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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3年7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2/17     浏览次数: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9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9日发布。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部署了哪些重要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税收上,2012年至2021年,民企占比从48%提升至59.6%。在就业上,2012年至2022年,规上私营工业企业吸纳就业占比从32.1%提高至48.3%。在数量上,2012年至2022年,民企数量占比从79.4%增长到93.3%。在外贸上,民企从2019年起成为第一大外贸主体,2022年占比达50.9%。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升,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一个时期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少民营企业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针对新情况,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文件,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方面围绕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本次出台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我们要把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发展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推动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发展舞台和光明发展前景。问:意见部署了哪些主要任务?答:意见围绕6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杜绝选择性执法。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品牌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五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六是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问:意见出台后如何抓好落实?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健全机制、压实责任。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水平。必要时可根据意见进一步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各自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地方政府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推动各项措施落地。二是密切跟踪、优化配套。加强对文件落实情况的动态跟踪,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全国工商联定期开展意见实施情况调研,听取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在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提出完善政策的后续配套措施,防止政策举措在实施中变形走样。三是广泛宣传、做好解读。做好文件解读和宣传,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提升民营企业谋发展、谋改革、谋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四是及时研究、科学评估。及时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委托相关机构对政策实施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持续优化政策落实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2023年7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保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举措,在构建我国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提供优质海外公共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各种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叠加,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更加重要和迫切。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可以进一步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条例》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各方面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义务。规定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分别承担统筹协调、保护协助、安全宣传、应对处置、沟通协作等职责;明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自我保护义务。二是明确领事保护与协助受理方式以及履责区域。规定外交部要建立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公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咨询、申请领事保护与协助;明确驻外外交机构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区域。三是规范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情形和内容。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四是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提醒。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安全预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职责,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视情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安全形势做好安全防范,并避免前往、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五是完善各方面支持保障。规定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7月1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稳步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第31期案例大讲坛 要求更实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如何在主题教育中,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的同时,如何落实“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工作要求?如何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2023年7月6日,围绕“治罪与治理并重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主题,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第31期案例大讲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并讲话。“案例大讲坛”是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化案例工作改革,精心打造的品牌栏目,至今已举办30期。本期大讲坛选取了4件体现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进行研讨会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保企业、稳就业的政治要求”“合规改革是对企业的严管厚爱,对促进行业发展、规范企业经营、激励企业家精神,都很有意义”“通过合规改革,挽救一个企业,更重要的是保住了职工的‘饭碗’,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企业法、公司法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应当坚持民事、刑事、行政一体合规的理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及多个单位,应当把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协调、对下指导”“司法建议也是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涉企案件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司法案例的作用非常大,应该更加重视,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宣传工作要跟上,特别应该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大家都认可这项政策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促进明确规则、标准和程序”……大讲坛上,4件案件的主审法官孙芳芳、李斌、陈清霞、程娴斐介绍了案件情况,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全国政协委员范树奎以及专家学者王轶、陈卫东、黎宏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公安部以及第三方管委会牵头单位财政部、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结合工作职能介绍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并谈了下一步考虑。大家围绕进一步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认真开展研讨,现场气氛融洽而热烈。“这次大讲坛是抓实主题教育的理论学习会,也是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的政策解读课,还是以司法实践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的思想交流盛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刚才,中央国家机关的同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们都结合调研、实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我与大家一样都很受启发、很有收获。”围绕研讨主题,结合大家在发言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张军对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提出3点要求——深刻理解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大意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事关党执政根基的政治问题,“必须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实践中,人民法院要围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于中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依法允许其继续起舞,但要戴着‘枷锁’”,把对企业的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以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企业因经营涉案的诉源治理,是研讨的深层目的”。只有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才能跳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误区。人民法院在与检察机关携手做好刑事合规之余,还要积极将企业合规的边界延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同时积极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企业合规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凝聚共识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形成各方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工作合力。