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24年5月3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决定》共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二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有关决议等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三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5月3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与中央宣传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版权纠纷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2024年5月4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版权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版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宣传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建立健全版权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要积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该机制在预防和化解版权纠纷的独特优势作用,做深做实版权领域诉源治理工作。《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指导各级版权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组织、调解机构和调解员通过机构、人员入驻的方式,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调解协议制作、诉调对接等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通知》规定了版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调解队伍建设等,并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强调,要坚持党对版权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加强沟通会商,推动各地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队伍绩效评估激励体系,加强多元化解工作宣传引导,为版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工作规程 各级法院应参考案例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7日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法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种类型。根据《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15日发布4件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包括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张辉、张高平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和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分别涉及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案由。本批典型案例选自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其中,吴春红、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赔偿案,为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属依法获得赔偿的案例;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赔偿案为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例。本批典型案例有的属于国家赔偿领域的标志性、影响性案件,有的对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制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是最高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涉及产权保护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其审判结果和过程,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持续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稳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平冤理直、扶危济困、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好做实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意见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5月17日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意见要求,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意见明确,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专业、隐蔽的特征,为揭露证实违法犯罪,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尽早收集”。注重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意见提出,深刻认识证券期货犯罪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严重危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意见同时明确,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新华社)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准确运用提级管辖制度,推动提级管辖案件裁判规则充分转化运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8日发布5起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提级管辖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管辖制度,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信权威、做实做深诉源治理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优化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制度,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推动将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一审案件由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政治站位高、政策把握准、协调力度大、抗干预能力强、裁判效力辐射度广等优势,有效解决法律分歧、排除外部干预、促进诉源治理,推动实现“提级一件,指导一片”。通过提级管辖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典型案件,由较高层级法院作出高质量、权威性、示范性的裁判,可以引导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促进批量纠纷系统化解。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通过提级管辖促推诉源治理的积极效果。例如,案例1“沈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罗某某、李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在培训机构“机构停业、人员失联、一关了之”情况下教育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稳妥、高效解决了70多件关联系列案件。对于案件所涉领域、法律关系等在辖区内具有首案效应的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明确裁判规则,为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引。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通过提级管辖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的理念。例如,案例2“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诉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该案涉及公安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内因公受伤消防员的权利救济,属于新类型案件。该案提级管辖后,推动完善了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因战因公致残后有关待遇保障制度,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为后续妥善解决同类纠纷提供明确指引。案例4“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诉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明确了“首违不罚”适用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辖区法院审理类案均具有指导意义。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较高层级法院的优势,以裁判示范引领,有效促进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明确纠纷处理规则,统一案件裁判尺度。例如,案例3“张某诉秦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统一了辖区法院关于保留房屋居住权赠与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对下级法院办理类似案件形成有效指导和重要参考。案例5“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解决了辖区法院对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律适用分歧,明确了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充分认识提级管辖的制度意义和功能优势,准确把握提级管辖的适用条件,严格落实适用提级管辖的工作要求,抓好裁判规则的提炼转化,切实提升制度适用和运行效能,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典型裁判的示范、引领、规范、指导功能,推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发布 线上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调解平台日渐成熟。2024年5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24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成果发布会”近日在北京召开,法治蓝皮书总结了去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取得的进步,并对全国范围法院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了客观评估。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搭建起人工智能引擎平台、法律法规查询等大模型应用场景;完成11项人工智能基础能力集成管理,在办案系统、统一工作桌面集成上线语音识别、离线转写等功能;完成知识库统一框架和门户建设。经过信息化改造,各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普遍集成诉讼引导、立案登记、释法答疑、信访接待、司法救助、调解速裁等功能;线上的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网上退缴费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日渐成熟,企业、群众可以选择“指尖诉讼”。法治蓝皮书显示,去年底人民法院平台纵向贯通四级法院内外网系统,横向与各调解平台互联互通,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在线调解服务。截至去年底,已有10万余个调解组织、41万名调解员入驻,近万家人民法庭和12.76万家基层治理单位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做到“一平台调解、全流程在线、菜单式服务、一体化解纷”。