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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4年8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0/29     浏览次数: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8月5日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条例》共11章9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安置工作机制。强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军地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二是统筹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待遇。明确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的安置方式,规定各类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相对应的安置待遇。三是规范移交接收程序,细化工作流程。明确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移交流程。四是鼓励就业创业,加强待遇保障。要求军地开展退役前后技能培训,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保障。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14日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旨在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6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军人抚恤优待基本原则。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二是健全体制机制,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明确抚恤优待对象范围和抚恤优待内容。明确管理体制,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抚恤优待工作职责。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完善评定烈士、发放残疾抚恤金等工作的军地衔接机制。三是增加抚恤优待措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规定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通过向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遗属增发抚恤金,邀请抚恤优待对象参加重大庆典活动等措施增强荣誉激励。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加大对特殊困难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四是优化抚恤优待程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细化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增加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情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为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好新质生产力的实质内涵,展示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推动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16日发布了五件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案例一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充分考虑东北老工业基地汽车制造业发展实际,加强府院联动,协同实质化解纠纷,为传统汽车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纾困解难,科学设定绿色转型的时间表、路线图,增强产业链韧性,促进培育东北全面振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案例二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涉及钢铁、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能源开发,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理、切实保障能源管理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产融结合,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新质生产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持续提升。案例三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优化审判流程,拓展救治功能,助推矿山企业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确保矿山生态修复与绿色转型、科技创新相融合,规范有序开展,促进资源型地区因地制宜打造发展新引擎,大力发展锂电新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迈上新能源产业新赛道。案例四某水务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案,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解纷机制破解难点问题,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模式推广力度,着力推进项目重启、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助力城市公用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打造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案例五赖某某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聚焦影响电动汽车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准确界定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破解制约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难题,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良好氛围。人民法院做实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局,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法积极稳妥审理相关案件,助力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积极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于8月27日起施行。《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法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对于研究制定《批复》的背景,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该负责人说,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该负责人说,此类条款亦与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不符。“《批复》的及时发布,是最高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说。关于适用范围问题,该负责人说,《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该负责人说,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鉴于《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该负责人说。(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19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副庭长陈学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王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陈鸿翔表示,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对洗钱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迫切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修改。“两高”在制定《解释》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2009年解释》从“大洗钱”的角度,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考虑“两高”正在修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更好协调两个司法解释的关系和内容,《2009年解释》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相关的规定分别被吸收到两个司法解释中,本次发布的《解释》只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2009年解释》同时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14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努力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通过森林保护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林木采伐,依法依规申请采伐许可,科学合理实施修复措施。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坚持最严法治理念,全链条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全方位筑牢森林资源保护的司法屏障。如案例三李某贵等滥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贵等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梁某富等人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针对非法采伐、运输等行为构成的非法木材生意利益链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全面保护。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国之大者”。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通过原地补植、异地修复、认购林业碳汇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情况,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求,依法妥当处理相关案件,引导行为人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如案例二洪某应滥伐林木案,洪某应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林木死亡、破坏森林资源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要求。如案例四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齐某因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被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考虑到树木栽种成活率等因素,协调确定由齐某异地补植板栗树,实现了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坚持公正司法与以案说法紧密结合,增强全民守法意识。