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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4年6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7/3     浏览次数: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6月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利于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更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和发展农民群众利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为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为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律依据,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地。有关方面要做好法律和决定的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全面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为推进社会保险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6月4日正式启动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此次执法检查采取执法检查组赴地方检查、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6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等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检查。5月至8月,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将重点检查6方面内容: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监督管理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教育情况,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情况;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法律条款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及修改建议。9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执法检查工作,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根据讨论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稿进行修改完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2024年第1号备案审查工作案例 房地产限售等地方案例首次入选。2024年6月11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对外公布2024年第1号备案审查工作案例。2022年11月,法工委探索建立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适时发布体现地方立法共性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截至目前,公布了3次共8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案例。与此前不同的是,此次公布的3件案例均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案例,分别涉及有关城市供水管理、房地产限售和燃气安全管理等规定。对于为何将地方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表示,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形成了一批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时效性、针对性的典型案例,对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案例一: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房地产限售的规定。2021年8月,某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2022年4月出台《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可上市交易”,放宽了新建商品住宅的限售限期;2022年6月出台《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不限售”,全面取消了限售规定,但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购买的二手房仍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2023年5月,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述3个文件中关于房地产限售的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产出售就是所有权人的一种处分权利,不动产交易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推行限售政策,是国务院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精神,赋予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某市政府于2021年8月2日出台的限售政策,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必要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国家政策背景和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某市政府仍对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购买的二手住宅进行限售,是对部分公民在特定期间内不动产交易的区别对待,不当限制了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行使,显失公平公正,不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也与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应予以纠正。2023年8月,某市政府废止了所有二手住宅限售的规定。案例二:某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省政府规章关于经营用水加倍收费、逾期不缴水费予以行政处罚并设定行政强制的规定。《某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供水管理规定》)规定了经营用水加倍收费的原则,同时规定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设定停止供水、滞纳金等行政强制的规定。2021年,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供水管理规定》中的前述规定进行了主动审查。审查发现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关于对经营用水加倍收费原则的规定。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该规定,生产和经营用水的供水价格都应当以合理计价为原则。但《供水管理规定》却将生产和经营用水的供水价格作出区分,与党中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部署精神和《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生产用水仍以合理计价为原则,而经营用水则按照加倍收费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加重了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负担。二是关于对逾期不缴水费予以行政处罚,并规定停止供水、加处滞纳金等行政强制的规定。2018年修订的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以予以罚款;2020年修订时,该规定已被删除。《供水管理规定》未作出相应修改,仍保留相关行政处罚规定,滞后于上位法。停止供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删除了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可以采取停止供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供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没有上位法依据,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加处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定方式,只能由法律设定。目前法律尚未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行为作出加处滞纳金的规定,《供水管理规定》无权设定加处滞纳金的规定。2022年,某省政府废止了《供水管理规定》。案例三: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强制要求燃气用户安装使用指定燃气设施和燃气企业有权对燃气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的规定。某市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管道燃气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规定,“燃气用户要全面推行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带有熄火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使用安全自闭阀,安装智能气表”,“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凡未交付使用及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安装并设计智能燃气计量表、安全自闭阀等燃气设施,否则不予竣工验收;既有居民住宅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制定改造方案,分批、分期、限期(六个月内)改造到位”。意见还规定,对私拉乱扯、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和违规使用燃气拒不整改的,由管道燃气企业采取停气措施。对此,有公民提出了审查建议。2022年7月,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燃气用户只要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就符合法规规定。《某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提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和不锈钢波纹软管。”“提倡”为一种倡导性、鼓励性表述,赋予燃气用户的选择权。因此,意见中关于“全面推行使用”“必须安装”指定燃气设施,以及“限期改造到位”的规定,涉嫌与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将提倡的用户选择权改变为强制性义务,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意见中有关燃气企业有权对燃气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某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以及《某市燃气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才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及时恢复供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精神和供用气合同相关规定,确保燃气连续供应既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义务,也是燃气用户的权利,应当慎重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意见关于采取停气措施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规定不一致。