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9月1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说,本次会议共审议9件法律和决定草案,通过其中4件;听取审议5个工作报告;批准1件国际条约等,顺利完成各项预定任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对于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填补了涉外领域相关立法空白,为保护我国公民、法人、组织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友好交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利于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增强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9月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细化和完善。《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紧扣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三是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要求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要求主管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多元解纷工作。2023年9月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大部署,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诉源治理、多元化解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前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生活的美好期盼,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完善“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要积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该机制在预防和化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的独特优势作用,做深做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诉源治理工作。《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对接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所辖各级部门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机构、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方式,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共同为当事人提供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调解协议制作、诉调对接等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通知》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两部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调解组织建设等,并对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管理、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强调,要坚持党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加强沟通会商,推动各地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队伍绩效评估激励体系,加强多元化解工作宣传引导,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目前,此项工作将在广东、福建、山东、内蒙古等地开展试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知产法庭集中开庭审理两起技术秘密侵权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9月11日至15日共同开展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202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开庭审理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两案,由审判长余晓汉和审判员何隽、欧宏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两案中春风公司均主张,李某等在春风公司工作期间获知春风公司关于全地形车研发的技术秘密,李某等从春风公司离职后加入赛格威公司,赛格威公司将上述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春风公司据此主张,赛格威公司侵害了春风公司的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赛格威公司和李某等涉案离职人员赔偿春风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在两案中均认为,春风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已经为公共领域的技术信息所公开,不构成技术秘密,故两案均判决驳回春风公司有关技术秘密的诉讼请求。春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庭审中,春风公司和赛格威公司均做了充分准备,双方均向合议庭提交了多份对比文献及技术要点拆解示意图,双方围绕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观点陈述,重点针对春风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是否具有秘密性,展开了多轮反复激烈的法庭辩论。合议庭三位法官就相关法律和技术问题进行了反复追问和深度调查,庭审持续了四小时。在其中一起技术秘密侵权案中,还涉及春风公司主张的与涉案技术相关的专利权属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其权属诉求。本次庭审对此争议一并进行了审理。加强技术秘密司法保护,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建立起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集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截至今年8月31日,法庭共受理案件16448件,其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6278件(含技术秘密案件375件)、垄断案件170件,共审结13633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9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近日发布,将于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的试点期限,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通知》要求,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试点省(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通知》,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实施办法》第二条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9月27日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今年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纠纷解决多元化,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成效显著。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独立保函、信用证、审计侵权赔偿、保险人代位求偿、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服务合同、股权转让等涉外商事纠纷的多个类型,还有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案件,均为“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案件,所涉法律争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这些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申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明确担保函的付款义务不受基础交易项下抗辩权的影响,厘清反担保函项下“善意付款”的认定标准;阐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的注意义务及侵权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强调人民法院无权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扩大认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准确界定法律服务合同的范围与商业风险的界限,指出律师事务所就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对目标公司在股权交易前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公平合理,不负有审查义务,提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统一裁判尺度。澄清涉外独立保函纠纷中相符索赔与欺诈的认定等争议问题,阐释反担保函受益人在尚未获得付款请求权的情况下,隐瞒事实、虚假提交表面相符索赔请求可能因滥用付款请求权而构成欺诈;强调信用证交易项下议付行的独立审单责任,确立议付行的议付行为是否善意的裁判尺度;明晰股权转让中的回购性商业安排和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对合同目的、让与担保的从属性特征、受让方的股东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等进行全面分析。本次入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于切实保护中外投资者市场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准确适用准据法。准确理解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条款,界定根本违约和解除权行使期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准确解释《蒙特利尔公约》,确认《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适用法院地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和国际惯例,在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中确认提前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和效力。本次入选的典型案例反映出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适用准据法,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的司法立场。四是加强国际、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促进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跨区承认、认可和执行。根据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被查封财产、提起另案诉讼对被查封财产进行确权、意图规避执行的实际案情,依法驳回受让方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两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在保障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的同时有力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适用互惠原则承认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决效力,践行中新承认和执行金钱判决指导备忘录的精神。