去年,全国法院诉前调解纠纷1747万件,调解成功1204万件,40.3%诉至法院的民事行政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在诉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2024年5月21日消息,根据国家统计局2024年5月17日公布数据,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120698元,日平均工资为462.44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元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24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陕西渭南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一年来,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科学指引,秉持能动履职、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治理等新时代五大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准确把握流域整体性和内在规律,紧扣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呈现出山水相济大保护的流域特色,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让黄河保护法律法规“长牙带电”。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准确实施黄河保护法的优秀司法成果。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最严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审理黄河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重拳打击一切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聚焦节水利用、水沙调控、防洪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坚决打赢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之战,让黄河保护法律法规真正“长牙带电”。如案例二,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判令未依照批准条件取水的煤矿开采企业赔偿了50余万立方米地下水流失的生态环境损害,有力维护了区域地下水环境、水安全、水生态。如案例六,人民法院严厉惩治徐某杰等四人干扰环境质量检测系统采样逃避监管违法犯罪,督促涉案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合规整改,实现降污减碳协同增效,服务打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再如案例九,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受保护野生鸟类的非法收购者与猎捕者承担刑事责任,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同时协调对接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扣押在案的鸟类和蛋卵救助养护,充分彰显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担当。统筹推进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也是推动黄河流域保护治理的治本之策。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自觉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绿色发展,协同服务创新发展战略,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以司法之力助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如案例一,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并全面履行赤泥尾矿库封场调解协议,在五年中总投资1.3亿余元,助推企业将生态包袱转化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昔日沙尘滚滚的尾矿库变成集生态修复、土地再利用、新能源开发的千亩草场,做好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后半篇文章”。如案例三,对侵占黄河湿地的违法建设项目,人民法院强化府院联动,助推案涉区域生态环境和湿地修复,促使该案以撤诉方式圆满解决,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了最优的生态效果。再如案例七中,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流域河道管理和保护规定,依法判令解除在黄河淤背区种植高秆作物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消除黄河行洪安全隐患,维护了黄河淤背区土地开发利用秩序。实现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源头治理多赢共赢。黄河生态保护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社会治理多元共治、同向发力。黄河保护法明确要求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人民法院坚持协同治理理念,积极推动搭建各种形式的行政、司法协作平台,以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作为环境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能动履职,积极主动促推行政与司法的衔接配合,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使保护好黄河生态环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目标。 如案例四,是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人民法院依法用好司法确认程序,积极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与涉案企业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推动全面履行黄河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是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实现协同治理的范例。如案例五,针对若尔盖国家公园区域内生活垃圾堆放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周边环境,并威胁黄河水体安全的情况,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这是法检两院与行政机关协同实现生态修复目标的典型。再如案例八,在这起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依法签订且得到合理补偿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搬迁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支持政府迁建工程实施,以实际行动保障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有序推进。以司法之力守护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黄河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黄河保护法以专章形式对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站在“两个结合”的政治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破坏流域文物、名胜古迹、人文和自然遗迹违法犯罪,加大黄河文化遗产和红色文化遗迹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守护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 如案例十,犯罪人盗掘的青海吐蕃古墓葬群位于三江之源玉树,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成为当地历史文化传承和自然人文环境中永久的伤疤。人民法院作出严厉刑事处罚,有效警示震慑不法盗墓活动,引导当地群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其价值,共同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文件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合法权益被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在惩防并举上下更大功夫,以能动履职贯通融合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涉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防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这部司法文件。《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体现新时期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要求。《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制度机制,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树牢前端预防犯罪理念,坚持厚爱严管、管早管小,细化、压实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被侵害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意见》共分五个部分计42条,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加强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意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民事案件中,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家庭变动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对实践中矛盾争议较多的离婚案件如何确定抚养权,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对实践中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意见》强调,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例如,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促进其改过自新;对未成年人被操纵、利用实施违法犯罪等案件,更加突出对组织实施犯罪成年人严惩导向;对性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案件,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严惩处。《意见》强调,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贯通刑事、民事、行政一体追责机制,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刑民衔接机制、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充分整合审判资源,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源头治理。对因未达到责任年龄等种种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案件,依照民法典确定赔偿范围;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及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定义务,对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存在过错等案件,细化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督促相关主体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责,确保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有人管,被侵害权益的救济途径畅通无阻。《意见》通过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等促推家庭保护与学校保护不断落实。通过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和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促推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将相关工作举措,由“可选项”变为“必选项”,不仅对相关案件逐案分析,还要在评议案件时加以说明,以此加大司法履职力度,从关注事后追责惩处向事前事中事后保护、预防并重转变,有效避免“小错”酿成违法犯罪、轻微侵害演变为犯罪侵害,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多层次、见实效的防护网络。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加强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提升法治宣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突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以《意见》发布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能动履职促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地落细,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以过硬举措遏制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2024年5月30日消息,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案例包括两件刑事案例和三件民事案例。