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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2年9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8     浏览次数: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2年9月2日表决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作出防范性制度规范,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从完善法律入手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要抓紧修改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全方位筑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防火墙”。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法律实施中,要注重与相关法律衔接起来,形成合力,不仅要保证在生产环节生产出符合标准的安全农产品,还要保证在储存、运输、交易、加工等环节的绝对安全,强化从田间地头到百姓最终消费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近年来,在公检法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力打击、严密防范下,文物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受暴利驱动,文物犯罪仍然时有发生,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困扰办案实践。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22年9月5日发布。《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强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意见》还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认定和鉴定评估程序。《意见》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三是进一步明确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为有利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认定为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络;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刑法、文物保护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有效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 从严惩处是“首要原则”打击跨境诈骗是“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举行“人民法院这十年”第二场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起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三级高级法官陈攀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上述案件数和被判处刑罚人数在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同比上升后,2021年同比下降17.55%。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1万件,2.1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同比又有所下降。马岩指出,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原则是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入罪的数额标准,实行最低入罪门槛。而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则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6年以来,北京、浙江、江苏、四川、河南等省市相关法院审理了“长城行动”等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犯被判处重刑。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坚决斩断其帮助链条,铲除周边“黑灰产”。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6.7万件,10.2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3万件,2.7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3.9万件,6.8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300余件,480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人民法院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赃物,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积极动员被告人退赃退赔,将追缴的涉诈资金及时返还给被骗群众,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为解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9部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其中,2016年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侦查难、取证难、管辖难、认定难、追赃难等问题。2021年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着重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所谓“两卡”犯罪等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时发布了十起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强调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政策立场,提醒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防骗意识和防范能力。马岩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反诈宣传工作,2016年和2019年先后发布了两批共计19个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起到了积极的宣传、警示、教育、预防作用。各级人民法院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抓手,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开展全民反诈防诈法治宣传活动。人民法院将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引向深入,努力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5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9月9日联合发布5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证券犯罪。这5个典型案例分别是: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这批典型案例覆盖当前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涵盖了资本市场常见多发犯罪和近年增多的新型犯罪,反映了当前证券犯罪的特点、趋势,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2021年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证券犯罪376人,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点领域案件,形成打击证券犯罪的高压态势。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与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密切协作,持续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讲话强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2022年9月14日以视频方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会议全面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少年法庭工作。回顾新时代10年少年司法发展历程,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了对少年法庭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政治性,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始终;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人民性,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时代性,始终以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指导少年审判实践;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专业性,不断提升少年司法能力水平;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创造性,推进少年司法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协同性,形成多方参与、同向发力的格局。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准确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坚持把少年审判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程,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专业化发展为方向,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强化少年审判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更加有效融入“六大保护”为依托,全面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要求,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少年法庭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要深化少年法庭改革,推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成熟定型。要加强调查研究,夯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和理论支撑。要深度参与综合治理,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少年法庭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础。(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6、最高法发布会详解十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司法密码”以高质量司法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是展示中国法治形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的重要平台。”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举行“人民法院这十年”第五场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时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王淑梅,民四庭副庭长张树明、沈红雨、胡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密码一:“专业”形成专业化涉外审判新格局。