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夯实了法制基础。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完善统计监督体系,健全防治统计造假制度,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有利于更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关方面要做好上述法律和决定的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和决定全面有效实施。(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9月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作为工作要求。同时,将名称由《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二是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精简报备材料数量,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明确法规规章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时限。三是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作为审查方式。明确主动审查的期限。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听取意见的方式,要求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四是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规定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五是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每年向国务院报告工作情况,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3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规定烈士褒扬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褒扬、纪念和保护烈士,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完善烈士评定条件和程序。补充烈士评定情形,完善评定后的复核程序,同时加强信息通报。三是完善抚恤优待和服务保障。明确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并对烈士老年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实施动态精准管理,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加强荣誉激励和优待帮扶。四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增加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细化划定保护范围的要求,根据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划定保护范围。强调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增加在周边进行工程建设的限制规定等。五是加大宣传弘扬力度。加强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29日发布6件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保护、农资产品质量保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质量监管权、保护缺陷产品受害人权利等方面。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既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助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13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赠品质量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2020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生产经营者标签责任、首负责任制、平台经营者责任等作出规定,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3月,制定《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责任、外卖餐饮质量安全等问题作出规定,加强数字经济背景下商品、服务质量的司法保障。2022年12月,制定《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8月,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等,切实维护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助力质量强国建设。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五涉及烟花爆竹质量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生活消费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案例二、案例三和案例四涉及“假化肥”“假种子”“问题农机”等农村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六涉及“问题空调”引发火灾导致的安全生产经营事故问题。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在生活消费、农业生产、商业经营中常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典型案例通过发挥规范、引导功能,在全社会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依法保护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全流程的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涉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既涉及食品等消费领域的产品质量责任,也涉及种子、化肥、农机等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责任。案例五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明确了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甚至有毒有害产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三是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案例一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了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与经营者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有权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外,其他受害人亦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经营者以与受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提出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案例六某奶粉店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存在质量缺陷的空调造成损失的,除销售者外,受害人可直接请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家用电器等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报端。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作用,促使生产者加强质量管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服务保障“三农”发展。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对于维护农民权益、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3件涉及化肥、种子、农机等农资质量保护。案例二敬某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销售有效成分与包装标识严重不符的化肥构成消费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例三某种子商场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明确经营者销售假种子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案例四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经营者对于农机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不因产品过保修期而免责的裁判规则。产品过保修期后,生产经营者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但仍然应当依法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行为,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安全,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防范遏制坑农害农行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涉产品质量案件的审判指导,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国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2024年9月29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如在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与此同时,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峨眉山景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暨致害补偿暂行办法》,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与峨眉山管委会常态化协同配合。经过共同努力,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连续五年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真正实现了“无讼”5A级景区要求。二是依法压实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促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为提升吸引力,不少景区设置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景区管理人员对此应当提供更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游客因参与该项目遭受损伤的,如果游客没有明显过错,景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以及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认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对于引导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三是严格公正适用法律,定分止争。近年来,瀑降、漂流、溯溪、跳潭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这些项目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参与这些项目的游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更加注重安全防护。对于游客私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景区没有过错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如江某卫等诉某旅游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徐某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进行危险性较强的溯溪活动,其坠亡地点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审理法院对其亲属要求景区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该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立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第一责任人意识。四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游客到景区游览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负有保护好生态环境的义务,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发布,针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被监护人侵权,谁来承担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这一规定,彰显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轻装前行的司法理念。同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司法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谁来担责?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被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伤害,主人承担多少责任?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高空抛物坠物伤人却找不到“元凶”,向谁索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等具体问题。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体现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导向始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贯通,确保符合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将就司法解释适用加强指导,确保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相关规则。同时强化审判经验的研究总结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9月25日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同时,“两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本次发布的案例共4件,分别是: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这批案例聚焦老百姓关注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坚决态度,体现其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成效。下一步,“两高”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仲裁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重要职责。