同时,该规定与关于全面推行不锈钢波纹软管、智能气表等改造工程的规定是在意见同一条款中规定的,容易造成不改造就停止供气的误解。综上,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意见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制定机关修改相关规定。2022年10月,市政府对意见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要求燃气公司正确解读和适用文件,不得强制要求改造,不得指定企业改造,依法慎用停气措施。此外,对群众反映的燃气改造费用较高的问题,采用由电信公司出资改造等方式减轻燃气用户负担,个别老旧小区改造由政府补贴,免费改造提升。(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6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2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四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五是强化监督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公布《稀土管理条例》。2024年6月3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工作原则。规定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二是加强稀土资源保护。明确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三是健全稀土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稀土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有关工作。四是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保障实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五是完善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系。规定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稀土综合利用,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严格流通管理。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非法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法与八家单位共同建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正式上线。202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家单位共同建设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正式上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访问地址为:rmfyalk.court.gov.cn。互联网访问人民法院案例库首页地址,通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入口,即可进入页面。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关切推出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收录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依托现有人民法院案例库,专门收录以上9家单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事例。通过入库案事例,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裁判规则和尺度,规范和推广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回应社会关切,有效解决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携手共同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堤坝,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人民法院案例库兼具系统性、规范性、权威性,依托其建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对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着力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改革,建设完善统一、规范、专业的未成年人审判机制,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建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对于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原则要求,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尺度,推广各级法院在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延伸帮教等方面的有效经验,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收录了9家单位具有示范意义的参考案事例,共同做实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以能动履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通过案事例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事件的发生。建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是践行联动性司法理念、汇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开拓办案思路,借鉴相关部门经验和智慧,寻求更好方式去化解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可以从入库案事例中了解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各方共同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4年4月底启动建设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积极参与,及时审核推荐本系统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事例。截至目前,相关单位推荐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均已入库,于6月1日正式上线向公众开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的成功上线运行,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功能“上新”的重要一步。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建设运行情况,与相关单位共同进行会商研究,充分发挥案事例库的示范及引领作用,助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全国高考在即,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伴随无线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围绕考试作弊,逐渐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惩治,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更应依法从严打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组织考试作弊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秩序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法院2024年6月5日发布近年来生效的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突出重点依法严惩。对具有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等组织作弊(如此次发布的案例一、二),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如案例二、三、五),多次组织作弊(如案例四、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案例四、五)等情节的,特别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窃题的“内鬼”、多次组织作弊的累犯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二是全链条依法惩治。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亦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如案例三)。三是积极促进源头治理。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个案或类案审理发现考试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等突出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等发送司法建议(如案例五),促进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升级智能安防措施,强化作弊违规惩戒。许多地方通过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宣传等以案说法,加强法治教育,既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和试图作弊考生,也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考试秩序,弘扬诚信社会风尚,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24年6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一是针对分裂行径,明确犯罪认定标准。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明确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规定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从重情节,重申追诉期限。明确规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是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罚当其罪。坚持依法惩治,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专门规定“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四是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权利。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总对总”工作推进会。2024年6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总对总”工作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俞家栋出席会议并讲话。刘贵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建立“总对总”机制,携手构建源头预防、仲裁调解挺前、诉讼托底的劳动人事争议联调共治解纷新模式,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刘贵祥强调,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重要论述,强化能动履职,深化与人社部门合作,推动“总对总”工作向源头预防延伸、向类案治理延伸、向前端化解延伸、向基层调处延伸,做好“总对总”提质增效、多元解纷案例库建设等六项工作,促推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工作高质量发展。