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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4年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3/5     浏览次数: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2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保密工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关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抓紧出台配套规定,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2月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共6章76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立工作原则。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查风险隐患。要求煤矿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自查自改并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带病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三是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准入条件,明确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四是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2月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事项。四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4年2月2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坚持系统观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的实施办法》。2024年2月4日消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的实施办法》,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加强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工作,持续推动提升基层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实施办法》提出,政治建设、业务工作、队伍素能、管理水平、保障水平等方面相对较弱、总体滞后的基层法院,可确定为薄弱法院;申报确定薄弱法院,按照“高院制定方案、中院初评、高院确定、最高法院审核备案”的程序执行,各省(区、市)确定的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最低不少于3个,直辖市等基层法院数量较少的地区不少于2个。各高级法院可另行确定一定数量的薄弱法院开展帮扶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各高级法院建立薄弱法院“一院一档”管理制度,每半年对脱薄工作进行检视评估;高级法院要加大帮扶指导力度,上级法院及各业务条线要强化脱薄帮扶责任,定期研究薄弱法院脱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领导挂点联系、蹲点帮扶等帮扶指导工作机制,在班子选配、队伍建设、业务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上级法院要积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纪律作风好的领导干部到薄弱法院帮助开展脱薄工作,注重选派优秀干部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薄弱法院充实班子力量。《实施办法》从五个方面明确薄弱法院脱薄标准,脱薄工作按照“薄弱法院申请、中院评估、高院审核、最高法院备案抽查”的方式进行,脱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实行薄弱法院建设动态管理,薄弱法院脱薄后要再按标准程序确定相对薄弱法院,出列一个、补充一个,脱薄一批、新纳一批,持续推动解决基层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对于脱薄后工作大幅滑坡、又符合薄弱法院标准的,要重新认定其为薄弱法院并重点加强帮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薄弱法院建设坚持“最高法院统筹、高院主导、中院主抓、基层法院主责”的工作原则,脱薄工作应在1至3年内完成。各高级法院要成立加强薄弱法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对在脱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明显的基层法院院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对工作长期推进不力、没有明显改进的,要对薄弱法院院长进行约谈,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做出组织处理;要把各中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各业务条线的帮扶工作成效纳入考核内容,对于在脱薄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基层法院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奖励。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审核确定直接联系、加强督导的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106个,今年上半年将组织薄弱法院院长参加培训,实现首批薄弱法院院长培训全覆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安全不掉“链” 养犬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饲养宠物行为在给人们带来“养犬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养犬安全”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纠纷,成为应有之义。“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一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养犬文明的现实情况。”陈宜芳介绍。在案例二中,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致使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被抓伤,最终法院判决斯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给“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携犬外出”的养犬人士作出警示。在案例三中,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于危险情形,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很萌很可爱’的犬只,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文明养犬、依规养犬。”陈宜芳指出。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其中,就民事责任方面,杜军表示,可从“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其他管理规定”“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三种情况界定损害类型、确定赔偿责任。“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杜军说。在案例一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在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终止妊娠,法院认定属于缪某的犬导致并判令缪某赔偿,既周延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同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考量因素的分析具有借鉴意义。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还需抓好前端,形成合力。梁凤云表示,“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加强对饲养行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文明、依法饲养良好习惯的养成。”在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中,王某某在其干货摊内无证养犬十一只,法院坚定支持公安机关执法,防止了损害事件的现实发生,充分体现瞄准问题根源精准施策和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既解“案结”,又解“心结”。在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旁听庭审、协助调解,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和协同构建文明、安宁、有序、安全的生活氛围,继续运用法治办法做深做实养犬治理问题。新年在即,在阖家团聚、走亲访友的日子里,希望各位养犬人士携带犬只出行时,携上规则、记住安全、扛起责任。”陈宜芳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从严惩处 震慑遏制犯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7日发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严要求,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法院认定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为该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转移赃款服务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在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或为境外犯罪集团组织、招募人员偷渡出境,或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条件。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有力切断了为境外诈骗集团“输血供粮”的通道。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高某诈骗案两案中,涉案被告人被“高薪”诱惑偷渡出境后身陷境外犯罪窝点,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贩卖。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和有效识别海外“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避免落入违法犯罪陷阱,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第六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做实指导调解业务职能 推动形成调解工作新格局。为认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为主题,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严格把关、认真推荐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选取40个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具有可推广性的典型案例,作为第六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从2024年2月18日起予以发布。本批典型案例分4天发布,每天发布10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庭在推动形成调解工作新格局、做实指导调解业务职能、推动打造调解特色品牌、推动做实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等方面的探索与创新,引领全国人民法庭进一步做深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推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诉源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本批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做法严格贯彻《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人民法庭立足和延伸审判职能,做实指导纠纷调处法定职能树立了标杆和典范。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引进来”多元解纷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做实“走出去”,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作用,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以案释法做实普法宣传,努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法治氛围;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做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积极做实司法调解,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把实质性化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在每一个环节都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避免程序空转;推动全国人民法庭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5年来,共受理案件18924件、审结15710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成效显著。