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二是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此外,《规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2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2024年2月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共6章74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领导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细化保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调机关、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推动保密科技创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职责。二是加强定密管理。进一步完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制度,明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修订。区分法定定密责任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规定定密责任人范围和具体职责。明确对应当定密但没有定密权限的事项要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依法报有权机关确定,并对定密授权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细化密点标注和派生定密制度,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三是细化保密管理。明确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要求。压实机关、单位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日常保密管理责任。规定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保密管理要求,明确研制生产单位具体义务。细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完善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明确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细化涉密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保密管理要求,完善涉密人员权益保障等制度。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国家保密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原则要求,细化完善保密检查事项范围和检查规范。完善密级鉴定制度,明确分级受理机制。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情况等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首次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 交叉执行到位金额398.91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7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总体情况,并公布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近期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执结案件执行创新的一种工作方式。黄文俊介绍,自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19个省(区、市)法院部署开展交叉执行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法院积极通过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共交叉执行案件72843件,取得实质进展或者化解23119件,执行到位金额398.91亿元。新中国成立以来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蜜胺”执行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四级三地九家法院协同执行,于2024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相关诉讼和执行案件一并解决,实现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促进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一子落,满盘活,交叉执行带动整体执行工作质效稳步提升。”黄文俊介绍,今年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同比均明显增长,执行质效持续向好。2024年1至6月,全国法院执行部门共挂网交办信访案件24828件,取得实际进展12702件,占比51.16%,“有信必复”工作取得新成效。本次发布的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以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查、有近200名员工需要安置等理由拒绝交付并继续占有经营涉案酒店。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三级法院5次协同执行,出动执行干警近200人次,属地公安、人社、文旅、卫健、街道等部门全力协助,分步实施腾退工作、妥善化解群体矛盾,最终于2024年5月30日成功将涉案酒店平稳交付给买受人,充分彰显了法律权威。“试点以来,各地法院协同推进执行,进一步打击规避执行行为。”黄文俊表示,这让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无计可施”。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同时注重统筹兼顾,既保障实现胜诉权益,又力促被执行企业稳定发展。本次发布的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案件提级后集中执行,坚持“放水养鱼”,助力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集中化解债务,共执行到位2.4亿余元,上下游民营企业债权依法得到保障。同为本次发布的苏州某电器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执行案,涉及劳动争议案件33件,劳动者44人,通过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达成执行财产分配协议,所有劳动争议案债权全额受偿,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黄文俊表示,人民法院还通过对交叉执行取得实质进展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倒查是否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和执行腐败问题,发现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倒逼执行生态改善。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进一步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做实做好做优执行工作,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实现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不断迈进,以执行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就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时间效力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规定》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列举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条文。全文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7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交叉执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方式选择、程序衔接、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指导意见》共28条,分为“总体要求”“关于督促执行、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关于集中执行”“关于协同执行和执行协调”“关于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部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内容,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需要牢牢把准方向,做到有的放矢。总的来说,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交叉执行突破了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执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因此应该严格把关,以确有必要为前提,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同时,在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况下,交叉执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做好当事人的沟通释明工作。二是便利性原则。“两便原则”,即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一贯遵循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参照“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三是规范性原则。交叉执行既是人民法院办案方式,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管理方式。交叉执行与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表里。要将交叉执行和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度融合,依托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通过交叉执行制度不断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持续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为增强对2024年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全面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7月10日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二)》,专门对查明域外法律问题作出规定,系统完善了域外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认定标准等,为域外法查明实践提供了规范依据。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域外法查明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是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在案例二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律包含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学著作等大量资料,当事人之间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人民法院并未因此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而是经过综合分析和认真比较,审慎地对域外法律作出了认定。二是运用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拓展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是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关键环节。