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黄河保护法、新修订的畜牧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2年10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黄河保护法、新修订的畜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共有32项议程,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会议通过黄河保护法。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三周年之际,通过这部法律很有意义,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会议还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修改畜牧法,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相关方面要加强对这3部法律的宣传解读,抓紧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法律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0月2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条例》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发布会通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成效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 不断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1日举行“人民法院这十年”第六场新闻发布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政治部副主任叶健出席发布会并就相关工作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马世忠简要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情况,他表示,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选任机制,优化参审机制,健全履职保障,广泛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逐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22年7月,全国人民陪审员共计33.2万余人,比2013年扩大了近3倍,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自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来,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215万余件、民事案件879万余件、行政案件78万余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的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2.3万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大改革成果,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形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报告共约2.1万字,回顾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进程,结合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鲜活事例,着重介绍了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突出成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鲜明优势。发布会同时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这是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3个、民事案例4个、行政案例3个;七人合议庭案例6个、三人合议庭案例4个,突出体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凸显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典型性,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民民主建设成果的生动展现。马世忠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探索创新,在审判实践中持续优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不断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案人民陪审员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忠实履行审判职责,认真梳理案情,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征集民意,在庭审时就当地群众关心关注的主要问题积极主动发问,充分结合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以社会公众的视角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和认可度,有力促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该案入选“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2、本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佛山市乃至广东省内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案件涉及扫黑除恶、生态文明保护等社会重大关切问题,社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把扫黑除恶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打好了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合议庭在审判中,准确适用人民陪审员法七人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区分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主”“助”“补”作用,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主观能动性、明晰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与范围、强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协作的典型案例。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和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机抽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积极履职,形成优势互补,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对该案的复杂技术问题和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依法作出裁判,反映了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4、面对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困境,本案人民陪审员提出了贴近社会公众朴素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评议意见,增进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法院最终作出支持陈某某诉请的裁判结果,合理保障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案件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时,既要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又要注重营商环境的保护。本案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高,借助自身职业经历和丰富的生活经验,深入细致分析案情,为法官把握案情脉络、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有益帮助,有力弥补了法官在种植业生产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本案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行使履职权利,促进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6、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本案法官认真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精心制作事实问题清单,确保四名人民陪审员在海洋环境损害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彰显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四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增加了裁判的可接受度;互联网全程庭审直播的形式,展示了人民司法定分止争功能,有力保护了粤港澳大湾区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发挥了海洋环境司法的规范、教育、引导功能,贯彻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提升了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7、本案人民陪审员将教育专业知识与司法审判理念深度融合,由参审之初因不了解法律知识的不敢发言,到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价值意义后积极履职,深入思考,主动作为,亲身经历了一场法治的洗礼,也帮助案件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案件宣判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延伸参审职能,主动承担起“法治宣传员”的角色,穿针引线、建言献策,有力推动形成对校园欺凌的社会治理合力,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贡献了力量。8、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积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并在个案随机抽取规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人民群众的常识常理与专业知识背景两方面与法官形成思维和智识上的优势互补,帮助法官拓宽审理工作思路,为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帮助,维护了司法公信,增进了司法权威。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9、本案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与群众接触较为密切,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本案审结后,人民陪审员将参审经历和感受到的法治精神带回日常生活中,以案释法,积极向身边的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进一步密切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进了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10、本案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充分运用其专业素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在认定关键证据、审核鉴定结论、查明争议事实方面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和裁判专业化水平。2019年,本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参审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心中激动又自豪:“之前许多人说,人民陪审员并没有实际作用。我一直忐忑。但在这个案件中,我通过亲身参与司法切实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我的专业知识和意见建议真真切切地发挥了作用,这令我倍受鼓舞。我相信,只要每一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认真履职,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一定能得到更大的提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举行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以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3日举行“人民法院这十年”第七场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副主任陈奇伟、总工程师商成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许建峰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有力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截至2022年9月,全国四级法院以及9万多个调解组织、35万多名调解员已经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几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解决在诉前,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建设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支撑构建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新格局的一个缩影。许建峰表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打破了部门、区域和层级信息壁垒,构建“法院+”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推动建立起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解纷服务。