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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4年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2/5     浏览次数:    

1、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1月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按照聚焦重点问题、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总体思路,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主要作了4方面修改。一是落实党的领导要求,明确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对接我国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同时,将《条例》中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三是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将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要求其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种类;对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1月27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偏低,不适应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修订《规定》,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旨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投资并购。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申报标准:一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二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2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三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由现行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高至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此外,《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1月2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2021年1月,新修订的档案法施行,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档案工作实践的新发展也对完善档案法配套行政法规提出了新要求。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更名为《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实施条例》共8章52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档案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职责规定,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细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二是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明确移交责任,规定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完善有关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等具体规定,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有关要求。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三是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对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因机构改革需要修改的金融领域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精神,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作相应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三是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四是完善工作程序,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二、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文件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改革完善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2024年1月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法院下发通知,决定对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完善,以切实解决法院公告发布周期长、受众面较窄、规范性不够等问题,提升法院公告发布工作质效,更好服务审判执行工作。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将全面实现网络化。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了应在报纸上刊登的法定类型法院公告外,人民法院报不再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将全部刊登在中国法院网(子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并同步推送到腾讯网(腾讯新闻),实现法院公告的即时转发、快速传播和便捷查阅。通知强调,刊登法院公告的媒体要严格限定为“在全国范围具有传播力、影响力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等18家中央新闻媒体单位和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3家中央政法新闻单位的主要报纸及其主要网络媒体平台,不再使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法院公告。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将公告发布工作纳入审判流程管理进行考核,加强日常巡视监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另悉,法院公告收费标准将大幅降低,切实让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发布十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类型多样,既包括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等案件,又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权异议纠纷等案件;内容丰富,既涵盖体育仲裁、金融仲裁,又涉及网贷平台仲裁条款效力、仲裁员披露义务、仲裁程序、重新仲裁、公序良俗等多个问题,生动反映出新时期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督并重、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立场。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明确前沿疑难问题的审查标准、依法加强仲裁监督等。在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仲裁裁决案中,人民法院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严格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亿海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在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仲裁条款,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有效仲裁条款,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在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界定体育协会内设仲裁委、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促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服务保障“依法治体”。在泛海控股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扩张适用于从合同。在重庆颐合健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严格将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维护裁决的一裁终局性。在王某与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认定双方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系人民法院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在孙某、南京孙飞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未经合同相对人签字确认或明示同意、以所谓“印章”等形式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提醒仲裁机构把好“入口关”,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在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明确仲裁员未按照仲裁规则履行披露义务,影响当事人回避权利行使的,属于可能影响正确裁决的情形,据此撤销仲裁裁决,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在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针对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采取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瑕疵的机会,合理平衡了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统一全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尺度,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权,提升仲裁司法审查质效,同时有助于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依法办理仲裁案件,促进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持续提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2024年1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健全了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为规范有序高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各部门职责。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管场所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工作职责,细化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二是深化各环节协作。要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管场所应履行法定职责,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提供相关文书材料。规范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及函告程序,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作了专门规定。三是优化多举措保障。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告知变更开庭日期、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等重要信息,在法定时限内规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法律援助人员会见、阅卷、了解案情等提供便利,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四是强化全方位监管。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监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协助配合。此外,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援助对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水平,切实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诉讼权利。目前,全国90%以上的县已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质效不断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法的各项要求,为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宣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1月29日正式在两地生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024年1月29日在香港宣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当日正式在两地生效实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当天在香港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出席并致辞。他表示,内地与香港已签署9项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覆盖。新机制下,内地与香港9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能够互认与执行,为当事人减轻了重复诉讼之累。杨万明表示,期待两地法律界以新机制为新起点,不断推动规则衔接,增强两地民众在新机制下的获得感,充分彰显“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为不同法系的司法制度融合发展提供更多香港经验、中国经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辞表示,在“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作为国家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具有独特优势。保持香港和内地法律制度之间的清晰分野非常重要,但更有必要在两地法律制度之间建立联系,以更好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优势,服务国家整体利益。安排生效后将便利两地民众,增进民生福祉,亦将提升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9、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举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共同举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共同见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出席研讨会并致辞。