一般而言,作为手段的查明途径应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原则上只要有利于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径均可加以利用,以保障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在案例三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与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本案所涉多个法域的法律问题一揽子委托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进行了查明,一次性地解决了案涉多个法律争议。三是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准据法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规范依据,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当准据法为域外法时,不论该法律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获取还是当事人提供,相关域外法律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充分辩论、发表意见。在案例一赵某与姜某柏、上海鹏某(集团)有限公司、高某中及美国M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利用互联网对存在异议的域外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当庭查询核对,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并邀请法律专家发表意见,最终消除了各方异议。四是提高查明域外法的效率和准确性。长期以来,域外法查明周期长、查明准确率低是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难题之一。为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避免重复劳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与当事人商定需查明的域外法律范围。在案例四江苏某玻璃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中,海事法院在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定了所需查明的争点以及所涉的域外法律查明范围,极大提高了域外法律查明的效率。涉外民商事审判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查明、依法适用域外法的鲜明立场,有利于持续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7月22日发布6件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此类犯罪导致境内资金大量外流,易衍生绑架、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多种犯罪,滋生黑灰产业链,与之相关联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还加大我国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赌博行为也易使人滋生贪欲,助长不劳而获等心理,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是打击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严惩赌博犯罪组织首要分子、主犯、骨干成员、累犯,严惩跨境赌博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出资者,依法惩处相关的非法资金转移、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分子,有力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此次发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立场,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一是坚持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跨境赌博犯罪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容易引发一系列衍生犯罪,使危害加剧蔓延。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系跨境赌博犯罪集团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大肆开设赌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维护赌场利益,“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对有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二是坚持全方位全链条惩处跨境赌博关联犯罪。此次发布的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罗某以借名开办公司等方式,为赌博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高达12亿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三是坚持宽以济严精准打击。在坚持总体从严惩处的同时,准确界定罪责,实行区别对待,依法精准打击,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充分兑现政策。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唐某芬到案后协助规劝5名同案被告人回国投案,具有立功情节,结合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对唐某芬判处缓刑。四是坚持加大经济制裁力度。此次发布的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胡某鑫虽死亡,但其实施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犯罪获取大量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所得及孳息、收益依法裁定予以没收。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经查27个涉案银行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且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人民法院认定账户内的冻结资金为赌资并依法予以追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推进对跨境赌博犯罪的打击治理工作,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继续有效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长效工作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治理力度。2024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治理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两高一部”经深入调研、反复会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共同制定《意见》。《意见》共三部分十六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意见》突出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意见》同时强调,办理跨境电诈等犯罪案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的总体要求,既坚持“总体从严”,从强制措施、起诉裁量、量刑幅度、财产刑适用等方面提出严的要求;又注重“宽以济严”,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对确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从宽处理。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从严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意见》第15条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第16条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两高一部”还发布了10件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4件近年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政法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打防管控建”各项工作措施,积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年7月31日消息,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全面展现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加强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法治观念,积极营造尊崇军人、关心国防、支持强军事业的浓厚氛围。人民军队是党和国家的钢铁长城,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重要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指导全国法院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工作大局,秉持“涉军案件无小事”工作理念,从刑、民、行等领域多管齐下,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军案件,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这批5件典型案例,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司法力度以及关心关爱军人军属的司法温度。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侵害国防利益、损害军队战斗力的涉军犯罪,严重影响部队的安全稳定,危害国防安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眼部队军事斗争任务现实需要,严厉惩处各类涉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国防安全稳定。近年来,个别地方单位和人员破坏军用输油管线、国防光缆等军事设施,擅闯军事禁区从事捕捞作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军事设施安全和保密安全,影响部队官兵执行军事任务,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此次发布的案例一,通过依法判处破坏军用输油管道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积极为部队挽回损失,有力保障了军事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亮明了保护军事设施人人有责、破坏军事设施必被追责的鲜明态度。案例二是依法惩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法定从宽情节等因素后,对擅自闯入军事禁区且暴力阻碍军人登船检查的被告人定罪判刑,彰显了保护军人依法履职的鲜明立场,同时也贯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切实加大英烈保护的司法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修订,以法律为根基、部门规章为支撑、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烈士褒扬纪念政策制度体系日益健全,全社会崇尚英雄、见贤思齐的氛围不断浓厚。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专门下发通知,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烈属的司法救助和人文关怀等作出部署。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英烈名誉、荣誉权益保护的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三就是其中之一。