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7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细化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请发放奖金的,有义务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建立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年终奖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防止用人单位借规章制度之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例对竞业限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平等就业权纠纷中就业歧视行为,准确把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冻饿、骚扰等均属家暴 悔过书、短信等能当证。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通过专题调研发现,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在于制度机制、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郑学林介绍,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定》。《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为最大限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对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保护网。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明标准,是《规定》的亮点。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法提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几种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实践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规定》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发布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7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该司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升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了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充分展现出,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忠实履行职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服务大局,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与合理开发。案例覆盖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各经济区域,类型多样,涉及长江保护法实施、黑土地保护、国家海洋战略、能源和战略性资源安全等多项全局性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全面保护的坚定意志和显著成效。二是坚持最严法治观,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多个案例具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同时,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积极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激励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依法严惩要求和重点。案例以突出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为主,也包括整体从宽和充分考虑了从宽情节的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标准,结合扫黑除恶斗争部署要求,依法用足、用好从严与从宽两种政策手段,切实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四是坚持多元共治理念,推动完善协作配合和源头治理制度机制。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强化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助力构建现代化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形成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有效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研究室主任段农根、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民三庭副庭长李剑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杨万明指出,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更好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意见》。《意见》紧紧围绕中央部署要求,推出系列贯彻落实和服务保障措施,有利于全国法院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行动方向,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国家改革发展大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贡献司法力量。杨万明指出,《意见》对标对表中央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统一”二字,打出“五个统一”服务保障组合拳: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包括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加强产权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包括支持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支持建设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支持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支持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推进与港澳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衔接;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包括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助力提升商品质量、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包括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第七部分要求建立健全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机制,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主要包括:系统集成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举措,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切实满足市场主体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努力以裁判规则统一引领、规范、保障市场规则统一;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加强组织实施保障,确保各项服务保障措施不折不扣落地见效。杨万明将《意见》的主要特点,概括为“五个统筹”。一是统筹司法各领域精准发力,从立案、审判、执行各方面提出全方位的服务保障措施,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进行立体式保护。二是统筹各方力量综合施策,如要求推进建立破产工作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推动建立营商环境定期会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判规则与执法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体系等,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统筹市场各环节全面保护,《意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统一保护,统筹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加强“田间管理”,力求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全天候、无死角服务保障。四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意见》坚持内资与外资平等保护,要求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同时,要求大力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五是统筹宏观要求和具体措施合理搭配。《意见》既有一般性规定和理念性要求,同时又立足审判职能提出一系列实打实的服务保障举措,如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等,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这十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举行——从“审查”到“登记”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面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人民法院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围绕立案登记制改革、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等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领域介绍有关情况。2022年7月29日上午,“人民法院这十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依法立案是公正司法的开始。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无从谈起。”钱晓晨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矛盾、新案件大量涌现,人民群众希望通过诉讼渠道实现权利救济的意识空前高涨。在旧有的立案审查制背景下,一些矛盾尖锐复杂的案件不可避免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部分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立案、拖延立案情况也同样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闻令而动、攻坚克难,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落地。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启动。“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一律敞开大门。”钱晓晨介绍,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要素齐备的诉状,一律接收,当场登记立案。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累计达到13837.17万件。