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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3年1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2/17     浏览次数: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刑法修正案(十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刑法修正案(十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快速发展,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等作用。《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12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人间大爱善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生命伦理和社会公平,是国家医学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07年颁布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形势,为了更好地保障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健康发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了修订。一是强化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将条例名称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依据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强化对器官捐献的褒扬和引导,加强宣传,组织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活动,培育有利于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规定患者的配偶、直系血亲等亲属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申请器官移植手术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推动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和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二是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展遗体器官获取服务应当遵循的要求。细化获取器官前的伦理审查要求,规定获取遗体器官的见证程序。完善遗体器官分配制度,规定遗体器官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要求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机制,高效、畅通运送遗体器官。三是加强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明确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从事器官移植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流程,提升审批质效。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完善退出机制。规定进行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保障医疗质量。规定器官移植手术的收费范围,对遗体器官获取服务按照成本收费,要求制定收费原则和标准,加强财务管理。此外,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违法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12月2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的相关规定。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规定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完善复审制度,规定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增加延迟审查制度。三是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四是加强专利服务,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五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于2023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肩负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职能。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越来越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求持续增长。但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对外国法律查明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法律查明的规则不完善、程序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外国法律“查明难”、查明率低、查明时间长的问题非常突出。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查明外国法律实践存在标准不统一、说理不充分、认定不正确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应废止,其关于外国法律查明途径的规定不再适用。调研过程中,各地法院建议,应尽快就外国法律查明制定司法解释,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完善的查明规则,确保人民法院准确查明外国法律。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外国法律查明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解释(二)》。《解释(二)》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法律查明制度,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解释(二)》制定的原则。《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原则。除《解释(二)》之外,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二)》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从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立场,融合其他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坚持传承、系统理念,总结实践发展经验,借鉴域外先进做法,对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查明费用负担等进行了系统完善。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历来坚持的根本立场。《解释(二)》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将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贯穿其中。《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努力查明外国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不得简单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在当事人具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时,如果当事人有具体理由无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人民法院应视情准予当事人延期提供。坚持务实管用原则。长期以来,外国法律查明难、认定难,耗费时间长,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对于查明外国法律存有畏难情绪、不会查明。《解释(二)》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从务实管用的角度设计条文内容,提高一线法官查明外国法律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解释(二)》大大拓宽了外国法律查明的途径,不仅增强了查明途径的可操作性,而且开放式规定其他适当途径均可利用。同时,《解释(二)》对于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进行了细化,对于外国法律的审查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统一。《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一是明晰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对于查明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外国法律,“由当事人提供”只是我国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之一。法律规定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负有提供义务,在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外国法律更加熟悉,由其提供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针对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混淆查明责任和查明途径的错误认识,《解释(二)》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同时,《解释(二)》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并于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由此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二是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我国法律对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解释(二)》在总结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常见的途径;二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是其他适当途径。三是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解释(二)》第三条首先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具体规定、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内容,如果外国法律为判例法时,还应当提供判例全文。为减少无效劳动,提高查明外国法律的效率和准确性,《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在查明外国法律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当然,前述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内容,并不限制当事人继续提交有关外国法律的学术著作、学理阐述等参考辅助资料,或者其他对外国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意见等。此外,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出具外国法律意见的,《解释(二)》第四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强化对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的专业性、中立性要求,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在提供法律意见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资质资历证明、身份证明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等。四是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程序。外国法律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准据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查明的外国法律的相关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理解与适用进行充分辩论。在此基础上,《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协助查明外国法律。