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增值税法、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会议审议通过增值税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增值税有关政策法规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推动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修改监察法,完善监察派驻、监察措施、监察程序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等规定,对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提高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对科学技术普及法作出全面修订,强化科普社会责任,促进科普活动,有利于培育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社会风尚。有关方面要做好法律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全面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12月1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相应修改了有关处罚的种类、幅度,调整了有关罚款数额和计算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试点的成功经验,取消了部分审批事项、将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此外,还修改3部行政法规,简化了有关公文书的认证,推进涉外文书流转领域制度型开放。同时,废止《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4部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进一步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时效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日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涉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非机动车逆行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无偿“搭便车”发生事故的损失分配等。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生活陷入困顿。及时、充分保障和救济被侵权人,是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首要关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恰当界定赔偿范围,准确分配各方当事人责任,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案例2中,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随着交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日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发。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人民法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案例1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案例3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同样强化责任观念。交通事故发生后,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降低维权成本,避免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通常是群众的“急难愁盼”。人民法院注重在个案中探索经验,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搭建群众维权便捷通道。案例5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行为,敏锐意识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并非出于维权目的,而是基于绩效考核考虑,遂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向保险公司说理劝导,同时针对诉讼背后的绩效评价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该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并立即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便捷有效解决。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推进审判机制健全完善,通过高质量司法工作促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以司法之力护航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依法妥善审理继承纠纷案件 弘扬互尊互助和谐家风。继承制度是有关财富传承和弱者帮扶的重要制度,处理好继承纠纷,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案例中精心挑选,选取两批共计八个案例,将先后予以发布。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第一批四个案例,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新增制度的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以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做法。为使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等。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二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本案处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需要重视调解工作,并善于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进行了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还将遗产捐赠给了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道路、惠及友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202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不法分子在宾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偷拍盗摄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贩卖、传播,有的利用窃听、窃照设备从事非法调查、敲诈勒索、作弊诈赌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安全感,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深入推进偷拍盗摄黑灰产业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严惩。案例一中,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在宾馆房间安装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销售牟利,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违法所得等情节,分别认定五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案例三中,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闫某坤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经营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衍生次生犯罪等因素,认定闫某坤等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彰显重拳出击、从严惩治的立场。二是强化全面保护。案例四中,被告人陈某非法改装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并售卖;案例二中,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用于偷拍;案例一中,被告人石某等在宾馆房间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并制作成视频贩卖牟利。相关案例涵盖窃听、窃照设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偷拍盗摄内容传播等各环节,释放了人民法院对偷拍盗摄黑灰产业进行全环节打击,坚决斩断利益链条的强烈信号,彰显了人民法院全方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良好秩序的坚定立场。三是深化法治宣传。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案设备种类上,既有公司生产的窃照专用器材,又有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等自行改装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案设备用途上,既有用于偷拍他人隐私,又有用于作弊诈赌。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揭露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内幕和惯常操作,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保护意识,在工作、生活中警惕偷拍盗摄风险,提高识别、防范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持续提高打击治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工作质效,坚决斩断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蝇贪蚁腐”典型案例。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9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蝇贪蚁腐”典型案例。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蝇贪蚁腐”,事关民生福祉,事关人心向背,是老百姓期盼的实事,是关系党执政根基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打虎”“拍蝇”决不手软,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聚焦保障民生领域。6个案例分别系发生在住房保障、教育招生、医疗保险、劳动就业、财政税收、征地拆迁领域的腐败犯罪,被告人均被依法惩处,彰显人民法院零容忍惩治民生领域“蝇贪蚁腐”的坚定决心。二是坚持全链条惩治。齐某刚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中,被告人负责审批公租房申请,既受贿又行贿,既徇私滥权又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钟某燕受贿、洗钱案中,被告人受贿后又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进行洗钱,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并数罪并罚。同时加大财产刑适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强化全链条惩治,形成有力震慑。三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吴某鹏贪污、受贿、诈骗案中,被告人贪污、受贿、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且未退赃退赔,依法数罪并罚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贪污案中,被告人贪污数额巨大,但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惩治“蝇贪蚁腐”的重要政治意义,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审委会讨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相关指导意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把定分止争的工作做深做实。 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需要严格的制度规定。2024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在审判工作中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一些案件进入诉讼后历经多个程序甚至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最高法经过深入调研,梳理“法答网”相关问答情况,整理归纳相关问题,分析背后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管理等深层次原因,总结司法经验,有针对性地对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强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形成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起诉事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起诉材料有瑕疵或者错误的,要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强调一审法院要引导当事人全面、及时、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能改判的就不发回,一、二审法院应当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强调应当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强化案件质效分析管理,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案结事未了’表面上是审判方法问题,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司法理念的问题,本质上是人民法院能否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的问题。”会议强调,实现案结事了、做实定分止争,有利于依法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把更多精力投入生产生活中、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立场必须坚如磐石。”会议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高效审判,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扎实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工作,细致排查风险隐患,把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的工作做深做细。要进一步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强化制度刚性、狠抓制度执行,坚决防止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会议结合调研发现的情况,针对年底前个别地方不及时立案的问题,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对以案件“收结比”取代“审限内结案率”的错误做法,要求必须坚决纠正。要求对不依法及时立案的典型问题,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责成整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审委会讨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规则 张军强调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促进提振消费 助力稳定市场。执行异议之诉关系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法律关系复杂、争议大、关注度高。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增强信心、提振消费,维护交易秩序、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如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依法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如何惩治虚假诉讼等借执行异议之诉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经营主体和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张军主持会议。实践中,因登记的财产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等原因,实际权利人认为法院执行错误,提出异议,衍生出执行异议之诉。随着涉及房屋买卖等领域的纠纷增加,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17年的2.6万件增长到2023年的8万件。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往往矛盾尖锐复杂、依法妥善化解难度大。最高法深入调研,结合司法大数据剖析审判中存在的认识不统一、规则供给不足等问题,深刻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全面总结相关司法经验,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涉楼盘烂尾、预告登记、房屋租赁、虚假诉讼等执行异议之诉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要落到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一条条司法政策的制定中。”会议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扎扎实实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强化民生保障,规范引导促进房地产等领域健康发展,依法保护购房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以及开发商等合法权益。要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通过平等保护、公正司法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稳定社会预期,促进商品交易,激发市场活力。