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定》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是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费。三是明确监管措施。规定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从事相关业务等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1月2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条例》共3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分级分类认定公布。科学界定和划分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明确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公布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三是加强日常养护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是严格限制采伐和移植。规定除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应当及时报告。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等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五是强化保障监督。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规定了约谈制度。六是传承古树名木文化。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同时,《条例》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发布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解释(二)》。《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陈宜芳介绍,《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二是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如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陈宜芳表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有怎样的回应?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陈宜芳介绍,《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同时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在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人民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两个案例既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又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案例三是人民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抢夺一方第一时间将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抢夺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案例四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和万事兴。陈宜芳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做实定分止争,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 进一步明确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2025年1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近日公布,进一步明确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解释》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是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解释》第三条明确,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二是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三是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四是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解释》还对“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等情形进行了明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5、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设立国家公园、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3日发布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是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发生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森林和矿产资源,企业依法退出补偿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最严法治。近年来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逐步下降,但一些重点领域的犯罪依然多发高发。案例一即韩某公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的打击、震慑、预防、教育功能,依法惩治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实施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体现了以最严法治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案例六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万某勇、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在生态破坏行为人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依法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追究破坏生态法律责任。二是统筹绿色发展和民生保障。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案例二即荥经县某水电站诉四川省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因划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需要退出经营的水电站补偿案件,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依法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公园区域内相关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妥善平衡绿色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关系。三是服务“双碳”目标。国家公园建设是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气候变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案例三即福州某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诉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案中,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职,确认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而订立的行政协议效力,平等保护各方利益,及时破解合同僵局,促进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协同推动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案例四即谢某军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坚持生态修复优先,通过综合考量行为人积极按照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补植修复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并判令行为人承担异地植被恢复责任,及时恢复森林固碳增汇生态功能,对于司法服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四是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刚性约束制度。人民法院协同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贯彻落实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工作要求,不断加大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案例五即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针对被告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林地、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行为,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林木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力维护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廊道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2日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五个案例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多个类型,涵盖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常见纠纷,法律争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很强的代表性,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外商投资秩序,贯彻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信心的重要作用。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定不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国内法律以及有关域外法律,公正高效解决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营造有利于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助力稳定外商投资市场预期,为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案例一即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认定高管的行为构成其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高管将违规交易所得归企业所有的诉讼请求,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高管行为,依法为遭受损害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救济,有力保障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有序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除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关系、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关系、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外,往往还涉及外方股东与其任命董事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针对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依照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对于需要适用域外法律的,应通过适当途径准确查明并正确适用该域外法律。在案例二即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分别适用韩国法律和中国法律,保护了外国投资者对企业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今后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案例四即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与松某申请行为保全案中,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避免了外商投资企业遭受进一步损害,有效保障了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增进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人民法院在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时,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实际情况,适时行使释明权,促推当事人作出更有利于问题妥善解决的决定。在案例三即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破解公司僵局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新的合作形式,为推动中外投资者合作提供更多可能。在案例五即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经法院调解,中外当事人握手言和、继续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得以正常经营。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商事纠纷预防化解工作。2025年1月5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商事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强化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意识,依法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建立健全商事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要积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总对总”机制在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的独特优势作用,促推更多商事纠纷源头预防化解。《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依托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线调解平台,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委托调解、视频调解、调解协议制作、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出具调解书等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通知》规定了商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调解队伍建设等,并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全过程,推动形成党领导下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多元解纷工作格局。加强沟通会商,推动各地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队伍绩效评估激励体系,加强多元解纷案例库建设,充分发挥商事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为商事调解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诚信是一个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严重失信行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月20日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以确保对“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准确理解适用。此次发布的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几种常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形,也包括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两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希望通过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效果,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人社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 惩治恶意欠薪 守护民生底线。春节临近,为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指导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做深做实治理欠薪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5年1月22日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完善执法司法政策措施,持续加大治理力度,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0年至2024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2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6200余人。