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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2/27     浏览次数:    
2022年12月6日消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开幕之际,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与时俱进,及时发布或更新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各领域司法解释,明确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新形态打击路径。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探索建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走私、贩运外来动植物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推进湿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报告显示,人民法院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丰富绿色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依法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实现从单一要素保护到整体系统保护的升级。细化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加大对故意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惩处力度。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报告显示,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专门审判体系,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扎实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管辖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国法院累计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覆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审判体系不断强化,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报告显示,人民法院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规则,以法治力量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系列活动之一。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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