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5月2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用密码工作。近年来,随着商用密码在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广泛应用,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商用密码创新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20年施行的密码法对商用密码管理制度进行了结构性重塑。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细化密码法相关制度,对1999年公布的《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商用密码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工作;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商用密码监管的职权、协作配合、保密义务以及信用监管、举报等制度机制。二是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促进机制,保护商用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鼓励支持商用密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优化现行商用密码科研成果审查鉴定审批的适用范围。明确商用密码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检查。三是健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条例》明确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明确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程序及从业规范。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与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应当检测认证合格。四是加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管理。《条例》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要求和使用规范。明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程序及从业规范。明确建立电子认证信任机制,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互信互认。五是规范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条例》根据密码法关于商用密码进出口的规定和国家出口管制、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制度,明确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实行清单管理,并规定了审批程序。六是促进商用密码应用。《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商用密码使用要求和国家安全审查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国家统计局2023年5月9日公布,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114029元,日平均工资为436.89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36.89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5月6日消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颁布之际,为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护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经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区、敏感区,也是世界山地冰川最发育的地区和亚洲多条重要江河的源头区。青藏高原的生态系统质量与功能状况直接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水资源供应、气候系统稳定和碳收支平衡,对于维护我国乃至世界生态安全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保领域出台的又一部专门法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这一主线,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青藏高原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守护好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次发布的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等生态系统要素,涉及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源头和重点湖泊保护、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传统生态文化遗产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界的有益实践。一、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典型意义为: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湖泊,在维系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和阻止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环湖40余条河流及众多泉水形成大面积的高原湿地,成为候鸟迁徙停留和生息繁衍的天堂。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是青海湖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在青海湖“水—鱼—鸟—草地”生态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青海湖水生动物资源犯罪,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组织增殖放流,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力维护青海湖裸鲤种群数量稳定和生态系统食物链安全,展示了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有益实践。二、王某前祁连山森林草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典型意义为:祁连山绵亘于青藏高原东北边缘,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涵盖森林、草原、冰川、荒漠等,自然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在维系高原高寒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系因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草原失火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综合研判案件实际情况与当地生态条件的前提下,采纳专业机构意见,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按照专业修复方案对遭受破坏的林草资源予以植被恢复。同时,考虑到祁连山区域内有多个民族居住生活,民族风俗各异,野外用火频次较高,人民法院前往案发地宣判,以案释法,警醒广大群众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共同守护好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取得了“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的良好效果。三、杨某平等六人非法开采若尔盖湿地泥炭案的典型意义为:若尔盖湿地位于青藏高原东部,湿地总面积约55万公顷,是长江、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青藏高原的重要碳库。这里蕴藏着70亿立方米高原泥炭,是世界上面积最大、保存最完好的高原泥炭沼泽湿地。泥炭作为非金属矿产资源,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水源涵养、固碳增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六被告人在若尔盖国家公园禁采区盗挖泥炭,严重影响若尔盖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发挥,破坏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盗采高原泥炭犯罪行为,加强青藏高原高寒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保护,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有力守护了雪域高原生态安全。四、色某等五人盗掘古文化遗址、色某等三人盗窃文物案的典型意义为:青藏高原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独特的高原生态环境孕育了丰富厚重、绚丽多姿的青藏高原生态文化。文物和文化遗产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文化纽带,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本案所涉古文化遗址包括佛殿、望楼、僧舍、佛塔、石窟、防御墙等上百处建筑遗迹,是藏传佛教的重要载体,具有文化宗教研究价值。被告人盗掘、盗窃各类文物30余件,对案涉古文化遗址造成了无法修复的巨大损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教育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意识,对于加大青藏高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具有积极意义。五、吾某拉、夏某白危害高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典型意义为:青藏高原涉及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等四个地州,主要是喀喇昆仑山、昆仑山、阿尔金山在新疆的区域,平均海拔4400米至5000米,拥有独特的高原生态系统。本案所涉乌恰县位于中国最西端,北接天山山脉西端,南靠帕米尔高原、昆仑山北麓,境内有雪豹、棕熊、鹅喉羚、盘羊、北山羊、野猪、旱獭、雪鸡、石鸡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紫草、甘草、阿魏、麻黄、车前草、党参、当归、蒲公英、黄芪、锁阳、茯苓等野生药用植物资源。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敏感,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坏修复难度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六、康定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员会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矿案的典型意义为:青藏高原各类自然资源丰富,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国家生态安全边界。本案案发地四川甘孜地处青藏高原东南区域,被称为“川西高原”,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及地热温泉等其他自然资源。被告公司与当地村委会共同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挖数量巨大,造成严重矿产资源破坏和巨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当地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被告人主动到案、认罪认罚等情形,对部分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七、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典型意义为:大通河系黄河支流湟水的最大支流,发源于青藏高原祁连山脉东段,流经甘肃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本案中,被告超标排污,违规处置固体废物,造成区域大气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大通河流域的地下水质和生态系统,对黄河上游地区的水循环系统及水资源补给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督促被告落实整改、及时减损、积极修复,监测数据显示整改后已不再具有环境风险,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终以被告公司自愿接受环保社会组织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方式得以妥善解决。人民法院遵循自愿合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一方面严守生态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优化多元解纷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有机统一。八、青海省某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诉格尔木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的典型意义为:青藏高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生态文明转化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案中,被告在种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经地周边长期堆存尾矿渣,严重侵害周边生态环境。原告作为土地权利人,对场地租赁方堆存固体废物的行为未尽合理监督义务,在承租方失去联络时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先行承担土地修复治理费用。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确定租赁双方各自分担修复治理费用的比例,对于教育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具有示范意义。九、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的典型意义为:云南保山地处高黎贡山南麓,是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多样的生物种群。