一方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五是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标准。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外国法律,如何确认其真实性并予以准确理解和适用,历来是涉外民商事审判的难题。《解释(二)》第八条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第一项是对《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的强调,即“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第二项对当事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一方面,为防止当事人以对外国法律有异议为由拖延诉讼,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说明理由;另一方面,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查明或补充提供材料的方式解决异议。第三项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生效裁判已经查明认定的外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外国法律有可能被修订、废止,因此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六是明确裁判文书必须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解释(二)》第十条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如果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则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七是明确查明费用的处理原则。我国法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为诉讼费用。鉴于此,《解释(二)》第十一条就当事人将查明费用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时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法律查明费用负担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主张,结合外国法律查明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合理的查明费用。八是明确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在涉港澳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需要查明港澳法律。《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查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参照适用本解释作了规定。《解释(二)》规定“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建立各类新型的法律查明途径及合作机制预留充分空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2023年12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民法典颁布后,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为此,最高法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解释。最高法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解释的制定尊重立法原意。起草工作始终将准确理解贯彻民法典的立法意图作为最高标准,坚决避免规则设计偏离立法原意。严格依照立法法赋予的司法解释制定权限,坚守不创设新规则的基本立场,坚决做到根据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作配套补充细化,确保民法典合同编的优秀制度设计在司法审判中准确落实落地。保持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于原《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担保法解释》中与民法典并无冲突且仍然行之有效的规定,尽可能保留或者在适当修改后予以保留。此外,对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也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将被实践证明既符合民法典精神又切实可行的规定上升为司法解释,从而对实践发挥更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在违约金、定金等法律适用问题上,解释尽量做到保持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原则上保留了原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并根据时代发展作出相应调整。坚持问题导向。在内容上要求所有条文必须具有针对性,要有场景意识,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所提出的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形式上不追求大而全,尽可能做到小而精。此外,坚持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重视制度之间的联系,做到全面解决问题。(信息来源:人民网)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标准、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姻习俗,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四个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解决司法实践难点,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陈宜芳介绍,本批典型案例明确了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宜芳表示,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次发布的案例一对此有着突出体现。案例二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法院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着重考虑了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实践中也存在模糊认识。案例三判决认定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可以认定为彩礼。同时,明确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存在共同消费等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习俗适用相同的规则。”陈宜芳表示,在案例四中,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充分考虑了嫁妆情况,扣减了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数额。此外,该案审理法院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充分考虑了中国传统习俗。“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这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陈宜芳表示。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陈宜芳表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此次发布的四件典型案例均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孕育子女等多重因素,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相关部门开展了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吴景丽介绍,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配合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前端治理工作,打好“组合拳”,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典型案例从彩礼的目的性特征出发,斟酌各种因素确定不同的返还比例。”吴景丽表示,希望大家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更多地关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契合度,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治理婚俗领域陋习,践行文明新风。近年来,民政部以婚俗改革为抓手,大力推进移风易俗,扎实开展高额彩礼等婚俗陋习治理。王金华介绍,202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先后分两批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在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治理婚俗领域不正之风、培育文明健康婚俗理念等方面探索经验、打造样板。截至目前,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浙江、河南、江西、甘肃、重庆、四川等许多地方已公布了彩礼、随礼等倡导性标准。河北省河间市、江西省贵溪市等通过突出问题治理,当地婚事花费平均分别减少7万元至15万元和6万元左右。此外,各地民政部门还着重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改革创新婚俗礼仪,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积极探索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公园等有标志性意义的场所,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最美环境、最优服务。何敏介绍,全国妇联将推进移风易俗作为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带动各级妇联组织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为总抓手,以寻找“最美家庭”活动为载体,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引导广大家庭抵制高额彩礼,践行移风易俗。自2014年起,全国妇联在全国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目前选树出各级各类最美家庭近1500万户,包括一批婚事新办简办、“不要彩礼要幸福”的家庭典型。各地妇联充分发挥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等作用,打造公益红娘队伍,定期举办“鹊桥交流会”,组织集体婚礼,为降低彩礼标准的新人提供司仪、证婚、婚宴等服务,让家庭切身感受到移风易俗带来的实惠好处,引导家庭成员争做文明新风的参与者践行者。(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6年来,行政公益诉讼的独特功能和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有力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社会治理。2023年12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8个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介绍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进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6年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90%。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与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有效发挥典型案件示范效应,依法纠正大量用权不当损害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力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耿宝建介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案件。6年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展,从最初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扩展到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4+N”的管辖领域和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行政公益诉讼始终是重中之重。”