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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4年10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1/2     浏览次数:    

1、国务院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10月2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条例》共6章5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发展导向。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承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协调重大问题等职责。三是强化发展保障。从加强规划调控、保障用地需求、健全投融资机制、完善票价体系、落实补贴政策、保障优先通行等方面作了规定。四是优化运营服务。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五是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际情况,从设计、建设、运营等方面规定了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六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不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擅自中断运营服务、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10月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共9章6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提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和一般规定。明确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行业自律,禁止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报告、安全事件处置等义务。二是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和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明确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采集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细化个人信息转移请求实现途径等。三是完善重要数据安全制度。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职责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的责任。明确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具体要求。四是优化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规定可以按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规定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五是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规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的规则,规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年度报告、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等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0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适用范围。根据出口管制法,明确两用物项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同时,对监控化学品等物项出口管制的适用规则作出衔接性规定。三是管理体制。保持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稳定,对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各自职责作出规定。四是贸易便利化措施。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增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明确拟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许可便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五是出口管制各项制度措施。明确制定、调整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对两用物项出口实施许可,并对申请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严格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细化管控名单制度,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六是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程序、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发布5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今年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期间,2024年10月16日至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审结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引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法庭近期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案均涉及无性繁殖的授权品种。两案品种权人在尽力、勤勉履行举证义务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大不相同。“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品种权人对被诉侵权待测样品尽到了勤勉举证义务,确保了被诉侵权种苗具备良好活性,从而通过鉴定证明了被诉侵权种苗属于授权品种“红运来”的繁殖材料,最终赢得二审胜诉并获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7.5万元的高额赔偿。“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未能善尽勤勉举证义务,不能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给检测机构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主张被诉侵权的马铃薯种薯与其请求保护的授权品种“露辛达”马铃薯具有同一性的依据不足,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请求。该两案对于引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在侵害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育种材料通常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缺少可以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成为审判的难点。本批发布的涉玉米自交系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针对侵权人因侵害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对于玉米杂交种的亲本而言,其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可以参考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相关惯例,并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受保护品种的收益比例。该判决对于缺少市场销售价格的作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在先生效的涉种子刑事裁判认定的刑事被告人无证销售侵权种子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同时,根据在先生效民事判决以及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公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哈育189”与授权品种“利合228”实为同一品种。上述认定依法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实现了“刑”“行”“民”有机衔接,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实处。(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分两批向社会公布。2024年10月25日起公布了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第二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落实“如我在诉”要求,强化诉讼释明引导,以“一案化解一事”为目标,切实降低“案-件比”,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实现行政审判质效新跨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第二批5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向社会发布10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10月30日发布了第二批5件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两个主题,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第二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中,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系为解决商品房交房、办证问题,且苗某只是具有同样利益诉求的70余户业主中的一户,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可能引发大量诉讼。二审法院还注意到,苗某在首次提起信息公开之诉时,涉案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审时,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但开发商表示需要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事项后方可办证。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绿色通道”,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证业务。此后,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其余70余户业主也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均向二审法院邮寄感谢信,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准确判断行政争议的形成原因,正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及适格被告,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前提。典型案例“吴某格等5人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中,5位船主诉请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补发差额油价补助款,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深入研判行政争议的形成原因,积极主动向原告释明正确的救济途径,在经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基础上,将案件的审理方向由行政给付变更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为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找准了方向。行政机关在发现争议形成原因后,积极主动作为,向5位船主发放差额补助款,实现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典型案例“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系某省首例人民法院和专业调解组织合力成功化解的行政案件。该案中,办案人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从纠纷形成的历史原因、纠纷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影响、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等多方面考察,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帮助各方当事人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路径。该案开庭前,专业调解组织在法官指导下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从不同角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在人民法院和专业调解组织的合力推动下,调解取得良好效果,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

