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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0/22     浏览次数:    
2023年10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意见》着眼于实现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坚持预防为主、协调联动,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加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四个方面,对夯实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及早发现矛盾纠纷,《意见》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同时加强与群防群治力量和基层维稳单位的信息共享、联排联动,做到排查全覆盖、无盲区。为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意见》要求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和重点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意见》提出依托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市、县两级“一站式”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筹各类法律服务资源,联动各类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形成工作合力。《意见》从规范诉调对接工作出发,对加强诉前引导、及时分流案件、依法受理调解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引,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向属地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委派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当事人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人民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指定。三是对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受理、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办理调解终结手续,将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队伍和经费的有力保障。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员317.6万人,但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专职人民调解员仅占总数的13%,且经费保障长期严重不足。对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从专业化和职业化两个方面,对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提出了要求,并提出建立青年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机制,组织青年律师特别是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锻炼。为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意见》强调要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对加强经费保障,《意见》从地方财政保障、设立单位保障、社会保障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地方财政保障方面,要推动落实将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设立单位保障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社会保障方面,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效,需要科技赋能。《意见》提出,通过强化信息化平台对接的方式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的“总对总”对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与13家中央单位建立了“总对总”对接机制。司法部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20多个省份研发了智能移动调解系统。《意见》提出司法部加快推进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建设,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纠纷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依托司法部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系统平台的对接,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在线司法确认。(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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