徐向春介绍,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坚持把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主责主业,6年来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8万余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90%,发出检察建议65万余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000余件。从办案效果看,6年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804万亩,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113.6亿元,督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约199.1万千克,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约358亿元,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约184.2亿元。在诉前诉中判后各司其职、精准发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国有财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耕地保护、英烈权益、文物保护以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多个方面。“案例共同点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前、诉中和判后各司其职、精准发力,推动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耿宝建说。本次案例有的涉及追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涉及保障饮用水源地和销售瓶装水安全,有的涉及维护抗日英烈纪念设施和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安全,有的涉及制止乱占基本农田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护的公共利益多样。”耿宝建表示,这些案件既关乎社会治理层面重大公共利益的保护,也与老百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折射出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公益的重要价值。此外,诉判类型丰富也是此次案例的特点之一。案例中的被诉行政机关涵盖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基层政府,案件类型既有诉请履责的行政不作为之诉,也有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之诉;在裁判方式上,有的判决履责,有的判决确认违法,有的因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裁定准予撤诉方式结案。“这些反映出法院诉判对应、解纷手段的多样性。”耿宝建说。此次也是“两高”首次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题联合发布案例,与以往不同,本次案例列出“检察监督”“法院裁判”模块,不仅形式上更能准确反映两院职能,内容表述侧重点上也作了系统化改进,突出不同诉讼环节法检作用的发挥,便于社会公众全面清晰解读案例。形成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益司法合力。“两高”始终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先后于2018年3月、2022年5月共同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细化规定。经过六年的司法实践,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制度取得巨大成效。2017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7.5万余件,民事公益诉讼8.8万件,行政公益诉讼78.7万件。今年6月,“两高”领导举行首次“两院”工作交流会商会,并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旨在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合力。“新形势之下,‘两高’面临着许多新任务新挑战,如何维护好公共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同题共答、能动司法。”徐向春表示,此次案例发布是落实交流会商机制的具体举措,旨在进一步增进更深层次的法律共识、制度共识,以上率下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汇聚更大合力。徐向春表示,将继续落实“两院”工作交流会商会要求,共同研究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升审判和检察工作质效。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审判司法实践,梳理总结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规律,共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耿宝建表示,下一步要加强与检察机关联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强化行政审判条线的业务指导,共同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注重与行政机关在立案前、审理中和判决后的全过程协调,加大司法建议力度,与检察机关一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副庭长胡方、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民法通则已废止,各地法院以及学界均呼吁尽快明确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制定了该《解释》。王淑梅指出,《解释》体现了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解释》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调整范围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领域适用国际条约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承继原民法通则精神,明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王淑梅指出,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争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条约的情况,《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对于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只有在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解释》明确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明确了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鲜明司法立场。发布会同时发布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沈红雨表示,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这些典型案例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恪守条约义务;秉持开放合作理念,规范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准确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是配合《解释》正确实施的具体举措之一。王淑梅指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积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确保国际通行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有力彰显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和多边主义的国际形象,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法治智慧和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加强醉驾综合治理。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应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法发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的决定。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创新程序机制、规范审判管理,审理了一批有规则意义和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随着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国际商事法庭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发挥国际商事法庭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依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规定》作相应修改,为持续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好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依据。《决定》共两条。一是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明确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不要求争议必须与我国有实际联系,以鼓励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充分体现我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包容开放的司法态度。据此,《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作适应性修改,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包括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的规定。二是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其他适当途径。”该条文的修改拓展了国际商事法庭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法律查明途径保持一致,体现司法解释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决定》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保持一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2023年12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近日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画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此外,5件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两高”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更加注重能动司法,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私募基金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司法建议,助推行业治理,更好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2023年12月22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式,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规范引导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遴选确定8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与竞争各个领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满足创新主体司法保护需求。其中,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和提供担保的司法审查规则。指导性案例218号《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及故意侵权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明确了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了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义务的适用规则。