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法律信息

2023年3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7/14     浏览次数:    

1、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23年3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2020年和2022年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法院征集的典型案例中精选出十件案例,作为第三批典型案例,于2023年3月1日对外发布。案例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等六个方面。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2022年,全国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涌现出一大批释法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六个主要方面。一是加强英烈保护,弘扬爱国精神,对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判决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引导群众文明参观英烈纪念设施。二是鼓励善意规劝,维护公共安全,明确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为好意规劝、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撑腰打气”。三是提倡孝亲敬老,倡导护小育幼,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慰藉老人情感,保护未成年孙子女健康成长;通过柔性司法一揽子解决离异夫妻异地共同抚养子女难题,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认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四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妇女权益,明确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行为边界。五是促进职场文明,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职场性骚扰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向职场不文明行为说不;认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明确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倡导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和职场友善。六是彰显法治精神,对“和稀泥”做法说不,明确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破解了群众自发性健身活动无过错组织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道德风险,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组织开展健身活动。案例一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的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无数英雄先烈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所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任何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案例二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的典型意义: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三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的典型意义: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判。如将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强加给其他人,要求他人对这种不确定性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阻碍这类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之中,享受运动快乐,有利于倡导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四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的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案例五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的典型意义: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六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的典型意义: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七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典型意义: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爱幼”落实到具体生活中来,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案例八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案例九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的典型意义: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十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回应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订服务等网络消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订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网络食品安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贺小荣介绍,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2022年一审审结3.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贺小荣表示,此次发布的十个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精选自全国法院报送的数百起案件,涉及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订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在线租赁、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食品安全、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案例的发布对于持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厘清网络消费法律关系,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和指引价值。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推进社会共治等方式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陈宜芳介绍,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直播营销、外卖餐饮、在线租赁、网络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高燕竹表示,这给民商事审判带来了新挑战。要在民商事审判中及时了解并不断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也注意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案例中,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引导经营者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针对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 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厘清了经营者行为边界,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在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农资犯罪切实保障农民增收。2023年3月15日消息,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抢抓农时,全国早稻已育秧18.8%,春耕生产开局良好。春耕春播,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并依法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有效震慑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同时注重利用司法手段加强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农资套牌侵权等民事案件,全国法院创新诉讼服务举措,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涉农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惩治农资犯罪、审理农资案件的裁判标准,如明确农药、兽药和饲料产品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如何认定套牌侵权种子违法犯罪等,不断适应新时代农资安全法治保障的新需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与有关部门共同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种优则粮丰,粮安则民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农资犯罪,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农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电子送达文书均可在线核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表示,即日起,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电子送达文书均支持电子送达文书在互联网司法区块链平台(https://sfl.court.gov.cn)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进行在线核验。