俞家栋要求,要从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把握协商调解工作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进社会治理和诉源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新定位,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对接、健全制度机制、夯实基层基础,推动争议办理工作实现新突破新跨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介绍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2023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五庭副庭长欧阳南平、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33401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49603人,同比分别下降10.41%和11.7%。毒品案件数量和被告人数自2015年达到历史峰值后已出现“八连降”,毒情总体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2024年1至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1299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18262人。但是,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案件却呈上升态势,个别地方增幅明显,此类物质滥用群体低龄化的特征更为突出。面对依然复杂多变的毒情形势,各级人民法院忠诚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持续加强审判指导,不断提高禁毒综合治理效能,各方面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坚持从严惩处,突出打击重点。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和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加大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危害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0972人,重刑率达22.12%,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4个百分点。2024年1至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125人,重刑率达17.1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0个百分点。对于利用麻精药品的镇静、麻醉等功能,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利用毒品诱骗、控制未成年被害人作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加重处罚。对于“笑气”等未列管物质,织密刑事法网,准确运用相关法律予以惩处,确保实现有力打击。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罪行相对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坚持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罚,效果良好。为强化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毒品案件审判提供更加系统、科学、精准的规范指引。2023年4月,针对麻精药品替代滥用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涉麻精药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总体要求,规范了涉麻精药品案件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加强调研工作,针对涉麻精药品犯罪、涉药物滥用犯罪法律适用等开展深入调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依托咪酯滥用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笑气”滥用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提出整治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还注重发挥“库”“网”作用,精心编选具有裁判规则指引价值的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典型案例充实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在法答网组织做好答疑。以能动履职促推源头治理。各地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大禁毒综治工作力度,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以强化禁毒法治宣传和制发禁毒司法建议为两大抓手,推进毒品问题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努力将审判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取得良好效果。一些法院在审理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就完善麻精药品列管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堵塞诊所药店零售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实践中,关于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司法建议在涉毒司法建议中数量最多,范围最广,效果也最为明显。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私人诊所经营者刘某琼贩卖毒品案时,就刘某琼违规向吸毒人员出售地西泮问题,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加强个体诊所麻精药品监管的司法建议,被评为四川省2023年十大司法建议。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强奸、强迫卖淫等案件时,发现多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等不持处方,即可从县城一些药店购买右美沙芬片大量服用,遂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当地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责令3家药店整改,对1起无证销售右美沙芬的案件进行立案,过去监管混乱局面得到极大改善。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审判资源优势,通过集中宣判、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持续开展禁毒法治宣传,“以案说法”,公开揭露毒品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危害,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促使青少年形成安全用药和遵规守法意识。各地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沟通交流,建立健全相关协作机制。针对办理麻精药品案件相关突出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针对涉毒财产查证难、处置难问题,山东高院与省禁毒办、公安、检察机关及银行共同制定出台《毒品犯罪案件涉毒资产调查处置工作指引》,构建信息共享和案件会商机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毒资产认定问题与检察机关交流会商,出台相关会议纪要。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典型案例中,罪犯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诱骗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贩卖,罪行极其严重;罪犯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罪行极其严重。上述两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在审理陈某案、王某案中,人民法院将多次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利用麻精药品迷奸妇女的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聂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驾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彰显人民法院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此次发布了5件涉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占比为历年最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滥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药品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其中,陈某豪走私毒品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学、务工、旅游的人员,正确认知毒品危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毒。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白某日、黄某彬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张某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于某涛、贾某文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笑气”,人民法院对涉案被告人均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人民法院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202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网络传销犯罪在组织结构、参与模式、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传统传销犯罪的新特点,呈现隐蔽性更强、蔓延速度更快、涉及人员更多、波及地域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的趋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保持惩治网络传销犯罪高压态势,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聚焦网络传销犯罪新形态、新形式,依法准确定性处理。在互联网跨地域性、虚拟性、交互性的影响下,网络传销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噱头,以新媒体为依托,呈现出犯罪路径由“线下拓展”向“线上线下聚合”,犯罪对象由“熟人滴灌”向“大水漫灌”,犯罪媒介由“实体商品”向“虚拟商品”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透过表象,依据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发展下线等典型特征,依法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以投资获取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将参加者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人民法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各被告人、被告单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是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领导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情节严重的骨干成员,坚持“刑”“罚”并举予以严惩。