林木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等情况,法律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即便是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案例一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采伐自种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以该案为典型事例开展“庭审下乡﹢送法入村”普法宣传,“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等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谢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普通消费者应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合格食品药品是否会退回商家再次销售?《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有害物质混入食品、运输工具污染食品,消费者应如何追责?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宜芳介绍,《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消费者在食品药品相关消费维权中,主张“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解释》规定了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解释》还对恶意索赔、违法索赔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陈宜芳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7日发布《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强化行政再审检察建议 促司法公正依法行政2024年8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记者采访了解到,2018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行政再审检察建议1488件,法院采纳率持续上升。但实践中,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法院审查程序、启动再审标准、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再审审理方式等仍不够完善。对此,《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通过14条内容规范法院、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意见》指出,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行政诉讼法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规定的情形。《意见》要求,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法院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法院受理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检察院。案件已被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意见》还明确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决定不予再审或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反馈期限,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情形与任务,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0、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24年8月17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推进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深度融合。2024年8月28日消息,最高检近日发布一批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检察办案作用,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选编该批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5件,分别为: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整治砖瓦轮窑淘汰退出行政公益诉讼案;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星湖国家湿地公园污水溯源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3件,分别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诉某公司等倾倒固体废物填埋河道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诉王某甲、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批典型案例中运用到多种检察技术,如在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精准发现污染区域,运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辅助调查取证,利用水质快速检测污染物浓度,与卫星遥感数据相互印证,形成较为严密证据链条;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借助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等手段,对涉案产品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案件线索,并为办案提供关键证据;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采用物化探技术核算偷采砂石总量,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把关,借助类案数据分析深挖涉案人员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准确认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最高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该批典型案例,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办案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助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以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2024年8月15日消息,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更加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教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关注与认同,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贵州省毕节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喀斯特溶洞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7件,涵盖水环境综合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湿地资源保护、矿山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区保护等领域,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方面的担当作为。此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中有5件运用了一体化办案机制,由上级检察院直接立案,统筹各级检察院人员成立办案组,一体分层开展监督,推动解决跨层级、跨区域等重大复杂生态环境问题。如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违法开垦破坏湿地资源问题,且因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先后数次在不同层级行政机关间划转,黑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一体化专班办理该案,明确监管主体,督促依法全面履职,推动解决违法开垦的历史遗留问题。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推动局部与全局相协调、治标与治本相贯通、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典型案例还体现注重以司法办案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构建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体系。精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升办案质效,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力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移交救护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2024年8月20日消息,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加强保护涉案活体野生动物,就建立健全移交救护协作机制、合力做好涉案活体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达成共识,并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移交救护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原则,就信息共享及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固定协作、活体野生动物移交救护、日常联络、跨区域协作、实践探索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纪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活动中,发现案件涉及活体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报同级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纪要》就建立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固定协作机制和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移送机制提出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尽快完成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的证据保全工作,并及时将涉案活体野生动物依法依规移交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处置。各部门应加强协作,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在案件办理的相应阶段,根据各自职权依法出具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的查封、扣押、没收手续,为涉案活体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合法依据。《纪要》明确建立各部门日常联络机制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对于跨区域案件中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应根据野生动物习性,及时、科学、就地、就近开展救护工作,符合放归野外条件的,优先考虑放归野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暴露出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移交救护中的问题,如证据标准和形式不明确、移交衔接机制不健全、动物易应激死亡等,亟须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对有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202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司法办案中发现活体野生动物的处置程序和要求。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已开展了诸多实践。2023年12月,农业农村部、最高检、公安部、辽宁省政府曾共同开展斑海豹放归活动,23头被非法盗猎并销售到全国各地的斑海豹历经多部门“诉救协同”及时救护、专业机构康复和野化训练后,回到了出生地辽东湾海域。