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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4年1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2/4     浏览次数: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学前教育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能源法、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关于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11月8日表决通过了学前教育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能源法、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关于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会议审议通过学前教育法,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审议通过能源法,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订文物保护法,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动文物合理利用。修订矿产资源法,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储备、应急和矿区生态修复等制度。修订反洗钱法,强化反洗钱监督管理措施,更好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对监督法作出重要修改,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作出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有关方面要做好上述法律和决定的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全面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年11月1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增加后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二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11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工作原则。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明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基金资助项目时既要鼓励自由探索,又要坚持目标导向。二是健全管理体制,适应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要求。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以及依托单位的工作责任。明确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同时鼓励多元化投入,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研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共享等机制。三是完善资助制度,发挥基金促进基础研究发展的作用。扩大依托单位范围,除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有关公益性机构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可以注册成为依托单位。明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优化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完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定期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优化预算安排。四是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在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与评审阶段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力度,落实科研诚信承诺要求,规定申请人、参与者、依托单位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 202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人民法院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被执行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试图由虚假购房人主张权利排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在因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通过循环转账虚构出资事实,试图逃避不实出资责任。以上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通过这些案例,人民法院明确了坚决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对于捏造哪些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捏造全部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没有争议,但是对当事人捏造部分案件事实或者隐瞒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存在争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作了回应,明确应当以原告是否捏造或者隐瞒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的基本要件,准确识别、查处各类虚假诉讼案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工作力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查处虚假诉讼时,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例如,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审理法院发现陈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虚假诉讼线索,依法查假纠错。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至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发现该案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再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在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后,依法对该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改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均对各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在审判工作中落实上述规定,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完善沟通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信息互联共享、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格局,形成整治虚假诉讼的合力,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惩治救济并重,维护司法公正。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已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两个案例均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又依法纠错,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权利予以救济。人民法院发现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既应惩治股东虚假诉讼行为,又应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救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股东陈某因未缴足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明知其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通过循环转账捏造已补缴出资的事实以支持其主张,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陈某予以罚款,同时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予以救济。虚假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诉累、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虚假诉讼对受害人通常会造成两方面的损失:一是受害人为参加诉讼或者为纠正错误裁判而支出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费用;二是虚假诉讼导致受害人财产权被侵害、债权无法及时实现而产生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朱某某、田某某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妨碍张某某债权实现,给张某某造成诉累,使其财产权益受损,审理法院认定朱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朱某某、田某某向张某某连带赔偿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和律师费。由虚假诉讼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增加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也弥补受害人因虚假诉讼而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2日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产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14年1月至2024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16.1万件,其中审结的一系列标志性典型案例,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提升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40件,发布典型案例共43批437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环境资源审判参考案例350多件,充分发挥案例对下业务指导和面向社会教育警示、规范引领作用。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10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响的案例中,评选出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这10件案例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兼具裁判规则意义和法治宣传价值,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希望各级法院认真学习借鉴,依法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法治产品”,以更优质、更丰富的精品案例更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更好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10周年之际,202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建设成效和经验,从全国法院推荐的60多个样本中,评选出各具特色的10个示范性保护基地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这10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的设立和利用,涵盖“从山顶到海洋”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保护需求与特点,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一手抓办案、一手促治理的实践成果。