2024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过5年的实践运行,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效果集中显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审判质效明显优于改革前的审理机制。自2019年1月1日成立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案件18924件,审结15710件,审判质效明显优于改革前的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充分发挥集中审理优势,有效激励保障科技创新。法庭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大侵权赔偿力度,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2023年在8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法庭在切实保护专利等合法垄断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职责。在多起案件中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垄断,负责起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即将发布。加大技术秘密保护,“香兰素”案、“蜜胺”案、“橡胶防老剂”案等判赔均超亿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多起案件中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积极探索国际前沿问题,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法庭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定期发布裁判要旨、典型案例等,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探索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牵头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和共享机制,建立全国首个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数据库,大力推进在线诉讼,促进提升审判质效。陶凯元说,作为司法改革的新生事物,目前法庭运行还存在职能定位和基础保障需进一步优化加强等问题。下一步,将在坚持既有改革方向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周翔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新增一类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因恶意诉讼蒙受损失的被告提供了专门的诉讼索赔途径;2021年6月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制了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行为;2023年,法庭在3起案件中让恶意诉讼或者是滥用权利者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彰显了倡导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的司法导向。“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郃中林说。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5年来,法庭受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年均增长率为27%,其中发明专利侵权类案件年均增长30.9%;当事人诉请和法庭判赔金额超过亿元的案件日益增多,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案件涉及技术前沿日益扩展,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法庭受理的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案件占比,从2021年的1/4左右增长到2023年的近1/3,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对司法保护规则制度提出了新的需求。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关联案件较多。5年来,法庭受理的案件超七成来自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6个省份。同时,各地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关联案件越来越多。“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增长性强、专业性强、国际性强、统筹性强的特点。”郃中林介绍,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既包括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也包括进一步优化地方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布局及职能配置;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建设。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工作的一个突出亮点。截至2023年底,法庭共受理涉外当事人案件1678件,审结1198件,涉外案件占法庭案件的近1/10;法庭受理的发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比1/3。陶凯元说,我国已成为审理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案件最多的国家,法庭形成了一批标杆性裁判并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长期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据介绍,法庭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义务,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外案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赢得外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写来贺信,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陶凯元说,按照工作计划,今年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杭州召开有关主要知识产权国家的司法研讨会,还将和美国、欧盟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研讨会和合作,说明知识产权大国、主要国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是非常关注,也是充分肯定的。“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窗口,中国法院将一如既往高度重视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陶凯元表示,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让各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更加安心、放心、顺心;更加注重司法透明和程序友好,增强司法公正获得感;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提高诉讼的便利性,展现大国诚信和担当,为世界贡献经验和智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最高法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2.8亿,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2024年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注重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强调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发布的案例一中,于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一氧化碳泄露,并渗透至老年人潘某某所住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警示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强调适老化改造,最高法认为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案例二中,养老机构日常通行道路上有一高于地面的井盖,入住的老年人被井盖绊倒受伤。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对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不承担责任,反之应依法承担责任。聚焦养老服务,案例五中,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养老基地在重庆,但是老年人非因本人意愿,先后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接受养老服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违反合同约定,认定服务合同解除,并判令向老年人退还剩余养老服务费。案例四中,入住老年人突发疾病摔倒,送医后去世。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和其护理模式相当的合同义务,故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第三人侵权,如何认定各方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次发布的案例三中,入住老年人被同住养老机构的第三人伤害,法院认为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此外,为推进诉源治理,将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在案例六赵某诉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官多次进行调查取证,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案件审结后,法院还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助力完善对养老产业的管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 以抓实“三个规定”小切口带动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大生态。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和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排除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违规干预、不当干扰,确保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就是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为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筑起了“防火墙”。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明确指出,‘找我们绝大多数都是监督,记录报告理所当然’;要做到‘有问必录、应报尽报’;‘如实记录是责任、不如实记录是违纪’。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牵头开展落实‘三个规定’专题调研,深入查找分析问题,先后56次就落实‘三个规定’提出要求、作出批示。”廖向阳介绍,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强调,要像党中央抓八项规定那样抓“三个规定”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工作落实,以抓实“三个规定”的小切口带动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大生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把落实“三个规定”纳入主体责任清单,主要领导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积极履行“一岗双责”,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如实记录报告,带头下沉调研督导。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记录报告信息129条,各部门负责人记录报告信息1022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和示范带动下,全国法院落实“三个规定”深入扎实推进。2023年,全国法院干警121.15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193.85万条,相比2022年,分别增长7.5倍、11.8倍。从记录报告信息看,绝大多数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极少数是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当前,法院系统执行‘三个规定’的总体形势持续向好”,高波指出,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填报信息21.32万条,员额法官填报信息58.23万条,两项合计占填报总数的41.04%,发挥“头雁效应”示范带动法院系统基本实现“三个规定”填报全覆盖。驻院纪检监察组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同题共答,通过专项治理、发布通报、完善机制等,促使法官干警切实强化“有问必录、应报尽报”意识。针对“不如实填报”“凑数应付填报”“避重就轻填报”等突出问题,廖向阳表示,2023年第四季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大督查”,对各高院进行“点对点”通报问题,推动高院重点对连续数月“零报告”的215名法院院长严肃约谈、督促整改。