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间谍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4月26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间谍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说,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对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会议通过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一部特殊地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是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4月13日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务国防需要,以提升兵员征集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为重点,对征兵工作全流程进行体系设计和整体优化,着力构建程序规范、责权明晰、平战衔接、快捷高效的新时代征兵工作体系,为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新修订的《条例》共11章74条。主要从制度上健全征兵组织领导机制,构建从国家到省市县纵向贯通、从政府到高校横向覆盖的征兵组织领导体系;优化征兵组织实施办法,完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交接运输、检疫复查等机制,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加强征兵综合保障,推进征兵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公民应征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批复的主要内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 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 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27日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作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陈宜芳介绍,此次发布的八个案例精选自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既涉及赡养、继承、居住权益保障等传统领域,又涉及养老产业、消费欺诈等前沿热点问题;既侧重考虑老年人特殊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也注重对养老相关产业的规范和引导。着眼居家养老、财产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吴景丽介绍,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发布两批共15件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赡养、继承类纠纷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传统领域,也是老年人关注的重点。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在本次发布的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同时要求其定期公示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由近亲属共同监督,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近年来,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经济上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在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老人任某将其剩余存款交由其子李某保管并安排供自己养老使用,后任某提出从该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遭到李某拒绝。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任某相关款项。该判决依法保护了老年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明确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老年人使用个人财产。弘扬孝亲敬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老年人对旧有居所往往怀有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也有自己的现实考虑。在此次发布的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房屋为吕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的保障性住房,吕某父母购买后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为处分便利登记在吕某名下。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其母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吕某诉请。该判决明确家庭成员在老年人居所选择上不能仅考虑自己便利以及自己对居住品质的理解,应尊重老年人的选择,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诉求。”陈宜芳介绍。在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中,苏甲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判决支持了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同时,考量其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子女给付赡养费并看望、问候老人。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使老有所依得到更全面保障。聚焦健康养老、消费欺诈等重点领域。全面的医疗保障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支撑。陈宜芳介绍,目前,除我国社保体系承担的老年人医疗费用外,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医疗、健康等需求推出多种保险产品,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了更多选择,特别是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更有特殊意义。但有的保险产品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多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容易产生纠纷隐患。在此次发布的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老年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老年防癌险,后因确诊癌症向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以老人曾患慢性支气管炎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该案判决明确,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相关情况,老年人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不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该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在该领域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起到提示作用。王丹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老年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更关注生活品质,对健康养老等方面的需求增多。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在吴某诉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吴某定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法院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本违约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恶意诱导老年人养老消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净化养老产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兴养老产业的发展。“结合这些案例反映的问题,我们也特别就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向广大老年人作出提示。”王丹表示,希望老年人增强反诈意识,谨慎处置财产,特别要警惕在养老服务领域中多发的诈骗类违法犯罪。同时,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抵御虚假宣传背后的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202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并就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下发通知。《案由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设置了三级司法赔偿案件案由,其中一级案由2个、二级案由7个、三级案由20个,并逐个说明案由适用范围。《案由规定》在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的基础上,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改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解决了原有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及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修改后的案由体系更加完整、分类更加准确、适用更加方便,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及准确统计各类司法赔偿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2023年4月14日消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针对社会关切的杀害、性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约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左右,呈现出相对平稳、整体数量下降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罪犯从2018年的34365人减少到2022年的27757人,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例由2.41%降低至1.94%。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来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确立了综合保护体系。在学校保护方面,最高法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10余部规范性文件,促进校园安全治理。在网络保护方面,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网络清理行动,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遭受侵害。做好孩子的工作永无止境。“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才能提高效率。”