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25年3月11日下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决定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2025年3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加强服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和预警,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纠纷处理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同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加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二是加强企业能力建设。要求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和做法;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三是规制境外调查取证。明确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法律规定办理;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四是反制不公平待遇。明确对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3月2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二是强化款项支付责任。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要求,增加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的,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三是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力度。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投诉处理时限。规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四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年3月2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反制措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禁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二是细化反制程序。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规定反制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明确反制决定应当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相关工作,并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四是强化措施执行。规定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同时,规定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消除行为后果后,可以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对其采取的反制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中央政法委举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明年基本实现省、市、乡综治中心规范化。中央政法委2025年3月29日至30日在福建厦门举行的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到今年6月底,以县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重点,把全国县级综治中心运行起来,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到今年底,除了需新建场地的,其他所有县级综治中心完成规范化建设,直辖市的下辖区县比照县级要求推进规范化建设。到明年,基本实现省、市、乡综治中心规范化。推进县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重点是要推进场所设置、部门入驻、运行机制、督办落实、信息化建设五个方面的“规范化”,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确保社会长期稳定。在运行机制规范化方面,要通过综治中心的综合受理窗口,“一站式”全量受理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化解等各类诉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到“一案一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让人民群众随时了解受理、办理进展。综治中心只是一个平台,解决老百姓利益诉求主要依靠各职能部门。要通过规范化建设,实现“综治中心搭台、入驻部门唱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中央政法委指出,要督促每个矛盾纠纷都严格按照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依法办理,全程掌握矛盾纠纷走到了哪个程序、该程序处理所用时间、当事人是否认可、是否需要流转到下一个程序。综治中心要对入驻部门应受理未受理、应办理未办理、应追责未追责、应处置未处置等问题及时纠正、重点督办。中央政法委强调,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要开门接待群众,便捷、高效地服务群众;要整合各方资源,多途径、多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要强化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定分止争。(信息来源:新华社)
6、最高法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聚焦典型案例引领 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3日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明确要求“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的关键。2024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对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勇于担当职责使命,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12月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明确了工作重点和方向,为新时代市场规则的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案例示范和规范指引,受到了各方面积极评价。本次发布的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又一实践成果,也是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际行动。全国法院近三年来审理涉市场准入一审行政案件57880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6.46%,总体态势较以往稳中有增,反映出市场活跃度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迫切性。这十个典型案例,是从中遴选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特点一是涉及市场准入范围广,包含了道路客运市场准入、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准入、燃气行政许可、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政府采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多个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二是涉及被告主体广泛,包括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建设、商务、财政等职能部门;三是涉及原告主体多元,包含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型经营主体;四是涉及法律问题多样,涵盖了特许经营审批、虚假申请责任、行政前置范围、行政职权交叉、限制他人经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等问题。这些案例,既有通过裁判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的案件,也有通过裁判支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市场监管职权的案件,反映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这些案例,集中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积极有为的司法实践和成效,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破藩篱、激活力、迎挑战,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构建高水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借助本次发布契机,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不断提高涉市场准入行政审判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引领性,为各类所有制经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凝智聚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13日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共3个案件,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性案例248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明确,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立功情节,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同时,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判认定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有误的,二审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例250号“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息来源:新华社)
8、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谢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今年的重点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预付式消费缓解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的作用,打通消费堵点,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解释》。陈宜芳介绍,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保护合同自由和实现合同公平的关系、加强权利保护与促进诚实守信的关系以及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陈宜芳介绍,《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此外,针对“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还立足于解决消费者面临的很多痛点以及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问题。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除外。在规定返还预付款的规则方面,《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第六条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解释》还明确了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6个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案例体现了《解释》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是对《解释》规定的生动诠释,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内容,并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背债人”帮助逃债、“职业闭店”等问题作了回应,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陈宜芳指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发布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的第五批共15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案例类型全,包括民事案件13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件;既有判决结案的案件,又有调解案件;既有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又有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合同案件。二是覆盖地域广,案例来自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家法院。三是涉及品种多,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苹果、凤梨、月季、玫瑰等水果和花卉品种。这些案例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的丰富和拓展,体现出如下司法导向:一是坚持严格保护,切实维护创新主体和育种家合法权益。在“冈优188”水稻品种侵权案中,认定以合法形式受让审定品种不能当然对抗品种权人的侵权索赔,侵权人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天山祥云”月季品种侵权案中,明确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对已售繁殖材料的再繁殖行为,全额支持权利人的上诉赔偿请求。在“金粳818”水稻品种侵权案中,判令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组织、决策作用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并直接参与侵权行为的其他人员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油6019”大豆品种侵权案中,认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非审定区域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仍构成侵权。在擅自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商业化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引人误认为与该知名育种家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维护育种家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司法举措,不断提升司法保护实效。