2023年,对于涉及违反“三个规定”的法院干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追责问责2500余人次,其中通过倒查违纪违法案件追责问责不如实记录报告的干警723人次,形成了“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围绕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持续做深做实“严管就是厚爱”,高波指出,下一步将把抓“三个规定”作为加强司法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的关键一环,会同最高法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填报信息的梳理分析,统筹推进纪检监察监督与督察、审管、审监、系统条线指导“四种力量”贯通协同,推动健全完善违反“三个规定”情况通报、线索移送、定期会商机制,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有风险早排查,有针对性地采取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预警机制,并强化对新型、隐性司法腐败和司法不正之风的快查快处。廖向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越往后越严”的鲜明导向,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久久为功、没完没了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切实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https://rmfyalk.court.gov.cn,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介绍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最新情况,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副主任喻海松,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例统筹管理并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诉源治理的重要抓手,是深化优化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也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有效途径。”杨万明介绍,自2023年7月底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案例库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为拓宽参考案例来源,尽快丰富案例库资源,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起面向社会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邀请社会各界共建人民法院案例库。截至日前,全国法院共收到社会推荐案例245件,其中部分已经审核入库。杨万明介绍,在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53件,占比39.15%;民事案例共1643件,占比44.27%;行政案例共405件,占比10.91%;国家赔偿案例共23件,占比0.62%;执行案例共187件,占比5.04%。杨万明指出,首批入库案例基本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在指导常见案件办理、处理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已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所需。首批入库案例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编发了一批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案例;针对社会关切,编发了一批事关民生的案例;为彰显对老幼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案例库还设有“涉老年人保护案例”“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例”等特色专栏。首批入库案例高度重视入库案例的“新鲜度”和时效性,优先选取新近案例。2023年12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为此,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在平台首页开通了“推荐案例”通道,同时在每个入库案例的下方设有用户评价和意见建议反馈模块。杨万明指出,案例库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可以说“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推荐优秀案例,也欢迎大家对入库案例“品头论足”,与人民法院一道,将人民法院案例库打造成一个“共建共享共用”的权威案例平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发布年度报告和裁判要旨摘要。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和裁判要旨摘要。2023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五周年。发布的年度报告全方位展现了2023年最高法知产法庭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职能作用,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最高法知产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予以发布,集中展示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检印发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要求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强化执行监督,做实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2024年2月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一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并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这8起案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东胜区检察院维护妇女权益执行监督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检察院维护农民工权益执行监督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维护残疾人权益执行监督案,福建省武平县检察院维护残疾人权益执行监督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维护老年人权益执行监督案,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维护妇女权益执行监督案,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维护农民工权益执行监督案,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维护农民工权益执行监督案。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在法院大力支持、配合下,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显著提升,在监督和支持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该负责人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条线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执行监督案件,更加注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确保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3900余次。2024年2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各类巡回检察3900余次,发现问题和线索6万余个,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40余人。在全面开展监狱巡回检察的基础上,最高检直接对辽宁、吉林、黑龙江等3个省4所监狱开展罪犯死亡和“减假暂”问题专门巡回检察。组织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发现一批看守所监管执法问题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2023年9月到11月,最高检采取专项检察和“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对跨省看守所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此外,最高检还部署开展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23年5至10月,最高检印发试点方案,在黑龙江等9个省份进行试点。试点期间,共对294个社区矫正机构和2983个司法所开展413次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发现问题5600余个,提出书面监督意见4600余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检部署开展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基层行。2024年2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今年2月至2025年1月,开展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基层行活动。活动要求沿黄检察机关立足本地实际,重点针对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工业污染和矿山生态治理、防洪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突出问题,加大公益诉讼力度。沿黄各省级检察院应结合行政机关开展的“中华水塔”保护行动、沿黄省份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等,准确把握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差异性,因地制宜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精准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2024年2月5日消息,近期,有关部门相继部署开展春节前后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督促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隐患等公共安全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精准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知》明确了监督重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研判燃气、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矿山、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小商店等“九小场所”,集餐饮、住宿、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存在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安全生产风险点,集中整治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安全疏散条件不足、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等突出问题,明确监督重点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对标对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调查,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通知》指出,要发挥政治智慧和法律监督智慧,灵活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整改。加强公益诉讼“回头看”工作,紧盯持续整改效果,对诉前整改不到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的引领。《通知》强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重点不是跟进监督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是督促防范化解类似重大风险和隐患。各级检察机关要发挥公益诉讼预防性作用,秉承预防性司法理念,重点排查、办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案件,应尽早介入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助推安全生产监管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要深入分析挖掘该领域、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推动行业部门溯源治理,补齐短板和制度漏洞。《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助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现代化。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支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要加强与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系统治理,提升监督效能。