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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最高法、中国侨联首次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2/28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有效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一体推进侨益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2025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首次联合印发侨益司法保护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介绍,自2018年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共有30个高级人民法院与当地侨联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发文,搭建起法侨合作的制度框架,积累了丰富的侨益司法保护实践经验。自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以来,累计成功调解涉侨案件27万余件,为广大侨胞、归侨侨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减轻诉累。此次出台《侨益司法保护意见》,正是在总结、吸收各地法侨合作实践经验及继续发挥“总对总”工作机制效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深做实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务实举措。《侨益司法保护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侨联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正高效审理涉侨案件,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坚持注重实效、运用法治、科技赋能,促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侨益司法保护的有效路径。《侨益司法保护意见》强调,上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及时化解涉侨纠纷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堵点,进一步统一涉侨案件裁判标准。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总结推广跨域诉讼服务、共享法庭、涉侨特色法庭等成熟经验,不断强化涉侨案件诉讼服务。各级侨联要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建设法律服务队伍,同时大力吸纳其他专业人士参与侨益司法保护工作,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侨益司法保护意见》还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与侨联要密切工作联系、强化协同对接、推进信息互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涉侨纠纷“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质效。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为指导各级法院妥当处理涉侨纠纷,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批侨益司法保护参考案例。以此次文件发布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其中5件案例,以专题案例形式对外发布。该专题参考案例涵括归侨养老服务、侨企权益维护、未成年人抚养、侨产确权、涉侨群体性纠纷化解等不同类型,展现了人民法院与侨联组织立足各自职能、通力合作,实质性化解涉侨纠纷的新成效。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将共同抓好《侨益司法保护意见》的落实,立足公正高效审理涉侨案件,促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通过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培训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新时代加强侨益司法保护的工作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1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有效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一体推进侨益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为侨服务意识,提升为侨服务水平。公正高效审理涉侨案件,促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侨益司法保护的有效路径。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坚持注重实效、运用法治、科技赋能,不断夯实侨益司法保护的人才、制度和机制基础,助力提升工作水平。
  二、优化涉侨审判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涉侨案件认定标准,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配套完善涉侨案件统计口径,做优做实涉侨案件审判态势分析和常见问题研判。上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及时化解审判难点堵点,统一涉侨案件裁判标准,总结提炼推动涉侨案件办理的经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推动解决涉海外侨胞案件送达难、参与诉讼不便等现实困难,不断增强海外侨胞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获得感。
  三、强化涉侨案件诉讼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相关信息化平台,为涉侨案件当事人提供在线立案、交费、调解、庭审、司法确认、身份认证、授权委托等服务,积极引导涉侨案件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防止因当事人不了解国内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参与诉讼不便等导致程序空转。结合数字法院建设,促进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出入境记录、不动产证明、婚姻证明、公证证明等高频需求在平台内“一键查询”,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总结推广跨域诉讼服务、共享法庭、涉侨特色法庭等成熟经验,根据涉侨案件特点和当事人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
  四、做深涉侨纠纷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侨案件数量、类型、分布和变化态势的研判分析,围绕导致涉侨纠纷多发、高发以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侨益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视情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涉侨纠纷调解室等聚合各方面资源力量,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及态势研判预警等功能,让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各级侨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侨界群众利益表达渠道,聚焦侨界急难愁盼,贯通法治宣传、信访、法律服务等工作手段,不断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效能优势。
  五、完善涉侨法律服务机制。各级侨联要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依法依规开展涉侨信访工作,对化解不成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事项,建议来访侨胞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解决;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涉侨法律咨询;及时跟进国内外形势和侨情发展变化,深入了解侨益保护需求;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建设法律服务队伍,发挥好法律顾问委员会、公职律师和法律志愿者作用,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涉侨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发挥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同时大力吸纳其他专业人士参与侨益司法保护工作,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海外侨胞和海外法律界人士在外国法查明、法治交流合作、国别解纷制度研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案件审判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加强和规范涉侨法律服务工作。
