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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规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强调要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职,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破解公司治理僵局。《实施办法》规定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法人、董监高、股东等人员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实施办法》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规定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无法按公司法规定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纳入另册管理。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登记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登记在册状态。公司登记机关对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公司名称,隐去其他信息,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管理。同时,《实施办法》还专门强调,公司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长期保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细化注册资本要求。《实施办法》就进一步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有关要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同时,《实施办法》还强化公司备案义务,规定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注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公司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确保有效沟通,真正起到联络作用;公司董监高存在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职务并办理备案。此外,《实施办法》将矛头对准了“登记中介乱象多”的行业痼疾。实践中,“商务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登记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回应和满足正常市场需求的同时,中介机构以欺诈手段进行虚假设立登记,利用代理登记开展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为此,《实施办法》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标明代理身份,并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中介机构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中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