(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发布2023年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21日举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与实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等9个2023年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四大检察”职能,其中,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均为检察机关持续多年跟踪监督的刑事案件,办案检察官通过查微析疑,不让有罪者逍遥、不让无辜者蒙冤;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案系职务犯罪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有贪必肃、有逃必追的鲜明态度;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系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官深挖关联犯罪线索,构建完整证明体系,严惩上市公司违法犯罪。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系民事检察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于某兰诉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系行政检察案件,检察机关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不“小办”,坚持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四家煤矿企业超量疏干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专业力量,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论证,有力维护社会公益。在李某某刑事申诉案中,办案人员强化实质审查、补查证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侦检协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经过抗诉,由无罪改判死缓。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经检察官认真审查,发现诸多疑点,原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此后十几年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真凶终被抓捕归案。两个案例形成鲜明对比,一个从判决无罪到判决死缓,一个从涉嫌杀人到无罪释放,其背后体现的就是检察机关不枉不纵、不漏不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追求。(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最高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2024年2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及时纠正用工违法行为,特别是推动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社会关注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所指“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该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通知》明确了“一函两书”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及老年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保障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具体情况。《通知》要求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和工会在发现、排查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与工会的协作配合质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问题解决。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或者涉及社保欠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且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对于某地区一定时期内违法用工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最高检通报2023年检察机关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经验成效 贯穿于“四大检察”全过程 落实到履职办案各环节。最高检2024年2月21日举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与实践”新闻发布会,对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经验做法和突出成效进行集中通报。聚焦公正司法 树牢工作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检察机关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和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硬道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最终要落实到履职办案上。只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才能更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国社会大局保持长期稳定,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提升至近年来超过85%。与之相适应,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案件不捕率从2019年的22%上升至2023年的41%;不诉率从2019年的10%上升至2023年的26%。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办理中,就要统筹处理好“宽”与“严”、“惩”与“防”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经济、金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毒品犯罪等,落实当严则严,依法追诉、从重惩处,切实发挥“严”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要规范“宽”的一面,对于轻微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社会危害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要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通过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加强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童建明指出,检察机关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过程,落实到履职办案各环节,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公信。——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主动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过滤把关、指控证明犯罪作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撤案13万余件。——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水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万余件。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3万余件,协同破解“执行难”。——补齐行政检察工作短板。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600余件。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万余件。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规范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在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烈士名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着重大政治责任和重要法律责任。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说,围绕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效,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严格依法办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重要作用,促进查清案件事实、夯实证据基础、准确适用法律;进入诉讼环节后,全面审查,认真把关,确保指控犯罪质效。依法稳妥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犯罪案件,对于长期逃匿境外人员,推动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化制度保障 完善工作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完善制度机制是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最高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这是落实一体履职的重要制度保证。去年,按照该规定移送线索7万件,成案率97%。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通过强化工作指引、完善考核方式,最高检指导省级检察院修订检察官权责清单,市以下检察机关制定权责清单实施细则,明确检察长与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权责关系。目前,32个省级检察院已全面完成了权责清单的修订,检察权运行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完善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方面,32个省级检察院均建立了领导干部办案清单、情况通报制度,强化实名通报、分级通报、业绩通报。一体推进执法司法配合制约机制建设,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重要途径。去年以来,最高检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建立年度交流会商机制,与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建立年度四方会商机制,共同破解执法司法堵点难点问题。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方式,目的是引导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检察办案从实体上、程序上、效果上实现公平正义。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介绍说,为充分发挥评价指标的作用,让检察人员“不被数据所困,不被考核所累”,最高检本着“只减不增”的原则,给指标大幅“瘦身”,2023年从60项减至46项,今年初又减至38项。对通报值指标也相应作了精减,从14项减至6项。童建明表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现实要求,也是长远任务,必须久久为功抓好落实。检察机关将坚持不懈朝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方向努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最高检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 共摸排线索632件 立案办理575件。2024年2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最新进展: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共摸排线索632件,立案办理575件,推动多部门协同、全流域联动治理。长江流域港口众多,因船舶流动、监管分散、责任不清,船舶污染治理难。最高检经调查核实,决定对长江船舶污染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采取最高检负责主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的“1+N”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组织多次磋商座谈,向有关部委和地方港航海事部门通报情况和问题,听取工作意见;赴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重庆等地开展现场办案和重点案件线索督办工作。检察机关针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不到位、运行不佳,船舶污染物接收专用码头建设不符合要求,港口码头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3件。此外,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一批船舶污染处置不规范问题,针对船舶污染物违规直接排放,船舶污染物收转运记录不实、处置造假,船舶污染物上岸后未形成闭环管理、被违规处置等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81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为良好网络生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23日以“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检察机关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网络治理工作情况,并发布8件相关典型案例。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出席发布会。葛晓燕表示,没有网络安靖就没有线下平安、人民安宁。