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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范围拓展至全国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20     浏览次数: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2026年1月9日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相关文件提出要健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共济使用功能。前期,国家医保局指导各省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省内共济已彰显成效,5年来累计共济超7.8亿人次,金额超1000亿元。同时,指导试点省市探索开展跨省共济,337个统筹地区开通医保钱包并实现跨省共济。通知进一步优化跨省共济政策,实现更大范围的共济,让群众更加高效、便捷地享受跨省共济的改革红利。通知还对开展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的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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