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被委托的执法主体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裁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等6类情形,将不予处罚。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不立案,但应当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有关证据和有关行政指导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未完成整改,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等8类情形,《规定》明确将依法从重处罚。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方面,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此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