曾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多次针对牺牲英烈发布不实和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曾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亮明人民法院依法坚决打击贬损、诋毁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行为的司法态度,积极促进和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英烈、推崇英烈精神的社会风尚。三是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在涉军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和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是对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重要贡献的肯定,对于促进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军人军属,人民法院依法优先救助,不断提升涉军维权的工作效能。案例四是及时有效救助退役军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积极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将解纷与解困相统一,切实解决了退役军人的生活困难,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关爱落到了实处。四是切实畅通涉军维权“绿色通道”。优待军人军属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对军人保家卫国、无私奉献的褒扬。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通过建立健全专业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制,畅通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保障了涉军纠纷的依法高效调处、审理、执行。特别是将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基本生活保障类案件作为审执工作重点,为军属解忧、让军人安心。案例五是人民法院高效优先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件执结事了人和。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落实到涉军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加强对下指导,不断完善军地司法协作,携手共建维护“最可爱的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以高质量司法助推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行政检察近年来护航民生民利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情况 发布第十四批、第十五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行政检察近年来护航民生民利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情况。这是第五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的首场活动。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张雪樵表示,最高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作为落脚点,在前两年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和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基础上,今年又立足“四大检察”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高质效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行政检察业务条线在2022年至2023年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办理涉民生民利案件10.4万余件,在今年“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办理案件5.1万件;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共办理涉企案件4.2万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5亿余元。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第十四批、第十五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四批为某奶牛合作社诉江苏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等6件“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第十五批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与某国际茶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某省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行政执行监督案等7件“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这批“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聚焦重点民生领域与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涉及工伤认定、公房承租人居住、住房征收补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受政策影响关停补偿,以及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渔民渔船改造补贴落实等;该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重点突出一个“护”字,覆盖对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涉企行政诉讼监督、行刑反向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纠正涉企“小过重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张雪樵强调,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最高检行政检察专项报告为契机,扎实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办好关系人心向背的民生“小案”,让企业获益、让群众得实惠,向人民群众“交好账”。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强化沟通协作,加强法治督察与检察监督衔接配合,凝聚合力,形成执法司法良性互动,以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检印发安全生产领域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2024年7月15日消息,“企业合规整改后没有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年度净利润也迈上了新台阶。”在浙江辉煌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合规整改一周年之际,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检察官丁生荣回访企业时,该企业负责人感慨万千。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一批安全生产领域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富阳区检察院办理的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是其中之一。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为:浙江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山东张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广东唐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罗某某、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福建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这批典型案例既涉及大型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上市企业,也有中小企业;既涉及新能源等新型企业,也有传统化工企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理念。今年初,最高检印发《“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坚持依法惩治犯罪和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相结合”是专项行动的15项重点举措之一。“最高检党组强调,检察护企重在‘护’、要在‘实’。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聚焦重点、靶向用力,精准办好一批具有典型性、影响性的涉企案件,在办案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让企业发展有信心、能放心、更安心。”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编发该批典型案例的动因即是如此。在他看来,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就是要以实实在在的安全合规,帮助企业筑牢安全生产底线,护航企业安全发展。元明介绍,最高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全国重罪检察条线稳慎探索在安全生产领域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办理了一批案件,形成了丰富经验。编发该批典型案例旨在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规范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提升安全生产领域治罪与治理水平,推动重罪检察条线积极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既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关乎企业安全有序发展。”元明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印发此批典型案例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持续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最高检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明确司法责任追究范围。2024年7月25日消息,最高检近日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并同步印发实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自2020年《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此外,《若干意见》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条例》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2024年7月26日消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冲锋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共5部分32条,针对新形势下检察官助理队伍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提出一系列加强检察官助理管理的新政策新举措。《意见》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加强检察官助理中长期职业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和完善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意见》强调,加强检察官助理招录工作。各省级检察院在检察官助理招录工作中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人员结构、队伍建设需要等,合理设置辖区检察院招录检察官助理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等作为部分岗位的招录条件。