青藏高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生物系统独特而脆弱,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往往没有天敌,其大量繁殖会直接影响当地其他生物数量和种类,甚至对食物链造成灾难性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重危害生态安全。本案系因地方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外来入侵物种侵害进一步蔓延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作为。判决生效后,被告政府积极采取全面摸排、重点区域消杀诱杀、扩大宣传引导等措施,有效防治了辖区内红火蚁繁殖蔓延。本案审理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十、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的典型意义为:西藏林芝地区资源丰富、拥有大面积原始森林,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素有“西藏江南”“雪域明珠”的美誉。案涉矿区开采期间造成的环境损害面积较大,地表植被和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要求其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采取土地复垦等措施对案涉矿区进行环境修复治理,已取得初步治理成效,后续修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本案处理对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履职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引导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2023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通过“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用心用情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采取的执行措施各具特色,为各地法院提供示范和指引,对于继续推动持续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一定的指导意义。典型案例中,有的法院多措并举以“和”促执,妥善化解涉农民工工资纠纷,实现共赢。有的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及时将案件精准导入重整程序,不仅保全了企业营运价值,而且快速兑现职工工资债权并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有的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百万欠薪。有的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执行企业回笼资金,让15位农民工的工资获得了足额支付。有的法院线下走访查找财产线索9天执行完毕10件案件。有的法院通过协调各方单位、企业,优化拍卖款分配思路,使农民工工资得以优先、及时、便利发放。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抓实公正与效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各地法院精准发力、集中攻坚,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法院共执结包含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内的涉民生案件15.7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78.83亿元。此外,各地法院提供一站式服务,强化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实行线上和线下并行、当地和跨域并举的便民执行模式,缩短办案周期。畅通执行快速通道,高效执结一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负担,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各地法院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主动与各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议事协调机构对接,强化执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与此同时,积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户外大屏、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宣传形式,营造惩戒失信、褒扬诚信的社会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能动执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全国法院执结917.13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首次突破2万亿元,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具体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以“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的精神,抓实公正与效率,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能动执行,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府院联动、善意文明、公正效率、源头治理、三个效果统一,是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所透露出的人民法院能动执行工作的五个关键词。“案例五中的执行法院利用政府‘老企业搬迁计划’配套优惠政策,引入投资人整合债权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了2000万元职工债权和75起执行案件,助力老品牌‘起死回生’。”黄文俊介绍,推进解决执行难是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加强府院联动,助企纾困解难,想方设法保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面对被执行企业资金断流拖欠众多供货商货款的情况,案例七中的执行法院引入“临时管理人”机制,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企业不破产、生产不停工、工人不下岗。对此,黄文俊表示,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不影响债权实现、不构成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前提下,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高效司法是人民的期盼,针对具体个案,找准问题症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考验着每个执行法官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执行智慧。”黄文俊表示,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积累了经验。本次入选的案例八与案例九,分别通过执行的“快”与“慢”两方面展现了如何在个案执行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值得研究借鉴。如何在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不让环境资源受损?“案例六中,执行法院确立了‘民生为本’‘绿色执行’的工作思路,通过与涉案土地所在的镇政府积极协调沟通,成功引入第三方对林木予以整体收购,为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的长远收益提供了解决方案。”黄文俊表示,执行人员要心怀“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黄文俊表示,人民法院坚持“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治理执行难。案例十中,执行法院充分认识到国家发展新能源车的重大意义和充电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打好“预罚款”和司法建议组合拳,发挥柔性监督优势,延伸司法职能,取得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良好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让司法救助之光照亮困境未成年人成长之路。“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孔玲、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汪国献、苏戈出席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专题形式直接发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追索抚养费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等可予救助的主要案件类型,既有人民法院与妇联密切协作建立“资金救助+立体帮扶”的多元救助机制,又有人民法院勇于担当、以实践先行推动制度创新的典型案例,还有人民法院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给予精准救助的生动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指引和宣传引导作用。”孔玲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各级法院近年来办结的案件中,精心筛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民生关怀,表达了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所给予的特殊关爱,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近年来,人民法院一方面在救助未成年人时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通过给付救助资金,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做好“当下救”;另一方面积极与各地妇联密切协作,做好“长久助”,帮助少年儿童解决学籍难题、协调减免学费、协助办理低保、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并定期开展回访,尽力为未成年人营造积极、友爱的生活环境,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霾,拥抱美好的明天。2020年至2022年,人民法院救助未成年人1万余人,发放救助金4.26亿元,人均救助4万余元,远高于对成年人人均救助金额。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数起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联合妇联组织等部门多维救助未成年人,提升司法救助效果的案例。“妇联组织将继续配合人民法院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李岳阳说,“让更多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感受到党的温暖、国家的关爱。”发布会还透露,人民法院将推动建立与妇联、残联、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联通共享机制,努力实现救助线索双向互联、互通,急困情况互查、互认。“期望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关心、关爱、尊重和服务未成年人的共识和力量。”孔玲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此次案例发布为契机,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力度,积极延伸司法救助职能,不断推进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和完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2023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三十一周年。为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宣传,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强大共识,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成效。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把推进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放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高度来谋划,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湿地保护法,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也是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性立法,为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认真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湿地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用司法之力为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我国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本次发布的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和重点湖河湿地滩涂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保护范围涉及黑龙江兴凯湖湿地、江苏盐城沿海滩涂湿地、安徽三汊河湿地、湖南东江湖湿地、上海长江河口滩涂湿地、浙江杭州湾湿地、福建泉州湾河口湿地、广东海珠湿地等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湿地保护区。