在“冈优188”水稻、“先玉508”玉米等品种侵权案中,在缺少有关侵权种子数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选择对品种权人有利的计算方式,参考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子备案数量确定损害赔偿,为解决赔偿数额计算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在“赛雷特”苹果品种侵权案中,将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视为生产、繁殖行为的自然延伸,并以销售收获材料的利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强化对品种权人的充分保护和全面赔偿;同时,在停止侵权方式上采用切除接穗并嫁接非侵权品种的处理方式,兼顾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侵权人的合理主张,体现裁判执行的灵活性与合理性。在“红运来”凤梨、“京糯6”玉米等品种侵权案中,对于缺乏亲子关系鉴定标准或者缺乏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特定品种,通过举证责任转移、检测方法科学性审查等查明技术事实,切实解决因缺乏鉴定标准导致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题。三是善用多元解纷,努力促成双赢多赢共赢。在“莱克思蒂(LEXTEEWS)”等玫瑰品种侵权案和涉“手撕凤梨”种植合同纠纷案中,审理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宗旨和平等保护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促使各方当事人同理共情,化“侵权实施”为“合法许可”,变“对簿公堂”为“和合共赢”,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四是强化刑事制裁,筑牢种业安全法治防线。在涉“荃优822”水稻品种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认定邓某进等四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严厉打击种业领域犯罪行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更多标杆式案例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优化司法保护机制,努力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实施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18日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定不移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积极服务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鼓励法律框架下的创新实践,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健康高效运行,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欧班列运输、跨境电商信用保障交易、跨境电商海外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多个领域,是涉自由贸易试验区常见纠纷,争议解决规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实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作用。一是先行先试,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在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完善审判机制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制度创新,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提供试验支撑。案例一即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海口海事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第一案,为加强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了试点经验。二是规则引领,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探索。积极回应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实践需要,准确诠释规则,妥善解决争议,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产业能级、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二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反映出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核心承载地建设的新的司法需求。案例三即顶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跨境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保障了跨境电商平台信用保障体系的创新发展。三是协同治理,落实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以法治“硬措施”不断助力优化营商“软环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在案例四即黑龙江公某公司与苏州肯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向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发出关于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的司法建议,推动行业协会更加重视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防范。在案例五即王某、冯某某与邱某某、刘某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确认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交易行为无效,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协同推进重点领域监管体系的创新优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2025年春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授课 强调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优质高效做实定分止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人民法院如何落实到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中,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要求充分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如何抓好落实?如何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优质高效做实定分止争,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2025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为国家法官学院2025年春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授课,以案例教学的方式,同学员们一起交流探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的案件即便事实已经充分披露,法律规定也清晰明确,但社会上关于“错在谁?”“怎么罚?”依然众说纷纭。张军以两起争议性案件的处理切入,指出司法审判不是输入事实和法条就能自动得出结论,不少案件不只有一种处理方式和结果,定分不易、止争尤难。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办案中就决不能生搬硬套法条,而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考虑涉及案件的各种相关因素,既要依法定分、更要做到止争,实现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政治与业务相融合,才能明确司法审判的方向。”有的案件裁判表面上依照法律规定,但违背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效果并不好。张军结合两起最终得到纠正的案件办理过程指出,司法审判必须严格依法,这里的“法”不仅包括法的具体条文,还包括法治原则、法的精神;不仅包括“文本法”,还包括人民群众的“内心法”。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要结合具体案情,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司法政策、法的原则、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人民群众的感受等,兼顾法理情,作出恰当裁判,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社会在发展,司法需前行。与时俱进准确适用法律,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有的案件审理中机械套用条文,导致难以作出裁判,或者裁判效果不佳。张军结合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变化以及相关案件处理指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在时代背景下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回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审判必须严格依法,但不能墨守成规,要因应形势变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符合法治精神、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裁判。“越是争议性案件,审理时越要严格依法,确保裁判经得起检验。”有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反响热烈。张军结合去年两起刑事案件的处理指出,忠实执行宪法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是司法审判的底线。“三个效果”必须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依法办案为前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寻求“三个效果”相统一。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以对法治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守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只要我们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就一定能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赢得社会的理解和尊重、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争议性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是以案释法的过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一些裁判作出后,能够促进明确一个领域的行为规则,服务法治建设。张军结合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出,越是争议性案件,越要注重发挥公正裁判的评价、规范、引领作用。要善于跳出“办理”看“治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明确行为规则,体现价值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法治进步,推动社会发展。“把平等保护落到实处,就要积极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案件总量大和定分止争面临更复杂多样的情况是当前法院最突出的困难挑战,处理越来越复杂的矛盾纠纷就要平衡考虑各方利益。张军结合民生领域两起案件的处理指出,审理涉及多方利益的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更要注重稳妥。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积极与有关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找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通过细致入微地释法说理,促进解“法结”更解“心结”。“疑难复杂案件要防止程序空转,以求极致的精神促进实质解纷。”有的纠纷涉及面广,盘根交错,甚至延续数年,处理难度很大。张军结合一起历时7年妥善化解的纠纷指出,定分是依法断是非,止争是用心息争讼,定分的根本在于把止争落到实处。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要把实质解纷的工作做深,透过案件争讼把握背后实质争议和利益诉求,情同此心、换位思考。“这很难,但为了更好服务群众,人民法院义不容辞。”“做实定分止争,基础是审判能力。”张军指出,院庭长作为“关键少数”要发挥关键作用,带头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时强化审判监督管理,通过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示范带动法官提高审判能力。要一体融合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要发挥好法答网、案例库等作用,做好培训指导。“最重要的是法官自己认识到差距、不足,不断加强学习。”既要学习法律法规,更要学习、领会、把握党和国家的政策,让司法裁判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既要学习法律条文,也要掌握社情民意,让司法裁判更符合人民期待。张军还对做实立案和调解工作、用好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建好用好案例库和法答网等提出要求。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最高法全体在京院领导参加。法院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培训班学员,最高法和地方各级法院干警在线上线下听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审委会讨论第二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 张军强调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改革部署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的诉讼服务。2025年3月22日消息,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起试行已满一年,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提高诉讼和调解质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第二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首席大法官张军主持会议。2024年3月4日,最高法联合司法部、全国律协正式发布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期一年。一年来,各地法院通过邀请当地律协和行业专家开展业务培训、请当事人“现身说法”、运用信息技术辅助生成起诉状答辩状等方式,积极推广使用。示范文本使用率逐步提升,一些法院劳动争议、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示范文本使用比例超过70%,部分法院部分类型案件达到100%。示范文本的作用得到积极发挥,一些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周期缩短超过50%。与此同时,各地法院积极完善诉讼服务,主动帮助当事人、律师准确填写起诉状、答辩状,更好保障诉权。最高法有关部门梳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当事人、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深入总结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研究起草了第二批示范文本,涵盖刑事(自诉)、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等9个领域,共计52类。“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第一批示范文本在实践中有一些需要优化完善的地方,建议把经验和欠缺总结好,在第二批示范文本制定中一并解决。”