发布会介绍,2013年至2022年6月,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案件29.5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司法解释31个、规范性文件9个,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典型案例137件,印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涉外审判中的111个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推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王淑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实施精品战略作为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推动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专业化涉外审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各项重大战略部署,相继发布多个司法指导意见,对涉外审判的重点领域、重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多地法院出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国家重大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地方司法文件,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法庭或巡回法庭,各项务实举措成效突出,有力保障了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修改外商投资配套司法解释,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对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由各级法院涉外审判庭归口办理,公正高效审结一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适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不断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和交流机制,加大贸易、投资、海洋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各级法院积极选拔优秀涉外审判人员,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挂职锻炼、港航调研实习、业务交流等举措,不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能力。密码二:“创新”涉外审判机制创新实现新突破。长期以来,域外送达难、外国法查明难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涉外审判的难点问题。如何有效提升涉外送达质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外送达规则、规范涉外送达行为;启用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与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系统联网,实现送达案件跨部门在线办理,有效缩短涉外送达周期。多地法院制定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指引,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探索电子送达、当事人转交送达和委托律师、公证机构、海外侨团送达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开展域外法律和案例资源库建设,着力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问题。为方便跨境当事人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立案服务的规定,为跨境诉讼当事人开通网上立案、委托见证、查询等服务。多地法院为外籍当事人提供英、葡、日等多语言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目前已受理案件27件、审结11件。国际商事法庭网站总访问量已突破401万人次,覆盖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任来自22个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47名专家委员,着力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平台,广泛吸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加入,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服务。密码三:“公信”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显著提升。一起外籍轮船扣押案的妥善化解,让外国当事人特意将船舶更名为“尊重”(RESPECT),向中国法治致敬。“越来越多国家的当事人在案涉争议与我国没有连结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王淑梅介绍,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中国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显著提升,目前已有36件司法案例被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收录。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加多项国际公约的履约审议,多项国际公约、示范法、双边及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增强我国在国际司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制定中提出中国建议。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谈判,探索国际平行诉讼解决方案。参与联合国贸法会投资仲裁透明度、快速仲裁与国际和解协议、铁路运单议题以及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草案(“北京草案”)等国际公约、示范法和交易示范规则的磋商,为国际投资、贸易、航运规则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越来越多的优秀涉外审判人才也正在走上国际舞台:1名法官获聘担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填补了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行政司法系统任职的“空白”;多名法官担任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观察员、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亚洲商法协会理事等职,充分展现了中国涉外司法的水平和形象。发布会就人民法院在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进行了如下回答: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重要“一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法院充分尊重仲裁的特点和规律,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促进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等司法解释,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和报核制度,从制度层面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以及法律适用规则,有效统一司法审查标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二是依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明确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超过11万件,依法审结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规则意义的案件,充分彰显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支持和监督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司法理念。三是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文件,探索引入国内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探索“三特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四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事由审查。依法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积极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严格把握公共政策,审慎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防止公共政策条款被滥用。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力度,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积极推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持续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公信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中国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22日举行“人民法院这十年”第四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副庭长祝二军、二级高级法官陈学勇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马岩指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马岩表示。办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探索和推动建立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的多元处置工作机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调整完善,增加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马岩表示,全国法院坚决贯彻“零容忍”要求,五年来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案件共229件355人。依法审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及时将一些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进一步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大连、青岛、郑州等地设立8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集中管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探索完善金融犯罪审判机制,提高办案质效,锻造专业化审判队伍。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从严惩处洗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制定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与刑法、反洗钱法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政策体系,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据。“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洗钱罪一审刑事案件1154件1362人。”马岩指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2022—2024年),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财产刑力度,对地下钱庄犯罪分子,以洗钱为业,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严惩养老诈骗犯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自今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将专项行动纳入党组重点工作,确保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专项行动以来截至9月16日,全国法院受理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共2014件,其中非法集资案件1208件,诈骗案件741件,其他类型案件65件;一审审结案件1540件4043人,二审审结案件267件969人。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案件的主要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一审审结案件重刑率达26.26%。马岩指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各类养老诈骗犯罪。始终把追赃挽损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近30亿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边打边治边建,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函1200余份,促进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长效机制,彻底铲除养老诈骗的滋生土壤。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法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105场,组织现场宣传活动1万余次,制作纸质宣传册22.8万份、电子宣传片1644个,发表传统媒体稿件3200余篇,新媒体作品4.9万余条,网络阅读量超4.2亿余次,线上线下宣传活动覆盖人群达4.5亿人次。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马岩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预防治理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表示,2022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9月16日,全国法院受理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共2014件。