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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批复的主要内容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