“案件具体情况有所差异,示范文本的勾选项可以更丰富一些,或者增加单独填写的空间,以更加方便当事人。”“示范文本的具体栏目设置不仅要考虑方便起诉,也要考虑方便对方当事人答辩、有利调解和诉讼。”“建议梳理已经审结的案件情况,为每一个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附上填写使用的实例,供当事人、律师更直观地掌握、使用。”“示范文本里的这几个词过于专业,我们在诉讼活动中比较熟悉,但第一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必能理解,建议换个词或者增加说明。”“这类案件在处理中,有时会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建议在示范文本中预留一定空间,方便根据具体案情补充完善,尽量一次性解决问题。”参会人员认真审议、群策群力,围绕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更方便群众诉讼,结合示范文本起草制定工作实际,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落下来。会议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第二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制定中。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改革部署,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的诉讼服务。要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决议要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司法服务措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有更多获得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文明确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26日发布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对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审查等程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份通知,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通知对具有集中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金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即使涉及外国国家,仍然由专门法院管辖。通知规定,起诉人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哪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一种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审查。通知强调,外国国家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并陈述意见的,不视为接受管辖。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既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国国家在管辖异议审查程序中积极参加询问、积极举证,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信息来源:新华社)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31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春耕备耕,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制售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突出对种子等伪劣农资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为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据。本批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3类重要农资,涵盖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立场。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对被告人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同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适用财产刑,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赔偿诉求。此次发布的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组成“农资忽悠团”下乡兜售伪劣化肥,组织程度高,销售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张某和司某分别判处十一年和九年有期徒刑,还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威慑作用。二是突出对种子质量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种子制假售假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种源安全,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造成损失,应予严厉打击。此次发布的2件销售伪劣种子案例中,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入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带菌马铃薯种薯予以销售,导致农户种植后疫病流行、植株枯死、薯块腐烂,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李某柱等销售未经品种审定、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稻种子,89名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或者部分绝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净化种业市场,从源头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注重全链条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在坚决依法严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的同时,对其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注重体现区别对待,从而更好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此次发布的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等人组织的“农资忽悠团”涉案多达十余人,人民法院在依法对主犯张某等人判处重刑的同时,对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涉案人员,准确适用刑罚,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四是多措并举促进惩防结合。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规范网络销售农资”“农资忽悠团”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打击合力。各地法院还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公开宣判、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防范能力、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实现源头治理。此次发布的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伪劣农资,审理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活动,强化以案释法,取得良好法治宣传效果。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的严惩力度,为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保驾护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部署全国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28日召开会议,对全国法院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企案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立足司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切实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促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准确行使裁量权,争取更好效果。最高法提出,要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加大对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促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依法加强对违规异地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的审查,以对大局负责、对法治负责的态度和决心,坚决克服、纠治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最高法同时提出,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做实善意文明司法,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要善于运用“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把惩治违法、规范秩序与保障合同履行、促进经济发展统筹起来,通过调解等方式做实解纷争、促合作。要善用“活封活扣”等措施,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助力符合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创业。(信息来源:新华社)
16、最高检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首日发布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综合履职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开始施行,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既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也赋予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更重的责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在法律施行首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和指引。此次发布的案例共有5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秦直道遗址公益诉讼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山西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行政公益诉讼案;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秦直道遗址、宏觉寺、云冈石窟、禄米仓、泰山石刻等,文物价值重大。从受损情形看,既有严重损害风险,也有文物本体毁坏、破坏历史风貌等严重损害情形。案例在综合履职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运用模拟修缮方式认定受损文物价值、精准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对象、发挥磋商督促整改功能高效保护公益、依法保护军队营区文物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案例,也有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手段,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梯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的案例,不同方式之间协调互补、层层递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多方参与,密切配合,凝聚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将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各地办理相关领域案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今年最高检已部署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还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开展石窟寺、传统村落、革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 开展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 推行“每案必检”机制。2025年3月4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2017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24年10月,最高检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的措施,提出“一取消三不再”,贯通推进“三个管理”,并强调“检察管理的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为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规定》。《规定》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进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在检察“大管理”格局下,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方式,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在案件质量检查方面,《规定》明确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复杂程度等情况,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重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以及遵守办案程序等进行全面检查。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规定》列举了六项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类型,相比原来的评查规定,增加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实现了“四大检察”全覆盖。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衔接方面,《规定》明确了属于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和已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办案部门也可以不再进行质量检查。《规定》还指出,办案部门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已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的,在评查确定等次时予以综合考虑。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结果运用方面,《规定》明确,发现办案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经相关部门依照程序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该情形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参考。