要持续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特别是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年终岁尾社会安全稳定,为实现明年经济工作目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结合调研情况,针对当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问题,要求加强审判监督指导,通过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发布等,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倡导友善互助 弘扬敬老美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2日发布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继承权丧失等制度,意在通过司法裁判,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本次发布的四个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遗嘱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化,是继承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遗赠扶养协议还是当事人对自己生养死葬事宜所做的安排,若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予以尊重。案例一中,戴某与前夫蔡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蔡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人民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支持了蔡某取得房屋的诉讼请求。第二,体现弱有所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继承制度同时发挥着扶持弱者、养老育幼的功能。案例二中,当事人在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人民法院根据必留份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之间的有效平衡。第三,倡导友善互助。和谐友善、互帮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案例三中,当事人徐某为残疾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严某对徐某生前照料生活、死后料理后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严某有权主张徐某死亡后遗留的保险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力弘扬。第四,弘扬敬老美德。继承制度体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对被继承人有无尽到扶养义务,是判断遗产分配多少的重要标准。案例四中,高小某对父母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积极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着力应对继承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化解纠纷,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修改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规定是为了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修改后的规定还明确,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最高法还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1、最高法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二批5件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突出诉调联动,创新“司法+行业”解纷模式,通过探索异地裁调对接机制,搭建分层递进解纷路径,抓好品牌培育、“共享法庭”建设工作,实现金融纠纷的前端化解、多元化解。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诉调联动 打造枫桥式‘一站两中心’”介绍了福建漳州漳浦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该中心自2021年5月14日成立以来,创新设立“一站两中心”,探索落地“一站式诉调”“传票+调解通知同步送达”“二次调解”等六项工作。典型案例“立体解纷 构建金融‘共享法庭’”介绍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指导市银行业协会、浙江省宁波市银行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非诉纠纷化解理念,与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创新构建“1+3+N”的金融“共享法庭”立体解纷体系。典型案例“激发效能 探索异地裁调对接机制”介绍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调解宣传,优化调解供给,创新探索“本地调+异地裁”裁调对接模式,充分激发金融纠纷调解效能,及时回应金融消费者的急难愁盼。典型案例“协同优化 推动纠纷前端化解”介绍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联合地方法院、人民银行等6家单位,通过厦门市地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探索“金融纠纷调处前移工作法”,实现投诉纠纷快速介入,双向提升诉前调解意愿,完善预立案和同步委派等诉调对接流程,借助金融司法协同优势,搭建分层递进的金融纠纷解决路径。典型案例“培育品牌 实现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介绍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多轮会商,探索搭建“南通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双向合作的调解员选任制度,聘请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律、金融专业人士为专职或特邀调解员,打造“法律+金融”“专职+特邀”金牌调解组合,开创了多元解纷“新路径”。(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2、最高法发布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新业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依法保障劳动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2024年1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以及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王振麒、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全国法院今年1至11月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万件,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截至12月中旬,执行到位涉农民工案件金额17.2亿元。会上,贺小荣介绍了最高法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就业优先政策,加强审判指导,明晰裁判规则,做实定分止争,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贺小荣表示。通报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万件,受理一审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6万件;全国法院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约1000件,受理一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件约8.2万件;截至12月中旬,全国法院共执结涉农民工案件约6.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7.2亿元。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在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劳动管理算法控制案”等典型案例。“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是个系统工程,各方同向发力才能取得最佳效果。”会上,贺小荣介绍了最高法在推动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合力方面的工作。通报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诉前调解成功的劳动纠纷达6.2万件,全国总工会诉前调解成功33.7万件。最高法决定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工程建设等领域特别是政府、国企项目为重点,加大涉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确保已经执行的案款在春节前顺利发放。发布9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推动部门联动、促进多元解纷、加强协同共治。会上,陈宜芳介绍了9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的具体情况。其中,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发挥了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传播价值理念、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劳动者理性维权。“化解欠薪纠纷过程中需处理好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区分用人单位欠薪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解决预期,推动用人单位稳住岗位、保住基本工资发放,妥善解决欠薪纠纷。”陈宜芳在会上表示。典型案例中,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体现了上述理念。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典型案例中,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多措并举、分类有效处置,维护劳动者胜诉权益的做法。会上,陈宜芳介绍,最高法加强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进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在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加强与总工会、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近五年(2020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周加海介绍,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的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特别是有的企业通过“连环外包”、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大了准确判断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标准的统一。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周加海表示,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扭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对于利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予以明确。针对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问题,以及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准确区分,两个案例有利于廓清基于平台维护所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与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界限,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布第239号、第240号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周加海补充道,“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最高法将切实加强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审判指导,继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之后,将围绕司法实践中突出的职业伤害保障、劳动者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等问题,持续培育、选编、发布案例,推进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批复的主要内容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12月24日消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并积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系统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假证危害,消除事故隐患,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给企业生产、公共安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的甚至形成跨省特大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黑灰产业链,严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2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从源头上遏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通知》发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推动遏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关口前移,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取得积极成效。为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筑牢防范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防火墙,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5件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依法严惩。人民法院审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严惩对象方面,对于伪造、变造、贩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犯罪团伙主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知假买假用假人员和单位,相关假冒政府网站、假验证APP、涉假证信息发布和营销平台的经营者,倒卖或帮助考生通过作弊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负责人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在从严情节认定方面,对于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伪造证件类型特殊、数量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经济制裁方面,不仅依法追缴犯罪分子全部违法所得,更注重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剥夺或者削弱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以更好实现刑罚的威慑、教育和预防功能。二是突出全链条打击。近年来,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打源头与打市场并举,认真审查假冒证书来源和去向、非法获利资金流向、涉案人员关系网和所处层级等证据,查明“产供销”各环节犯罪,确保全链条打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制假、售假、买假、用假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假验证、假考核、假营销等犯罪。此次发布的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就是一起通过设立虚假官方网站、网页,大肆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源头性犯罪;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则是一起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购买假特种作业操作证供员工使用的末端犯罪;刘某政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涉及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上下四个层级的犯罪,各被告人通过网络取得联系并最终形成完整犯罪链条,社会危害严重。人民法院通过查明各环节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实现全链条打击。三是促推网络空间治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此类犯罪因手段隐蔽性、欺骗性更强,目标对象不特定,社会危害更大。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多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情节,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立虚假的官方网站生成假证或者进行虚假验证,有的利用信息网络引流接单,通过话术诱导、欺骗务工人员购买假证,有的通过信息网络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购买假证违法上岗作业。遴选此类典型案例加以发布,旨在促进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铲除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利用信息网络滋生、蔓延的土壤。