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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最高法发布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意见和典型案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8     浏览次数:    

202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及8个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徐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江苏海事局局长缪昌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这是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执法司法协作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体系化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王淑梅介绍。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协调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以“海事法院﹢海事系统”为主体,联动当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多家单位,形成“行政调解﹢司法保障﹢社会支持”的多元解纷体系。截至2025年12月,全国范围内共设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覆盖全国沿海、长江流域和其他内河水域。《意见》围绕“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推动各级法院与各级海事行政机关协同发力,明确强化源头预防、突出调解优先、提升调处效能、优化功能布局、深化信息互通、加强人才培养等六项具体任务,提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强化宣传推广等四项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建立起协调联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捷的水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提升水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与《意见》同步发布的8个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涵盖船员劳务、人身损害、港口作业、海上交通事故、外籍船员遣返、船舶碰撞损害、船舶买卖与登记等多种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在专业高效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决定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海事纠纷预防化解效能,努力实现“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水上“枫桥经验”,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建立起有机衔接、联动集成、高效便捷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定分止争效能。充分发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在水上交通、船员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船舶污染、行政争议等方面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线下或在线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水上交通领域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质效。积极推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海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源头预防
  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深化“四进”走访(进码头、船舶、企业、学校),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与风险预警。加强水上安全风险防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沉船沉物打捞、水上应急搜寻救助、责任事故认定等领域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着力消除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的制约因素。依法办理船舶司法扣押拍卖协助执行、海事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海事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突出调解优先
  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海事通APP、海事“总客服”热线、海事自助服务终端等平台突出调解申请指引,构建“调解挺前、诉讼兜底”分层模式。海事执法机构处理的海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流转至解纷中心;起诉到海事法院的海事纠纷,立案后可以委托解纷中心调解。解纷中心调解案件的范围包括水上交通事故纠纷、追索船员劳务报酬、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争议等领域,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
  (三)提升调处效能
  定期组织解纷中心调解员培训,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资源,不断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达成调解协议后,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需分阶段履行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探索将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主动履行为主、司法确认保障、信用激励约束”机制。联合发布船员权益保护、船舶污染防治等专项典型案例,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示范作用,以案释法,增强群众认同。加强类案总结,提炼可复制推广的调解模式。
  (四)优化功能布局
  综合考虑海事纠纷多发地域、专业力量分布、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等因素,科学规划解纷中心布局,满足群众解纷需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场地推动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努力实现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海事执法机构和海事法院建立“在线对接﹢随叫随驻”协作机制,明确响应时限与现场协作规程,确保及时处理纠纷。统一纠纷受理、调解流程、材料归档等各环节工作规程,推广示范文书样式。制定解纷中心建设标准,明确功能配置、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等要求,保障解纷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五)深化信息互通