建筑行业恶意欠薪案件多发,且往往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一直是治理欠薪的重点领域。办理此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需要切实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合力。案例一“任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较为多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立案调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司法认定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人民法院切实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当地社会稳定的“共赢”。为促使欠薪者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减轻、免除处罚条件作了规定。“依法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从宽处罚条件,是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良好办案效果的基本前提。”最高法表示。案例二“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一审宣判前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告单位,对被告单位负责人判处实刑,彰显宽严相济“严”的一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惩治、震慑恶意欠薪者。案例四“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对欠薪数额、人数相对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公诉前付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宽”的一面,引导行为人尽早履行支付义务、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就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执行领域恶意欠薪行为,做实追赃挽损工作,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案例五“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对被告单位负责人适用缓刑,促进企业恢复经营、健康发展。最高法和人社部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强化欠薪治理合力,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切实服务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2025年1月22日,历经8个多月建设和试运行的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社会公众可以登录网址http://dyjfalk.court.gov.cn访问多元解纷案例库,已经注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用户还可以通过调解平台一键登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牵头启动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16家“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共建单位以及其他中央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主要收录各单位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对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解纷需求,进一步凝聚纠纷解决合力,促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多元解纷案例库试运行以来,经中央宣传部、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侨联、中国残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20家单位推荐以及地方法院选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典型案例246件,覆盖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房屋买卖、土地经营、金融消费、知识产权、价格争议等常见易发纠纷类型,反映了各领域、各行业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创新机制、方式方法,充分展现了多元主体开展纠纷化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做实定分止争的生动实践。多元解纷案例库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实现数据共享、检索同步。登录后,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求通过检索案由、关键词等多种方式高效准确查询所需调解案例等,人民法院案例库关联裁判案例也同步展示在检索结果页面中,更好地为社会公众寻求多元的解纷方式提供指引,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此外,多元解纷案例库还面向特邀调解组织提供典型案例推荐入口,调解组织可以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案例推荐工作。“多元解纷案例库设有意见反馈入口,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使用并提出宝贵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持续做好多元解纷案例库建设工作,不断丰富多元解纷案例资源,优化服务功能,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赌博有百害而无一利,个别人因此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滋生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21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赌博问题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点、移风易俗的难点、乡村振兴的堵点。在王某英、刘某有赌博案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村民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涉案赌资达数百万元,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刑罚。在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利用“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中奖依据,开设网络赌场,共接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1.9亿余元。“地下六合彩”利用“六合彩”开奖号码作为中奖依据,其“高赔率”让参赌人员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同时,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资金流转迅速,赌资数额巨大,社会危害突出。主犯郑某以开设赌场罪获刑五年十个月,从犯龚某获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近年来,境外赌场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催生相关专业化犯罪团伙,以旅游等名义组织赌客出境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全包式”服务,逐渐形成赌博活动跨境化、行为类型多样化、赌资外流隐蔽化等特点。在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中,被告人长期组织内地赌客赴澳门赌博,非法获利巨大,并造成大量资金外流。截至案发,该团伙控制的账户流入赌资共计3亿余元。被告人吴某斌作为主犯,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获刑六年。近期,电信网络诈骗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十赌十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经常以赌博的幌子实施诈骗。此次发布的王某华诈骗等案,就是以网络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典型案例,诈骗数额达1.2亿余元,此外,王某华的行为还构成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民法院对主犯王某华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赌博是一条不归路,极易衍生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绑架等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因沉迷赌博、债台高筑而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唐某因赌博欠债而持枪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判处死刑。赌博是贪利型犯罪,必须强化“打财断血”,坚决斩断赌博“资金链”,摧毁赌博犯罪的经济基础。在王志某开设赌场案中,该网络赌博平台涉案赌客多达300余万人,赌资流转涉及900余个银行卡账户及虚拟货币账户。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相关查封、冻结措施,对查明的涉案赌博资金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对赌博犯罪坚持总体从严惩处方针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兑现政策,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此次发布的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龚某是从犯,罪责明显小于被告人郑某,且坦白、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人民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打击治理赌博工作,依法严惩赌博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严惩跨境赌博等犯罪、依法严惩因赌博而衍生的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有力有效遏制了赌博犯罪蔓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中国侨联首次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有效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一体推进侨益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2025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首次联合印发侨益司法保护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介绍,自2018年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共有30个高级人民法院与当地侨联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发文,搭建起法侨合作的制度框架,积累了丰富的侨益司法保护实践经验。自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以来,累计成功调解涉侨案件27万余件,为广大侨胞、归侨侨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减轻诉累。此次出台《侨益司法保护意见》,正是在总结、吸收各地法侨合作实践经验及继续发挥“总对总”工作机制效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深做实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务实举措。《侨益司法保护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侨联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正高效审理涉侨案件,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坚持注重实效、运用法治、科技赋能,促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侨益司法保护的有效路径。《侨益司法保护意见》强调,上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及时化解涉侨纠纷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堵点,进一步统一涉侨案件裁判标准。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总结推广跨域诉讼服务、共享法庭、涉侨特色法庭等成熟经验,不断强化涉侨案件诉讼服务。各级侨联要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建设法律服务队伍,同时大力吸纳其他专业人士参与侨益司法保护工作,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侨益司法保护意见》还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与侨联要密切工作联系、强化协同对接、推进信息互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涉侨纠纷“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质效。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为指导各级法院妥当处理涉侨纠纷,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批侨益司法保护参考案例。以此次文件发布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其中5件案例,以专题案例形式对外发布。该专题参考案例涵括归侨养老服务、侨企权益维护、未成年人抚养、侨产确权、涉侨群体性纠纷化解等不同类型,展现了人民法院与侨联组织立足各自职能、通力合作,实质性化解涉侨纠纷的新成效。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将共同抓好《侨益司法保护意见》的落实,立足公正高效审理涉侨案件,促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通过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培训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新时代加强侨益司法保护的工作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一系列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记者了解到,《意见》聚焦涉科技创新审判中的突出问题,从总体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创新主体保护、创新行为保护、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和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共计98项切实可行的政策举措,全面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从司法政策、裁判规则、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多个维度提出明确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核心引擎,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是审判工作的重大职责使命。《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以高质量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陶凯元指出,《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审判推进高水平科技进步,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坚持统筹协调平衡。要求通过完善科技创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使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人民法院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实现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这一总体目标。《意见》要求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记者注意到,《意见》第二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要求,共涉及6条28项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两项制度方面的举措,即实施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协调的司法政策,完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标准。同时,还从工业设计、数字经济、商业秘密、重点领域四个方面提出了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规则。《意见》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记者了解到,《意见》第三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求,共涉及5条19项具体举措。主要从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保护科技人员正常合理流动和履职五个方面对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明确裁判规则。