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2022年8月13日消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制定实施《意见》,是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在基层走深走实的重要抓手,是打通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最后一公里”的有效途径,是抓实市县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法治建设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对于提升市县法治工作能力和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全面依法治国基层基础,促进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力争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市级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市县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市县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明显提高,群众法治素养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形成。《意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市县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第二部分完善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制度和工作机制,主要从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发挥依法治市、县委员会作用,规范委员会协调小组运行,加强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建立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三部分全面深化市县法治建设工作,主要围绕服务市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基层安全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提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水平,提出市县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举措;第四部分加强组织保障,主要从组织领导、力量保障、信息技术、工作联动等方面作出安排。(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2年8月13日消息,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决定》取消和调整的53个罚款事项,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在南京中院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2022年8月1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共同为研究基地揭牌。刘贵祥指出,在南京设立全国法院第二家破产审判研究基地,既是高起点、高标准擘画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全局的重要举措,也是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需求。一是要提高破产审判政治站位,自觉将破产审判融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破产审判应对困难复杂局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助推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服务保障。二是要强化破产审判系统观念,统筹各方力量协同配合,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成果,依法推动完善与破产审判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形成风险化解合力。三是要深化破产审判规律性认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困境企业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准确适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四是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加强对破产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提供实践样本和参考依据。五是要发挥好研究基地作为辐射带动枢纽、研究交流平台、宣传展示窗口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围绕大型企业重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上市公司重整、预重整和跨境破产等疑难复杂问题深入研究,做好审判经验总结提升和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破产法治理论与破产审判实践深度融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审判研究中心(深圳)调研基地在深圳中院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审判研究中心(深圳)调研基地2022年8月2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共同为调研基地揭牌。刘贵祥指出,深圳调研基地是首个获批的破产审判研究中心调研基地,既是高起点、高标准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需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破产审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为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破产审判司法研究基地、学术交流基地、成果转化基地,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三是要坚持先行先试,发挥深圳改革开放前沿的优势,以深化破产审判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四是要完善办理破产配套机制,研究与国际接轨的破产审判机制,健全破产办理体系,助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揭牌后,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与会人员围绕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改革思路和实施情况、个人破产办理程序构建和实践示例、个人破产制度庭前辅导和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反破产欺诈机制探索等开展研讨交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为依法有效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发布6件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六类重点打击犯罪的表现形式,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对老年人特别关心爱护。经党中央批准,由平安建设协调小组牵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是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类犯罪。此次发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度和立场,展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责任与担当。案例一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被告人肖开俊、陈荣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二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款的45%至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一、二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提示广大老年人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案例二鲁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开办养老院、养老公寓等“养老项目”关系到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国家出台政策予以扶持,但一些“养老项目”监管还存在滞后,犯罪分子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鲁鹏以承诺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返本付息为幌子,引诱老年人投资太阳山老年公司“养老公寓”项目,实施非法集资,最终造成51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部分老年人因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经常懊恼自责,诱发了各种疾病,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营业执照办理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监管,有力促进行业源头治理。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要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多与子女沟通商量,投资“养老项目”时要“三看一抵制”:一看“养老项目”是否有登记、备案,二看“养老项目”是否真实合法,三看“养老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抵制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捂紧“钱袋子”。案例三徐正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宣传等手段,采取免费发放礼品、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被告人徐正等人谎称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获取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识别鉴定能力较弱的特点,鼓吹收藏品增值空间大、投资利润丰厚,使老年人相信收藏品投资能够提供养老保障、消除养老后顾之忧,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廉价批发的收藏品,骗取钱财。