为了做到诉讼服务全天候,人民法院研发上线了覆盖四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开庭、送达等在线服务,老百姓办理诉讼事务可以全流程、全天候“掌上办”。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六次减少到只需要一至两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加速推进。2021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143.9万件,实现疫情期间“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全国法院还全面建设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通过构建多渠道诉讼服务平台,减轻群众诉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成全国法院12368统一调度中心、全国法院统一短信平台,实现12368“一号”全国通办。发布会上,数据展示出智慧审判系统建设的最新硕果:以往平均耗时15天的上诉案件卷宗移送工作,现在仅需几分钟即可完成;各类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30%以上,庭审效率提升20%以上……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法官基于电子卷宗开展阅卷、合议等工作,审理过程全程留痕;案件卷宗信息自动回填、法律知识服务、文书辅助制作、类案自动推送、庭审语音自动转录等智能辅助办案工具大幅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人民法院还大力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让多业务在线协同成为可能。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的关键一环。人民法院已经建成智慧执行系统,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支持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对各种财产形式做到全面覆盖、一网打尽,破解查人找物难题;构建联合信用惩戒系统,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开展联合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破解执行难提供坚强支撑。人民法院还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着力解决财产变现难题,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实现拍卖环节违纪违法“零投诉”。截至2022年9月,全国法院网络拍卖成交额超过2万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超过600亿元。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司法公开,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截至2022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2000余万场,访问量超过500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3亿余篇,访问量超过900亿次。许建峰表示,我国建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目前已累计汇聚案件信息超过2.8亿件,数据可信度长期稳定在99%以上。同时,开展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建立面向社会治理的司法指数体系,已累计形成专题报告1200余份,有力服务国家立法和社会治理。人民法院还依托现代科技,重塑了传统的线下审理模式和诉讼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等系列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和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不断构建完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进中国智慧法院由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着力建设以知识为中心、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继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许建峰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10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强调办案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检发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发展痛点难点堵点。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0月10日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八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共6件。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说,这批典型案例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安商暖企。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对涉企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行政处罚、减税降费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检今年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截至9月底,共办理涉民生民利案件3.3万余件。其中,检察机关办理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000余件。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少数人员恶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依法监督。2、对于法院裁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过罚不相当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裁判,督促行政机关更新执法理念,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3、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存在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要求予以保护的,应依法予以支持。检察机关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有效、及时、稳妥化解争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7、司法部:我国拟用三年时间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2年10月18日消息,为推动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司法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加强司法所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行动方案明确,要切实履行司法所在调解工作中的日常指导职责,依法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升调解工作水平,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依托司法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动司法所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建立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不断提升基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等。司法部要求,要结合当地法治建设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优化司法所设置,更好服务中心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根据需要推动在开发区、农林牧区、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立司法所,不断扩大司法所工作覆盖面。拓展服务覆盖面,加强移动端建设,逐步提升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司法所可设置自助服务设备,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民服务体系。(信息来源:新华社)
8、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有效开展,司法部2022年10月27日发布“李某、孙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案”“李某、温某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提存协议公证案”两个案例,向社会展示公证制度优势特点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农村房屋买卖、服务涉抵押房产转让事务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维护金融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公证利企便民、保障大局、专业高效、疏减诉源等优势特点,也体现了公证在服务不动产转让及金融安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在李某、孙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案中,对农村房屋交易主体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等议事组织决议这两个关键点的把握,保障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履行,满足了农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迫切生活需求。在李某、温某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提存协议公证案中,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委托、提存等公证服务的有机融合,为希望债权得到快速安全清偿的金融机构、担心偿债后短期生活保障无着落的借款人、对担保物有购买意向的购房人各方,提供了专业高效的系统解决方案,颇具指导意义。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公证员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优势,服务群众、服务大局,通过线上线下日常案件办理工作及提供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等服务创新,极大满足了社会需求,有效预防了可能产生的各类纠纷和诉讼,筑牢了维护社会诚信的“第一道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9、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完善规则让裁量正义更有保障。2022年10月2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修订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增加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总则性规范,《指导意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可以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有利于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由于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裁量规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对于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如何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时常面临判断难题。一旦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则必然导致过罚失当。对此,《指导意见》增加了“首违不罚”、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了行政处罚实施的宽严相济。例如,明确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为过罚相当裁量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指引。虽然处罚畸重更容易受到社会关注,但处罚畸轻同样值得重视。《指导意见》在减少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同时,也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的现象。一些处罚畸轻案件,往往存在执法腐败问题,如果该从重的没有被从重处罚,那么将导致违法行为人没有承受应有的“代价”,不符合处罚正义的要求,最终必然损害法治的权威性。二是有利于实现类案同罚。对同类案件实施不同的处罚,不仅会导致个案中的执法不平等,而且会引发当事人及公众对执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指导意见》新增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指导意见》要求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这有利于解决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针对个案中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指导意见》明确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保存相关记录,这有利于实现实质平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际上体现了对行政惯例的遵循,但如果机械地适用,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的实质不平等。