全国法院平均当场立案率达到95.7%,天津、上海、浙江、福建、重庆、云南等地当场立案率超过98%。为了让当事人一次性明白如何打官司,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列清单、拉目录,公开立案所需材料类别、文书样式、立案流程、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等。各地法院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让人民群众在任何一个法院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立案服务。“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钱晓晨表示,从“审查”到“登记”,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钱晓晨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群众需求,建立健全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邮寄立案、12368热线立案等立体化、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立案渠道更加顺畅。当前,全国法院100%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使用手机“掌上立案”在全国四级法院实现全覆盖。程序上线以来,总访问量达27亿多次,网上立案申请总量累计1960.15万件,年均增幅63.31%,平均每分钟就有41件案件通过网上立案。此外,对一些不愿意、不擅长使用网络应用系统的老年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诉讼服务辅导,在现场“手把手”帮助立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提供双语立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法院还设立了“夜间法庭”,为工作繁忙的上班族提供预约立案服务。“司法便民路上,‘一个都不能少’。”钱晓晨介绍,在一些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地区,人民法院通过马背法官、背篓法官、流动车载法庭等,提供巡回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让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惠及各类诉讼当事人。作为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开启“家门口起诉”新模式。目前,跨域立案服务实现四级法院全覆盖。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任意一家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跨域立案,有效减轻往返奔波诉累。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5.4万件。随着跨境网上立案系统上线,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跨境诉讼也可享受“不用跑”的立案服务。改革不会一蹴而就。钱晓晨介绍,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采取专项督查、常态督导、视频巡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强化跟踪监督,坚决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2021年,针对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门会议、出台指导意见,开通投诉热线,研发预警系统,出台一系列措施力求彻底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年底立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2021年12月,全国法院收案数大幅增长,收案数较2020年12月增加134万余件,同比增长104.16%。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进入人民法院。“审判是解决纠纷的必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有时也不一定是最佳方式。”钱晓晨表示。为了让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更方便快捷、更多元可选、更低成本,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大量矛盾纠纷依法及时高效解决在诉讼前。最高人民法院与12家中央部委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建立“总对总”对接机制,不断丰富人民群众解纷“菜单库”。2022年上半年,合作单位参与诉前调解36.4万件,调解成功22.5万件,平均调解时长10.2天。“不见面”调解越来越成为法院、调解员和当事人的首要选择。钱晓晨介绍,四级法院100%应用法院调解平台。今年上半年,当事人通过平台选择音视频方式调解纠纷量同比增长194.62%。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正在全面“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全面在线对接辖区解纷力量,打造覆盖市、镇、村及重点行业的基层解纷服务网络,提供矛盾预防、法律咨询、诉讼辅导、纠纷化解、视频调解等服务。目前已有7万多家基层治理单位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发现仍然有当事人反映部分地区、少数法院存在着立案难问题。”钱晓晨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在去年开展整治年底不立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改革督导举措、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核查解决不立案问题。“借这个机会,再次欢迎社会各界对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进行监督。”钱晓晨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检发布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典型案例。2022年7月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推进会及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有关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主题发布第三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8件,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针对检察权运行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细化权责配置,强化制约监督,严肃责任追究,以依法能动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做法成效。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选的案例涵盖了权责配置、责任追究与一体化履职等环节,体现了完善既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又依法能动、公正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要求。一是加强依法能动履职合力。各级检察机关立足当地实际,聚焦业务条线发展不协调不充分的堵点难点问题,横向深化融合一体,纵向强化接续合力,扎实推进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山东省检察机关从公益诉讼、知识产权、未成年人检察、虚假诉讼、职务犯罪、司法救助等领域入手,构建“线索整合、办案互助、检力协同、效果倍增”的“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新模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针对当地案件特点和检察工作实际,探索建立“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机制,有效推动解决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不足、办案能力不强的实际困难。二是完善推进一体化履职机制。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完善“一体化”履职机制,加强各级院各部门一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提升监督合力。吉林省检察院突出以“质效”为考核导向,深化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改革,积极促进社会治理。江西省检察院建立健全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调用、总体统筹的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重点办理重大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需要跨区域调查、下级检察院调查确有困难或者组织调查不力等案件,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检察长率先垂范,深入办案一线,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稳步有序实现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全覆盖,以刑事执行检察高质量履职保障刑事执行权公正行使。三是深化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各地在“四大检察”办案规则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本省检察官权责清单,明确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责范围,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将修订权责清单作为建章立制整改和推进检察改革的有力抓手,修订印发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权责双清单”,确保权责一致落到实处。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精心打造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完善统筹规划、管理培育、成效评价等制度机制,以深化检察权运行、带动全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河南省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按照“于法有据、遵循规律、程序完备、务实管用”原则,优化惩戒程序,拓展提升惩戒效果,激励能动司法、担当作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推进会精神,既立足总结依法履职的‘今天’,也着眼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明天’,该深化的深化,该打‘补丁’的打‘补丁’,切实破解检察权依法能动运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该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7、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7日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4起偷越国境案和2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及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规定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等犯罪行为。出租车、私人运营车司机在事前明知其接送人员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租车费用,仍然选择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是否构成犯罪?