在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张某作为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亿元,依法严惩的同时做实“打财断血”,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同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网络传销犯罪人员的主客观情节,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对层级较低、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少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在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被告单位同时存在正常经营和传销活动,一些入职不久、涉世不深的青年人参与其中,鉴于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赃,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缓刑,充分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三是注重对网络传销犯罪的释法说理,着力提升群众传销辨识能力。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多点散发,更具隐蔽性、迷惑性,使得不明真相的参与者一时难以识破组织者的骗局。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在被告人张某冒用公益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切实讲清被告人假借慈善之名骗取钱款的性质;在被告人杨某假借弘扬传统文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充分揭示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实施传销活动,并通过线下授课敛财的本质;在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通过揭开被告人假借投资“虚拟货币”“电影票房”等实施传销活动的面纱,深刻揭露传销组织骗财的实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立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新情况,依法从严惩处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铲除违法犯罪根基上持续发力,坚决斩断网络传销的犯罪链、利益链、生态链,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强化防范网络传销法治宣传教育,推动落实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积极构建网上网下协同防治新格局,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次发布的案例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案例三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扎实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2024年6月20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为主题,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严格把关、认真推荐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选取并发布第七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此次发布案例符合工作实际、体现诉源治理实效、具有可推广性的典型经验,集中展示了人民法庭在促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涉离婚、高额彩礼纠纷诉源治理,推动移风易俗等方面的实践与创新,引领全国人民法庭进一步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针对性开展诉源治理专项攻关,集中促推婚姻家事、道路交通、民间借贷、物业服务等类型纠纷、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本批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做法,严格贯彻《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符合“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为人民法庭立足和延伸审判职能,做实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树立了标杆和典范。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履职,通过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推动修订村规民约、发挥案例库和“法答网”作用、灵活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切实将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落到实处,有效推动诉源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6月24日,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垄断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的司法适用未作解释和规定,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发布会上,陶凯元介绍了新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新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条文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重新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新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个部分。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如何贯彻落实好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十一条有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郃中林表示,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程序衔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三个方面,对于新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问题,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或者反垄断指南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参照或者参考,以促推反垄断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更加务实高效、有序运行。“努力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证明难’问题是起草新司法解释的关注重点之一。”对此,朱理强调,新司法解释通过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垄断民事诉讼的衔接,明确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的较高证明价值;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举证责任转移力度;总结国内外经验,强化竞争效果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证明;提倡运用经济分析,利用专家意见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等多个层面,努力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加强对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的方式和特点出现新变化,对反垄断执法司法提出新挑战。据郃中林介绍,新司法解释从相关市场界定、规制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总结提出了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裁判规则,积极回应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热点与难点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横向垄断协议是危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也是隐蔽性最强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协议证明和认定均较为困难。新司法解释又是如何应对该棘手问题的?对此,余晓汉指出,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其他协同行为”的四项考量因素及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更好规制具有较强隐蔽性的“其他协同行为”。同时,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还具体规定了合理解释的内容和范围,目的是避免不当干涉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在规制协同行为时需要排除规制“平行行为”如单纯的市场跟随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新司法解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本次发布会,最高法还发布了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及典型案例等 生动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最新成果。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及典型案例等,生动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的最新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承担起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历史重任。十年来,人民法院能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方面,有哪些新的成绩?对此,杨临萍在发布会上指出,人民法院加大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推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长江十年禁渔、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的司法保障力度,服务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发布首份“双碳”司法意见等,服务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守牢美丽中国安全底线。“202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5.9万件,审结23.2万件。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标志性典型性案件,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杨临萍在发布会上讲到了两起标志性的案件——江苏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依法惩治擅自“放生”鲶鱼、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引导公众提升生物安全意识;贵州法院审理的盗割“古楠木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令被告人对其盗割损害的具有2600年树龄的“古楠木王”进行及时救治,并推动当地建立珍稀树木协同保护机制。专业化建设扎实推进。2023年,人民法院扎实推进专业化建设,促进审判机制现代化。杨临萍介绍,截至2023年底,全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00多个,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取得明显进展,全国已有1200余家法院落实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归口,有500余家法院已完成“二合一”归口,为进一步做实融合增效积累丰富经验。