7、最高检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将“民主智慧”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动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0月22日发布了11件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的典型经验,彰显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职成效。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导公众广泛有序有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2021年以来,最高检部署建设“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在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民主党派成员纷纷加入“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特别是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强民主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协同,围绕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安全等方面,辅助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效果突出的案件,共同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招募注册“益心为公”志愿者9.4万人,其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3.2万人,这些志愿者在参与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共提报线索9645条,参与案件咨询3874人次,参加听证4604人次,参与跟踪观察16887人次。此次发布的11件典型案例中,“益心为公”志愿者涵盖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案件类型涉及城市污水排放治理、长江滩涂保护、大气污染整治等领域。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借助各党派相关领域志愿者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专门技术资源,开展线索评估、调查取证,助力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公益损害,修复评估落实到位,构建完善“检察监督+民主监督”的履职新模式,真正将“民主智慧”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动能。检察机关邀请志愿者辅助办案的同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政协、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的工作协同、履职协作,整合多方资源,推动民主党派“嵌入式”辅助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凝聚护航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将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与中央统战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共同研究拓展深化的思路措施。同时,主动将“益心为公”志愿者工作融入国家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的大局,进一步创新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新样态,助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 “拉人返利”“投资捷径”等网络宣传不可信。2024年10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2024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627人。近年来,随着依法惩治传销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为躲避监管打击,将传销由线下转移至线上。相较于传统传销,网络传销不受时空限制,传播更灵活、活动更隐蔽、资金转移更方便,更易给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需综合施策、深化治理。检察机关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编造花样众多、真假难辨的“致富骗局”,引诱群众参与其中。有的直接将传统传销活动“搬”到网上,如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刘某某等人注册成立生物科技公司,开设专门网站,组织团队线上线下推广“兴中天互助平台”,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发展会员,5个月内吸收会员59级、42万余人。有的蹭虚拟货币、区块链、金融创新、慈善互助等新的概念和社会热点开展网络传销,如盛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诸如“抢购转售”“网络拍卖”“传播国学”等网络传销新名目,需高度警惕。有的不法分子甚至直接打着“国家项目”“政府支持”等旗号,谎称项目有“国家”“政府”“央企”等背景,并以此开展网络传销活动。为尽可能多地骗取群众钱款并规避法律责任,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便利扩充传销层级,试图以此让自己隐身幕后,使资金来源和流向难以追踪。面对花样翻新的“致富秘籍”“投资捷径”等网络宣传,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信“大饼”、不贪“小利”,自觉抵制看似唾手可得的“高额回报”诱惑,避免误入网络传销“陷阱”。(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见成效 两年监督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14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0月29日表示,针对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骗取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2022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截至今年9月,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抢注、囤积商标,有的甚至直接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或特定商标,再以此为依据恶意提起诉讼进行所谓“维权”。有的不法分子为阻止竞争对手发展、获取竞争优势等,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或者权利状态存在瑕疵等情况下,仍故意提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诉讼,恶意将他人拖入诉讼程序。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作品创作思路和说明、将创作日期提前等方式,冒充作者骗取著作权登记,再批量提起虚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如陈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音乐推广商恶意串通,收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抹更改权利人信息等,骗取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同步将音乐电视作品编辑出版发行,伪造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属和KTV等经营场所侵权的证据,批量提起虚假诉讼1万余件。检察机关依法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为实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些不法分子伙同黑中介、黑代理,通过风险代理或利益分成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前期虚假获得知识产权权利授权或登记,还是中期物色、挑选索赔对象,乃至后期提起诉讼、参与调解、和解谈判等,黑中介、黑代理均参与其中。例如,周某某、陈某某成立一家版权代理公司,自2008年起诱导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某某明知这些经营户实际并不享有著作权,仍帮助进行代理著作权登记。在获得虚假著作权登记后,该公司又假借帮客户维权之名,向其他使用该部分花型图案的经营户通过制发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要求赔偿。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使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既善于依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依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滥用诉权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0、公安部:全面打击整治新型侵财犯罪。2024年10月23日消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盗抢骗犯罪工作现场会近日召开,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始终保持对盗抢骗等多发性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取得明显成效。会议指出,针对当前打击盗抢骗犯罪面临的复杂形势和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全力压制入室盗窃、街面盗窃、涉车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全面打击整治新型侵财犯罪,坚决遏制高发势头。会议要求,要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对公侵财、冒充部委央企国企诈骗、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换钱党”及衍生犯罪等专项行动,确保查深查透、打击有力。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大挂牌督办、集群战役和预防宣传等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信息来源:央视)

11、北京通报打击“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 参与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侵害消费者权益 罚没款超六十五万元。北京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10月22日召开新闻通气会,联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通报打击职业闭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北京市公安部门前期核查取证发现,北京小蕃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艺术伞”)、北京木翼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木艺艺术”)2家艺术培训机构涉嫌职业闭店。接到公安部门移转线索后,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对2家闭店企业及3家涉案背债中介机构、2名闭店人立案调查,查处虚假登记、协助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5.58万元,办成打击“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取得突破性进展。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撤销了“艺术伞”“木艺艺术”虚假变更登记事项,将闭店链条中韩某、张某、贾某等9名自然人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自虚假经营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主体登记。今年以来,“职业闭店人”参与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职业闭店人”一般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寻找目标企业,评估企业负债情况,按照负债总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以私下协商、秘密协议等方式操作,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变更、减资、破产清算等程序,帮助面临经营困境的预付式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些“职业闭店人”通常会在闭店前,以店庆等名义组织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预付费用,“职业闭店人”主导的闭店行为也导致员工薪资被拖欠、消费者预付费用无法退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冲击社会信用体系,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坚决打击职业闭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统筹推进预付费治理工作,在公安等部门支持下,通过健全事前风险预警、事中部门联动、事后打击惩戒的工作机制,形成对闭店企业、“职业闭店人”、背债中介、背债人群体全链条高压打击,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预付式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依法、合规发行预付卡;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留存消费凭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到科学理性消费,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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