杨万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香港实现更好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携手同行、深化合作,于2019年1月在北京共同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并推动安排在今天正式生效,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终于达成,中国特色区域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为“一国两制”在司法领域的实践谱写了新篇章。杨万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期待与香港司法法律界同仁一道,拾级而上、勠力前行,不断推动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新发展,不断深化“一国”之内更紧密、更包容、更互信的司法联系,充分彰显“一国两制”制度优势,也为不同法系司法制度的互学互鉴、共同发展提供更多“中国经验”。林定国表示,《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立下新的里程碑,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又一创新实践。安排生效后,将为香港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带来无可比拟的优势,有助于巩固香港作为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地位,以及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为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作总结发言。内地与香港法官、学者、律师及企业家代表参与了研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文件规范涉彩礼纠纷案件审理 规范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完善裁判规则 弘扬婚嫁新风。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立足审判实践 妥善平衡利益。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有何区别?涉彩礼纠纷中,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闪离”后高额彩礼是否应返还?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返还彩礼?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此次发布的《规定》对这些情形均进行了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规定》明确,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对此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广泛听取意见 回应人民关切。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00余份反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反馈意见高度重视,就其中的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规定嫁妆处理规则、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共同生活界定等意见,反复进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适当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符合传统习俗,但如果扩大到其他亲属,将导致过多人牵涉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对于有的婚约当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已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但是,考虑到个案千差万别,亦无明确的法律或习俗概念界定该类人员,为保证司法解释准确清晰,《规定》未作扩大表述。实践中,如出现此种特殊情况,可以基于习俗,参照适用《规定》处理。在关于嫁妆处理规则方面,《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此外,传统上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亦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故《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规定》处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该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问题,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此外,有意见提出,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一件涉彩礼典型案例,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反馈意见对于完善《规定》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的职能作用,助力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中选取9个案例,于2024年1月23日向社会公布。农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不懈地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后,党中央连续出台政策文件,制定发展规划,为乡村振兴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2023年12月19日至20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了2024年“三农”工作,进一步强调要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不断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决策,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不断强化司法服务“三农”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履职,及时修订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多次发布涉农司法政策文件,加强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大力开展涉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及诉源治理工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保护耕地的理念和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案例1徐某某与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将耕地作非农业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使得百余亩被“非农化”的耕地再次恢复农业用途,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的职责担当。二是突出助力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和促进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案例2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朱某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行为无效;案例3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实际投入的承包人在土地被征收后获得青苗补偿费的权利。该两起案例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发包行为,保护村集体、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人等各方主体参与“三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意义。三是突出服务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案例4蒋某某与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系一起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村集体作出的侵害农民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入市试点工作稳慎推进。四是突出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创新生产方式、交易模式,发展新型、智慧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案例5某农投公司与某种养殖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新型农产品生产经营合同有效,对于不当的解除合同行为效力不予认可,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开展,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例6杜某某与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因“买青山”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有力维护了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案例7卢某某与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牢牢把握无人机喷洒农药侵权行为的特征,根据当事人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固定的相关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依法判决侵权方赔偿受害方损失,对引导广大农户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使用无人机技术,推动我国智慧农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五是突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行为,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依法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防范和遏制此种坑农害农行为。案例8王某某与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不能提供农药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据的销售者赔偿王某某损失,规范农资市场发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护航农业生产的鲜明立场。六是突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优则粮丰,粮安则民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9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的行为人停止侵权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维护了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对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举行首次“四方会商”2024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首次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四方会商”机制,聚焦共同关注的律师工作重点领域,强化协作配合,深化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张军指出,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法律监督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的监督、支持。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将携手各方共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会商机制作用,持续抓好会商成果落实,形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从制度机制上强化审判工作,履行好对下监督指导职能,持续提升司法审判质效。尊重、保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与各方一道,持续推进律师参与市场化调解工作,促进律师在“抓前端、治未病”中发挥更大作用。持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落实离任人员有关从业限制,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开展同堂培训,做实良性互动。  “‘四方会商’是四家深化协作配合、共促执法司法公正的创新实践和务实举措。坐在一起就是成效!”应勇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是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职能分工虽有不同,但根本目标高度一致,都是要立足自身职能,努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合力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时代新征程,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共同体的使命与责任,四家要同向同行、携手努力、形成合力。最高检将协同与会各方做好交流会商的“后半篇文章”,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深化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持续构建“亲”“清”检律关系,共同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一体遵循和贯彻落实。贺荣指出,建立“四方会商”机制,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彰显法治自信的务实举措。律师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律师职业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广大律师践行为民宗旨,促进法律服务提质增效,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持续推进执业权利保障落实,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要强抓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决整治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要创新开展律师商事调解,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入更多律师专业力量。要用好“四方会商”平台,充分发挥法检司律沟通协作机制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更强法治合力,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会上,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振江介绍相关工作情况。与会同志广泛交换意见、深入研讨交流,就更好发挥律师职能作用达成一系列共识。