“我们注意到,我国的环境司法组织机构更加注重系统性建设。”吕忠梅介绍,2023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15.95%,稳中有升、健康持续。陕西省新建环境资源保护法庭90个,北京市建成“高院1+中院1+基层法院7”的立体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黑龙江、湖南、湖北等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强化司法保护力度。2023年区域司法协作力度不断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福建等10省(区)法院成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沿黄9省(区)法院签署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秦岭山脉7省(市)法院发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秦岭宣言》等。司法裁判规则丰富完善。2023年,人民法院立足规范引领,丰富完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法律适用规范体系现代化。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等5部司法解释,完善环资领域裁判规则;发布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意见、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纪要等3部司法文件,强化司法政策供给。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5个,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主题的典型案例9批93个,充分发挥案例业务指导和社会教育、警示、引领作用。各地法院还创新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责任履行方式,持续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更多更优选项。6月5日的发布会,同时发布了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共两批案例。吴兆祥介绍,10件年度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多个领域。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则集中体现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最严法治观”,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坚持“能动履职,协同共治”,坚持统筹适用法律责任,形成司法治理合力的审判理念。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加强。2023年,人民法院聚焦公正效率,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动审判能力现代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专项整治行动及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凝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合力;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企业、行业从源头上完善管理、消除隐患;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持续打造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普法宣传品牌,会同央视策划制作《江河之上》《环境司法护佑绿水青山》等影视作品,持续建好、用好综合性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特别是强化数字赋能,以更高标准、更新技术、更优方案建设法院 “一张网”,上线运行诉讼服务“有信必复”平台,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建成运行,加强环境资源条线审判监督指导与解惑答疑,全面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现代化能力水平。在深化国际交流、讲好环境司法故事方面,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中德环境司法线上研讨会等国际会议,派员出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到美国、印尼、新加坡等参加环境司法研讨活动,以及为金砖国家司法培训班授课等;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荐第4批共15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2部环境司法报告。中国法院以实际行动支持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赞许。“2024年,将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契机,认真梳理总结环境司法实践规律,积极推进将成熟的司法经验固化为法律规定,为更好发挥环境司法功能奠定法律基础。”吕忠梅表示。杨临萍指出,人民法院将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坚持能动履职,深化理念变革,狠抓能力建设,推进“三合一”实质化运行,推动构建多元共治大格局,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彰显海事司法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8日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全面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充分发挥“东方经验”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解决争议,如案例1中,当事人主动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外国仲裁条款,重新约定争议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并最终达成和解。在案例2中,一揽子化解碰撞、海难救助、货物运输等关联纠纷,保障长江“黄金水道”畅通,是海事司法贯彻“实质性化解”理念,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保障航运安全和加强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二是明确裁判规则,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审结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的海事精品案例。在案例3中,中国海事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受理域外发生的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案件,驳回当事人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为新民事诉讼法新增条款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案例。在案例4中,准确理解和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船长或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权或紧急代表权的审查标准,既体现了对船长及时决定寻求救助的支持,也引导船长应当谨慎行使权利。三是支持监督海事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海事行政诉讼支持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统一尺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案例5中,行政机关未能正确解读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精神,海事法院积极引导海事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有为有度”,促进远洋渔业发展的利好政策落实落地,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激活海洋经济的积极作用,为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提供有力司法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严惩环评文件编制、环境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均由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领域,包括山东省青岛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下称“案例一”),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下称“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下称“案例三”)。案例一为环评报告造假入刑第一案,明确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载体,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人员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资质、签名等材料提供给无资质的人员,制作出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并使用,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案例二明确,第三方环境检验检测组织是环境领域承担检验检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机构具有相似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职责,其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要坚持亲历性审查原则,充分运用走访咨询、实地查看等手段,开展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细节,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2年至2023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其间,最高检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指导办理了两批次共5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例,依法严惩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环境检测等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接下来,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在依法办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作配合,通过行刑衔接、一体化推进等联动机制,形成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组合拳”,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存在问题的协同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高品质生态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发布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 推动“检护民生”在控申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2024年6月1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一步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找准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河南冯某等人控告案、辽宁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以及四川李某颖、李某艺国家司法救助案。