希望有关网络平台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及时清理下架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违法信息;有关部门加强网站、APP备案管理,依法处置假冒政府网站、APP,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同时,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充分揭示网络销售、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行为的欺骗性、违法性和危害性,不断提升社会公众识别防范假证的意识和能力,助力营造“源头不制、网上不卖、行业不买、工地不用”涉假证书的良好社会氛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案件刑事审判工作,有效惩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全链条犯罪,着力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15、最高法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2024年12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做深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为主题,选取11个典型案例分两批发布,于近日发布第一批6个案例。本批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具有可推广性的经验做法,包括推动形成调解工作新格局,立足金融借贷纠纷的特点规律,激发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化解纠纷内在潜能;通过共享案例、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等方式做实法院指导调解业务职能;打造调解特色品牌、数字化解纷平台,依靠品牌模式、科技赋能撬动社会治理“大效应”;做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促推金融借贷纠纷诉讼减量,共同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迈向更高水平。典型案例“非诉善治 全面提升化解能力——通过‘互联网+’拓宽解纷渠道”介绍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建立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探索建立失联修复机制,设置专线接入解纷平台,并建成行业区块链,保障多元解纷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通过“互联网+”模式拓宽解纷渠道,减轻消费者负担,满意度显著提升。在典型案例“调诉衔接 关注小微金融纠纷——创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联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和合金融”共享法庭,创新实践“人民调解+司法确认”风险处置新模式,提供一站式、零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渠道。典型案例“调处一体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创新融合集中处置、多元调解、智慧审判”介绍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创新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与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等8家单位共同制定工作意见,通过设立泉州金融调处中心,优化整合金融、司法、监管、调解组织资源,构建集中处理、资源共享、协同高效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在典型案例“多元解纷 基层法院入驻调解工作站——推动纠纷防范化解向金融机构源头前移”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因地制宜探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新模式,指导银行机构联合基层法院入驻调解工作站,将调解工作引入银行网点“小单元”,推动矛盾化解向金融机构源头防控前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6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非法捕捞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为保护渔业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合法规范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打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力度,特别注重对非法捕捞、运输、售卖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全面保护。案例一,吴某、黄某京等人大规模捕捞螃蟹并运输至各地销售,情节严重,陈某惜明知螃蟹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出售牟利,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二,张某喜明知用于捕鱼的电瓶经过升压后足以致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致同伙娄某祥触电身亡。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将有力震慑类似情况的发生。二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立足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例三,王某双非法捕捞的涉案水产品价值较低,且已被侦查机关依法倒回海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三是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时,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案例四,张某星等人团伙化、链条化作案,非法捕捞次数多、数量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人民法院对涉案被告人均判处刑罚,同时判令张某星等人支付水产品资源损失以及生态修复费用,修复了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2024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两岸海洋生态保护、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涉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等方面,突出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台司法领域持续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平等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的努力与成效。典型案例“金门县政府与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金门县政府主动选择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台湾同胞对大陆海事司法的认同与信任。从立案、审理至判决,审理法院在诉讼全流程中落实同等待遇,依法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典型案例“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诉上海某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争议事实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又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精神,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有力地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为制止随意“搭便车”现象,保护台湾地区具有悠久历史的品牌,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实践,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维护,展现出大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创业经营的信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6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各地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法院,深入贯彻“司法36条”惠台措施,加大与当地台办、台联、台商协会等的沟通合作,邀请台胞担任特邀调解员或组建调解组织,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颇有实效的涉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漳州某机械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台胞调解组织和台胞调解员的同乡同音优势,合力有效调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案件办理发出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国家赔偿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3日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国家赔偿专题)。指导性案例241号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的裁判要点为: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42号重庆某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的裁判要点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财物,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赔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43号邓某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的裁判要点为: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制止暴力犯罪行为使用武器,并保持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必要、合理限度内的,不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行为人以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例244号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的裁判要点为: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指导性案例245号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的裁判要点为: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隐名股东等实际权利人以其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后取得的确权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例246号苗某顺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的裁判要点为: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被羁押人、服刑人员发生伤害事件时未及时进行监管处置,与被羁押人、服刑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关联,属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和扩大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指导性案例247号陈某元申请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的裁判要点为:审查认定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是否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时,是否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监管合法、处置合理、救治及时的,应当认定监管机关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1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防止“程序空转” 推动实质性化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经历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程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规制“一案结、多案生”现象?《指导意见》力图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小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个别法院还存在通过程序问题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行政与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也未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合同纠纷中,可能因原告的主张与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而造成败诉,只能变更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比如: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就合同无效后的权利救济还得另行起诉,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程序的反复。《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行使抗辩权。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胜诉判决,则无需再审查备选诉讼请求;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败诉判决,则应对备选诉讼请求作出审理裁判。为防止执行程序空转,《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规范采取财产保全、查控、处置和案款发放等措施,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案例2中,法院积极正确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满足老年人自身的养老需求。案例3中,法院制止子女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充分保护老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两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依法满足老年人需求的鲜明特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聚焦老年人现实困难,着力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案例1中,法院正确把握解除合同的条件,支持老年人在合同约定的考虑期内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的请求,解决预付费“退费难”,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和老年人安心消费。案例5中,法院针对失独老人客观情况和特殊困难,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调解,根据具体情况为老年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调解方案,并积极督促履行,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彻底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焦虑和忧愁。人民法院把做深做实老有所养融入审判工作,促推养老服务保障可感可及可享。案例4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继子女应当向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给付养老生活费,解决了老年人养老后顾之忧。案例6中,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中发现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平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进行适老化改造,迈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初一公里”,助推老年人就业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背景:完善资本市场 应对破产审判实践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破产重整是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破产重整案件日益增多、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破产重整路径、偿债方案、重整投资人等方面均有新的发展,案件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明确标准、优化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统一案件办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月8日在北京召开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研讨情况,起草形成了《纪要》。《纪要》的及时发布,有利于解决破产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统一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裁判思路,强化审查审理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对于有效拯救困境上市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内容:明确裁判规则 进一步优化府院联动机制。