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认准正规的收藏投资渠道,特别是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案例四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本案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沈移平、顾乃祥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因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屋被行使抵押权,老年人落得“钱房两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沈移平、顾乃祥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案例五李晓雷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谎称认识社保局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冒充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代办“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等,骗取老年人的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符合我国国情,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和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制度。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以有关系代办、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本案中,被害人本应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了解相关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条件,但其认为“找关系”更加顺利和省钱,将保险费交由被告人代办,最终导致钱款被骗、个人养老保险断缴的后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相关部门在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以及业务办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先后向当地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代缴业务管理。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时,应通过相关部门、网站、社区、村委会等了解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到相关部门按照程序依规办理,不要轻易相信他人能代办养老保险而把费用交给他人;明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要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方式违规办理,不要轻信通过熟人可以省钱等谎言,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案例六李建涛诈骗案——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本案是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借义务诊疗、心理关爱、直播陪护、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组织文化活动等形式获得老年人的信任,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李建涛等人为实施犯罪专门成立公司,在互联网低价购进保健品,招募大量业务员,以免费医疗咨询、义务诊疗等噱头拉拢老年人参加讲座,冒充知名三甲医院的名医在讲座中为老年人“号脉”“看病”等,将通过拉家常、聊天方式提前了解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病情记录,伪装成通过“号脉”得知,获取老年人信任后夸大病情、虚构保健品为特效药品,高价出售给老年人,骗取老年人钱款。该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时间长、手段隐蔽,社会危害巨大,部分老年人因听信所谓名医建议中断原本服用的正常药物,延误正常治疗,造成严重后果。李建涛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该犯罪集团针对老年人实施犯罪,人民法院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对李建涛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精神。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就医需到正规医院,切莫病急乱投医,不要轻信所谓免费讲座、免费诊疗,更不要高价购买非正规药品、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8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深化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为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明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为了减少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争议,《意见》还对此类案件的分案并案处理规则、指定管辖等问题作出了明确。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规则,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意见》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规则作了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三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材料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情况,《意见》允许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针对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意见》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资金来源的,可以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对犯罪数额作出综合认定。四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为加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处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员退赃退赔。下一步,“两高一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准确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再次重申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并就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通知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社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通过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化措施,确保本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8月4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的鲜明态度,展示检察机关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案件中筛选出来的,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近年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特点,既涵盖复杂多样的犯罪类型和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还涉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等情况。如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丁某甲等人为达到聚敛钱财、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利用行业协会操纵商品市场价格,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黑恶势力犯罪向某些行业领域渗透,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廖某等人通过直播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中,行为人捏造竞争对手允许用户发布违规内容的材料并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举报,导致对手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企业声誉、商品信誉受损,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侵权行为范畴,应按照刑事犯罪予以惩处。最高检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在法律适用、办案方式、推进综合治理等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和示范意义。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防控监管机制,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发生。南通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检察机关准确认定采取流量攻击妨碍、破坏竞争对手网络服务的行为性质,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冯某、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检察机关特别关注大型互联网平台员工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平台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促进行业合规经营。“希望通过这次发布的案例,向社会明示破坏竞争秩序行为刑事制裁的边界,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9、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 三年来起诉串通投标罪2300余件。