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答记者问见四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报告》内容分三部分,包括2023年度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2023年度全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综述、2023年度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与裁判规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必要保障。”王淑梅介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其中,审结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3800余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75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700余件。此外,全国法院还办结仲裁保全案件5100余件。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共办理29件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其中18件同意报请法院的处理意见,7件不同意报请法院的处理意见,4件退回补充查明事实。通过办理报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尺度。2023年,全国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552件,撤裁率5.11%;办结仲裁保全类案件共5100余件,其中4900余件得到法院支持,支持率95.73%。低撤裁率、高保全率体现了支持仲裁的立场。各地法院积极促进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不断探索提高仲裁保全效率的方式方法,助推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法院于2023年6月上线仲裁财产保全在线办理机制,提高仲裁保全效率。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仲裁委会签《关于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司法审查随案反馈等十项工作机制。在“2023年度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与裁判规则”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梳理了30余个案例,对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与裁判思路进行归纳总结,并节选十个案例予以发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秉持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审慎解释的原则、“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立场、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等原则特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表示,《报告》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仲裁的坚定态度,展现了人民法院国际视野的开放格局,以翔实的数据、系统的分析和案例,全面系统生动地展示了在人民法院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中国仲裁新局面,为我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服务涉外法治建设注入了动力,增强了信心。促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裁定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69件。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仅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瑞士国际体育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等十多家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还包括临时仲裁庭在英国、印度等国家作出的裁决。全国法院善意履行《纽约公约》义务,进一步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友好态度和大国担当。此外,人民法院加强区际司法协助,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32件,其中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30件、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1件、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1件,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职能作用凸显。杨向斌介绍,截至目前,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保障。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办理仲裁案件60.7万件,同比增长27.8%,案件范围涵盖了经济贸易、工程建设、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农业生产经营、互联网经济、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杨向斌表示,司法部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关于在北京、上海、广东和海南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任务要求,成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积极推进试点地区仲裁机构专业化国际化建设,完善仲裁发展环境,建立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发展新格局,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站式”平台迭代升级。《报告》指出,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迭代升级“一站式”平台。沈红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分两批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今年3月迭代升级的“一站式”平台,实现了早期中立评估、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的在线对接和办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中有9件为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国际商事法庭直接处理一些重大复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确立和统一裁判规则的同时,极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沈红雨说。新的“一站式”平台包括调解服务、仲裁服务、诉讼服务、辅助服务4个功能模块,连接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诉讼服务网、网上保全系统、调解平台、人民法院互联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办案平台以及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胡方介绍,当事人在登录后即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解纷方式及相应机构。“辅助服务”中选择中立评估功能,可以申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仲裁服务”模块可以实现由仲裁机构直接审查立案。在“调解服务”模块,可以申请调解机构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进行在线调解。“一站式”平台可以在4个功能模块下的不同平台之间进行切换,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以仲裁保全服务为例,之前申请仲裁保全需要仲裁机构和当事人通过邮递或现场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材料递交到人民法院。现在,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平台转递,提升文书材料递交、审核的便捷度,提高仲裁保全的速度,也有效提升了仲裁的效率和吸引力。“后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丰富‘一站式’平台应用场景,提高平台流程与纠纷化解辅助功能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致力于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选地。”胡方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9月11日,正值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其中,“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上述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此外,反垄断典型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上述案件的裁判对制止垄断违法行为、指引经营者公平有序竞争、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均具有参考价值。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其中,“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人民法院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在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近年来,以仿冒混淆行为为代表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损害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次发布的“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有充分的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力威慑各类恶意侵权行为。部分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聚焦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及使用行为边界,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组织虚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5日发布6件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始终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000余件。截至2024年4月,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协助申请119份,涉及标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内地法院从受理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申请到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平均期限为28.3天。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既包括申请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案件,也包括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立场。一是以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保障香港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保全对于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案例1中,内地法院优化协助保全机制,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并使得仲裁申请人其后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以及顺利执行,为两地司法互助提供了有益示范。二是支持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解决纠纷。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启动程序的前提性条件。案例3准确适用仲裁协议冲突规范,认定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为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进而适用香港《仲裁条例》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有效。案例4依据香港《仲裁条例》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认可当事人通过援引方式达成仲裁协议。案例5准确查明香港法律,尊重当事人在港仲裁意愿,针对表述不规范的仲裁协议予以合理解释,明确协议约定所指向的仲裁机构的含义。上述三案的处理凸显了内地法院准确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支持当事人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促进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便利香港仲裁裁决跨境执行。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公正高效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有力促进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案例2尊重当事人合意将仲裁庭变更为独任仲裁员的约定,保障仲裁意思自治。案例6准确认定仲裁裁决籍属,并尊重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颁发仲裁程序令及针对当事人违反仲裁程序令的行为作出的相关决定。上述两案的处理彰显了依法支持和保障香港仲裁程序、便利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依法得到执行的鲜明司法态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精准把握支持起诉对象范围 依法规范履职。2024年9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要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进会的要求,找准民事检察履职的发力点和突破口,以印发典型案例为契机,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工作理念,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发展,扎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此次共发布7起典型案例,分别为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军等42人与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尹某凤等4人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金与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办理的梁某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办理的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广东省广宁县检察院办理的黄某娣与林某谦、林某良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枝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办案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9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2.3万件。