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通过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顶层设计、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强化宣传提升公众网络法治意识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一道,共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当前网络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2023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网络犯罪28万人,同比上升35.5%,占全部刑事犯罪的18.8%。目前网络犯罪主要呈现四方面趋势特点:一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大幅增多;二是与新技术新业态相伴相生,利用元宇宙、区块链等为噱头的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虚拟货币也成为网络犯罪的新领域;三是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迁移,网络犯罪样态日趋复杂;四是威胁数据信息安全类犯罪常见多发。围绕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等,最高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4件,编发各主题指导性和典型案例39件,明确司法标准,织密惩治法网。最高检还推进国际规则构建,积极参与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谈判,签署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联合声明,加强打击跨国高科技犯罪多边合作,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胡某某等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等8件,全面涵盖当前常见高发的网络违法犯罪类型,充分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职能作用。该批典型案例还专门设置“检察官提醒”部分,揭示网络犯罪危害,通过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葛晓燕指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坚持打击、治理、预防相结合,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为维护网络安全、推进网络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3、最高检启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2024年2月26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检近日印发《“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24年2月至12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有14项重点工作举措,分别是:严惩破坏公平竞争领域犯罪;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开展对公司实控人、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治理;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打击治理;以“挂案”清理为抓手,加强对涉企案件的立案监督;依法稳慎适用强制措施;开展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执行专项监督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加强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加强对涉企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生效裁判案件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加大控告申诉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要把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今年一项重要任务,各省级检察院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落实。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针对司法办案反映出的涉案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家及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明确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11项行动重点。2024年2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等突出问题,重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方案》明确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11项行动重点,分别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依法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办好涉房地产纠纷案件;加强对涉伪劣商品合同纠纷的民事检察监督,开展网络新业态涉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聚焦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司法保护力度;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大力做好社会保险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深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英雄烈士权益,重点解决军属证办理、军人军属待遇保障及抚恤优待、英烈荣誉权和名誉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因案致困等突出问题;强化反电信网络诈骗检察监督工作;加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开展服务“三农”检察工作等。《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案件。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检察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更新、调整、巩固、完善各项办案机制,努力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方案》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办案力度,彰显专项行动对办案的促进作用,加强类案监督,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加强调查研究,推动经验交流互鉴,及时宣传总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5、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26日以“加强刑事检察监督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应媒体关切。陈国庆表示,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检察监督办案中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现代化服务政法工作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促进刑事司法公正。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0余万人、起诉160余万人。陈国庆通报了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检察监督、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工作情况。他表示,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不断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质效——有效加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立案、监督撤案、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合计14.5万件,同比上升59%。切实有效发挥审前过滤把关、指控证明犯罪作用,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20余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对应当逮捕、应当起诉而未提请批捕、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近2万人、追加起诉近10万人。着力深化刑事审判监督。最高检抗诉的许某运输毒品案、陈某抢劫案、陈某某故意杀人案等均经法院再审改判。重视抗诉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注重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口头监督等方式提升监督效果。此外,建立健全与法院沟通协调机制,有效提升抗诉案件办理质效。扎实推动重点领域刑事执行监督。深化“派驻+巡回”检察,全国共开展各类巡回检察3900余次,发现问题和线索6万余个,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40余人。强化“减假暂”监督,首次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制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督促收监执行3600余人。陈国庆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推动完善包括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在内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场新闻发布会是最高检“迎两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系列新闻发布会活动的第三场。发布会上还发布了3个“加强刑事检察监督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6、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3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9万件 “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高质量线索1万余条。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28日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更高水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并发布9件相关典型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张雪樵介绍,2023年,全国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贯彻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注重以可诉性来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取得新成效、新进展。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9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6.8万件,占比88.4%;民事公益诉讼2.2万件,占比11.6%。绝大部分案件经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或履行职责,诉前整改率达到99.1%。针对一些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全年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276件,同比上升76.7%。2023年,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扩展到“4+10”,各领域办案协调发展。最高检以“守护国财国土、助推惠民政策落实”为主题,发布了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还发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3类主题218件,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检察机关持续深化“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运用,发挥民主监督和检察监督协同作用,2023年共招募、聘请“益心为公”志愿者11万余人,通过平台提报并推送高质量线索1万余条。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检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公益诉讼专案等9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其中1件是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6件是省级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的案件,充分发挥了上级检察院办理有影响力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突出高质效办案导向。张雪樵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努力办理高质效、有影响案件,不断提升公益保护质效,为人民美好生活贡献更多公益检察力量。发布会上,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副厅长熊正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还邀请了上海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林仪明,“益心为公”志愿者代表葛锦松现场分享办案心得和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志愿支持的故事。