充分运用第三方合规监督评估机制,共同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当好企业的“老娘舅”。总结一批有代表性、影响力的合规改革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阐明道理、法理。加强与立法机关、学界及有关方面的良性互动,以案例为切入点,共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与困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法答网正式上线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2023年7月3日是法答网正式运行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全国法院法答网上线运行部署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内网信息共享平台,于2023年7月1日在全国法院正式上线。会议指出,建设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重大部署。建设法答网是提升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有效途径,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抓实抓好法答网建设运行各项工作,不断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公正与效率”。 会议强调,要加强动员宣传,引导全国各级法院干警熟悉法答网、会用法答网,推动形成“有问题,找法答”的良好局面。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法答网顺畅有序运行。要深挖数据潜能,通过对咨询答疑数据分析,发现规律性问题,寻找解决对策,推动法答网成为法律适用领域的“晴雨表”和“风向标”。会议要求,要强化精品意识,确保咨询答疑有质量、有权威。要加强调研分析,对于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提炼,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下指导,适时通过发布精品答疑、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推动法律统一正确适用。要对答疑意见开展动态清理,确保答疑始终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要定期评选优秀咨询答疑,鼓励干警“提好问”、激励专家“答好疑”,努力将法答网打造成为权威业务交流平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7月26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共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规程》提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规程》强调,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规程》规定,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承担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释明引导,对鉴定材料的审核确认,向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推送诉前鉴定申请以及向当事人送交鉴定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否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需要报请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负有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对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的义务。《规程》明确了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7、最高法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坚持能动司法 依法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副庭长付金联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本次发布的11个典型案例,涉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名誉权”“依法平等保护”“挽救困境民营企业”“善意文明执行”等多个方面,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取得的成效。高管、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亦遭殃及。针对该种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刘贵祥介绍,此次发布的大通公司实际控制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罪案中,法院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联合检察院监督企业合规改革,指导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同时综合考量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及企业合规整改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既挽救了企业,又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实现涉企犯罪源头治理。付金联介绍,人民法院自今年3月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下一步还会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企业合规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受“名人流量”影响,企业家屡屡被“黑”。此次发布的小米公司诉网络侵权案中,法院依申请及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及视频,防止网络错误或不实言论发酵,防止进一步扩大对民营企业名誉权的损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恶意损害企业名誉权的司法态度。在电力咨询公司与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令农业农村局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有力执行措施,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在文旅公司一案中,法院判令违约国有企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同利益。两个案例充分体现法院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机关法人、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同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贵祥强调。陷入财务困境,但仍然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该如何救治?如何助力优质企业涅槃重生?在乐清宝晟燃气等公司破产重整系列案中,法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改善企业流动性,“破产不停产”,实现企业、上下游债权人、股东、职工和近10万名燃气用户双赢多赢共赢。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帮助3285个企业摆脱困境,稳住92.3万名员工就业岗位。完成了对重庆钢铁、天津渤钢、北大方正等特大型企业的重整,有效化解重大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以来,破产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林文学介绍,截至7月30日,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2862件,审结6573件,审结案件中化解债务近195亿元,安置职工1.3万人,353家企业重整成功。如何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及时实现权益,同时支持被执行民营企业渡过难关?人民法院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多种强制执行措施,让更多真金白银装进胜诉民营企业的口袋里。2022年全国法院执结917万多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首次突破2万亿元。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多做“放水养鱼”之事,少行“竭泽而渔”之举。此次发布的执行案例中,法院对案涉烂尾楼没有简单一拍了之,而是依法引资恢复项目建设,1472套房产竣工交付,一揽子执结近500件关联案件,妥善化解了近900个债权人的8亿多元债权,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职工就业得以稳定。结案后,人民法院主动联系企业修复信用,现企业已走出困境、正常运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规定规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资案件审理。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在具体案件中的确定,以及合议庭组成、职责履行等问题予以规范,完善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对外发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契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发布的《规定》共16条,包括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集中管辖和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等内容。《规定》明确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规定》明确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指出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这既体现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同时也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妥当确定专业性的标准,确保实践中能够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规定》明确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规定》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集中管辖法院、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来源。《规定》指出,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专门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规定》指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专门性事实的调查,就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参加修复方案及调解、和解协议审查等工作的,审判长应当进行重点指引和提示。《规定》指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这也彰显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理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法律适用 提升办案能力 法答网上线首月专家答疑8530件。法答网上线一个月,好不好用?全国法院干警使用积极性高不高?提了多少问、答了多少疑?答疑质量如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23年7月31日表示,法答网自上线运行以来,全国法院干警在线咨询问题19900件,专家答疑8530件。“目前平台运行顺畅平稳,全国法院干警对法答网都很关注,提问非常踊跃,专家答疑的积极性也很高。”自运行以来,法答网问题浏览次数总计达206027次,日均浏览数达6646次,上海、江西、陕西、山东、河北、辽宁等地登录率较高,咨询答疑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各地咨询的问题覆盖了民商事、刑事、执行、立案等多业务领域,其中,民事、刑事、执行领域问题较为集中。整体来看,法答网答疑质量较高,参考价值较大,获得全国法院干警广泛好评。