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法律信息

2024年4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5/8     浏览次数: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关税法,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4月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学位法,关税法,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22、23、2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会议审议通过的学位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位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审议通过的关税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会议作出决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有关条款进行统筹修改,推动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关方面要做好上述法律和决定的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全面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农业法执法检查。为促进农业法全面有效实施,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4月15日正式启动农业法执法检查。农业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于1993年7月通过,2002年12月修订并于2003年3月实施,此后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修正。此次执法检查采取执法检查组赴地方实地检查、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4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赴江苏、安徽、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6省(区、市)开展实地检查。委托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等6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将重点检查8个方面的内容:强化耕地保护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情况;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情况;推动种业振兴,强化农业科技装备支撑情况;保护农业资源环境,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情况;加大农业投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情况;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贯彻实施农业法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改完善农业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加强涉农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7月底,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执法检查工作,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根据讨论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稿进行修改完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4年4月1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2024年4月27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提升国际邮轮在我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定》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对象。规定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国籍邮轮在停靠我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适用同等规则。二是明确工作要求。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并要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三是畅通物资供应补给。明确保税油、岸电、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的分类管理措施要求。规定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四是明确通关便利化措施。规定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五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鼓励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日发布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有效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案例一“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案例二“王某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明确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盗窃油气导致发生火灾的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时构成盗窃罪的应择一重罪处罚;案例三“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明确审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不能唯枪支数量论,需要综合考虑包括枪口比动能等在内的案件各方面情节,合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案例四“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建筑物坍塌事故,明确对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起最关键作用的首要责任人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案例五“吴某波危险作业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的定罪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罪名有效惩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归纳总结,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相关案件特别是影响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基层社会治理和风险防控、危险物品管理管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管执法活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积极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意见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履职、强化诉源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前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职能,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于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意见》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意见》明确,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防患于未然。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意见》注重发挥案例重要作用,强调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应依托真实案例向离婚案件当事人提示和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人民法院向广大父母提示,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此外,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还指出,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示”内容。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但是,关联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履行能力判断困难,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也存在困扰。《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系统解决方案,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制度功能意义重大。《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将审查重点聚焦到履行能力的判断上,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规定》还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减刑、假释,完善了有关配套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履行能力判断难的问题,《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院的执行情况为基础,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等状况,递进式地认定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规定》采用列举方式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通过正向证明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界定了确无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增强了履行能力判断的可操作性。《规定》还重申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以此促进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202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人民法院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的同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的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在部分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衡平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如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张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妻持有95%股份的某公司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面对劳动者通过配偶投资、经营有竞争关系企业等隐蔽型违反竞业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有利于激励企业依法获取经营优势,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又如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中,李某作为该公司研发人员,在辞职后拒不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致使该公司启动备用方案,补救研发项目,因迟延交付样机承担了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中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如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车间工作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后,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公司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以人身、经济等从属性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准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如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某公交公司因张某投诉而拒绝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民法院明确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劳动者具有单方选择权的裁判规则,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审判职能优势,不断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导,扎实有效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推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5日对外发布《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摘要》从最高法2023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1个法律适用问题,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批量维权案件中对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合理性的认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商标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等加以明确。