通过规范便捷机制招录检察官助理,为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检察官助理岗位创造便利条件。重视发挥检察官助理办案作用,明确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员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院政法专项编制的30%。《意见》明确,优化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承担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的检察辅助事务。充分发挥检察官助理专业办案能力。经遴选委员会审核后等待递补担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以及曾有检察官任职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资深检察官的指导下相对独立承担办案任务。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应当承担审核把关责任。对检察官助理实行分阶段培养训练。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拟作为检察官人选的人员,可以作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进行培养训练,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遴选担任检察官后独立承办案件做好准备。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意见》要求,拓展检察官助理发展空间。要聚焦检察官助理的核心职责加强管理,通过分级分类建立优秀检察官助理人才库、举办业务竞赛、评选办案能手等多种方式,发现培养检察官助理专业人才,发掘选树检察官助理先进典型,营造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良好氛围,增强检察官助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研究确定、跟踪培养一批优秀年轻检察官助理,有意识加强全方位培养锻炼。根据检察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检察官助理到综合部门锻炼。对具有检察业务和综合管理工作经历的检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注意选拔使用。综合素能优秀的资深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部门负责人承担对本部门检察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新入职检察辅助人员的传帮带等职责;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推荐担任领导干部。对于拟到下级检察院初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上级检察院要会同下级检察院,统筹研究其初任检察官后的职业发展规划,增强职业发展的可预期性。(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最高检: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惩治力度。 2024年7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公正执法司法的部署,对有关工作提出新要求。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对此,最高检作出部署,要跟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研究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推动完善法检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以实时监督促全程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方面,最高检提出,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全流程监督;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最高检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信息共享促进做优协作配合,把监督重点放在纠正应立不立、应撤不撤、长期“挂案”等突出问题上。要自觉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上迈出实质步伐;健全上下联动刑事抗诉工作机制;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着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为推动行政检察提质增效,最高检提出,要适应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在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加大监督力度;结合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协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信息来源:新华社)
15、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坚决惩治“按键伤企”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4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传递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伤企犯罪强烈信号,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制造、传播涉企谣言,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2023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王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案,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刘某某寻衅滋事案。案例从依法严惩网暴伤企犯罪、全链条打击“网络水军”等关联黑产、全力追赃挽损、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助推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展现检察机关维护企业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做法与成效。例如,在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金额、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被法院采纳,对企图以网暴企业获利的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在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全额退还给被害单位,挽回了企业损失。在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对刘某某网络造谣,网暴伤企,无底线蹭流量,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阐明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立场。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发布该批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彰显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网暴“按键伤企”犯罪的态度与坚定决心,向社会持续释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纵深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是揭露利用网络暴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引导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引导广大网民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上网用网,共建清朗网络空间。(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公安部:严厉打击“换钱党”衍生违法犯罪。2024年7月11日消息,公安部近日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换钱党”衍生违法犯罪举措成效情况。公安部将继续对“换钱党”衍生违法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采取挂牌督办、集群战役等系列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打击整治工作。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迅速行动、果断出击,快侦快破现案、全力缉捕在逃人员,发起集群战役、深化整体打击,加强专案攻坚、组织集中收网,会同澳门警方成功侦破一系列大要案件,打掉了一批操纵内地人员虚假开设银行账户赴澳门从事非法汇兑的犯罪团伙,捣毁了一批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的“对敲型”地下钱庄,全链条摧毁了一批“换钱党”衍生违法犯罪团伙,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相关违法犯罪的发展蔓延。其中,吉林警方破获蔺某权非法经营案,蔺某权多次在澳门从事非法汇兑活动,涉案金额1000万元;江西警方破获苏某媚等出售出入境证件案,抓获涉案人员30余名,研判查明赴澳门非法从事外汇汇兑的偷渡客100余名;广东警方打掉3个使用“练功券”实施汇兑诈骗团伙,侦破5起非法汇兑案件,捣毁6个“现金型”地下钱庄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01名,涉案金额14.7亿元。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采取集群战役、集中收网等强有力工作措施,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专项打击、重点地区整治等工作,依法惩处“换钱党”衍生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公安部:大力推进侦查中心建设 构建数字化侦查新模式。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2024年7月12日在浙江嘉兴召开。公安部部署,大力推进侦查中心建设,紧紧围绕建立完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总要求,坚持实战实用实效,统筹研究谋划,强化力量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突出实际效果,着力打造打击犯罪的研判中枢、侦查中枢、指挥中枢。公安部要求,充分认识建设侦查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突出实战导向,以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牵引,大力推进侦查中心建设,构建数字化侦查新模式,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在新的起点推动刑事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公安部要求,要强化系统观念,积极推进侦查中心建设,推动刑事侦查工作转型升级发展。要建立完善集约化数据融合体系,深化数据、系统融合和智能应用,为构建数字化侦查新模式提供有力支撑。要建立完善一体化实战运行体系,建立常态研判、专项攻坚、整体作战机制,全面提升数字化侦查能力。要建立完善精准化预警防范体系,在精确建立预测模型、精细开展预警反制、精准推动预防治理上下功夫,做实做细主动警务、预防警务,推动侦查工作向事前主动预防转型。要建立完善专业化基础支撑体系,大力推进侦查技术智能化、基础工作数字化、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为侦查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强有力保障。(信息来源:新华社)