蒋敏、肖胜方、沈田丰、顾永忠、杨希勇5名律师代表参加会议并发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守护好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维护粮食安全、耕地安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守护好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主动参与耕地保护社会治理,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参与耕地保护社会治理,全力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取得的成效。案例四、案例五是其中的代表。案例四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冯某汉租赁农用地后,长期闲置并疏于管理,被他人大量挖沙、倾倒垃圾严重毁坏租赁土地。“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在依法判决提前解除合同同时,针对农用地疏于管理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宣传力度,预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再次发生。”吴兆祥介绍。案例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四个居民小组与李某洪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被告承租“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200多亩耕地,却用于种植绿化树木,还疏于管理成为抛荒地,法院经调解解除合同,督促当事人及时复垦复耕,荒地重新成为良田。农村土地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审判中促进保护和实现农用地价值,杜军介绍,实践中对于农用地权利因各种方式转让、流转后导致的土地荒芜、地力减损甚至土地被污损破坏等情形,人民法院坚决予以制止和否定。案例四、案例五体现了民事审判依法保护农用地不因流转而被“非农化”、不受非法侵害的基本立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辩证统一的。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农用地案件裁判中依法统筹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土地发包要依法,破坏耕地要担责。”案例一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三名村民小组组长为增加集体收入,违法将耕地发包给另一名被告人挖塘养鱼,破坏基本农田50多亩,毁坏全部农业设施,被依法判处刑罚。该案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案例八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一案,被告马某华未经批准在租赁的10多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猪舍、道路等设施,造成耕地严重毁坏,人民法院在判决马某华承担耕地修复责任的同时,依法保障其养殖经营的合法用地需求,避免因一刀切的机械司法损害生猪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进耕地数量质量效益一体保护,筑牢农用地保护司法屏障。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理念,统筹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助推构建耕地数量、质量、效益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案例九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被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实现行政执法和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的有机衔接。最终被告同时承担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为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全额“买单”。案例二程某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强买”山林大搞违法建设,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具有涉黑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综合治理难度较大等特点,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判令其承担恢复耕地、林地复垦条件的全部费用,宣示了“有黑必打”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系统保护耕地的坚定决心。“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吴兆祥介绍,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理念,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破坏农用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行为,坚决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案例三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两被告人承包耕地后私自取土挖砂对外销售,毁坏基本农田50多亩,既严重破坏耕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又因洗砂活动危害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案例六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镇政府超过征地范围强推村民耕地和作物,人民法院没有采纳镇政府案涉土地在非法占用前没有种植农作物不应赔偿的主张,依法保护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对破坏农用地违法行为的治理,必须要完善法治,健全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郭修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答复。案例六就是上述审判规则的具体运用。汇聚多元联动、协同共治的农用地保护强大合力。人民法院坚持协同共治理念,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衔接配合,积极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执法,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土地修复执行、损害责任履行等方面协同发力,汇聚农用地保护合力。案例七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搞建设的某公司作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但某公司拒不履行,并以行政处罚超过了期限为由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不管何时进行了非法建设,只要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还在持续,就没有超过处罚期限,依法必须予以执行,案涉土地被及时收回复垦。案例十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某合作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检察机关向自然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但某合作社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中的复垦义务,自然资源局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违法,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农用地职责。“两个案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形成多元联动、各尽其责、协同共治、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吴兆祥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今年将在全国范围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2024年1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表示,今年将在全国范围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更好发挥这一制度的效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化解执行积案难案。自2023年10月最高法部署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试点以来,试点及部分主动开展工作的法院共提级、交叉执行案件8782件,取得实质性进展2645件,执行到位金额193.76亿元,攻克了一批大案要案,营造了尊重法律、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氛围,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最高法表示,要完善交叉执行机制,针对比较难啃的重点“执行难”积案,可以考虑上级法院指定交由辖区执行力量更强的法院来执行。因种种原因长期未能有效推进执行、可能存在明显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不当干预情况的,可以采取跨域异地执行。上级法院发现原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情形,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严肃依纪依法查处、追究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据悉,《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构成犯罪的对象由‘国有资产’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资产在内。鉴此,必须对原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出调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两高”经征求中央相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等意见后,最终研究决定将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一修改基于强化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现实需要,将该罪名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能够更好体现产权平等保护要求。《补充规定(八)》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6、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权利限制2024年1月15日消息,继“连坐”做法被全国人大叫停后,最高法日前作出的一份调研报告建议,应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在我国,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设立犯罪附随后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刑罚处罚人再犯罪。”最高法公布的这份《犯罪附随后果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演进,我国通过扩大轻罪微罪刑事立法强化社会治理功能的同时,需要健全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和第一百条规定的从业禁止与前科报告外,其他犯罪附随后果主要规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中。根据法律,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即职业禁止、承担如实报告等特定义务、禁止或限制考试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的获得、排斥社会保障、限制有关风险性作业或收养等行为、一定时间内不予签发护照等限制。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附随后果不仅适用于犯罪人本人,还适用于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有犯罪记录人的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在就业、上学、入伍及社会活动中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调研报告指出,对犯罪人亲属设立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文件除少数由国家及中央机关制定外,大多数是由地方相关机关制定,效力层级较低,但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一些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甚至剥夺。“当前,我国法律设定的犯罪附随后果没有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人本人与亲属,进行差别化、精细化设定。”报告指出,大多数情况下,对轻重犯罪、故意与过失犯罪、本人与亲属设定相同的附随后果,导致轻罪、过失犯罪人和犯罪人亲属承受的附随后果过多过重,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等原则。报告为此建议,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应当按照比例原则要求,把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相关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控制在最小范围或最低限度内,而且要努力实现对犯罪人及其亲属权利限制的精准化与科学化。与此同时,还应区分轻罪与重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分别设定轻重不同的附随后果,最大限度实现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上的罪责适应。区分犯罪人本人与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以对犯罪人本人设定附随后果为原则,以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设定附随后果为例外,最大限度实现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上的罪责自负。基于此,调研报告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将微罪和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纳入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之中。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者已获被害人谅解的轻罪、微罪案件,原则上全部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同时,建立相对不起诉的配套制度。如建立不起诉考验期制度,设定不起诉考验期,考验期满方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同时,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一是将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主体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机关、部门不得创设犯罪附随后果。二是区别罪行轻重、故意与过失设置差别化附随后果。其一,微罪设置最轻的附随后果,将法定刑为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排除在前科报告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公安机关不保留微罪犯罪记录,微罪犯罪人在工作、生活中不受任何限制。