至此,人民法院今后送达的每一份电子文书均将实现区块链技术存证验证。如当事人对所接收的电子送达文书真实性存疑;或案件审理完成后,当事人依照电子送达文书执行需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送达文书存疑时,可经互联网司法链平台(https://sfl.court.gov.cn)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对电子送达文书进行在线核验,确保数字时代下每一份电子送达文书的真实性、权威性,从根本上解决电子送达文书易篡改、难验证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最高法坚决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数字中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2022年5月25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送达文书存证验证从而确保司法文书权威是其重要场景之一。2022年12月29日,最高法电子送达文书支持实现司法链在线核验。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促进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智慧法院建设迈向更高层次。(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 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为保障黄河安澜、服务民族复兴再立新功。2023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沿黄九省区法院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在山西吕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沿黄九省区法院加强司法协作,助推环境问题整治,促进生态保护修复,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张军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特别是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等重大关系问题,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保障黄河安澜、服务民族复兴再立新功。张军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守正创新,增强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大兴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出席会议并讲话表示,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流域保护法。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国家大局,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结合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特点,丰富完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为保障黄河秀美安澜提供更加坚强有力司法服务。会议期间,黄河流域九省区法院通过并签署《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发布年度报告、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3月30日发布年度报告(2022)、典型案例(2022)和裁判要旨摘要(2022)。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知产法庭)圆满完成三年试点,步入新阶段开启新征程的关键一年。年度报告全面展示过去一年知产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等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上诉审判职能,积极推动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努力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支持高水平科技创新、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报告显示,2022年,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6183件,与2021年相比,受案数量增长18%。2022年,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有侵权案件持续增长、行政案件有所下降、涉战略新兴产业案件占比大、审级职能作用强化4个特点。2022年新收涉战略新兴产业案件133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30.4%,较2021年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涉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新产业、新领域案件明显增多。报告指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法治保障。在有效保障高水平科技创新方面,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妥善审理涉及种业、医药、芯片、通信等高新技术和数字产业案件,加大保护力度,有效激励高水平科技创新。近年来,随着种业振兴行动不断深入实施,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持续增长,且呈现出经济观赏类作物品种权纠纷显著增加、品种权人诉讼维权路径多样化、侵权主体类型复杂、利益平衡难度增大、责任承担主体和侵权行为隐蔽性出现新变化等特点。报告显示,加大芯片和通信领域技术保护。近年来,涉集成电路(芯片)、通信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法庭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切实加大权利保护,有效激励行业创新发展。同时,积极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秉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治理思路,妥善审理涉数据交易、数据市场纠纷,积极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不断加大技术秘密司法保护,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年共受理垄断案件83件,其中,新收垄断二审案件47件,审结57件,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报告显示,法庭全年新收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比9%,当事人均为外国主体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约占法庭全部涉外案件的4%,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涉外案件,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知产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予以发布,集中展示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积极作用,知产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案件中精选2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充分展现审判机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探索破解维权难题新路径,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秉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严格规制各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理念与实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人民法院报)

8、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 积极促进矛盾化解。2023年3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共6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为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理质效,最高检、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后制定了《意见》。《意见》指出,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遵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意见》明确,要坚持全面调查取证,注重对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强调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地只看结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比如,与《意见》同步下发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石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能“不诉了之”,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非刑罚责任的,要依法发出检察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注重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保证了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但在执法司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促进矛盾化解、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了办案质效。