《规定》同时明确,评查发现的优秀法律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办案单位、政工人事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的基本情况。史卫忠指出,“四大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新时代的重要发展和检察履职的集中体现。最高检发布“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是客观呈现一年来检察机关坚守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新进展、新特点、新成效;也是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更加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提升。“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通篇以数据和案例说话,在体例上,主体部分均包括两大块内容:分析说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情况和主要特点;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检察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等不同角度,全面展示各条线检察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共办理各类案件409.9万件,其中刑事检察347.1万件,民事检察28.2万件,行政检察19.5万件,公益诉讼检察15.1万件。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持续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更加有效,行政检察监督更加有力,公益诉讼检察更加精准,各项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在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检委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分别就“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在刑事检察工作方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职能作用,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向好,诉讼监督结构不断优化。在民事检察工作方面,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平稳发展;重视深层次违法监督,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更加精准;规范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履职边界,坚守支持起诉的定位;持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虚假诉讼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在行政检察工作方面,最高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行政监督更加有力;深化行政审判、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推动解决执法司法领域突出问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全面开展,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贯穿监督办案始终。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方面,检察机关持续巩固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专门立法为牵引,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坚持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规范性,办案质效不断提升;扎实抓好四个法定领域办案,新增法定领域公益监督持续纵深推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检与中消协首次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紧盯新业态消费者维权痛点整治行业乱象 聚焦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安全、预付式消费退费难等特殊消费形态。中国消费者协会2025年3月15日在京举办“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活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6万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6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等行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涉及的案件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单用途预付卡”等特殊消费形态。案例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痛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比如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美容机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过度医疗等医疗安全隐患。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快递取件码小票上的虚假商业信息等,检察机关通过研建数据模型、开展专项监督,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督促行业乱象整治,助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化与消费者协会等多部门协同联动,以法治化手段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履职方式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全国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提供案例指引,同时也丰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具有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的作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民间借贷等常见案件 突出司法理念引领。2025年3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集中阐释民事检察办案贯彻落实“三个善于”、加强调查核实以及做实依法精准监督的实践路径,为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提供指引。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纠正法院的错误民事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28万余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8万余件,同比上升6%。此次发布的案例共5件,分别是“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常见多发的民间借贷、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覆盖面广、典型性突出、提炼规则鲜明、指导性强,既覆盖了涉企、涉民生司法保障两大领域,又有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在民事法律适用和司法理念引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键要重视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该负责人表示,民事检察将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坚持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监督标准的前提下,着力畅通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持续保持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高压态势。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3月14日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4486件7716人,起诉10855件21404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535件56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10件553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民生领域,涵盖灭火器、柴油、化妆品、化肥、药品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分别是: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陈某、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这批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四方面特点:一是突出全链条打击犯罪。如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察机关深入挖掘线索,发现涉案假伪劣化肥销往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地,依法追诉18名下游经销商。二是准确认定涉案产品的性质。如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经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涉案灭火器的灭火剂主要成分含量、壁厚等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由此判断系伪劣产品。三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在依法从严打击主犯的同时,对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以获取固定工资为主要报酬来源且地位作用和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在其认罪认罚基础上,依法对其强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区分,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四是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如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监管中存在的执法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发检察建议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聚焦网络平台、直播间售假和农村、城乡接合部食药安全等问题,协同发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农产品领域行刑衔接规范性文件出台,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提升打击合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2、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应勇强调紧扣检察职能开展专项监督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党中央作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法律监督职能,认真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日前,最高检制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2025年3月26日,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对开展专项监督作工作部署,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主持会议并宣读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应勇指出,最高检决定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落实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务实举措,也是全国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年度重点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扎实推进专项监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应勇强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开展专项监督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专项监督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要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坚决防治办案与利益挂钩。要勇于自我监督,直面问题不回避、动真碰硬出实招、刀刃向内见实效,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办案中的突出问题,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做到“三个善于”,更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应勇指出,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是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开展工作。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类案研判等工作衔接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提升执法司法质效,着力解决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内部要树牢“一盘棋”意识,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用好依法接续监督、内部线索移送、跨区域检察协作等工作机制,实现四级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同题共答、同向发力。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要在注重梳理、排查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加大重大案件、重点案件交办力度,加强办案督导指导,确保专项监督取得实效。葛晓燕在讲话中要求,要认真落实专项监督工作方案,聚焦11个方面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查纠结合,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专项监督走深走实。要突出涉企刑事案件的监督办案,依法加强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强制措施监督等,依法纠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合力推动涉企刑事“挂案”清理。要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完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民事、刑事检察监督职能,既注重纠正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案件,又注重查办相关刑事案件。