《意见》还要求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意见》第四部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要求,共涉及3条17项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充分发挥保全措施、先行判决等制度效能,确保创新获得充分及时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从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打击科研造假等方面依法打击遏制阻碍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此外,《意见》还就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要求,给出了具体举措。为配合《意见》的贯彻实施,发布会选取了8件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一并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从依法确定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明确侵害科技成果权益的赔偿标准,严厉打击离职泄密行为,探索判令停止侵权的新方式等不同角度,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公正保护科技创新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打击阻碍科技创新行为的鲜明态度。陶凯元指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各项要求和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以公正高效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农村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9日发布5件依法惩治农村黑恶犯罪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基层群众,逐渐发展演变为农村黑恶势力,严重危害农村地区政治生态、法治生态、社会生态,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成为影响农村发展的毒瘤。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严打高压态势,持续整治“村霸”,依法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将案件审理与加强基层治理、普法宣传相结合,持续推动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严惩。5个案例均对“村霸”和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予以严厉打击,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彰显重拳出击、从严惩治的立场。二是聚焦农村地区重点行业领域。案例一中,以被告人欧阳某臣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并非法控制地下赌场;案例二中,以被告人刘某良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农村土方工程;案例三中,以被告人卜某勃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控制当地煤炭运输行业;案例四和案例五中,恶势力犯罪集团均通过侵占农村集体土地牟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加大“黑财”清缴力度,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三是强化标本兼治。预防和治理黑恶犯罪是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在案例五中,还将庭审现场打造成法治课堂,分批次邀请258个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零距离”旁听庭审,开展“沉浸式”警示教育。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确保农村安宁稳定,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指明依法维权路径,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11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彰显依法严厉惩处的态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和负面信息非法敛财,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造谣、恶意索赔、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借“裸聊”实施威胁等多种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虽然手段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对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的举措。近年来,跨境“裸聊”等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促使此类犯罪滋生蔓延,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重点惩处团伙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重判。另一方面,对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三是倡导被害人积极寻求法律保护。审判过程中发现,有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因为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有的被害单位因自身存在问题怕被追责或影响生产经营不愿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通过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告诫不法分子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办理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网络氛围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呼吁社会各界自觉遵守互联网秩序,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有序参与,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批复的主要内容为“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计算利息损失时如何确定相关利率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外币逾期付款情形下,当事人就逾期付款主张利息损失时,对利率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处理。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时,依据下列方式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一)对于美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定期公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3个月以内、3(含)至6个月、6(含)至12个月、1年、1年以上美元贷款平均利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二)对于欧元、英镑、日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分别参考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英镑隔夜平均利率(SONIA)、东京隔夜平均利率(TONA)、澳大利亚元银行票据利率(BBSW)、瑞士法郎担保隔夜利率(SARON)、加拿大元担保隔夜利率(CORRA)、新西兰元银行票据利率(BKBM)、新加坡元无担保隔夜利率(SORA)确定。(三)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确定。三、对于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参照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17、最高法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依法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保障企业经营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重要基础。加强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坚决否定和及时制止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案例1中,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发布“黑稿”,诋毁该公司名誉。人民法院判令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侵害企业名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关注企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的高度关联,结合案涉言论发布的具体情境等因素依法认定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充分保护。案例6中,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的行为具有高度的侵权可能性且已引发较大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受损企业权利救济的紧迫性,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有损企业名誉的行为,防止了损害扩大。实践中,很多侵害名誉权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实施,这种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本次发布的案例基本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治。同时,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带来司法认定的复杂性,对人民法院恰当确定行为边界、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大考验和更高要求。案例3中,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地将他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经营者信息中,给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判令企业征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督促企业征信机构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强化对其他企业名誉权保护的意识,促进信用评价新业态与行业企业的和谐互动与良性发展。案例5中,测评人未经实际测评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给企业名誉造成损害,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有助于明确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避免不当言论损害企业名誉,同时规范引导测评业向善发展。网络媒体迅速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信息传播、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媒体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客观上造成“抹黑”企业名誉的后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对此予以鲜明否定和严厉制裁。案例2中,某传媒公司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关于某饮品公司经营状况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对某饮品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判令某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既保护了受损企业权益,又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发布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强化涉军维权 助力强军兴军。军事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履行使命的依托,是国家战略能力和军事行动的重要支撑。2025年2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35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法治意识。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发挥民事、行政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案件立审执环节协同,有效保障部队军事设施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案例1中,某军分区训练场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仅属于部队资产,更是军事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人民法院贯通案件审判和执行,及时裁判并兑现生效判决确定的权益,依法制止对训练场地的侵权行为。案例3中,新建的军事哨所需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因缺少部分原始档案及建设资料,登记办证环节受阻。人民法院立足于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实地走访查清事实,协调相关单位共同沟通并进行法理研判,妥当高效促成哨所权属登记问题解决。军事设施安全关乎国家军事能力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损毁军用光缆等军事设施的犯罪时有发生,危及军事安全,影响部队执行军事任务,应依法予以惩处。案例4中,徐某某作为专业巡线员,知晓光缆安全的重要性。其在明知是军用光缆的情况下,贪图私利剪断军用光缆,造成部队通信中断,不仅造成部队资产损失,更对国防安全造成威胁。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予以惩处,以儆效尤,有效维护国防安全。在军事设施司法保护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为更充分、彻底地解决问题,积极发挥军地会商机制等作用,对症下药、因案施策,提升军事设施保护力度。案例2中,人民法院坚持纠纷源头化解,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军地部门协商,促成整改方案落地落实,影响军用机场安全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协同当地政府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文件,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综合效应。案例5中,针对部队紧急驻训需求,人民法院依法为部队驻训提供便利,统筹支持部队军事行动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解决部队驻训难题,确保部队入驻被查封厂区正常驻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涉军维权,切实加强对下指导,不断完善军地司法协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助力强军兴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手机移动端、小程序正式上线。2025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检索使用,上线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手机移动端、微信小程序,让社会公众轻触手机即可享用案例库这一“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公众可在微信搜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或者扫描小程序码即可使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小程序;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首页右下角扫描二维码安装安卓版人民法院案例库App。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说,最高法于2023年7月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截至目前,入库案例数量达4789件,实现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影响日益显著,浏览量突破2200万,访问用户国家超过120个,已成为面向社会以案释法、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最高法要求法官审理执行案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办案,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随着案例库建设使用工作持续推进,全国法官的案例意识不断提升,入库案例的参考示范效能逐步显现。2024年,全国法院共有超过18万件案件在裁判过程中参考了入库案例,运用入库案例释法说理、定分止争,有效助推公正高效审判、实质化解矛盾。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亦成为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的权威、便捷“好帮手”。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更好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有了纠纷,也可借助相关案例预期争讼结果,减少不必要的起诉、上诉、申诉,避免徒增讼累。