上述湿地重点保护且被大众熟知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丹顶鹤、麋鹿、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白鲟、东方白鹳、白头鹤、白尾海雕、金雕、虎头海雕等数十种,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植物种类更是数不胜数,孕育着异常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这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为子孙后代留下大美湿地的不懈努力,对进一步加强湿地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也是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的具体行动,对彰显我国大国担当,推动湿地保护全球进程,具有积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两部司法文件同日发布 密织法网 坚决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两部司法文件2023年5月25日发布,剑指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出席发布会介绍两部司法文件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严字当头、坚决打击,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何莉介绍,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明确。围绕2021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作出的新修改,以及近年来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适用有关法律,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制定了《解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如何判定“情节恶劣”?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如何定罪处罚?猥亵儿童罪有哪些加重处罚情节?针对这些社会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解释》均进行了明确。《解释》共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对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手段恶劣,刑法规定相对概括。《解释》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彰显对未成年人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伤害巨大。《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解释》还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成为了两部司法文件的共同视角。例如,《意见》在规范案件办理方式方法方面,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加强综合司法保护,构筑未成年人安全屏障。“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那艳芳表示,有效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现实需要。此次发布的《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共计四十条,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政策实化为具体要求,对案件受理、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全面规范。细化执法司法机关配合衔接与监督制约机制,为司法办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方面,《意见》强调综合保护。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此外,《意见》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要求。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两部司法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5月30日消息,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案例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结合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要素,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作出重点规范;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下一步,两部门将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继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联合调研,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法律政策完善,加大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办案指导力度,通过争议案件办理引导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更好实现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挥典型案例作用 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23年5月22日,长三办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共16件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齐素、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一级高级法官孙祥壮在现场出席发布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马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建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致平在线上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再小的事也是天大的事。”齐素介绍,此次发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维持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被告所销售的“乐视TV”等品牌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的广告也不能关闭。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家智能电视机经营者,并发送了整改通知。多数厂商己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但被告并未积极整改。原告遂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这是全国第一起因智能电视机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齐素表示,侵权人侵犯的虽然只是消费者“15秒的权益”,但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间接影响到智能电视机生产和销售领域的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在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当销售是非法捕捞的唯一目的,且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形成了固定的买卖关系时,收购行为诱发了非法捕捞,共同损害了生态资源,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积极能动司法,从源头治理彻底切断利益链条,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的任务要求。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维持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高达30多亿元,同时涉及到私募资管案件中的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认定等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的前沿问题,入选了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齐素介绍,该案是光大资本“踩雷”英国MPS公司项目引发的“第一案”,其妥善审结,生动地展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努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为长三角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了2000年即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公司的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依著作权法法定赔偿的上限“顶格”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与决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服务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长三角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前不久,长三办牵头召开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之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研究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具体举措。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家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签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备忘录》,标志着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必须增强‘一盘棋’意识,整合资源力量,一体化推进相关工作。”孙祥壮表示,下一步,第三巡回法庭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作用,落实好“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要求,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孙祥壮介绍,将进一步强化案例指导的精准性。深入研究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的“有信必复”工作,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以案例指导的小切口解决统一法律适用的大问题。孙祥壮表示,还将进一步强化协调联动,定期召开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例会,交流工作经验、亮点举措与典型案例,持续完善对典型案例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培育转化机制建设。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动长三角地区法院案例共享库、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库、类案智能化推送、跨域专业法官会议等数字化项目建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作用提供信息化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出台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司法解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2023年5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关于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关于请求时效的性质、起算、援引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随着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愈加丰富,关于请求时效相关问题逐渐形成共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的完善和细化,也为请求时效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共通规则和立法经验。为了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请求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请求时效解释》。《请求时效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合宪合法原则,注重强化权利救济,坚持从实际出发,对请求时效制度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请求时效解释》共十三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上述条款立足司法赔偿实际,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时是否存在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合理确定请求时效起算日,并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解决了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切实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切实抓好《请求时效解释》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的规范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坚决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23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罪犯倪笃群系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倪笃群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倪笃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女童供其强奸。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笃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罪犯王小山系山东省安丘市劳务人员。