最高法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态势规律的分析研判,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向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法发布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鲜活的案例是有力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最好证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1日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过去一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一大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为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包含民事案例13件、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西葫芦、猕猴桃、柑橘等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蔬菜、果树作物。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种子犯罪和严重侵权行为。在魏某华销售伪劣种子案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严惩销售伪劣种子的坑农害农行为。在“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和“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于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共同侵权行为和销售“白皮袋”种子的侵权行为从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使侵权人得不偿失,让权利人理直气壮。二是切实加强保护,充分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在“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案中,依法保障确有创新性的育种成果获得品种权保护,有效激励育种创新。在“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侵权繁殖材料被灭活处理后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充分弥补权利人因市场挤占而遭受的损失。在“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中,判决支持品种权人关于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请求,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充分保障。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有效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维权难题。在“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进一步细化判断种植无性繁殖品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考量因素,有效破解种植行为的侵权定性问题。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结合育种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推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之间的亲子关系,解决侵权事实认定难问题。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根据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简化案件事实认定难题。四是强化系统思维,推动构建种业大保护格局。在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明确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丰富育种创新成果的多元法律保护手段。在“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在依法维护品种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利用、乡村扶贫等多种因素,鼓励以支付足额许可使用费代替铲除、灭活等停止侵害措施,实现多方共赢。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继续妥善处理好各类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陶凯元介绍2022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20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并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北京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通报了2022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陶凯元指出,2022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成效愈发凸显。陶凯元介绍,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2022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6165件,审结543379件(含旧存)。技术类案件持续上升,中西部等地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劲,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凸显;互联网审判机制不断创新,智慧法院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便民利民机制持续健全;纠纷实质性化解持续加强,权益保障更加全面,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日益增强;审判重心有序下沉,法院管辖分工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稳步提升。陶凯元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优化申请再审案件办理流程,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法律适用正确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无锡、徐州、泉州知识产权法庭,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7个地方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目前全国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已达558家,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重要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指导力度,推进全国25个高级法院、236个中级法院和275个基层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推动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研究制定;加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有效缓解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 人民法院心怀国之大者,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记者了解到,在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意见,全面加强中医药、中药技术秘密、传统医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在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依法审理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涉种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种业市场。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方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涉互联网平台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排除举证妨碍、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等手段,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强化对平台经营者合法数据权益保护,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及社会关切。 发布会还介绍了人民法院加强协同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深化国际合作、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的工作亮点。如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版权局建立了版权保护领域“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地方法院与行政机关开展诉调对接及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全国30个地区实现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全覆盖,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交流合作,上海、福建、海南三地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为快速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便利。北京高院院长寇昉介绍了2022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2022年,北京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4506件,近五年案件数量年均增长7.43%。北京法院技术类案件平均判赔数额从2018年的52万元增加到286万元,进一步强化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持续深入推进“多元调解+速裁”工作,诉前调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56803件。优化商标快审工作机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35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了速裁工作模式,速裁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缩短至23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检、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促进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更大合力。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法律日”前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文物局于2023年4月21日联合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促进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更大合力。这次发布的案例共5件,分别是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城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侵害长城历史风貌及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清水营城址行政公益诉讼案、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大通段)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批典型案例所涉长城资源类型多样、公益损害情形多样。发布的案例涉及河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包括燕、秦、明等多个时代的长城;受损情形既涉及长城本体如墙体、烽燧、敌台、关堡等,也有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损害长城景观风貌和周边生态环境等情形;违法主体既有法人违法建设,也有行政机关在履行建设规划、资源保护等职责中未兼顾文物安全导致文物受到损害。