《纪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强化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在总结前期的审理及监管实践基础上,明确了裁判规则,优化了府院联动机制,以实现“明确市场预期、厘清各方权责、保护相关主体权益”的目标。《纪要》在保留2012年《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原有九部分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基于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变化,删除了原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会商与执行两部分内容,增加了庭外重组及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财务顾问引入、退市公司重整等内容,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和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交易防控、重整计划草案有关债权清偿和权益调整的要求、重整计划执行和监督等内容,并对条文序号进行了编排,共计29条。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步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进一步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在案件审理原则方面,《纪要》新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原则,强调上市公司重整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将法律规则适用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防止风险外溢、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新增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强调上市公司重整逻辑要回归到产业经营,要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实现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高质量发展。针对重整上市公司及其人员可能涉嫌财务造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等刑事犯罪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原则方面,提出要加强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做好刑民衔接和统筹工作。在案件管辖方面,《纪要》强调既要便利当事人参与程序,也要有利于债务风险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此外,针对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住所地临时改变管辖连接点,企图降低重整失败风险的行为,《纪要》新增有关上市公司住所地在辖区内连续存续时间的规定,切实避免当事人选择管辖等套利行为。在破产重整的申请和审查方面,《纪要》明确了法院与证监会的协同联动机制,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同时,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上市公司重整价值提出意见,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并同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考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就重整原因、重整价值、重整预案的合法性等进行把关,确保具备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及时、依法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同时避免不具备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不当利用重整制度,浪费市场及司法资源,并对债权人、广大投资者等相关主体造成伤害。在信息保密和披露方面,《纪要》明确破产重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因审理重整案件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切实防止内幕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范围和具体要求,强调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重要财务资料、评估报告,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予以披露。通过加大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力度,提升重整程序透明度,有效保障债权人、投资者等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促使其更好作出决策,推动上市公司重整成功。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纪要》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具有合法性,也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具有可行性。一是强调草案制定过程中与债权人、投资者及时沟通、披露以及报告义务,确保相关主体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强调计划草案内容的合法性,针对实践中普遍采取的以股抵债、以信托受益权份额等清偿方式,对担保债权人的清偿安排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重要事项,《纪要》均以问题为导向,对实践中的做法予以规范,切实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如在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上,以企业破产法中的绝对优先原则为基础,同时强调在调整过错股东股权时,应当优先调整存量股,以体现对其惩罚性。三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纪要》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处理方式、重整投资人资格审查、探索引入财务顾问等均首次予以明确,有效提升上市公司重整质量和实效。需要注意的是,引入中介机构既要发挥其“看门人”的积极作用,也要对其行为予以规范,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相关主体利益损失。此外,对于相关中介机构的聘用和报酬等,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成本可控。四是针对实践中重整计划执行缺乏约束监督等问题,《纪要》强调重整投资人、债务人等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要切实负起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执行情况。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期限应当明确、清晰、合理,不得为了迎合会计、报表制定等需要刻意降低执行完毕的标准,避免后续衍生新的问题。在庭外重组及关联方破产方面,为有效发挥《纪要》对庭外重组的指引作用,规范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行为,《纪要》规定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中达成的相关协议,应当符合《纪要》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实现庭外重组的市场化、法治化。针对实践中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子公司等关联方重整,《纪要》强调应当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以单独判断破产原因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应当综合考虑主债务人清偿能力以及追偿等问题,不得无偿利用上市公司资源清偿关联方债务,防止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此外,根据证监会的监管政策,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股权结构调整亦应遵守上述监管要求,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清晰、完整、稳定。在退市公司重整方面,退市公司作为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具备拯救价值的亦可及时通过重整制度化解债务风险,对此,《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且由于退市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的一般特性,涉及利益主体较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监管机构等协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件审理依法有序推进。在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方面,《纪要》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中介机构等主体在破产重整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纪要》设置重大事项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将与证监会及时开展会商,针对损害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通过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加大打击力度,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22、最高法: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至11月新公布文书810多万篇。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新公布的裁判文书共计810多万篇,较去年同期增长67.3%。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最高法今年以来多措并举,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公开文书数量较以往大幅增长,覆盖审判领域、案件类型更加多元,有力推动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观、可感。最高法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新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是去年同期的5倍。全国法院涉实体审理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也有大幅增长,新公布的判决书数量同比增长99.8%。司艳丽表示,人民法院将按照《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的改革要求,着力完善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司法公开督导落实、情况跟踪、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常态化发布司法数据,并明确司法数据对外提供使用规范。她同时表示,要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和庭审公开规则,推动加强对不当使用司法公开信息行为的监管。(信息来源:新华社)
2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五改革纲要” 45项改革主要任务推动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2024年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茅仲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纲要》一万余字,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大部分组成。为确保内容科学、切实可行,茅仲华介绍,《纲要》严格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近年来中央针对政法领域涉及人民法院工作作出的各项改革部署全部纳入《纲要》,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作出细化分解、提出落实举措,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纲要》制定紧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注重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各地法院人案矛盾突出,息诉服判、实质解纷难度大,审判管理体系和机制不够科学,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有待完善,司法资源配置亟待优化,法院队伍的稳定与发展面临挑战等突出问题,《纲要》逐一作出回应,全面系统提出各项改革举措,推动破难题、补短板、强弱项、促发展。”茅仲华介绍。《纲要》注重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对前期已经推进的相关改革任务,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完善;又适应时代发展,在审理方式、诉讼制度、技术应用等方面推出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改革举措。“总体上看,《纲要》最大限度凝聚了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期望和共识,最大程度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是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茅仲华表示。《纲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到2028年,审判权力运行、机构职能设置、司法资源配置、队伍能力建设等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效提升,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职能发挥更加充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作用更加凸显,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立足司法审判职能 聚焦人民法院主责主业。“主要任务”章节是《纲要》的主体部分,涉及9个方面45个条目。重点围绕完善人民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制度机制、完善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健全完善诉讼制度机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加强人民法院机构职能体系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法院队伍、完善数字法院建设体系等方面,提出深化改革举措。茅仲华介绍,《纲要》主要内容呈现了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作为本质要求,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价值追求,以做实严格公正司法、定分止争作为改革路径,以加强技术应用、强化数字赋能作为有效支撑的特点。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是主责主业。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升。2024年1至11月,全国法院“案-件比”同比下降0.04;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明显趋优,同比分别下降0.72、0.06、7.39个百分点;执行完毕率同比增长5.27个百分点,全国法院审判质效持续向好、稳步提升。今年的《纲要》涉及了较多审判业务的内容,针对刑事、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权益、金融、知识产权、破产、环境资源、涉外、涉港澳台等审判领域,均提出了改革举措。茅仲华表示,各审判领域的审判体制、工作机制、司法政策、裁判规则等,是影响公正司法水平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法院工作内容,也是司法改革不容忽视、更应聚焦的重要方面。“因此,《纲要》旗帜鲜明地将各条线审判业务建设纳入司法改革范畴,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完善各审判领域体制机制,这既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此外,茅仲华介绍,《纲要》将相关业务工作要求融入改革举措,就是想向全国法院传递“抓改革必须抓业务,抓业务就是抓改革”的认识,始终以审判业务需求作为改革的导向,以审判质效、司法公信是否有效提升作为评价改革的重要标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围绕牵好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司法改革的“牛鼻子”,《纲要》从依法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监督、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司法问责机制等方面作出相关部署安排。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方面,《纲要》对“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两项创新举措,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强调要“完善‘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数据资源与在办案件的智能识别关联和精准推送机制,加强‘库网’融合发展”。“实践表明,‘法答网’和‘案例库’不仅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权威参考,在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到了很好效果,同时为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提供了鲜活素材,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守法,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妥善化解。”周加海表示。强化改革统筹管理 鼓励依法有序探索创新 加强改革评估问效。《纲要》的改革部署涉及人民法院各方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如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茅仲华介绍,最高法将从强化改革统筹管理、鼓励依法有序探索创新、加强改革评估问效三个方面抓好改革落实。