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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3年10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2/17     浏览次数: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10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会议审议通过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对于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关方面要做好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9日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取得积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今年9月26日出席第五届京津冀司法论坛强调,要进一步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自觉和能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自觉担当起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职责使命,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任务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张军院长讲话精神,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办好相关案件,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妥善化解灾后矛盾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8日发布5个人民法院妥善化解灾后矛盾纠纷典型案例。今年夏季,受台风“杜苏芮”影响,北京、天津和河北部分地区遭受极端强降雨袭击。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今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涉汛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人民法院妥善化解灾后矛盾纠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办好相关案件。在本批多个案例中,人民法院坚持靠前服务,上门办案、现场调解,高效化解灾后矛盾纠纷,助力灾后恢复重建。在案例2、3中,人民法院注重发挥调解重要作用,依托法院调解室及时调处灾后矛盾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高效修复灾后社会关系,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受洪涝灾害影响,一些企业遭受不同程度损失,有的甚至出现经营困难问题。在案例4、5中,面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的企业,人民法院及时了解其司法需求,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有效助力复工复产,收到良好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交流近年来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研究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工作的任务措施,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为受表彰代表颁奖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军指出,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能。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密切配合,有效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领会陈文清书记讲话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政治上看做好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推动新时代调解工作深化实化、高质量发展。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支持开展“无讼”村(社区)等创建,关注、研析类案多发高发、大幅上升的原因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形成、进步。要汇聚化解合力,既“走出去”指导、支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院特邀调解等解纷力量,又结合实际把解纷资源“引进来”参与成讼案件化解工作。要完善诉调对接,做好诉前引导,健全委派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做实调解平台“三进”工作,提升纠纷化解效果。要加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开展业务培训、制发指导案例等实现常态化业务指导,完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做实指导和支持调解职能、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贺荣指出,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等各方面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做好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陈文清书记讲话要求,坚持党对调解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政治建设和调解工作深度融合,确保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作为根本任务,在预防排查上采取硬实措施,抓好基层、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涉外等矛盾纠纷化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分类指导,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制度规则,进一步深化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要提升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全国调解工作信息平台,实现调解业务“一网统管”“一网通办”。要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因地制宜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加大保障力度,强化专业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培育高素质调解员队伍。要强化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深化访调对接、警调对接,探索检调对接,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资源,合力推动调解工作取得更大实效。会上,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左力宣读了《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决定》,对299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999名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表彰。10个单位和个人作了大会交流发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 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从总体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加强组织实施6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用27个条文对《意见》中的19项内容进行了落实和细化。《指导意见》加强了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司法活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林文学表示。此外,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方面,《指导意见》强调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林文学表示。《指导意见》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指导意见》重视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等。《指导意见》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林文学介绍。《指导意见》还强调,要通过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等举措,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落细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增强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民营企业诉累。”林文学说。同时发布的12个再审典型案例涵括了四级法院和东中西部都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12个案例中,有的是原判事实认定有误,有的是出现了新的证据,有的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7个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为全案改判无罪,1件是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5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也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判中的错误。“敢不敢纠错、能不能纠错,体现着司法者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期待。”胡仕浩在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其中,段琪桂再审无罪的职务侵占案,蠡园公司与名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等4个案件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立场。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对机械执法提出了警示,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案、孟丙祥逃税案明确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效应。在赵寿喜诈骗案、王成军信用卡诈骗案、蒋启智骗取票据承兑案、崔宗超与公路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保护人格权益 护航民营经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6日召开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日前,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陈宜芳指出:“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作为。发布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审判实践需求的主动回应。”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本次发布的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对网络自媒体恶意侵害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网络自媒体账号之间相互引流的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进行了积极探索,依法惩治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等行为。对于企业家而言,名誉权不仅关乎其个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用于骨灰盒、棺材、寿衣等殡葬用品,显示出当前人格权侵权方式的多样化、隐蔽化。就此,审理法院作出否定性评价,维护了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了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保护人格权,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同样重要。“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给民事审判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吴景丽指出。法院在审理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时,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构成侵权,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和指引价值。一副好口碑就是最大的流量。良好商誉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但是有的市场主体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被告以不实短视频方式损害民营企业形象和名誉,对此法院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了公平有序竞争环境。“民营企业或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进行救济。”边永民建议道。