其二,轻罪附条件设置较轻的附随后果。对于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仅对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生活事项设定职业禁止或限制。其三,重罪设置适度的附随后果。以犯罪行为与工作、生活事项的必然因果联系作为设定重罪附随后果的基础性条件,对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项,不设置限制。其四,过失犯罪设置轻于故意犯罪的附随后果。过失犯罪人的职业限制限于其犯罪涉及的职业。其五,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附随后果。仅对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的职业,设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职业限制。三是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期限设定为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前科消灭。“针对当前犯罪附随后果不当适用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等问题,司法机关可及时向教育、人社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在有效防范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不当影响。”前述调研报告特别提醒,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17、最高法人社部全总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做实根治欠薪工作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深化根治欠薪工作等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24年1月25日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此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加强部门联动,织牢根治欠薪“保护网”。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运用工会参与调解协商、行政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司法等多种手段,妥善化解欠薪纠纷。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等部门常态化联合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案例,又有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工会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的案例。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立足法定职能,探索打造根治欠薪联动链,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让劳动者在每一起追索欠薪纠纷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度,形成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大格局。二是强化多措并举,建立根治欠薪“快车道”。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其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确保欠薪纠纷及时高效处理。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劳动者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尹某等10人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支付令、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在线诉讼平台,通过数字赋能切实回应当事人对于诉讼便利和效率的迫切需求,同时同步加强对不掌握线上平台使用方式当事人的线下诉讼指导,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中,工会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调解,快速化解纠纷。李某等48人诉某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通过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快速裁决案件,及时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积极能动履职,立足根治欠薪“最前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持续推进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实现诉讼内外纠纷化解方式的系统化、常态化对接,便捷高效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元解纷需求。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中,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汇集工会、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职能作用,创建劳动关系领域“园区枫桥”机制,开展劳动争议源头治理。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中,当地总工会通过12351热线发现欠薪线索后主动提前介入,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企业全额支付工资。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企业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等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形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破产企业职工专场招聘会,妥善解决235名职工安置问题。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动欠薪纠纷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通过诉源治理推动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四是明晰裁审规则,树立根治欠薪“风向标”。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依法理性维权。针对劳动者证据收集能力较弱、留存证据意识不足等情况,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规则。明晰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主体,更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允许“挂靠”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建设活动,切实减少“挂靠”行为发生。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下新型工作方式,规范新型报酬支付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立线上加班费认定规则,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民生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全力以赴推动根治欠薪工作落实落细,畅通维权渠道,兜牢民生底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检印发《通知》贯彻执行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 以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服务海洋强国建设。2024年1月2日消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近日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深化海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指导沿海各级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服务海洋强国建设,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肯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的职责,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的更高要求。《通知》强调,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以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责任感。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领会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和重点要求,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打击污染海域、非法侵占海域、非法圈填海、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危害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探索海洋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修复治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通知》要求,要总结实践经验,加大办案力度,不断发展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体系。结合各地海洋保护突出问题和前期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难点、堵点,明确区域海洋公益诉讼下一步办案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多层次保护:一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督促打击整治近海养殖污染、海上船舶污染、海洋倾废行为,防治入海河流污染。二是守护海洋自然资源。督促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盗采海砂、侵占海域等破坏自然资源行为,加强海岸线整治,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海岛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保护,规范围海填海管理。三是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上、港口、船舶安全生产和海洋牧场建设,促进现代化海洋产业发展。结合区域特点,以开展“小切口”专项监督为抓手,助力海洋综合保护。《通知》还指出,要加强协作配合,发挥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行政协同作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数字赋能,创新工作机制方法,为高质效办理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检下发《工作提示》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 强化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和精准监督。2024年1月5日消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办理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提示》,进一步引导各地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工作提示》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重点新增法定领域逐步拓展办案规模,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以法治之力为妇女权益筑牢坚固屏障。实践中,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情形往往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复杂性。《工作提示》要求,要善于从刑事案件中发现普遍性、源头性问题,强化诉源治理;要针对具体情况和具体问题,研判是否存在违法性和公益损害;要注意结合侵害妇女权益的不同违法情形,精准确定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充分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各省级检察院应继续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审查把关和指导督办,注重发现和培育典型案例,为基层办案提供更具体有效的指导。《工作提示》明确了重点监督严重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加强涉众多妇女人格权益保障;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督促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机制的落实;加强残疾妇女、老龄妇女、农村妇女等弱势或困难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同时,针对其他与众多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加强监督。《工作提示》还提出,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质效优先,深化协同协作,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执法司法衔接配合,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妇联、工会等单位的协作配合,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辅助办案,强化数字赋能,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增强案件线索发现能力和调查取证能力,积极提升办案质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文化创意产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2024年1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突显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既覆盖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产业。