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法律适用问题,“(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案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对于“批量维权案件中对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合理性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278号”案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及权利人存在批量维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情节、侵权销售商主观因素、权利人关于合理开支方面的举证等具体情况,回归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本意,对权利人关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的合理性予以认定。对于“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商标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案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对于难以证明被诉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的运营商是被诉侵权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公众号、官方网站宣传的标识、产品和内容均指向了被诉侵权人,且被诉侵权人系该宣传行为实际获益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人通过该公众号、官方网站实施了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最高法: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该惩处的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16日表示,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校园暴力问题不容忽视。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2021年至2023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最高法公布的数据同时显示,对于已满12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最高法提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信息来源:新华社)

11、最高法启动“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 人工智能助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提升为提升著作权审判查明事实和认定判断的准确度,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2日启动“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启动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省市法院开展“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抓实数字法院建设,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更好发挥著作权审判助力优秀文化传播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有力服务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版权AI智审”是数字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数字技术赋能知识产权诉源治理,借助“以图搜图”技术和海量数据底池,实现“图片查重”“创新参考”“侵权比对”三大功能,进一步解决涉图片版权案件原创权属认定、相似度比对等难题。这一举措将显著提升著作权审判查明事实和认定判断的准确度,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有力打击权利滥用和有效防范虚假诉讼,从而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从源头预防图片版权类纠纷,为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提供重要法治保障。启动活动上播放了浙江法院制作的“版权AI智审”视频短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版权AI智审”共享协议。此次试点工作开启了以“数字”革命带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彰显人民法院致力于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所作的积极努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介绍202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知识产权保护电影短片征集活动。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发布会并介绍2023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中国电影家协会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邓光辉出席并介绍“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创造”电影短片征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并介绍有关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坚持严格保护 深化改革创新。陶凯元介绍,去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万余件,审结数量与新收数量基本持平,分别比2022年上升3.41%和0.13%。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重拳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去年全国法院在319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11.6亿元。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盼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恶意攀附商誉的行为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超1亿元。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特色治理模式。审结“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在判赔2.18亿元的基础上,执行中促成全面和解,侵权方获得使用许可,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稳妥化解科技“独角兽”企业系列侵权互诉案,促成10多起专利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使创新主体轻装上阵,集中精力进行科研攻关。陶凯元介绍,人民法院持续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专门诉讼制度,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目前,全国已有25个高院、242个中院和287个基层法院有序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天津、内蒙古、浙江等12地法院全面实现辖区内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牢记“国之大者” 服务新质生产力。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反垄断、知识产权刑事、商标、著作权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就数据产权保护、酒店民宿视听作品侵权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过去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8件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性案例、10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8件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15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牢记“国之大者”,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保护,妥善审理涉及5G通信、量子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种业种源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有力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侵权仿冒,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营造诚信经营环境。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司法保护研究,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裁判规则,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人民法院坚持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西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全额支持权利人1亿元的赔偿主张,彰显中国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力打击恶意攀附行为的鲜明态度。陶凯元介绍,人民法院强化协同配合,促进知识产权案件诉源治理。深化落实“总对总”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就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当前,很多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行政审查、行政裁决和司法程序的衔接。郃中林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专利等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行政裁决及行政处理案件的审理,以及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通过多种方式统一司法与行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努力推动在上诉阶段实现民事和行政关联案件同期到庭、协同审理、同步裁判,既确保权利解释协调一致,也切实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发挥案例作用 强化普法宣传。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国内外知名品牌、数字经济、种业等众多新时代的重点领域和行业。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加大保护力度,以法治之力呵护创新创造。”林广海表示,此次发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严格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突出特点。此外,案例还具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中的裁判规则,服务新经济新动能;加强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衔接协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等诸多特点。发布会上,邓光辉介绍了“保护知识产权 助力创新创造”电影短片征集活动有关情况。邓光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首次共同主办保护知识产权的电影短片征集活动,是一次强化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的有益创新探索。本次活动把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法律宣传统一起来,用电影短片形式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鼓励电影创作者,尤其是青年电影人用鲜活、灵动的镜头捕捉维权故事,用丰富、多彩的影像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新时代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正能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以典型案例为示范指引让民企有信心“经营好”2024年4月3日消息,为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梳理总结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近日编写并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既包括涉民营企业的裁判结果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全方位展示了新时代民事检察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实践,对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青岛甲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杭州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与易某等消费者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谢某与王某华、泰州市甲钢结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南安市甲建筑公司与福建乙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河北甲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辽阳市乙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韦某勇、黔东南州乙建设投资公司与独山县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西安甲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重庆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跟进监督案。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深刻把握该批典型案例的监督要义,通过精准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的有效监督,从而更好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立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稳预期“留得住”,有信心“经营好”。