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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依法维护国防利益 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4/28     浏览次数:    
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并于2020年对标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个别修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稳步推进,涉军民事案件类型日益增多。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司法解释规定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服务国防、于法有据、较为成熟、确有必要”的总体思路,坚持服务国防和军事利益,平等保护军地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着重考虑军地法院在职能和任务上的区别,科学合理优化管辖分工,进一步完善涉军民事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规则,优化军地法院司法资源配置。《规定》共九条,主要包括优化专门管辖、细化属人原则、调整选择管辖、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军地会商指引等,对于促推涉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涉军审判的指导力度,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二)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四)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军队单位发生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争议,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应的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七)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军事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受理民事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有关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四)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第一款规定办理。军事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参照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移送管辖之前,可以先行协商。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警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具有军队编制的职工,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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