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间,王小山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胁迫、哄骗、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实施“隔空猥亵”,后根据被害人性格、反抗程度,选择部分被害人以公开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带至宾馆等处,伙同同案犯轮奸,或单独实施强奸,共强奸幼女3人、未成年少女2人,猥亵幼女9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4人。此外还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小山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罪犯孙保昌系河南省鹤壁市无业人员。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孙保昌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女生为犯罪对象,胁迫、引诱被害人发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公开照片、视频等相要挟,将被害人约出见面实施强奸,对强奸过程拍摄视频,再以公开所拍视频胁迫被害人继续发生性关系,共强奸幼女4人、猥亵幼女3人。孙保昌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强奸幼女,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保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性侵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在上述三案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倪笃群通过QQ聊天等方式,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不仅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扭曲未成年人“三观”;王小山、孙保昌先在线上实施“隔空猥亵”,再挑选被害人在线下实施强奸,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摧残,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对三名罪犯依法判处死刑,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醒家长、学校和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同时,推动加强网络治理与监管,使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网络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和预防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涉网络犯罪,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良好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幸福安宁的阳光下健康成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对全国法院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求 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助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全国法院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2023年5月31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指出,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张军强调,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着力提升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要突出“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深化诉源治理,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促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出席会议并讲话表示,依法审理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明确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中心任务履职尽责,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到实处,努力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正确适用法律,确保罚当其罪,落实工作要求,妥善审理大案、要案,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公共安全综合治理,落实落细工作责任,确保人民法院自身安全,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应有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调研座谈会召开。为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大兴调查研究重要部署,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25日至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青岛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调研座谈会。会议听取山东高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分析家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重点研讨当前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对进一步做好家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家事审判工作重要任务,家事审判工作理念深入转变,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格局普遍形成。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谋划家事审判工作。要坚持家事审判中国化方向,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切实实施民法典,确保家事审判法律适用准确统一。要注重诉源治理,推动家事审判工作良性健康发展。要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全面提升家事审判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六巡发布房地产及建工领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23年5月23日召开巡回区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诉源治理经验交流及工作推进会,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巡回区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10个典型案例围绕诉前鉴定模式、强化府院联动、企业合规管理等领域,集中介绍辖区法院在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诉源治理方面的经验做法。法院如何做好源头预防,高效化解纠纷?“甘肃高院依法保障甘肃政法大学兰州新区新校区建设项目零纠纷”案例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建设、施工、监理以及设计单位,做到风险隐患早提醒、早预防、早化解。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针对鉴定时间长问题构建诉前委托鉴定机制,通过诉前鉴定确定争议内容,促进纠纷高效化解。府院联动是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中的一个关键词。“陕西省委把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全省平安建设总体工作”,显示出党对诉源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作用,能有效促进有关部门能动履职。兵团第六师法院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逐一解决影响“保交楼”的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在化解案涉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带动解决辖区内其他3个房地产的类似纠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引入公证力量,推动解决该领域涉及环节多、证据链条长、证据不易固定等难题。围绕企业合规建设,“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建立企业涉诉风险提示制度”,针对企业发展难点堵点问题提出针对性风险提示。“陕西高院向大型建筑企业发送合规管理建议”,全面提示合同签订履行、工程管理、工程款结算等常见问题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诉讼发生。此次案例辐射范围广、问题焦点集中、举措贴合实际,为推进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提供实践经验和示范引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西北五省区高院、新疆兵团分院与住建部门、中房协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推进房地产及建工领域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23年5月2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巡回区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诉源治理经验交流及工作推进会。在会上,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兵团分院,分别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签署《关于推进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协同推进房地产和建工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怎样建立健全切实有效、便民利民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六法院与住建部门签署的协议,聚焦十余项机制,为诉源治理工作指明方向。协议指出,要推动将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重点专项工作纳入党委领导的常设议事机构日程,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案件信息、裁判文书、违法违规线索等信息交换共享;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汇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法院特邀调解、公证服务、咨询评估、造价鉴定等各类解纷资源;要运用合同示范文本、示范判决、典型案例、白皮书、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推动纠纷化解,建立形式多样实用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如何通过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纠纷,离不开行业组织的协作。根据六法院与中房协签署的协议,各地将分别成立房地产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法院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执行中,将需要行业调解的案件委派、委托中房协进行调解,或邀请其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派员进行调解,达到减少涉诉案件数量、便利化解房地产和建工领域纠纷的目的。会上,陕西高院还发布了《陕西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2)》。(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季度检察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800余件 以能动履职依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2023年5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今年一季度检察机关房屋买卖合同类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检察办案发现,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有的当事人不服司法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坚持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加大法律监督力度,2023年一季度共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800余件。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当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三个主要特点。1、房屋出卖人“一房二卖”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一房二卖”指房屋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特定房屋先后或同时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甲公司先与郑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售商业用房,面积251.8平方米,总价503万余元。郑某付清购房款后,甲公司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包括郑某已购房屋在内的20余套商业用房出售给乙公司,面积2089平方米,总价1880万余元。郑某起诉甲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后的差价损失。法院判决支持郑某退还购房款请求,未支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诉求。郑某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甲公司故意以低价将房屋出售给关联公司乙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案涉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应予赔偿。