今后,检察机关将围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高质效案例的培育与发布,不断向社会推出更多不同类型的“检察护企”典型案例。(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最高检设立80个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联系点 加强办案指导 打造知产检察办案质效基地。2024年4月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点加强知识产权等紧缺人才培养的要求,适应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近日确定了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80个办案联系点。2022年3月,最高检知产办在当时已经实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20个省确定了首批34个市县级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门作为办案联系点,并制定了管理办法。随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深入,目前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均已设立知产办,部分办案数量较多的市级院和基层院也组建了知产办或办案团队,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数量大幅上升,案件结构明显优化。最高检知产办负责人指出:“实践证明,确定办案联系点对最高检及时掌握各地工作情况、深入推进综合履职、提升专业化水平、落实高质效办案等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各联系点在典型案例培育、经验做法总结、前沿问题研究以及带动当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发展等方面也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此次确定办案联系点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相关单位办案数量较大,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等相适应,将相关地方检察院作为办案联系点;体现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分布特点,办案大省相对多一些;兼顾全国情况,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全覆盖。下一步,最高检知产办将不断加强沟通联络和对下指导,充分发挥联系点办案质效基地、信息前沿基地和典型案例培育基地等重要作用,引领和推动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5、最高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为总结推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2024年4月15日联合发布周某强制猥亵案等12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妇联、工会组织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为,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示范指引和参考借鉴。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强制猥亵案中,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利用职场地位优势采取胁迫手段对妇女实施猥亵的犯罪,鼓励遭受职场性侵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戚某强制侮辱案中,检察机关准确区分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确保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有力地保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竞剧本等娱乐业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电竞剧本等行业市场主体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低俗广告等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综合监管治理机制,推动合规经营;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公厕男女厕位比例不符合标准、女性在公共场所如厕难问题,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在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违法情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核,革除重男轻女陋俗,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持续加大社保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查办力度 借助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补缴”养老金?行不通!2024年4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问题的案件有1885件,一些违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骗取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该类案件多为借助民事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来实现“补缴”养老金的目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金须有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一些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或利用虚假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虚假劳动关系,以满足一次性“补缴”养老金的既定条件,进而获取本不应由其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此外,一些案件有违法中介“职业化”参与,甚至形成产业链。“中介人员”为牟利,与违法行为人恶意串通,帮其寻找“虚构劳动关系”目标单位,伪造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实施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出谋划策。有的直接参与、充当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甚至勾结有关人员进行非法操作。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社保领域虚假诉讼个案、系列案件的查办力度,同时延伸监督触角,联合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等共同堵塞社保基金监管漏洞,规范补缴社保流程,助力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最高检提示,补缴养老金参保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任何借助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等行为,均属于骗取或套取国家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清除缴费记录、没收补缴款、退回已领取的社保金外,还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切勿轻信“代办代(补)缴社保”等非法中介人员之言,更不要虚构劳动关系、参与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活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印发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聚焦“一房二卖”、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调整等监督事项

2024年4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之一,该批典型案例聚焦“一房二卖”、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调整等高发监督事项,具体阐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实质性化解纠纷,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检护民生”的检察履职要义。这6件典型案例分别是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张某仲与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宋某军、赵某、刘某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系列案,黄某海等27人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抗诉案,宁波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文艺创作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要结合典型案例中的监督要点,全面深刻理解“三个善于”的新时代检察履职要求,持续推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聚焦“国之大者”,强化一体、综合、能动履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升检察和解实效,实质性化解涉房地产纠纷案件,以个案为切口延伸检察履职,助推房地产市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 聚焦“家门口”的噪声 检察履职还“静”于民。 2024年4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机动车“炸街”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等4件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家门口”的噪声污染问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级检察机关更加准确把握噪声污染防治公益诉讼重点和办案方式方法,以检察履职促进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提高。2023年,最高检专题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聚焦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污染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针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领域噪声污染问题办理公益诉讼940余件,有力推动解决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噪声污染防治事关群众生产生活质量。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机动车“炸街”、广场舞扰民、夜间违规施工等噪声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社会生活等类型的噪声污染问题。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流动性等特点,对调查取证的专业性要求高。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调配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邀请“益心为公”专业志愿者提供技术支持、借助技术取证设备等方式,高效完成超标噪声排放的取证工作。噪声污染问题较容易反弹,涉及行政部门多,需要构建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格局。典型案例还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推动噪声污染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比如义乌市检察院通过办案推动行政机关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并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积极推进声功能区自动监测等工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最高检下发通知 惩治犯罪和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相结合助推平安中国建设。2024年4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当前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近日下发《关于做好依法惩治犯罪和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相结合工作的通知》,并将该工作纳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协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抓早抓小、抓苗头隐患,引导企业堵漏建制,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通知》明确了该工作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依法从严惩治严重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积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查明各方责任,准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掌握不起诉适用标准,对相关犯罪形成有力震慑。二是强化对重点行业、物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立足办案,对风险较大、事故发生率高的危险化学品、矿山、粉尘涉爆、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职,着力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三是强化对重点场所、地区安全隐患整治的法律监督。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学校、医院、餐馆、商场、混合经营场所等开展执法大检查、大整治,及时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相关犯罪线索,强化法律监督。四是强化对重点人员、群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监督。督促涉案企业全面排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情况,联合职能部门对焊工、电工等从事危险性高特种作业的重点人员无证上岗、假证上岗等行为加强排查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教育、医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演练不够等情形强化监督、查处力度。