《纲要》确定的45大项改革内容,还将进一步细分为200余项具体改革任务,并明确各项任务的主要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进行项目式、台账式管理。“在细化任务分工和推进落实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项改革任务的内在关联、逻辑顺序、相互影响,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落实,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茅仲华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如何做?《纲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组织实施,加强与相关政法单位的沟通协商,有效解决工作衔接和改革推进中的问题。同时,要因地制宜研究推出细化改革举措,有序开展探索创新。“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茅仲华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改革推进中的重大事项,最高法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各地法院也必须按要求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请示报告。改革举措是否落地见效,关键要看审判质效是否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切实增强。茅仲华表示,最高法将进一步完善改革评估问效机制,通过专项督察、定期通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持续加强改革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举措有序落地、见到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凝聚司法合力 助推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2月30日联合举行“凝聚司法合力 助推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燃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等7个第二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安全生产、国有财产保护、食品安全、文物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领域,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中既有诉请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也有在行政机关整改后变更诉讼请求确认违法的。在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燃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在检察建议未获书面回复的情形下持续跟进监督,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用公开当庭宣判的做法,不仅增强了司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而且为燃气工程建设监管领域突出问题作出了示范裁判,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诉巴南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城市管理部门对破坏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情形,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向城市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职到位的基础上,采用确认违法的裁判方式,起到了宣示效应;共同促使行政机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盲道管护情况大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有力推动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2024年12月29日消息,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2月分别联合印发文件,协同协作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近日联合发布了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衔接协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环卫工人、工伤职工等群体劳动报酬、伤残津贴被拖欠等问题,落实职业病防治等监管责任,保障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快递员工伤保险等权益。在案例一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中,河北区检察院探索“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工会”工作模式,在强化检法联动,提高诉讼质效的基础上,重视源头治理预防在前,以“一函两书”落地见效助力企业单位“查漏补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工会各自职能优势,用好“检察监督+劳动监督”机制,以两种监督双向赋能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为劳动者织密劳动权益保护网,以支持起诉作为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有力举措。在案例四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防治中,检察机关与工会深度协作,从线索挖掘、案件办理到成效评估全流程互动,协同联动、双向赋能,推动市域层面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活动和职业健康防治工作,引导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案例九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中,检察机关针对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未能落实的情形,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关于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确定发放标准,推动用人单位及时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强化“工会+检察院”协作模式,构建相关法律监督模型,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 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2024年12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着力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深化落实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解决伤害类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提升伤害类案件办理质效,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组成专班,历时一年多,共同研究制定了《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工作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明确实质性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同时还结合伤害类案件特点,阐明不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要求与重点,比如《工作规定》第9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专门审查指引》聚焦案件办理,具体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份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颅面四肢等九大部位不同类型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等内容,以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专科检查的专门审查内容,同时强调对作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也要进行审查,这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份文件还对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作出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各自的审查重点、协作程序、工作要求、配合机制等,合力破解专业难题。检察官将强化对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通过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助着力推动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高质效解决。检察技术人员将从技术性证据的矛盾点和争议点发力,以专门审查促进实质审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通过检察一体履职,切实贯彻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7、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注重聚焦主责主业注重落实改革任务注重完善制度机制注重规范检察履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2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新闻发布会,通报《意见》制定的总体考虑、主要内容和特点,并就相关问题回答媒体提问。童建明指出,《意见》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具体举措,把握时代背景,体现改革精神;把握一贯要求,体现继承发展;把握目标引领,体现问题导向。在内容摆布上,《意见》具有四大特点:注重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重点,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注重落实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改革要求的检察“任务书”;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注重规范检察履职,强调“依法履行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专门部署“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举措,以保障检察权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运行。《意见》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7个部分36个条目。其中,在“总体要求”部分,《意见》提出六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坚持检察履职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守正创新。《意见》指出,要健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制度体系,旗帜鲜明强调“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切实做到检察工作方向由党指引、检察工作原则由党确定、检察工作决策由党统领”。《意见》提出,要完善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制度体系。在维护稳定方面,系统部署了推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协同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等方面内容,强调“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在服务发展方面,部署了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系列检察举措,其中要求“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意见》要求,健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其中,围绕刑事检察工作,专门部署“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健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机制”,更好发挥刑事检察在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强调要配合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旨在更好推动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意见》强调,要健全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其中,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这一方面,明确要求细化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等。同时,将“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机制”单列,提出完善业务研判、指导、评价体系,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等举措。《意见》还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健全检务保障和科技支撑机制作出具体部署。(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8、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前三季度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案件159件423人。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高发频发。2024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针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2024年1月至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本批典型案例分别为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的郑某某、依法追诉漏犯等人敲诈勒索案;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的宋某敲诈勒索案;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依法惩治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依法惩治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的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当前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及办理难点。如在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拟敲诈企业系知名连锁品牌,案发时正值企业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体现了犯罪对象目标性、时机性较为明确的特点。本次发布的宋某敲诈勒索案、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对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作出指引。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自2021年以来,中宣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检察机关持续贯彻落实“打假治敲”方案要求,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惩治,统一部署,依法从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深挖相关犯罪背后产业链、利益链,并督促主管部门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管住源头,共同推进一体化治理,积极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9、最高检印发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年12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等5件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涵盖未成年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文物保护等侨界关心关注的重点工作,展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审查、检察建议等方式综合履职、保护侨胞权益的新成效。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5件典型案件展现了检察机关创新涉侨案件办理新举措。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组建专门办案组,对涉侨案件实行专班办理,并注意总结分析涉侨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在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丙系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国外务工,家庭教育管护缺失。检察机关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对被害人父母开展跨国家庭教育指导,帮助被害人修复心理创伤。在陈某合同诈骗案中,多名被害人案发时身居海外,不能及时回国报案、接受询问。检察机关依托远程询问系统,对被害人开展跨洋询问取证,全面查明被骗过程和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合同履行能力、所获钱款去向等,最终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从而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个案例组织了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案件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等工作,以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侨梦苑”产业园区违规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和人大代表到违建企业现场查看光伏违建及安全隐患情况,与会各方就整治光伏发电项目违建问题达成共识。