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再审期间组织调解,甲公司主动赔偿郑某部分房屋差价损失,实现案结事了。2、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权利证书登记人不一致产生房屋权属争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借名买房、合伙买房导致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权利证书登记人不一致,易产生房产权属纠纷。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陶某与黄某约定,以黄某名义合伙购买甲公司出售的房屋。后陶某向黄某交付部分购房款,由黄某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甲公司,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至黄某名下。购房后,二人分别占有并使用案涉部分房屋。后因二人发生纠纷,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返还占有房屋;陶某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二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为黄某单独所有,判决陶某向黄某返还占有的部分房屋。陶某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陶某提交的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陶某、黄某共同购买。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再审依法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为陶某、黄某共同所有。3、房屋买受人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屋易给自身造成损失。实践中,房屋权利证书登记人有时并非房屋实际所有人。在房屋名义登记人出售房屋,而实际所有人对出售行为未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此时,若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购房行为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甲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房屋,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房屋是其通过拍卖从丙公司处购得,仅是委托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乙公司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自身名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甲公司,属无权处分,故请求甲公司返还案涉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甲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分期付款的时间、金额及违约条款,不符合重大交易的基本习惯。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依法再审,认定甲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对案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案涉房屋应当归王某所有,判令甲公司返还案涉房屋。结合监督办案实践,检察机关提示,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房地产登记制度及有关政策,诚信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潜在交易风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甚至民事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安全。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从三个方面给出提示:1、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避免房屋出卖人再次出售房屋给自己造成损失。2、合伙买房应完善内部协议。我国实行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合伙买房可能导致房屋实际所有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产权登记不能反映房屋真实权利情况,造成认定房屋真实权属关系困难。因此,合伙买房当事人应签订相应内部协议,留存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能够充分证明房屋真实权属关系的证据材料。3、房屋买受人不可贪图便宜。房屋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和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3个要件。善意取得的核心要素是支付合理价款,即支付购房款应大体符合市场价格。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房屋买受人应谨慎购买,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切莫因贪图便宜造成更大损失。(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最高检等17部门部署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2023年5月13日消息,党的二十大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近日,最高检与国家邮政局、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17个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平安寄递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寄递渠道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寄递行为。平安寄递专项行动旨在深化部门协作,强化安全监管,集中整治寄递渠道安全隐患,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寄递违禁物品,依法查处寄递企业违法违规寄递行为,进一步净化寄递安全环境。专项行动包含四个行动目标:一是筑牢寄递安全屏障,开展寄递安全“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整治,严防各类违禁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二是严查严处寄递枪爆物品、毒品、危险化学品、侵权假冒商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外来入侵物种、假劣药品、假币、烟草等多发性违法违规寄递行为,形成高压震慑。三是压实企业安全责任,提高从业人员违禁物品辨识能力,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四是探索形成寄递安全信息共享共用、违法违规线索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协查、责任倒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联动共建工作机制。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平安寄递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与相关部门一起共同推动平安寄递建设取得更大成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海警局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聚焦涉砂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打防结合综合整治。2023年5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海警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部署沿海各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自5月20日开始,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惩治涉砂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海洋生态安全,维护海上安全稳定,为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支撑。三部门将聚焦涉砂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打防结合、综合整治,全面加强海上日常巡查监管,对重点区域加大巡航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盗采海砂违法犯罪线索和苗头隐患;强化重点对象和环节排查,全面采集搜集重点船舶、部位等情况信息;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严厉打击开采运输涉砂违法犯罪;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全面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和各类违规采砂船,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海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推动海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三部门将严格规范执法,坚持打击整治和规范执法、惩治违法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同管控等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与侦查监督衔接配合;强化综合施策,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立体巡查方式,提高违法行为发现查处效率;强化警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方位多角度普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有抓手显实效。2023年5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近日联合发布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本批案例集中呈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妇联、关工委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做法和成效,为各地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走深走实,推动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既有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也有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案件。该批典型案例介绍了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包括通过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来推动孩子转变,重塑家庭支持体系;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对待“问题父母”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心做好监护监督工作;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与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成效;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助力探望难题破解,不让孩子成为父母复杂关系中的“夹心人”;动态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并及时调整指导方案,不断推动社会支持力量欠缺地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扎实做好异地协作配合,共保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自第一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发布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做深做实。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各地健全工作机制、培育专业力量,重视跨地区协作、跨部门合作,突出未检“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特色,对于深入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持续深入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深落实的有力举措。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扎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并积极会同妇联、关工委等部门构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长效机制,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有抓手、显实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共性,以常见多发领域、环节为切入点,均体现了三部门协作配合、各司其职逐一解决案件侦办难点的经验做法。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力图通过总结分析每起案例的典型意义,推动提升执法司法办案水平。7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重庆市永川区邬某渐等8人非法处置含油泥浆污染环境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司法部: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启动 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2023年5月14日消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日前联合印发《2023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在全国组织开展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根据方案,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重点学习关于产权保护、合同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等相关内容,深刻把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活动期间,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一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黑龙江省举办全国“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由全国普法办作为指导单位,重点在北京市开展地铁民法典法治文化节、上海市开展“送民法典进校园”、天津市开展“您关注的问题 我宣讲的主题”系列微宣讲、山东省举办民法典主题法治文艺汇演等。