该批典型案例中,刘某某等5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的办理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其行为同样危害了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及时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刑法意义上国境的内涵,对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内地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各类偷运越境犯罪,不断加强各行政区域之间衔接配合,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善于运用办案系统进行类案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参与公开开庭审理、集中宣判等方式,教育引导国民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8、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 2020年以来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约19.1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15日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为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2020年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约19.1万件,其中经审查提出抗诉1.2万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万件,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均大幅上升。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4件案例,分别是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从案由来看,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从监督方式看,既涉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也包括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从履职方式看,既包含依当事人申请的监督案件,也涉及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职的监督案件。本批指导性案例聚焦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展现了“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实践。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居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核心地位,与民事执行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等共同构建起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流程监督。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之所以选编“小案”列入,旨在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体现民事检察为人民的政治属性。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在办案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切实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法治阳光。指导性案例主要内容:1、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4号)指导意义(一)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用以证明交付借款或还款的书证往往系孤证或者存在形式、内容上的瑕疵,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对借款合同、借据、收条、阶段性汇总协议等合同类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二是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要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本案中,还款字据系孤证且自身存在重大瑕疵,债务人据此主张所借款项已经清偿,法院未要求债务人就还款字据项下的款项交付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亦未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属于举证责任分配失当。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上述问题的监督,及时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应当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适用司法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客观公正办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检材是否经各方当事人质证;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答复以及答复是否合理;对合理异议鉴定机构是否作出补充鉴定意见;鉴定人是否对鉴定使用的标准和方法作出说明;鉴定人是否出庭答疑;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方式是否相符等。特别是在经过多次鉴定且鉴定意见存在冲突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当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权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防止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2、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5号)指导意义:(一)检察机关在办理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计息。实践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利用其在放贷业务中的优势地位,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从表面上看,此类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要求借款人与关联公司订立咨询、中介等服务合同,收取咨询、管理、服务、顾问等费用,但实际上是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上述内容再次予以确认并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符合民法典精神及稳定规范金融秩序的要求。(二)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行为的审查和调查核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当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背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民间资本满足实体经济、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资需求的政策初衷,违背“小额、分散”原则,违法违规放贷,甚至违背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以首付贷、经营贷等形式违规向买房人放贷。这不仅增加自身经营风险,而且加大金融杠杆,增大金融风险,乃至危及国家金融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一方面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注重通过大数据筛查类案情况,积极调查核实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资金流向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等存在违规发放贷款情形的,可以依法通过抗诉、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依法维护金融秩序。3、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例第156号)指导意义:(一)检察机关在办理“一房二卖”民事纠纷监督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可得利益损失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房二卖”纠纷中,出卖人先后与不同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前买受人基于房价上涨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同时,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合理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本案系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监督,法院采纳监督意见进行再审后,依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监督实务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行为的监督,促进案件公正审理。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审慎的原则,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办理未能充分体现法律精神,裁量时违反市场交易一般规则,导致裁量失当、裁判不公。“一房二卖”纠纷中,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后,签约在先的买受人出租房屋所获取的租金收益,系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后,基于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权益,而非买受人基于出卖人违约所获得的利益,不能作为法院酌减违约赔偿金的考量因素。对行使自由裁量权失当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4、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7号)指导意义:(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中,应当依法对出租人负有的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正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即要承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租赁物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七百二十四条延续了上述规定精神。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第一,出租房屋权利瑕疵在签约时是否存在。如在签约时已存在,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二,承租人是否明知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签约时不知存在权利瑕疵,则其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承租人明知存在权利瑕疵,自愿承担案外人主张讼争标的物权属可能带来的风险,则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三,承租人是否及时告知出租人权利瑕疵存在并要求出租人合理剔除。