《纪要》就是在全社会呼吁保护涉案野生动物的背景下,在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达成一致共识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将各地的经验做法细化和固定下来,本次《纪要》的发布,对于各地在参照执行过程中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合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检等六部委也将及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更新细化《纪要》相关内容。(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最高检发布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类案情况 加强风险提示促进司法拍卖房屋规范执行2024年8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类案情况,加强司法拍卖房屋活动风险提示,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拍卖房屋规范执行。司法拍卖房屋作为财产处置变现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检察办案发现,当前个别司法拍卖房屋活动存在竞买人恶意串通、低价竞买破坏司法拍卖秩序,被执行人虚构租赁关系妨碍拍卖以逃避债务,税费数额不明确易引发争议,涉案房屋腾退难影响买受人使用等“雷区”,需要高度警惕并提前做好防范。近年来,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阻碍执行,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合同、混合打款、虚假诉讼等手段,捏造虚假租赁关系,约定较长的租赁期限并提前收取租金,阻碍房屋拍卖的正常进行。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拍卖房产存在“租赁期限10年以上”“租金一次性支付”等异常情形。检察机关查明,被执行人娄某与涉案房屋承租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协议、伪造租金支付流水等方式,捏造租赁关系,且娄某借用案外人名义参与竞拍,企图继续控制使用涉案房屋。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房屋被依法处置。结合监督办案,检察机关提示:参与竞买司法拍卖房屋时,应事先了解相关流程和手续,详读公示信息,全面知悉房屋存在的各类风险,在理性预算、知悉风险、了解规则的前提下参加竞买。(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5、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全链条从严惩治犯罪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2024年8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名,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全链条从严打击。近年来,不法分子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破坏外贸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贸易营商环境,最高检、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查办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同时,最高检、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打击质效。这批典型案例即是前一阶段打击成效的具体体现。该批典型案例共4件,包括: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胡某粮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案。案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体现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从严打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企业,依法判处巨额罚金;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体现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注重查处和打击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经营等辅助型犯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三是体现准确认定犯罪。扎实调取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四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少数,宽缓处理从犯。对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落实从宽政策。该批典型案例对于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查办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及相关犯罪力度,始终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依法严惩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和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助力营造公平、和谐、有序、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精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15日发布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11.7万余件。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检察机关始终自觉把公益诉讼作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手段,最高检会同水利部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会同农业农村部开展“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监督活动,指导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开展“乌-昌-石”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并且立案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等重大案件,解决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包括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喀斯特溶洞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7件,涵盖水环境综合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湿地资源保护、矿山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区保护等领域,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方面的担当作为。徐向春表示,检察机关下一步将精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聚焦生态环境治理老大难问题攻坚,更加注重上下联动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健全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衔接联动机制。同时,加大对温室气体排放、高耗能高碳项目建设、破坏自然资源固碳功能等涉碳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信息来源:新华社)

17、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加强协作配合 畅通违法建(构)筑物处置“出口”2023年8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目前仍面临违法建筑物处置“出口”不畅难题。实践中,因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导致违法建筑物没收难、移交难、处置难,有的甚至仍由违法行为人继续占用、使用和获取收益。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此,需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和规范接收与处置程序,在做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具有可利用价值等评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实施拆除,不宜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进行处置,确保职权到位、责任到位、执法到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最高检、自然资源部在2023年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再次选编4件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地见效。这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四川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区某投资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河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黑龙江省某市某县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2022年3月,最高检、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推进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协作配合。下一步,两部门将持续推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共同推动土地违法问题更好解决,切实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 向治水重点难点问题亮剑 协力推动水事秩序持续向好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召开“深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 依法保障国家水安全”新闻发布会,通报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和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情况,发布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水利部副部长朱程清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2022年5月,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确立了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张雪樵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站位全局,自觉融入国家“江河战略”,全方位加强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工作中,发挥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监督层级、管辖范围和统筹协调优势,集中力量办理有影响的高质效案件,准确把握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定位,助推解决“九龙治水”难题,促进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坚持系统观念,强化执法司法协作,深化检察一体履职,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推动构建协同治水格局。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案件督办、专题调研、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发布,推动《协作意见》落地见效。“两年来,双方紧密合作、同向发力,不断推进协作机制走深走实,针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老大难’案件,解决了一批‘硬骨头’问题,有力维护了公共利益,推动水事秩序持续向好。”朱程清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携手最高检,全面深入贯彻《协作意见》各项要求,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共享,深入开展挂牌督办,加强宣介培训,凝聚社会共识,不断提升协作水平。