“小案例”讲述“大道理”,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厚植法治根基,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该负责人说,《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对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作出具体安排,提出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优化案例培育、编选、评估、发布、退出机制。下一步,最高法将推动不断建好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持续做优做强这一新时代公正司法新产品,助推审判执行提质增效,更好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晓。202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晓活动,公布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劳某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案,外国当事人双方选择中国法律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案,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本届活动于2024年12月31日启动,通过对全国法院2023年底至2024年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共选出49件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案件在网上接受社会公众投票。在为期7天的投票里,共收到网民投票1845万张。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2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和十大提名案件。截至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宣传活动已成功举办八届,对弘扬法治精神、促推社会治理,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入选的案件,生动反映出2024年各级法院扎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成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解决新型法律争议、保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深度探索与创新实践,为社会主体提供了重要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引领。活动还揭晓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分别为: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被告人马某龙正当防卫案,农村百万彩礼返还离婚纠纷案,电影《失孤》原型之子被拐案,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拒执罪案,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虚假广告案,企业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益保护案,海关与司法机关衔接查处侵害知名商标案,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标识商标纠纷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法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释放从重惩治强烈信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呈现跨境化、链条化、暴力化新特点,衍生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24日公布7件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决心和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据介绍,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严惩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严惩再犯、惯犯,明确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此次发布的被告人黄某等3人诈骗案和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4名被告人出境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均系首要分子,余某还组织众多人员出境实施犯罪,均被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发布的杨某等3人诈骗案,被告人杨某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判刑后又重操旧业,被依法严惩。近年来,有的诈骗组织采用多种手段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人”,或者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诈骗,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依法严惩。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被告人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对相关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举,促使申某涛积极退赃退赔,连同查扣在案的赃款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挽回了已查实的被骗群众全部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力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维护诉讼秩序。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碍社会诚信建设。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惩治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遴选发布4个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制定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等方式,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民刑程序衔接问题,推动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虚假诉讼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强,如何有效甄别和及时发现是重点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列举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或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等多个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案例1“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属于典型的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案例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2“何某虚假诉讼案”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亦属于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系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属于近年来出现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新类型。最高法表示,对于上述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要加强甄别审查工作力度。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程序中发现有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1“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案例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均系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遂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保证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及时受到刑事追究。最高法表示,为有效落实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之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对虚假诉讼犯罪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案例1“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在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前,对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刘某秀、李某分别予以了司法拘留。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最高法表示,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虚假诉讼罪,既不能不当限缩刑法的调整范围,导致有罪的人逃脱刑事处罚,也不能不当扩大虚假诉讼罪的适用对象,给极少数人意图通过刑事手段不当干扰民事诉讼正常进程提供可乘之机。案例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中,职工与他人串通,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该行为虽未直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妨害了司法秩序,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客体要件。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客体为“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但是,上述两个客体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所起作用并不相同。“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必然妨害司法秩序,而双方恶意串通意图规避法律政策限制性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法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秩序”是必要客体,而“他人合法权益”属于选择性客体。“对于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同时侵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两个客体的行为人,要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属于行为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规避法律和政策,未直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总体情况,合理确定刑罚,将惩治重点集中于主动招揽他人、专门从事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规避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为的“黑中介”等人员。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型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甄别查处和依法惩治工作力度,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需求,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介绍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及第二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副局长李明韵,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侍东波,人民陪审员宋巧丽和朱永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李成林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近七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同向发力、多措并举,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影响力日益提升,在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李成林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李成林介绍,近年来,各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细化选任程序,放宽选任入口,推动实现“选用分离”,注重以随机抽选为主体、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为有益补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理念由过去的“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选任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前,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总共不到9万人,截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已有人民陪审员34.1万余人。人民陪审员队伍职业分布更加广泛,性别比例更加均衡,年龄结构更加合理,体现出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在持续扩大。李成林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坚持在审判活动中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近年来,各地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实行了三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模式,注重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纳入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结一审案件1406万余件,其中刑事案件304万余件、民事案件983万余件、行政案件117万余件,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社会影响重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达到3.5万余件。李成林指出,各地法院在推动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均衡化上持续用力,着力解决部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注重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实现由关注陪审案件“数量”向更加注重陪审案件“质量”转变;探索在七人合议庭中适用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助力人民陪审员更好发挥参审作用;严格落实个案随机抽取要求,推动实现广泛均衡参审,确保每一名人民陪审员都有平等参审的机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引入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李成林介绍,各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着力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为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安心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浙江法院深化数字赋能,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一网通办”;四川法院创建人民陪审员“线上﹢线下”社区,提升人民陪审员归属感;江苏法院开展“年度优秀人民陪审员”评选活动,激发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此外,各地法院全方位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摄制六集专题纪录片,上海法院精心打造《人民陪审员成长记》等微剧短片,有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发布的七个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在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庆姐弟坠亡案、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案中,人民法院引入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法官一起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刑罚适用进行分析研判。人民陪审员用公众朴素认知作为法官专业判断的有益补充,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严厉惩处了突破人伦底线的犯罪行为,有效提升了裁判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在某实验动物养殖机构工作人员感染猴疱疹病毒工伤认定案中,人民陪审员围绕因工患传染病的工伤认定,从专业知识出发积极发表意见,在司法裁判中既融入社情民意,又充分发挥了专业特长,有力保证了案件审理效果。