如承租人及时告知,但出租人未能合理剔除权利瑕疵,出租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出租人丧失剔除瑕疵时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准确适用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并完善上述规定:一是如果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应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保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二是如果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应当保障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出租人不同意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后承租人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未获得法院支持,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向出租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亦未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对于承租人通过协商与诉讼已穷尽法定的合同解除手段,但仍然未能解除合同而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有效结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9、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7日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4起偷越国境案和2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及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规定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等犯罪行为。出租车、私人运营车司机在事前明知其接送人员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租车费用,仍然选择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是否构成犯罪?该批典型案例中,刘某某等5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的办理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其行为同样危害了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及时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刑法意义上国境的内涵,对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内地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各类偷运越境犯罪,不断加强各行政区域之间衔接配合,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善于运用办案系统进行类案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参与公开开庭审理、集中宣判等方式,教育引导国民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0、最高检发布单位犯罪起诉数据等 分析显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26日发布全国检察机关相关办案数据,2017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单位犯罪1.4万件、4.7万人(此处“人”包括单位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作为拟制人予以统计)。其中,2017年至2020年呈逐年递增趋势,2021年明显下降。最高检第四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从罪名分布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相对集中。”该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有164个。2017年至2021年起诉的单位犯罪中,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有1.05万件,占起诉单位犯罪总数的75%。起诉数量较多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512件,占3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32件,占8.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071件,占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31件,占6.7%;污染环境罪636件,占4.5%,5项共占单位犯罪起诉总数的66.4%。数据显示,涉案单位类型中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占比超八成。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单位3.9万个,其中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3.2万个,占81.8%。从犯罪行为看,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犯罪主要表现为为了单位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或者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行贿等。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刑罚情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数额巨大,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以轻缓刑为主。2017年至2021年,法院共对单位判处罚金238.2亿元,单位平均判处罚金209.9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以轻缓刑为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占79.8%,缓刑率56.7%。“实践中,有的涉案企业因负责人被抓、被判刑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由此倒闭、工人下岗,影响就业和企业经营。”该负责人说,为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2018年最高检发布11项具体检察政策,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切实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深化落实中,为防止对该类犯罪一宽了之,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风险,同时警示其他企业,2020年3月最高检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做实既“厚爱”又“严管”,推动企业刑事犯罪诉源治理。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试点范围扩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今年4月,企业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试点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合规适用条件,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明确为——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为防止企业搞“纸面合规”、虚假整改,最高检与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多部门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高质量遴选确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司法、执法、行业监管携手促进“严管”制度化、防止“厚爱”被滥用。数据显示,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该负责人进一步分析说,2021年单位犯罪起诉数明显下降,表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同时,对经第三方评估认为涉案企业违背承诺、整改无效的,以及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坚决依法从严追诉,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让违法企业受到应有处罚,形成威慑和警示。该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做实“严管”与“厚爱”,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推动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1、最高检发布第四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厉行司法约束助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第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2022年7月19日在江西省九江市举行。检察机关与各民主党派和有关部门共话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长江保护法,合力保护一江清水,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共12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叶家大港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介绍,检察机关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对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厉行司法约束,助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在办理马某昆等人非法采矿案件时,及时发现非法采矿案件伴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推动落实“打伞”“打财”工作,对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集团提起公诉,指控金额2700余万元。同时,深挖出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构成包庇罪的5名公职人员。这批典型案例体现了践行生态优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以检察职能衔接融合保障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治理修复的理念。江西省新干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沂江案中,督促支持当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经磋商,张某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2600余万元。检察机关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以个案办理延伸至全流域、全行业系统化治理。根据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长三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将相关水污染问题线索移送浙、沪属地检察院,联动一体化办案,上下游联合进行水质检测,共享数据,统一办案标准,推动实施综合治理。