《意见》从司法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总结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力求解决目前办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9、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十条意见 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2023年3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十条意见是: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最高检举行“迎两会·新时代检察这五年”第六场发布会 携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艳阳天”发布主题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最高检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3月1日举行“迎两会·新时代检察这五年”系列第六场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重点围绕“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介绍了五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及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成效,民政部、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会上发布了主题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最高检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最高检专设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部门,为全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童建明表示,五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发布会上的数据显示,2022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68.5%、59.9%,较2018年上升34.4个、36.9个百分点。五年来,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7.1万人,适用率由12.2%上升至36.1%,超过97%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走上正途。发布会透露,五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年均上升3.6%。其中,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救助未成年被害人4.2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亿余元。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成2053个“一站式”办案场所。童建明表示,在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上,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两法”,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找准与其他“五大保护”的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助推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力促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发布会重点介绍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归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后,检察机关握指成拳,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此次发布的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就是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化学融合”实践的总结。本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四件,分别为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这批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指导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也有助于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共识,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艳阳天”。(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检印发发挥检察技术作用提升新时代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的典型案例 检察技术助力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2023年3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近日共同发布4件发挥检察技术作用提升新时代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的典型案例,涉及非法采砂、非法填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诉兰某某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诉吕某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省陆河县检察院诉某公司、秦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诉颜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是认定环境损害事实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依据。在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实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技术辅助审查等方面创造了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技术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注意全面审查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发挥好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监督纠错作用,保障案件准确办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落实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2023年3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山东省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钢制品有限公司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福建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吴某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吉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王某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四川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刘某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2021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推动破解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难题。2022年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始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2022年3月,最高检会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行政检察与土地执法沟通衔接,健全土地执法领域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据统计,2021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近3万件,涉及土地面积30余万亩。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上下联动,与相关单位加强履职互动,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件。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凝聚保护自然资源的行政与检察合力,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强助力、更优服务。部分典型案件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衔接机制与案件衔接平台的作用,锲而不舍,持续关注,跟进监督,破解违法占用土地拆除复耕难题,助力守牢耕地保护红线。2、本案中,上级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土地执法非诉执行难案件,依托协作机制,通过联合挂牌督办的方式,指导案件办理;基层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座谈交流促使吴某自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3、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立足各自职能,结合办理个案推动系统治理、诉源治理,合力破解耕地恢复“最后一公里”问题。(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3、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首批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为困难妇女撑起法治艳阳天。2023年3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近日联合印发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是从去年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选出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协作开展救助帮扶的优秀案件。