《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是一起因学生霸凌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该案例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是一起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案件。该案例根据实践发展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处断规则,明确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7号)是一起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案件。该案例通过综合考量饮酒未成年人自身及监护人、经营者等主体过错情况,认定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有利于促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定责任落实到位。《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8号)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该案例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9号)是首例隔代探望指导性案例。该案例明确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支持隔代探望,做到既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更加注重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的遴选发布,以积极履职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4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劳动者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1498件。2024年5月6日消息,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8件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履职领域。在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机制,经与人社部门沟通,发现谢某实欠薪数额较大、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存在逃匿情形,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建议人社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从源头把好案件质量关。在厉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涉案农民工多以临时务工为主、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且临近传统春节假日,为帮助涉案农民工渡过难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累计向符合条件的24名困难农民工发放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8.2万元。在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劳动者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农机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开展全方位的社会调查,精准督促行政机关在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劳动者生命健康。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将以发布此次典型案例为契机,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2024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劳动者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1498件,其中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55件,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社会保险资格、待遇并及时足额给付,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强化立案监督等方式依法履行检察办案职能,聚焦打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等恶意欠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2024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260件、264人,依法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799件、936人,依法提起公诉222件、240人。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联系,与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47件53人,有效避免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拖延懈怠侦查等问题的发生。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优先、及时、足额支付。2024年1至3月,检察环节共追讨欠薪2700余万元。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通过构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理了一批涉农民工工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帮助61位农民工讨回薪酬48万余元,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工资专款账户6件,涉及金额340余万元。今年3月,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专门印发通知推广该监督模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和应用好模型,并要求做好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效果的数据统计报送和问题反馈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聚焦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促进源头治理,助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
14、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坚持“不漏不凑”准确认定涉黑涉恶人员。2024年5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包括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分别为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李某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上述典型案例均强调罪责刑相适应,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集团的犯罪事实和成员,做到不枉不纵。案例一明确,对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被裹挟参与围标的涉案企业,或为赚取围标费、管理费参与投标、陪标的其他企业人员,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案例二明确,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所开办公司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案例三明确,要坚持“不漏不凑”,严格区分涉案人员是商业合作伙伴还是涉黑犯罪组织成员,区别处理与黑恶势力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人员。案例四明确,要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和犯罪事实,准确区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常业务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为了个人利益实施的犯罪和为集团利益实施的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工程建设领域是黑恶犯罪传统常见高发领域,也是重点整顿的行业领域。发布该批典型案例,是为了更好推动落实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相结合,聚焦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依法惩治和标本兼治相结合,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参与重点行业整顿,建立防范黑恶势力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常态化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5、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 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2024年5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旨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意见》指出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当坚持的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规范监督、坚持精准监督、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坚持推进协同监督。要恪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坚持有限监督,准确把握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案件化办理,遵循谦抑原则,不介入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不代行行政权力,不替代行政诉讼。《意见》明确了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标准及重点。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符合《意见》所规定的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瞄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难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社会治理中的堵点等重点问题,紧盯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民生民利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等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聚焦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加大对情节严重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的监督力度。《意见》强调要严格办案程序,对个案受理、类案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期限、跟踪反馈、请示报告和备案、参照办理细化了要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或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综合履职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均依照《意见》办理。《意见》指出,要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发展,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制度。强化系统观念,协同参与政府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活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意见》还对规范案件管辖与线索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要求。(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要开展实质审查。2024年5月1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等4件案例,进一步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上级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认为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及复议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案例一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明确,对“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案例二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明确,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案例三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明确,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案例四茅某组织卖淫不起诉复议复核案明确,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时,对场所经营者辩解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对于场所经营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同时,还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既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上级对下级开展监督的体现。