例如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音乐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检察机关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明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著作权刑事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互联网时代,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履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例如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针对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等情况,检察机关发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结合其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中,检察机关对盗版教辅图书予以全链条严厉打击,加大涉青少年图书的版权保护力度;按照团伙成员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既加强对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又聚焦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持续深化综合履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挂牌督办和打击侵权盗版专项工作,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检下发《工作提示》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统一正确实施 突出监督重点精准规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2024年1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近日下发《关于精准规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提示》,对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药品说明书等无障碍适老化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提示,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统一正确实施,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工作提示》的发布,是检察机关主动融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关爱服务工作的具体体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对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的法治保障措施写入其中,是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制度在人权保障领域的标志性成果,也为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其中第二十条提出推进适老化改造,要求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开展数字适老化能力提升工程,推动老年食品、药品、用品等的说明书和宣传材料适老化等。《工作提示》要求精准规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重点监督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包括监督保障公共无障碍设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探索开展事前事中预防性监督,积极改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就读无障碍环境等。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督促保障应急信息双向交流无障碍。一方面,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保残疾人、老年人便利获取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等公共信息。另一方面,推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实现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功能。督促保障大众常用自助公共服务终端信息交流无障碍、督促消除智能手机带来的“数字鸿沟”等,通过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督促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辅助器具、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督促提供合理便利和咨询引导服务等。《工作提示》还指出,要厘清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精准选择公益诉讼最优监督路径,优先适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酌情适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监督效果。争取地方立法支持,推动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体系。《工作提示》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协调机制优势,主动加强与残联组织、老龄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工作联动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2、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三农”工作。2024年1月27日消息,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三农”工作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以粮食安全、耕地保护、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为重点,积极履职尽责,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法治力量。《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聚焦监督重点,针对涉及“三农”以及“乡村振兴”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强、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问题开展监督,切实办理一批高质效公益诉讼案件,确定了八项办案重点领域:一是加大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案件办理力度。包括违法占用、破坏性使用耕地,破坏土壤肥力,向耕地排放含有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违规堆放固体废物,外来物种入侵破坏耕地等。二是打击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违法行为。主要关注项目工程不合格、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流失等情形。三是督促规范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以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为切入点,重点关注农村供水保障、水利工程等领域国家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四是督促整治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具体包括食用农产品农兽药重金属残留超标;畜禽养殖、屠宰环节注药注水、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大对违法向农村转移城镇垃圾、污水、工业固体废物,损害农村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力度等。六是加强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加强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助力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七是保护农民工、农村妇女等特定群体权益。探索办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案件,重点督促纠正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八是加强农村安全生产领域工作。加大假化肥、假种子等危害农资安全案件办理力度,探索农机事故致残预防公益诉讼工作。《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突出高质效导向。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加强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形成共治合力。各省级检察院要强化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省级院可以选择难度较大、影响较大的案件作为自办案件,起好带头示范作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2024年1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民事检察监督在民法典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表示,民法典施行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遵循,不断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持续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批典型案例共有11件,分别是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芮某浩诉崔某峰、曲某凤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陈某善、陈某晓、陈某强与宋某坤、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王某夫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某污水处理厂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抗诉案,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洪某与某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李某、黄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某房地产公司与林某智、李某排除妨害纠纷系列抗诉案。该负责人介绍,该批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民事检察特征,从案例内容来看,涉及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等监督实践适用频率相对较高的民法典篇章;从具体法律问题来看,涉及自由裁量权评价、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信用卡违规借贷等实践热点难点问题;从监督类型来看,涉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全流程和各环节;从监督方式来看,包括个案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检察和解及延伸参与社会治理等办案实践;从检察履职来看,涵盖了数字检察模型应用、调查核实、司法救助等内容。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以学习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为契机,持续做好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保障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权利制度落地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4、公安部: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5400余起2024年1月26日消息,公安部日前表示,202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活动。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5400余起,有力遏制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活动,坚决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强化破案攻坚,根据耕地保护督察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核查,重拳出击、打准打狠,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施工、建房、挖塘、挖沙、采石、取土等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工作中,公安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直通、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等机制,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立案侦办;大力支持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发现由相关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推动源头治理。2023年,公安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对长期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线索发现难”“保管处置难”“检验鉴定难”等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将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美丽中国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持续推进“昆仑”等专项行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公安部公布八起破坏黑土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公安部2024年1月30日公布8起破坏黑土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7起盗挖的黑土有机质含量达到30%以上,属于受矿产资源法保护的泥炭资源。这8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吉林桦甸刘某武等人非法采矿案,吉林永吉胡某生等人非法采矿案,吉林安图王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吉林敦化宋某孝等人非法采矿案,黑龙江五常胥某江等人非法采矿案,黑龙江黑河寇某鹏等人非法采矿案,辽宁铁岭刘某玉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内蒙古赤峰于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主动摸排线索,强化破案攻坚,重拳打击私挖盗采泥炭、黑土等突出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盗挖泥炭、黑土资源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推进专项打击纵深开展。在此基础上,公安部部署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公安机关自去年11月起,开展为期5个月的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区域会战,形成了上下协同、聚焦发力的强劲态势,全力守护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心系“国之大者”,持之以恒毫不松懈抓紧抓好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工作,强化犯罪打击,坚决遏制私挖盗采泥炭、黑土等犯罪活动,为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贡献公安力量。