2022年8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等重点罪名1.8万余件4.1万余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7400余件1.5万余人,串通投标罪2300余件7000余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30余件250余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一般为智力型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且专业性强,司法机关打击和预防难度加大。此外,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长期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习惯不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涉及的领域、作案手段都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在经济发达地区更为突出,上述地区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也相对更为多样,新型案件较多,案情也更为复杂。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行为根据违法程度、造成的影响程度等不同分别归属为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甄别行为性质,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检察机关下一步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四位一体法律监督优势,积极参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治理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 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2022年8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今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专门增设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此,《通知》明确指出,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是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的更高要求,是人民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的更高期待。要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履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通知》强调,要准确理解适用反垄断法,严格把握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办案要求。要突出监督办案重点,对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反垄断指南、指引,重点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的关键环节、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损害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据反垄断法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管辖。涉及互联网领军企业合规经营、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通知》要求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和审批程序。尊重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规律、规则和专业意见,准确研判经营者垄断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通知》强调,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办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保障。系统学习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重点加强对反垄断法修订内容的学习,注意加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的衔接,增强系统化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案例研究,健全反垄断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鼓励公众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人民检察院:上半年检察机关“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发布 记录报告过问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7.5万余件。2022年8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坚决防止说情打招呼、干预插手案件等积弊顽疾反弹回潮,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发生。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75922件。其中,最高检填报339件,省级检察院填报2888件,市级检察院填报15815件,基层检察院填报56880件,分别占比0.4%、3.8%、20.8%和75%。记录报告内容绝大多数是了解案件进展以及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督促。其中,反映情况、了解进展、督促依法公正办案70601件,占比93%;反映干预、插手检察办案1166件,占比1.5%;在非工作时间、非办公地点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4155件,占比5.5%。数据显示,检察人员被记录占比下降。从被记录人员所属单位类别看,非检察机关人员68105人,占比89.7%;检察机关人员7817人,占比10.3%,较去年同期下降3.9个百分点。最高检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组织开展对“三个规定”填报中被记录报告检察人员的专项核查工作,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记录、甄别、核查、追责、通报”工作闭环。(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强化以案释法 坚持依法规范。2022年8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也是今年4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后,首次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从检察机关近期办理完结的案件中选出,充分考虑大中小微不同企业类型合规特点,既有针对大中型企业开展的专项合规,也有对小微企业开展的简式合规,典型案例更具代表性。本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上海某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江苏某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福建三明市某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案例分别涉及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证券犯罪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中介机构简式合规、矿区非法采矿行业治理、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等方面。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较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前增长明显。这批典型案例在探索适用合规改革的全流程办案机制、准确区分单位与责任人责任、推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实质性融合、制发检察建议等方面,都取得良好成效,对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深入开展,更具有示范指导意义。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全面、稳实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该项工作普遍开展、提质增效;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落实备案审查,跟踪指导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要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逐步拓展案件范围,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要强化案例指导和以案释法;要坚持依法规范,时刻警惕以合规为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防止虚假合规、合规腐败和问题案件的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协调多部门联合救助 关爱退役军人及家属。2022年8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联合发布一批司法救助退役军人、军人军属典型案例,共9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线索来源既有检察机关审查办案、主动摸排发现救助线索,也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救助线索。两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及时发放救助款项、多元化社会救助帮扶,定期回访等工作,帮助被救助人走出生活困境,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困难群众、关爱退役军人家属的责任担当。部分典型意义如下:1、本案系军地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现役军人亲属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摸排线索,及时启动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两级检察院加强多部门协作,多元化帮扶,定期回访。确保司法救助真正“救”在点上、“助”在心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海区检察院发现线索后,优先受理、及时办理,并提请上级院联合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纾解被救助人家庭的急迫困难。检察机关同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和结对帮扶,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协作,让退役军人家庭感受到司法温暖。