2022年1月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8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4.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0.6万件。为充分展现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实践成效,最高检、水利部还联合发布了包括四川省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通济堰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在内的10件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9件、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1件,涉及防洪安全4件、水资源保护2件、水土流失防治2件、水利工程保护1件、河湖保护1件。(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我国首部职称评审监管办法2024年8月21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首部从国家层面出台的职称评审监管文件,将有利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公平公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文件是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在“破四唯”、“立新标”、放权松绑等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职称评审监管,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针对职称评审过程中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办法明确,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办法提出,对个人违规行为实行信用管理,职称评审中的失信行为将作为申报评审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对单位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强化对评审单位的违规处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安徽:“容e查”系统正式上线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跨入“全程电子化”时代。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5日发布消息,安徽企业电子档案“容e查”系统即日起正式上线运行。这也是安徽省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的企业全生命周期电子化办理系统,标志着全省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正式跨入“全程电子化”时代。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人和全省的企业法人、律师、公检法等部门人员,只需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安徽省),在“利企服务”板块中找到“企业档案‘容e查’”服务;或登录皖事通(安徽省)APP,在“市场监管”板块中找到“企业档案‘容e查’”服务;或登录皖企通(安徽省)APP,在“推荐服务”板块中找到“电子档案‘容e查’”服务,即可在线查询、下载、打印企业基本信息和登记档案资料,所查档案与线下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对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安徽省从2021年起,先后在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等市开展试点,建成并运用了企业电子档案网上查询系统。经过系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从2023年起开始建设全省一体化的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建立了从企业准入、准营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电子化办理流程,为各类申请人提供了“全流程、无纸化、零收费”服务。下一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争取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对系统进行扩容升级改造,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档案一并纳入电子化管理,实现“一企一码一档”管理,为企业、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等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档案查询服务。(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2、安徽省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2024年8月12日消息,安徽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和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优势,为更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意见》聚焦妇女人格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落实、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等七个协作重点领域,明确七项重点监督内容,包括: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落实情况;限制女性就业、设置女性不平等就业条件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护妇女“四期”权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的情形;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在立案、处置、告诫书出具等方面未履职尽责以及其他负有反家暴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残疾、老龄妇女、农村妇女等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和社会保障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情形;相关机构、行业违规经营导致妇女合法权益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公共场所妇女权益保障落实不到位等情形。《意见》明确全省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建立日常联络、线索移送、信息通报、工作会商研判、联合专项活动、宣传联动等六项工作机制,并要求双方提高政治站位,共同扛起维护保障妇女权益的政治责任,密切交流沟通,加强双方职能优势互补,抓好督促落实,提升办案质效、凝聚妇女权益保护合力。(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3、合肥:六大行动提升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合肥市司法局2024年8月5日表示,《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举措清单》正式公布。《清单》提出实施主体能力提升行动、决策能力提升行动、管理能力提升行动、执法能力提升行动、政府公信力提升行动、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等“六大行动”,对64项具体工作任务作出部署,并明确牵头单位,确保各项行动任务落地见效。按照要求,合肥市将推动市县级政府部门至少配备1名公职律师,实现村(居)法律顾问由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深化。深入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确保2024年底实现全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同时,推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或者制发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审查。《清单》明确,积极推进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建设,修订完善专项预案,开展市级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升市、县、乡三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市应急指挥中心平台,提升乡镇(街道)灾害事故现场音视频传送能力。拓展预警发布渠道,建立红色气象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全网发布机制,利用应急广播发布重要预警信息。《清单》提出,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在全省标准基础上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格式和基本标准。落实重大和敏感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衔接,保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力争主要负责人出庭率提高至50%以上。严格落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裁决案件抽查复核制度,对行政诉讼败诉的或被人民检察院监督纠错的案件追究过错责任,对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过高的地区进行约谈。此外,《清单》还提出,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建设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持续深化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应在承诺期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4、合肥中院司法建议为保险公司“上保险”“对照涉及融资担保机构的各项工作建议,我局逐条落实相关地方金融监管举措……”“协会召开了相关会议,并邀请保险公司进行了专门研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6日表示,该院就保险类案件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向合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关于保险纠纷涉诉风险的司法建议书》,近日已得到回复。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标的额逐年增加的态势,合肥中院前期梳理了近5年审理的3万余件保险类案件,对案件类型、所涉企业、突出风险问题等进行深度调研。调研发现,合肥地区保险纠纷突出风险问题集中在金融业务行为有待规范、网络电子合同签名认证难、保证保险业务合规审查难、车险定损流程有待优化等。为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助力行业健康发展,合肥中院分别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一是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大法院与行业协会、调解中心合作力度,推动纠纷源头治理和源头预防。二是规范金融类电子合同签订。完善合同签署主体的身份认证,确保签约主体的唯一性。电子合同签署及流转过程中,确保签章可验证,但不可复制。三是加大对联合销售业务合规审查。重要交易信息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披露,加强对贷款产品与保证保险联合销售中的合规审查。四是优化保险公司定损流程。车辆定损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通知赔偿义务人,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对只能单方定损的车辆,全程录制拆解视频,定损人员现场监督;对需更换较大金额的车损部件,由维修方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管,如需追偿则应在保管期限内及时追偿。建议打造车损价值可查询、可参照的市场化透明化数据资源平台。收到建议后,合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高度重视,所涉职能部门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并及时复函法院。