《通知》要求,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批捕、起诉,及时纠正漏捕、漏诉,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坚持多部门协同联动,助推安全生产领域诉源治理;探索建立使用“涉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类案法律监督模型,深挖根治假证施工等违法犯罪问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创新宣传教育,提升相关从业者和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意识。(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5日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全面总结过去3年综合履职工作,系统呈现知识产权检察改革的主要成效。《白皮书》显示,2021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由2.2万人增长到3.07万人。部分案件类型增加明显。2023年,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4倍和96.6%,增幅明显高于整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介绍,围绕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保护,2021年以来,最高检制定保护、促进科技生产力发展13条检察政策等文件,探索建立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新机制。聚焦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21至2023年,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862人。宫鸣表示,在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方面,2022年7月起,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积极参与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突出问题的共同治理,指导广东、北京、浙江、湖南等地办理了一批恶意诉讼监督案件。截至2023年底,全国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和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再审6144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53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最高检移送的恶意注册线索,已将129件涉奥林匹克标志和英烈姓名的商标宣告无效。《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成效显著提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2021年同比增加3.1倍、2022年同比增加72.2%,2023年又同比增加1.7倍,达到2508件。2023年,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726件,同比增加8.1倍。此外,2023年,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36件,同比上升22.6倍,减少诉累的同时,有效弥补了权利人利益损失,实现“刑结民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行政处罚2336人,占不起诉人数55.9%,有效避免“不刑不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等9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介绍,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6个刑事案例涵盖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犯罪等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其中,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被害单位是非晶合金薄带制造行业领军企业,相关技术历经多年研发突破,关系企业重大利益和长远发展。该案中,检察机关深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幕后主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刘某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发生在数字版权领域,检察机关准确认定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依法提起公诉,为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重庆乾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官某、李某侵犯著作权案涉及芯片制造领域,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非法经营数额,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这些案例直观地反映了检察机关聚焦高新技术领域,加大办案力度,通过惩治犯罪行为守护企业创新创造动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案涉权利单位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国外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通过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民事诉讼监督力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在许某俊等26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机关深挖上游犯罪源头,依法追诉追漏,切实加强对国际知名品牌手表的严格保护。在叶某敏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抗诉职能,监督纠正错误判决,提升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刘太宗表示,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办案的同时,针对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社会问题和管理漏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共同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在关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牵头多个部门,会签加强外贸行业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协同保护的战略合作协议,合力保障外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公安部公布8起危害生态安全典型案例。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意识,公安部于2024年4月15日公布8起危害生态安全典型案例。这8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山西平遥某绿化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辽宁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吉林安图孙某明等人滥伐林木案;上海张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湖北洪湖黄某敏等人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湖南资兴何某明等人系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重庆大足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陕西岐山程某栋等人非法采矿案。全国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安全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持续深入开展“昆仑”“春风”等系列专项行动,对非法捕捞、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震慑态势,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深入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关于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报告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打破坏生态安全犯罪,进一步守牢美丽中国安全底线。(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公安部: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2024年4月15日消息,公安部日前表示,2023年12月部署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累计排查网络谣言线索8万余条,侦办网络谣言类案件1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00余名,行政处罚10700余人,开展公开辟谣等4200余次。公安机关坚持“全链条、全平台、全领域”覆盖,及时发现查处借热点事件进行造谣引流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整治自媒体运营人员恶意摆拍、炮制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打击编造虚假疫情、险情、灾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聚焦社交媒体、直播和短视频等重点平台,公安机关清理网络谣言信息73.5万余条,关停违法违规账号6.3万个;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决查处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的平台,行政处罚网站平台590余次。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各类线上线下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等生动形式,不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识谣辨谣防谣能力。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聚焦网络谣言多发高发重点领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网络舆论生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势头。公安机关郑重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不断提升识别防范抵制网络谣言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如有发现网络谣言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应网站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来源:新华社)

24、公安部公布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十起典型案例2024年4月30日消息,公安部近日公布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十起典型案例。打击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工程建设软件著作权案,打掉两个利用技术手段破解制作、销售盗版软件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查获软件破解版密钥500余个、账号7000余个、补丁插件1万余个、服务器30余台,涉及多种工程建设领域软件,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为权利人企业挽损2亿余元。打击盗录传播院线电影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2月,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浙江、安徽、江苏省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在版权管理部门大力支持下,破获“2·12”系列盗录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成功摧毁多个影院盗录、网络销售盗版电影犯罪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捣毁侵权网站、App及销售盗版电影的网店230余个,查获盗版《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熊出没·逆转时空》《第二十条》等影视作品80余万部(集)。打击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3月,安徽省铜陵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吹风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处,现场查获假冒国外品牌吹风机成品1168套、零部件和包材3万余件,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依法平等保护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2月,山东省菏泽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民营企业品牌洗衣机案,打掉一个将残损洗衣机进行拼接组装冒充正品销售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9处,现场查获假冒品牌洗衣机7000余台。打击危害民生安全假冒伪劣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1月,重庆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劣电热毯案,打掉犯罪团伙两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8处,查获假冒品牌电热毯成品两万余条、半成品及温控器等零部件3.5万余件、假冒商标标识5000余套,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假冒伪劣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8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电线电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生产伪劣电缆工厂两处、销售窝点3处,查获伪劣电线电缆制造设备10台、伪劣电缆100余万米。案件成功侦破后,公安机关将伪劣电线电缆销售流向通报行政部门,配合及时消除一批公共安全隐患。