要依法加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依法强化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推动治理小过重罚、重过小罚、以罚代管等问题。依法规范推动行刑反向衔接,防止当罚不罚。要注重以检察公益诉讼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履职探索,推动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相关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3、最高检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聚焦涉“三农”重点领域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3月27日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本次案例的发布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总结2024年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为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引。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面较广,包括耕地保护、农村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安全生产、农村特殊人群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服务乡村振兴各个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这批案例中,有3件涉及耕地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包括助力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提升耕地质量确保粮食产量、收回被挪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等多个方面。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上,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促进农村厕改落实落地,在履职过程中兼顾脱贫人口收入提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此外,检察机关高度关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履职推动保护传统村落,加强乡土文化能人扶持,促进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多、防骗意识较弱,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农村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例。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锁定高危账户,通过办案督促保护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推动相关部门优化行政服务,切实保障农村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落实落地,提高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共治合力,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贡献力量。(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2025年3月17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行动方案部署了8方面30项重点任务,包括城乡居民增收促进行动、消费能力保障支持行动、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大宗消费更新升级行动、消费品质提升行动、消费环境改善提升行动、限制措施清理优化行动、完善支持政策。行动方案明确,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优化“一老一小”服务供给,扩大文体旅游消费,推动冰雪消费,发展入境消费;加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力度,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延伸汽车消费链条。在保障休息休假权益方面,行动方案明确,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研究建立育儿补贴制度,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行动方案聚焦百姓关心的医疗教育、养老托育等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减少百姓后顾之忧。(信息来源:新华社)
2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2025年3月2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的决策部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意见》提出,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我国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对外答复及相关后续工作。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我国采取的违规措施,商务部要牵头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加大合规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形式,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用好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全面提升合规评估能力。加强合规监督激励,对未按要求开展合规工作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法问责,对合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31日消息,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意见部署了23项政策举措,涉及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等5个方面。意见指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信息来源:新华社)
27、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2025年3月17日消息,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近日召开会议,联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刑事执法与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努力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会议强调,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谋划,集中资源力量,发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优势,坚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迅速掀起打击犯罪凌厉攻势,坚决把相关犯罪活动高发多发势头打下去。持续深化对违法犯罪形势特点和打防规律的认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做到以打促建、以打促防,不断优化工作机制,推动完善法规制度,最大限度消除金融领域“黑灰产”滋生土壤。会议要求,突出打击重点,聚焦贷款领域非法存贷款中介服务、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理赔,信用卡领域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依法严打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贷款诈骗、保险诈骗、非法经营、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各类犯罪活动。强化研判分析和线索延伸,深挖犯罪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彻查犯罪团伙和幕后黑手,以强有力的举措确保集群打击取得实效。全面深化合作,加强线索移送、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形成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一体推进的常态化打击整治工作新格局。同步推进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严格落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和执法要求,加大防范宣传力度,努力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舆论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8、公安部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2025年3月20日消息,为全力保障春耕备耕和全年粮食生产,按照2025年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工作统一安排,公安部日前部署各级公安机关环食药侦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坚决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要求,要抓住春耕备耕用种用肥用药需求高峰和农资生产、储备量大的时间节点,对制售假劣农资“黑窝点”“黑作坊”,有资质企业生产假劣农资、网络售假、流窜售假,农资“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制售假劣农资等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快速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持续开展“惠民利企”调研走访,健全完善与种子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的联系服务机制,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激发企业科研创新活力。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化肥、农药等假劣农资犯罪,全年共立案侦办相关刑事案件500余起,成功侦破一批重大案件,切实保障了粮食生产安全。(信息来源:新华社)
29、公安部公布5起打击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3月22日消息,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聚焦场外配资、非法投资咨询等违法犯罪活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犯罪,持续开展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成功侦办破获一批重点案件,有效震慑了犯罪,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安部日前公布5起打击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犯罪典型案例。李某等人非法经营案。2022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依法立案侦办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2015年至2022年,犯罪嫌疑人李某、蒋某锋为谋取利益,在无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募集资金并公开招揽配资客户,按1:1至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其提供配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每月按配资金额收取利息。截至案发,李某、蒋某锋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非法获利1100余万元。2024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对李某等被告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谢某平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2024年5月,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谢某平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自2023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谢某平、王某强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核准,在多个期货公司注册账户作为母账户,再将母账户拆分为数千个虚拟子账户,以此方式私自搭建期货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并收取交易费。截至案发,谢某平、王某强等人共发展客户6300余名,涉案交易金额巨大,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目前,谢某平等2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浩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2024年9月,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依法立案侦办王某浩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浩、黄某明在未获得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搭建场外配资平台非法经营场外配资业务。该犯罪团伙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招揽客户,并为客户提供3倍至10倍杠杆配资用于炒股。截至案发,王某浩等人利用该平台招揽客户4700余人,提供配资4.2亿余元。目前,王某浩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增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2024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依法立案侦办王某增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202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增等人在未获得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注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在网上招揽客户,以提供高回报的期货交易标的以及交易杠杆服务为诱饵,吸引客户通过其提供的期货交易软件开立账户,再以销售交易课程、代课老师直播等方式开展非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业务,涉案交易金额5000余万元。目前,王某增等1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金某犇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2024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依法立案侦办金某犇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202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金某犇等人在未获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及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开设公司并搭建小程序、直播间,以销售普通商品为掩护变相提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该团伙安排“讲师”在直播间讲授股票知识,吸引观众高价购买人参酒、人参粉等商品并获得推荐股票代码及买卖价格等。