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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及法答网检答网问答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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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法律适用规则?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三)(信息来源:2026年4月29日法治日报)
如何准确把握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法律适用规则?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三)(信息来源:2026年4月29日法治日报)
关于胎儿的遗产继承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于此类情形,应当直接适用这两条规定。至于“遗产分割时”,应理解为既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包括遗赠在内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视胎儿为继承权人,其继承权受保护,应予保留其“特留份”。遗嘱继承和遗赠均属于单方行为,无须胎儿的意思表示。遗嘱和遗赠协议上亦无须胎儿签名。遗嘱、遗赠合法有效,且内容明确该胎儿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利的,该胎儿即取得相应权利。遗产分割时,也将其继承份额作为“特留份”,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至于接受赠与,考虑到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胎儿接受赠与可以由其父母即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这一法律行为。但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这里的接受赠与原则上应当以纯获利益为限,即不得设定负担。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胎儿出生前已接受赠与或者取得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如果其娩出时为死体的,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规定,这时就会涉及有关财产的返还问题。由于娩出为死体的胎儿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而,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自始不享有。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如果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在涉及胎儿遗嘱继承、接受赠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胎儿娩出为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主张胎儿利益保护一方的起诉。在作出支持胎儿利益保护判决但尚未执行时,可通过终止执行避免返还问题。在已执行后,胎儿娩出为死体,向胎儿给付利益的一方起诉要求胎儿父母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可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向给付方返还。——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
关于胎儿的遗产继承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于此类情形,应当直接适用这两条规定。至于“遗产分割时”,应理解为既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包括遗赠在内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视胎儿为继承权人,其继承权受保护,应予保留其“特留份”。遗嘱继承和遗赠均属于单方行为,无须胎儿的意思表示。遗嘱和遗赠协议上亦无须胎儿签名。遗嘱、遗赠合法有效,且内容明确该胎儿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利的,该胎儿即取得相应权利。遗产分割时,也将其继承份额作为“特留份”,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至于接受赠与,考虑到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胎儿接受赠与可以由其父母即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这一法律行为。但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这里的接受赠与原则上应当以纯获利益为限,即不得设定负担。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胎儿出生前已接受赠与或者取得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如果其娩出时为死体的,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规定,这时就会涉及有关财产的返还问题。由于娩出为死体的胎儿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而,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自始不享有。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如果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在涉及胎儿遗嘱继承、接受赠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胎儿娩出为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主张胎儿利益保护一方的起诉。在作出支持胎儿利益保护判决但尚未执行时,可通过终止执行避免返还问题。在已执行后,胎儿娩出为死体,向胎儿给付利益的一方起诉要求胎儿父母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可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向给付方返还。——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