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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等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9/7     浏览次数: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谢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普通消费者应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合格食品药品是否会退回商家再次销售?《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有害物质混入食品、运输工具污染食品,消费者应如何追责?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宜芳介绍,《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消费者在食品药品相关消费维权中,主张“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解释》规定了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解释》还对恶意索赔、违法索赔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陈宜芳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
  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九条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者请求不成立但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变更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购买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抗辩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予支持: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二)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药品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十三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十四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购买者行为侵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食品、药品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2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杨某向崔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更加注重生活质量,追求身体健康、形体美好。商家瞄准人民群众这一需求,推出了减肥胶囊、瘦身咖啡、减脂黑茶等一系列减肥瘦身保健食品。少数不诚信经营者销售标示虚假生产者和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风险隐患,应予打击。本案依法判决明知食品标示虚假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仍然销售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1年5月5日在某酒业公司网店购买某白酒20件,共支付价款7173元。案涉白酒标签记载有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等商品信息,但标示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均为虚构。刘某遂起诉请求某酒业公司承担“退一赔十”责任,并请求该酒业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钟某拒接法院电话,将设立网店时预留的实名制手机号停机,并以“决议解散”为由将某酒业公司注销。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某酒业公司购买案涉白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白酒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号均为虚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酒业公司已被其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注销。故判决钟某向刘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销售“黑作坊”食品引发的维权纠纷。案涉白酒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如实记载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但案涉白酒标签标示上述基本信息均属虚构,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影响食品安全,不属于标签瑕疵。钟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导致消费者无法向生产者索赔。纠纷发生后,钟某恶意注销公司、将手机停机,恶意逃避责任,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判令由钟某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不诚信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经营者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22年7月10日通过微信向赵某购买减肥食品1套,当天支付价款580元。之后,曾某又于2022年8月8日向赵某购买该减肥食品6套,于2022年8月29日向赵某购买该减肥食品20套,后两次共计转账支付11000元。赵某收款后,向曾某邮寄其购买的减肥食品。曾某在服用购买的第三批减肥食品后,出现不适症状,遂怀疑该减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曾某与赵某沟通,要求赵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赵某仅同意退还未食用的减肥食品的价款,并补偿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曾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鉴定,曾某第三次购买的减肥食品中含有我国禁止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庭审中,赵某辩称曾某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入案涉减肥食品不符合常理,系“知假买假”,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曾某分三次合计从赵某处购买减肥食品27套,虽然数量稍多,但评判其是否为“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不能仅仅根据所购买食品的数量来认定,应当结合其购买食品的用途、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曾某自述所购减肥食品用于自己和家人服用,对购买数量已作合理说明,且在购买案涉食品后多次通过微信与赵某沟通服用产品后的感受和状况,足以证实其购买目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赵某认为曾某“知假买假”,购买减肥食品数量较多,违背常理,主观动机不是为了生活所需,不符合消费者的主体身份,但并未举示证据证实曾某购买案涉产品系用于交易牟利或有其他目的,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曾某第三次购买的食品没有标签标示食品信息,且经检验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判决赵某向曾某退还价款、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认定购买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时,不应仅以购买者购买数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当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本案中,曾某先购买1套减肥食品试用后,第二次和第三次增加购买数量,与家人共用,符合情理。且曾某已对购买减肥食品的数量作出合理解释。赵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证明曾某“知假买假”,曾某系因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食品,故应当以曾某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2只酱板鸭、2斤青梅酒、1斤风湿酒,通过微信支付价款290元,并要求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陆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8月22日,陆某再次在微信上向某酱菜坊购买10只酱板鸭、1斤青梅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价款430元,要求某酱菜坊通过快递邮寄食品。陆某收货后,认为某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某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某酱菜坊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范围。某酱菜坊辩称,不同意十倍赔偿,其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无害。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某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品,对案涉食品系散装食品是明知的。某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案涉散装食品进行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某酱菜坊出售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判决驳回陆某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繁荣市场经济。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出不同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较好兼顾了保护食品安全与保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合法权益,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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