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常态化和创造性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要内容,努力以法治力量引领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加强对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探索建好用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律和需求,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人文遗产地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实践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1000余个,融合发挥审判、修复、宣传、教育、治理等功能,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法院要认真学习借鉴,持续建好用好各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深化设施开放与利用,更好服务培育弘扬生态文化,推动绿色化低碳化转型,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严惩不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2024年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罪犯郭某某系某地民办小学教师。2013年至2019年2月,郭某某利用其任课教师、班主任身份,先后奸淫6名女学生共计百余次,6名被害人初次被强奸时均不满14周岁。郭某某还多次猥亵另外3名未满12周岁女学生。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罪犯尚某某系某地务工人员。2011年至2020年,尚某某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选取、结识低龄幼女,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共奸淫、猥亵幼女5人、猥亵幼女3人。其间,尚某某偷拍性侵害过程及被害人隐私部位视频、照片,以此要挟、长期奸淫其中4名幼女,并致一名被害人患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多次自杀未果。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尚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罪犯公某某系某地农民。公某某利用同村张某(女)经常到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之机,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张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性侵害,时间自2015年夏张某未满12周岁开始至2020年1月案发。其间,共计单独实施强奸8次、轮奸2次、单独或共同猥亵40余次,致张某不堪忍受,割腕及服农药自杀身亡,殁年16岁。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公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上述三案中,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对其任教的多名小学女生实施奸淫达百余次,还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色欲熏心、肆意妄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突破人伦底线;尚某某专门物色脱离家庭、学校监护、看护的低龄幼女作为犯罪目标,先以小恩小惠诱骗,再以裸照、视频等胁迫,长期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罹患严重心理疾病;公某某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先行诱骗再施胁迫,长期予以精神控制,不仅单独实施性侵害,还伙同他人轮奸、猥亵,侵害长达数年,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三人的罪恶行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方面,亲属、教师、邻居、网友等熟人作案的占九成以上,部分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二是对象方面,犯罪分子大多挑选自我保护能力差、家庭监护薄弱的未成年人下手,农村留守儿童、智力发育迟缓儿童受害情况突出,且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不满14周岁的儿童占比较高;三是手段方面,犯罪分子多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用诱骗、胁迫手段实施性侵害,利用网络引诱洗脑、隔空猥亵并发展至线下性侵的情况日益突出,手段更加隐蔽;四是场所方面,宾馆、出租屋及酒吧、KTV、洗浴中心等场所较为高发,个别案件甚至发生在校园、培训机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极大愤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奸淫幼女人数众多、长期实施强奸、利用特殊职责多次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当处死刑的,坚决从重从快判处。此次对三名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同时也是一堂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公开课。希望能够以案为鉴,提示广大未成年人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性侵害的能力,一旦遭受不法侵害要立即寻求父母、学校、公安机关帮助;督促家长和学校认真履行未成年人监护、看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醒有关部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队伍管理,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保护的安全防线,共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守护祖国的花朵平安健康成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成果 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成果。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余茂玉、副总编辑林志农、总编辑助理张承兵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定位于法律行业基座模型,既是一个为法治领域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底层能力的基座模型;也是一套为保障法律人工智能安全发展,配套安全治理机制,提供数据资源、算力资源、评测资源的服务体系。余茂玉介绍,自2023年起,人民法院出版社开始广泛调研,走访19家科研企业和单位,组织多轮专家论证和研讨。在清华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千亿参数通用大模型基座上,投入最高人民法院“法信”等多个法律大数据平台经过高质量专业标注的3.2亿篇共计3.67万亿字的法律文献、裁判、案例、观点等数据语料,融入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历时十余年搭建的包含18万法律知识体系编码的“法信大纲”,在各级法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为期数月的预训练、优化训练、监督微调和多轮测评,最终形成研发成果——“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根据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作为国内法治领域的“行业基座”大模型,已于10月21日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基于海量、权威和高质量法律大数据预训练后形成的“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具备法律语义理解、逻辑推理、融合搜索、内容生成等基础能力,能够为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科技基础支撑。“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已有两个方面的应用成果:一是以“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作为底层支撑的深圳法院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1.0版上线全面运行后,有力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二是以“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数据预训练而研发的“库网融合”智能检索系统将于近期试点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作为国家级法律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建设和应用前景广阔。“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动下,中国法院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拥抱科技。”余茂玉表示,下一步,经过对“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底层能力进行更有针对性、场景性的开发应用后,一批数字化、智能化的“办案助理”“普法助手”“领域找法查案专家”“个人法律知识管家”等将上线应用,成为法律从业者的AI智能助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10、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11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近期,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研究后起草了《网拍指导意见》,对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规范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升级。此次出台的《网拍指导意见》共12条,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主要规定了拍前财产调查和询价(第1条至第4条)、拍卖中的变价处置(第5条至第7条)、拍卖的管理监督(第8条至第12条)三大部分。条文中包括补充完善型条款,主要起到“打补丁”的作用,如第5条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涉财执行“1元”起拍问题予以回应,做好不同规则的衔接;机制创新型条款,如第7条对自行处置的规则、期限和效力进行细化;加强管理型条款,如第10条要求加强对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第11条要求依法打击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等。建设工程的处置是执行财产处置中的难题,《网拍指导意见》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刑事涉财案件的财产处置是执行工作的难点,《网拍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对无保留价拍卖进行了严格限制。此外,针对第二次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张自行处置的情况,《网拍指导意见》对相关规则进行具体细化,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财产处置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运输、海洋开发利用或者相关领域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涉外因素多、程序规范特殊等特点,在国际司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该批指导性案例共有七件,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涉外法律适用等多个领域,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更权威、更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海事审判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方面肩负重要责任。