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预防治理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长效机制,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各类养老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始终把追赃挽损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对于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依法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做到应追尽追、应赔尽赔,坚决防止犯罪分子隐匿、抽逃、转移财产。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近30亿元。同时,最高法发布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法律政策标准和界限。全国法院共出台涉养老诈骗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指引文件120余份。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函1200余份,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促进依法完善监管,建立健全预防治理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长效机制,彻底铲除养老诈骗的滋生土壤。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法院深入开展反诈宣传教育活动,让反诈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十年,交出让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司法答卷”。“十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动环境法治进程,环境资源审判已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成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2022年9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副庭长李明义、二级高级法官刘小飞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审判“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十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6.5万件。其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充分救济环境民事权益,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7.8万件;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3万件;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5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刘竹梅介绍,人民法院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对重点区域污染案件审理力度。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上海法院审结“洋垃圾”案,江苏法院审结泰州“天价”水污染案、长江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一系列标志性案件载入史册,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变为鲜活司法实践,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十年来,人民法院制定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21部,构建起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发布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以预防性、惩罚性司法措施及时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与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立法工作,推动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刘竹梅介绍,十年来,人民法院发布“三清山巨蟒峰”案等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强化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人民法院深入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明确生物种群及生存环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云南法院审结“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案等重大案件,宣示维护生物安全鲜明司法导向。同时,人民法院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导意见服务减排降碳,应对气候变化。发布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妥善审理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规划、建设生产纠纷案件,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发布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机构“专”——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立。十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专门审判组织,落实“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这有利于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一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有力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李明义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批准设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涵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此外,人民法院深入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有效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提升审判专业水平。江苏推行环资审判“9+1”机制改革,形成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集中管辖审判体系。甘肃调整林区法院设置,实现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件跨行政区域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推动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刘小飞介绍,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意见,创新完善细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2015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29 件。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审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5万件。为助推生态环境修复,各地法院遵循自然规律,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传播“广”——为全球环境司法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十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拓展国际交流广度深度,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司法治理体系提供中国方案——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昆明宣言》,明确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并会签《三亚声明》,组织召开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多场国际会议,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别圆桌会议等研讨活动,宣传中国环境司法工作成效。“用案例这一世界各国均‘听得懂的语言’,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刘竹梅介绍,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收录两批20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4部年度报告。中国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例在国际上获得高度赞誉,“绿孔雀保护案”被评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人民法院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走过了意义非凡的十年。”刘竹梅介绍,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二批司法改革案例。2022年9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日前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二)》。该选编汇集11家法院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务实举措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制度改革提供示范参照样本。《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打造的一项亮点工程,旨在全面收集、深度挖掘各地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特色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法,并以案例形式推广。2017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12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共计190个案例,全面展现了各地法院改革创新的积极探索和生动实践,取得良好效果。《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收录了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法院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各地法院在落实新法要求、破解改革难题、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等方面的探索与创新。此次入选案例选编的法院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入选的案例涵盖修法各个方面,探索创新特色鲜明、举措做法务实有效,聚焦落实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诉讼制度改革的瓶颈性、机制性、协同性问题,重点推广了各地法院在打造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优化司法确认制度、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公正高效适用、推动独任案件提质增效、完善在线诉讼机制、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案例典型性强、可复制程度高,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明确适用范围、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工作衔接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取保候审实践面临部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第二批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组进驻 首次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2022年9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今年第二批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组已于近日进驻。本批次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由安徽、天津检察机关组成巡回检察组,对浙江、辽宁的有关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现场检察。安徽、天津两省分设由未检检察官与刑事执行检察官共同参与的巡回检察工作组,同步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巡回检察。