打击侵犯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0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知名电商平台品牌包材案,打掉两个以冒用该平台“官方鉴定真品”为名,实际对外销售假冒潮流商品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获假冒电商平台品牌防伪扣、防伪证书、商标标识等170余万件,制假生产线3条、设备68套,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打击外贸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4月,四川省乐山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摩托车头盔案,打掉一个集生产组装、代理销售、外贸出口为一体的犯罪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查获假冒品牌头盔9000余顶,涉案金额1.1亿元。打击食品领域制售伪劣产品典型案例。2024年1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国内知名食品企业品牌调味品、酵母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处,现场查获大量散装调味品、酵母,以及假冒品牌包装袋20万余个,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打击制售假冒化妆品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处,现场查获面霜、粉底液等假冒品牌化妆品10万余瓶,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有力保障了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2024年4月30日消息,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日前联合召开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决定自2024年4月底至11月底,开展为期7个月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公安部将充分发挥公安经侦数据化实战优势,着力构建保险犯罪领域“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探索完善金融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有效应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新变化新趋势,推动形成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一体推进的常态化综合打击整治工作新格局,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署,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将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破大案、打团伙、断链条、摧网络”,形成对保险诈骗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强化数据支撑,探索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新模式,搭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数据“集结站”;创新建立“公安、监管、行业、机构”四位一体工作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打击和保险诈骗违法犯罪综合整治。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将针对欺诈风险突出的险种和渠道,组织行业力量集中攻坚;推动大数据赋能反欺诈工作,深入挖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强化源头治理,提升金融领域执法、司法工作质效,切实优化保险领域营商环境,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2021年至今,在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协助下,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持续开展保险诈骗犯罪打击工作,共计破获保险诈骗案件近2000起,打掉犯罪团伙近600个。(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司法部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3年依法办结行政复议案件29.3万件2024年4月3日消息,日前发布的司法部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始终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落脚点,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7.1%;依法办结行政复议案件29.3万件,同比增长14.45%,其中司法部办结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4644件。报告显示,司法部持续提升行政复议质效,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涉及民生领域行政复议案件6.38万件,涉企行政复议案件3万余件。2023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3.7万件,一大批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配合,形成深化诉源治理工作合力。加快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全国行政复议“一张网”基本形成。在加大依法行政监督力度方面,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全年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决定等纠错决定2.73万件,纠错率达12.83%。全国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3800余份,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从源头上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司法部召开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2023年试点地区8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7.9万件。2024年4月9日,司法部在上海召开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各试点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情况。2022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2023年,试点地区8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7.9万件,标的额6000亿元,占全国标的总额的52%;办结涉外案件2251件,占全国涉外案件数的72%,涉外标的额1376亿元,占全国涉外标的总额的69%。从试点地区的探索来看,北京正在构建争议解决全链条服务模式,支持在京仲裁机构探索仲裁前争议预防化解机制;上海推动国内首个仲裁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创设“上海仲裁周”等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广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聚集发展,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合作模式引入9家国际组织、世界知名仲裁机构;海南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出台一系列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推进会上还举行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聘任仪式,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郑若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等13位专家获聘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要以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契机,推进涉外仲裁、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法治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国家安全部公布执法办案程序规定。2024年4月26日,国家安全部部长陈一新签署第3号、第4号部令,公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布两个部门规章,是国家安全机关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有力举措,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动实践,是规范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提升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共7章140条,包括总则、防范指导、调查取证、征用补偿、行政处罚、期间与送达、附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1章360条,包括总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附则。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部门规章,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2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4月8日消息,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规则》有机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现有制度,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规则》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在定标流程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在信用评价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在监管和服务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持续跟进《规则》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方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配套机制,从严从实开展审查工作,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

2024年4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日前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三是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四是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为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问题,《管理办法》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4月25日消息,为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完善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将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计量单位。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当限制使用。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同时,《办法》要求在4种特殊情形下,需同时注明或者提供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包括: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在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制定出台《办法》为契机,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严格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管理,响应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明确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2024年4月20日消息,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暂行规定》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结合执法实际,《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截屏、录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2024年4月3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审查要求。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份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的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新增新兴业态许可审查要求。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细化具体适用情形 提高执法可操作性。2024年4月1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正式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裁量阶次适用方面,《办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等。《办法》规定,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金融监督管理总局:5万元以下无需公证 进一步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2024年4月28日消息,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金融监管总局等制定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2021年,原银保监会等出台相关文件,取消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已故存款人1万元以内存款的公证要求。通知在此基础上,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地区和机构差异,农村中小银行应当于2025年底前落实该要求。此外,通知将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相关额度计入5万元账户限额。对小额存款提取业务中常见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要求银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现实中存在继承人在特定情形下查询已故存款人生前交易明细的合理需求。通知明确,银行可以应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六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向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亮剑”2024年4月18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将重点聚焦以下三方面:一是聚焦虚假诊疗、虚假购药、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严厉打击。二是聚焦医保基金使用金额大、存在异常变化的重点药品耗材,动态监测基金使用情况,重点查处欺诈骗保行为。三是聚焦骨科、血透、心内、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重点领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此外,骗取生育津贴、隐瞒工伤骗取医保基金、冒用已故人员参保身份骗保等也将是打击重点。此次专项整治对恶劣欺诈骗保犯罪行为依法从严重处,重点打击在犯罪中起组织、指使、教唆等主要作用的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一般违法违规问题,以规范为主要目的,综合运用协议处理与行政处理,持续推进问题整改。国家医保局还将制定有关领域问题清单,督促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国家医保局介绍,2023年,通过持续推进全覆盖监督检查,已处理违法违规人员32690人,协同公安部门共侦破各类诈骗医保基金犯罪案件21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20名,追缴涉案医保基金11.4亿元。六部门已联合召开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预计2024年5月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对标问题清单开展排查;2024年11月聚焦工作重点,开展联合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信息来源: 新华社)

