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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最高法发布意见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4/29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4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海峰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为充分发挥我国西部地区连接“一带”和“一路”的纽带作用,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开创新局面,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期批准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协作‘13﹢2’机制”,鼓励、支持通道沿线广西、云南、海南、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2个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共建合作。“13﹢2”司法协作机制实质运行以来,取得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制定《意见》。《意见》聚焦通道建设与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四个方面的十条意见。《意见》指出,要切实增强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凝聚司法合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为通道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作用。完善裁判规则、做实定分止争,依法审理涉通道建设、物流服务和贸易投资纠纷,服务保障通道建设和运营。加强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环境资源审判,助力建成经济、高效、便捷、绿色、安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完善货物单证规则、运输合同规则、当事人协议管辖和选择适用域外法规则等,推动跨境物流和贸易国际规则协调统一。《意见》指出,要不断优化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机制。不断优化管辖制度、提升诉讼便利、推进多元解纷,探索构建符合大通道、大物流特点的综合运输案件管辖制度。推进涉外诉讼机制改革,促进涉外商事诉讼便利化。创新完善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持续提升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能力,拓展多元解纷机制功能。《意见》强调,要推动形成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运行的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推进统筹协调、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协同,支持重庆高院牵头健全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省际司法协作机制。为全面深入展现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具体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6个典型案例,聚焦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运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中的司法实践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主要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的决策部署,提高司法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要站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对于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对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职尽责,准确把握国际国内新形势新变化、区域协调发展新任务新要求,助力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明确职责定位。立足司法审判职责依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精准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司法需求,统筹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现有司法协作机制,凝聚司法合力,依法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与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高效衔接。完善涉自由贸易试验区、陆港经济区、临空经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际合作园区等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化解涉运输通道建设、交通场站建设、物流集散服务、物流产业融资、贸易投资合作、数据权益保护等各类纠纷,推动全面建成运输能力更强、枢纽布局更合理、多式联运更便捷的西部陆海新通道。
  二、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作用
  3.做实定分止争。依法审理涉运输通道建设、物流设施建设、港航设施建设、跨境口岸建设等纠纷,促进大能力主通道建设和衔接国际运输通道。依法审理涉物流企业运输、融资、股权转让等纠纷,促进物流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治理结构。依法审理涉铁海联运、公铁水联运、国际航空、国际海运、跨境班列班车等纠纷,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供应链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离岸贸易、跨境电商、边境贸易等纠纷,保障货物贸易畅通高效。依法审理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借款、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等纠纷案件,规范沿线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审理涉数据权益及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案件,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物流发展。
  4.完善裁判规则。聚焦单式运输、多式联运、仓储等单证电子化运用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司法推动完善电子化可转让记录规则的作用,提炼总结国际铁路联运单证、多式联运“一单制”等国际运输单证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法律的司法审判制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适时研究制定审理运输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推动跨境运输国际规则协调统一,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发挥畅通双循环重要纽带作用。
  三、不断优化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机制
  5.优化管辖制度。研究构建符合大通道、大物流特点的综合运输管辖制度,发挥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各级人民法院的协同作用,保障各种单式运输规则、多式联运规则对接协调,逐步建立匹配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运输纠纷的管辖机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审判工作特点,推动将辖区内交通物流、跨境运输、单式运输、多式联运等相关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和质效。
  6.推动诉讼便利化。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毗邻国家和区域司法机构的协商合作,深入推进对边境贸易纠纷的诉讼便利化改革,探索边境贸易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对电子运输记录、跨境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快速认证,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助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依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法律措施,对在途货物、运输工具可以采取灵活保全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完善涉外送达机制,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推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电子存证、在线认证等技术应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具备条件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枢纽和重要节点城市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试点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
  7.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完善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持续提升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建立完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建立的综治中心和具有地域、行业特色的多元解纷机制,完善与职能部门、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行业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公证认证机构等对接,搭建区域性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平台。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支持吸纳毗邻国家和区域专业人士为调解员,支持境外调解员与境内调解员联合调解。
  四、推动形成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运行的工作合力
  8.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可转让货物单证物权效力,跨境电商标准制定、平台治理、电子标签、跨境数据流动、跨境供应链金融、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物流金融与保险融合创新等所涉前沿司法法律问题。加强对境外经贸合作区运营、我国企业参与境外项目建设运营的法律问题研究,引导“走出去”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深入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推动实现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大数据互通共享,拓展数据会商和分析应用,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共同有效预防法律风险。