发布的案例中,既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督促公益修复,此外还注重通过办案促进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在甘肃省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城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在促进整改的基础上推动武威市政府专门设立了武威市长城文化保护研究院,在每个县(区)设立长城文化保护站,专门从事长城保护工作,出台《武威市长城巡查检查办法》,强化常态监管。文物保护需要多方协同、凝聚合力,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系。国家文物局督察司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深化细化文物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推动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强化文物保护法治宣传,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0、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以更高层次诉源治理促进更高水平社会治理。202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坚持依法能动履职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宫鸣介绍了这批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情况。宫鸣表示,行政检察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具有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分析其偶然性因素之外的制度性、管理性根源,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社会治理相关制度,推动实现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是行政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该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包括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志某诉湖南省甲县公安局确认执法信息录入行政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该批指导性案例兼顾不同领域和推进社会治理的不同方式。”宫鸣说,在领域选择上,包括社会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市场主体登记、住房与城乡建设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领域;在推进社会治理的方式上,通过推动规范性文件修改、相关行政机关专项整治、建立数字化协同治理模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例如,在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中,广东检察机关从案件反映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问题入手,发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普遍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题分析报告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发布会介绍,近年来,行政检察基于既促进法院公正司法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职能优势,依法能动履职,融入国家治理,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了独特作用。2022年,依托行政检察能动履职,各级检察机关共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4万余件,采纳率98%以上。宫鸣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把学好用好指导性案例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法治实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以更高层次诉源治理促进更高水平社会治理,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助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要用好数字“引擎”激活行政检察促进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以法治之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行政检察力量。(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农资犯罪 能动保护农民权益。2023年4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积极作为。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依法严惩危害农资安全犯罪。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并以协同保护为原则,持续加强跨部门协作配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依法维护农资安全,促进种业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刑事严惩、行政监督、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综合能动履职,依法严惩危害种业安全犯罪,确保重拳出击、整治到底,形成对农资安全、种业创新和农户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净化农资市场,并主动联合该县12家单位签发行刑衔接工作办法,合力保障农资安全。办案检察机关与该县6部门联合制定涉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工作办法,筑牢协同保护基石。2、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侦查固定证据,依法追捕假农药生产者,跨区域捣毁制假售假源头,对原材料提供端、假农药生产端、销售端进行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加强电子数据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查,形成证据闭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行为人提出的正常交易、合法收入等,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扣除。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延伸职能,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案情,推动该部门开展农资生产执法检查。同时,针对网络寄递销售的特点,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完善全链条治理机制,形成社会共治。3、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家族式制售伪劣农资团伙,有效净化农资市场,保障粮食安全。同时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加强行刑衔接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龚某等人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进行无证经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还有效推动了被查封扣押的大量农药、化肥及原材料污染环境等隐患的处置,保证了群众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2、最高检印发意见——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2023年4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意见》共6方面21条,提出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同时要加强对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相关法律问题的前瞻研究,强化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意见》提出,要始终保持对网络贩卖枪爆、网络贩毒、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严打态势。按照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追诉前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端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直播打赏进行“洗钱”等犯罪。《意见》还提出,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加强典型案例发布曝光,净化网络舆论环境。在加大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数据黑企”“行业内鬼”以及批量泄露、买卖、“暗网”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准确把握公民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边界,统筹数据信息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加大涉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力度。围绕敏感个人信息、特定群体、重点领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网络世界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的现状,《意见》提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突出惩治成年人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活动。对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及时教育感化挽救;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综合救助保护。此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网络保护的要求,协同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受到不良信息侵蚀侵害以及网络新业态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突出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平台、政府等多方协同、齐抓共管。聚焦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提出,要突出加大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字内容作品等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市场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推动数字技术成果的创新发展和转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共同推动完成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发布。2023年4月22日消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共同推动完成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近日发布,这是我国在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第一项国家标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研究基地主任、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雷兴山介绍,国标以服务通用基础体系、服务提供体系、服务保障体系为基础框架,共分为15个章节,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与伦理,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中7项主要服务的流程、内容和方法。