(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 完善检侨合作机制 维护侨胞合法权益。2024年12月2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侨胞需求和司法实践需要,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和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最高检和中国侨联的共同指导下,江西、浙江、福建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与同级侨联联合发文,就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侨胞合法权益作出规范。此次出台的《意见》就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各地检侨合作创新探索基础上,研究提出更具普适意义、更加务实的机制。《意见》共20条,从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依法维护侨益水平;依法平等保护涉侨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检侨合作优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组织保障,提升涉侨工作联动协同能力等五个方面,对持续加强检侨合作进行业务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惩治侵害涉侨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犯罪。办理涉侨企业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和侨联组织要普遍建立健全检侨联席会议制度,探索构建检侨信息共享、交流合作、联合调研、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共同加强与人大归侨代表、政协侨联界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联络,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建议。《意见》在检侨常态化联络机制方面有诸多创新,要求涉侨案件较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在侨联组织、归侨侨眷集中的社区,重点涉侨企业以及侨商投资区、创业园、创业基地等探索建立专门涉侨人员接待窗口、联络站、工作室,集中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和重大涉侨纠纷。以此次《意见》发布为契机,最高检还印发了5件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涵盖未成年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文物保护等侨界关心关注的重点工作,展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审查、检察建议等方式综合履职、保护侨胞权益的新成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1、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 涉外检察要服务大国外交、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2024年12月30日消息,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涉外检察工作质效,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意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近年来涉外检察工作经验,梳理涉外检察存在的短板弱项,立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今后一个时期涉外检察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总体部署。《意见》指出,涉外检察既包括检察外事工作,也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意见》强调,要站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高度,把涉外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认识和谋划,切实找准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按照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要求,全面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担负起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更重责任。《意见》共6部分22条,涵盖涉外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打击跨国犯罪,依法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检察工作机制。自觉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维护我国公民、企业等各类主体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依法履行涉外领域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检察案件,加强涉外刑事检察,依法有序开展其他涉外检察,规范高效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适用,加强双边多边检察国际合作,加强涉外检察培训交流,构建更有效力的检察国际传播体系。夯实涉外检察工作基础,推动健全涉外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强化涉外检察工作组织领导,加强涉外检察理论研究,强化涉外检察工作保障,建设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队伍。(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2、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反向衔接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2024年12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和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引》规定,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加强跟踪,促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指引》提出,检察机关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审查是否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做好案件移送、分析汇总、沟通协调等工作。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自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移送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对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审查,《指引》要求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自登记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重点围绕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和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全面客观公正叙述案件事实,依法提出制发检察意见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指引》明确,承办检察官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应当包括被不起诉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证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情况等内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行政主管机关同级的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指引》对案件的跟踪督促进行了规定,要求《检察意见书》应当载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3、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12月12日消息,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4、公安部公布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整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工作,依托“净网2024”专项行动全力出击,聚焦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共侦破案件900余起,抓获嫌疑人5000余名,通过阶段性打击,全力挤压“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切实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公安部2024年12月11日公布依法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山东枣庄公安机关侦破某传媒公司编造谣言引流案,广东广州公安机关侦破叶某某等人编造谣言引流案,浙江温州公安机关侦破许某某等人编造谣言引流案,江西抚州公安机关侦破邹某某等人网络敲诈勒索案,河南南阳公安机关侦破宋某某等人网络敲诈勒索案,浙江台州公安机关侦破范某等人刷单炒信案,江苏宿迁公安机关侦破宗某等人刷量控评案,四川内江公安机关侦破赵某某等人刷量控评案,江苏镇江公安机关侦破肖某等人有偿删帖案,辽宁锦州公安机关侦破西某等人有偿发布虚假信息删帖案。在山东枣庄公安机关侦破某传媒公司编造谣言引流案中,枣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某传媒公司为吸粉引流,购买大量已实名登记的自媒体账号,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编造谣言信息并批量发布,累计发布视频、图文300余万条。枣庄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7名,查获违法违规账号近10万个。在江西抚州公安机关侦破邹某某等人网络敲诈勒索案中,抚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邹某某等人成立网络传媒公司,开设多个自媒体账号,搜集大量企业负面信息,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以此威胁受害企业,索取钱财,累计发布帖文近万篇,敲诈企业100余家,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抚州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在四川内江公安机关侦破赵某某等人刷量控评案中,内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赵某某等人在网上打着“躺赚”噱头招募人员,诱导网民缴费入会,并根据缴费金额分配职务,组织大量人员在直播间挂榜互动以及虚假购物好评,人员规模已达10万余人。内江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5、公安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公布4起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12月28日消息,公安部、自然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违法占用耕地挖砂取土、修建房屋、挖塘养鱼、建设旅游项目,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4起案件均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个单位和7名自然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此次公布的4起案件分别是:辽宁省大连市刘某军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张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江西省鹰潭市刘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湖北省安陆市张某祥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湖北省安陆市张某祥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祥、左某华等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开发农村文化旅游项目为由,擅自在安陆市洑水镇3个村农用地上施工修路、平整土地并开采土石20余万立方米,造成203亩农用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6.5亩、一般耕地41.5亩,其他为林地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3年5月,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公安局侦破安陆市张某祥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2024年1月,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祥、左某华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始终牢牢把握“最严格”的基调,继续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意见落地见效,严肃查办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案件,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障耕地安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6、公安机关破获涉窃听窃照等违法犯罪系列案件。2024年12月28日消息,近日,按照公安部指挥部署,河北、四川、内蒙古、河南等多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成功打掉一个以吕某、李某行、张某为首,通过非法安装“偷拍摄像头”、自导自演炒作偷拍现象“泛滥”、渲染制造恐慌情绪,最终达到吸粉引流、销售伪劣“防偷拍检测仪器”非法牟利目的的违法犯罪团伙,破获多起涉窃听窃照等违法犯罪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查获窃听窃照设备30余件,扣押伪劣“防偷拍检测仪器”4000余套。经查,2023年9月至11月,四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吕某组织多人在四川乐山、陕西汉中、河北石家庄等地部分宾馆、酒店房间,非法安装“偷拍摄像头”,并将相关摄像头MAC地址等信息录入其公司生产的“防偷拍检测仪器”后台数据库。而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行(网络平台账号:“刘宇(网安践行者)”)等人根据吕某等提供的信息,精准入住已安装“偷拍摄像头”的宾馆、酒店房间,使用其公司生产的“防偷拍检测仪器”佯装扫描发现偷拍摄像头,并将该过程拍摄视频,在其个人网络平台账号进行发布,以此推销产品。2024年5月以来,李某行与张某(网络平台账号:“影子不会说谎”)等人合作,并与掌握偷拍摄像头相关信息的不法人员相勾连,提前将不法人员提供的偷拍摄像头MAC地址信息录入“防偷拍检测仪器”后台数据库,随后再前往相应宾馆、酒店,演绎摆拍所谓“检测发现偷拍摄像头”的视频发至网上,对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初步查明,2023年9月以来,上述人员以此非法牟利达数百万元。经工信部电子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分别检测鉴定,该公司生产的“防偷拍检测仪器”电路板上芯片存储单元大小仅为2MB,该仪器不具备自主分析、定位、大数据计算、复杂AI模型部署等功能,不能有效检测发现Wi-Fi摄像头等,其实际性能与产品说明书、视频中所宣称性能严重不符。目前,吕某、李某行、张某等35人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窃听窃照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公安机关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对相关违法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今年以来,共捣毁非法制售窃听窃照器材黑窝点1000余个,有效阻止一批窃听窃照器材流入社会,及时消除一批潜在安全隐患,有力遏制了犯罪高发势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锚定“打团伙、破案件、缴设备、摧网络”工作目标,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持全覆盖、全链条、全业态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隐私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继续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宾馆酒店等场所规范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切实铲除黑灰产业链依附土壤。(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司法部发布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以案促治 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类案监督工作,以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助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司法部聚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遴选了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4个,反映出行政复议从不同维度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进行源头治理的生动实践。一是践行人民至上,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机制。