截至案发,该案涉案交易金额3000余万元。目前,金某犇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公安部部署依法严打消费领域假冒伪劣犯罪 全力服务保障提振消费专项行动。2025年3月27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通知要求,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安排,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近日下发通知,部署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职责任务和本地实际,依法严厉打击消费领域假冒伪劣犯罪,切实维护消费秩序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全力服务保障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贡献更大公安力量。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提振消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对提振消费牵动性强、增长空间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业和产品,依法严打突出犯罪。要围绕大宗消费更新升级行动,聚焦汽车、家电、厨卫家居、家装建材等重点商品,依法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制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要紧盯废旧产品回收、处置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等重点环节,将打击矛头对准利用回收二手产品翻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犯罪活动。要围绕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化妆品、老妇幼卫生用品、电缆、燃气产品、电动自行车、消防器材等多发性犯罪;要重点关注首发、冰雪、银发经济和数字、绿色、健康消费等领域,突出户外装备、运动设施、文创产品、绿色食品以及区域特色农产品等重点产品,依法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名优商品犯罪。要围绕消费品质提升行动,聚焦人工智能、机械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专精特新”企业优势产品,智能汽车、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运动时尚、动漫电竞、健身器材、医美产品等高端消费品、国货潮品和外贸优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犯罪;要及时跟进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依法严厉打击裹挟伴生的新型假冒伪劣犯罪。通知强调,要以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牵引,以深化实施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提升工程为抓手,不断塑造打击消费领域假冒伪劣犯罪的新动能新优势。要拓宽便民利企交流咨询、举报投诉渠道,将群众的关心关注转化为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的“源头活水”。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落实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舆论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1、公安部公布五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3月31日消息,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按照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会同相关单位不断健全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制机制,从严从快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犯罪,侦破了一批财务造假大要案件,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作出积极贡献。3月28日,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荣等作出有罪判决。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2、司法部发布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去年依法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7.9万件。2025年3月27日消息,司法部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日前发布,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办结64.1万件,同比增长82.1%。经过行政复议后,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实现案结事了,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彰显。其中,司法部办理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2.31万件,办结1.75万件。在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分运用调解制度,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16.79万件,占结案总数的26.3%。依法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7.9万件,直接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6500余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会同最高法、最高检以及行政争议易发、多发领域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在加大个案纠错和类案规范力度方面,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5.8万件,直接纠错率12.07%,有效规范一批乱罚款、不作为等突出执法问题。针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7114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1387件,从源头上实现以案促治、以案促改。在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办案质效方面,组织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印发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办法、听证办法和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配合,研究建立将行政争议从信访向行政复议引流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指导工作,发布5批共27件典型案例。同时,司法部始终坚持依法用权,自觉接受各类监督,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89件、办结459件(含上一年结转28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按时完成532件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强化跟踪督办问效。(信息来源:人民网)
33、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助力小微、“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增信。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内容,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同时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可持续经营的前提。办法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决策、自担风险;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在政策支持方面,办法明确,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在绩效考核方面,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返还,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政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干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教育部出台新规监管校外教培 公开“黑白名单” 支持退费投诉。2025年3月27日消息,教育部表示,《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近日印发,旨在更好发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服务社会、支撑监管的作用,着力保障家长学生和各方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是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一网(官方网站)三端(家长端、机构端和管理端)为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向社会公开展示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支持家长学生在线选课、支付、退费、评价、投诉等需求。目前,纳入全国平台统一管理的合规机构已有12万余家。办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平台建设优化和运行维护,完善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制定统一技术标准。省、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全国平台推广应用,将本区域内线上线下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银行等资金监管机构、相关应用方等按统一技术标准适配全国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办法明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平台定期抽检培训机构运行情况,将培训机构财务报表、人员材料、订单明细、监管资金动账、工商信息变更等情况作为监测重点。培训机构售课退费、监管资金变动等情况应全部记入全国平台台账,确保可溯源追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务院国资委印发规则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2025年3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提升国有资产流转配置效率和规范性,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修订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此次规则修订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范内容,新增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的规范性操作流程及原则,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促进各类资产规范交易,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聚焦全面提高资源流转配置效率,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压缩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例如,规则明确企业增资过程中投资方遴选要点、细化明确交易项目降价方式、缩短相关项目信息披露时间等,促进企业国有资产顺畅流动、优化配置。在有效保障交易相关各方权益方面,规则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原则,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从决策批准、信息发布到交易完成过户的主要流程,交易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以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关联人回避、名称字号使用、保密义务、档案留存等相关要求,明晰交易各方权利义务,提高操作的规范性与效率,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规则的解读宣贯,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规范顺畅流转、资源配置效率持续提升。(信息来源:新华社)
3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中介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3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中介合同(示范文本)》。此举旨在将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转化成为消费者、经营者在开展中介服务时定分止争的保障,破解中介服务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切实守护交易安全。中介服务作为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促成各类交易的同时,也伴随着信息披露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服务内容模糊、个人信息泄露、违约责任不清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修订,并根据民法典最新表述,将合同名称变更为《中介合同(示范文本)》。新的示范文本针对中介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条款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参考范本。该示范文本包含了中介服务的信息披露要求、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了清晰、具体的合同范本。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示范文本为消费者权益构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有效防范了中介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意见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2025年3月2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发展迅速,一些企业存在合规管理组织不健全、合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责任务不清晰、合规运行机制不完善、对合规管理认识不到位等问题。指导意见共5部分16条,旨在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经营实际的合规管理制度,促进平台企业合规管理常态化、长效化。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合规管理组织,强化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责任,鼓励平台企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人员,提升合规管理能力。