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守初心、勇担使命,为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越来越多其他国家的当事人,在纠纷所涉争议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主动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为海商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海商法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吸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的有益经验,对海事领域的特有制度和规则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与国际接轨程度较高的一部法律,为我国大力发展航运业和外贸业、加快建设海运大国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随着海事审判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先后发布涉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多个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有力推动了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保障了海事审判公正高效。首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选取主要基于彰显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程度、减少海商法适用中的分歧、持续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三个方面的考虑,旨在进一步解决海事领域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提升我国海事审判整体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家庭和睦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对象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犯罪类型除了最为常见的“打老婆”“打孩子”外,还包括家暴引发的杀人犯罪以及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惩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能因为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简单从宽,也不宜一律从严,而应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此次发布的案例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即属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同时,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严重受损,不堪忍受愤而伤害、杀害施暴者的,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性质、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宽处罚。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及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逐渐得到接受和认同。但仍有群众对家庭暴力存在错误认识,一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两单位通过发布案例,倡导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保护。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就是受害者主动报警并积极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依托妇联等社会力量,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同时,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旨在从另一角度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否则不但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还会使子女、家庭陷入困境。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强制措施。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等,并会同全国妇联等单位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施暴者不能正确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裁判性质,无视甚至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人民法院坚决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权威。此次发布的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就是施暴者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无视禁令必被严惩的强烈信号。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两单位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呼吁每个家庭成员从小我做起,相互关爱、和睦相处,理性解决家庭纠纷,从源头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家庭矛盾前端化解、家庭暴力隐患排查等工作,促进及早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并及时加以干预和制止;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庇护、医疗、救助及未成年人监护等措施,帮助受害者与受害家庭尽早摆脱家庭暴力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犯罪,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协助报警、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困难关爱等服务。近年来,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在推动家庭暴力案件早发现、妥处置、多方面救助保护受害者和案涉未成年人、多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和家庭文明建设等领域积极开展协作,取得突出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检在办案现场召开“以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新闻发布会 南四湖专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13日在美丽的微山湖畔召开“以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下称“南四湖专案”)作为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这也是继最高检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之后,第二次采取“一批次一案例”的形式在办案现场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发布会,并通报了南四湖专案有关情况。张雪樵指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十周年之际重返南四湖专案办案现场发布指导性案例,目的是更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南四湖地处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交界处,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也是京杭大运河航运交通要道、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和重要调蓄水库。十多年来,地方党委、政府一直致力于治污,但因为多重污染交织,跨行政区划治理不统一,边治理边污染的局面没能得到根本性扭转。经生态环境部建议,2021年4月,最高检决定基于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事实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成立由四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一体化办案团队。历时1年零11天,相关四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05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件。通过督促各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重污染在根源上基本得到控制,再现绿水青山美丽画卷。近年来,最高检又积极推动南四湖区域开展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南四湖被文化和旅游部评为5A级景区。张雪樵介绍,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实行一体办案、综合履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对河流、湖泊等流域面积广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整合办案力量,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为办案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办案推动全流域行政执法标准有效统一,并将检察公益诉讼融入法治监督体系,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贯通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南四湖专案对如何处理好与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关系作了有益探索;对于办理案件中涉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问题整改阻力大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进行全案听证;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建议或者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区域一体化发展,推动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发布会指出,南四湖专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履职、组团式办案模式、异地管辖立案、公开听证等机制创新,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破解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难题的“中国方案”,树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的自主法治知识体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最高检:依法从重从严惩治重大恶性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2024年11月14日在基层调研时表示,要完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依法从重从严惩治重大恶性犯罪,扎实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强风险源头防控,严防极端案件发生。应勇强调,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全力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查清事实、依法惩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类似重大恶性犯罪,要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犯罪。(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与时俱进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管理新模式 以公益诉讼“可诉性”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2024年11月30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强调以公益诉讼“可诉性”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关键时期,对标对表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实际,制定《意见》,旨在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意见》对接“三个管理”的具体要求,将最高检党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质效建设的思路方向,以及发现和解决自身监督办案中深层次问题的细化举措,进一步规范指引高质效办案,与时俱进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管理新模式。