这是根据最高检党组部署,首次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说,本批次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要突出对大数据的运用,让数字赋能巡回检察,提升巡回检察质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未成年犯管教所巡回检察要充分体现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规律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特色,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此,巡回检察组将着重围绕未成年人监管制度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情况开展工作,全面检察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帮扶教育、权益保障、生活卫生、考核奖惩等情况。(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3、最高检发布第七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9月6日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第七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行政检察将积极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优势,畅通诉求通道,以“我管”促“都管”,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检察案件,为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以更优检察履职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部分典型案件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准确把握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找准问题症结,精准监督,跟踪问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带病回乡抚恤优待是军人依法享有的职业保障。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关爱退役军人就是支持国防事业的理念,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情况,注重对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的回应,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3、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积极回应退役军人的司法需求,在审查法院判决合法性的同时,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和公开宣告等方式,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同时,检察机关穿透式监督,对接职能部门搭建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平台,完善协作机制,畅通诉求通道,以“我管”促“都管”,积极营造尊崇军人、拥军爱国的社会氛围。(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4、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加强矿产资源保护。2022年9月1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矿产资源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领域。在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方面,公益诉讼检察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运用跨区域协作机制,有效破解办案压力阻力;在办案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协同行政部门凝聚公益保护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短板发出类案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科技赋能意识,提升重大案件办理质效。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并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比例。检察机关在刑事证据固定后,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促成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2、办理非法采砂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专家力量,客观认定矿产资源损害事实,科学评估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3、检察机关聚焦人大代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深挖“涉恶”案件线索,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5、最高检发布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2022年9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印发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以更好履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保护职责,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操作指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的传统法定领域,也是公益诉讼检察最大的办案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摆在更突出位置谋划部署,把这个领域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从办案数量看,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7.4万余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近34.4万件,在全部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的占比超过50%。从办案效果看,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发挥了检察职能作用。此次发布的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就是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践的总结。本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山西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浑源矿企非法开采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浮梁县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对A发展基金会诉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C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从案件类型看,这批指导性案例既有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例,也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还有对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案例。本批案例所涉领域均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污染治理、耕地及林草资源保护等不同方面,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编发这批指导性案例,总结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旨在解决一些在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提炼出可参照适用的规则,为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引,“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发布万峰湖专案指导性案例 首次采用“一批次一案例”形式在办案现场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9月22日在位于贵州省兴义市的黔桂滇三省(区)万峰湖联合水上检察室召开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下称“万峰湖专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该案是最高检直接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本次发布首次采用“一批次一案例”的形式,同时也是第一次在办案现场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发布会。2019年12月,最高检决定基于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的事实直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历时一年,通过办案督促整治,万峰湖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湖面非法养殖、沿湖岸线及干支流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质持续好转。今天万峰湖的万顷碧波都是I类或者II类的优质水体。从办案前的黑臭水体到如今的一湖碧水,从第一阶段的违法网箱清理到第二阶段的生态渔业开发,案件的办理彻底否定“先污染,后治理”“只看经济效益,不重环境保护”的错误发展思路,进而督促相关政府在生态优先、科学养殖前提之下探索生态养殖,打破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零和博弈”,化“绿水青山”为“金山银山”,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树立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典范。张雪樵介绍,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案情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监督对象的公益损害线索,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立案;对于江河湖泊流域性生态环境治理或者跨行政区划重大公益损害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直接立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统分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发挥检察听证作用,评估办案成效,凝聚治理共识,提升办案效果;以跨区划流域治理问题为导向,建立常态化公益保护机制,推进诉源治理。发布会指出,万峰湖专案的成功办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效能的又一个真实写照。万峰湖专案指导性案例发布,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在跨区划生态环境受损问题解决上的独特价值作用。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代表了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为破解“公地悲剧”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同时对省级以上检察院直接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的运用以及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推进诉源治理等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印发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贯彻全面客观审查办案要义 做实精准监督。2022年9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和民事精准监督为主线,积极回应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办案中常见的证据审查、借贷利息、民刑交叉、表见代理以及调查核实等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准确办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明确指引。本批次典型案例共六件,分别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赵某与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某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2019年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6.7万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件8万件,占比30%。作为正规金融重要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而生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数量最多、争议最大,问题也尤为突出。