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证明规则。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新时代更加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集中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典型行为方式。虚假诉讼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了一大批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并先后制定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虚假诉讼案件裁判标准,完善查处惩治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部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严重背离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需要采取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综合整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更好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明德,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件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以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集中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典型行为方式。其中,案例1“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名下财产,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案例2“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的财产;案例3“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恶意干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得到清偿;案例4“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虚构的职工工资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以转移被冻结资金,逃避履行对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案例5“郑某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的债权,意图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5个案例均属于“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也主要属于这种类型,双方当事人“手牵手”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案件线索多来源于利益受损方的控告和举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案外第三人的控告举报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继续加大对包括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在内的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甄别查处力度,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提升虚假诉讼案件审判质效,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公布6件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卫生与健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筑牢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固防线。经过多年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非法行医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逐渐形成。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本次公布的6件典型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这些案件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释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行医类犯罪的强烈信号。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职,能动司法,依法惩治非法行医类犯罪,更好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健康中国建设的法治防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示司法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检察、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构建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的成效。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发展海洋事业,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上活动日益频繁的同时,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对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司法保护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督促、协同、追责的独特治理价值。2022年5月11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实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对统一规范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司其职,依法公正高效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实践。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影响力和认同度不断提升。本次“两高”联合发布的9件案例,涉及沉船造成重大海洋污染风险、非法捕捞、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海域、非法采矿、非法占用红树林林地等,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人民检察院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人追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和打击,让破坏环境者付出应有代价,警示和震慑非法捕捞等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彰显以最严格司法守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法、检两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并丰富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依托机制建设、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实质生效,搭建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治理的完整链条,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值此之际,“两高”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利于彰显海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有效推动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促进海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彰显了公益保护法治化的制度优势。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海洋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履职,不断丰富和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全面加强和创新海洋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住海洋环境安全边界和底线,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高扬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旗帜,凝聚司法保护合力,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为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提供示范指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2022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方向、目标、任务和举措等进行了系统设计和全面部署。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2022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作出具体部署。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涉市场监管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协议等行政纠纷案件,深化国家立法制度供给和公平公正执法之间的关系,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公平公正执法,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司法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锚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最大政治,彰显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一批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正式向社会公布。这批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覆盖多个领域,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念和决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审判标准;有利于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希望通过这批案例,为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提供示范指引,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行政审判始终,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效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 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指引》是最高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具体举措,是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的生动实践,对优化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功能,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018年以来,最高法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两批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10家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调解机构纳入“一站式”机制。为更好发挥“一站式”平台的解纷指南、评估引导、程序衔接、辅助保障的功能,最高法制定了《工作指引》,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用顺畅的系统对接、高效的机制衔接、规范的流程设计,实现“一站式”信息化平台的迭代升级。