18、公安部公布5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揭示不法分子如何针对企业财会人员实施“精准投毒”类诈骗 旨在提高相关企业人员的防骗意识和应对能力。公安部2024年7月30日公布5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揭示不法分子如何针对企业财会人员实施“精准投毒”类诈骗,旨在提高相关企业人员的防骗意识和应对能力。这5起典型案例分别由浙江台州、福建武夷山、安徽阜阳、山东烟台、上海松江等地公安机关破获。近期,不法分子通过投放木马病毒入侵公司电脑,从而冒充企业老板或客户诈骗财会人员的“精准投毒”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给相关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重拳出击,成功侦破一批重点案件,打掉一批诈骗团伙。此类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通常将研发的木马病毒伪装成报税工具、办公软件、电子发票、涉税文件等,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推送下载链接等方式,诱骗企业人员点击下载,从而实施木马攻击。相关企业电脑一旦被木马病毒入侵,诈骗分子即可对电脑远程监控,进而通过办公文件、聊天记录等信息“精准”分析出企业基本情况和财会、管理、销售等人员信息。随后,诈骗分子通过远程控制财会等人员的QQ、微信等社交软件,在本人未发觉的情况下,将用于诈骗的账号添加至其好友列表。时机成熟后,诈骗分子再将诈骗账号“摇身一变”,伪装成该企业老板或客户的QQ、微信,编造多种理由要求财会等人员转账汇款,从而实施诈骗。作案过程中,诈骗分子无论是前期利用木马病毒入侵电脑,还是后期假冒老板、客户要求转账汇款,都极为隐蔽,迷惑性极强,甚至通过长期潜伏逐步摸清相关人员聊天习惯和企业财务审批流程,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入诈骗陷阱。公安部刑侦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此类诈骗案件多发态势,公安部已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反诈宣传,指导排查清除钓鱼软件,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企业和群众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一旦发现伪装成好友的诈骗账号立即删除并更改聊天软件登录密码。如遇到单位领导、企业老板、公司客户在聊天软件中要求转账汇款的,一定要当面或者电话核实,以免遭受财产损失。(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2024年7月30日消息,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完成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到2035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为高校法学师生实践教育重要阵地,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意见》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强化志愿服务成果运用等八个方面工作要求,强调各地社会工作、教育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依托高校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00余个,全国共有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6.2万名。(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2024年7月6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明确5方面重点举措。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健全线索发现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深化行刑衔接协作。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国有资产出资人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政策衔接、工作协同,强化监督问责,有效统筹打击财务造假与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新功能 新增公司解散公示、强制注销公告等。2024年7月1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表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完成升级改造,按照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全面上线适应新公司法的新功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一系列即时信息的公示进行调整完善,新增了公司解散公示、强制注销公告、依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撤销登记信息公示、终止公告,调整了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更好服务近5000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新公司法履行相关公示公告。此外,针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企业非常关心的“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公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决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不利影响。为积极推动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帮助企业重建信誉、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公示系统已于今年6月15日起停止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家网信办通报第二批典型案例 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国家网信办近期聚焦破坏营商网络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查处一批散布虚假不实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等涉企违法违规账号。此前,国家网信办已经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7月2日,国家网信办通报了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包括:“王悟空说车”等账号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诋毁企业形象声誉;“丽尔摩斯”等账号以发布负面信息为名,要挟企业开展商业合作;“晋商俱乐部”等账号发布“标题党”文章,恶意抹黑企业;“国际能源网”等账号发布不实信息,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润谈润语”等账号发布谣言信息,抹黑诋毁企业、企业家形象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将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有利于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024年7月18日消息,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的基本含义: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拥有大量有效发明专利,但转化率偏低。另一方面,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专利技术。提升专利成果产业化率,亟须进一步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其中,专利开放许可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实施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将有利于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落地实施,离不开规范的机制建设。通知从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等多方面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比如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明确许可费支付标准,以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对许可费或许可费率的共识。通知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标准,提出“许可使用费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20%或利润额的40%”,并强调要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等常见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中华全国总工会推出线上智能服务平台“职工之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推出的线上智能服务平台“职工之家”App,2024年7月1日上线试运行。“职工之家”App整合了劳动关系领域5000余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收集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上万个,提供24小时法律法规查询、劳动法律问题咨询、劳动争议案例查询等服务功能。同时,工会24小时“12351”热线服务品牌也同步入驻,职工可根据实际需求拨打热线、在线提问或留言,复杂问题可在“进度查询”一栏随时跟进问题解决进展。同时,在“技能学习”“职工成果”模块,“职工之家”App以技能培训和职工技能比赛为重点,提供海量专业化技能培训课程和竞赛题库资源,包括39个工种约500门技能培训课程,辅助职工岗位技能学习。 “依托‘职工之家’App,各级工会可开展技能培训、活动组织、福利发放等定制化服务,不断丰富工作应用场景;职工能够方便地享受到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疗休养基地、工会驿站等工会服务。下一步,‘职工之家’App将按照‘一终端全维服务’的定位,推动各级工会服务实现‘一网通办’。”全总有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25、《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在京发布。2024年7月7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发布会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张建华出席会议并致辞,10位名家发表专题演讲。会议采取线上线下同步直播模式。《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由来自20所高校,9家实务部门,共40位著名学者和实务专家联袂创作。全书共80万余字,分四大部分共20个报告和10篇名家评案,多维度全景式展示了过去一年中国法治运行的客观情况,总结特点、发现规律、挖掘问题、提供对策。《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发布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董治良主持。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国法治实施报告》副主编蒋建湘指出,《中国法治实施报告》旨在全方位见证中国法治实施进程,为法治中国实践提供持续、系统的“年度体检”,迄今已持续运作十二年,全方位不间断地记录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步伐与成就,迄今已出版十一卷报告,总计800余万字。《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汇集了国内各领域最顶尖的法学专家和实务工作者的智慧与经验,完整记录、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了过去一年来全国各领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中国法治实施报告》主编江必新表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个宝贵经验就是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新时代新征程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其复杂性和难度可想而知。唯有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才能减少进一步全面改革的阻力;唯有坚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才能巩固深化改革取得的来之不易的宝贵成果。