国标对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对服务内容、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规定,能够有效指导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服务,提升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大力提升人才培养与机构培育质量,进而推动社会工作行业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多方携手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2023年4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举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机制、搭建协调平台、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带动地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2、在罪错未成年人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3、检察机关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合作,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构建社会支持体系,部门联动形成救助合力。设置村居未检工作站,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嵌入社会治理,从根本上避免了事后监督、被动司法的局面,未成年人保护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换,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5、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行政检察听证解心结 力促案结事了减讼累。202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行政检察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本批案例共7件,包括金某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检察监督案,辽宁省沈阳市曲某申请执行行政生效判决检察监督案,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邓某林等人与广东省清远市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向某国与重庆市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检察监督案,单某与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政府、区综合执法局和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开听证是行政检察办案践行人民至上、做实检察为民、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办案质效的有效举措,也是行政检察办案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公开听证案件达20009件。这些案例中,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帮助申请人了解、掌握法律规则;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明确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的义务,督促其及时、依法履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落实;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检视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新证据,厘清案件基础事实,进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以向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释法为核心,通过公开听证摆事实、讲理据、谈法律,向各方讲清法理、事理、情理,促使申请人回归理性、放弃不合法诉求、解开心结,促使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消弭积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接下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办实事、解民忧’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开听证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通过行政检察办案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及时开题作答、解疑释惑、回应诉求,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位负责人补充说。(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 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为促进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检察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4月26日以“综合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以及典型案例。“2022年1月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7300余件1.5万余人。”“共建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嫌疑人550余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20余件,监督撤案410余件;纠正公安机关遗漏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150余人,纠正遗漏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980余人。”“共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100余件。”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宫鸣在通报工作情况时,用扎实的办案数据全面展现了知识产权检察通过综合履职在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主要聚焦在四个领域:一是聚焦服务科技自立自强,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二是聚焦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突出对冬奥会、亚运会、大运会、种业安全、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三是聚焦服务文化强国建设,依法惩治侵犯计算机软件、图书、视听作品等类型著作权犯罪,保护创作者权利,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聚焦推动诉源治理,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更深融入社会治理,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检察履职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使命,最高检制定了《工作指引》,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工作指引》以坚持服务大局、深化综合履职、注重理念引领和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特色为基本原则,共45条,分为总则、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附则等五章,主要包括明确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范围、加大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明确技术性问题的解决机制、构建工作衔接机制等内容。发布会还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包括7件刑事案例、2件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抗诉案例和1件公益诉讼案例,既涉及芯片技术、机械制造、计算机软件等高新技术领域,也涉及地图、箱包、耳机等传统领域。(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9月以来起诉涉医疗美容犯罪381人。2023年4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集中披露了医疗美容领域的主要犯罪方式,揭示了消费者选择医疗美容的常见风险隐患,警示消费者理性选择医疗美容服务。2022年9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医疗美容领域突出问题,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推进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该领域虚假广告、非法行医、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走私、价格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医疗美容犯罪案件89件306人,提起公诉129件381人。共立案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3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6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4件,其中15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此外,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协同保护,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司法机关的联系配合,促进形成治理合力。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5件刑事案件和1件公益诉讼案件,分别是: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李某某医疗事故案;罗某某非法行医案;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从检察机关起诉涉医疗美容刑事案件人数来看,此类案件排名前五的罪名分别为:诈骗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行医罪。比如,在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免费整形为幌子,诱骗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并在其公司指定的多个金融服务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最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1万元至1万元不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常态化从严批捕、起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医疗美容领域犯罪案件,高度重视该领域中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发展。”