《工作指引》分为六个部分共计三十二条,明确了如何通过“一站式”平台服务平台机构和当事人,当事人如何通过平台进行中立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以及上述机制相互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等。《工作指引》具有四方面创新亮点:第一,多跨协同,实现全流程在线纠纷化解服务。“一站式”平台通过单点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等,全线贯通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相关仲裁机构系统、相关调解机构系统等。第二,集约高效,聚合多地多机构的多元解纷合力。“一站式”平台有效保障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与10家仲裁机构以及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之间的衔接,使中立评估、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关纠纷化解服务均可通过平台开展。第三,创新机制,明确中立评估相关程序。中立评估制度是加强诉源治理、提高纠纷源头化解的一项多元解纷机制创新举措。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引,《工作指引》首次给予明确。第四,加强保障,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工作指引》中的多项举措,有力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健全完善仲裁与司法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司法立场。《工作指引》将于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公告》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案例库建设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出现新类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入库案例过时,或者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发现更具理念、规则、方法引领价值的案例时,将及时补充、更新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例库建成后将对社会开放,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了解、学习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促进诉源治理,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00余件、民事案例1200余件、行政案例200余件以及部分国家赔偿、执行案例。为拓宽参考案例来源,尽快丰富案例库资源,助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针对案例征集工作,《公告》对征集对象、推荐原则、推荐要求、参考案例的采用等进行了说明。(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刊登第四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和司法报告。2023年12月12日消息,近日,第四批15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一同刊登的还有《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和《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两份环境司法报告。此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和重要成果,对于贡献中国环境司法智慧、推动完善全球环境法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案例是世界各国都“听得懂的语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关于加强案例交流的安排,双方商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版块,持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信息,将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与世界各国共享。截至目前,已收录4批45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8部司法报告,并在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信息门户的法律与案例栏目作专题摘要介绍及链接,成为展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成效、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行动,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赞许。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副执行主任伊丽莎白·穆雷玛表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自2017年起致力于建设全球环境法数据库,随着时间推移,中国案例在数据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具有重要全球影响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与公约司司长帕特丽夏·莫博特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第四批15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名单为,一、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左某、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五、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七、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八、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某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九、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殿、马某凯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某良、朱某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十一、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二、重庆市某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十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某卫生局、白山市某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四、上海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一审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十五、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某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坚持宽严相济 依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2023年12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全文共27条。《规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申请权的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特别是吸收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规定》还特别强调,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明确规定,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内容、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此外,《规定》对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的重要成果,对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抓好《规定》落实,推动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建设法治公安目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不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此次《规定》的出台,是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2、最高检发布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强化依法办案推进重点领域腐败犯罪治理。2023年12月12日消息,为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推进重点领域腐败犯罪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等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会同监察、审判等机关依法严肃惩处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鲜明态度。该批案例中,有的属于在当地粮食购销领域涉案人员级别高、犯罪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办案机关依法准确定性、有力打击贪渎交织行为;有的属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会商研判,在依法办理受贿犯罪过程中有效打击行贿犯罪,促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有的属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审查贪污犯罪过程中依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有的属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依托监检衔接机制查实在国有粮油公司中隐匿长达12年、涉及多人的窝案、串案。该批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会同监察、审判等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强化诉源治理,加强法治教育,促进涉案单位堵住制度漏洞,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该批案例中,有的通过强化释法说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与监察机关合力促成被告人退赃1646万余元;有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交流座谈等方式,敦促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明确提出整改措施16项,新建管理制度117项、修订制度104项;有的通过讲授法治课、案例专题解析等形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在办好案件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有的通过配合审判机关组织旁听庭审、支持监察机关拍摄警示宣传片等方式,用好案例“活教材”,提升办案的辐射效应。