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
1、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皖人社[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0年4月12日
2、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162号劳动部办公厅1993-10-22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津劳险〔1993〕第3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反映,由于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的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间。我们认为,对此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