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医疗美容安全综合治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美得放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印发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科学设置案件质量评价指标 引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2023年4月2日消息,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党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符合司法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2020年1月,最高检首次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2021年10月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下发的《评价指标》进一步精简为46项,涵盖“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本次指标修订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突出系统观念和体系思维,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更加注重全面评价。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在更加重视质量的同时,注重有合理的数量作为基础,体现办案的“力度”、一定的“量”和更重要的“质”构成的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二是更加注重整体评价。基于法律监督基本职能,聚焦主责主业,注重对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重点业务的评价,反映检察业务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三是更加注重组合评价。注重指标之间的协调性、关联性,从单一、孤立指标向关联、协同指标发展。四是更加注重实绩评价。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准确把握评价指标背后的价值导向,杜绝“唯指标论”“唯数据论”的机械评价方式,科学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促进监督办案更加优质高效。在检察实践中,如何科学适用《评价指标》,有效发挥引导高质量检察履职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要把贯彻执行《评价指标》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大事,重点引导检察人员充分认识《评价指标》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各项内容和具体含义,正确理解适用,将精力向提升监督办案质效上聚焦,避免形成不健康的“争先”“恐后”。要强化指标数据质量核查,对指标运行中反映出的“反管理”零容忍。此外,通过不断优化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充分结合评价指标和“业务指导数据”“统计数据”指导业务,以“全面、全员、全时”和“考实、评准、用好”为导向,一体加强“案”的管理和“人”的管理等,多措并举真正实现评价指标科学、指标实现形式科学、考核应用效果科学。(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共同抓好大保护 协同推进大治理。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2023年4月12日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检察机关重点针对多部门职责交叉、协调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推动各方落实职责。此外,检察机关、水利部门依托“河长+检察长”等机制,及时发现黄河保护治理问题,协同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针对严重侵害黄河水资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成因,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确保黄河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检察机关还促进行业治理,推动形成长效保护机制。2、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积极履职,同步推进案情调查、协调沟通、跟进监督等工作,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依托“河长+检察长”制,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治理,推动历时多年的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维护黄河安澜。3、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涉河温棚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齐抓共管、联动协同治理、深化协调配合、凝聚协作合力,共同解决了公益损害问题。(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召开 水利部最高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启动 加强执法司法协同 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2023年4月12日召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正式启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利部、最高检决定自今年4月至12月开展该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要求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实施黄河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法治保障作用,聚焦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这个最大矛盾, 对黄河流域违法取水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有效规范流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秩序,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黄河流域违法取水问题开展协作;坚持依法依规,保障水资源管理保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分类施策,区分不同情况推动问题解决;坚持协同推进,注重发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利部门、检察机关的协同作用。专项行动以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开展问题专项整治,健全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能力水平,推动黄河流域取用水秩序持续好转为目标。行动主要针对水资源管理保护方面的突出违法行为展开,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条件取水、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违反生态用水管理要求、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专项行动分为部署动员、排查整改、重点检查、总结提升四个阶段,范围是黄河流域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水利部、最高检将强化协调协作,推动建立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跟踪督促,立足水资源业务管理、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动违法取水相关问题整改到位。(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自然资源部: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在2023年4月25日于四川成都召开的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这意味着经过十年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我国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提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改革任务。为推动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加快统一登记机构建设工作,2015年4月,原国土资源部联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基本完成。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的登记机构是关键和前提,更是组织保障。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一确权登记成为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的重要职责。自然资源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约3000个大厅、4万个窗口、10万人的登记队伍,每天为40万群众和企业提供各类登记服务,十年来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9亿多本、不动产登记证明3.6亿多份,电子证书证明3.3亿多本。(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4月20日消息,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规模快速扩张,发展不规范问题日益显现,一些机构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情况较为突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可以引导规范美容医疗机构经营行为,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减少消费纠纷。示范文本的发布,实现了医疗美容服务书面合同从无到有的突破,让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签订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示范文本从行业特性和现有经营模式出发,以督促美容医疗机构规范经营、减少消费纠纷为切入点,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一是以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为重点。通过督促机构主动公开相关资质、医师执业资格、相关药械等信息,并明示查证溯源渠道,引导消费者到正规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二是加强对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针对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问题,示范文本特别强调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引导机构规范经营;同时针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设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机构实施违法行为将可能承担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三是倡导理性消费。示范文本专门提示消费者应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并规定了消费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此外,示范文本还设立了争议解决条款,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进入“合同示范文本库”下载查阅示范文本电子版。(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2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4月15日消息,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基本定位、立足国情、系统观念、问题导向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形成更加科学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推动独立董事权责更加匹配、职能更加优化、监督更加有力、选任管理更加科学,更好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监督体系、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意见》确定了八方面的改革任务。