“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使命,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推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努力为惩治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最高检要求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2023年12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提示,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用于接待反映妇女儿童信访事项的群众,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提示要求,对五类控告申诉案件要优先接待、优先移送、优先办理,分别是涉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或者检察机关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涉妇女平等就业、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权益,提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案件;请求给付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以及请求给付抚养费、抚育费等,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案件;涉困难妇女儿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提示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带案下访、帮扶救助等措施,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妇女儿童合法合理诉求,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提示明确,对接收的涉妇女儿童信访事项,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采取检察听证方式加强释法说理,鼓励心理咨询师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窗口接待、检察听证,为有需求的妇女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情绪安抚、答疑解惑等服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儿童,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及时移送救助线索,加大救助力度,丰富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效果,解决群众急迫困难。(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4、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强化行刑衔接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2023年1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分别是: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李某杰非法经营案,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对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5、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12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广东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世界极危物种猪血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秀经验做法,为各地高质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提供示范。本次发布的11起典型案例中,9起以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2起为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危害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加强栖息地保护、争取专项经费、制定专门保护计划。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大办案力度,关注动植物资源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以案件办理为抓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追责效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区域协作,提升保护质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司法办案服务文化强国建设。2023年12月2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该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以高质效司法办案服务文化强国建设。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从不同侧面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基本要求,为各地高质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案件提供了模板和示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精准化、规范化水平。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从保护对象上看,覆盖类型广泛、文物价值较高,保护对象类型丰富、意义重大。主要包括藏传佛教寺庙、海防遗址、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址、传统村落、人文故居等,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如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的宏觉寺,是内地与藏传佛教交流互动的桥梁纽带,是民族团结的历史见证。从监督事项上看,涉及多种违法类型,基本涵盖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常见问题,如修缮过程中破坏文物风貌、应该保护但未纳入保护范围、文物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从监督手段上看,坚持以“诉”的确认彰显监督刚性。对于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文物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情形,检察机关坚决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确保受损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从价值功能上看,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补位行政执法的兜底作用。坚持行政机关维护公益的第一顺位,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保护文物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进一步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最高检将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强化执法司法协作,以法治力量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7、最高检出台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围绕更好发挥检察职责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2月28日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旨在解答检察机关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中如何更好发挥检察职责作用这一重大问题,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从提高政治站位、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能、完善金融检察体制机制、优化金融生态、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明确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检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意见》根据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八个坚持”的本质特征,结合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从政治站位、价值取向、履职目的、履职方法四个方面提出了金融检察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统筹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金融检察案件。《意见》围绕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提出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履职重点。刑事检察方面,重点加大惩治金融风险高发领域金融犯罪力度,突出打击各种名目非法金融活动,持续加大对洗钱及其关联犯罪的追诉力度,依法妥善处置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坚决惩治金融腐败犯罪。民事检察方面,重点加大对金融领域逃废债、“砍头息”、“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监督力度,着重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强化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的有序衔接。行政检察方面,将结合刑事案件办理积极推进与行政机关“反向”衔接工作。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将围绕国有金融财产保护、金融账户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涉金融领域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金融行业反垄断等法定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并积极探索拓展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优化金融生态,《意见》提出六个方面的工作措施:一是主动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二是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处置;三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推动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四是协同依法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五是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六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意见》还对完善惩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体制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提出八条措施,包括完善检察机关金融案件办理机制,重点解决跨区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及追赃挽损等工作中的堵点等内容。(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8、最高检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5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体现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恶意欠薪犯罪依法惩治的态度,多渠道追讨欠薪、全力追赃挽损的办案理念,以及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在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案人员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准确适用升格法定刑,做到当严则严;在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对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依法监督立案;在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遗漏被欠薪者、遗漏犯罪主体等,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切实把握“捕”“诉”标准;在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在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存在遗漏的被欠薪者,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追加被害人,切实维护被欠薪者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足司法办案,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办案职责,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国家发改委最高检等八部门印发文件 明确检察机关对快递包装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公益诉讼职能。