  建立日常交流机制,实现可公开海事监管数据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共享互通。健全定期交流机制,定期通报海事管理与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重大海事案件司法审判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立便利海事法院在线查询船舶航行轨迹、事故责任认定等特定数据机制,推动海事政务服务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平台数据共享。
  (六)加强人才培养
  探索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提高一线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深化海事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动常态化开展同堂培训,合作培养兼具海事治理经验与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吸纳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共同选任熟悉海事法律及国际规则人才作为调解员。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牢牢坚持党对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形成党领导下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诉调对接工作格局。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中的困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建立沟通会商机制
  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共同参与的沟通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积极推进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各地海事法院与海事局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从具体工作层面落实相关要求。对在解纷工作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经会商研究,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促推从源头防范化解海事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评价激励机制,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调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定期形成调解工作质效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四)重视宣传推广
  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多元解纷案例库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案例入库,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船员等当事人通过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解决海事纠纷。
  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2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南京海事法院协同南京海事局成功调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案——以分步调解法化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
  案例二:大连海事法院协同辽宁海事局成功调解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法院﹢海事部门”联动机制高效化解重大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纠纷
  案例三:青岛海事法院协同日照海事局成功调解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府院联动前端化解船员坠亡纠纷
  案例四:宁波海事法院协同宁波海事局成功调解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司法﹢行政合力践行“海上枫桥经验”
  案例五:厦门海事局协同厦门海事法院成功调解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专家团队联合海事法官低成本实质性化解重大疑难船舶碰撞纠纷
  案例六:广州海事局联合广州海事法院成功遣返8名外籍被遗弃船员——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案例七:大沽口海事局协同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调解12名船员劳资纠纷——构建“行政﹢司法”协同模式,推动多元解纷协作机制建设
  案例八:洋浦海事局协同海口海事法院成功调解近千万元船员劳资纠纷——“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治理理念的成功实践
  案例一:南京海事法院协同南京海事局成功调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案——以分步调解法化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某外轮在某码头公司卸货期间,装卸工人王某和丁某进入货舱理货时发生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系某甲装卸公司的员工,丁某系某乙装卸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后,王某及丁某亲属要求某外轮公司、某码头公司、某甲装卸公司、某乙装卸公司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起事故极为复杂:一是涉及多方主体,即码头公司、船方、装卸公司以及装卸工人的家属;二是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泊位租用及装卸合同关系等;三是事故原因复杂,既可能是因为船方管货方面的过失,也可能存在装卸公司和码头公司管理方面的过失。纠纷如果径直导入诉讼,外轮将面临被扣押的风险,周期较长的诉讼过程也将导致装卸工人的死亡赔偿金迟迟得不到落实。
  【调解方法及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与南京海事局共同建立的“一站式”解纷中心迅速介入事故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各方对责任分担存在明显分歧,在短期内组织各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面临着极大的困难。本着弱势群体优先保护的原则,解纷中心采取了分步调解、软化矛盾的方案。优先保障装卸工人家属第一时间获得全额理赔,动员装卸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及时全部赔付到位,全力保障装卸工人家属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足额赔偿,有效安抚家属的不稳定情绪。在装卸公司赔偿后,对于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不足以覆盖的部分,说服经济实力较强的码头公司先行垫付。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解纷中心迅速组织船方、码头公司、装卸公司达成《赔偿款项支付和提供担保函协议书》,约定由船方提供某保险公司担保函,保证承担最终确定的赔偿款,外轮得以顺利离境,船方的预期收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在紧急事态处理完毕后,解纷中心组织船方、码头公司、装卸公司开展关于内部责任比例划分的调解,经过多轮磋商,各方达成了终局性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实践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一类纠纷,关乎着船员、渔民、码头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及时妥善化解。