“检察机关深化内外协作配合,动员凝聚各方力量,促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是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办理该案后,安居区检察院与涪江、琼江流域两省(市)四院共建协作模式,共同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五院联合巡江11次,发出检察建议32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投入资金2900余万元进行污染整治,有效改善了琼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线生态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情况 强化军地检察协作 增强军人军属法治获得感。在“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29日召开以“深化军地检察协作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刘东斌出席新闻发布会,通报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情况,并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为: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吴某某诈骗案,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庄某破坏军婚案,张某虎司法救助案,曹某明司法救助案。元明介绍,近年来军地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开拓创新。2016年以来,最高检先后四次专门下发文件,对加强军地检察协作机制建设进行部署。今年1月,针对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总结近年来军地检察协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最高检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成立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军地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军事司法体制调整改革,25个基层军事检察院均与驻地省级检察院建立了协作机制。发布会透露,2021年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涉军类刑事案件661件1026人,依法惩治涉军犯罪,维护国防安全。其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93件235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35件259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138件267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件59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85件126人,破坏军婚罪54件54人。对危害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坚持重拳出击,如江苏军地检察机关联合查办网络大V“辣笔小球”仇某公开诋毁卫国戍边英雄案件,获得了社会公众、部队官兵高度认可。发布会介绍,2018年以来,军事检察机关重点聚焦国家利益中的国防和军事利益,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试点,会同地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00余件,推动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确权、军人权益保障等问题600余个,监督整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问题800余个,有效解决了一批长期困扰部队和官兵的老大难问题,为部队备战打仗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同时,检察机关聚焦备战打仗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此外,对于军人军属权益受到损害且维权困难的,各地检察机关加大支持起诉力度,积极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如石家庄军事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检察院协作支持起诉一起现役军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结合案情联合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加强对“军娃”的司法保护,是广大官兵的期待。各地检察机关通过设立联合办公室、会签文件等方式,为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依法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工作,对遭受不法侵害的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亮点纷呈。一是充分体现依法从严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维护国防利益的精神。如李某破坏军婚案中,检察机关对同居人员刘某一并打击,二人分别被判处破坏军婚罪、重婚罪。从严从重打击破坏军婚关联犯罪,使广大官兵能够安心服役,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事业的饱满热情。二是充分发挥军地协作机制效能,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新模式。罗庆东告诉记者,在涉军案件办理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增强全局观念,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军事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队单位的沟通协作,主动作为、积极协调,确保办案效果。三是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政策的调节和引领作用,发挥典型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功效。如办理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和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悔罪,并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强化法治宣讲效果。四是充分落实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彰显对被害军人军属的关心爱护。如张某虎司法救助案中,张某虎是海军某部退役军人,因见义勇为与小偷搏斗身受重伤,全家陷入经济困境。山西两级检察机关联动,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张某虎及其未成年子女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3、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司法部2022年7月8日发布4篇监狱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上海市青浦监狱冲动型罪犯朱某的矫正个案”“山东省泰安监狱罪犯李某精准教育转化案例”“众志成城化危情 真情教转挽灵魂——西青监狱对罪犯杨某的管理和干预实例”“让法治思维普照高墙‘最后一公里’——探索集中关押模式下的限减罪犯‘四步’教育法”,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提升执法公信力,向社会展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成果,为指导规范全国监狱工作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着眼于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模式下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集中体现了心理矫治、危机干预、个别教育、亲情感化及社会帮扶等教育改造方法的运用,充分反映了教育改造攻心治本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例如,针对性格冲动的罪犯,监狱民警科学研判,全面掌握影响改造的各种因素,通过开展艺术矫治,改变不合理认知,调节不良情绪,促进心理健康,提高自我改造能力。在预防罪犯自杀的典型案例中,监狱成立精准教育转化小组,民警与心理咨询师精准评估、对症施策、科学矫治,打开心门,化解心魔,摆脱危机,帮助他们树立改造信心,点燃改造希望。近年来,监狱系统牢记职责使命,不断强化监狱职能履行,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造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突出分类改造,坚持因人施教、一人一策,倾心竭力转化每一个改造对象,充分发挥教育改造领域典型案例指导作用,积极开展交流互鉴,着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提升监狱执法效能,为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任务贡献力量。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4、安徽:马鞍山在全省率先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2022年7月起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马鞍山市在安徽省率先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22年7月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马鞍山市、县(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7月1日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受理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7月1日之后,各级复议机关统一受理案件,政府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运行多年,为化解行政争议、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职责配置分散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群众权利意识提升、法治需求增强的新形势。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步骤措施并提出工作要求,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定下了基调。安徽省委、省政府按照统一部署,于2021年4月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马鞍山市勇当探路尖兵,全力推进改革落地。在原来的行政复议体制下,群众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导致了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此次改革旨在通过整合优化复议资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工作专业性强,既要熟悉行政事务运行规律,又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能够体察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马鞍山市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和力量搭配,并通过整合市司法局法律专业人员、购买社会律师服务、抽调相关单位业务骨干等方式,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坚持以“懂政治、懂法律、懂业务、懂协调”为标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下一步,马鞍山市将督促各级部门加强过渡期的案件受理衔接和办案合作,确保过渡期间的复议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标准“三不降”。