37、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2024年4月28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日前发布《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提出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明确,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商标、专利等领域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修订研究论证。推动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罚、首犯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司法行政双向移送等新规定,共同推进商标、专利执法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联合印发实施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突出行政裁决制度优势。落实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优化行政裁决程序流程。完善行政裁决考核机制,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相关考核和整体部署,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共同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改革试点,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动实施裁诉衔接工作。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印发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推进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复议、诉讼、仲裁等工作衔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规范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认定工作,认真落实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减刑假释、“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等规定。此外,《意见》要求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为做好上述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培训。(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8、中央网信办开展专项行动 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2024年4月1日消息,为集中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聚焦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内容乱象,通过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信息举报工作,重点整治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恶意炒作涉企公开信息等问题。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网信办要指导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对照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加强信息管理,深入清理存量涉企侵权信息,强化热搜榜单等重点环节管理,严格要求相关账号、MCN机构不得炒作营销涉企侵权信息。中央网信办鼓励支持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顶风作案”、情节严重的网站平台和账号严格依法处罚,对各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网络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全国妇联:全国“巾帼普法乡村行”首场示范活动举行。全国妇联2024年4月11日表示,全国“巾帼普法乡村行”活动正式启动并在陕西省岚皋县宏大村举行首场示范活动,妇联团体会员、普法讲师团、巾帼志愿者、乡村“法律明白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等走向田间地头,为农村妇女和家庭送去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活动现场,农村妇女群众就婚姻财产纠纷、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等提问题、讲困惑,全国妇联相关专家指导乡村“法律明白人”从有效取证、适用法律、合法程序等方面作出解答。围绕预防诈骗、注意外出务工安全、树立家庭新风等话题,活动通过情景剧、快板书、有奖问答等方式,帮助广大农村妇女和家庭提升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现场同步启动网络法律知识竞赛和优秀法治微视频展播活动,成立“巾帼普法乡村行”志愿服务队。陕西、江苏两地妇联还达成协议,将围绕普法宣讲、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深化合作。全国“巾帼普法乡村行”由全国妇联、中央网信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主办,将在各地开展有特色、接地气的普法宣传活动并持续全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安徽省建立“工会+检察院”劳动保障八项机制。2024年4月1日,安徽省总工会与省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工会+检察院”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的“八项机制”,并共同签订协议,此举旨在共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这“八项机制”是: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共同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推动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依法及时解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于联席会议中达成一致的事项,探索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加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工会维权服务工作与检察监督信息共享,实现协作配合信息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双方围绕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突出问题,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双向案件线索移送。建立共同研判机制。双方围绕党委政府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相关工作,职工反映强烈、媒体关注度高、涉劳动者众多的严重违法案件等,加强研判,助推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高质效开展。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双方围绕拖欠劳动报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及残疾人、女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专项监督,实施“一函两书”专项行动等,合力推动问题整改。建立党建合作机制。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党建赋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开展,实现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建立法治宣传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有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重大工作动态、重要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氛围。(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1、安徽省修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积极稳妥推进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市场化配置。2024年4月8日消息,林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这些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愈发普及开。那么,这些需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规模、标准又如何界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表示,《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已于近日修订印发。《目录》以“应进必进”为原则,不仅明确了各类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和监管部门,同时也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市场化配置,建立完善政策体系,营造公开透明、资讯对称的交易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次修订,主要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类别作了进一步细化,在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能源等工程项目分类基础上,增加了铁路工程、民航工程、通信工程、自然资源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等6类工程项目。同时,还增加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等2类资产类交易项目。日前,《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明确了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建立了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这次交易目录的修订印发更进一步推动了二者在机制、政策和标准上的深度融合。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交易目录是为了解决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同程度存在的市场化程度不均衡、交易竞争不充分、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提供了政策支撑。(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安徽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上线运行 11个部门18个联办事项一次申报一网办理。安徽省数据资源局表示,2024年4月9日,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合肥市、马鞍山市上线运行。今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安排,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试点先行、全省推广”的推进思路,安徽省从破产管理人和企业的视角出发,聚焦便利管理人履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整体性改造办理流程及模式,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联办事项由9个增加至18个,办理部门由8个增加至11个。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应用,实现11个部门、18项企业信息核查事项一次申报、一网办理。通过数据共享,申请表由18份减少至1份,线上办理时仅需提交2项申请材料,由原来跑18次减少至线上“零跑动”,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现在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实现‘网上办’,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并联协同办理,提升了企业群众办理体验,事项累积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9天减少至6天以内。”