(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7、司法部确定141家不预先收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2024年2月8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司法部全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截至2023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87家,鉴定人5098名,自2015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办理案件10万余件,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证据支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对于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办理了大量相关案件,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工作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反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委托阶段收取费用造成办案经费压力较大,不利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为解决该问题,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建立了不预先收费鉴定制度,引导鉴定机构先提供鉴定服务,后收取鉴定费用,并确定了58家不预先收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效缓解检察机关经费压力。四年多来,58家机构认真落实不预先收费鉴定制度,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更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主动采取先鉴定后收费模式,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帮助,不预先收费鉴定制度价值越来越得到认同。随着近年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持续增长,检察机关鉴定需求不断增加。为巩固和深化不预先收费制度成果,适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新情况、新要求,2023年,司法部对不预先收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评估、调整、补充,确定了141家不预先收费的机构。这些机构大多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发起设立,执业范围涵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全部7大类47个鉴定分领域,分布于全国29个省(区、市),能够更好地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鉴定服务。下一步,司法部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协作,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8、司法部积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4年2月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介绍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司法部积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涉及:推动修订完成《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月22日已由国务院正式公布。此次修订立足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适时调整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标准,进一步降低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投资并购,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提升我国反垄断审查效能。加快推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部署,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相关要求等,重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法治保障。加快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针对网络消费侵权、预付式消费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等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职能作用,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同时也为经营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推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经营主体反映较为突出的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网络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规则,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组织起草《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为提升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促进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司法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该规定,旨在畅通国际邮轮物资供应渠道,明确通关便利化相关措施,目前该规定的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郭启文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围绕经营主体关心关注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司法部举办首届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工作会议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有力推进。2024年2月5日消息,司法部日前举办首届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工作会议,2023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达31.5万件,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有力推进。据统计,2023年全国行政复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2.73万件,纠错率达12.83%,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3800多份,从源头上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把实质性化解争议、促进诉源治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调解和解手段运用,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效地在前端减少诉讼增量。2023年,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下,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3.7万件,调解率达12.6%;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5万件,案结事了率达70%。去年司法部在全国部署推广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平台,目前正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研究法院信息化系统和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对接,实现案件数据标准统一和数据信息及时共享。各地在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案件信息共享上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北京利用大数据平台实现了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信息的数据共享。(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 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2024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辰昕、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胡卫列和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出席。民营企业代表王煜、张文中、宋柳平、陈东升、陈志列、赵佳臻、夏华、梁志祥等和部分专家学者代表参加座谈会并作了发言。与会代表认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要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回应企业关切,补齐短板弱项,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下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治理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进一步提振信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贺荣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要坚持开门纳言、汇集众智,广泛听取意见,遵守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效,凝聚各方共识和力量,制定一部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法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更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其他与会中央单位表示,将共同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问题,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人社部、最高法等六部门部署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2024年2月1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部署要求,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社等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依法依规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5日。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联合发文单位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提供全流程在线调解服务。《通知》要求,联合发文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组织保障,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的,由设立单位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工作。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各单位共同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引指南 引导合理依法表达诉求 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2024年2月28日消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近日就两个指引和一个指南的相关问题作出解读。更好维护权益。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变化,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及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重点群体专项权益保障政策,合理界定了企业的劳动保护责任,创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机制。“在此基础上,出台系列指引指南,是根据企业用工方式和劳动者就业形态的新变化,积极探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新办法和新举措,有利于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质增效。”该负责人说。出台系列指引指南的目的之一,是为企业用工提供指导和服务。在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的过程中,企业反映相关政策规定较为原则,希望出台更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以利于企业准确理解和全面执行。“系列指引指南契合了企业合规用工的现实需要,定位于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指导,有助于引导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参考指引指南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方法,逐步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提升企业社会形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该负责人说。