在九门口长城文物保护案中,具有专业文物修缮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客观分析侵权行为对长城历史、文化价值的破坏以及文物修复的专业性必要性,增进了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李成林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打击婚骗行为、规制闪婚服务。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进一步促推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各地遇到的具体情况,结合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统一裁判标准、矛盾多元调处、法治理念宣传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提出的工作要求,着力促推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生动解答了人民群众争议较多的“闪离”情况下要不要还彩礼、父母是否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等问题,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的新风尚。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就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比例的认定原则等作出规定,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还充分发挥全国一万多个人民法庭的矛盾纠纷化解功能,以巡回审判、以案说法、进村镇(社区)宣讲、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村规民约建设等多重形式,引导规范彩礼习俗。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增幅明显回落,为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大力度打击婚骗行为,坚决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仍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在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判断一方是否是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需要考量双方的共同生活等情况。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状态具有私密性,当事人产生矛盾后往往各执一词,这对当事人的举证标准和人民法院的认证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案例一中,赵某(男)与孙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给付彩礼8.6万元,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该案中,赵某与孙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尽管双方从办理结婚登记到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无法仅依据该事实认定孙某存在不法目的。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赵某向法庭提出孙某在近四年中还身涉两起其他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发现,孙某不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结合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相应努力,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另一方面,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亦是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应当结合双方具体行为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恋爱期间双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仅以未实现缔结婚姻目的为由主张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二中,王某(男)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异地生活,平时主要靠微信联系。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时几乎均以索要彩礼及其他钱财为目的,其余时间拒接、忽略王某电话,对王某的领证提议明确表示要先“给钱”,且李某从未回赠过王某。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各项因素,认定李某对感情是漠视态度,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其返还从王某处取得的全部财物。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都需要双方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共同付出方可维系。如果一方仅是将“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钱买单,这就是一种“婚骗行为”,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严格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规制婚介机构借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用。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发现,部分婚介机构利用适婚男女迫切寻求佳偶的心理,打着提供“闪婚”服务等名号,借机向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收取高昂的手续费。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闪婚”的男女双方由于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往往因各种矛盾而“闪离”,由此又引发离婚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讼,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案例三中,某婚介机构基于林某(男)希望尽快找到伴侣结婚的心理,以向其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服务费17万元。后因“闪离”,林某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林某自身过错等因素,判令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婚姻不是开盲盒,幸福不能作赌注。对人对己负责,方可期待收获良缘。”立足复杂多样的婚姻家庭生活实际,准确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在认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人民法院要考虑彩礼的习俗性特征,并根据不同家庭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有无过错等各项因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既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在案例四中,吴某(男)因未能与刘某缔结婚姻,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双方未缔结婚姻且未实际共同生活,刘某本应返还全部彩礼,但考虑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因吴某故意隐瞒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导致,吴某存在过错,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判决刘某全部返还,而是从彩礼的传统处理方式、吴某隐瞒行为对刘某情感上造成的伤害等方面进行调解,使吴某、刘某解开心结,就酌减刘某返还彩礼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主动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事人也需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以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最高检发布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加大惩治力度助推行业治理。2025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诉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以来,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1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依法从严追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责任人员。此次发布的3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谨守“不做假账”的底线。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加大惩治力度,明确司法标准,助推行业治理等,促推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检察职责,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6、最高检发布6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依法履职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25年1月22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均涉及惩治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履职,在办案中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配合,以高质效办案协同推动欠薪治理。案例一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二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造成恶劣影响的欠薪者,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案例三M农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属于单位犯罪的,依法追诉犯罪单位;案例四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案例五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案例六A建设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监督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注重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最高检已连续6年发布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来看,建设工程领域欠薪行为高发多发,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此外,欠薪讨薪的行业不仅存在于传统工程建设领域,电商平台、物流等行业中,案例也屡有出现。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恶意欠薪犯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批准逮捕612件617人,同比上升17.2%、16.9%;依法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892件3473人,同比上升4.3%、5.4%;依法提起公诉1495件1866人,同比上升4.4%、7.3%。同时,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真诚认罪悔罪、足额支付欠薪获得谅解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准确认定欠薪主体及事实,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注重协同履职,围绕欠薪犯罪线索摸排、建议移送、立案侦查等,主动加强与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助力长效治理欠薪,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7、最高检与国铁集团联合召开工作交流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 保障铁路安全运行。2025年春运于1月14日正式启动。1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联合召开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检企联动工作交流会,并发布一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督促整治京沪沿线高大林木影响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涵盖公跨铁危桥、燃气管道违法下穿铁路线路高危安全隐患;铁路沿线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类隐患;漂浮物、危树异物侵限、违法侵占类安全隐患等类型,涉及京广铁路、京沪铁路、沪昆铁路等多条国家交通“大动脉”以及贵广高铁、阜淮铁路、胶济客专沿线、林密线铁路等铁路干线。本批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预防性公益诉讼。从“治已病”向“治未病”拓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协同铁路运输企业及时有效发现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强化监督效果,用更小的治理成本实现更精准的风险防控。铁路安全隐患大多成因复杂,持续时间长、整改难度大、资金投入大,涉及责任主体跨领域、跨区划、跨层级,监管错综复杂、需要各方合力攻坚。检察机关与铁路运输企业协作联动,通过建立健全线索移送、联合整治、信息共享、专业支持等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独特价值。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104件、制发检察建议608份,督促消除安全隐患4387处。“在一年一度紧张繁忙的春运大考拉开帷幕的关键时刻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对于全面总结检企共商共建共治实践经验、推广运用典型案例做法、持续深化铁路安全依法治理、确保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底线思维,有效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手段,切实保障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国铁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深化检企合作,推动各地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铁路安全环境隐患预防管控和排查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深化检企、路地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技术协作等合作,精准、规范办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8、最高检成立涉外经济犯罪研究团队 聚力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能力水平。2025年2月12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指示,近日,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成立“涉外经济犯罪研究团队”。该研究团队由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和地方经济犯罪检察条线具有涉外检察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共同组成,旨在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特点,重点从管辖制度、国际追逃追赃、涉外证据规则等方面开展研究,积极参与涉外经济犯罪检察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该研究团队将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从办理的涉外经济犯罪案件中总结办案经验,发现重点难点问题,完善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办案规则,加强针对性研究和对下指导。加强与外事部门沟通协作,增强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合力。加强涉外检察理论研究,更好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引领作用。同时,加强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经济犯罪检察条线涉外检察人才库,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检察人才。截至目前,研究团队已吸收地方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条线44名相关人员加入并开展研究工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9、最高检聘任首批60名技术调查官。2025年2月14日消息,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今年1月发布了《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选任领域、选聘办法、任职条件、职责和参与办案要求等。随后,通过严格筛选,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会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正式聘任了首批60名技术调查官。