  9.强化内外协同联动。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协同,支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健全西部陆海新通道省际司法协作机制。适时发布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政策建议,推荐精选案例和研究成果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精选答问。加强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治理机制建设,探索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联动机制。健全审判人才培养和区域交流机制,支持沿线地区人民法院创新人才协作培养方式,实现人才资源互通互融。
  10.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巩固拓展合作交流渠道,用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中国-中亚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开放合作平台,深化区域司法交流,加强务实合作,广泛凝聚共识。鼓励支持沿线人民法院参与承办外国法官研修班,加深毗邻国家和区域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与信任。积极宣介法治中国建设成果,阐释中国涉外司法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增强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2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与合肥某船务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
  案例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老挝某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重庆渝某铁路公司与重庆施某建筑材料公司、重庆市某区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四: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五: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六: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与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与合肥某船务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抵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承运人合肥某船务公司以运输合同相对方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等为由,拒绝靠港配合卸货,并主张留置权。收货人上海某公司称,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价值将近1亿元)专用于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建设项目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如不及时卸货,将影响重大项目建设,且其还可能面临高额的索赔。同时,货物长期滞留海上,恶劣的环境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此,上海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合肥某船务公司靠泊指定码头并配合卸货,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担保。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上海某公司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为案涉货物的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有权要求合肥某船务公司交付案涉货物;合肥某船务公司争议金额明显低于案涉货物价值,不立即卸货会扩大损失;上海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海事强制令作出后,合肥某船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法院依法对复议进行审查,并驳回合肥某船务公司的复议申请。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23年3月就卸货达成和解协议,并安全将案涉货物卸于指定码头。
【典型意义】
  本案系灵活适用海事强制令制度,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的典型案例。港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海事司法审判的服务和保障,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制度,通过及时准确作出海事强制令,可以避免因当事人的纠纷影响项目建设、扩大损失。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泊位是国家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建设项目。本案中,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是该泊位配套的26台轨道吊运装备中的一部分,属于高价值、高精尖的自动化码头配套设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灵活审慎运用执行措施,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涉货物最终安全顺利靠港卸货,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北海海事法院(2023)桂72行保2号
  案例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老挝某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某公司与老挝某贸易公司签订《货物公路运输合同》,约定中国某公司委托老挝某贸易公司办理货物的口岸装卸、运输、老挝进口清关等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老挝某贸易公司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业务及债权转让确认协议书》,约定老挝某贸易公司将前述合同项下业务及债权转让给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后经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结算,双方就欠付运费数额发生争议。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某公司支付应付款项。诉讼过程中,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老挝某贸易公司均主张适用中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中国某公司主张涉及合同债权转让的准据法应适用老挝某进出口公司与老挝某贸易公司法人设立登记地法。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认定老挝某贸易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转交中国某公司时,债权转让对中国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判决中国某公司向老挝某进出口公司支付欠款。中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合法性的判断应适用老挝法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双方即老挝某贸易公司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一审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判断老挝某贸易公司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的债权转让是否合法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老挝作为同中国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是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积极参与者。本案是涉老挝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法院准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准据法,认可了债权转让的效力,依法支持外国当事人要求支付欠付运费的诉讼请求,并及时执行到位,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869号
  【二审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1076号
  案例三重庆渝某铁路公司与重庆施某建筑材料公司、重庆市某区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重庆市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重庆施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公司)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30万吨矿产资源,出让期限一年,随后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亦载明有效期一年。施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19.59万元。2020年,因建设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施某公司取得的采矿权不能行使,施某公司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已实际获得补偿1232.421万元。
  2016年5月,因童某志(2018年4月24日后担任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富某石材厂投资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将富某石材厂的拍卖资产所有权转移至童某志名下,童某志可持裁定书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富某石材厂取得的采矿证有效期为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11月27日止。