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办公内网系统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准确统一适用、提升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法院干警都可以通过法答网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方面问题进行咨询,咨询内容仅限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理解和适用问题,不得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具体情况。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确保答疑质量,法答网专家库的专家均从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资深法官、业务骨干中择优选任,答疑意见的发布有着严格的时限和程序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答疑意见的动态清理机制以及精品答疑的筛选机制,多措并举,鼓励干警“提好问”、激励专家“答好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不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23年7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共5件,涵盖普通犯罪、重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多种类型,既有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又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既有法律适用争议,又有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既有轻罪抗重罪,又有无罪抗有罪,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彰显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突出刑事审判监督与促进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等特点。本批指导性案例中,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旨在指导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指导意义有三个方面,一是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对于法院不当适用“合理怀疑”作出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案件证据情况,认真审查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对于确有必要的,要补充完善证据,以准确排除“合理怀疑”,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二是对于行为人不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要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三是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补充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属于补强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超出起诉指控的范围,且案件已经多次开庭审理,应当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和人权保障的关系,建议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旨在指导检察机关注重收集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充分运用间接证据,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在二审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查证属实的,建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在办理抗诉案件中要加强反向审视,发现和改进捕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指导意义在于: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生效的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的,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人民检察院发现漏罪漏犯的,应当补充追加起诉。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自行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此外,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个案的能动履职、融合履职,助推诉源治理。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指导意义为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加强对不起诉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二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接续抗诉、持续监督,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正,以“小案”的客观公正办理体现检察担当。三是强化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说,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要以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不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1、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年来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检察机关推进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和法律监督 三年来五十八万人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就业或就学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2023年7月5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年来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情况。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副局长刘晔介绍,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各地采取单独设立、在司法厅(局)或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等方式,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社区矫正机构,全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分别达到78%、73%、68%。各地通过内部调剂、地方增编等方式,累计招录选拔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1.2万人,充实了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力量。推进社区矫正法治化专业化,对社区矫正对象指导就业或就学58万人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5万人次、组织开展公益活动1698万人次,协调落实低保2.8万人次、落实承包田39万人次、落实社会保险12万人次、落实社会救助3.3万人次,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3年来,针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等执法环节,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6万余人,书面监督意见采纳率接近100%。3年共监督有关机关办理收监执行9000余人。近年来,巡回检察作为检察方式的重大改革,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逐步推广、稳步推进。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500余个检察院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共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3000余次,对全国1800余个社区矫正机构和1.4万余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最高检印发规定加快推进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平台建设。 2023年7月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解决反贪、反渎转隶后检察侦查办案手段不足、涉案账户资金信息查询不畅等突出问题,最高检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平台管理的规定》。《规定》从制定依据、查询平台的主要功能、申请查询的程序、安全保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规范使用和科学管理查询平台,依法、高效、安全、保密地查询信息提供了重要依据。《规定》明确,查询平台由最高检组织建立、统一管理,在最高检设置查询端口的同时,在省级检察院分设查询端口。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需查询厅局级以上人员账户资金和其他关联信息的,报最高检统一查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需查询县处级以下人员账户资金和其他关联信息的,由省级检察院侦查部门统一查询。《规定》强调,检察机关拟通过查询平台查询相关人员涉案账户资金和其他关联信息的,应当填报《查询审批表》,写明查询的具体内容、范围、理由和必要性,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主要证据材料。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应对查询申请的程序性、合法性、关联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规定》要求,查询平台实行查询申请审查、审核与操作相分离制度,负责审查、审核申请的检察人员不得执行查询操作。查询平台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委托无权人员进行查询,完成查询操作后应当立即退出查询平台等。目前,最高检第五检察厅正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在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办公厅、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服务中心的支持下,加快推进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平台建设和使用工作。查询平台建设完成后,可对4000余家银行涉案账户资金进行查询。(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三批)加强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护航企业健康发展。202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加强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三批)。这批典型案例共4件,包括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某市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某制衣厂诉湖南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某公司诉吉林省某县环保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以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检察监督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最高检在总结去年“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加强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于今年部署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其间,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探索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更高层次诉源治理促进更高水平社会治理等,通过高质效履职,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行政诉讼监督是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石。