三是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写入国家法律,这是我国裁量基准法治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规定了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如果裁量基准的内容本身不合理,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将比个案中行政处罚裁量的滥用更为糟糕。《指导意见》聚焦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裁量基准,规定了监督检查和动态调整机制,这些都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2022年10月31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指导意见站在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高度,充分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综合运用市场竞争、行业管理、监管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措施,构建起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治理体系,为维护好明星代言领域清朗空间提供新的制度支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消息,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药监局组织对2007年发布实施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废止原《办法》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新版《办法》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原则,围绕及时控制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优化调查评估和召回实施程序,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责任,从而督促持有人主动将可能的药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或初起阶段,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新版《办法》包括总则、调查与评估、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附则等5章共33条。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召回,其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按照新版《办法》规定,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新版《办法》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明确了召回药品标识、存放措施等应当与正常药品明显区别,防止差错、混淆;对需要销毁的,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储存召回药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监督下销毁;对可以通过更换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重新外包装等方式消除隐患的,或者对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且通过返工等能够解决该问题的,可以适当处理后再上市。新版《办法》还对境内生产并出口药品的召回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境内持有人发现出口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进口国(地区)药品监管机构和采购方,需要在境外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进口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实施召回。新版《办法》依法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召回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责。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应当责令持有人召回。对持有人拒不召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不配合召回的,相应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中国银保监会:实行消费投诉首问负责制。2022年10月10日消息,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投诉源头治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在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方面,《通知》要求,各机构应当积极扩充消费投诉渠道,进一步完善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确保客服电话能够迅速转接至人工投诉通道,来信、来访能够快速转由专人处理。已开通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在相关平台中设置消费投诉板块并配备专人处理。各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客户端、营业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消费投诉渠道信息、消费投诉流程,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就相关投诉渠道信息对客户进行必要提示。在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方面,《通知》要求,各机构应当在接到消费投诉后及时联系投诉人,沟通了解情况,核实消费投诉内容。严格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处理消费投诉,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实行消费投诉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切实把矛盾纠纷处理在基层,化解在机构内部。投诉人诉求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各机构应当尽快履行相关义务;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应当积极向投诉人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主动与投诉人进行协商处理。此外,《通知》还从完善消费投诉处理制度机制、积极运用调解机制化解消费纠纷、突出消费投诉考核导向、强化责任追究和溯源整改、加强消费投诉处理监管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13、安徽:通报“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监督成果。2022年10月10日消息,安徽省检察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为期三年的“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成果并发布10件典型案例。自2019年5月至今年4月,安徽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并因地制宜,分别开展了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巢湖流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大别山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等5个子专项。同时,针对升金湖、女山湖等区域保护,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小专项,并针对长江船舶污染和长江十年禁渔部署了专项监督,从而形成了省检察院牵头推进、区域分类实施、各地因城施策的生态检察大格局。三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犯罪线索439件516人,行政机关已移送422件49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1件267人;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029件1793人,起诉3097件6307人。同时,该省检察机关积极摸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5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4805份,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4964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9万亩。专项活动中,安徽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画出生态保护最大同心圆。安徽省委省政府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纳入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安徽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河(林)长办等行政机关建立7项省级层面的协作机制,各市、县检察院则建立起相关协作机制43项。依托这些机制,各地行政机关主动移送问题线索1400余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磋商率达100%,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98.2%,有效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安徽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一中心一站一室”。2022年10月10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省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举行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一中心一站一室”揭牌仪式,标志着皖籍军人军属有了专属“法律顾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军人军属法律服务需求日趋增加。为有效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变“被动维权”为“主动服务”,省司法厅、省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靠前、延伸服务,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中心”,统筹全省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县(市、区)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平台,联合各级涉军维权部门,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工作站(室)”,开通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绿色通道,设立“军人军属”服务窗口,设置“军人军属优先”指示牌;在当地驻军团以上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安徽法律服务网设立军人军属专栏、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开通军人军属专线,努力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鉴定等“一站式”“上门式”法律服务。与此同时,将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军人军属基本民生权利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少数民族军人军属、女性军人军属、残疾军人军属和军人军属的未成年子女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按照规定依法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司法鉴定费。推广组建专业化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优先安排熟悉涉军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同类案件、对军人军属工作有深厚感情的法律服务人员为军人军属提供服务。下一步,双方将以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一中心一站一室”为平台,围绕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跟踪督办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军地协作,努力打造法律服务与拥军维权有机融合的特色品牌,推动安徽省涉军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15、安徽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2022年10月10日消息,主动告知式、解疑释惑式、释法说理式、行政约谈式……今后,行政执法中的实时普法将更加丰富多样。安徽省司法厅、省法宣办近日印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法行为,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行政执法中实时普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确定主动告知式、解疑释惑式、释法说理式、行政约谈式4种实时普法方式,并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9类行政执法行为分别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重点围绕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等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活动,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普法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支持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和全过程开展实时普法。探索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人员优先推荐作为相关表彰表扬人选。履行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可参照研究制定本系统在司法、法律服务等过程中实时普法的相关工作指引。(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6、安徽省出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2022年10月2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出台《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2条,对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证据调查、审理、调解、裁决、送达执行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工作质效。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联合省市场监管局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大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力度,推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信息来源:安徽省司法厅网站)