113个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各个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结合实际开展一次民法典宣传活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和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启动为期一个月的民法典知识竞答。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民法典学习宣传情况作为“八五”普法中期评估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工作督导检查。要坚持学用并举,将民法典学习宣传融入各项基层依法治理活动,以民法典为依据,组织开展村规民约修订、家规家训制定等活动,以良法促进善治,推动基层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生态环境部: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8日消息,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这位负责人介绍,文件名称由原来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并在具体内容上作出以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处罚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同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信息来源:新华社)
2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 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2023年5月10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明确了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10个方面的监管措施,突出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我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拓展。但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意见》提出,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明确经纪服务内容。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方面,《意见》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方面,经纪机构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方面,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干预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意见》还提到,要规范签订交易合同。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此外,还要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曝光典型案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行业组织将给予自律处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不公平格式条款迎来监管新规。2023年5月28日消息,“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将迎来监管新规。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由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市场地位有别等原因,合同一方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仅侵害对方权益,还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在2010年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新办法重点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了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四种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三是加强行政指导,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以及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新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规定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加强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广力度,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增强合同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新华社)
26、安徽省首例跨区域林业碳汇交易案办结。2023年5月10日消息,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办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碳汇认购签约仪式在省生态产品交易所举行。该案被告巢湖某公司与休宁县西田国有林场签订认购协议,自愿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1112吨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据测算,每亩林地可产生碳汇量约为1吨/年),以此替代履行生态赔偿责任。该案是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跨区域林业碳汇交易案件,也是首例以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省检察院和省林业局对该笔跨区域碳汇交易进行了现场监督和见证。涉案的巢湖某公司是一家矿山开发企业,为开采矿石而非法占用15.9亩国家二级公益林,造成了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该涉案公司及其相关主管人员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未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有效修复,也未就其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合肥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后,创新办案思维方式,将企业合规制度引入公益诉讼检察实践。向该涉案企业发出合规整改检察建议后,又采用“生态修复+企业合规+碳汇赔偿”的办案模式,促使该企业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和保护者”。该涉案企业积极落实合规整改,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自愿认购碳汇以替代履行惩罚性赔偿。签约仪式上,该涉案公司表示,检察机关的合规整改让惩罚、警醒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企业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将严格按照合规整改要求,认真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履行好作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签约仪式后,省检察院召集合肥、滁州、安庆、黄山等地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就公益诉讼检察与碳汇工作的融合进行了深入座谈研讨。除此之外,还邀请省林业局碳汇专班首席专家李铮就“司法+林业碳汇”作了专题讲座。(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7、安徽:2023年5月起多项公证事项可全省通办。2023年5月12日消息,公证服务“向前一步”,群众办事“便利十分”。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公证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方便群众就近及时申办公证业务,安徽省司法厅于2023年4月2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对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予以调整,调整事项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原先按设区的市划分的16个合并为一个,即安徽全省,大部分公证事项均放宽至“全省通办”。只有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予遗嘱公证外,仍由不动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各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要充分认识执业区域调整对于深化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惠企便民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树牢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后业务开展、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遵守办证规则等情况的指导监督,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优化惠企便民措施,既要防止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又要维护公平竞争的良性执业秩序。建立行政与行业、地区间的协作监管机制,及时发现、通报和严肃处理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研究、协同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安徽两案例入选长三角知识产权仲裁保护十大案例。2023年5月25日消息,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日前在南京、无锡双会场举办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发布长三角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概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安徽省有两起案例入选。这是长三角仲裁联盟成立以来首次对外发布仲裁白皮书,旨在促进长三角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度融合,提升知识产权仲裁保护的规范化水平,打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区示范高地。安徽省入选案例分别为蚌埠仲裁委提供的“世界驰名商标的仲裁保护”案例,以及池州仲裁委提供的“职务发明奖励条款理解与违约的认定”案例,这两起案例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中,池州仲裁委办理的案例,系专利权领域纠纷常见问题。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某公司技术人员,2017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种可进行水污染处理移动环保设备”,申请人系发明人之一。依据《专利法》以及该公司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相关规定,申请人应获得奖励3万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兑现。据此,申请人向池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奖励。申请人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仲裁庭查明,涉事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奖惩制度规定,发明专利公开阶段奖励0.5万元每项,实质审查阶段奖励1万元每项,授权阶段奖励1.5万元每项,合计3万元。申请人作为该公司技术人员,参与了该项目专利发明,作为发明人应获得奖励。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职务发明给予奖励是被授予专利权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给予奖励。基于此,仲裁庭努力磋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据此制作了裁决书。在专利权领域,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较为多发。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到商业秘密,池州仲裁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坚持“少敲锤子,多解扣子”“先调后裁,能调不裁”理念,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起到了定分止争的效果。近年来,安徽省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保护工作,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仲裁保护体系,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主题服务日等活动,全面提升全省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9、安徽:“检察+残联”携手维护残疾人权益。