2023年12月20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委近日印发《深入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行动方案》,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完善法规标准、压实地方责任,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对快递包装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2021年4月12日,最高检对邮件快递包装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线索进行以事立案,启动检察公益诉讼程序,以个案办理推动机制建设,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最高检协同国家发改委、国家邮政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发力,聚焦邮件快递包装污染环境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现场调查、座谈调研、量化评估等举措,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快完善配套治理机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要重点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实现公益诉讼从“治已病”到“防未病”的良好效果,发挥对行政执法监管、城市综合治理的补强助推作用,并为新兴业态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促进电商、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与各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协作治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全链条、全系统治理,推动完善邮件快递包装固体废弃物“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科学方案,推动快递服务理念、社会消费理念的双重深层次变革,促进电商、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贡献检察力量。(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3年12月3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方案》从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授权确权、运用促进、保护、公共服务、涉外工作、其他事项等7方面划分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实践中已形成的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财政事权划分予以确认,新增条件相对成熟的中央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发挥地方管理区域内事务的优势,强化分级负责,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方案》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公安部公布四起假冒国企央企实施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6日消息,假冒国企央企实施诈骗违法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近期,各地公安机关陆续侦破一批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伪造国企央企公文印章,打着国企央企旗号从事非法商业运营、虚构投资项目等实施诈骗违法犯罪。为有力打击震慑犯罪,提升企业和群众的防范意识,公安部近日公布其中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酒泉宋某等人诈骗案、内蒙古通辽刘某等人合同诈骗案、安徽马鞍山王某宝等人合同诈骗案、浙江嘉兴王某强等人诈骗案。目前,4起案件均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酒泉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假冒“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央企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宋某、黄某等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额1亿元。经查,该犯罪团伙利用伪造的“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冒充央企工作人员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并以该对公账户签发34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承兑汇票,向第三方公司转让获取贴现实施诈骗。通辽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虚构国企项目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刘某、孙某春等犯罪嫌疑人5名,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经查,自2021年起,该团伙虚构并大肆宣传中铁九局“引嫩济锡”土石方工程项目,对外发布发包信息,在签订联营施工合同期间,以“跑工程需要送礼打点”或“收取保证金、好处费”为由,对意图承包工程的企业实施诈骗,受骗人员105名,涉及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等21个省区市。马鞍山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假冒央企实施合同诈骗案件,抓获王某宝、陈某军等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经查,2015年1月,王某宝团伙通过伪造印有“中国国电”字样的名片、合同文本、公司标牌、企业宣传图等,冒充中国国电集团下属企业安徽国电汇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采购煤炭。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某公司依约供应煤炭,但王某宝等人仅支付少量货款后停止支付,在催要货款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对方为假冒央企,其对外宣传内容均系捏造。嘉兴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冒充农业农村部“中垦基金”领导、以投资项目等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王某强等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金额1.45亿元。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强、王某标、金某等人自称“中垦基金”副书记、副理事长、秘书长,编造北京大学博士等身份,先后赴北京通州、陕西渭南等地考察,谎称以帮助取得项目、获得高额返利为由实施诈骗。(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2、全国妇联等部门公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全链条治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2023年12月13日消息,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国妇联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近日共同发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案例,是着力推动解决影响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为广大妇女儿童办实事解难事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和力量,依法依规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妇女儿童。”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介绍说,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聚焦法律贯彻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发展原则,凸显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成效。十大案例涉及女职工孕期被解约、延长产假落实不到位、遭受丈夫暴力、离婚藏匿争夺孩子、妇女土地权益“两头空”、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编造不实信息诽谤妇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滥用药物等热点难点问题。案例运用多种方式,链接各方资源,化解个案矛盾纠纷。很多案件中,办案单位从个案出发,以案为鉴,以点带面,查找问题根源,推动制度完善,促进社会治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3、安徽高院出台指导意见促进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2023年12月13日消息,为进一步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关于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职能定位,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庭干警要转变理念,改变以往“开门收案、坐堂办案、关门干活”的思维,走出法庭,实行庭内与庭外相结合,利用自身合法性判断权的优势,填补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所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意见》要求,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把诉源治理作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主要任务,推动更多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大力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抓实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做实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法定职能,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发挥“万人成讼率”“无讼”乡村社区创建在平安建设考核中促推源头治理的“指挥棒”作用,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全链条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坚持审判与治理融合,提升基层治理整体效能。《意见》明确,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调研、指导;高级、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应当确定1至2个人民法庭作为联系点,帮助发现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安徽:《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方案》正式印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安徽省司法厅牵头起草《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广泛征求各市、省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经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2023年11月21日以省政府名义正式印发。《行动方案》包括6个方面33项内容。实施主体能力提升行动,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学习、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法治专题培训、分类分级开展依法行政能力岗位练兵活动、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等5项任务。实施决策能力提升行动,包括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反馈机制、推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等5项任务。实施管理能力提升行动,包括统筹做好政府规章立改废释纂工作、落实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等6项任务。实施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包括推进综合执法改革、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开展重点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清理、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等6项任务。