人社部在以往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了广泛和深入的调研,针对反映较为突出的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尚不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不够公开透明、维权服务渠道还需进一步畅通等问题,总结提炼了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将调查研究成果转化凝练成系列指引指南。确定适用范围。从适用范围上看,《权益保障指引》《规则公示指引》适用于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指南》适用于所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但涉新就业形态商事纠纷不适用该指南。从内容上看,《权益保障指引》旨在引导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该指引共四章14条,明确了指引的出台目的和适用范围;提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和休息办法;提出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制定劳动报酬规则;强调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等要符合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规则公示指引》共8条,旨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该指引明确,平台企业制定、修订劳动规则要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在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7日向劳动者予以公示。此外,还规定平台企业要在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地持续公示有关内容,确保劳动者能够随时方便查看完整内容,并提供反馈有关意见建议的渠道。《服务指南》共五章22条,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鼓励成立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在企业内部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强调工会积极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对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法定维权服务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合理表达诉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时应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违法和过激形式。”该负责人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设置的内部沟通渠道、申诉机制、纠纷调解机构等,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还可以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予以支持和帮助。劳动者无法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或不愿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向实际工作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此外,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推进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 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2024年2月1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通知》提出,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通知》要求,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通知》要求各地区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2月8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共8章43条,围绕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主要从7个方面完善了应急预案管理措施。一是理清管理职责。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理清了各地区各部门职责任务,压实了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的职责。二是优化体系构成。进一步优化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及其分类,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种类的应急预案,分别明确编制要点及具体要求,并针对巨灾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作出专门规定,推动提升大灾巨灾和跨区域协同应对能力。同时,将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体系进行管理,推动应急预案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实落地。三是完善编制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着力解决应急预案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四是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审批方式,对报批材料、审核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在流程设计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环节,同时对应急预案备案提出要求,推动应急管理部门落实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职责。五是加强应急演练。明确提出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六是强化培训宣传。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加强应急预案培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七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办法》还对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经费保障、指导监督等提出了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5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予以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三个办法”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信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36、中国法学会将积极推动更多法律资源和服务向基层倾斜。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2024年2月22日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将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用,积极推动更多法律资源和服务向基层倾斜。2024年中国法学会将建好用好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依托综治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调解中心、会员之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等建设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组织全国广大法学会会员在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培训等法律服务方面发挥自身优势和积极作用。此外,中国法学会将以县级法学会为重点,着力推进省市县三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全覆盖。通过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积极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论证、风险防控、矛盾纠纷调处、信访积案化解等,持续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表示,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突出基层服务站点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民生的优势,更好发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用,助力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各级法学会要持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服务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法治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2024年2月27日消息,为了推进我国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行药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同时废止。此次发布的《裁量规则》重点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进一步细化了从重、从轻、不予、免予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药品监管实际,明确了具体含义、认定情形、判定的主要因素,回应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裁量规则》规范了裁量程序,强化裁量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原则,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强调依法举行听证、进行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完善各地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充实罚款额度的确定、处罚到人的范围和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此外,《裁量规则》强化了裁量监督,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裁量规则》的制定和发布,对药品监管部门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管“两法两条例”,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全国药品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企业营造公平正义的监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8、安徽省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量质齐升。2024年2月2日消息,2023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着力提升民事监督质效,部署开展民事监督质效“攻坚年”活动,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2023年1-12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监督案件14533件,同比上升35.48%,共提出抗诉27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32件,所有民事检察质量指标均高于最高检的通报值,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阶段性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预期目标。1、亮剑虚假诉讼,做强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2023年,安徽省制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执行深层次违法行为线索管理和监督办案工作的意见》《安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在监督办案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指南》,引导全省加大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力度。扎实推进虚假诉讼监督,深化溯源治理,聚焦司法不作为、乱作为,认真落实“一案三查”要求,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增强民事违法行为发现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深入开展虚假司法确认及仲裁公证案件和民事裁判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2023年以来,安徽省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795件,移送违法违纪犯罪线索37件44人。2、强化涉企监督,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2023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持续强化涉企民事裁判和执行监督,积极主动、依法依规解决市场主体合理诉求。