一是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决策、监督、咨询作用,将监督职责的重点聚焦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二是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机制,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等事项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三是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独立性要求,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制定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四是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要求。五是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六是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压紧压实独立董事履职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七是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责权利匹配的原则,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推动针对性设置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八是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监督合力。《意见》要求,各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和支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工作,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和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国家安全机关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固屏障。2023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各地将正面引导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普及国家安全知识。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发布一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警惕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固屏障。国家安全机关提醒、提示,互联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飞地”,任何利用网络窃取国家秘密、制造传播谣言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国门之外非法外之地,无论身处何处,维护国家安全都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时刻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及时通过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等途径进行举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全国普法办公布第三批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2023年4月26日消息,日前,全国普法办公布了第三批“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这些案例针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采取了有力举措,群众认可度高、获得感强,在工作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具有创新意义。2022年8月,全国普法办启动了第三批“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评选工作,共收到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案例403篇,经初评、复评和审核,评选出10个第三批“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这10个案例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创新打造典型案例普法品牌,教育系统深入推进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北京市探索以“四张清单”为抓手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吉林省创新发展“百姓说事点”助力基层依法治理,上海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创新基层依法治理路径,江苏省南通市创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三强三画”模式,浙江省打造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省域样板,安徽省淮南市创建“豆娃说法”法治文化新品牌,福建省首创“蒲公英”法治品牌推进新时代全民普法工作机制改革,云南省打造“边疆法治文化长廊”普法品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教育部:依法推开准入查询制度 明确拟聘用教职员工不得录用情形。2023年4月21日消息,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就依法推开准入查询制度,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不得录用情形。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根据通知,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查询结果;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教职员工所在的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通知强调,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查询或进行查询的,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信息来源:新华社)
27、安徽启动涉诉信访工作大培训 重点解读安徽高院新出台的《全省法院群众来信必复工作规定(试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30日举办安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首期培训班。安徽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田云鹏主持培训并授课。培训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全省三级法院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以及信访专班、信访机构全体人员分别在省高院主会场和中基层法院分会场参加培训。培训重点解读了安徽高院新出台的《全省法院群众来信必复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4月1日起施行,共1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工作责任,细化了办理群众来信的机制、程序和工作要求,规定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实质性办理结果的答复期限,用制度保障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加强和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培训还就如何实现信访实质性化解的工作目标,对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转变工作理念、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此次安徽高院研究制定群众来信必复规定并及时开展专题培训,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要求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将有助于全省法院尽快形成统一认识,规范信访工作,迅速掀起为民办实事、来信必回复的工作热潮。安徽高院今年还将举办系列培训,为全省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化解攻坚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安徽:锚定三个方面提升执行质效。为促进提升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推进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2023年4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述职暨2023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部署会。全省16位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或负责人)围绕2022年工作依次述职后,会议对今年的执行工作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抓作风攻坚,提升执行服务“温度”。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查”,深入“改”,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强化作风整治。继续深入推进、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落地落实执行团队接待日制度,平等保护群众诉求。大力推进执行公开,提高执行公信力。二是抓信访攻坚,提升质效“高度”。紧扣目标要求,借助各方资源联动,全力攻坚化解积案。强化访源治理,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办案,紧盯首执案件,高效率推进执行工作,以司法责任制落实倒逼质效提升。三是抓规范攻坚,提升管理“硬度”。加大执行规范的评查检查力度和一案“双查”力度,确保规范攻坚取得实效。落实“一案一账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严格规范执行结案标准,强化结案管理。强化善意执行理念,规范执行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使用,细化信用分级惩戒,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安徽:形成服务民企长效化体系 去年以来共监督纠正涉民企民事虚假诉讼526件。由安徽省工商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学会共同主办的2023安徽民营经济法治化建设峰会2023年4月7日在合肥举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工商联主席王翠凤,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云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武出席峰会并讲话。2021年以来,安徽省检察院先后出台《安徽省检察机关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举措》《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创新一系列工作举措,形成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体系。2022年以来,该省民营企业家共约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1292人次,检察机关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了一批急难愁盼问题。为维护民企合法权益、保障民企规范经营,2022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重点惩治垄断经营、非法经营、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侵害民企违法犯罪,共批捕156人,起诉716人;通过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和涉企案件集中攻坚行动,共清理涉企“挂案”357件,依法监督撤案105件;扎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共办理涉民企合规案件211件;针对民企法治需求和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服务民企“351”工程、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专项监督行动,去年以来共监督纠正涉民企民事虚假诉讼526件,对行政机关涉企事项不作为、乱作为、怠于作为发出检察建议192件。