这批典型案例涵盖多种类型,有申请民事监督案,有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控告案,还有对因犯罪侵害致困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案等。同时,典型案例直击民生热点,聚焦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村困难妇女等重点人群权益保障问题,具有较强代表性。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按照《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更加主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案件。大力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努力把检察信访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大力提升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质效,主动开展调查核实,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切实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司法救助力度,大力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检:加强法律监督 提升毒品犯罪惩治效果。2024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6.1万余人,同比下降14%;起诉毒品犯罪6.5万余人,同比下降33%。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近年来毒品犯罪数量总体呈下降态势,国家禁毒工作成效显著。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4900余件;监督立案2800余件3000余人;纠正漏捕1700余人,纠正后起诉1300余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1400余人,纠正遗漏同案犯3100余人。此外,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等新型毒品作为传统毒品替代物进行贩运,特别是麻精药品以不同形式呈现,迷惑性强,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检察机关依法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罪名进行严厉打击。最高检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推动强化医疗行业麻精药品监管工作。针对当前非接触式毒品犯罪、新型毒品犯罪等新情况新特点,各地探索研发毒品案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增强监督线索发现、识别、分析、处置能力。浙江、四川、湖北等地检察机关持续建设涉毒案件“数据池”,精准绘制涉毒人员“数字画像”,构建涉案人员上下家关系图,深挖细查余罪漏犯,提升毒品犯罪惩治效果。(信息来源: 人民日报)

20、最高检发布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6月21日发布6件惩治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在全国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传统毒品销售渠道日渐收窄,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被不法分子作为毒品替代物滥用的情况频发,相关案件增长较快。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依法严厉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最高检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上报的10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甄选了6件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明确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标准。6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闫某智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徐某贩卖毒品案;刘某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吴某芬等人贩卖毒品案;刘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这批典型案例涉及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包括三唑仑、依托咪酯、杜冷丁、曲马多等,类型多样化。因涉案人员作案手法隐蔽,惩治打击难度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深挖毒品漏罪、漏犯,并及时追诉。在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失管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业管理漏洞。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涉毒案件,进一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牢固树立远离滥用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意识,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健康中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 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时值首批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正式发布将近一周年之际,2024年6月28日,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研讨会在青海西宁召开。会上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更好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物种生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5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案例涉及我国首批设立的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国家公园等5个国家公园,青海、四川、吉林、海南、福建、江西等6省,南北跨度从南海之滨到白山黑水,地理风貌从东南丘陵到世界屋脊,植被种类从热带雨林到东北温带针阔混交林,动物种类从顶级猎食动物东北虎豹到憨态可掬的大熊猫、高原精灵藏羚羊。从案件保护对象来看,既有雪豹、东北虎豹、海南坡鹿等保护动物,又有天全槭、武夷山松树等在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植物。公益保护手段既包括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保护对象全面,保护手段多样,充分彰显了我国绝无仅有的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公园保护的多视角全面关注。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要求有效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本次发布的四川省雅安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珍稀树种天全槭行政公益诉讼案等诠释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时的系统化、全局化思维,将单一的违法行为置于威胁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全局考虑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公园原有生态系统,确保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健康,生态功能稳定,具有较完整的动植物区系。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成效明显,检察机关在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公益诉讼履职中,既保护生态环境,也重视保障当地居民利益,充分调动当地居民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减少因国家公园建设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实现国家公园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2、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 6月8日是2024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日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与行政机关、社会各界一道,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高质效司法办案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文物保护法修订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提供实践样本。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诉达拉特旗A煤矿、B煤炭公司损毁文物公益诉讼案等8件。2019年10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此次筛选的8件案例从法律适用、履职标准、整改效果等方面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化、规范化水平。此次发布的8件案例中,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建筑、革命遗址、古文物遗址、涉侨文物等,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案例监督事项基本涵盖了破坏文物风貌、违法占用文物等常见违法情形。针对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文物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确保受损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今年以来,最高检与国家博物馆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文物征集保护、联合办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立足文物和文化遗产多样性、地域性等特点,最高检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结合本地特色以小专项形式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围绕五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15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沿黄河9省检察机关强化黄河文化保护;8省检察机关开展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等。