“近年来,舆论场上出现了一些抹黑、诋毁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不实言论,一定程度上困扰和阻碍了民营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是司法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需要和实际问题的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华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创始人,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王连增评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发布10个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案例示范和引领作用,集中展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工作成效。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多种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被招商企业因政府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有效保护了企业的信赖利益,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当地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吕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宣告无罪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为维护稳定、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充分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在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借助调解手段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在法律框架内重新架起民营企业的合作桥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王某与某货站、刘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妥善权衡执行目的与小微企业经营利益,让作为小微企业的被执行人能够对执行标的继续使用创造价值,有效促成执行双方合作共赢。人民法院始终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提高案件审理水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在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霉菌项目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强制批准权,打破重整阶段的谈判僵局,使重整计划得以顺利通过,企业数亿资产得以及时盘活,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和当地粮油市场的稳定发展。良好生态环境是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是环资案件司法裁判的核心目标。在本次案例发布中,特选取一件保护黑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保护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某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吉林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该案中,被告非法开采泥炭土,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该案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修复土壤等全部义务,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案涉地块具备了基本耕种条件,实现了司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目的,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最高法曾于2023年3月印发《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高质量建设国家公园,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7日发布10件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涉及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五个首批设立的国家公园,以及列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的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切实加大自然生态保护力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国家公园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努力推动我国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此次发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国家公园保护的案件诉讼种类多、保护国家公园范围广等特点,体现坚持能动司法、最严法治、预防性司法等理念,展现法院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给子孙后代留下珍贵自然资产的责任担当,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案例五王某民等六人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国家公园管理方面的漏洞短板,没有机械司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查漏补缺,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案例三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毗邻区域环境污染行为的治理;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进行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案例一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非法采矿案,对于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资源的行为,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用司法利剑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案例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清、叶某青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行为人已被另案判处刑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最严法治的原则。案例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燕等四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网络支付、邮寄交货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态度。案例四李某华等十一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动物园经营者的犯罪人,为预防其利用从事野生动物收购、饲养、出售、运输等便利条件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禁止令”,体现了预防性司法理念。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民生、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案例二张某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对于刚刚脱贫的当地村民适用缓刑,避免刚脱贫的家庭因刑返贫,较好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案例六李某良、羊某理失火、羊某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义务,体现了司法对民生保障的关切。案例九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案,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伤亡人员的家属请求有关部门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目标。案例十青海某水电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促成案涉水电站全面复工,有效化解了企业破产纠纷,妥善处理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2023年10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意见》着眼于实现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坚持预防为主、协调联动,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加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四个方面,对夯实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及早发现矛盾纠纷,《意见》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同时加强与群防群治力量和基层维稳单位的信息共享、联排联动,做到排查全覆盖、无盲区。为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意见》要求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和重点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意见》提出依托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市、县两级“一站式”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筹各类法律服务资源,联动各类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形成工作合力。《意见》从规范诉调对接工作出发,对加强诉前引导、及时分流案件、依法受理调解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引,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向属地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委派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当事人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人民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指定。三是对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受理、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办理调解终结手续,将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队伍和经费的有力保障。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员317.6万人,但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专职人民调解员仅占总数的13%,且经费保障长期严重不足。对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从专业化和职业化两个方面,对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提出了要求,并提出建立青年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机制,组织青年律师特别是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锻炼。为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意见》强调要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对加强经费保障,《意见》从地方财政保障、设立单位保障、社会保障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地方财政保障方面,要推动落实将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设立单位保障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社会保障方面,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效,需要科技赋能。《意见》提出,通过强化信息化平台对接的方式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的“总对总”对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与13家中央单位建立了“总对总”对接机制。司法部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20多个省份研发了智能移动调解系统。《意见》提出司法部加快推进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建设,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纠纷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依托司法部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系统平台的对接,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在线司法确认。(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文件服务保障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2023年10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推动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司法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部署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广州南沙地处大湾区地理几何中心,作为连接珠江口两岸城市群和港澳地区的枢纽性节点,是广州发挥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作用的重大承载平台。