《中国法治实施报告》副主编王红霞代表主创团队发布了《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主要成果。她指出,2023年,各领域执法和司法办案一方面更加注重“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努力寻求法律实施的横向公平;另一方面着力探索“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从分级分类监管到裁量精细精准,从认罪认罚从宽、首微违法轻免,到恶性违法行为的重点整治严厉打击,法治实施的精确性、精准性显著增强。与此同时,大规模频密修法对制度体系的内部协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涉网违法行为的技术性、隐蔽性愈发增强。“科学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在多领域仍有发生;严格执法总要求催生的机械执法个案动辄引发社会关注;做实做深能动履职仍有广大的努力空间。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的矛盾仍是高效法治实施的基本矛盾。与会嘉宾一致认为,《中国法治实施报告》完整记录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实施的生动实践,全景呈现了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划时代的进展,是我们当代或者后代研究中国法治的一本不可多得的全面的参考资料。论坛主旨演讲阶段由中南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毛俊响主持。景汉朝、张雪樵、甘藏春、胡云腾、高子程、张建华等分别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司法工作、律师行业发展与法律援助方面发表了演讲。(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安徽省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地。2024年7月2日消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表示,近日,中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锐凌计量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黑猫新材料有限公司3家公司分别以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融资共计1800万元,标志着安徽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式落地。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以企业合法拥有、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取得证书的数据作为质押物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对于促进数据要素释放内在价值具有积极意义。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落地,以及前不久落地的首单数据知识产权保险,安徽数据知识产权实现多元场景运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印发《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出台《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指南(试行)》,建成运行“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积极构建完整高效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使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已审核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26件,覆盖量子计算、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城市安全建设、智能养老等行业领域。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研究,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质效,推动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使用,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良好发展生态,为安徽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新动能。(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安徽省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法规正式施行 让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创新生态。2024年7月4日消息,本月起,安徽省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法规——《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中首个落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有6章53条,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及服务等相关内容,既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与分工,也构建了保护与促进并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为各类知识产权提供“全链条保护”。“《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凸显合肥特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佳说,他们在制定相关条款时紧密结合合肥科技与产业实际情况,旨在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合肥创新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活跃着一大批科创机构和科创企业。去年,合肥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5万件,占全省50%以上,位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七。这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为此列出专门条款,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深空探测、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知识产权进行针对性保护。《条例》的正式实施,将让广大科创企业受益匪浅。“对于人工智能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我们的核心资产。”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和合规总监乔玉平说,《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系统,激励更多创新主体勇于创新和探索。一直以来,跨区域协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条例》提出实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上海张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徐佳表示,建立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机制,实行资源共享、业务合作、执法协作,在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可以破解跨区域案件办理周期长、取证难等问题,推动形成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运用的桥梁和纽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正式实施,不仅让执法过程有法可依,更有利于有效汇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发展全要素资源,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8、安徽:全省检察机关五年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超5.3万件。2024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专题听取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武作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53049件,办案数年均增长13.8%,提出监督意见35316件。根据报告,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提升。先后4次在全国检察机关会议上交流民事检察工作经验,22件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15个集体、18名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被最高检授予集体一等功。8人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或调研骨干,省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办案组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4篇法律文书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法律文书,其中1篇被评为十佳法律文书。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办理涉民营经济民事监督案件9923件,提出监督意见6044件。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案件44件,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364人。办理金融领域民事监督案件7733件,提出监督意见3504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金融监管、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258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扎实开展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组织公开听证2832件,对法院裁判和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9950件,促成民事和解息诉5395件,开展司法救助869人次。依法保障民生民利,扎实开展“检护民生”、守护“半边天”“夕阳红”等专项行动。加大支持起诉工作力度,帮助和支持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儿童等诉讼能力弱、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依法有效行使诉权,提出民事支持起诉意见12612件。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持续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就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4441件。深入开展专项监督,聚焦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重点领域,对25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该专项活动入选安徽省“十大法治事件”。加大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力度,共向法院提出抗诉269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557件。注重发挥抗诉刚性监督功能,加强对具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案件的抗诉,全省民事抗诉改变率达82.3%。注重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优势,推动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良性互动,全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连续三年保持90%以上。切实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共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9896件,采纳率达99.2%。