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保护文物是时代课题,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不断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完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3、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启动“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于2024年6月24日联合启动以“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为主题的“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加强反诈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根据活动安排,各地各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的“五进”活动,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强化对企业商户、财会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精准宣传,集中公布一批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和最新诈骗手法套路,进一步提升群众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和“帮凶”。活动期间,公安部将部署国家反诈中心联合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发布《海外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切实提高海外留学生和华人华侨群体的防范意识和能力。2023年以来,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力推进打防管控建各项措施,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4.3万起,抓获一大批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历史性成就,4.9万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被移交我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遭到毁灭性打击,一大批境外诈骗窝点被成功铲除,狠狠打击了境外诈骗集团的嚣张气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公安部公布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量最大造成损失最多。2024年6月28日消息,公安部近日公布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量最大、造成损失最多,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个案损失金额最大,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发案量明显上升,已位居第三位。据统计,2023年,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的平均年龄为37岁,18岁至40岁的占比为62.1%,41岁至65岁的占比为33.1%,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虚假购物服务、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征信等10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8.4%。此次公布的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分别是:刷单返利类诈骗。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诈骗。虚假贷款类诈骗。虚假征信类诈骗。冒充领导熟人类诈骗。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类诈骗。网络婚恋、交友类诈骗。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诈骗。(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对外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2024年6月22日消息,为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近日对外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此次发布的中英文版《报告》主要包括反垄断执法全年工作综述、监管执法成效、法制建设、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竞争宣传倡导、国际交流合作、地方工作和大事记等。《报告》指出,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着力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全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牢牢抓住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个重点,着力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高效推进制度机制建设,大力弘扬公平竞争文化,深化拓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为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回升向好作出了积极贡献。《报告》披露,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被查处占比最多。2023年,我国新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16件,办结16件,罚没金额合计2.94亿元,违法主体涉及6个行业协会、105家企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2024年6月16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暴力信息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部门联合出台《规定》,从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规范网络暴力信息和账号处置、强化用户权益保护、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提供有力支撑。《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建立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机制,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强化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规定信息和账号处置制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涉网络暴力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置义务,以及对相关账号的处置措施。建立用户保护机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规定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此外,还规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排除适用规则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7、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规范》标准 常用零部件修复更换判别可量化。2024年6月8日消息,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规范》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的总体要求、损伤测量方法及修换判别要求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安全性、强度、耐久性、外观一致性及维修经济性的总体维修技术要求作为原则性判断依据,适用于保险行业、汽修行业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的定损与维修工作。标准中修换判别技术要求和修换判别指标的量化,为保险公司和维修企业在保险理赔定损时确定维修方案提供一致性依据,推动保险行业智能化定损,提高保险理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安徽:村(居)委依法协助社区矫正部署展开。2024年6月11日消息,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近日共同印发《关于重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就促进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系统推进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筑牢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第一道防线。根据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指导下,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协助组建矫正小组、协助掌握重要情况、协助开展教育矫正、协助做好困难帮扶等五个方面工作。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主动加强与村(居)民委员会对接,建立工作衔接配合制度,明确协作事项,商定工作任务;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日常联动,及时互通相关情况,规范协助工作。为落实相关工作保障,意见明确要求,应将协助工作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依照相关规定纳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同时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专款专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安徽发布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检察典型案例。2024年6月11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该省各级检察机关更新履职理念,提升办案质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5个案例作为《黄山、池州、安庆、宣城四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典型案例》。建设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是推动皖南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加快推动建设繁荣兴盛文化强省和高品质旅游强省的重大举措。近年来,黄山、池州、安庆、宣城四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为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提供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法治产品。2022年以来,四市检察机关有5件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相关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统一发布。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中,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1件。包括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程大位珠算法行政公益诉讼案;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从案件类型来看,本批案例涉及面较广,案件类型丰富,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多个领域。(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30、安徽省自然人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一件事”上线。安徽省数据资源局2024年6月26日表示,安徽自然人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线,有效破解自然人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难、繁、久等问题,体现“一次办、网上办、随时办、实时办、免费办”的服务理念。