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分别是:北京吴某红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曾某燕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山东赵某蕾国家司法救助案、湖南罗某艳国家司法救助案、四川赵某红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贵州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陕西胡某芬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在该批典型案例的办理中,一些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如积极摸排收集司法救助线索,确保应救助尽救助;强化与妇联组织的互联互动,积极搭建协同救助帮扶工作平台;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有效凝聚各方力量和优势;突出“真正解决问题”导向,优化救助帮扶质效。去年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共救助帮扶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3.2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8亿元。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已经部署2023年继续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活动将突出救助重点,进一步加强救助线索梳理移送,健全救助协作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救助效果,推动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把好事办好办实。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2、本案系检察机关结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司法救助协作,切实维护求职过程中被侵害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3、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妇女,联合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切实加大救助帮扶力度的典型案例。(信息来源:新华社 检察日报)

14、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2023年3月6日消息,“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加强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5、最高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注新业态新问题守护“舌尖上的安全”。2023年3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10件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有5件是针对新业态或新问题。公益诉讼检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关注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新业态出现的新问题,为扩大消费提供法治保障;丰富完善履职手段,以系统思维推进诉源治理;持续强化协同共治,最大限度集聚公益保护合力。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社区团购作为当前的消费热点,发展迅猛,但也存在不规范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协助调查等作用,开展社会调查获取消费者真实体验,为监督办案提供参考;以检察建议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构建起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小微养老服务机构因经营、管理不规范,易滋生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向党委报送专题报告、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监管合力,消除风险隐患,助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3、外卖食品安全日益成为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堵住外卖食品安全漏洞,既要靠平台与餐饮服务者行业自律,更要靠制度规范引领。检察机关及时关注到地方标准的出台,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督促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地方标准实施,协同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6、最高检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激活行政执法效能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3月30日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4件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案例。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相关违法主体积极整改,充分体现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激活行政执法效能,把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的特点。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突出保护重点人员、重点领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护敏感类别信息及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运用数字技术,通过“专业取证+专门论证+专家意见”等方式,破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损害认定等难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服务场所规范收集、传输、存储、删除个人信息,加强数据安全管控,促进个人信息全链条保护。2、检察机关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智慧检察等手段发现并督促行政机关消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推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协同发展,推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地见效。3、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全面调查取证,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顿、安全培训等,堵塞医疗健康信息安全漏洞,强化行业自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3月3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部署要求,持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充分体现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意见明确的查处行贿犯罪的工作重点。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受贿案件过程中,对相关行贿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移送检察机关的坚决予以移送;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审查等工作中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联动、紧密配合,并通过制发建议书等方式加强源头治理。在依法严肃惩处行贿人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还依法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对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最大程度予以追缴,对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建议相关单位予以纠正,绝不允许行贿人通过行贿犯罪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认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大政治意义;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提高惩治行贿的综合效能;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行贿的工作合力;坚持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不断提升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司法部公布“减证便民”十大典型案例 “减证便民”累计清理取消证明事项逾2.1万项。司法部新近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8年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启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累计清理取消的证明事项达2.1万多项。同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减证便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证便民”工作。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事实证明,“减证便民”成效显著——大幅削减证明事项,减少办事企业和群众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群众证明多、办事难的问题,曾经的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现象得到了明显改观;简化了办事创业的流程和材料,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群众办事负担,增强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地区、各部门转变了管理方式,政府管理服务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在不断优化中。在持续开展的“减证便民”行动中,涌现出一系列好的经验与做法。