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2023年9月9日消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打通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安徽省司法厅、省委编办日前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意见》指出,2023年底前,赋权事项有效承接,乡镇街道“一目录三清单”制度体系基本构建,即《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2024年底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效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多领域执法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明显增强,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区域面积、执法任务等,通过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等形式,在机构限额内组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活动。搭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将辖区内县级派驻执法力量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力量全部纳入平台统筹配置。探索“区划+区域”执法模式,推动大乡镇、大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周边小乡镇、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力量。鼓励市县自上往下跨层级调剂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相应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必要时可通过市县两级直接划转空余编制、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下沉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等方式,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办理审核决定应当三分离。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意见》明确,各县(市、区)对照《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按照“基本盘+自选”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并制定公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厘清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执法边界。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县级相关部门管辖。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乡镇街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法制审核意见书和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程序,做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意见》要求,创新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执法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力求案结事了,减少行政争议。乡镇街道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赋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确保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指挥调度、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权责明晰。探索推行“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无法独立解决的复杂事项、突发事件及属于县级管理权限内的问题线索等,要主动向县级部门“吹哨”,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快速响应“报到”、协同解决问题。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赋权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做好案件移送。(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