3、本案系检察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排查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合力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永川区检察院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着力加强救助协作,联合回访,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4、最高检出台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十四条意见。2022年8月10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就一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提出14条具体措施。《意见》强调,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贵州“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意见》要求,要着力服务保障贵州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助力打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深化跨区域生态检察协作机制,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探索建立碳汇补偿等生态检察机制,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助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服务保障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积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打造高素质检察人才队伍。下一步,最高检将强化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点指导,与贵州省检察院对口建立日常对接机制,加强条线指导,细化具体支持措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贵州检察机关,强化检察协作、结对帮扶和人才交流。贵州检察机关要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化改革创新,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树立样板。(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5、最高检印发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2022年8月18日消息,最高检近日印发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上门听证探索力度,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开展上门听证,从源头息诉化解矛盾纠纷。最高检以上率下、示范引领,带头在辽宁、重庆等地开展听证工作,三级检察机关压实责任、探索创新,上门听证工作效果显著。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上门听证案件1187件,矛盾有效化解率近九成。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韦某现申请立案监督上门听证案、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王某迎控告上门听证案、熊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该批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全面审查基础上开展上门听证,将“法、理、情”有机融合,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质量建设年”为牵引,对一些年老体弱、居住偏远的信访群众,或案件在当地具有典型意义的开展上门听证,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信访群众“家门口”,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下一步,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大上门听证探索力度,总结经验做法,努力把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化解在基层,切实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2022年8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检察履职的作用,指导、规范和引领检察机关办案实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4件案例,分别是申诉人陈某某合同诈骗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吴某某、杨某某不满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董某某民间纠纷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董某娟自诉案件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其中,从案件性质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含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2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1件、不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1件。该批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要求的基本程序和工作方法进行编写,由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听证过程、指导意义以及相关规定6个部分组成。在检察听证过程部分,根据案件情况,下设听证前准备、公开听证、后续工作等二级标题,突出个案办理的流程和具体内容,以增强案例指导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总结推广各地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的优秀和成功经验做法,编发相关指导性案例,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让司法办案阳光化、透明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2022年8月2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指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强调,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意见》明确,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要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充分研究论证,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意见》提出,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现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整适用。要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技术应用,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宣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8月31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切实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和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对法律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效衔接,为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了重要依据。《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共10章76条,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搭建的法律框架基础上,作了承接细化和充实巩固,系统归纳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作了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并对国际合作、专业队伍建设、物质保障、证人保护等有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司法部2022年8月2日发布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徐闻县高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徐州市泉山区朱某某与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衡阳市侯某某与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4个案例,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调解纠纷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金融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服务疫情防控和特殊群体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例如,在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中,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并巨额“打赏”主播的行为,调解员及时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同时通过指出网络平台管理漏洞,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追回了钱款,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优势,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我国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2022年8月18日消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于近日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通知称,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两部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修改后的第八条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此外,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信息来源:新华社)