峰会上,安徽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签订了相关框架协议,并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和工商联发布了10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安徽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等11家单位还公布了聘请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0、合肥仲裁委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揭牌成立。2023年4月5日消息,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日前揭牌。该中心以服务安徽自贸区合肥片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聚力打造自贸区“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平台,实现国际商事争议“家门口”就能解决。为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发展,合肥仲裁委员会推出了相关创新举措。引入涉外纠纷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有助于涉外案件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创设紧急仲裁庭制度,使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能够获得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性救济。确立开放式仲裁员名册,突破现行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通过约定从名册外选择仲裁员或首席(独任)仲裁员。合肥仲裁委员会已经面向全国选聘一批专业化、国际化程度高和精通外国语言,尤其是在涉外经济、法律或者国际贸易、投资、海事、知识产权等领域拥有专业经验和公道正派的仲裁员近200名,可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涉外仲裁服务。今后,还将发布中英双语版《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材料准备指引清单》;设立涉外争议专业委员会和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组织片区内企业参加国际仲裁规则的研讨与制定,提升国际贸易纠纷风险防范意识和化解能力。合肥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依法成立,其主要职能是解决国内外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自成立以来共受理近1.7万件民商事案件,涉案标的达424.77亿元,成为国内重要仲裁机构之一,在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属于第一方阵,各项工作业绩多年来居全省第一,对推动全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1、合肥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产典型案例。2023年4月29日消息,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合肥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合肥中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钱岚介绍,2022年,合肥法院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恶意抢注知名商标、攀附商誉、仿冒知名商品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67件,其中民事案件3364件,刑事案件100件,行政案件3件。另开展诉前调解案件5287件。为织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合肥法院实招频出:高新法院制定《商标、著作权案件判赔指引》,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出台《财产保全审查指南》及《物证处理规定》,有效统一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在商标、著作权案件中通过庭前会议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中使用技术调查官59人,开展现场勘验30余次,出具调查令40余份。运用信息化等辅助手段,推动电子送达、网上开庭、异步审理,结案率超95%。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人民调解员138人和律师调解员17人,成功调解案件160件。组建普法宣传团队,开展上门走访、授课培训、座谈交流、旁听庭审等活动,向数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提示。1、搬运他人短视频为自己带货被判侵权。原告刘某为电视台主持人,同时在视频网站上发表短视频并进行带货。2021年,刘某发布了引导大家购买《民法典》法条的涉案视频,获赞17.3万,评论3838条。后被告广州某书店搬运该视频,并使用该视频推销其书店的图书。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记录了刘某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对书籍的推荐,是一种思考及表达的过程,展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广州某书店使用涉案视频并附加了产品销售链接,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短视频平台记载的侵权视频所链接的商品实际销售数据,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提醒,侵权者搬运他人直播短视频,在视频中植入商品链接后通过自己的账号发布,随着大数据及智能算法的助推,侵权视频快速扩散,不仅会引发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也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该案明确带货短视频的法律性质与权利设定,对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及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2、离职员工发明创造权属引纠纷。原、被告均是医疗智能设备的研发及生产企业。2021年1月5日,原告安徽某光电公司主张被告合肥某设备公司提交的“一种口腔CBCT设备”等三项专利中记载的发明人均为其公司离职员工,且专利的创新技术点均与发明人在其公司工作内容相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案涉专利的申请权、专利权均归属于原告。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光电公司在上述发明人离职前已研发并形成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该方案与上述发明人本职工作存在关联,且合肥某设备公司登记的发明人系从前公司离职未满1年,认定涉案争议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归安徽某光电公司所有。合肥某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介绍,该案裁判明确了发明人的认定中对专利“实质性特点”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认定规则,指出关于技术方案的证据能达到与案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基本对应的优势程度即可,无需达到与专利授权文本载明的技术特征完全一一对应的程度。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企业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的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合肥市中院发布合肥市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2022)及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4月20日消息,合肥市中院近日发布合肥市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2022)及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在案件类型方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居金融案件数量前五位。同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期货交易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产品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肥中院发挥审判职能,规范金融交易行为,防范化解金融法律风险,努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1、虚假陈述致损失应担赔偿责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激发投资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发布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17年7月27日,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相关会计差错,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20年7月30日,该公司因此被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此后,大批投资者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合肥中院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审结206件投资者诉某公司案件,判决某公司赔偿股民损失共计4200余万元。这起案件是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其因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证监部门行政处罚,对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肥中院首次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在扣除证券系统风险因素后,支持了个人投资者合理的诉讼请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电子证据存证取证举证需规范。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正深刻改变民商事主体的行为方式以及金融审判的实践方式,电子数据证据在金融案件中出现的频率和重要性都日益提升。某银行合肥分行诉称其与卢某某在线签订了《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但该合同没有记载时间、数额、利率、期限等具体内容,双方也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以贷款人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页面通过安全认证工具验证的方式,点击接受本合同并经贷款人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某银行合肥分行同时提供卢某某的个人交易明细、账户查询、贷款未还明细清单、催收记录,证明卢某某账户内有贷款30000元。截至2021年7月16日,卢某某尚欠借款本金29973.33元及利息、罚息754.27元。某银行合肥分行遂起诉要求卢某某偿还相应本金、利息及罚息。法院认为,某银行合肥分行举证的《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不仅没有约定借款时间、数额、利率等具体内容,而且其系电子数据证据,需要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来认证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某银行合肥分行未能进行相应说明和举证。因此,某银行合肥分行主张其与卢某某之间存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故驳回了某银行合肥分行的诉讼请求。