为宣传典型,推动行政执法机关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司法部近日公布了“减证便民”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浙江省公安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为群众办理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宁波税务部门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纳税人即时办理购房减征契税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异地考生远程报名专技资格考试,国管局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零材料”办理,湖南省浏阳市林草部门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行告知承诺制便利林农个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浙江省衢州市公证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为当事人快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业务,四川省眉山市开展道路运输从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政务服务效能提档升级,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快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国银行太原杏花岭支行为客户快捷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快捷办理养老终止业务。(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

1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3年3月16日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情况,分享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经验做法。白皮书除前言、结束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坚定不移走依法治网之路、夯实网络空间法制基础、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和素养、加强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白皮书介绍,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国将依法治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重要内容,努力构建完备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网络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网络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网络法治保障体系,网络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的网络法治建设不仅有力提升了中国互联网治理能力,也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白皮书表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中国将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理念,推动互联网依法有序健康运行,以法治力量护航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白皮书指出,网络法治既是数字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数字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面对数字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同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法治化进程,让数字文明发展成果更好造福各国人民,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共同创造人类美好未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指南保障女职工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2023年3月8日联合发布《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和《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旨在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指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场所落实落地落细。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发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共20条,分别对性骚扰定义及主要表现行为、公开承诺、宣传培训、职工举报投诉、调查处置、工会参与监督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同时,文本还指导用人单位对举报投诉人和调查处置工作予以保密,要求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通过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共26条,以简洁明了的条文形式,对工作场所女职工劳动就业保护、工资福利保护、生育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内容进行了一一列举。此外,为保障工作场所的正常生产秩序,文本还对履行程序给出规范指引。参考文本是将“条文中的法”落实转化为“现实中的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是为用人单位将法言法语转化为广大职工读得懂、弄得通、可操作的具体行为规范提供操作指南,有利于打通法律落地的最后一百米。这两份参考文本均为首次发布。(信息来源:新华社)

21、安徽省发布2023年度“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安徽省委依法治省办2023年3月6日发布2023年度“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安排。为贯彻落实省委“新春第一会”要求,省委依法治省办专门下发通知,在省直部门征集2023年度省级“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单位各部门积极踊跃申报,经反复筛选,最终审核确定了10个项目,这些项目主要聚焦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营商环境、司法服务、环境保护、交通执法、法治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等事项。1、构建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网络、司法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修改《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预防和惩戒校园欺凌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2、持续深入实施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行动。通过建立诉求便捷直达、快捷办理推进、评价跟踪问效等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作为机关法人的主体意识和契约精神,不断健全公共政策“制定—兑现—评估—反馈”的流程体系。加强公共政策兑现平台和合同协议监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公共政策“免申即享”审查机制,提高兑现和履行效率,进一步优化可预期可信赖的制度环境。3、全面构建“一站式”安徽特色解纷体系。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力量,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统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资源力量,推进多元化解,积极构建司法行政主导的非诉讼纠纷多元闭环化解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指导,各单位各部门衔接联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集受理接待、协调指挥、分流转办、调处化解、跟踪督办、评估反馈为一体的“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服务平台。4、组织开展“惠企暖企普法先行”主题普法活动。帮助企业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避免重大法律风险,排查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人员法治素养,引导企业员工依法维权。开展民法典助企发展专场宣传,重点解读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内容。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精准普法,鼓励创作适合企业的个性化普法产品。5、开展诉源治理提升年活动。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充分利用司法确认、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在现有基础上推动全省法院一审民事行政新收案件数进一步下降。加强“点对点”在线诉调对接,推进商会人民调解,促进涉企纠纷源头预防化解。6、开展“检察蓝”专项行动助力农民工讨薪问题长效化治理。建立“绿色通道”,畅通诉求渠道,引导依法讨薪。坚持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同部署、同开展,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办理力度。聚焦欠薪多发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大支持起诉力度,推行“支持起诉+”等办案模式,实现办案全覆盖。盯住关键制度环节,专项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加强劳动者权益领域公益诉讼。7、开展涉企经济犯罪挂案专项清理。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综合运用挂牌督办、通报约谈、阅卷评查以及联合督导等多种方式强力推动清理一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挂案”,着重解决立而不侦、压案不查、久拖不决,以及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等执法突出问题,有力有效为企业松绑减负,助企纾困解难。