17、安徽省发布仲裁员聘任管理指引。2022年10月20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徽仲裁公信力,安徽省仲裁协会近日发布实施《安徽省仲裁员聘任管理指引》,完善仲裁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健全仲裁行业规范管理和监督机制,指导仲裁机构聘任管理仲裁员。《指引》明确,仲裁员的选聘、解聘和管理由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机构选聘仲裁员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原则,选聘前应当将聘任期限、选聘要求、所需资料、申请方式等进行公告;申请者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质及相关工作经验等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认真勤勉履行职责,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及时地审理案件并作出处理。《指引》强调,仲裁员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一方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不得违反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有影响仲裁公正性、合法性的情形。《指引》规定,仲裁员违反相关规定,仲裁机构可依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仲裁机构可以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仲裁员的从业行为;省仲裁协会行业监督与奖惩委员会负责监督会员的从业行为,并对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协会提出处理建议。(安徽省司法厅网站)
18、安徽省首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文件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签署落地。父母离异均不要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继承纠纷中未成年人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未成年人遭遇监护人虐待遗弃……当这些情形出现时,谁来为这些未成年人“发声”?安徽省首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文件2022年10月11日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签署落地。为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贯彻落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庐阳区“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精神和“府院联动”联席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庐阳区法院和庐阳区民政局联合召开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作机制联席会议并对《关于实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意见》进行会签。《意见》对于在家事诉讼及非讼纠纷化解中需要指定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地列举,包括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怠于行使职责的、法定代理人放弃抚养权的、法定代理人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未成年人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况等。《意见》还对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选任标准、职责义务、考核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能够有效确保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权益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真实意愿,是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也是纵深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凝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合力的有力举措。(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9、安徽:2022年11月1日起申请行政复议只进“一扇门”。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25日印发《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全面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告》明确,自2022年1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安徽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在原来的行政复议体制下,群众不服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导致了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步骤措施并提出工作要求,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定下了基调。安徽省委、省政府按照统一部署,于2021年4月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成立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省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此前,马鞍山等地勇当探路尖兵,推动改革落地。《通告》的发布,意味着此项改革在全省铺开。根据《通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政府部门继续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政府部门妥善做好职责交接,及时解决办公场所、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问题,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加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改革政策知晓度,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诉求。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0、安徽省首个“司法查控+不动产登记”平台上线。秉承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安全共管的原则,基于“智慧法院”和“数智不动产登记”系统加强深度合作,优化查封解封登记流程,安徽省首个“司法查控+不动产登记”平台2022年10月26日正式上线。该平台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用接口交互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平台与法院司法查控平台互通直连。执行法官直接登录法院司法查控平台,制作电子司法文书完成内审加盖法院电子印章,通过平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起不动产查封、续封、解封、裁定转移等登记申请,并将电子司法文书作为附件同步上传至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系统通过信息校验、智能审批等功能实现自动“秒办结”。该平台的上线,将司法查控业务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查控的传统模式转变为网上查控,利用“线上数据跑”代替“线下人员跑”,让线下“面对面”转变成线上“端对端”,真正实现不动产司法查询、查封、续封、解封等事项线上一体化、实时化,不仅大大缩短查控时间、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在线查控流程,排除人为干扰因素,有效降低差错率,使得查控结果更为及时、精准、规范、高效、有利。下一步,合肥法院将继续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优化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等一体化运作,推动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1、贵州高院出台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2022年10月8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全文共18条,分别从刑事审判、传统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破产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程序、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等八个方面,压实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全流程全要素服务职能。《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惩各领域侵害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依法妥善审理涉招商引资协议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监督有关政府部门诚信履约;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既要惩治企业在用人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要正确区分企业的经营困难行为与恶意欠薪行为;要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提升金融服务民营经济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陕西高院出台审理指南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2年10月31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指南》,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了细致全面的规范。审理指南分四个部分共三十九条。在遵循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则的基础上,突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益性、专业性、恢复性、复合性、职权性,具有原则更明确、体例更清晰、规定更细致、操作更便捷等特点。审理指南规定,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时,赔偿权利人应依法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后,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指南要求,当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区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否涵盖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处理。同时,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后,不影响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私益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湖北:统一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规程。2022年10月31日消息,为切实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湖北省检察院联合该省工商业联合会日前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规程(试行)》。《规程》统一规范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要求,其主要内容为“四聚焦四规范”:聚焦选好“案”,规范合规适用,遵循“依法平等对待”“应合规尽合规”的原则,明确凡是符合合规机制适用条件的案件,都应及时纳入合规办案程序,同时细化列举不得适用合规办案机制的情形,严防“空壳公司”“失信企业”等骗取从宽处理的情况发生;聚焦提升“效”,规范办案模式,针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差异,按照“因案制宜、因企施救、繁简分流”的思路,规定了“合规考察”和“检察建议”两种办案模式;聚焦督促“改”,规范合规考察,重点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人员选任、合规计划制定与执行、第三方组织书面报告的审查重点和方式等内容;聚焦促进“治”,规范案件处理,结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区分情形规定了企业整改后的司法处理。为了防止出现办案“偏差”,《规程》明确,对于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实行省检察院统一把关、逐案审核,以此加强上级院对合规办案的统筹指导。此外,《规程》对侦查阶段合规启动、异地合规、行刑衔接等机制探索予以系统固化。