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提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国务院战略部署,结合南沙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台服务保障广州南沙建设发展的司法文件,就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等社会关注重点领域作出回应。文件关注广州南沙实际司法需求,对服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外涉港澳审判机制建设和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国际区际司法交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促进粤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供助力。文件充分考虑了广州南沙“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司法环境和地方法院有益探索实践,既注重实用性和可行性,又为鼓励细化和创新制度预留了政策空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评估和指导落实,推动三个文件有效衔接、协同发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系统、实用、精准的司法支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检印发《指引》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2023年10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指引》和《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完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协同工作机制”等要求的重要举措。巡回检察制度从2018年5月开始试点以来,取得较好成效。随着巡回检察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质效显现的同时,相关工作标准和要求等也亟须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巡回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促进提升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质效,最高检印发了两个指引。《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指引》共7章26节,《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共8章27节,两个指引围绕巡回检察工作开展的全过程、各环节,对巡回检察的工作重点、检察方法、线索发现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全面贯彻了最高检党组对巡回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吸收了《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最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体系完备、内容全面、贴近实战,是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两个指引是对《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相关内容的具体化和体系化,是对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要求,各地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努力提升巡回检察工作整体质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10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新手段,体现了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4件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区别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污染物;有的案件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业多,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获取关键证据较为困难;有的案件涉及如何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在上述案件办理中,检察、公安、生态环境三部门高效协同,着力破解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夯实证据,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有效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三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拓展线索来源、提升打击治理实效、做实做细行刑衔接等方面深化执法司法联动,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3、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印发《指引》推进非法采矿类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范化。2023年10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近日印发《非法采矿类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根据《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部署要求,健全不同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是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已经陆续形成了一批针对性较强、操作性较高的办案指引。《指引》将进一步推动完善公益诉讼业务制度框架体系,更好地指导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办案,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做得更实、更精准和更规范。《指引》共4章19条内容,主要包括一般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附则等。《指引》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类公益诉讼案件中,要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对于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磋商、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阶梯式办案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矿产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的损害赔偿和资源补偿作用,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着力发挥公益诉讼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深化源头治理,促进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体系。《指引》制订工作在2022年底已启动,第八检察厅在全面调研非法采矿领域办案情况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指引》,经过多轮专家论证,充分征求和吸纳了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委意见。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以《指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非法采矿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精准、规范办理非法采矿类公益诉讼案件,提升办案质效,充分发挥和彰显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矿产资源的独特效能。同时,加快健全不同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夯实实践基础和提供先行经验。(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检2023年10月23日举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立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对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明确工作要求。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称,《意见》重点从持续做优刑事检察、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同时,《意见》对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工作要求。“重点围绕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持续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完善涉企案件申诉等机制以及优化办案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高景峰说道。《意见》明确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准确定性处理。(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15、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对外发布《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2023年10月10日消息,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共同对外发布《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提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旨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强化审计报告查验。《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加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行刑纪衔接要求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2023年10月18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外公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储存和养护、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和召回、药品追溯等作出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管理办法》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简化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并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标准,对申请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还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细化其对药品购销人员、购销行为、储存运输等的管理要求,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对药品零售连锁提出总部对所属门店统一管理的要求。《管理办法》强化药品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全环节监管,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市县各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明晰跨区监管责任,丰富行政处理措施,明确行刑纪衔接等要求,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此外,还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应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安徽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办法。2023年10月10日消息,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预防利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规定了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实施办法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做了细化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和配合义务,细化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包括学校的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防范学生欺凌具体要求以及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其中在防范学生欺凌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针对重新犯罪预防,实施办法对诉讼中、刑罚执行中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补充规定了社区矫正、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保障等相关内容,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结合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情况,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鼓励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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