8、开展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难安置”问题专项治理。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逾期未安置突出问题。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治理工作,以积存量大、历史遗留问题多的地区为重点,科学制定目标,依法分类推进,持续跟踪问效,强化源头治理,推进征收安置信息公开。9、打造环评审批“快车道”助力项目加速落地。对农业、农副食品、纺织、医药、设备制造、疫情保障等 13 大类 62 个行业实行环评豁免。创新试点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模式,分类简化项目投产前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实施“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制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部分内容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节约企业环评编制费用。10、探索开展大件运输申请人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申请人信用与行政审批相结合,在行业内部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人信用档案。依据申请人在大件运输许可办理和运输过程中的守信表现,将其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类,对信用较高的申请人在办理大件运输许可一、二类件通行高速公路时给予不现场核查、优先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优惠政策。强化事后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维护大件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委依法治省办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将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与法治建设中期评估相结合,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相结合,积极与责任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发力,加快项目实施推进。(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2、安徽省发布仲裁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活动。安徽省仲裁协会2023年3月9日表示,2022年全省仲裁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活动评选结果于近日揭晓, 生动展示了安徽省仲裁行业致力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践探索。入选的品牌活动分别是:合肥仲裁委科技赋能开创智慧仲裁新局面;宿州仲裁委发挥职能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蚌埠仲裁委构建“金融+仲裁”机制;滁州仲裁委率先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六安仲裁委率先出台仲裁化解矛盾纠纷制度;马鞍山仲裁委推进地方特色“智慧仲裁”建设;芜湖仲裁委全方位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铜陵仲裁委打造有速度有温度的仲裁服务;池州仲裁委推行“枫桥经验”地方仲裁升级版;黄山仲裁委设立全域旅游仲裁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省仲裁协会要求,全省仲裁行业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十大影响力品牌活动评选为契机,聚焦改革、规范、发展主题主线,进一步创新仲裁工作理念,拓展服务领域,着力推动仲裁管理、仲裁业务、仲裁服务全方位发展,为安徽省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3、安徽省实施首部地方性电力行业综合性法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安徽省首部地方性电力行业综合性法规,将为全省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推动电力发展方面,协调电力发展规划衔接,细化电力建设相关法律条款,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电网企业应当协同推进“长三角特高压枢纽”建设,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在安徽落地实施。扩大公众参与度,要求编制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及专家等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电力规划统筹,推动城市中心区电缆入地,提升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美化市容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方面,规定了供电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办理用电业务,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压缩供电抢修服务时限,城区范围内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120分钟。推动能源转型方面,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发电设备入网、电能消纳和收购等相关法律制度,确定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配电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鼓励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要求电力企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在工农业生产、建筑、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等领域开展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保障电力安全方面,界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用户的权责,构建电力设施保护、紧急避险等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电网风险,切实保障全省电力安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4、安徽省市监局发布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2023年3月28日消息,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表示,去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各类网络交易违法案件1813件,同比增长57.79%。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和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推进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该局近日发布2022年网络交易违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未在网站首页公示证照信息案。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核查,发现安徽智谷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的“安徽智谷”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上未上传、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案例二:利用网络刷单进行虚假宣传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合肥奥特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购买、安装“云获粉”软件,帮助传媒公司完成微博博文“热门助力”,制造了大量的虚假访问、虚假流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未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案。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宣城迅雷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平台审查、公示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信息责任,明知某小吃店有小餐饮公示卡而未及时公示,某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徽省小餐饮公示卡),仍允许其接单运营,并收取平台服务费,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金额合计8.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未核查网店经营许可信息案。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安徽省武海商贸有限公司为其代理外卖平台内某餐饮店和某饭莊提供餐饮入网经营服务时,未审查其经营许可证信息,允许其超范围经营凉菜食品,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金额共计5.03万元。案例五:发布违法网络广告案。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发现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马鞍山恒大翡翠湾” 发布含有“现在入手每平都是净赚啊!”、“15分钟车程即可到达方特乐园、鸠兹古镇等旅游景点环伺左右便捷生活一触即达”等房地产广告和房源信息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60万元。案例六:网络商业混淆案。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芜湖恒升重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经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将该公司网站的图片及文字信息等用于当事人的网站,引人误认为是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最终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网络商业混淆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4万元。