(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意见:2025年将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2024年1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配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力量,丰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方面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助力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形成覆盖城乡、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残疾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资金保障,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向残联、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延伸,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推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地法律服务网无障碍改造升级。《意见》聚焦残疾人最迫切需要的法律服务,提出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对重度残疾人申请人探索开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减免残疾人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同时,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快速核查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信息。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帮助书写困难的残疾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或者远程网络服务等助残服务。《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律师协会探索成立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开展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训练,提升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意见》还提出,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衔接。(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7、司法部2023年对3021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2024年1月13日消息,司法部日前表示,2023年司法部依法逐件审查备案法规规章3021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967件,地方政府规章873件,部门规章181件;积极办理依申请审查和信息公开,收到46件公民审查建议,办理完成44件,切实解决了一批法规规章中存在的违反上位法等突出问题,有效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2023年以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等要求,高质量推进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切实发挥备案审查立法监督作用。初步确认75件法规规章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并作出处理,对23件规章进行纠错;发督办函督促5个部门取消和调整6件规章中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坚持四个原则:一是把是否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确保法规规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走样、不偏离。二是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及时推动解决地方和部门立法中存在的违反上位法问题,推动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三是聚焦群众所思所念、所忧所盼,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从制度层面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四是立足海南自贸港、河北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以及自贸试验区、新区、开发区等改革需要,研究制定行政权力下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审查规范,支持地方探索、积累立法经验,为深入实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住建部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 录入虚假信息记入信用档案。2024年1月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通知》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通知》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2024年1月15日消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在建房地产项目正常建设,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明确,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综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有关情况,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推送金融机构,做好融资支持。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评估,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通知强调,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统筹和信息共享,做好融资保障工作,为金融机构发放融资提供支持。要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现金流,督促其合规使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针对性破解企业退出难题。2024年1月4日消息,为有针对性地破解企业退出难题,为企业依法便利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指引》坚持分类指导,聚焦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特点,在公司注销相关内容基础上,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办事企业和群众咨询、反映较多的问题,细化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选任方式和清算组职责,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要求,明晰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相关流程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办理国企登记应比对产权登记信息。2024年1月15日消息,为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营造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在登记注册环节更好防范假冒他人身份行为,《规定》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明确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不符合有关登记申请规定的,不予登记。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规定》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规定》提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以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2024年1月24日消息,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了《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根据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拓展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范围,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的特殊要求,重点聚焦标准实施手段创新应用,强化以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将规章适用范围从单一的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将农村设施环境、农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技术要求纳入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二是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要求,将其聚焦于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保护生态环境等。三是明确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范围,规定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四是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发布《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白皮书除前言、结束语外分为5个部分,分别是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恐怖活动认定清晰、处罚规范,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规范权力运行,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权,有力维护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白皮书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对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挑战,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反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作为恐怖主义受害国,长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中国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治建设,通过缔结或参加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修改完善刑事法律,不断积累反恐怖主义法治经验。白皮书强调,多年来,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公正司法、切实加强人权保障等法治实践,中国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反恐怖主义法治道路,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球和地区安全稳定作出贡献。白皮书说,实践证明,各国的探索和实践只要能够体现人类社会价值取向,遵循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原则准则,符合本国国情和法律制度,就都是国际反恐怖主义法治化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国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积极参与全球反恐怖主义治理,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互学共鉴和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全球反恐怖主义事业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近年来引发舆论关注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集体商标维权事件,凸显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亟须明确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月2日公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有望解决上述问题。《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规定》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规定》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5、2024年国家信访局将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全国信访局长会议消息,2024年国家信访局将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大力推动受理部门负责程序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解决,依法依规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央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国家信访局局长李文章表示,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规范化和具体化,要严格落实条例和“路线图”,精准规范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聚焦应受理不受理、未按规定办理、处理意见不落实等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追责,大力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努力实现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真实了解和把握群众的所思所想所忧所盼,真正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会议要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信访问题源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基层信访工作格局,大力推进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在县及县以下的全覆盖,在健全制度、优化机制、强化保障、探索创新中持续提升基层信访工作水平。会议要求,要大力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为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支撑,探索建设全国统一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更好发挥网上信访即时、便捷、高效的优势,落实“接诉即办”,快速回复告知,缩短办理时限,一次性解决问题。(信息来源:新华社)