《意见》共17条,包括总体要求,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作,加强公益诉讼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健全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的保障机制等四个部分。《意见》明确了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的总体要求。对于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的主要原则,要求坚持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本质和定位,发挥督促和协同的制度功能解决公益损害难题,切实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同时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意见》对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以公益诉讼“可诉性”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保障实体公正。必须准确把握“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四个要素。要提升立案、磋商、检察建议等办案各环节的规范性确保程序公正。要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以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能促进社会公正。《意见》要求加强公益诉讼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健全符合公益诉讼自身特点的办案规范体系,探索构建符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高质效标准及评价体系,定期研判分析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高质效办案点评培训机制效能,加强公益诉讼办案流程管理,深化细化实化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等。《意见》指出,要健全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的保障机制。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检察公众参与机制,持续优化“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功能作用和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高质效办案中的助力作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2024年11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启动会议。最高检党组决定设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是为了更好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刑事检察全局性、协同性工作的研究指导、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强化对刑事检察业务态势与共性问题的分析研判。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由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和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担任组长;由最高检负责捕诉和刑事执行(含侦查)的刑事检察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由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将实体化运作,建立年度计划、请示报告、业务会商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葛晓燕在启动会议上指出,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要完善刑事检察基本业务指导机制。逮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共性业务,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强化统筹和指导。最高检各刑事检察部门要在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统筹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刑事检察共性问题的研究,认真研判宏观刑事检察业务数据,分析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研究刑事检察业务重点举措,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统筹开展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官职业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更好推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苗生明就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开展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并对2025年刑事检察工作重点作出部署。他强调,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重在提升刑事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加强统筹协调和对下指导。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协作配合,统筹落实最高检党组有关刑事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一体化意识,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制度,狠抓机制落实,确保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实质化运行,持续做优做强新时代刑事检察。每年年初,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将会对该年度刑事检察全局性、共性重要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定期分析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涉及最高检各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事项,由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作出分工安排,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启动会议上,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重大犯罪检察厅、职务犯罪检察厅、经济犯罪检察厅、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分别结合各自部门工作重点,就如何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要求部署作交流发言,并对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如何统筹协调刑事检察工作建言献策。各省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也将设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公安部公布五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公安部2024年11月6日公布5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上海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江苏曲某涉嫌保险诈骗案,安徽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山东万某泉等人涉嫌贷款诈骗案,广东李某等人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上海公安机关今年7月依法立案侦办张某鹏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2022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鹏组织招揽技术开发、App运营、黑灰产引流等数十人组成职业化非法放贷犯罪团伙,以“高利放贷”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境外开发运营26款网贷App,向境内非法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借款金额30%至35%的高额周息,截至案发,累计向5万余人非法放贷5.6亿元。今年8月,办案单位开展收网打击,抓获以张某鹏为首的22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今年1月依法立案侦办曲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经查,2019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曲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部分高风险行业务工人员重复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被投保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该犯罪团伙引导被投保人办理伤残鉴定,伪造赔付证明材料和垫付款资金流水,同时申报保险理赔。在理赔款到账后,通过各种理由诱骗、威胁被投保人,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该案涉及全国多地,涉案金额达7600余万元。今年8月,办案单位将曲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今年3月依法立案侦办赵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经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社交软件招募卡商,并实时指使下线卡商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非法买卖、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3000余张,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今年8月,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抓获赵某等犯罪嫌疑人38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今年3月依法立案侦办万某泉等人涉嫌贷款诈骗案。经查,自202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万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侯某芳等既无真实购车购房需求、又无实际偿还能力的人员作为背债人,操纵背债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豪华车辆。购得车辆后,万某泉等人利用伪造的结清证明、委托书、银行或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隐瞒相关贷款未结清的事实,将车辆非法变卖套现,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2024年6月,办案单位开展集中收网,抓获万某泉等16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涉案金额达3600余万元,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今年6月依法立案侦办李某等人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经查,自2022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在互联网上销售信用卡信息,相关信息被购买者购得后无需信用卡密码便可直接用于网上消费、游戏平台充值、购物消费等变现。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共销售信用卡数万张,从中非法获利超400万元。