案例七:利用快递空包刷单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李某乾从某卖空包单号的网站购买会员账号,用其提供的手机软件使用30个快递空包单号,虚构可被淘宝平台识别的162笔订单,达到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目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案例八:销售违规预包装食品案。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线索通报进行核查,发现安徽安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半个句号旗舰店”店铺和京东“七巷与猫”店铺销售的三种预包装食品外包装袋(盒)标识与袋(盒)内实际食品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06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九:虚构原价实施价格欺诈案。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马鞍山市木林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作为某外卖平台代理商,与入网商家合作采取价格补贴的形式开展“嗨吃”促销活动,对有关餐饮商品虚构原价,实施价格欺诈,违反了《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版)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案例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宿州市瑞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公开出售标示商标持有人“鑫博奥”办公家具,并先后四次在网络交易平台徽采商城公开出售标示商标持有人“鑫博奥”办公家具链接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6万元。(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5、安徽省检察院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安徽省检察院2023年3月22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此次专项行动自今年3月开始至8月结束,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监督,具体包括10个子专项监督,分别是:诉判不一专项监督、刑事立案专项监督、刑拘下行案件专项监督、刑罚执行同步监督、虚假司法确认及仲裁公证案件专项监督、民事裁判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监督、“空壳公司”清理专项监督、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以及提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分析预警、行贿记录办案查询等。除上述10个子专项监督外,安徽省检察院特别鼓励各检察业务条线、各级检察院根据实际,打破场景、区域、条线、人员等限制,创建新的特色专项监督模型。专项行动期间,安徽省检察机关将依托该省检察院建设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充分、规范运用外部共享、自建自有的海量数据实行跨层级、跨地域、跨业务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力争在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的薄弱地带,发现一类问题、办成一批案件、促进一域治理。专项行动结束后,安徽省检察院将总结形成一批典型案事例,并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示范院评比和大数据应用明星评比,将数字检察办案和模型创新竞赛情况纳入对下业务考核,树立大抓数字检察的鲜明导向。(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6、安徽省律协为全省律师开通法律数据检索服务。2023年3月25日消息,为满足全省律师法律数据检索服务需求,安徽省律师协会统一采购了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法信)的检索服务,全省2万余名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均可免费使用。本次开通的法律数据检索服务,包括法律文件库、裁判规则库、类案检索库、法律观点库、法条释义库等5个服务库,以及法律图书库、国家标准库等2个服务库的3个月试用权限,律师们正确填写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使用。这是继省律师协会深化律师“一揽子”保险工作后又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构建综合性会员福利体系的重要体现。“法信”平台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立项、人民法院出版集团建设运营的国家级法律知识服务和案例大数据融合平台。平台汇聚了大量的法律、案例数据和法律知识文献资源,目前共有16个一级库,总文献数达1.24亿篇,总字数达1600亿字。(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7、合肥公布年度“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2023年3月10日消息,合肥市2023年度12项“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公布。今年的“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主要包括:制定《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搭建“互联网+金融+保险”的“一键贷款”新模式、开展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试点工作等。此外,还包括完善复议工作机制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开展“难安置”问题依法专项治理活动、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完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服务、全面提升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服务质量、开展防性侵教育进校园活动等。(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8、合肥中院发布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 创新金融审判 优化营商环境。证券虚假陈述导致股民受损,涉众型金融纠纷涌现,应用区块链技术审理金融案件,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化解金融纠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27日发布《2021-2022年度合肥市金融审判白皮书》,公布2021-2022年间合肥法院金融审判情况,干货满满。公正司法 引导规范金融。惠而浦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惠而浦公司发布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17年7月27日,惠而浦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相关会计差错,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20年7月30日,惠而浦公司因此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此后,大批投资者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惠而浦公司赔偿投资损失。作为全省唯一受理证券期货类纠纷一审案件的法院,在2021-2022年期间,合肥中院首次利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结惠而浦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206件,累计判决惠而浦公司赔偿股民损失4208.4万余元。在办理这起系列案件过程中,得到上海金融法院的大力支持,仅用1天时间完成了118件系列案件的全部调查取证工作,此次合作调查取证工作是全国首例跨区域司法协作案例。合肥中院是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签约单位之一,近年来积极履行《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加强与长三角兄弟法院在金融审判方面的深度互动合作,争取对标找差,进而创优争先。科技推动 优化审判质效。近年来,合肥地区部分法院充分利用科技成果优化金融审判流程,通过建立“金融一体化(要素式审判)平台”实现了批量网上立案、自动生成诉讼文书、线上送达、批量排期开庭、批量打印缴费单等功能。同时,在批量操作的基础上,平台赋予承办人单独勾选个案进行个性化编辑功能,实现“共性案件批量处理,个性案件单独处理”的效果,通过科技赋能释放审判生产力。与此同时,科技对金融交易方式的影响也逐渐凸显,越来越多的合同签订通过线上网站、APP等载体完成,电子合同逐渐成为主流合同形式。合同形式的变化也引发合同订立、提示说明义务等举证规则变化,并对法院在电子证据审查与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认定等方面提出了新挑战。另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快速增长,涉及众多投资者的金融贷款逾期、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有所增加。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增强,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该类案件涉投资者数量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对法院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提速增效 狠抓源头治理。合肥中院民二庭庭长张虹介绍,为进一步提升金融审判工作质效,合肥中院制定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证券期货、公司类纠纷案件快审等规定。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平行案件、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等争议不大的公司类纠纷案件,合肥中院果断适用简易快审程序,确保一审案件60日内审结,二审案件45日内审结。