2023年,安徽省检察机关聚焦涉市场主体民事裁判不公和执行不作为、乱作为,重点对涉企虚假诉讼、法院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法采取失信或限高等信用惩戒措施、执行款物管理不当等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现裁判和执行确有错误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助力构建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年共监督涉民营经济案件2613件,同比上升70.56%,其中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09件。3、民事支持起诉,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撑腰。为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有效破解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难题,自2018年起,省检察院连续6年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蓝”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运用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农民工依法讨薪,对涉农民工权益裁判执行错误和监管部门怠于履职提出监督意见,办理一批有影响、农民工有获得感的监督案件,让劳动者不再烦“薪”忧“酬”。帮农民工讨薪、支持被家暴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孩子家长向培训机构讨要退费……202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为弱势群体“撑腰”,深入开展“为民惠企争模范”行动,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及时出台《关于高质效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专项保护力度,强化民生司法保障。(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9、安徽高院案款智能监控系统成效明显 超期未发案款实现动态清零。2024年2月2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表示,该院案款智能监控系统运行一年来,成效明显:2023年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40.9万余件,发放执行案款435.2亿元,同比增长20.58%,超期未发案款实现动态清零。执行案款能否及时发放,事关胜诉当事人的获得感,事关司法公信力。为彻底解决执行案款发放的监管难题,安徽高院自主研发案款智能监控系统,对案款进账、流转、出账做到全流程监控,破除管理者对案款进账、流转、发放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没有抓手的问题,实现可视化实时监管全省法院每一笔执行案款的收、发、存实时数据,每一项数据可倒查至承办法院、承办法官、具体个案。研发案款智能监控系统的同时,安徽高院还制定了《执行案款管理工作常态化通报制度》《执行案款案外人发放公示制度》《执行局、财务部门、督察部门案款对账核查制度》。全省126家法院均配备案款专员,通过案款智能监管系统,对案款是否及时发放、发放时长等进行实时监管;案款管理专员实行分级统一调度,上级法院案款专员在监管中发现问题,可调度下级法院案款专员进行核查,做到“上下一盘棋、全省一张网”,实现即时监管、快速处理案款发放异常情况。对“案款因法定事由延期发放、提存、未走账登记”等难以直观监管的情形,安徽高院、16个中级法院建立每个月常态化检查、抽查机制,抽检辖区法院所有在账未发案款,发现无法定事由延期发放、提存等情况,第一时间通报到相关法院,即时整改,系统自动留痕;同时将该项内容纳入对法院和法官的综合考核,形成案款及时发放的长效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合肥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月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包含涉黑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破产清算案、网络主播解约案、跨域执行案等。部分典型案例如下1、涉黑团伙头目获刑25年。2003年以来,陶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逞强斗狠确立了在宣城市区的“江湖”地位,以血亲、宗亲、同乡关系为纽带,吸纳王某、徐某、龙某某、陆某某等人,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经济实力维系该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及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造成22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10人,在一定区域及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窝藏罪、包庇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判处陶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该案的审理,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彻底铲除了为害多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准确、有力惩处了有组织犯罪,同步开展“打财断血”“打伞破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2、府院联动促“烂尾楼”重生。2014年1月,某置业公司竞得某地块,后因公司爆发债务危机,项目彻底陷入停滞,涉及160余户长达10年无法回迁安置。该公司因多方原因,银行账户及土地使用权被多家法院数轮冻结、查封,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多达95轮,财产无法处置。2021年,债权人向合肥中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2022年3月21日,合肥中院作出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同年4月1日,合肥中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合肥中院多次组织政府、街道以及破产管理人召开府院联动会议,沟通相关事宜。经研判,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制作的通过对该项目整体变卖方式快速变现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同时,引进具有实力的投资人对项目复工开发,防止再次烂尾。2023年1月4日,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拍到该地块;5月15日,破产管理人完成第一批分配工作;6月12日,全部团购户全额拿回购房款本金。2023年7月16日,该项目复工复建,预计今年年底,拆迁安置户将实现回迁安置。典型意义: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通过破产清算方案处置,以最大限度维护拆迁安置户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优势,以最快速度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该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审判职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推动项目成功快速复工复产,实现“烂尾楼”的重生,获得了广大债权人、购房户及拆迁户的广泛认可。3、安可视门铃被邻居起诉。廖某某、姜某某一家与储某某、邓某一家,系同栋同一楼层的邻居,两家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储某某在自家入户门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廖某某家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姜某某、廖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要求拆除,双方协调未果,诉至法院。合肥中院二审认为,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的门口位置,对姜某某、廖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储某某、邓某安装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系出于对其财产的保护,但将该行为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储某某、邓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姜某某、廖某某的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储某某、邓某拆除可视门铃摄像头。典型意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带有监控摄录功能的可视门铃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安装此类可视门铃摄像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在公民安装、使用可视门铃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1、安徽:铜陵检察一案例入选最高检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024年2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办理的某公司诉某人社局支付保险待遇检察监督案成功入选。该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发挥上下级院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调查核实,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权利救济,积极能动履职,真正站在为劳动者办实事、解难事的角度,先后通过依法抗诉、跟进监督,促使法院撤销原判,帮助劳动者自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伤保险类案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是减少纠纷,维持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的有力保障。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能够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确实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下一步,铜陵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坚持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加着力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培育精品案例,为推动全市行政检察业务向更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2、北京:2023年北京全市法院发送司法建议667份——延伸审判职能 助力社会治理。2024年2月20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表示,2023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手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助力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去年全市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667份,其中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158份;收到回函579份,反馈率及采纳率均为86.8%。为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北京市高院将“改进和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专项调研课题,全面梳理全市法院近5年司法建议工作情况,修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完善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制度基础。立足深化诉源治理,北京市法院聚焦类案,深挖根源,找出症结,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类案中反映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管理存在漏洞及相关法律风险问题发送司法建议,促进被建议单位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从案件审理中及时发现重点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北京市法院持续以司法建议推动树立行业标准、填补制度漏洞。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经营主体电子化设立、变更登记类行政案件中反映出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改革工作风险问题,建议相关单位优化认证技术,提升“电子签名”可靠性,防范造假风险。北京市高院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协同治理的作用,与北京市委深改委“接诉即办”改革专项小组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为“每月一题”专项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方案》。相关法院围绕规范物业收费、养老机构监管、重点群体就业、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等发送涉“每月一题”司法建议29份,有效发挥司法建议参与基层治理、重点领域问题治理的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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