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最高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人民安居。老旧小区改造,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加装电梯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为妥善化解邻里纠纷,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彰显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此次发布的案例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则,这些规则既是裁判和执法规则,为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司法和执法指引,也是行为规范,为小区业主提供行为指引。”陈宜芳介绍。典型案例明确了加装电梯的规则,要求依法加装电梯,对加装电梯所需的业主表决程序和行政审批手续均作了严格把关。明确加装电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项目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确保加装施工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尽量降低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通行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关于保障加装电梯工程有序施工的规则也予以明确。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行为。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其他业主不得阻挠。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经依法建成的电梯,反悔或者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请求拆除电梯的,案例中明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无权请求拆除电梯。“目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主要集中在加装阶段,随着加装电梯增多、电梯运行时间增加,因电梯使用产生的纠纷也会随之增加。”陈宜芳介绍,案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合法加装电梯的使用规则。在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使用加装电梯产生纠纷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协商处理。用好调解这个“东方经验”。本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妥善处理邻里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张某等八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打消其他业主对加装电梯的安全顾虑,化解群众心结。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有效化解电梯加装后的使用纠纷。何某诉万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法律和施工的专业角度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有效化解纠纷。“邻里纠纷是典型的熟人之间的纠纷,如果放任纠纷发展并将此类纠纷全部引入法院,反而会因诉生怨、积怨成仇,不利于纠纷化解。”吴景丽介绍,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用好调解这个“东方经验”,将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开展多元解纷,加强诉源治理。当前,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组织等力量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协商解决纠纷。吴景丽介绍,案例中,浙江杭州某小区居民就加装电梯产生争议,导致项目搁置长达4年之久。根据部分业主申请,当地街道办邀请资深律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种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并邀请各方业主的代理人参加听证。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沟通交流,自发解决纠纷,让纠纷不出街道,实现良好诉源治理效果。扎牢法治底线,引领道德上线。与邻为善、守望相助、互谅互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都体现了邻里之间让为先、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弘扬了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楼上业主在已经胜诉并已完成电梯加装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出资为二层反对加装电梯的年届九旬的老年人增设电梯入户连廊,以便于其使用电梯,充分保障了老年人权益,使邻里关系更加和谐。“处理邻里纠纷,既要扎牢法治底线,又要引领道德上线。”陈宜芳表示。刘李峰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主题教育“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积极梳理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支持各地加快破解加装电梯难题。刘李峰表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努力提升基层协商质效。支持各地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采取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办法,畅通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法律途径等渠道,引导居民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在各方需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多方式化解矛盾分歧,引导居民有效参与协商,努力让矛盾分歧化解在基层,实现依法加梯、和谐加梯。司法和执法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个领域通力协作,通过共同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发出和办理司法建议等方式共促多元解纷,形成法治合力。陈宜芳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积极履职、通力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司法建议、案例发布、政策协调等方式积极开展多元解纷、诉源治理,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5日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暴力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之外,还包括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此次发布的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威胁妻子王某,虽然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这个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次发布的案例充分反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2022年,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准对标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时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在证据标准方面,《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比如,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伤照片、报警电话记录,而听证过程中李某丈夫对李某的受伤照片解释称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该解释不具有说服力,人民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对赵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有效规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强调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产生直接伤害,人民法院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如在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陈某已年逾七旬的实际情况,在收到申请后主动向属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使陈某免于遭受奔波之苦。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笃行者。(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的成效。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各级法院、检察院始终将食品安全司法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2013年至2022年,司法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4.5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6.2万余人,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涉及牛肉制品、减肥食品、米粉、腊肉4类食品,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典型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职、能动司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在中国生效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做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在中国生效实施,中国同《公约》缔约国之间公文书跨境流转将不再经过传统的“外交部门认证+使领馆认证”的“双认证”程序,而是在《公约》框架下启用基于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新模式。这将大幅节省中外公民和企业的办证时间和经济成本。《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1965年《公约》正式生效,近年来《公约》新成员快速增长,目前有125个缔约国。中国于2023年3月8日加入《公约》。《公约》在华生效将大幅减少文书跨国流转所耗时间,办妥一份缔约国用文单位所需的公文书,时间可从先前的约20个工作日减少到几个工作日,缔约国间办理文书流转手续时间平均减少约90%;与此同时,入约将为中外人员和企业省去使领馆领事认证费和相关中介服务费;入约后,有意向中方投资、出口的《公约》缔约国企业无需为商事文书办理领事认证,中方超过70%的出口贸易涉及的商事文书也将因此受益。外交部领事司司长吴玺表示,为因应中外文书跨境往来快速增长势头,中国外交部积极推动入约进程,旨在简化中外文书跨境流转手续,促进中外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今后中外文书跨境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将大幅下降,这将助力推动中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目前《公约》缔约国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据悉,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为使全国法院全面了解《公约》规定,做好《公约》生效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的衔接工作,2023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做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并附上公约的内容、缔约国清单,随后还将提供外国附加证明书的核实途径,将极大促推我国建设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2023年11月22日消息,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有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遴选确定5件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中,4件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以科学方法实现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以及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规则。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明确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案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连带责任规则。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防控治理的属地责任规则。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深化诉源治理 促进工作规范。为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十三条,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完善薄弱环节 坚持能动司法。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12年意见》),就司法建议的制发程序、管理考核、文书规范等作出了规定,对全国法院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发挥了指导作用。针对当前深化诉源治理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办理程序不够规范等司法建议工作薄弱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定》。深化诉源治理 强调工作规范。以深化诉源治理为导向。《规定》围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进行规定,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针对引起类案多发高发的深层次问题,深挖根源,找出症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以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为主线。在司法建议工作中,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最能反映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最能有效发挥深化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作用。《规定》开宗明义强调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的加强和规范,并将此贯穿始终。同时,对于其他司法建议参照适用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规范也作了衔接规定。以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为重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制发是一项严肃的法治工作。为使提出的建议确有必要、程序严格规范、内容严谨妥当、效果显著有力,《规定》针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就基本原则、同级本地、调研沟通、审议签发、协同落实等事项作了系统规定。坚持质量为本 确保准确可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突出确有必要原则。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确保质量。正因如此,《规定》第二条即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做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为本,坚决摒弃唯数量论,更不能“一哄而上”“为发而发”。