解纷中心因势利导,采取分步调解的方法,将码头工人的权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暂时搁置多方主体责任划分比例的情况下,将责任方作为一个整体,先对外赔付码头工人的全部损失,再对内划分责任比例。同时,通过保函的方式解决纠纷耗时周期长与外籍船舶需离境经营之间的矛盾,有效缓冲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对立冲突,给纠纷的最终解决奠定良好的沟通基础。该案的成功调解,为解决复杂的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供了指引,受到中外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案例二:大连海事法院协同辽宁海事局成功调解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法院﹢海事部门”联动机制高效化解重大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日,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所属外轮与中国籍渔船在某海域发生碰撞,造成中国籍渔船翻扣,多名船员遇难,船舶及船上设备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外轮未施救即驶离现场。渔船所有权人白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赔偿船舶损失、设备损失、燃油损失、渔汛损失等共计7794100.92元。双方对碰撞责任划分、损失金额认定以及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衔接等问题争议激烈,矛盾尖锐。
  【调解方法及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立案后认为,本案系重大涉外海事纠纷,涉及多人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及复杂法律适用问题,传统诉讼程序可能面临涉外送达周期长、调查取证及专业事实认定难、当事人维权成本高等实际问题。大连海事法院及时启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于立案当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托辽宁海事局联合调解。辽宁海事局指定经验丰富的海事调查官专门负责调解,全面、客观分析碰撞事故,确定双方责任比例、固定财产损失。针对当事人地域分布特点,组织双方代理律师以“线上沟通﹢线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辽宁海事局在调解成功当日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大连海事法院推送调解协议电子文本,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从立案到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仅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便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满意,对此种高效、专业解纷模式竖起大拇指。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海事法院﹢海事部门”联动机制化解重大涉外船舶碰撞纠纷的典型范例。海事法院与海事部门分别发挥司法裁判专业性与海事行政技术性优势,通过联合调查、技术分析、法律释明,有效弥合双方当事人在碰撞责任、损失计算等方面的专业认知差距。通过线上平台突破空间地域限制,为当事人提供“零跑腿”“跨时空”的多元对话渠道,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步优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流程,推动调解数据实时互通、资源精准调配,大幅提升跨部门协作效率。本案充分展现了我国海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的高效性和优越性,为类似重大涉外海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海上交通事故多元化解机制、优化涉外海事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案例三:青岛海事法院协同日照海事局成功调解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府院联动前端化解船员坠亡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3日20时许,江苏某海运公司所属“某通6”轮在日照岚山港卸货期间,船员仲某凯意外跌落至甲板,经抢救无效死亡。江苏某海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船员家属,仲某凯的父母及近亲属十余人赶到现场后情绪激动,与船方发生冲突,并认为死者存在刑事被害的可能,在报警的同时要求扣留船舶。事件如不及时妥善解决,不仅会打乱港口生产作业计划,并导致船舶营运延误、影响后续航次的履行产生违约赔偿。事件发生后,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日照海事局立即启动联动工作机制,依托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进行矛盾化解。
  【调解方法及结果】
  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第一时间介入,海事法官、海事调查官运用各自专业知识,协作配合,积极促成矛盾化解。一方面,对于船员家属进行有效安抚,平复船员家属焦虑和对立情绪,提供专业法律咨询,逐一释明法定赔偿项目及金额,并提供近期类案的裁判结果,引导船员家属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避免因不切实际的赔偿主张使调解陷入僵局。另一方面,积极引导江苏某海运公司主动承担责任,为后续调解创造良好氛围,提醒其算好经济账,避免因诉讼导致船舶扣押和资产冻结,从而减少更大的经济损失。在双方态度出现缓和后,“一站式”解纷中心及时主持调解会议,经过反复多轮努力,双方于7月28日达成协议,江苏某海运公司赔偿船员家属185万元。至此,这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仅用5天便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此案的成功化解,核心在于平衡法、理、情,既严格依据海事调查结论划分事故责任,也充分尊重生命,体恤家属丧失亲人的痛苦。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打造调解、仲裁、诉讼、法律咨询于一体的“法治护航、多元共治”的海事治理新格局,通过海事调查官对于事故责任进行详尽的分析解答,海事法官对法律责任及后果进行全面释明,以高效、专业、权威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为保证江苏某海运公司按时履行义务,在明确告知可以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同时,还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条款,促使江苏某海运公司最终全部履行了协议内容,实现了实质性解纷。