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细化合规总监、合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平台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合规风险管控清单》,深入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为平台企业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加强组织实施,支持平台企业开展合规培训考核,探索建立合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平台企业合规积极性,形成合规经营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持续推动平台企业在合规经营中提升竞争能力,在促创新、扩消费、稳就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共同构建平台经济良好生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造假罚款上限提至十万元。2025年3月26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此次修订聚焦解决当前检验检测造假成本偏低、从业人员责任虚化等突出问题,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压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办法》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对未经检测出报告、替检漏检、篡改数据、伪造结果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罚款上限提高至十万元;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致使检测报告数据、结果错误的行为,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提升了检验检测机构故意违法成本,突出了执法力度。同时,对轻微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体现了执法温度。市场监管总局将督促、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抓好《办法》贯彻落实,确保新规落地见效;深入开展对《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对《办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完善,提升检验检测供给水平和服务成效,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9、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运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 实现“统一入口、异地修复”。2025年3月27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日前正式上线运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助力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开展信用修复,全面支撑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统一平台实现了“统一入口、异地修复”,向经营主体提供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的查询和信用修复服务,实现一键获取违法失信信息,一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经营主体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首页的“信用修复”栏目即可跳转到统一平台登录页面,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后,即可按提示申请信用修复。统一平台还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申请材料、统一规范了文书格式,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时间成本。对其他部门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将弹出信用修复提示,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渠道。统一平台的上线运行,将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系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是世界主要司法辖区对该类违法行为详细规定裁量标准的首部规范性文件。2025年3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是世界主要司法辖区对该类违法行为详细规定裁量标准的首部规范性文件。《基准》共十八条,细化和明确了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形、处罚对象、具体步骤等,规定确定初步罚款金额、罚款上调和下调因素以及不予处罚等具体情形,同时还包含七个辅助说明的指引示例。作为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垄断执法领域发布的首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充分提炼了已有执法经验,努力实现执法尺度的统一透明,为执法机构、经营者和市场提供清晰的裁量步骤和明确的裁量因素指引。业内评价,这是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者集中事后监管上所做的积极探索,也是彰显我国反垄断执法走在国际前沿的重要里程碑。(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1、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上线。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将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升级改造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于2025年3月10日正式上线。该平台整合优化了现有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系统,集合了执法支撑、综合监管、保护监测等功能。创新主体可以获取质押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情况,监测重点产业、共享专利权评价报告及侵权线索,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门户获取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入口,进行基础数据查询。该平台还实现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专利和商标代理监管等电子化业务办理流程。(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2、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2025年3月30日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意见》明确,到2027年,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持续增强,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制修订《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等部门规章。深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等政策性文件。此次发布的《意见》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加快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论证,强化商标使用义务,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抢注等行为的规制。加快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意见》还要求健全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意见》再次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联动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以及央地协作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公示。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意见》对于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也提出了要求。鼓励各地方在贸易往来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布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站。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分行业整理形成重点出口企业名录,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出更多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推动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助力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建设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据库,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为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支持。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3月15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网上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造成虚假信息传播、破坏网络生态等问题。社会广泛呼吁加快专门立法、强化技术监管、压实平台责任。为积极响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法》。《标识办法》以内容标识为抓手,细化前期相关部门规章的标识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内容标识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的技术作用,着力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标识办法》提出,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应当符合《标识办法》相关要求。《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配套《标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2025年第3号),2025年9月1日与《标识办法》同步实施。同时,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编码,组织起草了配套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已于3月14日正式获批发布(网安秘字〔2025〕29号),为相关主体开展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了编码指引。此外,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就各文件格式的元数据标识规范、各应用场景的标识方法等组织编制一系列推荐性标准、实践指南,将在《标识办法》发布后逐步推出。(信息来源:中国网信网)
4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2025年3月22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近日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与人脸信息安全紧密相关,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为了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两部门联合出台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根据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新华社)
45、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全国消协组织共同打造的“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2025年3月15日正式上线。由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全国消协组织共同打造的“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2025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这一平台于2024年3月15日起试运行,一年来累计注册消费者702786人,入驻经营者42913家,共接收消费者在线投诉与咨询585387件,其中投诉576911件,已处理51012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亿元。在试运行阶段,平台实现了畅通消费者在线投诉端口,打通在线和解、在线调解流程,个案公示等功能。下一步,将重点围绕智能化与共治化建设,部署DeepSeek实现面向消费者的智能问答,优化新增行业公示、指数公示、协作共治等功能。行业公示和指数公示为本次新上线的功能,通过对经营者在和解阶段的处理时效、和解成功率以及调解阶段的配合程度、调解成功率等不同维度进行打分,形成投诉处理指数评分、行业排序和经营者画像,通过指数评分定时更新,使每一单投诉都与经营者的指数评分密切相关,从而倒逼经营者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也为消费者了解经营者投诉处理情况,有效知情、自主消费提供数据支撑。消费者可通过电脑端网址,或手机端微信、支付宝搜索“消协315”小程序注册登录平台。注册登录后,可进入“我要投诉”“我要咨询”模块进行在线投诉和咨询,体验消协组织的消费维权服务。平台还设置“消协帮您查”“消协帮您选”等模块,为消费者提供企业服务联系方式、商品比较试验结果等信息查询。(信息来源:新华社)
46、沪苏浙皖10个城市司法局签订《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城市一体化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战略合作协议》。2025年3月30日消息,为深入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加快推进G60科创走廊城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创走廊和重要创新策源地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上海市松江区、嘉兴市、杭州市、金华市、苏州市、湖州市、宣城市、芜湖市、合肥市、六安市司法局近日正式签订《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城市一体化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以“一体化”和“高质量”为核心,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法治人才培育、涉外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秉持服务大局、优势互补、改革创新原则深化合作。目标是推动G60科创走廊城市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全国率先突破、区域协同突破、全域整体突破,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效能,强化法治服务、规范、促进与保障功能,努力建设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新高地、现代化城市群法治协同发展共同体、法治护航科创发展示范区。下一步,各城市将以签约为新起点,健全合作推进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确保协议落地见效。同时积极探索法治协同创新模式,及时提炼推广典型经验,为全国区域法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为中国式现代化长三角实践注入法治动能。(信息来源:安徽网)