“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问题作出清晰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的重要举措。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利于从裁判中准确提炼法律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办理起到指导示范效应,而且促使各级法院持续深化精品战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9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为,被调用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调研,为进一步规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1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对于《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处理。经审查,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对于申诉人以被调用出席原审法庭的检察官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由提出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二、案件已经进入第二审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调用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由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调用决定的案件,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继续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相关职责至案件审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9月11日至15日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202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医药、殡葬、汽车销售和建材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其中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案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4种滥用行为,2件垄断协议类案件分别涉及纵向协议和横向协议。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针对殡葬行业公用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汽车销售行业、建材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或者判决足额赔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利益。典型案件的裁判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具有指引价值。“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首次阐释了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以及不公平高价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尝试判令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承担在合法合理条件下恢复交易的义务;“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进一步明确了拒绝交易纠纷管辖连结点的确定标准。健全衔接机制,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有利于推动反垄断执法司法形成合力,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得到澄清,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而“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则细化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依法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案件类型包括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既涉及家用电器、短视频、网络游戏、餐饮点评等生活消费领域,也涉及诊断试剂等高科技领域。在“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获利及原告损失具体数额,但足以认定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知名度、不正当手段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阐明技术秘密信息与其载体文件的关系,对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具有示范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审理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探索大数据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保护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新业态新模式司法需求,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健康发展需要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面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裁判的规范示范引导作用,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绕开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及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在“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影响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虚假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惩治网暴“按键伤人”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明确网络暴力罪名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足执法司法实践,在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共20条,包括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比2013年126件增长了近四倍;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仅占4.69%。当年共审结诽谤刑事案件587件,其中,不予受理的271件,占46.17%;驳回起诉的110件,占18.74%;准予撤诉的97件,占16.52%;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仅占13.46%,其中判决有罪的仅有43人。为何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周加海介绍,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周加海说。《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网暴犯罪体现从严惩治精神。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对这些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惩处?《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以及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等。“网络诽谤传播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被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难,通过自诉很难实现权利救济,更无法通过自诉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李文峰介绍,《意见》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能动履职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意见》还对各部门强化衔接配合提出要求,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孙萍表示,公安机关将切实落实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公安机关将全力做好协助取证工作,切实帮助被害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发布的《意见》也是三方密切协作的结果。”李文峰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及时、规范、全面侦查取证、查清事实,在证据标准、程序适用上强化沟通,增强打击合力。“网络暴力成因复杂,需要综合治理。”周加海介绍,《意见》强调,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方式,做实诉源治理,促进多元共治,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空间。《意见》要求,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网络暴力的不良影响,以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我们相信,《意见》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周加海说。
10、最高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行政检察监督做好“春天的事业”。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9月6日共同发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谢某胜诉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检察监督案、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检察院督促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无锡市某区检察院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残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效开展涉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让广大残疾人在享有和实现各项合法权益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最高检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立足行政检察监督,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凝聚治理合力为抓手,联合民政、残联等部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涉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残疾人领取补助奖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重点环节,办理了一大批以该批典型案例为代表的行政检察案件,为残疾人纾困解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等规定,加强涉残疾人行政诉讼监督,将促进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探索开展涉残疾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化大数据赋能,建立促进残疾人权益保护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深化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共同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 深化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 提升流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9月4日发布7件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检察机关办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领域案件提供规范和指引。