36、安徽省委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 健全完善依法惩治侵企违法犯罪等六项机制。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2024年1月9日召开全省政法机关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暨协同化机制化常态化推进工作新闻发布会,对省委政法委制定出台的《关于全省政法机关协同化机制化常态化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解读。《指导意见》围绕惩治违法、保护合法、规范执法、司法挽救、服务响应、协同联动等方面,健全完善了六项机制,做到用制度促规范、靠制度管长远。2023年以来,安徽省政法机关创新开展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有力推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始终保持“五大环境”前列,形成了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指导意见》明确了2027年企业和企业家安全感程度、对政法机关满意度、“万家企业评营商环境”等指数稳居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任务,并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要求健全完善依法惩治侵企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司法、司法挽救、服务响应以及协同联动等六项机制,提出了健全完善困难企业救治与破产企业退出的全流程司法挽救体系、完善顶格约见约访机制、依法协作办理跨长三角执法司法案件等举措,推深做实政法机关护航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企业点赞、社会认可的务实管用做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护航新格局。(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安徽高院出台意见护航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2024年1月4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为安徽省打造汽车“首位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3年,安徽省委、省政府把汽车产业确定为“首位产业”,新能源汽车为主攻方向。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规范和促进安徽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将服务和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纳入审判执行总体工作中,建立健全上下贯通、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着力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引导新能源汽车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化解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劳动争议,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保护,善意文明办理涉新能源汽车企业执行案件。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建立健全“惠企便企司法服务”机制,为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诉讼服务,积极为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企业家纾困解难,营造支持创新、维护创新的法治环境,切实促进新能源汽车企业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安徽:淮南中院出台《意见》 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2024年1月16日消息,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为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多元司法需求,《意见》提出3点工作要求。要建立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快速响应工作机制,淮南两级法院分别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企业司法需求快速响应工作组,严格企业司法需求办理时限,推进涉企案件专业化审判和执行。建立法院院长接访民营企业家、走访民营企业工作机制。抓好12368诉讼服务热线企业司法需求登记受理,畅通企业诉讼立案、信访投诉、工作意见线上线下表达渠道。要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完善司法建议及司法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优化涉企诉讼服务,《意见》提出3条具体措施。要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诉调对接,充分运用“总对总”在线调解机制,发挥商会人民调解作用,提升诉前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质效。要全面推行智能化诉讼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诉讼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参与诉讼提供网上诉讼指南、远程立案、网上阅卷、远程开庭等智能化服务。要依法妥善处理涉企信访事项,对涉企信访事项做到一案一策,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力度,《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执行110”应急处置中心、执行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大力提高被执行财产处置效率,加快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加大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力度,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统筹推进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在审判涉企案件中,《意见》提出12条司法举措,包括依法严厉打击敲诈勒索、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破坏生产经营等妨害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持续探索并推动落实好“预查封、预处罚、活封、活扣”等方式,以及涉拒执犯罪预告机制,创新运用预防性法律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9、北京高院发布再审审查案件白皮书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六大风险因素发出八项防范提示。2024年1月5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白皮书(2019年-2023年6月)》及三个典型案例,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六大风险因素发出八项防范提示。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介绍,北京高院对2019年以来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数量多、比重大;大额标的占比高,高息现象普遍;自然人之间借贷比重高,以商业投资等经营性借贷为主等特点。白皮书显示,2019年以来,北京高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2422件,占同期民事再审审查收案数的7.09%。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2354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97.19%;涉案款项数额小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的约占16.01%,大于10万元人民币的约占83.99%。白皮书指出,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存在证据留存意识不足、虚假诉讼难以识别、法律关系多元交织、民刑交叉情况突出、合同无效情形频现、诉讼材料送达不畅六大风险因素。北京高院就老百姓在民间借贷中如何保护好“钱袋子”,发出八项风险防范提示:核实基本信息,做到心中有数;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贷合意;款项转账汇款,形成交付痕迹;合理约定利息,降低借贷风险;到期及时催要,注意诉讼时效;妥善设置担保,谨慎提供担保;谨防上当受骗,涉刑及时报警;恪守诚信底线,维护良好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北京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终审宣判 法官:交易主体应诚信履约促进绿色经济发展。2024年1月26日消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公开宣判北京某环保公司与四川某发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后却违约,导致招标方四川某发电公司不得不重新向其他公司采购碳排放配额,造成差价损失28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判决采购差价289万余元及利息由违约的环保公司承担。这是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2021年12月,四川某发电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北京某环保公司进行报价,并承诺如未依约履行,四川某发电公司可另行购买等量的碳排放配额,如有差价,由北京某环保公司补足。四川某发电公司经过比选确认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并向北京某环保公司送达中标通知。此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四川某发电公司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以高于北京某环保公司所报交易单价的价格购买了相应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差价,故四川某发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支付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与北京某环保公司就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事项成立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四川某发电公司另行向第三方公司以高价购买碳排放配额,由此给四川某发电公司造成相应差价款损失,故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其承诺向四川某发电公司赔偿涉案差价款及利息损失,并最终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后,北京某环保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且合同无效,北京某环保公司不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差价款及利息,故据此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两家公司之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四川某发电公司发布比选公告,属于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北京某环保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比选并向四川某发电公司发送《报价表》,内容具体确定,且加盖北京某环保公司印章,应属北京某环保公司针对四川某发电公司要约邀请向四川某发电公司发送的要约。四川某发电公司在收到北京某环保公司的《报价表》后经过比选,确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为四川某发电公司就涉案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主体,并向北京某环保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应视为四川某发电公司针对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因该中标通知书已到达北京某环保公司,故此时四川某发电公司所作承诺已生效;依照法律规定,涉案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自四川某发电公司所作承诺生效时即已在双方之间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针对四川某发电公司、北京某环保公司之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通过比选的方式采购涉案碳排放配额并确定交易主体,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京某环保公司虽不具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但北京某环保公司有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的途径,如双方正常履约,北京某环保公司知晓且准备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向四川某发电公司交割其可支配的碳排放配额,同时四川某发电公司也具备接受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主体资格,故四川某发电公司最终获取涉案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北京某环保公司应否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及相应利息的问题,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在双方就涉案碳排放配额交易达成约定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此时北京某环保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因北京某环保公司在先多次作出承担差价款的承诺,且四川某发电公司最终与第三方的交易单价高于涉案合同,由此产生相应差价损失,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约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在案证据认定北京某环保公司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的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及利息数额适当,且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予以维持。北京某环保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涉案差价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本案二审法官鲁南提示,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或与相对方达成合同时,应对交易标的物、交易流程、己方的交易能力、商业风险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充分研判,并为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的准备,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前期研判失误或履行能力不足致使出现违约行为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根据合同履行的事实可见,北京某环保公司并未对涉案交易的风险进行充分研判,亦未为合同履行做好充足准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并最终承担了本可避免的巨额损失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和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特别是作为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应遵循诚信原则及契约精神外,还应肩负起促进我国绿色经济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责任,避免因只追求商业利益而引发违约,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影响,进而不利于我国节能降碳工作的稳步推进。