法律信息
1、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2022年6月7日消息,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损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在第五十一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展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宣传业务知识,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指导案例的意义分别为:1、再生黄铜作为一种原料,可满足部分企业生产需要,但其夹带的其他污染物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用科学的方法界定高品质再生黄铜原料与铜及铜合金废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本案采用科学的测定方法,精确判定了混合黄铜的固体废物属性,为海关部门执法提供了技术依据。2、利用“三无”小作坊非法收集、处置或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通过对不明物质性质进行鉴定,为管理部门执法提供了证据支持。同时,本案对不明物质定性及对不明固体废物危险属性确定的方法等可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3、2017年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指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废水中COD等污染因子超标,其进入地表水环境,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生植物和藻类大量繁殖,致使水体透明度下降、溶解氧降低、水质变化、鱼类及其他生物死亡等。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为打击超标排放行为提供支持,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地表水环境。4、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通过鉴定评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由损害实施人进行赔偿,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5、在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中,大气环境污染损害的溯源一直是一个技术难点,本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相应技术导则推荐的预测模式进行鉴定评估,为开展类似鉴定提供了借鉴。6、危险废物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本案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鉴定,科学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有力支持了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也为开展不明有机物非法处理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参考。7、本案是长江流域超标排污案件。通过案件办理,一是梳理了鉴定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为类似排污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提供借鉴和指导;二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了证据支持,保障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助于规范养殖企业的养殖行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8、河砂是河流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持河道相对稳定和水砂动态平衡,是固着藻类和底栖动物等附着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损害发生至损害鉴定之间时间周期长,通过采用工程恢复法来进行河道生境的理论恢复费用计算,基于可取得的关于本案江段附近水域底栖动物资源的调查资料计算底栖生物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恢复费用,为同类时间跨度大、已无需实际人工修复的水域损害价值评估提供办案思路。9、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中,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评估一直是讨论热点,本案从社会公共参数、生态站长期监测参数、文献来源参数和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参数等获得评估数据来源,再对照《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 1721—2008)中的量化指标,科学地评价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10、野牦牛和西藏野驴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数量稀少。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属鉴定和价值鉴定,为盗猎、非法买卖和走私珍稀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也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了贡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最高检水利部共同发布协作意见和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深化协作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2022年6月9日联合召开以“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及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张雪樵介绍说,最高检通过部署专项活动、直接立案办理重大案件、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特别是探索推广“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密切配合,在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深化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的协作配合,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出台了《协作意见》。《协作意见》由四部分组成,重点围绕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义、领域、机制、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在领域方面,《协作意见》总结水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明确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5个重点协作领域,并列举了一些典型违法情形。在机制方面,《协作意见》明确了在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等,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重大复杂问题联合挂牌督办。“通过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保障作用,推动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魏山忠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最高检,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水平,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201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聚焦大江大河保护治理,保障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发布会上,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其中,水资源保护领域案件4件,包括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督促推动盂县龙华口水库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等;行洪安全领域案件2件,包括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水生态保护领域案件2件,包括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河道岸线保护领域案件2件,包括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码头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检察日报)
3、安徽交通运输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
2022年6月8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通知》,在2021年全面实施轻微免罚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自今年6月1日起探索推行承诺轻罚制度,进一步促进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安徽梳理编制《安徽省交通运输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第一版)》,共计40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等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对属于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内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应当给予当事人最高档次处罚的以外,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最低罚款额度处罚。对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因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正常处罚裁量基准上提升一个档次处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8个典型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日发布2021年度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8个典型案例。安徽法院坚持生态环境全方位司法保护,严格落实绿色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美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976件,审结16358件,同比分别增长14.28%、8.71%。近年来,安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资源犯罪,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有效利用;妥善审理涉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切实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依法惩治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行为,服务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此外,为严厉打击涉淮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强化对涉及淮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等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指导,安徽高院组织沿淮八市法院针对淮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开展专项调研,起草《淮河流域(安徽段)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调研报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分别从加强淮河生态经济带司法协作、淮河生态保护的实践路径等方面开展调研,对如何为淮河生态经济带提供更优质司法服务保障提出意见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合肥肥西法院三河法庭建设案例入选。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全国人民法庭立足新时代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工作原则,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在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落实乡村建设行动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涌现出一大批好经验好做法。值此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为贯彻落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主题,从服务乡村产业振兴、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等四个方面选编典型案例,作为第三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印发,集中展示人民法院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落实乡村建设行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靓丽风景线。随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从宏观战略布局向具体建设行动推进,基层司法特别是人民法庭将立足职能定位,与时俱进、因时而变、因地制宜:一是服务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二是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价值,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是立足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司法服务,满足“三农”司法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四是以法治力量助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高水平转化,守护农村生态环境。通过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宏伟事业中贡献司法力量。肥西法院三河法庭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以下为具体内容:构建便民诉服网络。为更好地服务景区商户经营、游客维权,法庭在游客集散中心设立法官工作室,为商户、游客提供法律服务;对于能调解的,当场利用“三进”平台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指导有诉求一方利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立案,商户、游客动动手指,就能轻松实现“掌上诉讼”;构建以法庭为中心,以法官工作室为支点,以“三进”平台司法联络员为协助的“庭、室、员”一体化诉讼服务网络。构建多元解纷网络。三河古镇景区范围共涉及七个社区,为此法庭实行村居(社区)法官制度,积极参加“四员一律(审判员、检察员、警员、调解员、律师)”进社区活动,建立“一村(社区)一月一访”的“三个一”矛盾纠纷预警化解机制。2021年,有11个村(社区)获市级“无案村(社区)”命名表彰。构建法治宣传网络。在发挥法治宣传主阵地同时,联合“小天秤”法治宣传志愿队、平安志愿者,通过以案释法、发放资料、互动体验等方式,将法律送到店铺卖场、田间地头。一人巷、万年台、鹊渚廊桥,法庭干警和志愿者身影遍布景区的每一个角落。针对景区业态特点、行业需求,制作《消费者权益维护要点》《农民工务工风险及防范》《房屋买卖的风险及防范》《土地承包与流转实务问题》等课件,深入景区、社区开展巡回讲座,增强景区经营者、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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