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2024年7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交叉执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方式选择、程序衔接、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指导意见》共28条,分为“总体要求”“关于督促执行、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关于集中执行”“关于协同执行和执行协调”“关于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部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内容,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需要牢牢把准方向,做到有的放矢。总的来说,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交叉执行突破了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执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因此应该严格把关,以确有必要为前提,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同时,在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况下,交叉执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做好当事人的沟通释明工作。二是便利性原则。“两便原则”,即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一贯遵循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参照“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三是规范性原则。交叉执行既是人民法院办案方式,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管理方式。交叉执行与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表里。要将交叉执行和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度融合,依托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通过交叉执行制度不断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持续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