  六、推动形成涉侨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有机衔接,推动完善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做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涉侨纠纷“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增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质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动设立多元化专业涉侨调解组织,大力培育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同联动的涉侨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七、积极支持涉侨调解组织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对涉侨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邀请涉侨调解员旁听庭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开展法官、调解员、侨务干部联合培训,协助涉侨调解组织提升调解工作能力,大力培养复合型涉侨解纷人才。用好特邀调解名册制度,广泛吸收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侨领、侨胞代表等担任调解员,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侨调解组织、调解员加入名册,综合运用数据统计、绩效评估、司法确认反馈、违规行为处理等名册管理措施,引导涉侨调解组织、调解员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涉侨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涉侨案件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经依法设立的涉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八、加强经费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政策、立足实际,协调落实好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解组织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各级人民法院要会同侨联积极推动将境内调解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断增强涉侨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涉侨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鼓励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企业提供社会捐赠、公益资助,为侨益司法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九、加强沟通协作。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侨联要密切工作联系,强化协同对接、信息互通,针对涉侨矛盾纠纷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会商研究。支持涉侨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健全工作对接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稳步推进与域外多元解纷机构业务交流、人员培训等合作。
  十、加强侨益司法保护研究。支持中国侨益司法保护研究基地等研究平台发挥作用,围绕涉侨立法、侨益司法保护理论、侨益司法保护前沿问题、涉侨典型案例分析等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密切理论与实践联系,为加强侨益司法保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为深化侨益保护理论研究提供实践素材。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人民法院要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建设好、使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以案释法,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加强侨益司法保护,促进涉侨纠纷源头化解。各级人民法院和侨联要积极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及侨益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将华侨爱国爱乡爱家人的精神同中华传统解纷理念有机融合,引导广大海外侨胞、归侨侨眷依法维护权益、自主解决纠纷。要在总结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宣传表扬一批政治立场强、业务水平高、群众反响好的涉侨调解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对于在侨益司法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侨联要加强对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侨益司法保护工作新机制、新举措;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将重要进展、重大问题、重要建议、典型案例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附2
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

  目录
  案例1:陈某某诉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诉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3:余某仪诉谭某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4: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5: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
  案例1
  2024-18-6-137-001
  陈某某诉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托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妥处纠纷
  关键词 民事 服务合同 养老服务 涉侨纠纷化解 案外人参与调解 人民团体
  基本案情
  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老服务公司)系集医疗与护理为一体的养老机构,与某护理院联合办公,分别在同一栋楼的三、四层开展经营活动。泰国归侨许某甲因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难以居家照料,妻子陈某某将其送入某养老服务公司照料,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护理级别为特一级。许某甲在入住五天后,因反复发热伴咳嗽、咳痰三天入住某护理院治疗,之后许某甲一直居住在某护理院所在楼层,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和照顾。数月后,许某甲经某护理院抢救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陈某某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护理、治疗等义务,使得许某甲发生多处压疮感染,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并直接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遂将某养老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4573.22元。
  另查明,许某甲与陈某某育有一女许某乙,许某乙定居国外,其在一审中出具一份《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作为许某甲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湘030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结果
  二审期间,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许某甲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归侨的身份,启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市涉侨纠纷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市侨联特邀调解员多次与陈某某沟通,并联系陈某某在海外工作的女儿许某乙劝说陈某某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因本案许某甲死亡事故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与服务合同纠纷交叉问题,经合议庭多次沟通、释法,促成某护理院自愿参与本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某养老服务公司已购买养老事故类责任险的事实,依法释明某养老服务公司可依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促成保险公司与某养老服务公司达成初步理赔方案。通过多方发力,最终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共同赔偿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当场兑付,陈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2023年6月25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此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与湘潭市侨联共同签署了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该案审结后,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完善“法﹢侨”工作模式,进一步拓展了人民团体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调解指引