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典型案例从监督线索发现,到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运用,再到案件实体法律问题处理,提供了多角度、宽领域的办案思路。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典型案例所揭示的全面客观审查监督办案要义,依法能动履职,监督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地检察机关强化与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 促进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2022年9月20日消息,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现场推进会日前在安徽合肥召开。今年2月,针对一些地方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八号检察建议”,并同时抄送11个相关职能部门。半年多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强化与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扎实推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健全完善行刑衔接等制度机制,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取得明显成效。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将检察履职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议、督促执法监管关口前移,从根本上防范、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紧盯重点发力,注意梳理总结、锚定靶向,努力找准症结、因地制宜,强化内外联动、溯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促进治理,确保“八号检察建议”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推动“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强化法律监督,协同配合有关部门综合施策,有效促进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应急管理部依据职责认真抓好“八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措施,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为契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配合做好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总结会召开 陈一新强调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经验 常态化推进打击整治工作 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告一段落。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总结会2022年9月23日召开。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专项行动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经验,研究部署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自今年4月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全国专项行动办公室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依法打击、整治规范、宣传教育“三箭齐发”,打了一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整体战、攻坚战,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全国共立案侦办养老诈骗刑事案件41090起、破案39294起,打掉犯罪团伙473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6万余人,提起公诉8516人,一审判决案件1645起4523人,追赃挽损308亿余元,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得到有力打击遏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共排查发现涉诈问题隐患23169个,已整治完成22398个,整治率96.7%,养老领域涉诈乱象得到有效整治。全社会反诈防诈意识明显增强,“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初步形成。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82%的群众认为养老领域各种乱象减少,群众对专项行动的满意度达86%。对于下一步如何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陈一新强调要坚持完善“六大长效机制”,更加有力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完善线索核查机制。要常态化畅通举报渠道、开展线索摸排、压实线索核查办理责任,为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提供精准指引。——完善依法打击机制。要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对养老诈骗违法犯罪保持严惩高压态势。要坚持精准打击、打深打透,全力追赃挽损,把老年人损失降到最低。——完善行业治理机制。要持续深化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摸排、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攻坚,消除监管盲区、增强治理合力,不断提高相关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完善宣传教育机制。要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教育纳入各地普法计划,将易受骗老人作为重点对象,综合运用各类媒体,深入揭批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好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承担好主体责任,做到每年都有部署、有重点、有措施、有检查、有效果。——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要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要及时发现问题和短板弱项,加强督促指导、跟踪督办。要注重群众评价,确保常态化打击整治的各项工作合民意、得民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2022年9月6日消息,按照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2022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安排,公安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通知要求,要紧盯黑恶势力犯罪在信息网络空间的延伸发展态势,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工作紧密结合,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坚决斩断非法软件开发、“吸粉引流”“跑分洗钱”等上下游犯罪不法利益链条,建立完善网上网下一体化打防管控模式等长效治理机制,坚决铲除信息网络空间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走深走实。通知要求,要集中梳理挖掘重点案件线索,拓宽线索来源,集中分析研判,深挖一批涉网黑恶犯罪及其上下游犯罪团伙案件。要迅速掀起打击攻势,组织专班办案、集中攻坚、速侦速破,对重大案件适时发起集群战役,确保打深打透,实现全链条打击,依法从严惩处一批涉网黑恶违法犯罪分子。要强化法律政策支撑保障,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法律政策,加强政法办案衔接,着力解决法律适用及证据认定问题。(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司法部2022年9月5日发布“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谭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某矽肺职业病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等5个案例,旨在向社会展示法律援助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服务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良好效果,为指导促进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经验。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在劳动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等事项范围,受援人包括农民工、未成年人、退伍军人遗属等,展现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维护法律平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5个案例中,有的法律关系复杂,有的历经多个诉讼程序,法律援助律师从法治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依法办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用心用情做好援助服务,最大限度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9月1日公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严格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管理办法还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同时,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并明确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意在强调“先方后药”和处方审核的管理要求。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切实防范用药安全风险。此外,管理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药品安全风险控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信息来源:新华社)

2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年9月5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近日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等突出问题,从5方面提出了20项务实举措,旨在进一步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确保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得以严格执行,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近年来发改委等职能部门为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等规章、文件,对市场主体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印发的《意见》,是继上述规章、文件之后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意见》全面梳理了当前招标投标行业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顽疾,聚焦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这些主体,尤其强调了对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规范,提出了强而有效的解决对策,必将对各方主体规范自身行为起到积极的引导、督促作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2”专项行动。2022年9月10日消息,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近日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这是全国连续开展的第18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于9月至11月开展,聚焦广大创新主体版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开展4个方面的重点整治:一是开展文献数据库、短视频和网络文学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未经授权通过网站、社交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二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三是强化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音乐、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通过网络售卖盗版剧本脚本,未经授权衍生开发剧本形象道具等侵权行为。四是持续加强对院线电影、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在线教育、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巩固网络音乐、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网盘等领域工作成果,不断提升网络版权执法效能。(信息来源:新华社)