省数据资源局电子政务与应用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后续将持续优化完善“一件事”办理流程和系统功能,积极拓展“一件事”联办事项范围,推动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渠道向移动端、综合窗口延伸,实现全省范围推广应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安徽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2024年4月12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印发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后衔接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在24小时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保无缝衔接、安全高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核实是否属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报告。办案机关应当在询(讯)问笔录中载明身份核实情况,并将决定文书及时告知并同步抄送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人、被逮捕人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可以中止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等工作。社区矫正对象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届满、提前解除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文书抄送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恢复监督管理措施。决定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应当将相关决定文书及时告知并同步抄送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文书抄送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4、安徽省实施十大“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2024年4月30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日前表示,今年安徽省将实施十大“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通过办好一批法治为民实事,把重商、安商、亲商、暖商、护商等工作做到位,持续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落实省委“民声呼应”工作机制,健全“企呼政应、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更好回应群众和企业对法治建设的新需求新期待,安徽省今年组织开展了安徽省2023年度群众和企业最满意、2024年度群众和企业最期待的十大“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评选活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评选出群众和企业最期待的十大“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十大“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大体上分为四种类型。首先是关注城市发展中的法治热点。针对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积极推进《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用法治守护房屋“养老金”。注重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法治感受。省司法厅将持续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有效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省司法厅将深化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让各项政策资金精准惠企;省公安厅将依法规范涉企犯罪接报案,推动涉企犯罪案件“一站式”受理;省卫生健康委将依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法整治“家门口”环境问题,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聚焦维护群众法治权益。省高院将牵头实施“府院联动”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项目,结合建筑房地产审判、保交楼专项工作,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推动全省建筑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省检察院将组织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整治,高质效办理好涉医保欺诈类案件,维护医保资金安全。积极回应企业法治需求。省法宣办将开展全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普法活动,深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和普法宣传,通过问需于企、答疑助企、送法入企,帮助企业提升依法治企的信心与能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5、安徽:天长法院开具全省首份《预查废证明》为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执源治理工作纵深发展,2024年4月23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就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向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全省首份《预查废证明》。“有了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可以直接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节省了不良债务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学兵说。2018年4月,该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安徽某发展公司、马某等人起诉至天长法院,法院判决安徽某发展公司归还借款、马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该银行收到部分履行款,但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未获履行。4月23日,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在立案审查阶段,承办法官发现被申请人安徽某发展公司、马某等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有7件案件法院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传统模式,银行虽知道安徽某发展公司、马某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仍需经过执行程序,凭借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但这一过程费时费力。在“预查废”机制启动后,天长法院在执行立案阶段即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发现债务人因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法院已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则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此证明进行债务核销,有效避免了为取得核销依据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提高了化解不良债务的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法官说法:“预查废”制度是针对信用卡纠纷和信用消费类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贷款核销处理。“预查废”制度的引入,拓宽了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工作路径,既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6、安徽开展乡村普法宣传活动 探索制定标准化法律服务清单2024年4月30日消息,为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妇女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作用,安徽省妇联、省委网信办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皖美乡村法治行”主题活动工作方案》,持续强化普法宣传,加大面向农村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方案》要求安徽各地各部门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系统培训,提升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分类指导,适应多样性的法律服务需求,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方法,探索制定标准化服务清单、服务流程,提高法律服务精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用足用活本地法律服务资源,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近年来,安徽省妇联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农村妇女群众身边,进一步增强农村妇女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促进法治乡村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陕西试点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制度2024年4月3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同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向浦发银行某分行开具全省首份《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以非诉方式实现金融借款纠纷的一次性、实质性化解。近年来,金融借款纠纷和信用卡纠纷迅猛增长,已经成为许多基层法院受案最多的民商事案件。但在一部分小额金融借款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银行提起诉讼的目的,既是依法确认债权获得清偿,也是为了在难以追偿的情况下,取得借款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文书,并将其作为依规内部核销贷后呆账的凭据。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陕西高院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开展专题调研,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催收不成即简单使纠纷成诉”的行为,对一定条件下逾期透支账款允许从严审核下的核销,并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和雁塔区人民法院、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四家基层法院试点推行核销预查证明制度。试点期间,试点法院辖区内商业银行可就两人以下自然人借款人、标的额30万元以下无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申请法院查询出具核销预查证明。核销预查证明并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仅是一项服务商业银行依规核销的便捷司法服务举措,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银行依然要遵循“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积极获取债务人财产线索,适时继续通过司法程序追偿债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浙江三部门推广民事案件监督协同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实现在线办理。2024年4月8日消息,浙江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推广民事案件监督协同的通知》,意味着浙江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将实行在线办理。《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按照法检共同制定的《浙江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在线办理规则(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法院、检察院民事案件办理效能,完善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浙江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联合开展“民事诉讼一体化”子场景建设。前期,经丽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联调,并在丽水市试点,现已具备全省推广条件。“民事诉讼一体化”子场景,是指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实现对法检两家民事诉讼业务的跨业务系统线上协同。具体功能包括:支持检察机关在线向法院申请调阅民事案件电子卷宗;支持法院在线向检察机关提供民事案件电子卷宗;支持检察机关向法院在线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并发送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相应文书材料;支持法院在线反馈抗诉审查、再审审查情况,送达诉讼文书材料。目前已在全国推广的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集成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察委等单位办案平台,实现了全案件、全诉讼流程、全办案单位覆盖,99%以上的刑事案件实现了全数字化线上移送。(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49、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湖南省首份破产案件司法拘留决定书。