电子证据具有证据固定难、不易保存、存证路径单一等问题。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提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化业务时,要做好相关电子证据的存证、取证、举证工作,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案件败诉。3、费率标准过高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增加了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但从审判实践看,强制搭售、借款综合成本过高(包括贷款利息、保费、服务费、违约金、手续费等)现象较为普遍,借款人无力还款或拒绝还款已成为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黄某某与某财险安徽分公司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黄某某向某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保险标的为黄某某向某银行申请的贷款。合同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理赔后,投保人须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和未付保费,并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后因黄某某贷款逾期未还,某财险安徽分公司按约向银行代偿,此后某财险安徽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支付理赔款、保费及违约金等。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以全部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收,该标准明显过高,法院酌定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的标准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这起案件在依法判令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及保证保险合同项下部分义务的同时,对保证保险综合费率进行了调整,合理平衡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推动保证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4、符合规定期货公司可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是期货市场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期货市场的基础制度。2019年8月13日,某期货公司与王某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某期货公司受王某委托从事期货交易。合同约定:王某的资金风险率大于100%时,某期货公司将在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王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王某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某期货公司有权强行平仓,直至王某可用资金大于或等于0。在签订合同时,某期货公司已向王某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揭示了期货交易风险,王某签字确认。2020年3月10日当日结算时,王某资金风险度为1000%,某期货公司按王某所欠资金对王某持有的多单予以强行平仓。另外,某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形式通知王某,但王某并未在通知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法院认为,某期货公司对王某的持仓仓位进行强行平仓,系因王某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导致穿仓所致。某期货公司主张王某承担其垫付的穿仓资金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起案件从强行平仓的性质、期货保证金制度的功能以及金融消费者投资风险负担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对强行平仓作为期货市场维持安全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予以确认。在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前,期货公司已就期货交易的具体风险和投资者应知晓的事项向投资者作出说明。期货公司在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并给予投资者合理履行期限,投资者仍未能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依法依约强行平仓应予支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南京国际商事法庭挂牌成立。南京国际商事法庭2023年4月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应由南京中院审理的一、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当天,南京国际商事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南京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上线。同日,南京中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市仲裁办、上海经贸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南京国际商事法庭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签署共建协议,健全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一流法律智库”“三位一体多元化解决平台”“五校协同培养基地”协同共进的“1+3+5”国际商事司法融合发展新格局,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上海即时推送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 解决当事人“案件何时生效、何时申请执行”问题。2023年4月25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建立上海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将以往由当事人询问法院生效日期的“被动查询”模式,升级为信息系统向当事人推送生效信息的“主动推送”模式,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申请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武某是这一机制的受益者之一。他与刘某某产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因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保全到刘某某的财产,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就非常担心,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到刘某某的财产怎么办?为此,武某多次询问法院,案件何时可以审结及生效,希望尽早启动执行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在结案的同时填入案件生效日期,并同步以短信等方式推送至当事人,让武某及时收到案件生效信息,解了武某的疑问。“这样我就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了。”武某说。通常情况下,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虽然能在第一时间拿到裁判文书,但并不掌握案件何时生效这一关键信息。然而,这一信息对于当事人判断对方是否未在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而决定能否申请执行,以及起算对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都至关重要。为回应当事人这一司法需求,提升经营主体感受度,激发经营主体信心和活力,2022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将探索建立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纳入。经过深入探索和试运行,近期,该机制正式在上海法院落地。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是指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决定,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在审判系统录入裁判生效时间等信息,届时审判系统自动将相应裁判生效信息以电子方式自动推送给相关当事人。以判决、裁定结案为例,对于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自最后送达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次日起生效。法院在确定案件所有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之日起3日内,录入裁判生效信息,系统同步自动向各方当事人电子推送裁判生效通知;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系统于二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同步提醒一审案件审判人员以及审判辅助人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广东汕头中院发出司法建议 规范保证保险业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2023年4月5日消息,广东省汕头市金融工作局近日回函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该院关于规范保证保险业务的司法建议,对全市改进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并对法院表示感谢。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汕头两级法院共受理全市相关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1494起,涉案标的额8196万元。案件审理中,汕头中院发现,在银保监会批准同意的保险费率范围内,相关保险公司均采用最高保险费率1.659%(月),已经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没有根据借款人个人信用、工作稳定性、家庭稳定性、还款能力等因素予以调整,大大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为规范汕头市保证保险业务的有序开展,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汕头中院向汕头市金融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具体建议:引导保险公司制定符合汕头市实际的保险费率标准,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指导保险公司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在签订保证保险合同过程中,充分履行对投保人权利义务、费用负担、责任免除等条款的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开展业务人员的处罚力度;建议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就汕头市保证保险业务的规范开展制定指导性文件。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于日前复函表示感谢,称该局已主动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沟通,引导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目前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大部分已在原有基础上降低费率,接下来将协同汕头银保监分局,引导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加强自律监督检查,监督保险机构减费让利,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质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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