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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入库案例裁判要旨选登(第3期)——涉担保执行异议之诉专题(信息来源:2026年6月2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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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库案例裁判要旨选登(第3期)——涉担保执行异议之诉专题(信息来源:2026年6月25日人民法院报)
一、被拆迁人对还迁房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被拆迁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作为还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以履行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义务,房屋的位置、面积确定的,可以认定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入库编号:2024-07-2-471-011)
二、抵押不动产上是否存在租赁权负担的审查认定标准
  案外人主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定,人民法院应从租金实际支付情况、案外人所租房屋用途、抵押权成立时案外人是否占有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房屋租赁权。(入库编号:2023-16-2-471-002)
三、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的执行财产分配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实现债权。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当认定各方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已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的执行财产分配。(入库编号:2025-07-2-473-001)
四、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
  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入库编号:2024-07-2-473-001)
五、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入库编号:2024-08-2-471-003)
六、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按揭贷款提供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并为被执行人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可以从该房屋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入库编号:2024-07-2-471-003)
七、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入库编号:2023-08-2-4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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