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与公安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通过复议复核程序防错纠偏、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连续第五年在全国开展“两打”专项行动 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精准打击能力。2024年5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明确今年4月至12月,三部门将在全国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下称“两打”)专项行动。这是三部门连续第五年在全国开展“两打”专项行动。《通知》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和违法线索识别推送机制,提升精准打击能力。《通知》从四方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紧盯大案要案,加大打击力度。高度重视社会反响大、涉案人员多、环境危害严重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提级查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集中各部门中坚力量,形成专案分析、专案查办、专案上报机制。二是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精准打击能力。统筹固体废物管理、污染源在线监控、环评审批等平台数据,运用卫星遥感排查、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数据比对融合,完善预警信息、违法线索识别和数智化推送机制,夯实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三是深化部门衔接,凝聚工作合力。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和双向案件咨询制度,研究制定“两打”案件证据标准。四是加强执法帮扶,助力企业绿色发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帮扶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通知》还要求,各地要深入分析近年来办理的“两打”案件特点,研究背后的产业链,总结特色成效做法,提炼先进的工作经验,归纳遇到的难点疑点,指导提升办案能力,提高办案效率。(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2024年5月16日上午,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湖北省宜昌市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履职,共同抓好长江大保护的成效。本次发布典型案例11件,其中刑事公诉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7件。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案例坚持生态优先、聚焦绿色发展、强化协同履职、注重高水平保护,聚焦危险废物、船舶污染等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的重点领域问题,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做实恢复性司法,共同抓好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流域问题系统治理。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有效推进环境污染问题综合治理。如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针对徐某海等12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长江航道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追加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为共同被告,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570万元。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涉及的区域范围广、监管环节复杂、监管部门多。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协同履职,深化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协同共治大保护格局。坚持从长江生态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以个案办理推动流域问题的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如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针对长江干线无证经营的老旧码头长期未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的问题,通过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应对建议,避免老旧码头被“一关了之”,推动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实现辖区所有货运码头形成船舶污染物全流程闭环监管。(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 发挥行政检察职能解决劳动者的“忧酬烦薪”事。
2024年5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聚焦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近日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部署和“一函两书”制度,依法推进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解决。这批典型案例共四件,分别是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河南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湖南某教育公司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和工会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该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集中于建筑业、服务业等欠薪多发领域,聚焦企业恶意注销致使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到位、执行难等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例如,在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组建跨部门办案团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相关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等,将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牵头与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形成治欠保薪工作合力。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在总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成功经验基础上,持续聚焦劳动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领域,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二是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的基础上,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向新就业形态等领域拓展,有针对性督促解决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欠薪多发问题;三是进一步指导各地开展劳动就业领域小专项活动,对企业恶意注销欠薪、法院执行不规范等情形,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有力推进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制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2024年5月10日消息,为适应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检察技术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最高检近日制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技术协助为主要职责,健全工作模式,统筹资源配置,加强队伍建设,为检察办案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服务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意见》指出,在检察监督办案中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职能作用。加强检验鉴定工作,强化检验鉴定在检察侦查中的证据支撑作用,发挥检验鉴定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诉讼请求判断中的作用。拓展检验鉴定对诉讼监督案件证据核查的支持范围。加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辅助监督纠错作用,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存在争议分歧的技术性证据全面审查,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率、采纳率等业务数据进行常态化分析。加强检察技术协助工作,规范现场勘验取证工作,完善检察机关现场勘验取证工作规则。加强快速检测、大数据、遥感等技术在线索发现、筛查等检察监督办案中的应用。深化笔迹排查、司法会计检查、心理测试等技术应用。加强检察技术对检察官出庭质证、检察听证的支持。《意见》强调,要健全检察技术工作体系,统筹使用检察技术资源。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业务需要,合理布局检察技术机构,特色化设置检察技术专业,合理配置检察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统筹加强检察技术资源使用和管理,着力提升检察技术工作运行质效。《意见》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检察技术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各级检察院党组要从保障高质效办案、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高度谋划和推动检察技术工作,定期听取检察技术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专业化建设,构建符合检察技术专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鉴定资格专项培训。建立检察技术人才库,建立检察机关重点实验室体系。同时,注重加强检察技术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工作保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检察机关去年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286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31日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白皮书》显示,过去一年,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286人,提起公诉67103人。《白皮书》全面展示了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深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白皮书》呈现三大鲜明特点,一是突出高质效办案。《白皮书》通过具体的办案数字、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二是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动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以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促进电竞酒店、剧本杀等新业态治理。三是体现“六大保护”共画同心圆。《白皮书》展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检察履职的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的相关典型做法。