比如,案例1“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强化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调查主体责任,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完善调查审查流程,切实维护了外卖平台骑手等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促进了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二是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比如,案例3“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中,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政策进行精准指导、科学示范,推动建立机制“通道”,由点及面解决了科技奖励政策的落实“难题”,帮助逾千名科技奖励获得者提高了退休待遇比例,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治助力。三是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完善自动化执法监督机制。比如,案例2“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促成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同一地点同一原因给予46次相同处罚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子警察执法审核机制,系统提升行业执法水平,实现了该市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大幅下降。四是坚持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并重,依法审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比如,案例4“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撤销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件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对省内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与上位法衔接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推动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在尊重高校依法享有相应教育自主权的同时,维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写进立法目的,进一步强调了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功能。行政复议监督是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的有机统一。2024年1月至9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不断加大监督纠错力度,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3.9万件,纠错率为13.1%。在加强个案纠错的同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限期履行、约谈和通报批评、抄告等机制,加强类案规范,及时纠治行政执法领域共性问题,全面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2024年1月至9月,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4271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420件,纠正不合法规范性文件17件,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行”的良好效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8、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建设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2024年12月5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宣布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开发建设,预计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上线,全面支撑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统一平台建成后,将为经营主体提供违法失信信息查询、信用修复申请服务。经营主体只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的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统一平台,即可一键获取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全方位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各类违法失信信息,经营主体均可一键申请信用修复,通过跨省数据传输通道,实现异地信用修复。其他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行政处罚等违法失信信息,也会在统一平台设置弹窗提醒,一键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的渠道,助力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2024年12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北仲”)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北仲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相关情况。北仲主任郭卫介绍,今年12月4日,为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在北京市打造“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经依法变更登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正式更名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多年来,北仲持续优化仲裁服务能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拓展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渠道,着力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提高仲裁服务国际影响力,致力于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在助力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方面,北仲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服务全球当事人,持续在国际舞台发出中国声音,展现了中国仲裁机构专业、开放、包容的国际形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安徽省颁发首张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维护科技型企业创业创新良好营商环境。2024年12月6日消息,安徽首张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近日在合肥高新区颁发,标志着商业秘密保护“标准+认证”模式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安徽省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自2020年以来,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开展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研究,主持起草了安徽省地方标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要求》,探索以标准赋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本次认证依据该标准实施。省质标院以“标准+认证”模式推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以合肥高新区创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地区为契机,派员赴园区宣传,开展集中培训,指导企业结合标准构建并实施保护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强保护意识,推动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省质标院将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维护科技型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0、安徽: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了制度依据。2024年12月23日消息,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农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填补了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业空白,对规范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高农业项目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前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没有统一的制度依据,各地根据项目情况分别参照水利、住建、交通等行业的示范文本。因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业态比较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直接参照其他行业的示范文本,可能会存在农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着评标方法单一、投标人数量过多、评审所需时间过长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一套适合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的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管理办法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中,安徽省坚持依法依规和问题导向的原则,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导则及标准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针对农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广泛吸收借鉴其他省份以及本省各地市在农业工程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增强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示范文本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管理办法和示范文本还坚持“放管服”的原则,凡是上位法有规定的,严格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充分尊重和保障地方与招标人的自主权。在与国家标准招标文件编制体例保持一致的基础上,优化评标程序设置,提高采购质效,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度建设,可以规范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秩序和流程,保障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激发市场活力,从而提高农业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益,促进农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 实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数据共享。2024年12月31日消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等问题,可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近日,安徽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在省级层面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为解决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畅、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度不高等问题,近年来,安徽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共享、个案办理、卷宗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配合,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固化成果,安徽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经会商出台了《意见》。《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专项活动、检察公开听证、审查结果现场宣告送达等工作,可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在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检察案件中,发现涉案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又需要实质性化解的,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凭工作证及法律文书调阅有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有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等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基础数据查询权限,实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数据共享。检察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持续完善“两法衔接”平台运行管理。(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42、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153件。2024年12月28日消息,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近日召开的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作了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报告,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接收报备规范性文件153件,其中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43件(省级21件,设区的市22件),设区的市、省直管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10件。在审查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牢牢把握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严肃对待发现的问题,审慎处理存在问题的文件。审查发现,少数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上位法、滞后时代发展等问题。如某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共同管理权的限制、对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地方立法无权设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用共有部分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事项的表决原则,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行使投票权的规定,与民法典就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相关规定与精神不一致。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督促,制定机关已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的规章规定,因工死亡的职工近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对证明事项清理的要求和我省目前工作实际,该事项已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仅需提交相关承诺即可。原规定不适应时代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实践中已不再适用,制定机关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方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积极开展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提前介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和公告的主体等问题提出建议;某市政府制定电动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鉴于这项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法律关系需要认真梳理,经审慎研究,就立法权限、适用范围、规范设定、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建议。统计显示,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接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23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移送2件,公民、组织提出21件。对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3件审查建议,积极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20件审查建议,依照规定作出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等处理。