自然人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在归集法院司法判决、教育、公安等40个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基础上,打通政务服务平台和省信用平台,实现数据高效共享和业务实时协同。上线后,该事项申请表单由原来的40份精简至1份,办理时长由40天压缩至即时办结。线上办理时调用身份证电子证照,实现“零跑动”、材料“免提交”,极大提升了省内常住人口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办理体验。现如今,群众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后可即时办结自然人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专属服务空间“我的事务”栏目中可以下载《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在评优评先、资格审查、就业任职等场景中应用。该“一件事”申请过程中还强化了实人认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安徽省数据资源局电子政务与应用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自然人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一件事”是今年安徽省在国家部署的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基础上拓展的7个重点事项之一,近期该“一件事”还将在移动端、窗口端上线,进一步拓展服务渠道。(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1、合肥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2024年6月5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一年来合肥两级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合肥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张怡介绍,近年来,合肥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立足审判职能,进一步落实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等特色刑事审判制度,深入剖析家庭背景、犯罪成因,精准进行教育帮扶和定罪量刑,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合肥两级法院结合少年法庭建设,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将家事案件交由少年法庭所在的业务庭统一审理,将少年审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工作理念以及庭前社会调查、诉中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方法植入家事审判,积极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修复婚姻和亲子关系,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寻找“最佳方案”。2023年5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1.4万余件。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通过庭前集中观看专题教育片、庭审时向未成年人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单》等方式,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缺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2023年5月以来,两级法院发送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3472份,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21份。为全面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合肥两级法院积极履行普法义务,2023年5月以来,共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法治公开课等活动129场,参与的师生及社会群众达20664人次;举办公众开放日、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活动82场,参与的师生及社会群众达3235人。遴选审判一线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担任所在辖区的法治副校长,为学校定期开展法治宣讲等各种活动。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有127人担任所在辖区学校的法治副校长。2023年5月以来开展9次院长进校园活动,为2120名师生提供法治宣教服务。此外,合肥市两级法院同团委、妇联、教育、公安等部门充分合作,利用社会观护团、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社会资源,开展社会调查、人身安全保护、家庭教育指导等特色工作;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合肥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提出整改意见。2023年5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发出5件司法建议函。(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合肥地区涉房地产经纪法律问题典型案例。2024年6月28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合肥地区涉房地产经纪法律问题典型案例。部分案例如下:1、未履行告知义务,中介方需担责。2020年1月1日,江某(甲方、出卖人)与吴某(乙方、买受人)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情况为:所有权证满两年,是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因房屋交易所发生的契税、产权证工本费、登记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日,江某与吴某、某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共计78680元。后江某另行购买房屋,并过户至自己名下,案涉房屋不再符合约定条件,吴某在过户案涉房屋时支付了契税33000元、个人所得税22000元。2020年4月7日,某公司的员工告知吴某,江某购买另一套房屋要过户,但未将由此导致案涉房屋交易属性的变化及后果告知吴某,某公司认可其工作存在疏漏,但称不是故意隐瞒。【评析】本案中,江某在案涉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之前,过户了另一套房屋至自己名下,案涉房屋交易属性发生变化,某公司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向吴某告知江某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对吴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吴某损失22000元。中介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将房屋“满五唯一”等相关条件已发生变化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明确告知买方,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导致买方多支出个人所得税,中介方应对此行为承担责任,负担因此多支出的个人所得税。2、买方“跳单”,应按约定支付中介费。2020年,买方黄某在某中介公司进行居间服务情况下,与卖方马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马某购买房屋,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双方自行交接定金。当日,某中介公司收取马某的房产证。后该公司一直跟进上述合同的履行,指导并催促黄某办理贷款预审等相关手续。马某于2020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载明马某与某公司约定,若卖方解除合同后再与黄某、郑某或其直系亲属交易本房屋,则视为卖方违约,须赔偿某公司中介服务费3000元,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某中介公司收回马某一切原合同并退还马某房产证。后马某、黄某、郑某与居间方某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郑某向马某购买其房屋,黄某、郑某在过户前向居间方支付佣金12000元、中介服务费5000元。2020年5月28日,黄某、郑某与马某完成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评析】本案中,黄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马某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了相关居间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但因黄某拖延支付房屋价款,出卖人马某解除了双方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同时黄某又与其他房屋中介机构达成居间协议,支付少量中介服务费,再次以同等价格与马某交易同一处房产,明显属于“跳单”行为。某公司作为居间人已经积极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内容,在前期合同履行中并无明显过错,也无重大过失,黄某应当支付某公司前期投入的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工作成本及双方对中介服务费的约定,判决黄某支付某公司中介服务费14000元。从法律性质来看,“跳单”是一种为了规避报酬给付义务而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广东高院印发工作指引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2024年6月12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正式印发《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工作指引》,要求全省法院在审理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中,要根据涉诉企业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以帮助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招标方、合作方更为准确地判断企业的诉讼风险与资信情况。《指引》共分三个部分,包括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适用情形、申请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并提供了相关文书的参考模板。申请的主体为涉诉企业当事人,接受说明的对象为当事人指定的机构或者公司,说明的内容包含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案件的审理阶段以及已结案件的裁判结果、履行或执行情况等信息。《指引》在说明对象上做到了全覆盖,明确将信息的说明对象由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到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更贴近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同时,《指引》还要求各级法院将信息说明服务贯穿于诉讼执行全过程。《指引》明确,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适用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向说明对象出具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对于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说明的诉讼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向申请企业告知。今年2月,广东高院出台了《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广东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能动履职,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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