(信息来源:检察日报)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黄河保护法、新修订的畜牧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2年10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黄河保护法、新修订的畜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共有32项议程,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会议通过黄河保护法。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三周年之际,通过这部法律很有意义,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会议还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修改畜牧法,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相关方面要加强对这3部法律的宣传解读,抓紧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法律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0月2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条例》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发布会通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成效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 不断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1日举行“人民法院这十年”第六场新闻发布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政治部副主任叶健出席发布会并就相关工作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马世忠简要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情况,他表示,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选任机制,优化参审机制,健全履职保障,广泛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逐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22年7月,全国人民陪审员共计33.2万余人,比2013年扩大了近3倍,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自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来,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215万余件、民事案件879万余件、行政案件78万余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的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2.3万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大改革成果,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形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报告共约2.1万字,回顾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进程,结合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鲜活事例,着重介绍了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突出成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鲜明优势。发布会同时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这是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3个、民事案例4个、行政案例3个;七人合议庭案例6个、三人合议庭案例4个,突出体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凸显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典型性,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民民主建设成果的生动展现。马世忠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探索创新,在审判实践中持续优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不断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案人民陪审员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忠实履行审判职责,认真梳理案情,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征集民意,在庭审时就当地群众关心关注的主要问题积极主动发问,充分结合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以社会公众的视角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和认可度,有力促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该案入选“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2、本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佛山市乃至广东省内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案件涉及扫黑除恶、生态文明保护等社会重大关切问题,社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把扫黑除恶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打好了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合议庭在审判中,准确适用人民陪审员法七人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区分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主”“助”“补”作用,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主观能动性、明晰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与范围、强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协作的典型案例。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和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机抽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积极履职,形成优势互补,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对该案的复杂技术问题和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依法作出裁判,反映了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4、面对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困境,本案人民陪审员提出了贴近社会公众朴素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评议意见,增进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法院最终作出支持陈某某诉请的裁判结果,合理保障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案件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时,既要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又要注重营商环境的保护。本案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高,借助自身职业经历和丰富的生活经验,深入细致分析案情,为法官把握案情脉络、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有益帮助,有力弥补了法官在种植业生产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本案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行使履职权利,促进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6、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本案法官认真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精心制作事实问题清单,确保四名人民陪审员在海洋环境损害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彰显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四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增加了裁判的可接受度;互联网全程庭审直播的形式,展示了人民司法定分止争功能,有力保护了粤港澳大湾区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发挥了海洋环境司法的规范、教育、引导功能,贯彻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提升了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7、本案人民陪审员将教育专业知识与司法审判理念深度融合,由参审之初因不了解法律知识的不敢发言,到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价值意义后积极履职,深入思考,主动作为,亲身经历了一场法治的洗礼,也帮助案件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案件宣判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延伸参审职能,主动承担起“法治宣传员”的角色,穿针引线、建言献策,有力推动形成对校园欺凌的社会治理合力,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贡献了力量。8、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积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并在个案随机抽取规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人民群众的常识常理与专业知识背景两方面与法官形成思维和智识上的优势互补,帮助法官拓宽审理工作思路,为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帮助,维护了司法公信,增进了司法权威。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9、本案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与群众接触较为密切,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本案审结后,人民陪审员将参审经历和感受到的法治精神带回日常生活中,以案释法,积极向身边的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进一步密切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进了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10、本案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充分运用其专业素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在认定关键证据、审核鉴定结论、查明争议事实方面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和裁判专业化水平。2019年,本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参审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心中激动又自豪:“之前许多人说,人民陪审员并没有实际作用。我一直忐忑。但在这个案件中,我通过亲身参与司法切实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我的专业知识和意见建议真真切切地发挥了作用,这令我倍受鼓舞。我相信,只要每一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认真履职,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一定能得到更大的提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举行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以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3日举行“人民法院这十年”第七场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副主任陈奇伟、总工程师商成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许建峰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有力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截至2022年9月,全国四级法院以及9万多个调解组织、35万多名调解员已经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几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解决在诉前,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建设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支撑构建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新格局的一个缩影。许建峰表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打破了部门、区域和层级信息壁垒,构建“法院+”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推动建立起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解纷服务。为了做到诉讼服务全天候,人民法院研发上线了覆盖四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开庭、送达等在线服务,老百姓办理诉讼事务可以全流程、全天候“掌上办”。