(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合肥市贸促会开展“贸法通”服务月活动 扩展知晓度 提升使用率。2024年12月13日消息,合肥市商务局日前表示,合肥市贸促会(合肥市国际商会)开展了“贸法通”合肥推广月活动。此次活动旨在提升“贸法通”平台在合肥市的知晓度和使用率,助力企业更好地解决贸易法律问题,为企业跨境贸易投资保驾护航。一方面,通过会议活动、上门拜访等方式发送宣传资料,积极向企业介绍“贸法通”平台的功能和优势。另一方面,发挥平台服务作用,利用市商务局网站以及市国际商会微信群、公众号等载体,详细介绍“贸法通”平台对于促进合肥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贸法通”是全国性的涉外商事法律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可通过电话、网站留言、即时通在线咨询等三种方式“7×24小时”咨询法律问题。通过平台还可查明各国法律、查询经贸案例、掌握预警信息、参加交流培训。(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4、合肥出台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 无人驾驶发生事故将处罚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人工智能、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协同创新的新兴产业形态,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条例》重点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监督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智慧城市治理和社会交通安全水平。《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实行申报管理制度。2020年起,合肥市在安徽省内率先开展相关工作,支持整车企业、自动驾驶技术开发企业等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2024年7月,合肥市成功申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通过开展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建设,有效探索了车城融合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用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建设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服务平台,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实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方案、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关部门受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工作,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凭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可以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加强远程动态监管。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能否载人载物,存在的风险如何预防?按照《条例》规定,在道路测试中的车辆,除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在示范应用中的车辆,可以按照规定搭载人员或者货物,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货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于道路运输、环卫、快递等领域的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条例》要求加强车辆远程动态监管,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定期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车辆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按照规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以及有关部门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评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还应加强车辆远程动态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遇恶劣天气、道路施工、大型活动等情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行路线、时间等作出相应调整。明确交通违法行为。今后,试验用机动车将会有明显辨识度。按照《条例》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放置在前后车窗醒目位置,并在车身显著位置以醒目颜色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等字样,但不得对周边的道路交通活动造成干扰。万一车辆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是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时怎么办?《条例》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或者管理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人工接管时,应当立即接管车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配备驾驶人的车辆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装置,采取远程接管、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条例》明确了处理方式,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有关责任追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以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功能型无人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5、《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出台。2024年12月24日消息,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表示,近期《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出台施行,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管理办法》将评审办法由定性评审调整为定性定量评审。明确以定价方式招标的设计、监理等服务类评定分离项目,可采用定性评审,其他评定分离项目均采用定性定量评审。《管理办法》优化了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由招标人确定。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定标会议。为保证公平、公正,《管理办法》完善了定标方法的选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报备。此外,《管理办法》还新增保密相关要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原则上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合肥成立市评定分离监督委员会,由市评定分离监督委员会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项目全过程监督。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6、合肥中院出台十条举措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2024年12月26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近日出台《关于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十条举措》)。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举措》强调,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科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降低科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加大对侵犯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同时提出,要打通科创企业司法服务绿色通道,设立“科创企业绿色服务窗口”,组建涉科创企业案件快审团队,探索科创企业母公司与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协作代理制度,协同合肥市科技局共同打造科创企业信用评级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切实解决维权“最后一公里”难题。为营造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环境,《举措》提出,要引导金融市场将更多资源配置到科技创新创业领域。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审判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融资服务,依法支持金融机构以知识产权等新型权利为标的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实现“知产”变“资产”。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尊重市场主体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注重评估合同效力对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的影响。要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价值,引导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聚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精准识别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科创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审慎选定破产管理人,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人,让科创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举措》强调,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服务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鼓励企业以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减少环境污染的方式落实责任,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助力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依法保护行政协议、行政允诺案件中科创企业的合法利益,支持企业合理诉求。要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加强对科创企业犯罪的预防,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依法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及审查涉案财产,依法惩治侵犯科创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7、青岛中院发布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白皮书和典型案例。2024年12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2022至2024年《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白皮书》和青岛法院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共有28类可以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其中有22种情形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必通过诉讼程序,明显提升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的效率。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属于执行异议案件,此外,执行异议案件还包括案外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类型。2022年,青岛两级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3215件,其中,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1422件,占执行异议案件总数的44.23%;2023年,受理执行异议案件3089件,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1409件,占45.61%;2024年,受理执行异议案件2922件,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1341件,占45.89%。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接近一半,是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类执行异议案件。白皮书对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审查经验,详细说明该类案件的审查原则、审查要件、实践中的问题、裁判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等,规范该类案件审查工作,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裁判标准,引导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八类案件,包括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出资到期后延长出资期限、违法减资、被执行人原股东转让瑕疵股权、法人未经依法清算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等,通过以案释法,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答疑解惑,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执行审查涉及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广东首张跨省司法碳票成功交易。2024年12月30日消息,广东省首张司法领域跨省林业碳票近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丹灶人民法庭现场交付成功。在南海法院和贵州黔东南雷山县人民法院的促成和见证下,佛山南海某科技公司与雷山法院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区域的剑河县林业部门签订协议,跨省认购剑河县林业碳汇10万元。此次认购碳汇的科技公司为当地“专精特新”企业,因扩大生产线前未按要求及时为新建厂房办理环评验收手续,当地执法机关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为推动行政非诉争议源头防治,南海法院依托“司法碳汇跨省协作机制”,与雷山法院经远程会商,认为可引导该公司跨省认购贵州省碳汇以履行生态替代性修复义务,从而形成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多赢局面。该方案获当地执法部门认可。此次认购正是两地法院推动落实《司法碳汇跨省协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实践。今年11月,南海法院与雷山法院签订跨省协作框架协议,通过借鉴交流两地“碳汇+生态修复”工作经验,深化碳汇司法跨省协作,推动办案成果和生态建设成果跨域共享,融合赋能乡村振兴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9、陕西高院与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座谈并签署会议纪要 依法规范和治理撤销公司登记和股东登记等行为。2024年12月31日消息,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就关于审查涉撤销公司登记、股东登记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座谈会商,并共同签署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从当事人申请撤销公司登记和股东登记的审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简易注销登记三个方面,建立起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问题共商等机制。纪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撤销公司登记和股东登记行为时,要向人民法院查询该市场主体是否涉诉、涉执行,解决申请人利用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之间信息不对称,滥用撤销公司登记和股东登记行为,规避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行为、逃避债务承担等问题;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否涉诉、涉执行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事项中,对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变更的,应加强审查,防止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的人员滥用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达到逃避公司债务履行、规避对法定代表人的限消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应要求公司全体股东诚信填报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涉执行案件,在实施强制注销登记时,必要时可听取法院意见。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涉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等实践中的疑难、热点问题,积极研讨、共同应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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