2023年5月26日消息,安徽省检察院与省残疾人联合会近日会签《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残疾人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聚焦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六个方面,进一步为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省检察院与省残疾人联合会确立七项具体工作机制,包括对口联系、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办案协作、专项联动和宣传联动机制等,进一步明确双方协作方式和责任部门。其中明确,为破解发现残疾人权益受侵害情形问题,残疾人士可以注册成为“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通过手机App提供线索。在加强办案协作方面,残疾人联合会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支持,可根据检察机关邀请参与案件社会调查、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整改成效评估等工作。检察机关与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合力推动整改。密切双方交流沟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残疾人联合会将建立健全业务联络机制,拓宽交流沟通渠道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残疾人联合会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提升相关领域办案专业性。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聘请检察官为普法讲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残疾人权益保护普法工作。(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 全省126 家法院实现少年法庭审判机制全覆盖。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案件10560件;为70件刑事案件中的78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223.23万元;生效判决18周岁以下未成年罪犯933人,非监禁刑适用率32.44%。2023年5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2年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织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网。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兵介绍,全省法院配备776人从事未成年审判工作,其中法官353人(女法官179人)、法官助理150人、书记员273人。在讯问、审判未成年被告人时,法院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全年审理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案件305件445人。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实现指定辩护全覆盖,全年审理指定辩护案件652件879人。同时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性格特点等,自行或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将调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和判后矫治的重要参考。2022年,全省法院依法开展社会调查419件872人。依法封存轻罪记录。对判处五年以下刑罚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规定,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2022年,全省法院办理犯罪记录封存案件473件670人。部分典型案例:1、“继母”虐打男童致死被判死刑。为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安徽省法院对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马某(另案处理)与王某乙婚后生育一子马某某,后王某乙外出下落不明。2017年10月起,王某甲在与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在马某家中共同生活,并提出让马某的父亲抚养马某某,马某未同意。为发泄不满,王某甲长期对马某某辱骂、殴打、饿饭,并强迫其从事超体力劳动,致马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2020年6月26日5时20分至27日6时29分,王某甲先后采取用棍棒击打身体、掌掴头面部、用绳索捆绑双腿后头朝下悬挂梁柱、抡起重摔、掐脖颈上下摔打等方式,连续对马某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致马某某(殁年6岁)因头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体表挫伤属于轻伤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对幼童马某某连续实施暴力的程度已超出虐待的范畴,故对该行为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王某甲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应予数罪并罚。王某甲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名幼童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王某甲死刑。2、少年受挑唆盗窃后自首获缓刑。安徽省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通过社区矫治帮助其回归社会。同时将未成年人审判与家庭教育相结合,积极参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2022年共办理涉及家庭教育指导案件122件,依法向146名家长制发《家庭教育令》。2022年2月,未成年人张某某受他人教唆、威胁后,与同伴以拉车门、砸窗入室等方式窃取财物,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发后,张某某携赃款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父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张某某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向张某某的父母制发《家庭教育令》。目前安徽省126 家法院实现少年法庭审判机制全覆盖。安徽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大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徽法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举措写入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反拐专项审判工作在全国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经验交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安徽商报)
31、安徽:五地启动政复议员制度试点。安徽省司法厅2023年5月18日印发《行政复议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淮北市、宿州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池州市开展行政复议员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员任命和管理的模式,为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提供经验总结。《方案》强调,试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重点围绕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着力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保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依法、公正、高效、规范办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方案》明确,行政复议员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纪律处分等情形,不得担任行政复议员。关于行政复议员的任命和管理,《方案》指出,初任行政复议员应通过统一培训考试考核,经考核合格,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名,同级人民政府任命。统一制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探索行政复议员任命时宪法宣誓制度。试点地区应对行政复议员表彰奖励、行政复议员证件使用和收回、注销资格、不得兼职等情形作出规定。行政复议员依法独立办案过程中,不受非法或者不正当因素干预。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以及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据材料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行政复议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履职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一般案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办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开展调查取证、实地核查等工作中,应规范着装,主动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合肥中院发布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 报告显示近两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2023年5月2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0—2022年合肥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审查报告显示,2020至2022年,合肥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1544件,其中行政处罚、人力社保、行政强制、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五大行政管理领域案件占比较大,涉及土地征收、城建拆迁、工伤保险、治安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70%以上。尤其是妥善处理了大批征收拆迁等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2022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运行,出庭应诉率达100%,为行政争议后续协调和化解奠定了良好基础。近三年全市行政机关败诉数量和比例有升有降,但总体不高。按照败诉行政机关分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败诉案件占比较高,接近一半,主要因为其承担了大量基层治理和征收拆迁中的具体实施工作。重效率、轻程序的价值选择也导致程序违法类败诉案件数量占比较高。报告指出,合肥中院从加强府院联动、规范行政决策流程、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强化重点领域整治五个方面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合肥提供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合肥市中级法院发布近三年来的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及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5月26日消息,合肥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2020年—2022年)及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近日发布。报告显示,合肥法院近年来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公正高效审结一大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伤保险、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民生类行政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深入开展诉源治理,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化解了一大批争议较大、有可能引发区域性冲突的矛盾和纠纷,有效推动了平安创建。部分典型案例如下:1、未婚生育,也应享受生育保险。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示禁止未婚生育。生育保险制度是保障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确立的生育职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等权利,其宗旨在于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也是对女性的再生产劳动给予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是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2021年11月13日,夏某未婚生育一子。2021年9月,夏某向某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及发放生育津贴。某市医保中心以夏某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医保中心立即履行职责,为其办理报销医疗费用和发放生育津贴等业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禁止下列生育行为: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中,夏某所在单位已为其正常参保,其于2021年11月13日生育,从更好地保护夏某的权利和利益考虑,应当适用2021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其得到生育保险保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某市医保中心依据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认为夏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遂判决某市医保中心应对夏某的案涉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评析】本案系202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合肥市第一例相关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件的裁判体现了对妇女生育权益的合法保护,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在未婚生育时应给予生育保险保障。