2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 涉案标的额连续4年超千亿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1-2022)》2022年9月5日在京发布。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受案量增加,涉案标的额连续4年破千亿元大关,案件涉及近100个国家和地区。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第八次年度报告,也是国内唯一有关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年度总结。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认为,每年发布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真实反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对于提升中国仲裁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助力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年度报告整体分析2021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和2021年至2022年6月中国仲裁法治实践发展,同步跟踪国内外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动态;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基于权威数据以及有关资料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进行全面研究,梳理总结我国在2021年出台的商事仲裁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我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和域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以及所涉有关法律问题。(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中消协提醒防范商品房买卖、租赁等领域不公平条款。聚焦商品房买卖、租赁、装修、物业等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消协2022年9月21日发布点评,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有的条款完全免除定金责任,例如,“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这完全规避了经营者不履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有的条款将“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规避责任。例如,“买受人在现场看到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楼盘广告等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概以本合同内容为准。”销售手册、楼盘模型、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有的条款滥用不可抗力适用范围,为延期交房免责。例如,“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设计调整、气候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而是施工前应当充分考虑的因素,如果经营者因设计原因未能按期交房,应属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通过中介机构租房,有的条款限制消费者在租赁期满后与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例如,“自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甲方(承租人)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乙方(中介机构)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实际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消费者有权自行与房屋所有人直接协商再次订立租赁合同,中介机构无权限制,更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报酬、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后,往往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装修材料重新施工。有的条款将材料费转嫁给消费者,例如,“装修施工期间属于甲方(消费者)购买材料由乙方(装修公司)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这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有的条款将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经营者单方规定消费者解除合同时,不退已支付预付款或将所交货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经营者。实际上,预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和场地,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水、电费用,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有的物业却在合同条款中让业主额外分摊。还有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车位费、管理费,却在合同条款中规避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新华社)

27、安徽省推进律师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2年9月6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纠纷化解、权益维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律师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人才培养计划,引导一批优秀年轻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保护业务,鼓励发展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在已有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支持各级律师协会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多元化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交流提升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律师队伍专业化建设。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或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培养更多具有法律、理工、经济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提升律师知识产权保护业务水平。建立律师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家库,发挥入库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知识产权律师担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支持进入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师资库。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将鼓励律师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服务,支持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探索建立律师执业工作和专利代理工作的合作机制。全面做好知识产权纠纷法律服务,围绕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转化、保护、评估、交易、质押融资等领域为创新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支持律师服务机构与示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对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推广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支持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地方知识产权立法、重大决策、政策理论研究、知识产权课题和项目研究。鼓励律师参与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推荐优秀律师担任仲裁员,进入地方知识产权专家库。支持律师事务所申报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等,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律师积极参加普法宣传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法律咨询、视频宣传等多种形式,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结合行业、领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的法律宣传,推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深入了解律师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的范围、方式、能力和特点。发挥案例的指导和宣传作用,律师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律师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引导创新主体积极运用律师专业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帮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安徽省高院出台要素式审判工作规则。2022年9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简单民商事案件推行要素式审判方式的工作规则(试行)》,决定在全省法院推行简单民商事案件要素式审判方式。《工作规则》共计十三条,聚焦八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简单民商事案件,规定了要素式庭审、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等审理规则,并附八类案由的要素表及要素式文书模板供承办法官参考使用。该规则着重明确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除了规定可以适用要素式审判的八类案由的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各级法院可以视情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其他简单民商事案件。二是明确了简单民商事案件“简单”的界定。确定“简单”案件时要综合案件事实、当事人争议等,不宜仅以标的额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三是明确了要素式审判的审理期限。即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审结。(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9、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工作方案 组建法律服务团护航十大新兴产业发展。2022年9月8日消息,为创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服务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方案》,旨在为全省“双招双引”项目落地落实提供及时、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数字创意、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生命健康、智能家电、新材料、人工智能等十大新兴产业,提出了包括完善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在内的十条举措。推动十大新兴产业营商环境领域前瞻性立法,修订《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列入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研究建立涉十大新兴产业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废止和修订不合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化依法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专项行动,系统梳理涉及十大新兴产业的公共政策兑现和合同协议履行问题清单,实行“受理、办理、反馈、监督”闭环运行;建立公共政策发布、解读、申报、兑现、查询、投诉一体服务平台和合同协议“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分类实现公共政策“即申即享”“免申即享”“限时即享”和政策资金“一键送达”。