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六次减少到只需要一至两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加速推进。2021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143.9万件,实现疫情期间“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全国法院还全面建设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通过构建多渠道诉讼服务平台,减轻群众诉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成全国法院12368统一调度中心、全国法院统一短信平台,实现12368“一号”全国通办。发布会上,数据展示出智慧审判系统建设的最新硕果:以往平均耗时15天的上诉案件卷宗移送工作,现在仅需几分钟即可完成;各类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30%以上,庭审效率提升20%以上……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法官基于电子卷宗开展阅卷、合议等工作,审理过程全程留痕;案件卷宗信息自动回填、法律知识服务、文书辅助制作、类案自动推送、庭审语音自动转录等智能辅助办案工具大幅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人民法院还大力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让多业务在线协同成为可能。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的关键一环。人民法院已经建成智慧执行系统,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支持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对各种财产形式做到全面覆盖、一网打尽,破解查人找物难题;构建联合信用惩戒系统,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开展联合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破解执行难提供坚强支撑。人民法院还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着力解决财产变现难题,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实现拍卖环节违纪违法“零投诉”。截至2022年9月,全国法院网络拍卖成交额超过2万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超过600亿元。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司法公开,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截至2022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2000余万场,访问量超过500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3亿余篇,访问量超过900亿次。许建峰表示,我国建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目前已累计汇聚案件信息超过2.8亿件,数据可信度长期稳定在99%以上。同时,开展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建立面向社会治理的司法指数体系,已累计形成专题报告1200余份,有力服务国家立法和社会治理。人民法院还依托现代科技,重塑了传统的线下审理模式和诉讼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等系列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和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不断构建完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进中国智慧法院由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着力建设以知识为中心、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继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许建峰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10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强调办案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检发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发展痛点难点堵点。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0月10日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八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共6件。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说,这批典型案例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安商暖企。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对涉企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行政处罚、减税降费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检今年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截至9月底,共办理涉民生民利案件3.3万余件。其中,检察机关办理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000余件。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少数人员恶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依法监督。2、对于法院裁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过罚不相当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裁判,督促行政机关更新执法理念,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3、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存在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要求予以保护的,应依法予以支持。检察机关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有效、及时、稳妥化解争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7、司法部:我国拟用三年时间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22年10月18日消息,为推动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司法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加强司法所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行动方案明确,要切实履行司法所在调解工作中的日常指导职责,依法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升调解工作水平,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依托司法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动司法所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建立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不断提升基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等。司法部要求,要结合当地法治建设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优化司法所设置,更好服务中心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根据需要推动在开发区、农林牧区、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立司法所,不断扩大司法所工作覆盖面。拓展服务覆盖面,加强移动端建设,逐步提升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司法所可设置自助服务设备,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民服务体系。(信息来源:新华社)
8、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有效开展,司法部2022年10月27日发布“李某、孙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案”“李某、温某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提存协议公证案”两个案例,向社会展示公证制度优势特点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农村房屋买卖、服务涉抵押房产转让事务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维护金融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公证利企便民、保障大局、专业高效、疏减诉源等优势特点,也体现了公证在服务不动产转让及金融安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在李某、孙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案中,对农村房屋交易主体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等议事组织决议这两个关键点的把握,保障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履行,满足了农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迫切生活需求。在李某、温某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提存协议公证案中,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委托、提存等公证服务的有机融合,为希望债权得到快速安全清偿的金融机构、担心偿债后短期生活保障无着落的借款人、对担保物有购买意向的购房人各方,提供了专业高效的系统解决方案,颇具指导意义。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公证员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优势,服务群众、服务大局,通过线上线下日常案件办理工作及提供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等服务创新,极大满足了社会需求,有效预防了可能产生的各类纠纷和诉讼,筑牢了维护社会诚信的“第一道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9、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完善规则让裁量正义更有保障。2022年10月2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修订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增加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总则性规范,《指导意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可以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有利于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由于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裁量规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对于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如何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时常面临判断难题。一旦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则必然导致过罚失当。对此,《指导意见》增加了“首违不罚”、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了行政处罚实施的宽严相济。例如,明确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为过罚相当裁量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指引。虽然处罚畸重更容易受到社会关注,但处罚畸轻同样值得重视。《指导意见》在减少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同时,也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的现象。一些处罚畸轻案件,往往存在执法腐败问题,如果该从重的没有被从重处罚,那么将导致违法行为人没有承受应有的“代价”,不符合处罚正义的要求,最终必然损害法治的权威性。二是有利于实现类案同罚。对同类案件实施不同的处罚,不仅会导致个案中的执法不平等,而且会引发当事人及公众对执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指导意见》新增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指导意见》要求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这有利于解决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针对个案中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指导意见》明确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保存相关记录,这有利于实现实质平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际上体现了对行政惯例的遵循,但如果机械地适用,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的实质不平等。三是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写入国家法律,这是我国裁量基准法治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规定了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如果裁量基准的内容本身不合理,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将比个案中行政处罚裁量的滥用更为糟糕。