实施政府公信力提升行动,包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严格兑现政策承诺、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给付义务经费保障机制、保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强化“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等6项任务。实施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包括推进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建设、动态调整和公布实施政府权责清单、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创新、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全面落实政务公开等5项任务。安徽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罗建华介绍,《行动方案》体现了突出法治精神、强化目标引领、体现安徽特色三个方面特点。其中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标准,包括到2024年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率100%,保持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100%;入选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数量持续领先。对照省政府工作报告具体部署,统筹实施公共政策兑现、政府履约践诺、违法行政行为整治、保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建设、开展依法行政能力竞赛等创新举措,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率先突破的安徽样板。(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5、《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表决通过《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共27条。《条例》健全土地监督检查管理体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职责。《条例》完善了“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技防”应用。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分级划分网格,加大“人防”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前哨”作用,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引导村(居)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从源头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对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级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细化了省级土地督察的方式包括听取被督察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复制、提取有关资料,现场勘测、拍照、摄像,要求被督察对象作出说明等;规定了被督察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了土地督察权的行使方式,即对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介绍,《条例》体现了耕地保护网织得更密、违法用地惩戒更严、执法监督举措更硬的特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占补平衡”、耕地用途管制等制度,并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动态监测机制、网格化监管制度、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同时从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三个方面,采取更为严厉的举措,严肃惩戒违法用地行为。提出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效率,保障土地执法的“硬措施”落到实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6、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2023年12月26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安徽法院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八大典型案例,涉及市场准入、虚假宣传、行业标准化、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安徽高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促进市场要素安全有序流动、推动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切实保障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安徽高院此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包括某置业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诉某区财政局行政处理案、某矿业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案、某建筑公司诉某县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以及某医疗器械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案等。涉及市场准入、行业标准化、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多个方面,彰显了安徽法院坚持监督支持并重的司法理念,以司法助力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通过依法裁判促进行政执法规范、维护良好市场监管秩序,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秩序,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上海高院专项治理“程序空转”问题。2023年12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程序空转”专项治理推进部署会,并下发《民商事审判中“程序空转”现象应对防范工作指引》和《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程序空转”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今年以来,上海三级法院联动,深入推进“程序空转”治理,把“程序空转”问题作为1号督查事项,制定了全国首个工作指引和实施方案,开发了“一事多诉”等二十多个程序空转预警类应用场景,开展长期未结老案清理等专项督办,“程序空转”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上海法院“案-件比”、一审服判息诉率等反映“程序空转”治理成效的核心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此次印发的工作指引共12条,主要从诉讼规则角度出发,明确了“程序空转”的概念界定,“一次查清事实、力求实质解纷、程序便民利民”的处理原则,并对证据突袭、滥用诉权等十类“程序空转”典型情形的防治提出实务操作的处理方法。实施方案规定了严格规范审判流程、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健全完善配套机制等工作目标,以任务分解的形式明确了具体措施和完成期限,确定了牵头、协同部门,要求全市法院落实工作指引规范,区分对象、环节深入开展“程序空转”专项治理。会议强调,要提高站位、转变理念,自觉摈弃“小我”思维,立足审执工作大局来看“程序空转”问题,主动摈弃“自我”思维,立足人民群众感受来看“程序空转”问题。要紧盯目标、深化措施,完善细化制度机制,深化应用场景建设,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要加强统筹,提升能力,努力将专项治理做出实效,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推进上海法院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揭晓。2023年12月26日消息,“能动司法·创新先行”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现场评选会近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今年4月,上海高院启动“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评选”工作。十大创新工作成果中,有的聚焦政治建设引领,通过制度创新提质增效,以司法实践服务发展大局,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治和简易破产机制,推动小微企业“破局重生”;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司法创新助力制度型开放;嘉定区人民法院的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有的关注数字改革赋能,致力于打造数字服务平台,以数字赋能法院工作现代化,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债务人案款自助履行平台,守护非法集资案件受损群众“钱袋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TMI)平台,让审判管理看得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助力破产审判提档升级;上海海事法院的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维护海事案件公平正义。有的注重司法质效为本,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诉源治理走深走实,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专项司法机制守护夕阳红;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数字档案资源中心,解锁藏在数字档案里的民生密码;奉贤区人民法院的“奉法客堂间”,绘就新农村社会治理新画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江苏高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发布《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2023)》及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以来,江苏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为江苏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白皮书显示,江苏法院依法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严格把握金融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否定金融机构变相提高融资利息的相关合同条款法律效力,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为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支撑,丰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依法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有效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否定职业放贷、非法转贷行为效力;依法审理涉资本市场案件,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资本市场多层次司法需求;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坚决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维护市场诚信根基。江苏法院还持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依法妥善审理大型企业涉诉案件,加强涉大型房地产企业金融案件风险研判;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数据风险识别“晴雨表”功能,对票据纠纷案件骤增折射出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向其他行业企业传导问题,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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