加强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严把法律关,对政府拟作出的涉及十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规范涉十大新兴产业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逐利”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落实并拓宽涉十大新兴产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对有关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容错机制。搭建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平台,重点开展十大新兴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劳资关系、债权债务等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事、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主动介入用工风险、劳资关系等矛盾纠纷调解。加强十大新兴产业普法宣传,聚焦企业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实施监督、效果评价,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组建十大新兴产业专项法律服务团,选拔优秀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人员,为十大新兴产业分别组建10个专项法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从前期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到中期对接洽谈、项目评估,再到后期资金到位、政策兑现、项目实施,提供专业化、全方位、跟踪式全过程法律服务。全面推行仲裁联络员制度,在十大新兴产业企业中普遍建立仲裁联络员。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十大新兴产业企业和商会人员担任仲裁员。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研究制定《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引导律师重点帮助企业在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帮助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完善行业协会间合作机制,指导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等与十大新兴产业协会签订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十大新兴产业法律服务人才培养项目,将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高级研修班计划,每年至少共同举办一次线下(或线上)交流活动。(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0、安徽省拟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立规矩”。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课题启动会2022年9月24日在肥召开。安徽省拟打造走在全国前列、具有标杆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规范,加快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日常所说的“红头文件”,其制发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使用范围广,且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权益直接产生影响。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姜明介绍,安徽省是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的先行地。早在1996年,省政府就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在全国较早地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国务院法制办于2002年在合肥召开全国首次备案工作座谈会。2002、2006年,先后出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公开发布管理规定、备案监督办法等三部规章。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政府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围绕健全重大决策全生命周期链条,颁布了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规范;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合法性审查实施意见,形成了以规章为主体、文件为补充的制度体系。2021年,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推动法治安徽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今年8月,省政府率先出台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作为研究起草单位。目前,课题组已全面梳理国家层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的最新要求,汇总全国各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动态和实践亮点,形成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资料汇编。(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1、安徽将开展“法润乡村社区”专项行动。2022年9月22日消息,为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深化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徽省法宣办坚持服务中心大局,日前印发《法润乡村社区行动方案》,统筹协调省直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自2022年9月起,在全省部署开展“法润乡村社区”行动,通过持续强化面向基层群众的普法宣传,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行动方案》明确村(社区)普法重点内容,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基层普法工作首要任务,持续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征地拆迁、教育就业、生态环保、疫情防控等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10个领域28部重要法律法规普及工作。《行动方案》要求推动村(社区)普法阵地建设。统筹运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共文化机构等载体平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治文化创作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个普法大讲堂,探索打造一村(社区)一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2022年拟将建设的40个口袋公园要有一半以上融入法治元素。《行动方案》要求创新村(社区)普法形式载体。突出强调以群众视角和语言开展精准普法,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中开展实时普法,完善以案释法制度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培育以案普法品牌;推动建立全省新媒体普法集群和矩阵,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增强基层群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大公益普法节目制作播出力度,根据同级普法主管部门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免费制作并播放1次大型公益普法节目。《行动方案》强调充实村(社区)普法力量。加强普法专门队伍能力建设,加强村(社区)普法人才培养,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2022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法律明白人”不少于3个、2025年底不少于6个;2025年底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户“学法用法示范户”;2025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建立一支社会化普法志愿者队伍并有效运转。“法润乡村社区”专项行动涉及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等多个普法责任单位,为推动专项行动有效实施,《行动方案》提出加强组织协调,健全推进体系,强化政策供给,做好监测考评,通过巡查、暗访、抽查等多种形式,将各地各部门实施《行动方案》开展常态化法律普及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考核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要指标。(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32、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稳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2022年9月30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118件, 涉及罪名30余个;基层检察院企业合规案件基本实现全覆盖,在全国非试点省份中处于前列。为稳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企业合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董桂文任组长,3名院领导为副组长,8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负责企业合规案件的审核等工作。在审核过程中,领导小组坚持“能用尽用”原则,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要主动审查是否符合适用企业合规机制条件,积极推动适用。为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办理企业合规案件,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流程指引(试行)》。为强化监督评估,省检察院将第三方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企业合规工作的关键环节,不断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保障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为此,今年6月,省检察院会同省工商联出台了《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9月22日,省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办公室发布公告,拟选任100-150名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加入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共适用第三方机制近90件。长丰县院办理的洪某某串通投标案,因涉案企业在江苏,长丰县院主动与江苏南京等地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异地考察,成功办理了该起跨越2省4市的案件,帮助三个涉案企业重新起航。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今年1月13日,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省律协联合召开企业合规工作专题会商会,就合力推进企业合规工作达成系列共识,并下发会议纪要,增强推进合规工作合力。(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3、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安徽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2年9月29日上午在合肥闭幕。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安徽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合肥高新法院自贸区法庭揭牌。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2022年9月2日正式揭牌成立。高新法院自贸区法庭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设立,负责审理涉自贸区的商事类案件,以及合肥市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合肥市、淮南市等六地市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设立高新法院自贸区法庭是合肥法院创优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合肥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贸区审判组织建设的规定,全面梳理自贸区合肥片区客观条件、承载功能和实际司法需求,积极争取多方支持,组建专业化审判队伍,强化自贸区范围内案件审理保障。以此为契机,自贸区法庭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自贸区中心任务谋划法庭工作,在审判机制、人员管理、审判质效等各方面持续发力,努力打造自贸区特色审判品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动构建多元解纷常态化机制,加强自贸区法庭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努力争创全国一流法庭。