47、安徽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2025年3月6日消息,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安徽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日前向全省各用人单位发出《安徽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招聘信息真实、合法,并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劳动者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劳动者证件、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杜绝“假外包、真派遣”等规避法律行为,确保同工同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未复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工资;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要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制度,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以补贴等形式替代劳动者法定休假权利。有效强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要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配齐劳动防护用品,严防事故发生。同时,要改善工作环境,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新业态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主动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其落实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权益保障,共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支持工会组织建设,主动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如实提供用工信息。对工会提出的整改建议,须及时回应并落实整改措施;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应依法诚信进行。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示: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8、安徽:实施推进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18项举措 打造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新亮点。2025年3月25日,安徽省检察院印发《关于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全面推进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十八项举措》,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聚焦民事检察监督主责主业,推动构建民事检察“大管理”格局。十八项举措覆盖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在业务管理方面,进一步健全案前及时提醒指引机制,包括建立类案提醒机制、类案监督指引机制,健全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民事检察宏观业务质效分析机制和民事检察专项引领办案机制等。在案件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案中全程监管指导机制,包括优化提请抗诉案件省检察院统一把关制度,完善重大案件报告、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机制,健全办案程序和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及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探索对在办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系统巡查机制,建立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正面和负面清单制度等举措。在质量管理方面,进一步优化案后科学评查研判机制,包括健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跟踪问效机制、完善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常态化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回头看”、健全典型案事例一体化培育选编机制等举措。安徽省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统筹谋划,上下联动,创新实践落实和理论研究机制,强化对“三个管理”结果的运用,因地制宜逐项抓好落实,着力打造具有安徽辨识度的民事检察“三个管理”工作新亮点。(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49、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25年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鼓励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其他依法应当组织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相关服务;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和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等工作相关志愿服务。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方便当事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请求工伤赔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申请法援。《条例》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行政补偿;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损害赔偿;请求高危作业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等人群,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机构收到申请七日内要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决定。《条例》提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受援人不履行规定义务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受援人失去联系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信息来源:大皖新闻)
50、安徽省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启用。安徽省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于2025年3月24日启用。省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建在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依托原有妇联信访专业力量,链接公检法司专家资源,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信访接待办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转介、法律政策咨询解答、法治宣传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家庭教育指导等“一站式”综合维权关爱服务。(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51、安徽:淮南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2025年3月14日消息,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4年7月,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明确婚生女小加由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加年满18周岁。离婚后,小加一直跟随李某在外地生活。今年年初,王某在未经李某允许的情况下将小加带走藏匿,并阻碍李某接回孩子,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依法裁定王某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为。收到申请后,谢家集区法院启动与区妇联、辖区派出所的多方协作联动机制,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深入了解矛盾背后的原因,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经法院审查,李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要件,遂裁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对李某监护权侵害的行为,禁止王某藏匿婚生女小加,并立即将其送回李某处。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淮南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抢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5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诉市场监管总局案”生效判决结果 系我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生效判决。2025年3月21日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诉市场监管总局案”生效判决结果,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该判决涉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依法对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托毕西股权交易作出的2023年第42号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交易全面审查后,认定交易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解除独家协议、剥离在研业务、下调药品价格等义务。托毕西公司不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不符相关复议决定,托毕西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托毕西的诉讼请求。(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53、北京三中院面向二手车交易主体发出法律提示。2025年3月26日消息,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行为,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涉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近年来涉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面向二手车交易主体发出法律提示。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北京三中院受理并审结的涉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集中在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或主张存在欺诈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问题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车辆情况或车辆检测结果与约定不符、车辆无法过户、交易中存在欺诈或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等问题。二手车买卖纠纷反映出,二手车交易流程繁杂,中介人参与率高;当事人诉讼预期落差明显,调解撤诉率偏低;交易模式规范性不足,车况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中介人从事经销业务,扰乱经营秩序增加交易风险;新能源二手车交易增多,新焦点、新问题应当关注。针对二手车交易风险,北京三中院围绕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正规贷款途径,出卖人如实告知车况、配合办理手续,中介人全面履行义务、提高服务品质等方面进行了法律提示。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明确了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情况构成欺诈,对于车辆信息告知不全面、对可能引发歧义内容说明不准确、拍卖标的瑕疵未说明、贷款操作不规范等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经销商、中介、拍卖人、委托人等相关主体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4、苏州吴江揭牌设立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为积极探索企业与经营者债务化解新路径,切实助力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迈上新台阶,2025年3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召开企业与经营者债务联合化解工作座谈会,揭牌设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该中心将靠前提供破产法律制度咨询、挽救方案建议等服务,开展困境企业破产申请前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辅导,帮助困境企业及早准确选择庭外和解、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再出发。中心将以立审执破融合为纽带,深入推进“立转破”“诉转破”“执转破”工作,催化形成“学破产、懂破产、用破产”的破产审判工作大格局;集约办理信息核查、登记、公示等工作,引入第三方调解力量推进破产领域衍生纠纷多元化解;积极引入智力支持,聘请破产领域专家学者、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建设,提升吴江区法院破产审判和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专业水平和影响力。针对破产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吴江区法院分别与苏州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署破产金融配套服务合作协议。协议将结合各家的资源优势,持续优化办理破产外部环境,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金融配套机制建设。此外,吴江区法院还与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进一步规范个人债务清理信息登记、公开及相关活动,提升个人债务清理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破产工作中有大量事务性工作,不仅是法院一家的事,希望吴江区法院以问题为导向,逐步厘清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难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注重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更多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在破产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对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等各类主体的激励工作,以灵活举措提升债务化解效率,优化破产效能。”……与会嘉宾还围绕更好发挥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作用,持续推进企业与经营者债务联合化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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