鲁南说,民事主体在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中,应诚信守约,充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共同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1、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上线 探索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中国样本。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近日正式上线。打开一站式解纷平台首页,可以看到诉讼、调解、仲裁、域外法查明、翻译、公证、法律资源等7个服务模块。“这7个模块概括来说即‘3+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庭庭长金晓峰介绍道,“第一个‘3’是诉讼、调解、仲裁三大解纷途径,实现纠纷解决的受理与分流;第二个‘3’是域外法查明、翻译、公证三大解纷辅助服务,实现纠纷解决的提质与增效;‘1’是一个涉外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资源库,实现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资讯的精准递送。”“平台的上线是一个双赢之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副秘书长徐飞感慨道,“以前只能通过快递寄送纸质材料的方式申请,来来回回至少花费两三天,现在通过这个平台,只需半天就能够收到调查令,我们的工作效率大大提升,同时也为当事人带来了更加便利的服务。”目前,已有20家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翻译机构、域外法查明机构、公证机构完成平台入驻。后续平台将持续开发新的功能,并对更多的解纷机构、解纷资源以及解纷信息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开放对接与嵌入,以实现更加广泛的一站式解纷聚合效应。“一站式解纷平台是吸收现代纠纷解决方式和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以数字赋能的方式,致力于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国样本、上海模式的重要实践。”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如是说。下一步,上海高院将站在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高度,促进平台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上真正发挥效用,着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以审判能力现代化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2、上海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规范社会行为 引领社会风尚。2024年1月29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经案例展示、网络投票、专家投票等环节评选产生,涵盖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多个审判领域,分别从支持善人善举、倡导诚实守信、保障劳动权益、维护公序良俗等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选典型案例的有对勇于伸出援手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的“地铁电梯扶老人案”,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人格尊严的“乙肝患者求职被拒案”,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业绩不达标遭辞退案”,倡导诚信守约的“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反悔案”,劝诫强化安全意识、常怀警戒之心的“香薰蜡烛引发火灾损坏公共财物案”,根治手机“牛皮癣”APP的“关不掉的弹窗广告案”,打击灰色“代练”产业、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APP鼓励代练王者荣耀案”,守护医保“钱袋子”的“护工串通家属骗取长护险基金案”,惩治网络“拿来主义”、筑牢版权保护屏障的“自媒体作品抄袭案”,维护社会诚实守信善良风俗的“老人赠房反悔案”。下一步,上海法院将坚守初心使命,继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具体环节中,以更有力量、更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让正气、正义、正能量充满社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江苏出台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2024年1月10日消息,江苏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系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的工作指引。《指引》明确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保护激励创新、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关于商业秘密属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并规定了技术事实查明方式、鉴定程序要求、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的受理条件、立案审查标准、案件管辖、刑民交叉等多方面内容。为充分发挥《指引》的指导价值以及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刑事保护效能,《指引》还明确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以及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同时,《指引》体现了在刑事程序中保障各方当事人实体与程序权益的理念,既要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4、江苏公检法合力攻坚打击拒执犯罪2024年1月15日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江苏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专门召开此次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要求全省公检法机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落实落细各项要求,加强组织推动,汇聚攻坚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通告》要求,通过巩固完善公、检、法等机关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办案尺度,汇聚攻坚合力,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现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通告》列明了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3种具体情形,具体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通告》敦促凡在江苏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号召广大群众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并公布举报电话。近年来,为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现象,江苏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兑现。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包括相关妨害公务、虚假诉讼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件)1225件1367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国首例相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结案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被判无效。2024年1月25日消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诉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宝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认定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中两项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4月3日向通源宝源公司发出《劝喻函》,对其《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通源宝源公司收到《劝喻函》后向重庆市消委会送达了《重庆宝源合同格式条款整改报告》。但重庆市消委会经认真核查后发现其避重就轻,未按《劝喻函》进行全部整改,仍有两项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两项条款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通源宝源公司,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述两项格式条款无效。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承办法官表示,格式合同条款的最大优势在于节省订立合同的磋商时间,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由于格式条款大多由经营者单方预先将其意思表示成文字并拟定为合同,消费者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也就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会导致合同条款内容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契约自由的原则。同时,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作为拟定格式合同一方的优势,不允许消费者就除缔约时间、当事人信息以及标的数量等内容外进行变更,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已定型化,这就使消费者表达意思自治的权利受到限制。虽然从形式上看,消费者是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并没有受到任何强迫,但这种自愿的背后是消费者没有选择的自由,亦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等地位进行讨价还价、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本案中,法院通过判决形式支持原告重庆市消委会的诉讼请求,确认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将对各行业的销售格式条款起到警示、指引和规范作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6、青岛中院判决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 主审法官:新型商业模式下非同业竞争者也可构成竞争关系。2024年1月26日消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原告、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XR扩展现实技术(英文名称:Extended Reality,缩写为XR),是指通过计算机将真实与虚拟相结合,打造一个人机交互的虚拟环境,是VR虚拟现实技术(英文名称:Virtual Reality,缩写为VR)、AR增强现实技术(英文名称:Augmented Reality,缩写为AR)、MR混合现实技术(英文名称:Mixed Reality,缩写为MR)等多种技术的统称。当前应用市场中,VR设备占主要地位,VR虚拟现实技术在游戏、娱乐、教育、医疗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在VR产业和技术突飞猛进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寄生”于VR生态并蚕食正当商业模式的现象,如某VR网站的业务模式,付费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PICO提供的游戏资源,破坏了PICO产品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使得本属于PICO的收入、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PICO基于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容而产生的经营收益。在此案中,海南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PICO核心产品包括VR一体机产品,同时通过“PICOVR助手”App等软件提供辅助功能。王某在其运营某VR网站中的PICO一体机游戏专区页面,宣传其可提供大量PICO游戏资源,这些PICO资源需用户支付会员费成为某VR网站会员后,由王某通过某VR网站向用户提供PICO账号及密码信息,并指导某VR网站付费用户使用账号和密码获取PICO游戏资源。除向用户提供PICO账号及PICO游戏外,王某还指导、帮助用户以多种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游戏,并提供相应教程和工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王某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游戏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业惯例和互联网账号实名制的前提下,仍实施侵权行为,既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又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商业道德,明显具有违法性。被告王某对外有偿提供PICO账号租赁服务的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一方面,被告王某的行为破坏了原告基于自主经营权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的规定和限制,增加原告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管理的成本和压力,扰乱PICO正常运营秩序和生态;另一方面,被告王某的行为导致大量用户无需注册PICO账号、付费购买游戏,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PICO提供的游戏资源,破坏了原告PICO产品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减损了原告关于付费资源的潜在交易机会,使得本属于原告的收入、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原告基于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容而产生的经营收益。被告王某将对原告经营管理的妨碍转化成自身竞争优势,也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审法官表示,该案探索解决了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确认问题。对于互联网行业经营者而言,竞争资源不仅包括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获取的优质商业资源,也包括平台经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用户和流量。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再局限于同业竞争。若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的交叉或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资源或者交易机会等利益造成损害,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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