本批案例包括云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南盘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遂宁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跨界小流域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源头水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宜昌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船舶修造、拆解行业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树林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批案例涉及违规超采地下水、红树林湿地破坏、水生态流量违规泄放、船舶污染、养殖污染、黑臭水体污染等问题,所监督问题的违法性、流域性体现较为明显,履职过程与办案成效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对检察机关办案具有规范指引作用,有助于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促进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要求。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具有整体性、协同性、复合性。这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打破固有框架和区域监管壁垒,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作用,助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协同治理。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保护自然环境要素,促进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此外,这批典型案例还体现了协同治理行业性污染问题,提升流域水污染防治水平;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助推流域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等特点。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美丽中国建设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助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持续加大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自办案件力度,重点助力解决需上下游联动、岸上岸下有效衔接的流域综合治理突出问题;持续做深做实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重点领域案件办理,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导向,注重办案方式方法,统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2、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2023年9月1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这批指导性案例经过初审、阅卷、编写、征求意见、案例指导委员会讨论等多个程序,由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200余件案件中精心挑选撰写。这也是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实行综合履职以来,首次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指导性案例,旨在促进检察机关综合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破解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健康市场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涵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多种职能,既有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又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还有针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既有涉及传统卫浴产品领域的商标类案件,也有涉及芯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视听作品传播的新型网络侵权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职中,既重视案件办理质量,又注重诉源治理,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深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例如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通过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意见建议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治理。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抓实专业素能建设,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和有力举措激励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动计划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2023年9月6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就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出明确要求。《行动计划》指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对于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动计划》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等原则,通过三年时间狠抓落实,使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行动计划》围绕6个方面重点任务,提出了17项具体工作举措。强调要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全方位管理。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有关工作,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要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要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要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权益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要强化督促落实,明确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将贯彻落实本计划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要推进经验交流,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9月15日消息,教育部近日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办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信息来源:教育部网站)
1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2023年9月6日消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编号GB/T42748-2023),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指引》提供了专利评估的基础性方法工具,有利于引导各方把握专利的制度特点和运用规律,实现评估指标更全面、评估方法更科学。《指引》在前期开展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可扩展、可操作的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4项,三级指标27项及若干项扩展指标,科学指导许可转让、金融、财税、侵权救济、分级管理等不同场景下的指标选取和权重调整,供企业、高校、科研组织、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场景选用,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或综合市场信息分析,促成专利的市场定价和价值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指引》的推广实施力度,推动完善专利评估机制,提升专利评估能力,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基础支撑,促进创新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6、中央网信办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2023年9月16日消息,中央网信办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整体安排。《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公民个人网络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网络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出台《指导意见》,对推动网络生态治理,更好维护保障广大网民网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明确了涉个人举报处置重点;要求建立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快速处置通道,从严处置首发、首转、多发、煽动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账号;加强特殊群体网络合法权益保护。同时,开设线上涉企举报专区,健全举报查证机制,强化举报政策指导,重点受理处置侵害企业及企业家名誉的虚假不实信息、违法网站和账号,优化网上营商环境。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网信部门优化举报服务,完善制度规范,统一研判标准,强化技术支撑,健全处置机制,满足广大网民多层次多样化举报需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新版《仲裁规则》 仲裁文件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年9月5日在京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介绍,新版《仲裁规则》在完善程序设计的同时兼顾制度创新,不断增强仲裁程序的自治性、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努力为贸仲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的制度保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国际化、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服务。