《白皮书》透露,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容不纵容”,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对于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的未成年人依法起诉惩处,决不纵容。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55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54人。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建设,依法采取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形成各方力量协作的常态化合力,预防、教育和矫治工作针对性和成效都比较明显。(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02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生效行政裁判监督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了这批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情况。“行政检察办案要注重把握蕴含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在明确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作出最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解释,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张雪樵表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更高期待和要求。近年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申请监督的案件逐年大幅增长,近5年年均增加21.7%,2023年已达24975件,较2018年上升1.7倍,17个省级检察院受理行政申诉案件数量超过民事申诉案件。“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是推动凝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法治共识的客观需要,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监督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诠释严格依法和法与时转的关系、统筹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新时代行政检察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生动注脚。”这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五批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某村委会诉黑龙江省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诉讼监督案,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这批指导性案例是从2020年以来各地办理的百余件优秀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涉及工伤认定、起诉期限扣除、土地登记、烈士家属生活补助发放等领域,重点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例如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仍不统一,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纠正错误的生效行政裁定,依法维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按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下一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为契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把行政诉讼监督作为行政检察的重心,以精准监督实现有力监督,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发挥行政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作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2024年5月15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意见》指出,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构建全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完善监督制度、严格落实监督职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到2024年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意见》要求,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制度体系,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对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工作。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意见》强调,要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组织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建设,建立督促落实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做到有部署、重落实、见成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督促指导检查,推广有关经验做法,研究协调、推动解决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024年5月1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意见》明确4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三是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四是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意见》提出7方面政策举措。一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二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三是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四是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五是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六是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七是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5月10日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立法计划》提出,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国务院立法计划》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一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列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二是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列明统计法修正草案,修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三是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列明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四是围绕增进民生福祉,列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五是围绕推动绿色发展,列明国家公园法草案,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六是围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列明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七是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列明仲裁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等。同时,《国务院立法计划》还对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等的立法项目作了概括性安排。《国务院立法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把好立法审查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司法部印发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三个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2024年5月1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细化和规范听取意见和听证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部近日印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明确了重点听取意见的六类内容、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五种情形和应当举行听证的六种情形,规定了通过当面、电话、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听取意见的具体要求以及听证的具体流程,并对中止听证的情形及法律效力、线上视频方式听证等进行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该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力度,实现行政复议调解对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全覆盖,贯穿到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能力,将更多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7、司法部召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 推进实施“法援护苗”行动。司法部2024年5月30日召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推进实施“法援护苗”行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出席会议并讲话。胡卫列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主动融入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体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重点关注留守儿童等群体,办好涉未成年人重点案件,为中西部边远地区提供重点支持,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优化、全方位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2023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8万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15万人次,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就设立专门热线、开展专项服务、建设专业队伍、降低援助门槛等工作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要求各地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8、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 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2024年5月15日消息,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志愿服务条例》,对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意见》明确,有序发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推动建成覆盖城乡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网络,加强和规范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运用法治手段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为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意见》提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需要,依托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成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提供必要场所和便利条件。