2024年4月15日消息,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出湖南省首份破产案件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妨碍破产清算秩序的邵阳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因邵阳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双清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浙江某管业公司申请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邵阳中院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邵阳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随后,邵阳中院依法送达了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破产管理人亦书面通知康某依法移交公司印章、账簿等资料和公司财产,但康某非但没有按照相关文书和通知的要求进行移交,还以拒接法院工作人员和管理人电话或以其在外地为由等方式进行躲避,拒不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康某作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妨碍诉讼秩序,邵阳中院遂作出(2024)湘05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康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送至当地拘留所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0、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结 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多一次机会。2024年4月20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近日组织召开赵某、包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债务清偿方案,签署了个人重整协议。待履行完毕后,法院将对赵某、包某某进行信用修复。此次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标志着通辽全市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审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概括执行和清偿,以执行和解、参与分配制度为依据,借鉴企业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产生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效果。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债权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诚信而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赵某、包某某是一对年轻的90后夫妻。2014年创办工厂向多人借款,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困境,其中5名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经判决债务人需要偿付借款本息共3820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均以终本等方式结案,债务人进了“失信黑名单”。名誉受到影响不说,生活也举步维艰。赵某感叹“生活一片灰暗”。为加快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终本清仓”总体部署,按照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相关要求,通辽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今年正式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今年3月,赵某、包某某向库伦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全面核查了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债务人名下仅有农村房屋一套、小货车一辆,此外再无其他财产,不存在借个债清理名义逃避债务和其他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受理条件。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多次召集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中的各项内容。此次债权人会议邀请了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院、司法局、商会、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市中院执行局派人到会指导。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个人重整协议。免去了全部利息108259元,剩余欠款273806元按季度分期还款。债权人同意解除其“限高”和“失信”。随着本案的顺利审结,两名债务人将摆脱债务泥潭,迎来全新生活,5名债权人也能在短期内获得实际清偿。但在债务人履行完毕前,如发现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存在逃废债行为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仅免除的债务需要全部恢复,还要追究债务人相关责任。本案是通辽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有益探索,也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司法实践。今后,通辽法院将继续积极构建个人债务清理市场化、法治化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实践素材和通辽样本,为优化诚信建设和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51、北京三中院发布法律风险提示 股东应严格遵守资本充实原则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的公司治理事项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并通报相关案件的审理特点,提醒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资本充实原则,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7月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强说,“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如何出资,对设立后公司治理、经营,直至公司解散、注销都会产生持续影响,贯穿公司从设立存续到退出消灭的整个生命周期。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解散清算等公司治理事项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优先,司法在介入时应始终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尽量避免干预、侵害公司自治。“公司治理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股东瑕疵出资、股东合作、公司决策、违法减资、‘董监高’履职、清算退出等风险。”对此,北京三中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注意结合新修订的内容,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公司议事规则,尽量避免对公司章程模板的照搬照抄;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职责,企业要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决议时对持同意和反对意见的人员及意见均要记录准确,向内外部人员发送通知文件时,文件内容和送达凭证都要留存,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公司“举证不能”。(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52、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类案裁判要旨 房产交易“跳单”案有了统一裁判尺度 2024年4月28日消息,委托人安某在享受A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提供的房源筛选、带看房、沟通磋商等服务,看中一处房屋后,却“跳单”选择了B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购买了该房屋。A房产中介公司将安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为委托人提供购房服务的报酬。近日,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此案二审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关于“A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起到了实质性作用,该公司的报酬请求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解释,让委托人信服,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撤回上诉,并当庭支付了一审判决的给A公司的报酬。为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近日,经鞍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表决通过,分别向市内两家房产中介公司、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商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旨在加强企业管理、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同时,鞍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还研究通过《关于委托人利用其它中介机构“跳单”类型案件的裁判要旨》,推动辖区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2022年6月,安某通过A公司员工白某选购二手房。根据安某的需求,白某先后推荐了几处房屋并带其看房,帮助其与房主议价沟通,在安某询问中介费标准时,还提出了对折收费的优惠。当年6月15日,在帮助安某与一处意向房屋的房主将价格协商至41.8万元后,白某本以为可以顺利签约,没想到安某再也联系不上了。直到6月19日,安某回信表示已于16日通过B公司购买了该房屋。A公司认为安某此举属于“跳单”行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报酬。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所主张的部分报酬,安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鞍山中院。在安某看来,她并非直接与房主完成房屋交易,而是通过B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B公司的中介费用;同时,她自始至终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不应向A公司支付报酬。今年4月16日,鞍山中院庭审优质化小组以示范观摩庭的形式开庭审理本案。安某与A公司是否成立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安某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A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服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安某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报酬?“为优化庭审,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先召开一个简短的庭前会议。”庭前,合议庭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和答辩状对案件争议点进行了整理和固定,让庭审聚焦到3个争议问题上。为查清事实,合议庭追加B公司作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安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庭前会议上,合议庭与三方围坐在圆桌法庭,围绕争议点组织证据交换,在沟通间适时进行法律释明和心证公开。“虽然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上诉人接受了A公司员工白某提供的房源筛选、带看房、沟通磋商等服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书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合议庭解释道,如果A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A公司的报酬请求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合议庭的释法说理下,安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撤回上诉,并当庭支付了一审判决酬劳。庭前会议仅历时40分钟,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跳单”引发的纠纷并非个案。根据审判大数据分析研判,近3年鞍山市两级法院审结涉中介服务纠纷案件133件,其中委托人“跳单”引发的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鞍山中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以本案审理为契机,针对从一起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向房产中介公司、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与此同时,鞍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还研究通过了《关于委托人利用其它中介机构“跳单”类型案件的裁判要旨》,推动辖区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案件合议庭成员、民二庭公司保险类审判团队审判长霍健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仅对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而对选择其他中介人与第三方订立本合同的情况留有空白。在本案中,前中介人的中介行为对促成本合同订立具有实质性作用,应对该条规定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补充构成要件为‘委托人选择后中介人而与第三方订立本合同’,基于此,应支付前中介人的报酬请求。如果存在多家中介人报告情形的,应按中介人的参与内容和原因力确定报酬比例。”“践约守诺,既是市场交易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支撑,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这也应该是我们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向社会传递的鲜明价值导向。”鞍山中院院长陈林在该案中担任审判长,他向参与庭审观摩的法官们说道:“要敏于善于从审理的每一个鲜活案例中发现、总结和提炼有价值的裁判规则、理念和方法。要在庭审优质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将‘如我在诉’‘能动履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贯穿到每个个案处理上,真正增进当事人的诉讼体验感和获得感。”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