  案例四:宁波海事法院协同宁波海事局成功调解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司法﹢行政合力践行“海上枫桥经验”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与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将其所有的“东方某某6”船出售给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2023年8月,登记于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名下的“东方某某6”船办理所有权注销手续,并取得注销登记证明书。经公告程序,2023年9月,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被核准注销,徐某、严某某系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股东。因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在支付船舶定金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船款,故徐某、严某某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2024年7月,宁波海事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在徐某、严某某重新办理案涉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因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已核准注销、部分当事人在国外等多重原因造成船舶交接等事实情况无法查清、部分材料真实性存疑等问题,加之当事双方积怨已久,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不予配合办理手续,致使涉案船舶所有权登记无法办理。
  【调解方法及结果】
  从船舶买卖时合作未成,到诉讼时针锋相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已从心有嫌隙到不可调和。宁波海事局了解情况后,根据协作机制与宁波海事法院沟通请求司法支持,联合组成解纷团队。经解纷团队多次释法明理,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慢慢打开沟通的大门,初步表示愿意配合。2025年8月,解纷团队坚持“自己多走路,群众少跑腿”,主动前往买方所在地舟山,上门提供法律指导,实地调查了解船舶交接、管控等事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形成船舶登记行政审查所需的书面证明。同时,在宁波海事局积极协助下,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顺利完成了境外委托公证、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公告补发等流程。2025年9月,船舶所有权登记顺利办理,当事双方握手言和,漂泊3年的“孤舟”终于靠岸。事后,当事人专程前往解纷中心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在了解到当事人办理船舶登记时矛盾激化,再次要求“法庭见”的情况后,果断应海事部门请求提供帮助,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践行司法为民初心。海事部门未采取传统的被动受理模式,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指导当事人完成材料查找、办理、补正和完善,帮助工作直至所有权证书最终取得方结束,将人民至上贯穿于纠纷解决全过程。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海事局解纷团队通过“司法﹢行政”形成合力、协同发力,充分发挥协作机制效用,利用海事司法和海事行政双重专业优势,从不同侧面取得当事人信任,不止步于仅解决问题,从情理法多维度疏导当事人,圆满促成“事心双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厦门海事局协同厦门海事法院成功调解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专家团队联合海事法官低成本实质性化解重大疑难船舶碰撞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某外籍货船载运7万余吨煤矿从印尼开往中国途中,与我国某船务公司所属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船体受损。后某船务公司所属船舶继续开航驶往目的地,外轮方则为确保船货安全,雇佣拖轮伴航至卸货港卸货,产生近150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伴航费用。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外轮方承担70%责任、某船务公司承担30%责任后,当事人双方进一步就各自损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本反诉:某船务公司请求判决外轮方赔偿其修理费、船期损失、收益损失等各项损失1700余万元,外轮方则反诉请求某船务公司赔偿其拖轮伴航费、修理费、船期损失等近1500万元。某船务公司申请对伴航的必要性以及外轮水线以下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与此同时,双方诉前各自委托评估机构得出的损失评估结论均存在较大瑕疵,无法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需要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双方损失。
  【调解方法及结果】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争议期间已长达数年,开展多重司法鉴定需要耗时数月且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鉴定费用亦高达数十万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厦门海事法院启动“一站式”解纷机制,协调厦门海事局组织熟悉船舶事故调查和损失认定的专家协助开展调解工作。解纷中心选派供职于海事局的资深公职律师协助调解,并与资深海事调查官和具有丰富航海经验的船长、轮机长组成调解团队。在海事专家意见﹢法官法律意见的双重说服下,双方当事人各自大幅降低了诉讼预期和诉讼请求,调解差距大为缩小。调解团队采取“抓住主要矛盾、差额导向推进、整体框架和解”的调解策略,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由外轮方向某船务公司赔偿335000美元的调解协议。外轮方在调解后15个工作日内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在短时间内以低成本、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是海事纠纷中复杂疑难的案件类型,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更是难上加难。面对双方在外轮伴航损失合理性、是否存在人为二次损害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分歧,厦门海事法院并没有简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是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及时切换纠纷解决“跑道”,引入中立的专业调解机构、海事专家团队无偿为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海事专家经验﹢法官法律意见”的方式对核心焦点进行充分到位的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抓大放小”,在总体框架内寻找调解金额及利益平衡点。该案中,海事局与海事法院利用各部门专业优势互补,形成“海事专家﹢海事法院﹢商事调解”的三方联动调解机制,为类似复杂疑难海事纠纷的低成本高质量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借鉴。
  案例六:广州海事局联合广州海事法院成功遣返8名外籍被遗弃船员——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7日和21日,广州海事局先后收到船员求助信和广东海事局转来印尼驻广州总领事馆的函,停靠在广州南沙天后宫对开水域的“某某之星”轮1名印尼籍船员被船东遗弃(同船还有7名缅甸籍船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涉及拖欠工资约26万美元。矛盾起因在于船方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关于“工资”和“遣返”的法定义务,既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支付责任,也未依法遣返船员,且长期逃避,未与船员沟通。双方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一是船舶因碰撞事故被扣押,船东归责至船员;二是船员遣返费用由谁承担;三是事故发生后的工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限。