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法审查审判活动和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批典型案例聚焦行政裁判结果监督领域的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案件,依托“一手托两家”的职能,秉持穿透式监督、精准监督、系统监督、类案监督理念,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既促进法院公正司法,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和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凝聚安商惠企合力,为企业健康发展护航。例如,在某制衣厂诉湖南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中,虽然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某制衣厂因行政处罚陷入困境,85名工人可能失去工作机会。检察机关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推动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为当地留守人员增创了就业机会,并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出谋划策。“接下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大兴调查研究的浓厚氛围中,进一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求真务实、担当实干,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及时梳理办理各领域涉市场主体的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事例,不断总结经验与实践中的难点痛点,加强数据分析研判,从严落实‘一案三查’,强化业务指导,切实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作出新贡献。”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说。(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最高检印发意见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31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最高检第四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得不到及时有力惩治的问题,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对此,《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意见》共四部分12条,主要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既对检察履职提出具体要求,又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制度机制。《意见》要求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依法处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从检察办案情况看,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内部防范机制缺失、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完善防范内部人员犯罪的制度机制,是从源头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举措。(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检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助力企业依法高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31日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分析归纳民营企业所涉控告申诉案件的总体成因和风险点,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前分析、预防生产经营中高发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披露,2021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企业为主体的控告申诉案件线索37766件,办结31216件。其中,提出监督纠正意见4671件,监督意见被采纳2912件。从企业所涉及的控告申诉的案件构成来看,既有刑事申诉案件,也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其中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是主要构成类型。通过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反向审视,检察机关发现,涉诉风险高发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四大领域:一是企业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环节,二是企业对外融资担保环节,三是企业内部管理环节,四是企业纠纷处理环节。对此,《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归纳出能够适用于大多数情形的四个篇章的“风险点”“释法说理”和“控申检察提示”,助力企业依法高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2月以来,最高检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牵头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对所涉案件实行重点报备审查并采取重点交办、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集中治理,通过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帮助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6、最高人民检察院: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552件。2023年7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2023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552件,同比上升17.8%,在所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类型中位居第2位。检察机关办案发现,当前建筑业市场总体竞争有序,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规范易引发纠纷。“因‘黑白合同’、挂靠、无权代理等情形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易造成合同双方利益损失,而且如果房地产等项目因案被查封、保全的,极易损害众多购房者利益。”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类案的三个特点:“黑合同”易引发工程款争议。实践中,部分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规避监管、缴税等,选择签订俗称的“黑白合同”。“白合同”即中标合同,是双方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备案合同;“黑合同”则是变更中标文件记载的工期、价款、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个别建设工程中,因存在明招暗定、轮流坐庄、围标等行为,双方签订了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两份或者多份“黑合同”,这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实践中,对于存在多份无效合同的,应当以哪一份合同认定工程价款,易产生争议。挂靠等情形易导致难以确定付款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工程总承包、劳务分包、转包、借用资质挂靠经营等不同情形,一旦出现工程款纠纷,付款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增加当事人讼累和维权成本。无权代理易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分包、挂靠等较为常见。有的实际施工人未取得承包人或被挂靠人的代理权,擅自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易导致承包人或被挂靠人被动陷入诉讼纠纷。该负责人介绍说,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监督,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施工行为,推动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黑合同”,以及转包、违规分包、肢解发包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严格内部合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项目人员管理和财务管理,在对外签约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注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资质、签约人员身份及权限,及时收集施工资料。对涉及工期及设计变更,或者涉及工程量增减事宜的,要注意完善手续、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涉军犯罪彰显拥军护军检察担当。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28日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包括依法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事设施、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破坏军婚犯罪等。这是近年来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从全国检察机关征集的100多个案例,逐一研究,经调卷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最终确定了9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9起案例分别为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苏某某等三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石某某诈骗案,龚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钱某破坏军婚案,韩某破坏军婚案。这批典型案例中,每起案例所突出的重点各有不同。比如,石某某诈骗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精准打击冒充军人实施诈骗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主要凸显对破坏军事设施行为的从严打击和对国防、军事利益的保护;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对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界定;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力度。2016年以来,最高检先后5次就加强军地协作单独下发通知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意见,坚持依法办理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的指导办理,注重对涉军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涉军案件高质效办理和诉源治理。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办理机制,着力做好对军人家庭和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全方位保护工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最高检启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3日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启动仪式暨控告申诉检察业务专家咨询库专家聘任仪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出席活动,并介绍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的主要情况。