加强对执行实施行为、执行审查行为、执行制裁措施的监督,合力破解“执行难”。扎实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共提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检察建议6557件,采纳率达99.1%。针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保全、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511件。不断强化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聚焦重点领域,推行“一案三查”,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深挖民事案件背后审判、执行人员违法问题,共移送违纪违法犯罪线索274件,直接立案侦查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34人,提起公诉27人。陈武还向会议报告了全省检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水平相关情况。其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接受人大专项审议53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795件;完善法检协作机制,建立“两院”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推动民事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及时、高效办理,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研发推广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监督线索并提出监督意见1265件。陈武表示,我省检察机关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把握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定位,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主动服务“三地一区”“七个强省”建设,切实发挥民事检察在维护司法公正、助力社会治理和推进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9、合肥出台新规规范招投标异议处理。2024年7月11日消息,为创优营商环境,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运行,合肥市公管局近日出台《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所称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提出问题或者不同意见的行为。异议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投标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之一。《暂行办法》结合招投标工作实际,细化具体条款,提高文件可操作性,明确异议提出渠道、异议包含内容、异议答复要求、异议答复遵循的规定等刚性约束,成为解决招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暂行办法》明确,异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手段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异议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异议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异议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异议人在规定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书。被异议人审查后认为异议事项不成立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异议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招标活动、中标结果的,视情进行处理。比如,对开标提出的异议,存在开标程序不正当、招标结果不合法等情况的,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投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合格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重新开展招标活动。针对部分投标人提出失实异议和虚假恶意异议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失实或虚假恶意异议,应当及时报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增加恶意异议“成本”。针对招标人处理异议时不作深入调查、虚以应付等问题,规定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实质性答复。(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0、肥东县人民法院揭牌成立安徽省首个执行积案管理中心。2024年7月3日,肥东县人民法院揭牌成立全省首个执行积案管理中心,旨在回应群众急难愁盼,解决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终本案件积压的顽瘴痼疾。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肥东法院执行管理和司法服务迈向新的台阶。案件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主要指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案件终本后,群众最担心的是案子从此石沉大海,无人问津。该中心的成立将传统维护模式变为更加集中、动态的管理模式,加快终本案件的良性运转,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动执行积案管理中心有序运转,肥东法院经过前期调研,引进执行事务外包,量身定制执行积案动态管理,探索购买社会服务与集约化管理、信息化有机结合的司法辅助外包模式。由外包公司集中动态办理执行积案事务性工作,从而使执行法官专注于首执案件办理。执行积案管理中心设置专门的“终本热线电话”,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法律释明,对财产线索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该中心实行终本案件常态化管理模式,通过定期梳理、查控,对发现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案件及时上报审核恢复执行,助力案件顺利执结。同时完善终本告知机制,对再次查询后仍无线索的终本案件,由执行干警负责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依法保障案件申请人的知情权。建立健全终本案件定期回访制度,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规范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审核,对申请恢复执行的终本案件进行全面筛查,并提出恢复审批意见及财产处置意见。开展终本案件“回头看”,确保原案执行措施无遗漏、“无死角”;推进对被执行人“一人多案”等复杂情况的分析研判,拟定恢复执行意见。(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1、湖南湘潭:“吊销未注销”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2024年7月4日消息,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举行吊销未注销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机制启动仪式。湘潭市目前尚有5823户企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这些吊销未注销企业的存在造成了要素资源的闲置浪费,如新的经营主体无法申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商标注册等。为此,湘潭中院会同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推进吊销未注销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率先在全省构建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助推经济的良性发展和转型升级。意见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进行了明确。市场监管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一年且未注销的企业建立备选库,适量选取备选企业提供给湘潭中院。湘潭中院对备选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受理强制清算后将情况反馈市场监管局,实现强制清算企业信息与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实时共享。湘潭中院指定的清算组对相关企业清算完毕后,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等资料直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当天,湘潭中院宣布受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第一批(7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泰国法院一起民商事判决 系中国法院根据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中“推定互惠”关系共识首次承认和执行泰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2024年7月4日消息,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近日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泰国法院一起民商事判决。此案也是中国法院根据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中“推定互惠”关系共识,首次承认和执行泰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2015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某旅行公司与泰国某航空公司因常年包机合作关系签订有航线机票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地为南宁,约定发生争议由泰国某航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发生纠纷,南宁某旅行公司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诉讼。2019年9月,法庭针对该案作出编号为GorKor 166/2562民事判决,判项包括泰国某航空公司向南宁某旅行公司支付18002676元以及利息等。泰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开设多家分支机构,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中泰两国没有签订承认和执行民事生效判决相关协定,南宁某旅行公司陷入判而不得偿的困境。2023年2月,为实现泰国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南宁某旅行公司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泰国法院的上述判决。“在我国与泰国之间并未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的国际条约情况下,对互惠关系的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王华妍解释,根据《南宁声明》提出“推定互惠”这一新的实践方向,宁铁中院认真审查,厘清推定互惠适用标准,最终裁定对符合条件的泰国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2017年6月8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论坛通过的《南宁声明》提出,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判决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前提。