公安部经侦局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群打击,共抓获李某等犯罪嫌疑人54名,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查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范化解处置经济金融风险,统筹做好刑事打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全力护航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建立完善立体惩戒制度体系。公安部2024年11月26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有关情况。《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惩戒办法》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诈骗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六个方面内容。《惩戒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第三条至第四条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严格落实《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全方位、多维度的立体惩戒制度体系,进一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一是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规范审批流转、申诉处置和内部监督等环节,确保将《惩戒办法》落实落细,更具有操作性、规范性。二是组织系统开发,打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交互通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联合惩戒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共享,全流程闭环管理。三是开展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依法使用账户、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的法律意识,深入开展涉诈黑灰产业源头管控,挤压涉诈黑灰产业违法犯罪生存空间。(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2024年11月15日消息,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全面具体部署,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事项,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措施,健全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任务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大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力度,有力推进了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纠偏纠错功能,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司法部近日发布8件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具体做法,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职能任务和工作特点,特别是聚焦群众身边事、平常事,突出涉企执法监督,着力解决不规范检查、过度检查等问题,对指导地方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一是行政执法监督要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做到行政执法到哪里,行政执法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制度、机制、主体、权限、程序、结果、法律责任等进行全要素监督。这次公布的监督案例涉及不同执法领域、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有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有的属于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有的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不当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协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置不文明执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化解矛盾。“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表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还包括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二是行政执法监督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项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的重要行政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规定落地见效,营造良好经济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某市司法局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多方座谈论证,准确认定该案“风险提示函”的性质,依法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行政执法监督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措施,及时主动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错误偏差,注重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为查清事实,提高执法监督的效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明察暗访、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案卷资料、组织论证会、听取工作情况报告、评估鉴定、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对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可以制发监督文书督促相关机关自行纠错。在“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认为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机构处理不当的,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机构可以提级办理。四是行政执法监督要举一反三,以个案纠错带动类案整改,带动行政执法质量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对个别案件的纠偏纠错推动类案整治,解决行政执法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全系统执法案卷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推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在“某市司法局、综合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分析原因,制定出台有关措施,加强行政执法计划统筹,推进预防性规范体系建设,减少因监管政策打架造成的重复检查。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执法监督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指挥管理关系,是一种依职权启动的权力。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重点是统筹指挥、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范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约束,推进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激励保障。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纠偏纠错,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不同,不直接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是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和决定书等工作程序,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不当或者违法行为。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各部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典型案例示范带动行政执法监督能力水平显著提高,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司法部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聚焦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24年11月20日消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立法目的,并规定了调解和解的制度机制,这是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2024年4月,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完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质效,化解了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在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24年上半年收到的29.2万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后未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为20.2万件,案结事了率达89.4%,比2023年的76.8%提高了12.6个百分点。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促进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司法部聚焦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遴选了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6个,体现出以下鲜明特点:一是把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不断扩大调解适用范围,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更多更灵活的行政复议解决路径和方案。比如,“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办理,解决了因征收房屋面积客观上无法认定引发的补偿协议履行“僵局”。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调解力度,让更多的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履行期间进一步开展调解,指导当事双方达成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二是精准适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运用调解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等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行政资源的制度优势,提升调解水平,以更具亲和力的方式实现定分止争。比如,“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中止案件审理,为调解提供时间保证,同时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勘察,推动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解决了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中,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关同步调解32起行政争议,统一调解工作标准、法律认定和处理方式,让行政争议化解更加高效更有力度。三是不断深化行政复议调解效能。行政复议机关打破“就事论事”“机械办案”思维,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深层次利益诉求,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矛盾纠纷,实现争议的源头化解。