根据管理办法,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专门性技术问题履行的职责有8项,包括明确技术事实争议焦点,对技术事实的查明提出建议;在检察官主持下参与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参与案件讯问、询问、听证、论证等活动;必要时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会议,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经法庭许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席法庭,就技术事实进行说明等。(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0、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家族宗族势力和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2025年2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该批案例突出依法严惩家族宗族黑恶犯罪和“黄赌毒”等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通过案例解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认定、涉黑财产处置等方面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办案指引。这批案例中,黄某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涉及宗族恶势力犯罪,对于依法认定宗族恶势力,甄别“恶恶合作”组织形式具有指导意义。罗某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及王某桓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生在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市场流通等黑恶犯罪常见高发领域,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加强线索发现核查以及风险排查,推动案件及时查处、准确定性,确保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打准打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具有来源多元化、资产形态多样化、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征。对于涉黑财产处置,2021年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涉黑财产属性认定的高度可能证明标准,即“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如何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型疑难问题之一。此次发布的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检察机关准确甄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范围,依法提出追缴涉黑财产等处置建议。“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均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作出部署。最高检党组要求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最高检扫黑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依法从严惩治涉黑恶犯罪,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案件办理,坚决防范农村地区、“黄赌毒”等领域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强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着力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严格落实省级院统一把关机制,真正做到“不漏不凑”,将高质效办案落到实处。(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1、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为主题召开新春首场新闻发布会 发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改革典型事例。2025年2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为主题召开新春首场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应媒体关切。童建明通报了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他指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主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狠抓中央部署的涉检改革任务落实,以改革为动力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在推进检察改革过程中,最高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实施《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统筹改革任务,明确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导检查,深化理论研究,组织评选改革典型事例,《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已形成45项制度性成果,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建立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运用法治力量稳预期、强信心;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机制,办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有上升;健全检察环节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涉检信访、涉检重复信访数量实现“双下降”;促推专门学校建设,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完善涉外检察工作体系,出台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意见。“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过去一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持续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监督质效有新的提升;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规范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加强同级监督;出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牵引,完善公益诉讼检察机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新起点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更加规范。过去一年,检察机关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修订相关意见和条例,设立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机制,取消对各级检察机关的不当考核,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检察队伍管理和能力提升机制更加优化。最高检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动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过去一年,共有29个省份开展了遴选工作,上级检察院从下级院共遴选检察官550余人,上级检察院人员到下级院初任检察官共220人。创新“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法学名师进检察”机制,共同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推广运用680余个法律监督数据模型,法律监督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本场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6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改革典型事例。6件典型事例重点展现地方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检察侦查、侦监协作配合、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等工作中的改革创新做法。其中,北京市检察机关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破解“数据孤岛”“信息壁垒”“数据烟囱”等难题,以建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和融合科技应用为切口,促进数字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辽宁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侦查一体化优势,坚持线索管理一体化、案件查办一体化、同步纠错一体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构建“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行政督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以联络促融合、以协作促监督、以联动促质效,为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提供有力支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检警+”应用平台为依托,构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监督制约的“三位一体”架构,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制约。在探索立足检察履职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河南省检察机关通过完善制度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审视,实现反向审视扁平化、全覆盖,用最优化的检察资源实现最大化的治理效果;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聚焦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研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延伸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推动社会治理的链条,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检察作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2、最高检印发5件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 对事监督、对人监督并重依法开展审判程序监督。2025年2月1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5件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对民事案件超期审查、超期裁定和超期结案等违法行为,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对法院未及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监督案、甘肃省金塔县检察院对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法律文书监督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对法院严重超审限监督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对法院未依法解除财产保全监督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对法院虚假司法确认监督案。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也反复指出,既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检察机关立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监督纠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该负责人强调,依法对民事审判程序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履职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坚定站稳人民立场,依法对超期审查、超期裁定和超期结案等影响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切实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送达行为,持续加强对虚假诉讼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监督,密切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依法规范开展民事审判程序监督;要以数字检察赋能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做好证据收集、审查工作,提高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客观性;要依法监督,也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大对审判程序“深层次”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做到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深挖可能存在的深层次违法问题;要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善于从个案中发现类案问题,及时促成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积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3、最高检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2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等7件“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成效。在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跨区域检察一体联动协作,依法全面开展监督,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在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检察机关做实提前介入,加强会商沟通,及时移交犯罪线索,形成全链条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工作合力。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庭审观摩,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在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的同时,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通过上下联动,“四大检察”同向发力,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在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加大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的监督力度,监督纠正涉财产不当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2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林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8件“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介绍,本次发布的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在申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全流程追赃挽损,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与追赃挽损工作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开展案件会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追赃,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通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在张某某等与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研发应用借(冒)名贷款类案监督模型,通过比对碰撞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数据、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数据与模型预警库信息,监督纠正金融借款领域借(冒)名贷款案件,助力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安定。在检察机关督促履行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上下一体化履职,立足本地实际,找准互联网新业态和社区团购预制菜食品安全隐患切入点,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外卖平台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深化标准化体系建设,与行政机关、预制菜企业联动召开预制菜团体标准推进会,凝聚预制菜高质量发展保护合力,推动六项地方特色菜肴预制菜团体标准出台,并首次在预制菜团体标准引入“不添加防腐剂”内容,以高质量行业发展守护群众高标准食品安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5、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25年2月22日消息,为了进一步做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深入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进行全面规范。