新版《仲裁规则》修订涉及30余项内容,主要包括: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的广泛应用,明确仲裁文件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仲裁庭有权决定网上视频开庭、仲裁员电子签名效力、裁决书电子文本送达等,积极回应数字化时代需求;首次在规则中明确仲裁前置程序对提起仲裁申请的效力,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前置程序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规定第三方应就其资助的信息及时向仲裁庭披露,有助于仲裁庭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明确超过30亿元争议金额的仲裁收费封顶及中外仲裁员小时报酬规定和标准,降低国内案件仲裁费费率标准,进一步减轻当事人仲裁费用成本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2023年9月6日消息,针对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发现难、办案能力不足、查办合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办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紧紧扭住对“人”监督这一民事检察监督的“牛鼻子”,做到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精准监督。这是全国省级检察院中首个针对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问题制发的办案指导意见。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实体性权利,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指导意见》要求,省检察院机关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围绕虚假诉讼监督这一工作重点和民事审判、执行环节,从线索发现和管理开始,主动作为、能动履职,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规范监督。开展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是前提。《指导意见》为此提出,要从对外主动收集线索、对内积极摸排线索、利用大数据赋能发现线索三个方面入手,多渠道加以挖掘。收集线索后,要强化线索研判和规范管理,通过建立线索管理台账、规范线索处置流程、健全线索层报备案机制和筛查重点领域线索等措施,以实现民事检察违法线索分类分层处理,提高线索成案质量。《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民事深层次违法监督的方式和路径,强调要充分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及时移送涉案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等各类监督方式,提升深层次违法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促进社会治理、诉源治理。此外,为给予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以有力的机制保障,《指导意见》从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坚持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畅通内部协作配合、注重外部沟通协作以及强化科学考核激励、加强总结规范宣传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早在2019年,省检察院便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四年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专项活动期间,省检察院通过采取挂牌督办领办、专案引领、类案治理、机制建设等举措,一体履职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取得较好效果,“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助力诚信社会建设”被评为2021年度安徽省“十大法治事件”。(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9、安徽高院规范涉诉信访案件办理 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2023年9月9日消息,为规范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涉诉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安徽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和《安徽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若干规定》共39条,从信访案件办理原则、受理与分流、在办案件信访办理、已结案件信访办理、来访接待、救助帮扶、信访终结、考核问责等方面,对信访案件办理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办案责任与办访责任、“前端治理”与“末端化解”、办案部门与信访部门相融合等制度设计,强化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办理),推动转变司法理念、改进作风、提升能力。《若干规定》专门对已结案件发生的信访办理范畴、方式作出详细规定,防止程序空转。同步施行的《工作指引》规定,全省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经释法析理,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仍有不同意见的,经信访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听证会,信访人也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工作指引》用22个条文,对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全面规范全省法院信访听证工作。安徽多地法院先行先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工作,已组织听证81件,其中22件在听证后,信访人主动息诉罢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安徽: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厘清“边界线”。2023年9月9日消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打通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安徽省司法厅、省委编办日前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意见》指出,2023年底前,赋权事项有效承接,乡镇街道“一目录三清单”制度体系基本构建,即《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2024年底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效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多领域执法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明显增强,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区域面积、执法任务等,通过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等形式,在机构限额内组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活动。搭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将辖区内县级派驻执法力量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力量全部纳入平台统筹配置。探索“区划+区域”执法模式,推动大乡镇、大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周边小乡镇、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力量。鼓励市县自上往下跨层级调剂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相应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必要时可通过市县两级直接划转空余编制、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下沉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等方式,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办理审核决定应当三分离。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意见》明确,各县(市、区)对照《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按照“基本盘+自选”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并制定公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厘清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执法边界。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县级相关部门管辖。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乡镇街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法制审核意见书和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程序,做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意见》要求,创新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执法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力求案结事了,减少行政争议。乡镇街道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赋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确保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指挥调度、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权责明晰。探索推行“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无法独立解决的复杂事项、突发事件及属于县级管理权限内的问题线索等,要主动向县级部门“吹哨”,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快速响应“报到”、协同解决问题。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赋权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做好案件移送。(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1、安徽省金调委驻庐阳法院调解工作室成立。2023年9月16日消息,安徽银行业保险业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近日挂牌成立。揭牌仪式上,庐阳法院向安徽省金调委委派第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件,并联合开展案件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揭牌仪式前,安徽省金调委与庐阳法院签订《全面对接备忘录》,就组建调解工作室、派驻人员、委派案件、金融案件调解、司法确认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室成立后,庐阳法院将对诉前诉中涉金融纠纷案件委派给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或制作民事调解书。安徽省金调委和庐阳法院还将依托调解工作室建立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交流机制,分析涉金融纠纷案件解决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和协调相关问题的解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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