合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表示,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司法建议,继续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属地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责令相关企业全面强化内控管理,加强业务合规性培训,同时就建立投诉快处机制、做好信访处置预案、强化业务人员管理、线下签署相关文本、降低贷款各项费率等方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筑牢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则组织召开了相关会议,并邀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门研讨,围绕网络电子合同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保险公司车辆定损问题进行专题回复。(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5、合肥中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24年8月2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发布2023年度合肥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合肥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4551件,审结3799件。其中,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882件,同比增长28.72%,审结2355件,同比增长17.75%。合肥中院行政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胡明艳介绍,2023年,合肥中院一审新收诉县区政府及以上案件584件,与2022年相比增长7.95%,占全市一审案件数量最多。在合肥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行政案件中,各类案由相对应的案件数量存在明显差距,其中,一审案件案由为行政复议的占比最高,达17.42%,案由为行政许可的占比最低,仅0.80%。2023年,合肥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2325件。从败诉案件案由分布来看,位居前五位的分别是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补偿、不履行补偿职责和工伤认定类案件,其中,行政赔偿案件数量高达130件,占所有败诉案件的35.6%。从败诉所涉部门来看,乡镇、街道败诉案件最高,为173件,占比45%,其他政府部门败诉案件相对较少。从败诉原因来看,因程序违法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被确认违法案件超过100件,所占比例超过30%,因证据不足败诉案件60件。2023年,合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数1899件,其中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与2022年相比增加11.56个百分点。发出司法建议15份,行政机关回应率100%,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同时全市法院将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工作重点,积极依法开展调解化解工作,全市行政案件调撤率19.41%,与2022年相比增长7.93个百分点,调撤率显著提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成效明显。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合肥法院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责,2023年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28件,救助261人,合计救助资金达7274549.8元,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6、合肥首个检察云平台上线2024年8月23日,合肥市首个检察云平台——“肥西检察云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是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数字化手段推进检察职能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的一站式“云”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该平台不仅介绍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工作职能,“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点举措、相关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知识库等,还是群众反映控告申诉事项的线上路径。在相关板块,群众可以直接根据需要反映相关诉求,只需填写相应的信息和具体诉求,点“确定”提交,该院就会安排专人对群众和企业反映的诉求进行办理,并及时进行反馈。肥西县检察院借鉴先进地区工作经验,依托“智慧肥西”(灵西)微信小程序研发“肥西检察云平台”系统,更好服务肥西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民利,推深做实“检察护企”“检护民生”各项举措,为辖区企业、居民提供更优更便捷的检察服务。下一步,该院将以平台为载体,聚焦人民群众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持续做实做细利民护企工作举措,打造重信誉、可信赖的“家门口的检察院”。(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7、合肥首家轻罪治理法务中心揭牌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24年8月13日,由巢湖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筹建的巢湖市轻罪治理法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合肥首家轻罪治理法务中心。该中心内设执法办案中心、群众接待大厅、调解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速裁法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等,实现轻罪案件全流程无缝衔接、一站式集中办理,跑出公平正义“加速度”。中心的成立是适应当前犯罪结构新变化和犯罪治理的新形势,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政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旨在凝聚轻罪治理共识,推动“治罪思维”向“治理思维”转变,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下一步,巢湖市政法系统将以轻罪治理法务中心成立为依托,持续完善配套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依法能动履职,将轻罪治理工作融入平安巢湖、法治巢湖建设,推动案件办理与诉源治理有机融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当日,巢湖市综治信访接待中心同步揭牌,巢湖市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中心正式启动筹建。(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8、广东上线裁审对接平台升级版。2024年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启动裁审对接平台,将申请仲裁保全、调阅仲裁案件、反馈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查结果等线下方式转变成线上方式,全力提升民商事纠纷仲裁保全、仲裁司法审查及仲裁裁决执行等案件的质效,以全流程“网上办”满足和服务各方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的新需求、新期待。去年7月,广东省高院依托诉讼服务网初步完成裁审对接平台1.0版本,此次启动的是升级版的2.0版本。与1.0版本相比,2.0版本更加智能化,将人民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与仲裁机构案件管理系统直接对接,实现数据自动抓取和交互、统计、分析,一个端口即可完成仲裁保全、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办理和统计分析。新的裁审对接平台具备“多端口全流程一体链通”“仲裁电子卷宗一键调取”“案件办理情况实时反馈”“联通港澳深化对接”等四大特点。该平台还在多个方面实现“首创”:“首创横向贯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担保机构”“首创实现协助港澳仲裁保全案件线上办理”“首创裁审协同技术标准”等。目前,该平台已联通全省各级法院与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实现多端口全流程一体链通,覆盖全省90%以上的涉仲裁案件。“广东是仲裁案件大省,也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省,广东法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求,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为全球提供高质量的商事争议解决方案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广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江西首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执结2024年8月10日消息,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日依法强制将新余隆裕哈工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名称变更为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是江西省首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件。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认为新余隆裕哈工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哈工大”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渝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新余隆裕哈工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判决生效后,原新余隆裕哈工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尔滨工业大学向渝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无果后,执行法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和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直播带货合规指引2024年8月13日消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日前正式发布。《指引》对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逐一提出具体合规要求,共计四章三十一条。其中,对于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指引》要求其应当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制定平台禁止和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建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公示机制、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建立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并建立完善行为管控机制等合规义务。对于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指引》规定,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有关广告发布要求;在选品过程,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在直播营销过程,认真核对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不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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