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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介绍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纠纷成因并结合审判实践对相关主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7/27     浏览次数:    
2024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纠纷成因,并结合审判实践对相关主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于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是多数案件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在仅有举债一方签字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让非举债一方进行追认或承诺还款,并留存下相关证据证明负债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然而,在相关意思表示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借助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债权人举证困难成为败诉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近30%案件存在借贷纠纷与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情况。部分案件的夫妻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举债一方负担,试图以此让非举债一方不再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这种“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使得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北京二中院 在调研中发现,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可归纳为三点。第一,家庭生活中款项支出性质难以区分,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性较大;第二,消费观念不理性,夫妻间放任与自身消费能力不相匹配的消费,导致家庭被债务所累;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债权人怠于确认夫妻真实婚姻状况、配偶对借款是否知情且同意以及款项用途等情况,债务人忽视向配偶披露和告知借款情况及用途,配偶没有留心另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况,发生纠纷时对于不认可构成共同债务的部分未能充分举证,最终背负本不应承担的债务。夫妻作为亲密的整体,举案齐眉、苦乐共担是应有之义。但若基于夫妻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债务,不仅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亦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维系。因此,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夫妻双方中的举债一方应当诚信为上,如实向债权人告知婚姻情况、借款用途等,对于借款数额及用途应当及时与配偶沟通,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来源若为借款,更应当及时告知配偶,让其对家庭债务情况心中有数;还要做好个人财务管理,尤其是为个人使用进行大额借款时,应当避免与配偶混用账户接收或偿还款项,更要避免夫妻间频繁来回倒账等情况,防止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得另一方无辜负债;最后,夫妻双方应认识到,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借款当下的用途,如果借款当时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后想通过离婚等方式实现逃债目的,在法律上无法得到认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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