要强化服务力量,重点从有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经历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招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两代表一委员”、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相关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意见》指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要认真开展法律咨询、参与矛盾化解、开展法治宣传、协助司法救助等。注重从专业角度释法明理,引导退役军人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面向退役军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或者通过法律手段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要健全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行智慧服务、精细服务和均衡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提供线上咨询、信息推送等服务;通过对口支援、巡回服务、交流培训等方式,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退役军人提供志愿法律服务。《意见》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衔接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运行管理。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促进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年5月起施行 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2024年5月8日消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有近90万家。近年来,由于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的统一规定,一些社会组织的名称拟定存在问题,迫切需要补齐相关管理规范。今年1月,由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首次对社会团体名称作出规范表述,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五条对社会组织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进行了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人名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人名的,要求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对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情况,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公众误解。为此,《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这是首次对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作出规范表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对于不合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如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1日消息,自然资源部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办法》共30条,主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聚焦在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并且已经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即使矿业权人违反有关管理要求,行政机关也不得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考虑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关系矿业权人切身利益,《办法》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作了严格规范,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遵守事前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办法》将失信管理措施严格限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环节,不与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相挂钩,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为避免因不必要的错误或者问题被列入异常名录,对矿业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办法》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矿业权人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等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规定了有关整改程序,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同时,《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办法》区分矿业权人填报公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示两种方式,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范围,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状况的管理信息、与勘查开采活动关联性不强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等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填报。(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坚持鼓励创新 着力规范竞争。2024年5月15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对外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旨在通过健全和明确网络竞争行为“红绿灯”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明晰指引、划清底线,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在法治轨道上高效有序运行,引导数字技术更好赋能,引领我国竞争力不断提升。《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着力规范竞争。顺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强化平台责任。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优化执法办案。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根据重大案件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网络拍卖领域首个规范性文件 坚持线上线下监管制度一致。2024年5月24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网络拍卖领域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和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网络拍卖蓬勃发展。截至2023年,各类网络拍卖活动的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成为非标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指导意见》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首次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包括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并明确对违规拍卖信息的依法处置、报告责任等。《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网络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监管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督促指导网络拍卖平台及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营造有利于网络拍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4年5月28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近日印发。《实施方案》设定的建设目标是,到2027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更加全面系统,严保护的政策和标准更加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加严格,授权确权更加优质高效,快速协同保护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共治合力进一步增强,保护能力显著提升。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大保护工作格局全面形成。到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形成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 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出发,重点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七个方面开展。《实施方案》强调加强法治保障。夯实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立法研究基础。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制建设。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推进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品登记等法规规章修订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制订。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研究论证制订官方标志保护规章。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法规制修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2024年5月19日是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当日下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协议明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建立合作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真诚务实、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推动残疾人权益维护和志愿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协议强调,律师队伍要积极投身助残法律志愿服务,关注残疾人及其家庭急难愁盼法律问题,以实际行动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升行业尊荣感,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下一步,双方将以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为契机,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根据协议,双方将建立助残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在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涉法涉诉问题处理、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鼓励、支持地方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义务宣讲等方式参与阳光助残志愿活动,团结凝聚广大律师持续发力,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5、安徽探索仲裁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2024年5月15日消息,安徽省仲裁协会近日出台《安徽省仲裁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工作指引(试行)》,旨在规范仲裁活动,提高仲裁公信力,探索推进仲裁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此项制度在全国仲裁行业属首次建立。《工作指引》规定,仲裁员对裁决、调解、确认、斡旋、评估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负责对撤回仲裁申请和变更、放弃仲裁请求的处理,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请求的处理,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的处理,逾期举证、逾期提出反请求的处理等。