21、国家版权局印发暂行规定 保障阅读障碍者文化权益。
2022年8月15日消息,国家版权局近日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加以规范,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为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共享文明发展成果,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批准了《马拉喀什条约》。2022年5月5日,《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此次出台《暂行规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相关重要概念、规则要求、主体资质、合规监管作出规定,为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具体指引,有利于将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免受不合理损害。《暂行规定》明确阅读障碍者包括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明确无障碍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明确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遵守相关要求。《暂行规定》指出,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告知著作权人并记录相关事项等要求。此外,还应当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暂行规定》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规定两类机构的范围以及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便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引导支持和加强监管。此外,还明确了违反《暂行规定》导致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鉴定专业性规范性有望提升 同一技术鉴定结论截然相反现象或将终结。2022年8月14日消息,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3年的主要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指导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鉴定事业开启了新征程,它或将终结对同一技术给出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这类荒谬事件的发生,大大提升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率先在证券领域落地。2022年8月5日消息,为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依据证券法、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证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率先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证券领域落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率先在证券领域落地,最直接的依据是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定》明确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申请的前提及主体。《规定》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并经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后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二是关于申请材料、申请期限、申请金额。《规定》明确,受害投资者可以在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三是关于证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规定》明确,对于审核符合条件的,抄送财政部。四是关于退付流程。《规定》明确,证监会应当每半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将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由证监会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五是关于行政罚没款的继续缴纳与收缴。《规定》明确,违法行为人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关罚没款缴纳义务。证监会应当及时完善执行制度规则和程序,对退库之后又发现违法行为人财产的,应当继续履行收缴职责,将违法行为人财产收缴入库。(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中国法学会发布《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1)》。2022年8月18日消息,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1)》日前正式发布。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法治政府建设等领域立法成果突出,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2021年,我国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印花税法等,以高质量立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等,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在强化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方面,2021年,国家立法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进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法律援助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教育法、安全生产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完善法律监管。报告指出,2021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为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立了“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常态化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中消协提示规范格式条款促进消费公平。中消协有关负责人2022年8月18日表示,规范格式条款是促进消费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的重要举措,针对有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中消协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显示,在462份有效问卷中,87.88%的消费者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超七成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后,只能被迫同意选择继续交易。还有部分消费者产生纠纷后才知晓格式条款存在问题。今年6月,中消协开展了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调查及线索征集活动,共收到消费者提供的367例不公平格式条款线索,集中于网络购物、网络游戏、教育培训、通信服务、房屋装修、医疗美容等行业。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格式条款是促进消费公平的重要手段,要继续大力推行格式合同范本,完善落实格式合同备案制度。经营者要公平合理地制定格式合同,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要提高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全面了解所签订的格式合同。倡导建立完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线索发现机制,针对有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沪举行。2022年8月5日消息,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强化区域金融司法协同,共同促进金融裁判标准统一,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近日在上海金融法院举行。论坛以“金融司法功能的创新与探索”为主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苏州市相关法院以及上海金融法院的代表相继发表演讲。论坛发布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专业领域。案例不仅涉及程序问题,还涉及诸多金融实体法律问题,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规制金融违法行为等方面提供规则指引。去年11月份,上海金融法院会同南京、杭州、合肥、苏州4家中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接下来,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推动区域金融司法合作走深走实,完善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强化合作成效,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法治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安徽高院出台24条意见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2年8月8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自觉扛起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努力让公正司法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标志,为安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共24条,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强化工作目标,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法院牵头指标,审理好相关案件,做好考核评议,确保如期达到全国标杆水平。