  为妥善化解涉侨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台,邀请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与当地侨联开展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依靠“法﹢侨”工作模式,丰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1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审: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 湘030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1日)
  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湘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6月25日)
  案例2
  2024-18-6-483-001
  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诉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精准识别、审调协同、回访督促化解涉侨企业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合同 涉侨纠纷 光伏发电 审调协同 回访督促
  基本案情
  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能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归国华侨李某创办。2014年,浙江某能源公司与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器材公司)订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浙江某能源公司利用某器材公司名下二号、三号厂房屋顶(共计约7000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某器材公司可以优惠电价使用该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力。该协议签订后,浙江某能源公司除按约定在二号、三号厂房屋顶建设电站外,在一号厂房屋顶亦建设电站。
  因双方对于一号厂房屋顶所建电站的租赁费用、购电优惠价格等事项无法协商一致,2023年8月,某器材公司诉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拆除浙江某能源公司在一号厂房屋顶铺设的光伏设备并以市场价支付占有使用费。
  调解结果
  本案纠纷处理期间,正值浙江某能源公司筹备上市的关键时期,处理结果对该公司的上市审核进程与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为有效化解纠纷,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托特设共享法庭,联合侨胞调解员、侨胞陪审员分头进行调解,逐步引导当事人调整心理预期。经过多轮调解,某器材公司认识到光伏发电项目所带来的可观经济收益前景,同意放弃拆除一号厂房屋顶设备的诉讼请求,而浙江某能源公司也认可未在合同中写明一号厂房屋顶安装设备的事实,同意在以电价优惠折抵后续租金的基础上支付前期租金,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2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浙0482诉前调书78号民事调解书。
  该案审结后,审理法院及时开展回访督促工作,确保调解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在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了高度的肯定和感谢,并表达了在本地继续营商的美好愿景。
  调解指引
  办理涉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采用“五步走”调解策略,形成涉侨纠纷调处闭环:第一步,精准识别涉侨纠纷,确保调解工作有的放矢;第二步,组建由资深法官、专职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构成的调解团队,确保调解过程专业公正;第三步,联合有关方面,通过信息共享、线索共参、问题共商形成工作合力,助力纠纷妥善解决;第四步,注重对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倾听、理解和关切,寻找调解突破口,达成调解共识;第五步,调解结案后,及时开展回访和督促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巩固调解成果,提升法治意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审: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3) 浙0482诉前调书78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2日)
  案例3
  2024-18-6-022-001
  余某仪诉谭某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调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变更抚养关系 调解方案 调解效果
  基本案情
  余某仪与侨眷谭某威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2日生育一子小辉(化名)。2009年11月,余某仪与谭某威离婚,小辉由母亲余某仪直接抚养。余某仪曾于2016年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谭某威支付小辉的抚养费,法院经调解确认谭某威每月支付小辉的抚养费人民币600元(币种下同)。
  余某仪于2022年9月2日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其需照顾患癌母亲而辞去工作,已无收入,生活拮据,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小辉,请求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谭某威辩称其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因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外出,无力抚养小辉,故不同意变更小辉由其直接抚养。小辉表示希望到父亲谭某威身边生活。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粤0783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宣判后,谭某威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结果
  二审过程中,承办团队经调查,了解到小辉系智力三级残疾,小辉外婆肢体残疾且身患癌症,小辉母亲余某仪及外公为照顾小辉外婆关闭了原来经营的摊位,全家仅靠外公每月一千多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经济十分困难,且已无力管教小辉,小辉母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小辉的终生监护问题。小辉父亲谭某威与小辉并未建立亲密的父子关系,且因工作原因需常年外出,难以亲自照顾小辉,变更由小辉父亲直接抚养不利于小辉健康成长。
  经法院联合市侨联、残联等多部门开展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辉母亲余某仪继续直接抚养小辉,小辉父亲谭某威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谭某威年满60岁止。2023年5月29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粤07民终1062号民事调解书,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审结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侨联、残联等部门,多方协调,为小辉提供“康园中心”托管、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咨询等服务,帮助余某仪一家解决长期抚养困难。
  调解指引
  调解涉及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妥善制定调解方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当事人系侨眷、残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残联、侨联等部门联动,合力化解调解纠纷,协调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一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22) 粤0783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1日)
  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粤07民终1062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5月29日)
  案例4
  2024-18-6-037-001
  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涉侨族产纠纷的联动调解与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 民事 物权确认纠纷 成立新社团组织 联动调解 侨益保护
  基本案情