该平台主要是根据涉法涉诉案件情况和人民群众诉求,综合运用“律师接待、公益律师代理申诉、简易听证、社会帮扶”等多种方式,力争及时就地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通过这个平台,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维护权利,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立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际,通过积极推进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深化开展接待窗口“控申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减轻人民群众访累、诉累。在常态化开展律师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场所值班制度的基础上,对首次到最高检申诉的,或家庭确有困难的申诉人,告知其可由公益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申诉提供法律帮助,提升申诉人的法治意识,助推申诉人更充分理解司法机关的裁判决定,促使信访矛盾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我把群众当亲人”理念,以“实现信访矛盾及时就地实质性化解”为目标,以“信访矛盾就地化解、群众困难全力解决、越级信访明显减少、服务群众作风优良、信访场所环境优化”为主要内容,力争“一次性”化解率大幅提高、向上信访明显下降、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以优质高效的群众接访工作力促信访矛盾在首次接访环节得到实质性化解,努力减轻人民群众访累、诉累。最高检下一步将充分发挥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作用,积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全力落实好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工作,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作用,进一步提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工作质效;积极开展公益律师免费代理申诉案件工作,引导申诉人依法依程序反映诉求,推进申诉法治化;探索建立涉检涉诉信访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帮扶工作,努力为申诉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有温度的社会心理服务。(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公安部:“清风二〇二三”专项行动开展半年来 整治农村赌博取得阶段性成效。2023年年7月8日消息,公安部近日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清风2023”专项行动工作举措及成效,并公布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1月,公安部部署开展“清风2023”专项行动,侦办农村地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大要案件,紧盯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乡村赌博治安乱点。经过半年的打击整治,农村赌博类警情同比下降23.1%,已取得一定程度遏制成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本地“纠集性”聚赌案件在农村赌博类刑事案件中占比超60%。在公安机关持续打击整治下,赌博团伙多选择在农村偏远地带的山林野地、废弃厂房、养殖场等流动设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的向地理位置更偏僻、管控力量更薄弱的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带转移,呈现出隐蔽性、流动性增强的特点。“农村赌博的诱惑性、欺骗性较大。”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级巡视员亓希国介绍,除传统赌博方式外,近年来网络赌博也开始在农村地区蔓延流行,其辐射面更大、诱惑性更强,但本质仍是“十赌十骗”“十赌十输”。另外,赌博犯罪多伴有争抢客源、赌资纠纷、讨要赌债等问题,易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给社会治安带来安全隐患。“为依法严惩‘职业化’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开设赌场犯罪的刑罚,将一般情形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还将适用数罪并罚。”亓希国介绍。为了全面掌握农村赌博发案规律、地域分布、周期性特点以及危害,针对性调整防范治理措施,不断提升打击整治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牵头建立农村赌博监测机制,在农村涉赌情况复杂的县(区)设立监测点,常态监测警情、案件等信息。“公安机关将紧盯农村地下赌场发展态势,持续深化专项打击整治。综合梳理确定一批农村涉赌重点地区,强化挂牌整治、精准督导,整治农村涉赌乱象,不断净化社会风气。”亓希国说。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村镇交界处、城乡接合部、农村环境复杂地带,加强对易涉赌重点场所的清查检查、暗访侦查,着力从源头上治理农村赌博问题。公安部组织开展以“禁赌博陋习·树清风正气”为主题的“禁赌宣传月”活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在常态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面对面禁赌宣传。各地公安机关共举办新闻发布会、现场宣传活动5500余场,设立禁赌宣传点3.4万个,广泛宣传禁赌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打击治理农村赌博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同发力。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禁赌工作,自觉抵制赌博陋习。”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贾俊强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司法部规范33类81项公证事项 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2023年7月8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所附《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规范了33类81项公证事项。与2021年制定的高频公证事项清单相比,规范的公证业务类别由12类扩大到33类,公证事项由22项增加到81项,其中包括学历、学位、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收入状况、继承、遗嘱、房屋买卖、婚前财产约定、升学派位(摇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与地方制定的证明材料清单相比,共减少非必要证明材料116项。《指导意见》坚持减证便民原则,明确证明材料清单之外无证明,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再让当事人提供,坚决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司法厅(局)和公证协会,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指导意见》还提供了《清单所涉证明列举》,明确了证明材料的具体证明文件形式。《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近期司法部积极推动公证为民办实事,进一步规范和精简公证证明材料,持续提升公证利企便民服务质效的又一项务实举措。(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司法部对2313件2022年法规规章备案审查 初步确认121件法规规章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2023年7月20日消息,司法部日前表示,司法部对2022年度报备的2313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其中地方性法规1509件,地方政府规章601件,部门规章203件。经审查,初步确认121件法规规章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均已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切实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审查发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缩减上位法禁止范围、违反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处罚法、违反法定授权、其他违反上位法问题等方面。司法部严格落实党中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对报备的法规规章依法逐件进行了审查。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2022年,司法部对审查发现的30件问题规章均已研究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及时纠错。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发挥备案审查“检验器”作用,对推动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从根本上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能,推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部坚决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不断提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以高质量的备案审查推动法规规章的高质量,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司法部工信部开展专项行动服务实体经济。2023年7月20日消息,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印发《“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方案》,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律师行业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行动作出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指导下,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行动时间为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着眼于服务实体经济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通过搭建律企协作平台,推动律师法律服务融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服务实体经济做强做优做大,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方案》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律师协会要共同组织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提供全业务、全时空、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司法部正式上线新版国家行政法规库。2023年7月26日,新版国家行政法规库在司法部官网正式上线运行,面向公众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截至上线当日,新版国家行政法规库收录现行有效行政法规601部,历次修订文本528部。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法规库公开的行政法规文本是国家正式版本。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法规公开质量,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国家行政法规库2.0版本的建设,在1.0版本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并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增加了现行有效行政法规的历次修订文本,进行现行有效数据和历次修订文本的关联,全面展现行政法规历史沿革,更好满足法治实践需要。同时优化下载功能,支持扫描二维码下载;优化检索功能,新增全文检索、高级检索、二次检索等;优化手机适配相关功能,实现与司法部官网有效对接。