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主动及时公开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指南等信息,让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变化,让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5、安徽省4人入选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2022年7月13日消息,司法部近日下发通知,组建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并公布了《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名单(试行)》,共183人。安徽省有4名司法鉴定人入选全国专家库。法医类鉴定的有2人,分别是病理鉴定专业组孟刚、临床鉴定专业组吴茂旺;物证类鉴定的有2人,分别是文书鉴定专业组方邡、痕迹鉴定专业组米文忠。入选专家库的司法鉴定人都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孟刚从事病理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医疗及司法鉴定37年,诊断各类疾病100余万例,2006年入选中华医学会千名名医,2017年“脾脏破裂时间推断”课题成果获公安部科技三等奖。吴茂旺主持及参加教学、科研课题16项,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与编写教材及法医学类参考书8部。方邡1986年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为我国第一届文检专业本科生,主持完成《文件上油质印文绝对形成时间的研究》《多次测定法检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含碳墨水字迹形成时间的检验方法研究》《含碳墨水文件制成时间检验智能测定仪的研发和应用》《朱墨时序检验的新方法和设备研发》等5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独立研发制造了朱墨时序仪、多次测定仪、高光谱文检仪、三维笔迹量化检验仪等文检行业专用设备并装备到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米文忠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灾害事故机理研究20余年,参加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和长沙“4·29”自建房特大坍塌事故、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等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编写《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行业标准5部。(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立足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省高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春介绍,4月8日,省高院成立由院长董开军亲任组长、各相关业务庭室参加的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2次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审议并讨论通过《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切实增强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对标提升举措,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法院牵头指标,审理相关案件,做好考核评议,确保如期达到全国标杆水平。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刑事犯罪,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要切实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法维护涉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要依法维护市场主体胜诉权益,深化“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推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注重善意文明执行;要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发挥破产司法挽救功能,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落实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要提升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水平,畅通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渠道,促进市场主体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着力化解市场主体涉诉信访;抓好审判执行主责主业,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7、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案例测试机制规定 回应金融改革创新 增加金融法治供给。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7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回应金融改革创新对明确规则的需求、为增加金融法治供给而拓展延伸金融司法功能的又一创新举措。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是指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等主体针对准备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金融业务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确且对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事实与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案例测试,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审理,向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规定》共五章28条,对案例测试机制的定义、启动程序、审前程序、案例审理及配套机制等作出规定。在程序启动方面,明确程序启动应为金融民商事纠纷,须案例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案例所涉法律争点具体明确,且具有重大性和典型性,对代理人素质提出较高要求,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查确定是否启动。在审前程序方面,明确当事人除协商一致外不得就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规范当事人的实质辩论权及充分开示证据和资料义务,允许案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案例所涉法律争议公开提交书面意见。在案例审理方面,明确庭审方式为争点审理模式,公开宣告司法意见书,明确了案例测试结果的效力范围和应用范畴等。在配套机制方面,规定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案例测试的司法科技运用水平,就案例测试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共治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认定电竞酒店侵犯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2年7月26日消息,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某酒店的营利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没有争议,主要判断其性质上是属于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还是住宿、餐饮服务。某酒店的名称虽然是酒店,但其与普通的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为目的的酒店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从配备的设施看,某酒店共20个房间,全部为电竞房间。每个房间均配备2台到5台电脑,电脑的软、硬件配置和功能与网吧基本相同,可以供消费者玩电竞游戏以及互联网上网。同时,房间内提供多台电脑,不仅可以供单人上网,还可供多人同时上网玩游戏,更符合网吧的特征。其次,从消费模式及招揽手段看,某酒店虽然提供住宿服务,但其主要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消费点,入住酒店的未成年人消费者主要目的也是上网玩电竞游戏,而不是为了住宿。最后,从收费模式看,某酒店系根据房间内电脑数量和软、硬件配置高低不同设置收费标准。因此,某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其性质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某酒店有义务核实消费者的年龄,但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长期通宵上网损害身体健康,长期沉迷网络影响其正常学习,甚至产生厌学情绪。网络世界信息量大、内容复杂,其中的负面信息容易对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某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竞服务场所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权益。某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面向的是包括大量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的消费者。某酒店行为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是个体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乃至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和安宁。未成年人的发展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某酒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故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2022年6月10日,判决生效。目前,该电竞酒店已履行判决。本案系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合法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并非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是要从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予以考量。本案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也是父母与家庭的寄托。对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不但违法,也有违公序良俗。涉案电竞酒店是以放任甚至引诱未成年人上网玩游戏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发展权等权利,其危害程度具有严重性、广泛性、不可控性和不可预测性,如对该类行为不加以规制,危害将愈加扩大。因此,本案认定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希望通过这一判决,推动形成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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