《意见》提出,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刑事犯罪,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涉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依法维护市场主体胜诉权益,深化“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推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注重善意文明执行。加快破产案件审理,发挥破产司法挽救功能,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落实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意见》提出,要提升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水平,畅通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渠道,促进市场主体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着力化解市场主体涉诉信访。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督查、考核、评估、通报等多种方式,清单化、闭环式推动营商环境对标提升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安徽省司法厅、省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8月10日消息,仲裁解决纠纷具有时间短、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为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安徽省司法厅、省工商联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支持仲裁委与工商联建立仲裁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畅通与企业间的沟通机制;支持将仲裁列为企业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引导企业在有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以及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全面推行仲裁联络员制度;支持从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从工商联组织中吸收热爱仲裁事业、长期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专家担任仲裁委组成人员,聘请工商联资深人士担任仲裁专家;创新仲裁服务企业方式方法,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探索推进线上仲裁、云上仲裁。《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把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强化宣传引导,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意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了解、接受、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要注重指导督促,综合运用联席会议、培训交流、需求调研、送法进园区进企业等多种方式,提高仲裁服务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9、安徽省司法厅发布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规范。2022年8月24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日前印发《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对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服务标准作出具体要求。《规范》明确,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包括十个方面: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协助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业务咨询;负责与行政审批、复议应诉等相关的服务事项等。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功能体现在六个方面,除了接待群众咨询以及引导法律服务外,还需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并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 (居)法律顾问工作。在办公场所方面,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原则上,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m2,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 100m2,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原则上面积则不少于50m2。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是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制定服务规范,旨在统一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法律服务需求。目前,安徽省已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全省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个、公共法律服务站1527个、法律服务工作室1.7万个。(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0、安徽省法院首例使用区块链存证。利用破产审判一体化智能平台打破空间限制,通过区块链存证保障线上债权人会议的数据安全。2022年8月11日,淮南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通过“淮南中院破产审判一体化办案平台”顺利组织召开了两场线上债权人会议,并首次使用该平台的区块链存证功能保存会议数据。两场债权人会议分别于当日9时和10时准时召开。会议召开前,承办法官、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解答债权人线上参会的疑问,及时通知债权人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在线上签到表决,最大程度上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参会行使表决权。针对债权人通过线上会议表决结果等电子数据,法院使用平台中的区块链存证功能,将债权人会议存证数据同步保存至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受到互联网法院的监督,确保债权人会议数据的安全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此次会议,系安徽法院系统首次利用区块链存证功能,有效保障了债权人会议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最大程度上防止数据被篡改,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透明。(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1、合肥中院首批人民陪执员上岗。为强化执源治理,提升执行质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举行首批人民陪执员聘任仪式。这在全省中级法院尚属首次。今年6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肥中院从前期人民调解员中选聘,经过资格审查和面谈后综合考评产生首批6名人民陪执员,包括高校教师、媒体从业人员、退休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等,均为经验丰富、对社情民意了解较多、具备一定声望和威信的人员。即日起,6名人民陪执员将协助合肥中院执行局开展执行工作,包括执行文书送达、查人找物、调解纠纷等,同时对执行行动进行监督,确保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公正高效,有效提高工作透明度,提升执行公信力。合肥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2020年6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明确探索建立人民陪执员制度。聘任人民陪执员,是合肥中院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务实举措,是2022年推进司法改革、落实“切实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及执行联动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创优营商环境的一大创新举措。(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安全统筹单非保单定性判决。一些汽车服务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交通安全统筹单服务,使部分车主误认为安全统筹单就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殊不知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日就作出了一起类似纠纷判决,认定安全统筹单并非保单,伤者损失由肇事司机自己赔偿。2021年7月,张某驾驶中型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与横过道路的陈某所骑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上人员胡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同等责任,陈某负同等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骨折,左侧肩关节功能丧失达35%,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胡某起诉至肥东县法院。肥东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胡某要求张某、张某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辩称,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公司只承保了交强险,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某。肥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某11万元;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损失,因张某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并非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法,也不应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处理,且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开展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在法律上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活动。