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及成效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该负责人表示,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要持续做好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做实检察为民。在工作开展中,要紧扣支持定位、坚持必要原则、聚焦特定群体,规范开展支持起诉,使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共同推动构建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2024年9月30日联合发布一批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捍卫英烈荣光,共同推动构建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本次发布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涉及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空间侵犯英烈名誉、荣誉传播快且广等特点,考虑到仅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传播范围有限,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积极探索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正面宣传等方式恢复受损公益。本次发布的9件案例中,提起诉讼的有6件。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提起诉讼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有效推动了英烈保护领域“硬骨头”公益损害问题整改。在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中,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聚焦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修缮不到位等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2024年1月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件。实践中,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方面,有的“老大难”问题解决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制度效能,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经验成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以条目化证据清单引导规范高效取证。2024年10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规范、高效取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重点和方向,不断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质效。《指引》指出,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树立“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个原则,合法、科学、规范、全面、客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指引》明确,应重视收集审查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查明污染物的具体种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且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指引》要求,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还应收集、审查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证据,要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查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等。在存在主观罪过方面辩解时,应当重视收集、审查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指引》指出,要全面收集、审查证明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包括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等从宽情节的证据,以及前科劣迹等从重情节的证据,确保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指引》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串并、研判,注重深挖彻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全面客观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决定,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2024年9月25日消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实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业务、新程序、新机制,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上半年全国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9.2万件,同比增长150%,达到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2倍;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2.4万件,以调解、和解、撤回申请方式办结6.4万件;20.2万件争议经复议后未再提起行政诉讼,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取得新成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指导行政复议在拓展新业务领域、适用新程序新机制方面日益深入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司法部遴选了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6个,体现出以下鲜明特点。一是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的规范监督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变更和撤销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制度,从个案纠错到类案规范,监督行政行为的力度、深度不断增强。比如,案例2“某家庭农场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补偿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有效监督了当地政府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补偿职责。案例5“某动力机械公司不服重庆市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二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调解新机制,保障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积极推动以调解方式更快捷结案、更有效解决纠纷。比如,案例3“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处罚金额从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取得了解决纠纷、修复生态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三是保障民生、服务群众法治需求的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原则,通过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援助、案前调解等,妥善办理涉及民生福祉、关系群众生活的行政复议案件,赢得广泛认可。比如,案例4“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行政复议“端口”前移,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力推动行政争议在案前化解,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案例6“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面对继续执行行政处罚将直接导致有关区域内污泥无害化治理工作中断停滞,影响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民生需要。四是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公正公开高效的法治救济途径,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比如,案例1“唐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矛盾纠纷,通过履行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陈述、举证、质证的机会,促进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2024年10月19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意见》指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分类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落实约束惩戒,持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要求,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健全投诉督办约束机制。要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拖欠成因及防范化解举措的研究,合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审计监督。《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对维护企业权益、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安徽省出台新政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2024年9月5日消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深化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从加强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建设、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等8个方面,提出37项具体举措,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共同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该意见明确,统筹推进《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立法,制定《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规章制度;推进市域、县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国家级试点,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相关考核和整体部署;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复议、诉讼、仲裁等工作衔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共享;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推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安徽分中心和工作站建设,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此外,该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会商沟通机制,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行政裁决、行政执法、仲裁、公证、调解、法律服务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依法平等维护各类企业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同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7、安徽:建立检察监督与仲裁指导监督衔接机制 凝聚监督合力促进仲裁公正。2024年9月14日消息,安徽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检察监督与仲裁指导监督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仲裁协会行业自律等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仲裁公正,提升仲裁公信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线索移送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当事人不服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和执行行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检察机关发现虚假仲裁等违法线索时,要相互移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调查取证协助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方配合调查取证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意见》还要求建立仲裁员信息通告机制和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仲裁机构人员涉嫌参与虚假仲裁或涉嫌贪污受贿、枉法仲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侦查、调查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并依法将案件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定期梳理分析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的仲裁员违法违纪情况,建立完善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规范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此外,《意见》还就建立虚假诉讼(仲裁)联防联控、普法宣传、联席会议、日常联络、信息共享以及业务培训等协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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