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包容程度应当进一步提升,打造有助于单亲家庭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让单亲家庭结构稳固,融入到正常的生活中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公益诉讼,督促履行应尽职责。某市检察院发现某镇政府在该市政府官方网站“某镇人民政府-精准脱贫”栏目发布的《关于某镇2021年第一批特色种养业产业脱贫巩固拓展到户项目的公示》附件中含有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手机号码信息,涉及7人。2022年3月31日,某市检察院向某镇政府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在确保应公开尽公开的同时,对上述7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手机号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再发生违规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问题。某镇政府于2022年5月27日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称已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6月7日,经委托技术协助,某市检察院对某镇政府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该单位仍存在违规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问题。2022年6月24日,某市检察院再次核查,发现上述情况依然存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某市检察院认为某镇政府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7月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某镇政府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对案涉7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手机号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并全面排查、整改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某镇政府在收到某市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后,立即安排专人对案涉7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并对其他政府公开信息进行了全面排查,并整改到位。法院裁判认为,在案件行政公益诉讼审理期间,某镇政府已依法履行职责,该单位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某镇2021年第一批产业脱贫巩固拓展到户项目的公示》信息已删除。某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案件已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故裁定终结诉讼。【评析】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国家公权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主要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公权机关承载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因其不法或不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更大。本案,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能够认识到自己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公益诉讼的目的业已实现。3、违法强拆,理应给予公平补偿。郭某某系某镇某村某组祖居户,其在某村某组拥有一处房屋,房屋面积140.28平方米。郭某某户籍已迁出某村某组。2020年6月29日,某镇政府强制拆除郭某某的房屋,2021年6月25日,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某镇政府拆除郭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2021年10月22日,郭某某向某镇政府邮寄赔偿申请,某镇政府未予答复,郭某某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某镇政府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郭某某房屋损失赔偿金925848元;二、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郭某某房屋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赔偿金11000元;三、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郭某某搬家费500元、搬迁补助费2525.04元;四、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评析】本案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遵循赔偿不得少于补偿原则,因此,郭某某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其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但是郭某某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其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赔偿无依据,且在无明确规定房屋安置补偿应参考周边商品房价格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价格的前提下,以商品房价格作为赔偿房屋损失的依据不够合理、充分,对于其他已经进行合法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来说亦不公平。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后,遂以某镇政府确定的经市场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增购价格,作为郭某某房屋赔偿的标准较为科学合理,能够体现公平,亦足以弥补其损失。(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安徽省首个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工作站落地。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效化解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2023年5月18日上午,肥西县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召开诉调对接座谈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并举行调解工作站揭牌仪式,正式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内设机构,属于行业专业调解促进组织。2021年10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正式签署《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合作备忘录》,协会调解中心组织和动员全国各级中小企业协会及行业调解组织,与各级法院共同推进中小企业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今年以来,该调解中心分别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签署合作备忘录,肥西法院是签约并入驻的第一家。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安徽办公室有线上兼职调解员126人,线下专职调解员5人。根据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合作将采用“线上+线下”结合调解模式。多数案件为线上委派,通过线上调解方式开展工作。线下的调解员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接待等号当事人的咨询,将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引导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减轻立案窗口的压力,同时减少当事人等待的时间,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调解中心还将协助法院分析研判诉讼高发领域、新类型纠纷、涉诉信访案件,以及社会治理动态和热点问题,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类型化调解方案,快速解决批量案件。肥西法院副院长王芳告诉记者,依托该工作站,将持续提高涉企纠纷调解成功数和调解成功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和法院的司法专业优势,有效利用调解组织非对抗性、高效率性、低成本性、灵活性等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效化解纠纷的需求。同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突出“小微”和“在线”等特色,发挥中小企业协会固有优势,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工作联络、诉调对接、重大案件研判协作和保障机制,确保中小企业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5、安徽:阜阳法院推行法律文书线上验证功能 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例。2023年5月12日消息,“五一”前夕,阜阳市两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全部可以实行线上“防伪验证”。法律文书真伪的扫码验证,完美解决了过去针对财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打完官司需要拿着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去银行、不动产中心等相关第三方单位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但由于具办单位无法直接辨别文书真伪,还需法院再次出具证明,让当事人来回奔波的瓶颈问题。阜阳法院此举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例,旨在以实际行动为涉案人减负,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去年10月以来,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阜阳两级法院密切协作,通过“互联网+法院”的形式,在两级法院“一份法律文书一个独立的二维码”以及“数据上链、即时固证、实时验证”的理念指导下,每起案件结案后,将每一份带有二维码的法律文书上传司法链存证,保障数据可确权、可溯源、无篡改风险,确保每一份文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同时,阜阳市两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实现与银行、不动产中心等相关第三方单位建立数据合作共享机制,做到向银行、不动产中心等相关第三方单位开放“司法链+法律文书”的查询验证权限,银行、不动产中心等相关第三方单位“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在线核验文书真伪,核验通过后即可为当事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线上防伪功能验证举措推行后,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链存证平台生成的唯一性二维码,进行随时、随地扫码查看裁判文书。极大地方便了案件当事人需要依靠法律文书办理业务时,随时展示真实性、唯一性的司法裁判文书,真正体现了“司法庄严、服务为民”。此次司法链技术与法律文书核验业务的深度融合,从根子上解决了传统模式下法律文书易篡改、难验证等广大涉案群众“急难愁”问题,简化了执行链路,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诉讼权益,客观上提升了广大群众对政府单位、机构公信力的信任度和满意度。阜阳市两级人民法院表示,他们下一步将扩大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大力推动区块链智能合约在诉前调解中的应用,增强诉前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有效加强诉源治理效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6、天津海事法院妥善处理天津首例涉他国禁诉令纠纷案。2023年5月18日消息,天津海事法院日前妥善化解天津首例涉他国禁诉令的国际海运索赔纠纷案件,依法裁定排除涉他国禁诉令,有效维护了中国法院司法管辖权,通过能动司法促成两国企业达成和解,彰显了中国法院的国际公信力。香港某汽车公司委托挪威某汽车船运输公司从天津港运输27辆客车至墨西哥。到达目的港后,却发现客车不同程度受损,中国某保险公司对27辆客车货损进行了先行赔偿,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挪威汽车船运输公司称此前已与香港汽车公司就运输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向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申请了全球禁诉令,禁止中国某保险公司在英国领域外进行诉讼。而中国某保险公司则认为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呈讼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挪威汽车船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天津海事法院审判认为,案件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香港汽车公司和挪威汽车船运输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不能利用全球禁诉令擅自扩大受约束主体。经释法明理,挪威汽车船运输公司认可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双方就海运索赔事项达成和解,并同时在中国法院、英国法院、英国仲裁庭申请撤诉。天津海事法院近10年妥善审理涉外案件1800余件,涉案标的额达66.43亿元,涉及30余个国家和地区,以公正、高效的海事司法赢得国际赞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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