  施某公司因对剩余矿产资源104.5万吨矿产资源是否补偿存在争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铁路建设单位重庆渝某铁路公司(以下简称渝某公司)和重庆市某区政府向施某公司给付经共同评估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104.5万吨的压覆补偿款33960096.50元。诉讼中,施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若判决不支持该诉讼请求,则请求判决渝某公司和重庆市某区政府给付因剩余矿产资源储量104.5万吨未补偿而导致未能进行分摊的费用和损失共计6656929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施某公司就剩余矿产资源储量部分因建设项目无法开采,应当得到补偿。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案涉矿山资产时已经支付变卖抵偿款593.936万元,就剩余104.5万吨矿产资源支付的308.195万元,应予以补偿。故判决渝某公司补偿施某公司308.195万元。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施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渝某公司在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建设期间压覆施某公司名下采矿权的行为经过合法审批,不构成侵权,但施某公司的采矿权因渝某公司的压覆行为所受损失依法应得到补偿。童某志与施某公司系不同主体,施某公司仅缴纳了30万吨矿产资源出让价款,就未开采的23.9万吨矿产资源被压覆的损失已获得足额补偿;就争议的104.5万吨矿产资源施某公司未缴纳价款,不应补偿。故改判驳回施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背景下因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而产生的补偿案件。重庆铁路东环线串接起沙坪坝团结村中心站铁路物流基地、重庆江北机场航空物流基地、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等物流节点和重庆东站、重庆西站、重庆北站及江北国际机场等综合交通枢纽,对于打造铁、空、陆、轨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完善重庆物流交通网络、促进沿线产业合理布局、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参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的规定,在准确认定采矿权人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应缴价款基础上,合理确定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压覆后应获得的补偿数额。二审法院审慎平衡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方不必要损失,对于顺利推进西部地区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5284号
  【二审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926号
  案例四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蒙古国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于2018年通过电子形式签订“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612689.60法郎/CHF。后蒙古国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运输,但内蒙古某木业公司未全额支付合同款。蒙古国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蒙古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蒙古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第175号仲裁裁决,内容为要求内蒙古某木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等。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内蒙古某木业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蒙古国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锡林郭勒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蒙古国际仲裁中心(MONGOL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于蒙古国作出,我国与蒙古国同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依照《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了蒙古国际仲裁中心的第175号仲裁裁决书、《运输代理合同》等,并经过法定的认证及翻译程序,上述材料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且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据此,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蒙古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第175号仲裁裁决书。内蒙古某木业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我国与蒙古国同属《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案涉仲裁裁决系在蒙古国境内作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并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国际条约义务的遵守及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25协外认1号
  案例五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某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新加坡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署《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国际)》,约定新加坡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委托香港某公司提供国际物流服务,并支付运费。2024年2月,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端某某提出运输需求,端某某告知运输路程约为16至22天。香港某公司承运货物于2024年3月经四川南充海关审批放行,随时可由新疆各口岸出境。之后,香港某公司、端某某拒绝配合告知案涉货物的具体状态,拒绝提供报关单等资料,甚至故意提供货物的虚假位置信息,致使货物失控且不知所踪。经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查证,至起诉时,案涉承运货物已转委托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分别存储于新疆某海关监管仓、某跨境电商边境仓。据此,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裁判结果】
  考虑到案涉货物控制方为香港企业,为妥善化解本案纠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托香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安排1名香港籍陪审员参加调解工作,并促成当事人和解,香港某公司同意返还案涉货物。之后海南某特科技公司向海南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海南一中院作出准许海南某特科技公司撤诉的裁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从切实维护自由贸易港重点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化解西部陆海新通道外贸领域法律风险、依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有序通畅的角度出发,及时果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诉争货物被不当转运出境,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依托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机制,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助力涉港案件妥善解决。本案的办理,对于拓展港籍陪审员履职工作方式、丰富涉港纠纷规则衔接的司法实践、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效对接,均具有典型意义。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初185号
  案例六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与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作为委托出租人、某通用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受托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根据某通用航空公司的选择,购买6架皮拉图斯PC-6/B2-H4飞机,并以委托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某通用航空公司,租金总额1.35亿元,租赁期180个月,还租期60期。为保证合同履行,某通用航空公司另提供一架皮拉图斯PC-6/B2-H4飞机作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依约交付了租赁物。某通用航空公司从2019年6月起陆续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经催告仍未支付。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融资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某通用航空公司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并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符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委托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通用航空公司未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到期租金,经催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作为委托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权利,遂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合同》于某通用航空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某通用航空公司应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名义货价之和与收回租赁物价值之差。对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有效促进了横跨亚欧大陆物流网络的形成,航空运输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实体”的高质量发展,为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注入强劲活力。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以航空器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纠纷,使停飞的飞机重新投入运营,通过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促进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的运用,引导金融机构为通道基础设施建设、物流畅通、经贸发展、产业布局等提供多样化融资方案,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迈入“快车道”。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初131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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