《指导意见》聚焦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裁量基准,规定了监督检查和动态调整机制,这些都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2022年10月31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指导意见站在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高度,充分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综合运用市场竞争、行业管理、监管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措施,构建起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治理体系,为维护好明星代言领域清朗空间提供新的制度支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消息,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药监局组织对2007年发布实施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废止原《办法》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新版《办法》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原则,围绕及时控制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优化调查评估和召回实施程序,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责任,从而督促持有人主动将可能的药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或初起阶段,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新版《办法》包括总则、调查与评估、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附则等5章共33条。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召回,其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按照新版《办法》规定,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新版《办法》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明确了召回药品标识、存放措施等应当与正常药品明显区别,防止差错、混淆;对需要销毁的,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储存召回药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监督下销毁;对可以通过更换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重新外包装等方式消除隐患的,或者对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且通过返工等能够解决该问题的,可以适当处理后再上市。新版《办法》还对境内生产并出口药品的召回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境内持有人发现出口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进口国(地区)药品监管机构和采购方,需要在境外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进口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实施召回。新版《办法》依法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召回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责。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应当责令持有人召回。对持有人拒不召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不配合召回的,相应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中国银保监会:实行消费投诉首问负责制。2022年10月10日消息,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投诉源头治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在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方面,《通知》要求,各机构应当积极扩充消费投诉渠道,进一步完善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确保客服电话能够迅速转接至人工投诉通道,来信、来访能够快速转由专人处理。已开通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在相关平台中设置消费投诉板块并配备专人处理。各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客户端、营业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消费投诉渠道信息、消费投诉流程,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就相关投诉渠道信息对客户进行必要提示。在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方面,《通知》要求,各机构应当在接到消费投诉后及时联系投诉人,沟通了解情况,核实消费投诉内容。严格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处理消费投诉,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实行消费投诉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切实把矛盾纠纷处理在基层,化解在机构内部。投诉人诉求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各机构应当尽快履行相关义务;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应当积极向投诉人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主动与投诉人进行协商处理。此外,《通知》还从完善消费投诉处理制度机制、积极运用调解机制化解消费纠纷、突出消费投诉考核导向、强化责任追究和溯源整改、加强消费投诉处理监管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13、安徽:通报“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监督成果。2022年10月10日消息,安徽省检察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为期三年的“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成果并发布10件典型案例。自2019年5月至今年4月,安徽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并因地制宜,分别开展了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巢湖流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大别山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等5个子专项。同时,针对升金湖、女山湖等区域保护,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小专项,并针对长江船舶污染和长江十年禁渔部署了专项监督,从而形成了省检察院牵头推进、区域分类实施、各地因城施策的生态检察大格局。三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犯罪线索439件516人,行政机关已移送422件49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1件267人;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029件1793人,起诉3097件6307人。同时,该省检察机关积极摸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线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5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4805份,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4964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29万亩。专项活动中,安徽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画出生态保护最大同心圆。安徽省委省政府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纳入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安徽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河(林)长办等行政机关建立7项省级层面的协作机制,各市、县检察院则建立起相关协作机制43项。依托这些机制,各地行政机关主动移送问题线索1400余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磋商率达100%,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98.2%,有效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安徽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一中心一站一室”。2022年10月10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省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举行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一中心一站一室”揭牌仪式,标志着皖籍军人军属有了专属“法律顾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军人军属法律服务需求日趋增加。为有效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变“被动维权”为“主动服务”,省司法厅、省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靠前、延伸服务,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中心”,统筹全省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县(市、区)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平台,联合各级涉军维权部门,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工作站(室)”,开通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绿色通道,设立“军人军属”服务窗口,设置“军人军属优先”指示牌;在当地驻军团以上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安徽法律服务网设立军人军属专栏、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开通军人军属专线,努力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鉴定等“一站式”“上门式”法律服务。与此同时,将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军人军属基本民生权利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少数民族军人军属、女性军人军属、残疾军人军属和军人军属的未成年子女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按照规定依法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司法鉴定费。推广组建专业化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优先安排熟悉涉军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同类案件、对军人军属工作有深厚感情的法律服务人员为军人军属提供服务。下一步,双方将以公共法律服务拥军维权“一中心一站一室”为平台,围绕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跟踪督办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军地协作,努力打造法律服务与拥军维权有机融合的特色品牌,推动安徽省涉军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15、安徽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2022年10月10日消息,主动告知式、解疑释惑式、释法说理式、行政约谈式……今后,行政执法中的实时普法将更加丰富多样。安徽省司法厅、省法宣办近日印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法行为,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行政执法中实时普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确定主动告知式、解疑释惑式、释法说理式、行政约谈式4种实时普法方式,并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9类行政执法行为分别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重点围绕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等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活动,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普法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支持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和全过程开展实时普法。探索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人员优先推荐作为相关表彰表扬人选。履行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可参照研究制定本系统在司法、法律服务等过程中实时普法的相关工作指引。(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6、安徽省出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2022年10月2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出台《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2条,对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证据调查、审理、调解、裁决、送达执行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工作质效。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联合省市场监管局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大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力度,推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信息来源:安徽省司法厅网站)