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践行法治为民要求,做好行政法规历史文本与现行有效行政法规立改废的衔接,落实国家行政法规库常态化维护和运行监控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行政法规库良好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权威、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司法部首次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千名青年律师”对口培养工程将实施。2023年7月2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司法部首次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方案中提出,在中央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和4省涉藏州县现有机制的基础上,本着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的原则,司法部立足律师行业规律特点和发展实际,优化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关系,由东部9省(市)和律师人数较多的河南、安徽、湖南、湖北等中部4省参与结对帮扶工作。鼓励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海南等6省立足本省实际,对西部省(区、市)律师行业开展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支持东中部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对非对口其他西部省(区、市)的帮扶。方案提出将实施“千名青年律师”对口培养工程。西部省(区、市)要选拔政治坚定、专业扎实、具有发展潜力的40岁以下青年律师共1000名纳入本地“青年律师后备人才库”,在对口帮扶省(市)的帮助下进行重点培养。同时,方案提出还将实施律师事务所“1对1”结对帮扶工程。在西部省(区、市)遴选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共600家,与对口帮扶省(市)600家律师事务所,建立“1对1”结对帮扶关系。实施律师协会结对互助工程,东中部省(市)律师协会与对口帮扶西部省(区、市)律师协会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结对互助,提升西部省(区、市)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能力。方案明确表示,将派驻到西藏、青海、甘肃、四川原“无律师县”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继续纳入司法部“援藏律师服务团”管理,全国律协将继续做好对山西、黑龙江原“无律师县”分所的扶持保障工作,巩固基本解决“无律师县”问题工作成果;继续扎实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加大向西藏、青海等边疆民族地区律师资源匮乏的县选派志愿律师的力度,确保律师服务县域全覆盖;鼓励支持志愿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到受援地开设分所,充分发挥志愿律师“传帮带”作用,推动受援地律师人才培养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方案还提出要研究建立青年律师西部锻炼机制,每年选派一批优秀青年律师到西部律师资源匮乏地区执业锻炼,加强评优评先、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政策保障。此外,全国律协继续组织实施藏汉、维汉、蒙汉双语律师培养,着力培养一批精通民族语言、熟悉民族宗教政策的双语律师;深化“专家律师西部巡回讲师团”活动,组织法学理论功底好、执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以授课、交流等形式为西部律师事业发展“传经送宝”。全国律协组织的涉外律师、青年律师、县域律师、律师行业领军人才等各类培训,律师名额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并承担培训期间食宿费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2023年7月20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在行政许可和备案方面,明确了相关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规定,进一步简化材料和优化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在服务规范方面,针对招聘信息审查、个人信息保护、明示服务信息、开展公平竞争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统一规定了服务原则、事项、标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年度报告、日常检查、诚信建设、社会监督等规定,尤其对创新监管方式、确定管辖权、撤销注销许可、加强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规定。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6.3万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2.1万个。公布实施《规定》,是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贯彻规范发展基本理念、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明确禁止变相分装 标签不得使用“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2023年7月12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表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修订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未来的特殊食品,《办法》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和注册管理实践,进一步严格产品配方注册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不断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办法》共6章52条,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从申请与注册程序、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严格配方注册,细化核查要求。明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强调现场核查需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司长周石平介绍,此次修订明确不予注册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禁止变相分装,即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的;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者检验能力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核查报告结论或者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注册要求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注册。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并进一步细化标签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比如,修订后《办法》明确标签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此外,《办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一方面体现“最严厉的处罚”,加大了对性质恶劣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以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二十万元,对于这类触碰“红线”的行为,要依法加强监管、重典治乱,提高法治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降低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体现了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有助于传递法治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文 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2023年7月12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坚决破除影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妨碍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障碍和隐性壁垒,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7月12日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办法明确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进一步规范了“散装食品”的定义,明确未经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根据需要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进行拆包销售或进行重新包装后销售的食品,均纳入“散装食品”的范畴。办法结合行业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安徽:全省新一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蓝图出炉。2023年7月8日消息,为接续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安徽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绘就全省新一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年建设蓝图。《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法律服务网络全面建成,“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法律援助深入人心,律师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供给大幅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增强,仲裁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大调解工作格局日益深化,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安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精准度显著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走在全国前列。《规划》强调,要加快推进均衡发展。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补贴等手段,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开展法律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挂职锻炼、交流培训、跟班学习等活动,确保县域法律服务有效覆盖。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低收入群体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有效增加每10万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为让公共法律服务“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可得”,《规划》要求,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深入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人民群众法律需求“一端发起,三台响应”,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中大有可为。《规划》指出,要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到2025年底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建立“万所联万会”法律服务机制。拓展公证“一网通办”和“跨省通办”,深化公证在金融、“三农”、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业务实践,扩大高频公证事项“跨省通办”业务范围。