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 强化审判条线指导 彰显示范引领效应。2023年8月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完善审级监督体系,强化审判条线指导,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指导意见》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工作要求,针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问题”,细化明确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重点解决哪些案件“向上走”以及如何“向上走”的问题,推动较高层级法院通过提级审理典型案件,充分发挥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诉源治理、防止外部干预的功能作用。《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六类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提级管辖。《指导意见》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外,符合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等六类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确须纠正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指导意见》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践,进一步完善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程序,配发了相关法律文书样式。《指导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加大监督管理和条线指导力度,配套完善激励考核和成果转化机制,把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规则示范意义、对下指导效果、诉源治理成效、社会各界反映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确保改革举措在各级人民法院落地见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部司法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周加海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同时,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二是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明确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五是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主观明知”要件的认定规则作了明确:一方面,要求从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形,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在此基础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此外,《解释》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以及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解释》还对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等予以明确。《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一是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二是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三是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部重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副庭长李明义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杨临萍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杨临萍就《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与一般侵权不同,生态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证明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亦有不同,因此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十分必要。”杨临萍指出,对此,《解释》第一条作出正向规定,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解释》第二条作出反向排除规定,明确未经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封闭空间内发生损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等情形,不属于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确定相关民事责任。“数人侵权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杨临萍指出,《解释》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数人侵权的一般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案件特点,通过第五条至第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按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新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方式中的比重不断上升。针对审判实践中涉及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区分三种情形予以规定。此外,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第三人侵权规则,《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解释》还针对特定利益的保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等作出规定。同时发布的《规定》共3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刘竹梅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介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规定》列举了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刘竹梅特别提出,因果关系是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最关键要件,《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为防止滥诉,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生效刑事裁判、行政裁判未予认定的事实,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裁判亦不予认定的情况,忽视了三大诉讼证明标准之不同。”刘竹梅指出,《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专家证据制度对于破解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规定》以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共8个条文的体量,对专家证据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规定》还对损失、费用等的酌定问题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导全国法院深入开展首个全国生态日宣传活动;发布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一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一系列“组合拳”,抓实抓好首个全国生态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杨临萍指出,人民法院将以全国生态日为契机,更加深入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充分地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法检协同联动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效发展。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次案例的发布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规范办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效发展。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约占法院当年审结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九成。2018年以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98.9%在诉前即得到有效整改;提起诉讼的,99.7%得到法院支持。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诉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这些案例覆盖多个领域,涵盖了流域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方面,凸显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覆盖和多样性。本次发布的案例均为起诉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样安排旨在引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兼顾“公益”和“诉讼”,针对整改不到位的,敢于、善于运用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效果,高效制止违法行为,修复受损公益,以“诉”的方式和形态解决问题,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促进社会进步。案例还体现了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居中裁判职能,在公益保护中发挥司法作用。“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全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司法现代化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化,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办案力度,深化办案实践,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措施,准确把握“可诉性”的司法要求,让提起诉讼成为促进办案精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裁判体现价值引领。要积极稳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健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合力,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6、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守护国财国土保障国家惠民政策有效执行。2023年8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以“守护国财国土、助推惠民政策落实”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保障国家惠民政策有效执行。本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成品油领域税收监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闲置国有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长沙市检察机关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电价优惠政策行政公益诉讼案。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55270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9504件,共督促收回国有财产290亿余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51亿余元,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6.75万余亩。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了污染企业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案,并通过指导办理一批难度大、有影响的案件,督促整治成品油税收监管秩序;保护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基金;追回煤炭等矿产资源损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依法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等,带动各级检察院不断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办案工作。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大数据赋能税收监管、土地闲置低效的分类处置、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最后一公里”等方面,展示了检察机关在有效保护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案例还拓展了传统国财领域案件类型,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红利等情形,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见效,拓展了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空间。同时,依托大数据发现类案线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达成协同共治、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的经验做法以及从中提炼的办案机制等,对各地办好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推广运用数字监督模型,把提升办案质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国财国土领域理论和实务疑难问题研究,明晰案件范围和类型,指导各地妥善办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促进协同共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7、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依法惩治、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2023年8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高质效办理每一件金融领域新类型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办案指导。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例如,通过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要客观认定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对于国有公司应得而未获得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损失数额;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要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通过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应从实质上把握“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他人因行为人挪用公款犯罪直接获利,虽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利益违法性有认知的,对他人的直接获利可认定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8、最高检、国家林草局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建立协作机制 凝聚保护发展林草资源法治合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协同作用,强化林草领域执法司法衔接,最高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法治合力,提升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意见》从持续强化协作意识,合力守护林草资源;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提升林草治理水平;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协同推动案件办理;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不断丰富协作形式四个方面对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提出要求。《意见》强调,保护和发展林草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美丽中国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必须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为林草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林草部门良性互动,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以法治护航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对提升林草治理水平和监管能力,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有重要意义。《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大对林草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林草领域存在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林草资源保护治理。《意见》强调,各级林草部门要重视和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作用,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合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确保全面履职尽责。要正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依法履职尽责、维护执法威信的强大后盾,认真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积极争取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协作机制。要深化信息共享,定期相互通报涉林草领域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决定、执法司法办案情况等工作信息;强化办案协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推动办理重大破坏林草资源案件;加强调研督导,对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共同推进业务建设,做好联合宣传。(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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