  【调解方法及结果】
  广州海事局接到求助通知后第一时间协同广州海事法院等部门联动处理,派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并做好船员安抚工作。在船员无法联系上派遣国政府、派遣机构、使领馆的情况下,作为港口国政府部门,各方密切关注船员的实际需求,共同展现大国担当。广州海事法院会同广州海事局挖掘保险信息,顺利与境外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督促保险公司依照职责落实船员遣返责任,并在船员遣返前做好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海事法院、海事局联同工会等部门多次派送共计1000余斤300多件救援食物、淡水和药品补给上船,满足船员生存需要,切实让船员感受到港口国的温暖。同时,与广州边检总站沟通遣返方案,为船员办妥紧急临时入境及出境手续,安排海巡船协助外籍船员下船上岸至边检办理入境手续,保障船员人身安全。为协助船员启动起诉工作,广州海事法院安排法官迅速对接8名船员及代理律师,两小时完成启动程序工作,让船员安全、合法、高效的入境并返回原籍国。
  【典型意义】
  本案以精准法律适用推动船员权益得到保障,双方纠纷得到化解,是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通过“行政﹢司法﹢行业”联动协作,充分保障外籍船员在我国境内的生命、财产安全,展现大国担当。打通外国保险公司财务担保启动机制,并在国内律所协助下直接垫付工资等费用,打破“船东不报险、保险不启动”的恶性循环,形成可复制流程。本案“事前预警—事中救助—事后跟踪”的全过程救助情况,通报至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得到相关国际组织肯定,显著提升了我国在全球海事治理中的影响力。
  案例七:大沽口海事局协同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调解12名船员劳资纠纷——构建“行政﹢司法”协同模式,推动多元解纷协作机制建设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大沽口海事局接到“海某”轮船员求助信息,该轮12名船员遭遇薪资拖欠问题,欠薪时长累计达6个月,涉及金额共计72万余元。该轮船员由某船员服务机构统一招募派遣,根据协议约定,由该机构代为办理薪资发放事宜,实际薪酬标准则由该机构与船东另行商定。纠纷核心矛盾源于船员服务机构与船东的责任推诿。船东以航运市场低迷、运营成本超支为由,提出暂缓支付部分绩效工资;而船员服务机构则坚持按原合同全额代收代发,拒绝拆分薪资发放流程。双方就薪资支付金额、周期及责任划分等细节争执不下,导致工资发放通道中断。欠薪给船员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部分船员在船期间产生焦虑情绪,甚至出现消极怠工现象,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调解方法及结果】
  大沽口海事局接到船员求助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当日完成船员信息、用工协议、欠薪金额核实等基础工作,并与天津海事法院联动成立由海事执法人员、海事法官组成的专项调解小组。海事局发挥行业监管优势,通过调取船员服务簿、用工协议、考勤记录等资料,固定欠薪事实。海事法院法官同步开展法律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相关规定,明确船东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的薪资支付核心责任,以及船员服务机构的连带保障义务。在专项调解小组的高效配合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为确保方案执行,海事局全程跟踪资金流转,核实付款进度,海事法院对调解方案进行司法确认,将船舶优先权相关要件写入确认书,为船员权益提供最终司法保障。案涉全部欠薪在一周后足额发放至船员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实践了“行政调解﹢司法保障”的协同模式,实现了纠纷受理、责任认定、协议履行、司法兜底的全链条覆盖,通过将调解现场前移至纠纷一线,既避免了船员因诉讼程序周期长而陷入生活困境,又帮助企业降低了诉讼成本与信用风险。解纷中心“刚性权利保障﹢柔性解决方案”的联合机制,实现了劳动者权益维护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纠纷化解的同时,通过向船员普及船舶优先权行使规则、欠薪投诉渠道等知识,提升其风险防范能力,为构建和谐航运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案例八:洋浦海事局协同海口海事法院成功调解近千万元船员劳资纠纷——“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治理理念的成功实践
  【基本案情】
  2025年春运首日,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南临高县总投资超300亿元某巨型海上风电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时,发现三座风电安装平台上存在涉及77名船员、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元的工资拖欠问题,时长已逾半年。长期欠薪导致船员情绪不稳,出现了在平台起吊关键大件作业过程中强行拉断电闸的激进行为,部分船员明确表示将采取罢工等极端措施。船东坦言因项目方工程款支付滞后导致资金链紧张,无力及时支付工资,项目方则态度消极,进展迟缓。看似普通的劳资纠纷,因涉及金额巨大、人员众多、情绪激烈,且发生在海南省最大单体工程项目现场,需要迅速降低双方对立情绪,及时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调解方法及结果】
  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分赴三座平台实地核查,与船长、船员代表逐一谈话,全面掌握欠薪人数、金额、时长及船员诉求,指引船员通过协商、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采取非理性行为使问题复杂化。海南海事局协同海口海事法院,启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事劳工权益保障中心”跨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作战,形成了维权合力。通过责令船东出具详尽的拖欠工资清单及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明确工程款需及时支付,提供资金保障,并告知对可能因欠薪引发的安全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面对三天需筹措千万元巨额资金的困难,采取“两步走”策略,即推动优先解决部分家庭特别困难船员的工资问题,再逐步结清其余人员欠薪,优先化解最紧迫的矛盾。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春节前四天,77名船员的工资被全部结清,一起可能升级为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此案是高位部署与基层落实有机统一的典范,是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效能的实战检验。海事局协同海事法院等部门快速响应、信息共享、协同作战,形成了“1﹢1>2”的治理合力,为处理复杂海事劳资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海南方案”。事件的快速圆满解决,有助于提升船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幸福感,对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船员职业发展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检验并完善了相关应急响应程序和协作机制,提升了海事司法执法系统应对复杂风险挑战的整体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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