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由张某按照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张某与胡某达成和解。法官提醒称,因为该案安全统筹单是属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的合同纠纷,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范围,所以法院判张某自己赔偿损失。对于安全统筹单上的约定,张某可以另行主张。法官提醒称,机动车“安全统筹”的初衷是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部分汽车服务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其业务流程、出具的统筹单与商业保险单高度一致,并未明确告知车主统筹互助的性质,甚至模糊车辆统筹与保险的区别,很多车主根本不清楚二者区别,直至出了事故后无法理赔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是“高仿保险”。当纠纷发生时,一些汽车服务公司以统筹合同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围等理由拒绝赔偿,不利于赔偿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汽车服务公司不具备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不是合法的保险公司,其赔付能力远不及保险公司。全国多地法院判决过类似案件,有法院认定“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为无效合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承担。“车辆统筹”,往往被视为车辆界的“相互宝”,有一定的营运货车行业互助性质的措施。目前,市场上有一些汽车服务公司在自营“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甚至不少统筹单在样式上与正规保险合同极为相似。这些统筹合同往往比同等保障范围的保险合同价格更低,但自身由于缺乏资金监管,自身风险较高,往往无法按照统筹合同约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合同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因此,车主要正确区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与保险,到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33、贵州高院出台意见为“整治乱占耕地建房”提供司法保障。2022年8月8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试行)》,为依法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要求,要高度重视涉乱占耕地建房案件的起诉受理工作,依法审理涉及违法占用耕地的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等诉讼案件,及时裁决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配合搭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关于整治铲苗毁粮、大棚房、“两违”等相关行动,注重平衡耕地保护及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强实地勘察,区分非住宅类、住宅类乱占耕地建房的具体情形,在案件移送、证据采信、裁判依据上加强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审查力度。《意见》指出,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是最大限度实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相关矛盾纠纷稳妥化解的途径。要加强政策衔接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司法手段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诉讼服务引导,注重信访矛盾化解,做好社会稳定风险应对工作。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统筹推进基层治理,增强诉讼服务的可得性、易得性。推动诉源治理工作,从源头上了解和减少矛盾纠纷及衍生案件。探索构建乱占耕地案件的协同审判机制,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形成耕地保护整体合力。进一步加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司法调研工作,深入农村开展乱占耕地建房普法宣讲。(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陕西“法院+税务”建立涉税协作机制 共享数据信息 解决执行难题。2022年8月8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与陕西省税务局举行签约仪式,联合签署《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共同搭建全省执行数据与税务数据“点对点”信息系统,建立执行、税务联动惩戒机制。至此,陕西高院已与43家省级单位建立联动惩戒机制,初步完成了执行联动体系建设。《合作备忘录》主要聚焦解决双方在协助执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从建立工作机制、共享数据信息、协作配合内容、个案协作研究、会商沟通等方面,对协作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省高院与省税务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作联动工作会,中院与市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加强沟通会商。《合作备忘录》还对协作配合内容进行了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可以通过“点对点”查控模块,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状况和税费缴纳信息;税务机关将会根据需要提供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银行账号、财务报表、退税账户、退税金额、退税时间等资料信息。在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时,税务机关出具的资产询价,可以作为处置该资产的参考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重庆首例当事人申请 “下交上”案件被提级管辖。2022年8月9日消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经当事人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方案的要求,决定提级管辖。该案是重庆首例由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上级法院最终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因案件涉及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内涵及外延的理解,各地法院及行政机关做法不一致,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江北区法院遂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最终,上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决定提级管辖。本次“下交上”提级管辖,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的具体举措,对形成具有法律适用示范意义的裁判结果和规则具有重要作用,对同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深圳法院审理美术作品被烧毁巨额侵权赔偿系列案件提出的司法建议获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高度认可。2022年8月24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收到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的复函,两部门高度认可深圳法院在审理一批美术作品被烧毁巨额侵权赔偿系列案件中提出的司法建议。2021年8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因火灾事故导致392幅美术作品被烧毁引发的侵权赔偿系列案件。该批美术作品并未办理保险或保价手续,共113位美术家分批向龙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审理该系列案件过程中,龙岗区法院发现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美术作品价值认定的法律法规,美术作品价值评估也无统一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亦无法定或官方指定的评估鉴定专业机构,国内法院此前亦无同类民事赔偿诉讼案例可供参照。该系列案一审判决后,部分原告、被告提出上诉。今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今年4月,龙岗区法院依法履行司法建议职责,提请深圳中院,分别向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5条建议。一是研究美术作品在文艺创作、市场交易、展览收藏、强制保险与保价、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监督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起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二是制定美术作品在价值认证、价格认定、评估鉴定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标准指引以及行业管理及执法监督工作的量化标准和督导规范;三是推动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机构资质认证,制定社会性专业机构及其专家组成人员的从业规范;四是建立健全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文化艺术品价值综合保护体系;五是商请司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两部门一致表示,该建议对规范艺术品价值评估、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加紧开展艺术品价格认定相关研究,推动艺术品鉴定评估标准制定工作,规范艺术品鉴定评估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合法权益,同时推进艺术品行业组织建设,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2022年8月24日消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日前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近年来,滨江区检察院立足国家级高科技创新区的区域定位,先后办理了一批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为有效解决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商业秘密界定不清、侵权行为判定标准不易把握等痛点、难点,该院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指引》。