《工作指引》要求,仲裁员应具备依法公正独立履行职责,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参加阅卷、开庭、调查、评议、制作仲裁法律文书等工作;熟悉仲裁规则,掌握仲裁庭审流程,了解仲裁员权限和当事人仲裁权利范围;具有完成仲裁工作所需的身体健康等条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用工环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5月10日消息,“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涵盖竞业限制、女职工权益保护、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伤赔偿等各类纠纷。2023年,合肥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922件。竞业限制不适用普通员工。2015年8月10日,唐某入职合肥某商业管理公司,从事新车车辆上牌工作。2017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唐某从公司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该公司所在地区从事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相关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服务。2021年10月,唐某与某商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曾在某二手车管理公司工作几个月,从事综合岗。某商业管理公司以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某商业管理公司不服,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系某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在车管所上牌点给车辆上牌的工作人员,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同时,唐某的工作内容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其不属于法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过于苛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悖,该协议应为无效,故法院判决唐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支付违约金。合肥中院民四庭审判员、二级法官黄平介绍,竞业限制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但竞业限制客观上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故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应当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随意扩大至一般劳动者。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需补足。2020年6月10日,夏某入职合肥某学校从事教师工作,同日签订《劳动合同书》。2021年7月1日,夏某向合肥某学校申请休产假,合肥某学校审批通过。夏某产假前平均收入为8500元。2021年9月开始,夏某每月从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领取生育津贴3100元,共领取5个月。后夏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合肥某学校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已经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故合肥某学校应当补足夏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蜀山区法院、合肥中院审理,均支持了夏某的请求。合肥中院民四庭三级法官助理丁玉洁介绍,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替代性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少缴、漏缴、欠缴生育保险导致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此时应由用人单位及时补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缩水,是对妇女权益保障的体现,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签订空白合同被判赔两倍工资。2021年11月18日,随某与合肥某超市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第一条“合同采取形式”、第五条“岗位实行的工时制”、第八条“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形式”均为空白。随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肥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合肥某超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随某与合肥某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项均为空白,应认定双方未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合肥某超市向随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丁玉洁介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法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仅有劳动者签字的空白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7、北京西城法院发布涉员工跳槽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为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清障解绊。2024年5月15日消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涉员工跳槽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厘清劳动争议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靶向清障解绊。法官在发布会上提示,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业务往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最大限度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自2019年起,西城法院将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劳动争议审判庭合二为一,成立专业化审判庭室,目前已审理了一批涉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王元田表示,劳动者对于在工作中所获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否与单位签署过保密协议,都应当履行相关保密义务,该义务从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围绕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西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董林明介绍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提示,企业仅通过采取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存在较大风险,须对于自身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得当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刘义军建议,广大企业经营者应依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明确规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工接触相应等级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限,在企业涉密载体上附加保密标识。同时,企业应全流程强化内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如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等。关于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董林明解释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其中,实际损失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判决给予原告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8、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聚焦融资租赁纠纷 优化金融市场治理。2024年5月21日消息,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以来,相继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后,连续第三年发布行业性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此次发布的《报告》聚焦融资租赁领域,《报告》从融资租赁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融资租赁纠纷情况、纠纷疑难点及法律风险揭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等四个部分,全面总结了融资租赁行业风险,系统梳理融资租赁纠纷类型,分析揭示风险成因,并对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报告》梳理了融资租赁纠纷类型,如“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等法律关系定性纠纷、银租合作开展“租金贷”等出租人与第三方引发的纠纷、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引发的纠纷、融资租赁登记纠纷以及融资息费纠纷,并以上海法院2019年至2023年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分析了融资租赁纠纷在案件数量、案件标的额、折射的法律问题、原告被告类型、纠纷类型、涉诉业务模式等方面的特点。《报告》在全面考察融资租赁行业现状、涉诉情况、纠纷类型和相关法律风险揭示的基础上,分别向承租人、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等提出意见建议,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广东高院发布第一批法答网精选问答 精选9个热点难点问答涵盖立案、民事、执行等领域。2024年5月28日消息,“破产程序中,购房人权利是否优先于抵押权人或工程款债权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从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咨询答疑中精选9个热点难点问答并予以发布,进一步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自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2023年7月正式上线以来,广东高院先后出台了法答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答疑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如何健全答疑工作机制,促进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作出规定,并在全省组建了一支由1141名审判业务专家、高级法官为核心骨干的答疑专家队伍。此次发布的第一批法答网精选问答,内容涵盖立案、民事、执行等领域,既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道交纠纷损害赔偿、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上限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有公司清算债权人利益受损责任认定、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界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权利优先级等具有专业性、典型性且较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广东法院用好法答网这一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律政策适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助于更加精准把握裁判尺度,是人民法院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创新实践和担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千色花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达昌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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