比如,“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局限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通过调解促成某新能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提高了土地租金标准,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标本兼治”。“某村民小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机关确权行为合法适当的同时,积极处理两个村组之间的相关林地边界纠纷,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40余年的矛盾,为同类山林权权属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2024年11月2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行为规范对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亮出“红牌”。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这些举措旨在将服务贯穿于监管执法全过程、各环节,科学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机械执法、趋利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其根源是在执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推行服务型执法,通过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将“服务”贯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推动裁量统一、过罚相当,进一步统筹执法力度和温度,让执法兼顾法、理、情,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个别案件查办中暴露出来的执法不规范、裁量不统一等问题,《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全面规定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等基本要求,结合不同执法场景,细化执法要求,针对性地设置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规范,有效约束、指引执法行为。其中特别提出执法行为“八个严禁、十个不得”,要求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粗暴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发生。要求执法人员紧绷纪律之弦,强化刚性约束,严明工作纪律,保障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信息来源:新华社)

22、市场监管总局:打击皮包公司和商业欺诈 超13万户公司自主报送实缴注册资本。2024年11月22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表示,自7月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信息公示”相关功能以来,截至9月底,全国共有138411户公司自主报送实缴注册资本,公示相关信息327512条,较去年同时段分别增长113.45%、144.45%。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行实缴注册资本信息强制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有效破解资金信用不透明难题,严厉打击皮包公司和商业欺诈。该制度将显著提升公司资信,增强股东责任意识,为市场交易安全筑起更坚实的制度屏障。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自7月1日以来已自主报送实缴注册资本的2128户公司对外公示的5664条相关信息实施重点核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运用年报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公示信息风险监测,引导某建材公司依法公示实缴信息;湖北省嘉鱼县市场监管局走访公司2000余户,宣传实缴注册资本信息强制公示的重要性和要求……实缴注册资本信息强制公示制度的实施,不仅让市场监管焕发新活力,更显著提升了公司信息透明度,切实保障了公众利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具体规范操作指引2024年11月2日消息,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办法》共十九条,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对违法经营额的定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解决了一系列争议和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提供具体规范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将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推进《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安徽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2024年11月28日消息,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委宣传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举措》,从7个方面制定了98项具体举措,按年度梯次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该举措要求,力争到2027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知识产权法规制度更加全面系统,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更加完善;到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形成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该举措明确,在法规制度方面,加快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立法,完善传统领域、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指南。在执法司法方面,推动“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严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推动市域、县域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此外在源头保护上,规范知识产权申请行为,促进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保护管理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不断优化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在社会共治方面,建设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综合治理体系。在安全治理上,健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防控能力。在能力支撑上,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和使用,建好用好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安徽省发布新版电梯维护保养、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11月26日消息,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修订并联合发布《安徽省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供全省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参照采用,进一步提升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服务水平,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合同示范文本主要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权责条款、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涵盖4个变化和亮点,即变革维保服务方式,不再保留清包服务,创新引入基础包,电梯维保单位需免费提供至少36项零部件,通过扩大更加优质、高效的电梯维保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调整维保市场结构,保障维保质量。明确零部件清单,除基础包外,要求双方列明基础包之外免费提供的部件清单、合同双方建立零部件更换台账,并鼓励约定供货商名单,使得示范合同更具可操作性。强化应急维修响应,设立应急处置条款,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抢修预案,明确抢修所需备品备件的供应方以及供应时限。明确双方权责,住宅电梯发生故障停运时,业主方应及时审核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方案;如电梯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时,物业服务单位要及时组织甲方召开业主大会进行相关表决,推动工作进展。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扩大示范文本的知晓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全省电梯维保行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山西首例破产预重整案件重整成功 “预重整+重整”助力企业脱困重生。2024年11月15日消息,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批准忻州市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标志着该公司正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该案是全省首例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成功案件。忻州市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森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名下核心资产为云河商苑综合体。云河商苑分住宅与商业两个板块,住宅部分共624套,已售622套,商业部分于2019年7月建成后投入运营,但在经营过程中受新冠疫情影响,到2022年1月,商场开业率仅为37%,导致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租金无法支付等问题,债务规模达4.5亿余元,尤其是欠付山西云河纺织集团租金近1亿元,涉及国有企业几百名职工生计问题,引发大量社会矛盾。为谋求生机,2024年5月,田森公司向忻州中院提出重整申请,经过与债权人、出资人充分沟通,各方均认为田森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为提升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忻州中院决定创新工作模式,推动田森公司预重整工作。启动预重整程序后,忻州中院依法指定中介机构有序开展债权申报、审核,招募意向投资人、制定重组方案等工作,最终预重整方案在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2024年8月19日,忻州中院裁定受理田森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这也标志着全省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案诞生。进入重整程序后,忻州中院依法指定了重整管理人,并迅速中止了对田森公司的执行措施,解除了相关财产查封,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为田森公司盘活商业项目保驾护航。同时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通过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有效增加偿债资金来源,通过债权清收、未来回收以及出售公租房等多种途径扩大偿债资金规模。2024年11月2日,忻州中院主持召开田森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预重整+重整”司法制度保护下,不仅全面化解了田森公司的债务问题,更保障了债权人在较短时间内100%实现了自身的清偿利益。目前,田森公司名下“田森汇”商业广场已全面恢复运营,企业甩掉了债务包袱,轻装上阵,实现了涅槃重生。山西云河纺织集团负责人也将印着“勇于担当 善于指导 解民急难 化解债务”的致谢锦旗送至忻州中院法官手中,由衷表达对法院助力企业发展以及保护民生的感激之情。(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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