《指引》围绕商业秘密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辨析、入罪门槛的变化与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损失数额确定、司法鉴定的审查和采信、证据的分类以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等办案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了审查的重点和规范。针对商业秘密界定难、侵权行为辨析难、损失认定难的三大瓶颈,以及依托网盘传输是否丧失非公知性、内外勾结情况下跳槽员工侵权行为定性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与疑难问题,《指引》总结相关案例处理经验,明确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认定争议、丧失非公知性的非典型情况判断、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与专利的新颖性等标准,为处理重点疑难问题提供有益指引。《指引》还明确了通过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案外人申请以及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保密程序的途径,明确保密措施及涉案工作人员保密义务,着重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因办案造成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8、哈尔滨松北法院商事案件要素式审判制度入选省级创新实践案例。2022年8月15日消息,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近日发布第五批20项省级创新实践案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商事案件要素式审判制度入选其中,以此推行的“智审”模式助力涉自贸区商事诉讼不断提速。该院办理的787件涉企商事类案中,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期限缩短26天、普通程序案件则缩短44天。松北区法院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设立了自贸区法庭,专门受理片区内企业涉诉纠纷,针对片区内企业的司法需求,制定了商事案件要素式审判制度,推行“在线类案诉讼要素指导+电子送达+类案一次庭审全覆盖”智慧审判模式,对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买卖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涉企商事类案,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简案快办,并实现一次庭审全覆盖和电子送达,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以来,哈尔滨法院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司法作风及窗口突出问题320个,有5个窗口单位获评全省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司法作风示范标兵。今年以来审执结案件20.23万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7.34%,有4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有19名法官获评黑龙江省审判业务专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澳门律师内地执业首案在广州南沙法院诞生。2022年8月15日消息,日前,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远程法庭,一宗涉港民事纠纷完成线上授权见证。该案是港澳律师获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执业后,全国首个由澳门律师代理的内地案件。授权当天,当事人香港居民罗先生身处香港,澳门律师身处澳门,法官则在广州南沙,三方通过线上远程见证的方式,用时不到10分钟,就完成了当事人授权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手续。以往,港澳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内地诉讼,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等手续。在港澳当地办理公证和转递,费用高耗时长。如果到内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需要往返奔波。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港澳当事人到内地法院进行现场授权委托面临诸多困难。如今,通过在线“授权见证通”这一平台,港澳居民和律师只需线上登录平台,足不出户即可免费完成授权委托见证。委托手续完成后,该案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均在线作出属实申述承诺,签署并出示属实申述承诺书。属实申述规则适用规程是南沙区法院在坚持内地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推动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探索借鉴域外诉讼规则的成果之一,旨在吸收属实申述这一香港民众所熟知的程序规则优点,引导诉讼参与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提高香港民众对内地司法制度的理解和认同。除属实申述外,南沙区法院对于诉讼规则衔接的探索还包括率先开展要约和解、类似案例辩论、证据开示、委托当事人送达等,以及聘任港澳陪审员、港澳调解员、港澳专家咨询委员,接收港澳实习生等。如今,港澳律师也进一步参与到内地司法实践活动中。与此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均长期生活在粤港澳大湾区,更习惯使用粤语,此次在线授权见证,南沙区法院法官全程使用粤语沟通。此外,作为香港居民的原告方还收到了南沙区法院提供的繁简双体诉讼指引,便于其了解内地诉讼流程、诉讼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繁简双体诉讼指引更贴合港澳当事人阅读习惯,对其而言更加贴心便利。而这也是南沙区法院着力打造跨区域、多语种、一网办的涉外涉港澳特色诉讼服务体系内容之一,这一特色诉讼服务体系还包括设置多语接待岗示范窗口、设立涉自贸区案件受理专窗、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南沙区法院副院长蔡颖表示,当天的线上授权见证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是南沙区法院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一次生动司法实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内蒙古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难等问题,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2022年8月8日联合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制度明确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原则、范围、启动条件,详细规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适用的流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符合制度规定的,在公证机构足额缴纳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适用缓刑等决定。该制度既能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捕后轻刑判决率,又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和关系修复。下一步,各盟市还将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常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范围和人民调解机构、公证机构名录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41、北京法院发布营商环境5.0版改革成效 今年上半年网上立案数占同期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数八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1日召开营商环境5.0版改革成效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理念、创新举措和亮点成效。在5.0版改革中,北京法院切实抓好人民群众关注的“小问题”,在降低成本、提质增效上精准发力。在全国范围内率先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全市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件收取受理费,每件10元;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收费标准降为0元,并出台《北京法院诉讼费收缴及退付办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胜诉退费。此外,还上线运行全国首个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加强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上线执行案款线上发还系统,确保具备条件的执行案款在法院收到后20日内完成发放,让胜诉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数据显示,2021年全市法院网上立案39.8万件,同比增长57.3%。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网上立案数占同期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量的82.9%。同时,在全国率先推出“电子律师调查令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便利律师查询信息;建立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政府职能部门生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渠道,便利当事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为充分助力危困企业挽救,北京法院率先出台预重整的规范文件,推动庭外债务重组和重整程序的有序衔接;探索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程序,成功救治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34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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