2007年最高检曾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此次新制定的《规定》,将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落实和体现在具体规定中,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定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总结固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成果。该《规定》共7章44条,涵盖了检察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信访事项的提出与管辖、信访回复与受理、信访事项办理和答复要求、信访秩序维护和监督追责等方面。在信访工作机制方面,《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党组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信访工作,还要建立信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求检察院构建党组领导、信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规定》详细罗列了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信访事项,包括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等14类,并明确“必要时,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为方便群众反映信访事项,《规定》明确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控告、申诉、举报或者建议、意见,由12309检察服务中心负责接待信访群众、接收和处理信访事项,检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回复。同时还规定,检察机关实行领导干部常态化接待群众来访和包案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办理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对于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答复,《规定》要求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移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答复办理结果。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审查结论,且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程序已经穷尽,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继续控告申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规定》强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 2024年前11月共办理14万余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2月24日以“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持续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1至11月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4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3万余件,民事公益诉讼1万余件。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提出检察建议8.97万件,回复整改率达98.38%;提起诉讼8786件,99.64%得到裁判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4年试点以来,已形成独具特色的“4+11+N”法律体系,推动文物保护法等11部单行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目前全国已建成500余个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构建起“空天地一体化”的技术支撑体系。检察机关围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纵深发力。在国防军事领域,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较上年增长67.2%,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安全。面对群众急难愁盼,打出精准监督组合拳。深化跨区域协作,建立中华白海豚保护检察联盟等。科技赋能方面,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已上架273个公益诉讼模型。构建大格局方面,江苏、浙江等地建立“检察建议+审计监督”机制,湖南实现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117个县市区全覆盖。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6件“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典型案例,体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独特制度效能,破解系统性治理难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实践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检察日报)
37、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并发布5件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2月26日以“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苗生明通报了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进展和成效。他指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把刑事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推进和深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切实把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融入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3.4万人,批准逮捕66.9万人;受理审查起诉203万人,提起公诉146.7万人。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从10年前的7%降至3.7%。检察机关既坚持高质效办案,又狠抓高质效监督,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9.2万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1.1万件,纠正漏捕、漏诉6.2万件。加强对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000余件,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9000余件。2024年11月,最高检组织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会议在深入分析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检察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刑事检察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会后不久,最高检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成立。日前,各省级检察院也陆续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着力加强对刑事检察全局性、协同性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统筹协调,以更好促进刑事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分别为刘某燕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贾某坤危险驾驶案,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马某林抢劫抗诉案,社区矫正对象幸某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案。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从扫黑除恶、醉驾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追诉犯罪,以及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职能两个维度,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的做法和成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8、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证券犯罪检察工作进展和成效 最高检发布以证券犯罪为主题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1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证券犯罪检察工作进展和成效。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证券犯罪366件1011人,起诉案件数、人数年均增长30.5%、16%。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链条从严追诉财务造假犯罪,起诉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69件18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31件重大案件,已有27件提起公诉;依法从严惩治交易类证券犯罪,起诉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交易类案件284件790人,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职业操纵团伙等黑灰产业链的追责力度;依法惩治涉私募基金犯罪,起诉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3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已有16件提起公诉。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证券犯罪为主题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案例涵盖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重点打击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持续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公安部公布5起未成年人旅馆住宿安全典型案例。2025年2月10日消息,公安部近日公布推进落实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5起典型案例,涉及拐卖儿童、侵害未成年人、电信诈骗等案情。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旅馆报备未成年人入住4200余万人次,公安机关核查可疑情况52.2万次,及时找回一批离家出走等情况未成年人,有效维护了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酒店落实“五必须”要求,协助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2024年9月,3名成年人携1名女婴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酒店,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按照“五必须”要求核实入住信息,由于无法提供女婴的身份证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经公安民警现场核查,初步判定该女婴系被拐卖。公安机关将女婴安全解救后,进一步顺线追踪,成功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上海市宝山区某宾馆落实“五必须”要求,及时帮助找回两名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2024年6月,上海市宝山区某宾馆接待两名外省未成年男孩办理入住时,按照“五必须”要求,询问两名男孩监护人联系方式,但两人拒绝提供,宾馆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经民警现场了解,两名男孩系与父母吵架后结伴离家出走,随后,民警联系家长将两人接回。安徽省合肥市三家旅馆落实“五必须”要求,有效防范未成年人被侵害。2024年4月, 一名男子与一名未成年女孩半小时内先后前往合肥市庐阳区步行街周边三家旅馆办理住宿,前台工作人员按“五必须”要求,询问女孩监护人联系方式及两人身份关系,因未成年人无法提供监护人联系方式,三家旅馆均未接待入住,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经民警现场核查,两人系网友关系。随后,民警对该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治教育,女孩安全返家。福建省厦门市某酒店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协助抓获电诈嫌疑人。2024年5月,一名未成年男孩到厦门某酒店办理入住,前台工作人员按照“五必须”要求询问登记男孩监护人信息,同时发现男孩行为可疑,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经公安民警现场核查,发现男孩携带可疑设备,并根据该线索研判深挖,成功抓获3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宾馆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有效防范未成年人自杀事件发生。2024年7月,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宾馆接待一名未成年男孩入住时,前台工作人员按照“五必须”要求进行询问,但该男孩拒绝提供监护人联系方式,工作人员立即将该情况报告公安机关。经公安民警现场了解,男孩系与家长闹矛盾后,准备入住酒店自杀。后经民警耐心开导劝解,男孩最终放弃轻生念头,并由其父母将其接回家中。(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0、公安部公布5起证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会同证监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证券交易犯罪,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有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公安部2025年2月21日公布5起证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北京董某等人内幕交易案。2022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董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经查,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袁某在担任北京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时,全程参与该公司收购某科技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在此期间,袁某将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董某,二人约定共同出资、由董某负责股票交易操作。2016年10月至12月,董某使用本人及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2022年9月,办案单位将董某、袁某抓获归案。202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对董某、袁某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上海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2021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刘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经查,2009年至2014年,刘某先后担任上海两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在此期间,刘某利用其具有所管理基金产品交易决策权、交易查询和指令审批权限的职务便利,获取相关基金交易标的、下单指令、交易数量、交易时点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本人和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趋同交易60只股票,涉案金额1.4亿余元,非法获利296万元。2022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刘某作出有罪判决。江苏闫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2022年1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闫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经查,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闫某、朱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169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法,操纵某股票,非法获利2.69亿元。2022年7月,办案单位开展集中收网行动,闫某、朱某某在内的27名犯罪嫌疑人悉数到案。