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探索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推进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引进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安徽,遴选优质法律服务和司法资源,形成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涉外服务、科技文创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积极“走出去”,主动“请进来”,随着安徽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速,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是应有之义。《规划》明确,要采取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方式,引导在皖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鼓励支持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开展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顾问试点工作,推动公证处入选司法部确定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机构,支持仲裁机构拓展涉外仲裁业务。实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重点人才培养计划。(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0、安徽法院加强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 提高办案质效 强化访源治理。2023年7月18日消息,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审判执行办案质效,加强访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案生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安徽法院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全省法院施行。《办法》明确,案访比是指一段时间内,法院和法官审判执行办案的信访数与法院受理案件数、法官(含执行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数之间的比值,要对法院案访比、法官案访比、业务条线案访比进行分析通报管理。具体来说,法院案访比中的案件数,以审判管理与服务平台中的受理案件数据为准。法官案访比中的案件数,以分配到法官的办案数据为准。法院案访比和法官案访比中的信访数,以法院信访信息平台登记的信访数据为准。同一信访人就同一涉诉案件重复信访、多头信访的,或者不同信访人就同一涉诉案件进行信访的,在案访比中只计入1个信访。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信访,已经依法终结的信访,不计入案访比中的信访数。案件当事人依法按程序提出上诉、刑事申诉、民事再审申请、行政再审申请和执行监督申请的,不计入案访比中的信访数。《办法》规定,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应当从已经发生的涉诉信访入手,查找法院办案质效管理和法官自身办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改进举措。《办法》还明确,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要由各级法院党组负责。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每月在本院公示本院法官案访比情况。安徽高院、各中级法院分别每季度、每两个月通报全省、全市法院案访比质效情况。安徽高院将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案访比质效情况,纳入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整体考核评价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制定衔接办法 加强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合力。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2023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省检察院法律监督与省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衔接办法》。《衔接办法》共13条,对衔接形式、衔接事项办理以及推动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等事项作了规定。这是安徽省继建立省政府与省检察院“府检联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衔接等工作机制之后,在省级层面建立的又一项协同监督机制。在衔接事项办理上,《衔接办法》规定,省政协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法律监督问题和线索、省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可转交省检察院办理;省检察院受理后应依法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省检察院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需要通过省政协推动解决的事项,以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具有普遍性或共性的情况等,可转送省政协办理,或作为其履职素材;省政协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结果应及时反馈。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需要省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事关平安安徽和法治安徽建设的重大问题,《衔接办法》提出,省政协、省检察院共同牵头,设置协商议题、制定协商计划,并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开展民主协商,研究对策建议,推动问题解决。针对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问题,《衔接办法》提出四条具体措施:省政协及委员提出的直接涉及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事项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省检察院经分析研判后,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立案调查;省检察院制发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建议可抄送省政协,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案例参考和实践依据;省检察院可对不同领域相关公益损害问题产生的原因、公益保护中存在的困难、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等进行分析,形成专项报告报送给省政协或向相关省政协委员反馈;省政协有关部门可将公益诉讼相关检察建议或专项报告,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推动相关问题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而实现检察建议向政协履职成果转化。为促进政协委员深度参与检察工作,《衔接办法》还规定,省检察院可邀请省政协委员参与工作调研、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检察听证、宣告送达、涉检信访案件专项评查、重大案件和重要检察工作的研究论证、庭审观摩评议等活动。同时,还可邀请其担任“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参与线索核查、调查取证、成效跟踪等工作。在选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检察听证员时,省检察院可提请省政协相关部门推荐适合的省政协委员参选。(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次交流会商会 共同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共同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2023年7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省高院召开省“两院”工作交流会商会第一次会议。今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商议建立交流会商机制。会前,省“两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确定了会商议题。会上,与会人员围绕共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等9个方面问题,深入沟通交流,并就强化协作配合、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共识。“这次交流会商会,标志着省‘两院’层面的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正式建立。”就如何推动省“两院”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常态化长效化,省高院提出,建立会议纪要落实反馈机制,定期互相通报协作配合事项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建立常态化会商交流机制,省“两院”轮流召开会议,各职能部门、对口单位加强常态化协作沟通;完善日常协作沟通机制,通过理论研究、案件讨论、工作评查、同堂培训等多种方式,深化良性互动,同题共答、同向共行,完善法检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局面,共同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省检察院指出,省“两院”要坚持同题共答,有效固化会商工作成果,切实提升会商协作实效。要从法律监督维度出发,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司法办案高质效、精细化,努力推动诉讼监督更加精准;从社会治理维度出发,进一步找准找实法检两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公约数”,全面推动企业合规、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守护绿色发展等工作深入互联互通。要坚持同频共振,立足两院会商平台,持之以恒深化法检之间良性互动关系,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实现“1+1>2”的效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3、安徽: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程三年行动方案出台。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安徽省司法厅2023年7月27日表示,为进一步扶持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促进律师队伍均衡发展,《安徽省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于近日出台。《方案》指出,要面向全省青年律师开展政治轮训,每名青年律师每年接受线下线上政治培训均不少于8课时。要建立律师行业党委成员、律师协会班子成员联系青年律师制度,推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合伙人与青年律师面对面交流,加强青年律师政治引导。《方案》明确,律师事务所要建立青年律师指导老师制度,为当年度新执业青年律师逐一安排指导老师。要加强青年律师业务培训,定期举办青年律师业务技能竞赛、论坛、青年律师研修班,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线上培训课程供给量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要鼓励青年律师参与行业建设,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青年律师担任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省、市律师协会要组建各类法律服务团,应当为青年律师预留相应名额。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业务80%以上应当安排符合条件的青年律师办理。省律师协会要统一购买法律数据检索服务,供全省律师免费使用。鼓励创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激励青年律师自主学习。《方案》规定,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按照业务收入一定比例提取青年律师发展资金,青年律师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青年律师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所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省律师协会要继续免收30周岁以下且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专职律师执业第一年和第二年的会费,研究发放县域青年律师专项生活补贴。设立青年律师、青年律师指导老师表彰项目,定期开展专项表彰。