17、安徽省发布仲裁员聘任管理指引。2022年10月20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徽仲裁公信力,安徽省仲裁协会近日发布实施《安徽省仲裁员聘任管理指引》,完善仲裁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健全仲裁行业规范管理和监督机制,指导仲裁机构聘任管理仲裁员。《指引》明确,仲裁员的选聘、解聘和管理由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机构选聘仲裁员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原则,选聘前应当将聘任期限、选聘要求、所需资料、申请方式等进行公告;申请者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质及相关工作经验等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认真勤勉履行职责,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及时地审理案件并作出处理。《指引》强调,仲裁员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一方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不得违反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有影响仲裁公正性、合法性的情形。《指引》规定,仲裁员违反相关规定,仲裁机构可依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仲裁机构可以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仲裁员的从业行为;省仲裁协会行业监督与奖惩委员会负责监督会员的从业行为,并对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协会提出处理建议。(安徽省司法厅网站)
18、安徽省首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文件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签署落地。父母离异均不要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继承纠纷中未成年人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未成年人遭遇监护人虐待遗弃……当这些情形出现时,谁来为这些未成年人“发声”?安徽省首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文件2022年10月11日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签署落地。为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贯彻落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庐阳区“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精神和“府院联动”联席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庐阳区法院和庐阳区民政局联合召开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作机制联席会议并对《关于实施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意见》进行会签。《意见》对于在家事诉讼及非讼纠纷化解中需要指定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地列举,包括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怠于行使职责的、法定代理人放弃抚养权的、法定代理人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未成年人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况等。《意见》还对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选任标准、职责义务、考核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能够有效确保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权益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真实意愿,是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也是纵深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凝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合力的有力举措。(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9、安徽:2022年11月1日起申请行政复议只进“一扇门”。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25日印发《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全面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告》明确,自2022年1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安徽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在原来的行政复议体制下,群众不服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导致了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步骤措施并提出工作要求,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定下了基调。安徽省委、省政府按照统一部署,于2021年4月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成立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省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此前,马鞍山等地勇当探路尖兵,推动改革落地。《通告》的发布,意味着此项改革在全省铺开。根据《通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政府部门继续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政府部门妥善做好职责交接,及时解决办公场所、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问题,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加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改革政策知晓度,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诉求。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0、安徽省首个“司法查控+不动产登记”平台上线。秉承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安全共管的原则,基于“智慧法院”和“数智不动产登记”系统加强深度合作,优化查封解封登记流程,安徽省首个“司法查控+不动产登记”平台2022年10月26日正式上线。该平台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用接口交互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平台与法院司法查控平台互通直连。执行法官直接登录法院司法查控平台,制作电子司法文书完成内审加盖法院电子印章,通过平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起不动产查封、续封、解封、裁定转移等登记申请,并将电子司法文书作为附件同步上传至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系统通过信息校验、智能审批等功能实现自动“秒办结”。该平台的上线,将司法查控业务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查控的传统模式转变为网上查控,利用“线上数据跑”代替“线下人员跑”,让线下“面对面”转变成线上“端对端”,真正实现不动产司法查询、查封、续封、解封等事项线上一体化、实时化,不仅大大缩短查控时间、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在线查控流程,排除人为干扰因素,有效降低差错率,使得查控结果更为及时、精准、规范、高效、有利。下一步,合肥法院将继续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优化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等一体化运作,推动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1、贵州高院出台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2022年10月8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全文共18条,分别从刑事审判、传统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破产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程序、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等八个方面,压实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全流程全要素服务职能。《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惩各领域侵害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依法妥善审理涉招商引资协议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监督有关政府部门诚信履约;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既要惩治企业在用人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要正确区分企业的经营困难行为与恶意欠薪行为;要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提升金融服务民营经济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陕西高院出台审理指南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2年10月31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指南》,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了细致全面的规范。审理指南分四个部分共三十九条。在遵循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则的基础上,突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益性、专业性、恢复性、复合性、职权性,具有原则更明确、体例更清晰、规定更细致、操作更便捷等特点。审理指南规定,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时,赔偿权利人应依法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后,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指南要求,当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区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否涵盖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处理。同时,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后,不影响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私益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湖北:统一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规程。2022年10月31日消息,为切实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湖北省检察院联合该省工商业联合会日前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规程(试行)》。《规程》统一规范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要求,其主要内容为“四聚焦四规范”:聚焦选好“案”,规范合规适用,遵循“依法平等对待”“应合规尽合规”的原则,明确凡是符合合规机制适用条件的案件,都应及时纳入合规办案程序,同时细化列举不得适用合规办案机制的情形,严防“空壳公司”“失信企业”等骗取从宽处理的情况发生;聚焦提升“效”,规范办案模式,针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差异,按照“因案制宜、因企施救、繁简分流”的思路,规定了“合规考察”和“检察建议”两种办案模式;聚焦督促“改”,规范合规考察,重点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人员选任、合规计划制定与执行、第三方组织书面报告的审查重点和方式等内容;聚焦促进“治”,规范案件处理,结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区分情形规定了企业整改后的司法处理。为了防止出现办案“偏差”,《规程》明确,对于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实行省检察院统一把关、逐案审核,以此加强上级院对合规办案的统筹指导。此外,《规程》对侦查阶段合规启动、异地合规、行刑衔接等机制探索予以系统固化。(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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