二是明确同级本地原则。为了突出司法建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规定》在吸收《2012年意见》的基础上,在第三条明确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一般应当遵循同级本地原则,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本条同时还规定,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三是强调调研沟通。《规定》第五条强调,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切实贯彻“坚定的原则,柔软的身段,商量的口吻”的工作思路,严格确保司法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四是注重协同落实。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推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作用,必须做到“没完没了抓落实”。抓好司法建议的落实,需要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也需要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实现良性互动,抓好协同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规定》第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另外,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研究制定了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文书样式和封面样式,与《规定》同时发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11月30日消息,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实现依法监督、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有机统一;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落实到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出和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意见》明确了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基本原则;规范了检察机关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程序和相关材料;规范了人民法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程序;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对于常态化实质性化解纠纷,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质效,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具有现实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1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同时,5个案例各有侧重。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为商业利益所驱动,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违规“串标”“围标”,导致招投标环节问题突出,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多发。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造成隐患,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予高度重视、依法严惩。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9、最高检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发挥职能优势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2023年11月26日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此批典型案例共10件,分别为:北京吉某婷国家司法救助案,河北张某青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辽宁刘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黑龙江尤某国家司法救助案,浙江任某方国家司法救助案,安徽徐某燕、吴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西李某娟国家司法救助案,河南张某香、王某欣国家司法救助案,陕西董某花、何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新疆扫某汗国家司法救助案。典型案例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妇联、民政及教育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开展走访调查,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协调开展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充分展现了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社会治理效能。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组织对因案致残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跨省多元救助;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与妇联等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及未成年人开展上下联动多元综合救助帮扶……今年检察机关与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主动筛查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5+2”类困难妇女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涌现出不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的优秀案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2023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某区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自2022年1月至今年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批典型案例聚焦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强化调查核实,通过一体化办案、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检法联动等方式,妥善化解争议,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第一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持续深化与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合作,带着真心真情,付出更大努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推动源头治理,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首次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2023年11月8日消息,最高检日前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假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依法公正适用假释是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2020年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这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减刑制度适用形成鲜明对比,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推动假释案件依法规范办理,最高检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制发了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包含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等5件,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其中,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在数字检察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质效。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罪犯谈话、列席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发现可依法适用假释而没有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等监督线索。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归责于罪犯个人的原因,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假释。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对“假释案件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羁押期限”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要对毒品犯罪,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再犯罪危险性高的常业犯或者常习犯进行重点审查把关。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督导指导,完善制度规范,创新办案形式,加强调查研究与沟通配合,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落实《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和假释制度价值功能,推进假释依法规范适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25日消息,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规定提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方面行为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规定规范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确保处分工作规范、有序。为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规定还专章规定了复核、申诉的救济途径。规定强调,给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规定明确,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合肥道交赔偿案件审判呈“两多两高”特点。2023年11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今年以来的合肥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截至2023年11月29日,合肥两级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16550件,结案17152件,调撤案件6465件,调撤率37.77%,其中合肥中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二审案件1057件,结案868件,调撤案件262件,调撤率30.18%。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整体上呈现出案件数量多、诉讼主体多、涉案金额高、调解撤诉率高的“两多两高”特点。“自2020年速裁团队成立以来,我们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2325件,平均审理天数37.14天。”合肥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莉介绍,合肥中院落实繁简分流,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进行简案快审;对于事实不易固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则由民一庭组成精审团队审理。为统一裁判尺度,合肥中院相继出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诉前调解办案指引(试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规程(试行)》等文件,统一涉诉赔偿项目标准,释明争议问题。同时以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全市业务培训会、深入基层法院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实现对案件的条线指导,促进审判思路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实现案件类案同判。据悉,依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合肥法院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案件调解撤诉率实现稳中有升,其中,肥西法院道交一体化平台2021年至今新收案件2118件,诉前调解成功1290件,成功率为60.9%;高新法院道交一体化平台2021年至今新收案件646件,诉前调解成功558件,成功率高达86.38%。(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4、黑龙江出台全国首部地方调解条例。2023年11月4日消息,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日前通过《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进调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工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成立调解协会,履行行业指导、会员服务、自律管理职责,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条例》贯彻调解优先理念,鼓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订立调解条款,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委派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条例》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并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条例》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条件,明确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登记。规定依法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组织等可以提供咨询、调解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条例》明确了调解员的基本条件,规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商事交易习惯,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对调解员培训、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咨询专家库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了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员选定、调解程序、调解期限、终止调解、协议生效等工作流程,对调解组织委托鉴定、第三方中立评估、无争议事实确认、调解组织调查取证等作出创新规定。《条例》强化了调解工作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可以领取补贴。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公证机构债权文书公证等形式,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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