(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5、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云”摇号选任破产管理人 快速有序推进批量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为有效提升疫情防控背景下破产管理人选任效率,更加公正、公开、透明选任管理人,快速有序推进批量破产案件审理进程,2022年9月9日上午9时,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通过破产审判一体化办案平台,网络随机摇号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活动全程邀请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参与并公证,此举在安徽省尚属首次。最终,法院确定了57件案件的6家管理人及6家候选管理人,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有序高效。9月2日,合铁法院接收合肥中院指定的一批“执转破”案件,当日即在该院微信公众号发布 “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告。9月7日下午6时报名截止,合铁法院最终审查并确认32家报名的管理人机构资格。次日,该院通过破产审判一体化办案平台发布摇号规则,并通过短信方式,推送至每一家候选管理人机构,且逐个确认短信发送回执单。9月9日的摇号选任全过程,各候选管理人通过破产审判一体化办案平台全程收看,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通过“区块链”存证功能,有效保障了摇号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与客观性,最大程度地防止数据被人为篡改,保证摇号过程的公开透明、选任结果的客观公正。这是合铁法院第一次通过破产审判一体化平台云摇号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也是第一次邀请公证机构参与选任管理人,为各相关主体参与破产程序提供了便利,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选任流程公开透明,大大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奠定了坚实基础。(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6、淮北市成立劳动法庭。淮北市劳动法庭揭牌仪式2022年9月29日上午在该市烈山区举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烈山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设立淮北市劳动法庭。淮北市劳动法庭是在总结淮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集中管辖的实践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抓手。自集中管辖全市劳动争议案件以来,烈山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274件,该院已经与工会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在淮北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巡回审判法庭,形成“劳动争议+机关”“劳动争议+商会”“劳动争议+工会”多元解纷新模式,充分实现资源共享、联动协作、优势互补,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7、全国首家涉铁三方多元解纷工作站在西昌成立。2022年9月5日消息,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公安处、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方日前在四川省西昌市联合举行“铁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启动仪式,设立“铁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站”。这是全国首家涉铁三方多元解纷工作站,旨在依托多边调解发挥基础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最大限度凝聚“小事不出站,矛盾不成讼”共识,助力“平安铁路”建设。同时,这也标志着铁路法院与铁路公安、铁路企业三方“涉铁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源头治理新路径、联调共治新格局”正式开启新篇。启动仪式前,成铁二院与铁路公安、铁路企业三方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铁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确立将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构建涉铁领域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行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三方将开展搭建平台、共享信息、问题研讨、专项行动、普法教育、联合培训6个方面的工作。按照机制要求,三方将依托此次“铁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站”的设立,前移解纷关口,搭建多元平台,延伸服务触角,形成纠纷调处不延迟的治理新机制;共同开展护航交通强省专项行动,在原有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力量,就地高效化解因铁路建设中形成的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纠纷、铁路运输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涉铁路交通事故以及铁路职工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等,并就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的特点、成因以及处理流程进行研讨,协助解决司法办案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九江市中院宣判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私挖西周青铜编钟致损者被判承担修复费用。2022年9月16日消息,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旺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旺承担文物修复费用10万元及专家评估费用,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公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促进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具有积极意义。九江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陈某旺在湖北省阳新县某村自家承包的山地中拾捡到一件青铜器,带回家后通过村民手机查询得知是古代青铜编甬钟,具有很高的价值,且编甬钟都是成批出现。次日上午,陈某旺携带锄头到拾捡编甬钟的承包地里进行挖掘,先后共挖出八件编钟,其中三件编钟因挖掘受损。2021年5月,陈某旺在非法倒卖青铜编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1年12月,陈某旺因倒卖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上述九件青铜编甬钟属于出土文物,年代约在西周晚期,保存基本完好,少量青铜枚有残断破损,多数可以定为二级文物,青铜枚有断裂现象的文物可以定为三级,整体为国家二级文物。综合考虑被损坏文物等级、损坏程度、文物价值及修复所需材料、工艺等因素,经专家组估算,文物修复费用约10万元。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为此支出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九江中院审理后认为,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所具有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被告陈某旺私自挖掘并造成文物损坏,其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陈某旺因犯倒卖文物罪目前正在服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宣判后,陈某旺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因私自挖掘造成编甬钟损坏的行为表示后悔,向社会公众表示诚恳的道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挂牌成立。2022年9月20日消息,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近日在海丝中央法务区挂牌成立。该法庭是专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专业法庭,此举旨在助力厦门打造成为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并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法庭设有开放式的诉讼服务大厅,分区域规划用于导诉立案、志愿服务、智慧服务、诉非联动、司法协同等,共设大中小法庭和互联网法庭多个。该法庭专门研发上线门户网站——“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以“一个法庭+三个平台+N项机制”的运行模式,深度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进国际商事司法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和全方位智能服务。“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深度融合互联网+司法,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可为当事人提供全天候网上立案、异步证据交换、远程参加庭审、在线文书接收等数字化诉讼服务支持。同时,该平台整合多元解纷资源,实现覆盖全流程、有序衔接的在线诉讼、调解、仲裁等运行规则,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解纷方案,满足同步、异步远程调解、文书自动生成、司法确认、一键转立等功能需求。此外,通过创新司法服务能力、发挥法律服务纽带作用,该平台还实现法务资源一站聚集,提供虚拟数字人、专家委员在线委托、域外法查明等服务,助力打造国际商事审判创新标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成渝金融法院揭牌。2022年9月28日上午,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揭牌仪式在重庆、成都一体化同步进行,两地同时揭牌并通过视频互连直播。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中央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大举措。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重大任务,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成渝金融法院设在重庆市,按照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分别在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设立办公区。重庆办公区位于重庆母城核心区渝中区,地处新华路与打铜街交叉口,由“两楼两中心两馆”组成建筑群,即“审判大楼、办公大楼,诉讼服务中心、多媒体中心,金融历史博物馆、金融司法博物馆”。成都办公区位于成都兴隆湖畔,天府新区红梁街55号,地处天府中央法务区核心地带。成渝金融法院负责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体管辖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准。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依法接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监督。成渝金融法院成立后,将紧扣金融服务实体、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维护区域金融安全、服务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该院将扎实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科技支撑和司法大数据运用,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审判队伍,奋力建设全国标杆性法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1、武汉破产法庭揭牌。2022年9月29日上午,中部地区首个破产法庭——武汉破产法庭揭牌仪式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委编办的批复,武汉破产法庭主要管辖武汉市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相关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及其他依法应由其审理的案件。近年来,武汉法院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己任,妥善审理了长航凤凰破产重整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有关经验获全国、全省推广。特别是在2020年、2021年度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武汉法院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连续被评为全国标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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