  福建省永春县某家族族人遍布国内外。在国外,该家族定居马来西亚的族人众多,成立了“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在国内,该家族先贤重教兴学,在解放前建置产业,成立“永春县某校董会”,既负责办学,又管理族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宗祠、校舍族产几经变迁,最后转化成诉争安置房产甲幢(共计6套房产)、乙幢。永春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将甲幢6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永春县某校董会。永春县某校董会先后将甲幢6套房产出售给他人。
  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因上述族产权属问题与永春县某校董会生隙,于2010年分别提起6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甲幢6套房产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作出6份行政裁定,驳回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起诉。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民事争议是处理诉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安置补偿甲幢、乙幢房产前被拆迁的原房产归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确认乙幢房产所有权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判令永春县某校董会赔偿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损失人民币3033796元(即出售甲幢6套房产所获房款)及其他损失。永春县某校董会认为诉争族产不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联合永春县侨联等部门,共同邀请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会长、永春某校董会代表进行多次沟通,并了解到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希望族产用于家乡公益事业而非为了财产分割。在双方均认可争议财产为全体宗亲成员共同共有的基础上,永春县人民法院创新性提出“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构,由双方各自选出代表参与管理族产”的调解方案,由双方选出人员组成新社团,并追加该社团为第三人。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争议族产为永春某家族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新成立的社团负责管理。2023年12月20日,永春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闽0525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案件审结后,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永春县民政局开展会商,帮助双方当事人顺利完成新社团组织成立、诉争族产权属登记等事项,指导双方当事人完善细化财务、审计、重大事项表决等制度。2024年5月,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侨联共同受邀见证新成立社团与永春县某校董会进行财产移交,历时13年的涉侨族产系列纠纷全部化解,双方冰释前嫌。
  调解指引
  涉侨族产不仅是海外华侨华人连接祖国、家乡的精神纽带与心灵寄托,也是侨乡历史文化和华侨精神的重要载体。调解涉侨族产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协调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家族会长等各方力量,加强沟通,在确定原告真实诉求基础上,创新性提出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全体族人合法权益。调解成功后,可以指导双方通过制度方式规范管理,巩固扩大调解成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审: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3) 闽0525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12月20日)
  案例5
  2024-18-2-483-001
  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调判结合实质化解涉侨群体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合同纠纷 股份经济合作社 群体纠纷 侨益保护
  基本案情
  浙江省文成县系著名侨乡。2003年2月16日,文成县玉壶镇朱甲村村委会因水渠年久失修、村民用水不便,发布协议书召集村民自愿投资修建水渠。该协议书主要载明,投资方式为资金和出工,投资后收益由村委会取得百分之十、投资者取得百分之九十,水渠修建好后的水和水渠全权由投资者处理。同日,包含29名侨胞、归侨侨眷在内的41名投资者与朱甲村村委会签订合同,明确修建水渠范围,对投资收益方式作出与前述协议书相同的约定,并确定投资金额。2004年,朱甲村与竹某村合并为朱乙村,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为朱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09年2月5日,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因开发需要,与朱乙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对投资修建的部分水渠予以拆除,并由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会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5.4万元(币种下同)。2019年,朱乙村与八某村合并为金某村,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为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会支付的补偿款中的7万元被用于修建水渠,其余28.4万元存放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因村民对补偿款的使用、分配事项发生争议,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部分款项一直未予处理。
  2022年4月,参与投资修水渠的胡某英等38名村民(其余3名参与投资村民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补偿款进行分配。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邀请涉侨联络站的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共同参与调解,经过数次交谈和10余次调解,虽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但为妥善处理案件奠定了基础。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浙032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被告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原告胡某英等38人返还投资款、支付补偿款合计210141.87元。宣判后,被告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浙03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进一步实质化解纠纷,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主动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侨胞代表、村干部视频连线,共同为乡村未来发展出谋划策。
  裁判理由
  案涉协议书、合同所涉水渠修建投资款实际为村集体所用,款项用途明确,村集体因此实际受益。该两份协议均由朱甲村村委会加盖公章,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协议有效。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先后由朱甲村、竹某村、八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优化调整合并而成,原各村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双方均认可在2003年前水渠的现状由朱甲村全体村民投入劳力和财力修建,之后由村民自愿投资修建,故村集体、投资修建水渠的村民对该笔补偿款均应享有相应权益。基于此,可参照协议约定对投资者投入资金先予归还,对于其余补偿款结合实际投入情况、协议约定及有益于村集体发展及村民利益考量确定分配比例。
  裁判要旨
  审理涉侨群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具体而言,可以组织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等海内外各方力量参与调解,释法明理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尽力化解纠纷;但是,在不能及时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作出判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176条(本案适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
  一审: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22) 浙032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14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浙03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2023年9月8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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