该声明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创造性达成了推定互惠关系共识,即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国曾有拒绝承认与执行本国判决的先例,就推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蓬勃发展,取得丰硕成果,法治规则‘软联通’在其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该案民事裁定对中泰两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兰曲介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上,广西法院一直通过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倡导“推定互惠”原则、商签备忘录等方式,致力于促进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司法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高水平司法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正式印发《关于吸纳港澳调解组织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邀调解组织的试点方案》 香港调解机构在粤参与跨境纠纷调解首案办结。2024年7月15日消息,港澳调解机构在广东法院参与跨境商事纠纷调解首案办结。近日,香港J银行与香港居民邵先生的一宗金融借贷纠纷成功调解,银行代理律师王兴强拿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书后,对低成本、高效率的跨境解纷机制称赞不已。2014年,邵先生向J银行申请了一笔2000万港元的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邵先生并没有如期归还本息。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2024年4月,J银行与邵先生来到前海法院处理纠纷。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前海法院将案件委派给了香港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进行调解。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今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吸纳港澳调解组织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邀调解组织的试点方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前海法院试点,首批调解组织包括香港国际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和解中心、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等四家,其中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供跨境知识产权调解服务,另外三家调解组织在前海法院开展试点。“案件的争议主要围绕还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主持案件调解的是香港调解会副主席马嫊傃。由于她十分熟悉香港行业交易习惯,很快就找准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双方依照香港法律达成调解协议,前海法院第一时间为双方出具了具有执行效力的司法确认书。“这次调解‘试水’,我们感受到了前海法院的真诚信任和合作精神,这样的合作有利于提高纠纷化解效率。”马嫊傃说。目前,广东已建立了统一的港澳调解员名册,先后选聘120名港澳调解员,并上线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查明平台,为涉港澳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新路。“通过广东法院和香港法律界人士的不懈努力,跨境商事调解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我相信大湾区调解机制会有一个同心同向的未来。”香港和解中心主席、资深调解员罗伟雄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我国首例临时仲裁案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庭。2024年7月15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两家企业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海南省仲裁协会协助下,组成临时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审理的我国首例临时仲裁案件。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若干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若干规定》率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开展临时仲裁,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和外国及港澳台企业之间,还有外国及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都可以在海南进行临时仲裁。本次开庭审理的临时仲裁案件,是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正在僵持不下时,及时了解到海南新颁布的《若干规定》有临时仲裁的解决方式,可以更加高效、节约成本地化解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了临时仲裁,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件的审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新规落地的一次重要实践。海南省仲裁协会作为临时仲裁的指定机构,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本案当事人的约定,提供庭审场地设施、仲裁庭秘书等必要的协助服务,保障了临时仲裁的顺利进行。下一步,海南将以本次临时仲裁案件审理为起点,全面贯彻实施《若干规定》,把海南打造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优选地”。(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3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介绍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纠纷成因并结合审判实践对相关主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2024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纠纷成因,并结合审判实践对相关主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于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是多数案件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在仅有举债一方签字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让非举债一方进行追认或承诺还款,并留存下相关证据证明负债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然而,在相关意思表示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借助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债权人举证困难成为败诉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近30%案件存在借贷纠纷与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情况。部分案件的夫妻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举债一方负担,试图以此让非举债一方不再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这种“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使得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北京二中院 在调研中发现,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可归纳为三点。第一,家庭生活中款项支出性质难以区分,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性较大;第二,消费观念不理性,夫妻间放任与自身消费能力不相匹配的消费,导致家庭被债务所累;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债权人怠于确认夫妻真实婚姻状况、配偶对借款是否知情且同意以及款项用途等情况,债务人忽视向配偶披露和告知借款情况及用途,配偶没有留心另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况,发生纠纷时对于不认可构成共同债务的部分未能充分举证,最终背负本不应承担的债务。夫妻作为亲密的整体,举案齐眉、苦乐共担是应有之义。但若基于夫妻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债务,不仅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亦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维系。因此,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夫妻双方中的举债一方应当诚信为上,如实向债权人告知婚姻情况、借款用途等,对于借款数额及用途应当及时与配偶沟通,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来源若为借款,更应当及时告知配偶,让其对家庭债务情况心中有数;还要做好个人财务管理,尤其是为个人使用进行大额借款时,应当避免与配偶混用账户接收或偿还款项,更要避免夫妻间频繁来回倒账等情况,防止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得另一方无辜负债;最后,夫妻双方应认识到,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借款当下的用途,如果借款当时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后想通过离婚等方式实现逃债目的,在法律上无法得到认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天津滨海新区推出预担保企业保全白名单制度 10余家银行为入选企业提供5.1亿元担保金。2024年7月26日消息,在众多涉企财产保全中,往往需要冻结被保全企业的银行账户,如何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权益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利益平衡,促进涉企纠纷全流程降本提速?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合银行保函业务创新推出预担保企业保全白名单制度,并于日前公布第一批预担保企业保全白名单入选结果。该制度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创新事项,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天津市作为全国试点运行城市。公告发布后289家企业积极申报,经专业化评审,首批20家企业入选,涉及高端装备制造业、大宗商品供应链、大型建筑企业等10余个领域。进入白名单的企业,由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10余家银行提供5.1亿元担保金。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或民事案件,不再直接冻结企业资金,而是冻结银行给企业开具的保函,由银行先行担保。案件审理完成后,再由企业跟银行结算,大大降低了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入选的企业纷纷表示,让企业以自身资信为担保,用保函代替账户冻结,将信用资源转换为现实红利,成功降低诉讼成本,彻底解决了由于非必要保全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农民工预储账户及企业信誉商誉受损等系列问题,更有利于高效解决纠纷,让企业“轻装上阵”。此外,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监管,由法院、银行、公证处共同实施。一旦出现违约失信行为触发退出条件,企业将不再享有白名单相关政策。与此同时,法院还将分批次高标准扩大白名单范围,用司法力量切实推动涉企合规改革,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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