合肥市各基层法院积极作为,充分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在提升审判质效方面进行多方探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推行“诉前调解+类案速审+要素文书”一体推进机制,分调裁审功能彼此衔接、互连互通,致力将矛盾纠纷逐级分流过滤,最终形成漏斗式的金融纠纷解决模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行要素式审理,建立与金融机构内网数据对接的金融一体化平台,实现金融案件全流程线上批量办理以及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大幅提升审判质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还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支行共建金融纠纷调解室,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打通金融纠纷化解“快车道”,极大拓宽金融纠纷解纷渠道。2022年,合肥中院与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合作,联合公证处、金融机构共同建设“网上赋强公证平台”,该平台提供一站式线上服务,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有效节约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极大推动金融纠纷快速化解。(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9、北京一中院裁定全国首例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案? 推进跨境破产程序效力认定。2023年3月1日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并承认德国破产管理人身份、允许其在我国境内履行职责。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注册于德国亚琛的莱茵有限公司,因无支付能力和资不抵债,亚琛地方法院于2011年1月1日作出破产裁定,启动该公司破产程序,并指定Dr.Andreas Ringstmeier为破产管理人。为处置莱茵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的财产,破产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承认及协助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并承认其管理人身份、许可其在我国境内履行职责。本案中破产管理人申请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裁定,其实质为申请承认莱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该申请可能对于我国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为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北京一中院就德国破产管理人申请承认等事项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用信息网发布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北京一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我国与德国之间不存在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案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对此,北京一中院通过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德国破产法”明确,外国破产程序将获得承认。北京一中院经研判认为,德国虽未曾实际承认我国启动的破产程序,但依据该国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程序可以在德国获得认可,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德国存在拒绝承认我国破产程序的情形,可以认定我国与德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审查过程中,北京一中院综合考量德国破产程序性质、清偿原则、我国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承认该国破产程序对我国债权人影响、莱茵有限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及在我国境内财产拟将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因素,认为德国破产程序为集体清偿程序,对于我国债权人不存在歧视性规定,莱茵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诉讼、仲裁案件,莱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无我国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请人提出承认申请后,也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故北京一中院认定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裁定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损害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予以承认。同时,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申请在我国境内履行的职责范围系处理我国境内财产所必需,未超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德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权限,据此于近日裁定承认德国破产管理人身份并允许其在我国境内依法履职。法官庭后表示,国际贸易及企业跨国经营日益频繁,对我国法院及管理人加强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提出新要求、新期待。本案中在德国与我国既不存在相互承认及执行破产程序的国际条约,亦不存在事实互惠的情况下,北京一中院探索互惠原则适用新方式,根据法律互惠认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高效推进跨境破产程序效力认定,对推动我国跨境破产制度发展,加强跨境破产协作,深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结全市首例社交平台账号过户案 民法典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2023年3月22日消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执结一起社交平台账号过户案。这是民法典正式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后,北京法院系统执结的首例社交平台账号过户案。2020年11月,徐某和杨某经房山区法院判决离婚。2022年8月,徐某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注册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社交平台账号进行分割。徐某诉称,杨某是该社交平台账号的名义注册人,自己是实际操作人,经过自己几年的运营和维护,账号具有一定数量的粉丝,直播带货中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收益。徐某认为,该社交平台账号本身具有商业价值,请求法院将注册账号判归自己所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由杨某将其名下的某社交平台账号变更至徐某名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前往北京某科技公司办理账号过户手续,但该公司以“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办理。对此,执行法官明确表示,法院经过司法审判已认定了社交平台账号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同时向该科技公司释明了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要求科技公司在限期内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近日,该科技公司已注销账号原身份信息,由申请执行人重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的方式,将涉诉社交平台账号变更至徐某名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1、重庆一中院发出涉农权益保护司法建议书 规范“买青山”合同 维护农民权益。2023年3月28日消息,“法院发出的关于治理农村‘买青山’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建议书,对这一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走上法治正轨,为区域经济作出更大贡献具有重要意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收到辖区司法部门关于一份司法建议的回复。 重庆一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辖区潼南区作为全国有名的蔬菜种植基地和“柠檬之都”,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即农民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农民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交付给收购方,俗称“买青山”。这一销售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短造成购销两难的问题,深受种植户与收购方的欢迎。但“买青山”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经济纠纷,甚至引发诉讼。如部分“买青山”合同签订不规范,增加了农民维权难度;纠纷发生时的农产品往往处于已成熟或接近成熟的状态,如争议不能迅速解决易导致案涉农产品变质损毁;市场波动时部分收购方恶意违约,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等。为此,重庆一中院向潼南区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制作推行“买青山”示范合同文本,并共建“买青山”交易纠纷的速调、速裁机制,确保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组织买卖双方处置成熟农产品,避免农产品损失。该院还建议适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农民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维权能力。潼南区司法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组织相关科所与律师深入全区规模种植户及农业经济合作社进行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第一时间对司法建议形成回复,表示下一步将完善村社法律顾问制度,对“买青山”合同加大指导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水平,增强农户抗风险能力,同时加强各级调委会与法院的诉调对接,提前介入相关纠纷,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