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法律新闻

《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2/14     浏览次数:    

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表决通过《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共27条。《条例》健全土地监督检查管理体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职责。《条例》完善了“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技防”应用。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分级划分网格,加大“人防”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前哨”作用,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引导村(居)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从源头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对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级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细化了省级土地督察的方式包括听取被督察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复制、提取有关资料,现场勘测、拍照、摄像,要求被督察对象作出说明等;规定了被督察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了土地督察权的行使方式,即对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介绍,《条例》体现了耕地保护网织得更密、违法用地惩戒更严、执法监督举措更硬的特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占补平衡”、耕地用途管制等制度,并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动态监测机制、网格化监管制度、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同时从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三个方面,采取更为严厉的举措,严肃惩戒违法用地行为。提出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效率,保障土地执法的“硬措施”落到实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