律师行业党委每年听取青年律师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及时研究解决青年律师工作难题,推动出台鼓励青年律师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要着力加强青年律师品行操守养成,定期编发《律师执业警示录》,组建以青年律师为重要成员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宣讲团,提升青年律师执业纪律意识。要不断完善律师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推进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开。(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4、合肥法院发布近三年物业纠纷审判工作情况。“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服务质量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指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表示,2020年至2022年,合肥两级法院共新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5130件,结案35109件。结案标的额由6656.6万元增至9769.5万元。一审审结该类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有27036件,占比78.63%。一审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共26517件,调撤率为77.13%。“总体来看,合肥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物业纠纷案件涉众人数多、群体性强,纠纷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合肥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王养俊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维护物业行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合肥中院对全市两级法院近三年审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在分析纠纷易发、多发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着力从源头化解纠纷,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和谐安定的物业服务新格局。在合肥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中,因拖欠物业费引发的纠纷占比超过97%,剩余不足3%的物业纠纷系因业主更换物业公司、业主行使知情权以及业主不满增值物业服务约定、小区公共收益、业主违章搭建、物管用房管理引发的纠纷。在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引发的纠纷中,业主拒缴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房屋质量或公共区域设施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区环境噪音污染问题、小区车位租赁困难等。其中,超70%的抗辩理由系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5、南京市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揭牌启用。2023年7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正式揭牌启用,这是南京法院为打通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最后一公里”,提升办理破产的集约度和便利度,构建府院联动而推出的一项新举措。该中心系全省首家市级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联合市司法局、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10余家单位,共同建立市级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打造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一站式”破产公共服务的综合工作平台。该平台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破产管理人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的“破产事务查询”系统,便可线上集约化办理破产信息查询等事务,包括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保权益单位(参保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等破产企业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南京市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同址办公,形成经营主体法律服务平台矩阵,整合市工商联和破产管理人市场要素资源与行业力量,将为困境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等经营主体提供法律咨询等破产公共法律服务,引导困境企业灵活运用庭外和解、预重整、重整等手段,推进破产领域诉源治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杭州市中级法院设立生物经济审判庭。为服务保障区域生物经济产业发展,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23年7月26日增挂生物经济审判庭牌子。杭州中院生物经济审判庭也成为全国法院系统较早探索设立的,以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案件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审判庭。当前,我国生物经济呈现加快发展趋势,已成为以生命科学、生物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形态。与此同时,杭州市知名生物医药企业集聚度高,生物经济产业平台迅速发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近年来,杭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生物经济纠纷案件,如涉“扬麦25”植物新品种权案、涉肝靶向药物专利纠纷案等,依法保障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7、珠海中院以“六不”破冰企业合规改革 发出全国首份《企业专项刑事合规证明书》。2023年7月17日早上,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法官们抱着国徽、庭审设备陆续登上警车。当地气象部门此前已发布台风“泰利”黄色预警,当日将有大风和暴雨。这一天,按预定计划,法官、检察官要到200公里之外的肇庆市办案。在那里,有几十位企业员工正等着法院“给说法”。经过当天公开庭审,珠海中院依法审结珠海法院首宗企业合规案,发出全国首份《企业专项刑事合规证明书》。办案过程中,珠海中院创新六个“不”理念——不“坐堂审案”、不“得过且过”、不“拖泥带水”、不“人走茶凉”、不“就案办案”、不“眼高手低”——成功破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难题。1、法官将法庭搬进涉案企业。韩某是优某公司、恒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年前,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两家公司和韩某均被立案调查。审查起诉阶段,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整改,并在合规考察通过后,向珠海中院提起公诉。立案后,珠海中院合议庭就确定了将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的审理思路,先后三次到肇庆实地查看企业整改情况、经营现状,认为涉案企业需要进行合规建设与合规文化培育。为此,经被告人申请,合议庭和公诉人商议后决定,改变传统“坐堂审案”模式,将法庭“搬”进涉案企业。在17日的庭审现场,旁听席上座无虚席,该企业员工“沉浸式”聆听案件审理每一个环节。经过一个多小时庭审和认真合议后,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单位优某公司、恒某公司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场庭审让我对企业合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企业未来发展重新收获了信心,今后我们公司一定会以案为鉴、吸取教训,合规守法经营。”庭审结束后,涉案企业管理人员梁某表示。2、六方评审确保合规审查公正。“企业合规改革对于法院来说是全新领域,难点和关键点在于如何以审判为中心找准法院在改革中的定位和职能作用。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该案合议庭成员李晓琦说。为保障合规审查专业性和客观中立性,合议庭坚持不“得过且过”理念,邀请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国企法务等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评审专家到涉案企业实地查看经营状况,全面审查了合规整改材料等。4月26日,合议庭在该企业召开合规整改庭前现场评审会,合议庭与公诉人,评审专家、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六方参会。评审会认为,该企业合规整改基本合格,但在管理架构和监管体系上仍存在风险点。为此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要求企业限期落实。6月,考察期届满后,评审专家再次对进一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最终认为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出具了评审报告,并将在开庭当天作为专家证人出庭。7月,合规整改合格后,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公开庭审。“此案当庭宣判,不‘拖泥带水’,对涉案企业尽快走出阴霾,早日回到生产经营正轨具有重要意义。”一名评审专家在庭审后感慨道。“终于尘埃落定了,感谢合议庭、公诉人及社会各界帮助我们企业合规整改。今后我一定会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方面做好企业管理工作,通过健康经营回馈社会。”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韩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合议庭成员侯静晶在庭审后叮嘱韩某,一定要树牢合规经营理念,巩固合规整改成效。“合规整改后,取得从宽处理结果并不是最终目的,法院也不会因此‘人走茶凉’,已经对涉案企业制定好了跟踪回访计划,进一步督促落实合规承诺。”侯静晶说。3、司法助力涉案企业轻装上阵。在该案审结后,为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合议庭摒弃“就案办案”误区,着手为涉案企业后续发展减轻后顾之忧。庭审后,珠海中院会同珠海市检察院向涉案企业发出全国首份《企业专项刑事合规证明书》。“应企业书面申请,考虑到涉案企业经营需要,法院、检察院慎重考虑之后发出这份证明书。希望你吸取教训、珍惜机会,带领企业合规合法经营,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该案公诉人、珠海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学磊寄语被告人。为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珠海中院拒绝“眼高手低”,坚持将企业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以司法力量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法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跳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误区,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惩治与保护并举,探索审判阶段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路径,持续发挥经济特区法院先行示范作用,努力打造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珠海样本。”该案主审法官、珠海中院院长张春和说。对于此次珠海中院破冰企业合规改革,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评价说:“企业合规改革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珠海法院坚持大胆创新,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成功办理了首宗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不仅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将合规整改结果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还创造性地发出企业合规证明书,帮助涉案企业轻装上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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