2024年8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内幕交易罪对闫某、朱某某等被告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浙江吴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2019年1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吴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经查,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以吴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采取多种方式操纵多只股票获利,该团伙通过提前建仓买入股票,再利用境外搭建的多个盘后票网站发布股票代码,吸引互联网社交媒体引用、转载、评论、推荐,拉高目标股票价格后卖出获利,累计实施此类“抢帽子交易”数百次。此外,该团伙还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至案发,该团伙共非法获利5.3亿元。立案后,办案单位先后将吴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3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吴某等15名被告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广东聂某内幕交易案。2022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聂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经查,2020年5月,聂某利用其担任某上市公司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得到美国某公司向该上市公司采购口罩的框架协议初步文本,获悉了其中重要的内幕信息。随后在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聂某使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涉案金额195万元,非法获利35万元。2023年1月,办案单位将聂某抓获归案。2024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内幕交易罪对聂某作出有罪判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1、国家安全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规定 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工作。国家安全部部长陈一新2025年1月15日签署第5号部令,公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由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细化完善反间谍法配套制度的重要成果,是严格规范建审许可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共6章38条,包括总则、安全控制区域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规定》严格在上位法赋权范围内细化建审许可工作程序,注重与建设项目领域法律法规对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制度保障合力。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安全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审许可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安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2、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2025年2月20日消息,民政部部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对2000年4月开始施行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全面修订。除了调整规章名称,《办法》还在明确打击对象、厘清责任分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措施、强化执法协作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调整情况,将具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等三类情形的组织作为打击整治对象。同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避免误伤。《办法》在坚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实施空间。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2021年,民政部、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干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提出要求。为与《通知》相衔接,《办法》规定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为民政部门与纪检、组织、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撑。(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化字段提供执法协查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案件办理需要,需要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办法》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执法协查义务。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执法协查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的协同联动,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效能,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清单 12种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2025年2月12日消息,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近日制定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为确保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等棘手难题有望破解。为实施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规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强调要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职,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破解公司治理僵局。《实施办法》规定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法人、董监高、股东等人员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实施办法》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规定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无法按公司法规定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纳入另册管理。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登记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登记在册状态。公司登记机关对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公司名称,隐去其他信息,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管理。同时,《实施办法》还专门强调,公司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长期保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细化注册资本要求。《实施办法》就进一步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有关要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同时,《实施办法》还强化公司备案义务,规定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注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公司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确保有效沟通,真正起到联络作用;公司董监高存在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职务并办理备案。此外,《实施办法》将矛头对准了“登记中介乱象多”的行业痼疾。实践中,“商务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登记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回应和满足正常市场需求的同时,中介机构以欺诈手段进行虚假设立登记,利用代理登记开展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为此,《实施办法》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标明代理身份,并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中介机构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中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6、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得限制、妨碍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等内容。办法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并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作出规定。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办法完善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办法扩大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并明确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办法还要求归档时应当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者处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明确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下载的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逐页标注查询人员相关信息水印标识,防止被非法利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月19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8、国家网信办公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2月19日消息,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旨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当前,个人信息被企业、机构甚至个人广泛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压实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风险控制和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作了规定。为有效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办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的开展、合规审计机构的选择、合规审计的频次、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专业机构在合规审计中的义务等作出细化规定。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的两种情形。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二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新华社)
49、中央网信办: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将进一步规范优化网络生态。中央网信办2025年2月21日表示,近年来,中央网信办持续部署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击网上各类乱象问题,从严处置违规平台和账号,取得积极成效,形成有力震慑。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将进一步巩固提升治理成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破解难点瓶颈方面下功夫,强化源头管理和基础管理;在治理创新方面下功夫,针对性细化每个专项打法举措;在维护网民权益方面下功夫,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营造更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重点整治任务主要包括:集中打击挑起极端对立、炮制不实信息、宣扬低俗恶俗、鼓吹不良文化、违法活动引流等问题;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包括发布干扰舆论、误导公众内容,不做信息标注、内容以假乱真问题,缺失资质、提供伪专业信息等问题,规范重点领域信息内容传播;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打击虚假摆拍、虚假人设、虚假营销、炒作争议性话题等问题,强化信息来源标注、虚构和演绎标签标注;整治AI技术滥用乱象,突出AI技术管理和信息内容管理,强化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打击借AI技术生成发布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水军行为等问题,规范AI类应用网络生态;整治涉企网络“黑嘴”,处置集纳负面信息,造谣抹黑企业和企业家,从事虚假不实测评,诋毁产品服务质量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强化涉未成年人不良内容治理,净化儿童智能设备、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重点环节信息内容,防范线上线下交织风险;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打击利用高额返现吸引打赏、情感伪装诱导打赏、低俗内容刺激打赏、未成年人打赏等突出问题,加强直播打赏功能管理;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包括借热点事件等挑起群体极端对立情绪,通过夸大炒作不实信息和负面话题,宣扬恐慌焦虑情绪,借血腥暴力画面挑起网络戾气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营销号、网络水军和MCN机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0、《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被委托的执法主体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裁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等6类情形,将不予处罚。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不立案,但应当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有关证据和有关行政指导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未完成整改,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等8类情形,《规定》明确将依法从重处罚。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方面,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此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1、合肥环境资源法庭正式运行。合肥环境资源法庭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开始受理集中管辖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合肥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健全安徽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规范体系,统筹适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监督和生态补偿修复等责任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安徽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经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合肥环境资源法庭。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合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推行“省域﹢流域﹢三合一”集中管辖模式,合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安徽省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合肥市辖区内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芜湖市辖区内无为市、鸠江区,六安市辖区内舒城县、金安区,马鞍山市辖区内含山县、和县,安庆市辖区内岳西县16个县(区)范围内的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实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业化和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上一个:2025年3月法律信息
- 下一个:2024年12月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