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年11月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重大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制度,细化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条约的范围、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条约的国内法审核以及部分程序的制度设计等内容,主要有:一是加强党对缔约工作的领导。《办法》规定,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二是完善缔约工作程序。《办法》明确,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除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同时,对条约谈判、签署、报请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办理时限等。三是细化需经批准和核准的条约范围。《办法》根据立法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缔约工作实践,列举了10类应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10类应报请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细化了相关程序。四是增加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办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程序及条约生效后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程序,特别是对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五是加大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的力度。《办法》规定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对签署后依法应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有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在条约签署前应当征求司法部的意见。对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由司法部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等军地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2022年11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加强部队训练场安全管控总体工作要求、依法打击挖捡买卖训练场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和配合协调工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指出,要加强训练场安全管控,建强安防手段,抓好警戒巡查,严防无关人员擅闯误入。要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加强训练场保护,强化重点行业管理,畅通军地监督渠道,形成军地联防联控合力。要联合宣传安全常识,做深做实普法教育,加强安全提示引导。要着眼常态长效防控,建立健全议事协调、评先创优、报告奖励、资源回收机制。《意见》强调,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捡、收存、运输和处置训练场未爆弹药,不得私自占有训练场炮弹残片。军地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清理清查,严厉打击非法进入训练场、破坏训练场设施、挖捡买卖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等行为,依法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要求,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问题。《意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对于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或者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等周界防护设施行为,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或者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拆解的炮弹引信、火炸药行为,非法进入训练场挖捡炮弹残片,敲击、拆解未爆弹药引发爆炸行为,以及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拆解的未爆弹药或者非法挖捡的炮弹残片及其所产生收益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同时明确,有非法挖捡买卖行为,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上交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或者销售炮弹残片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违法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确保罚当其罪。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确保《意见》规定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政策要求,坚持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挖捡买卖训练场未爆弹药、炮弹残片违法犯罪,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适时公开发布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实维护部队训练场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 确保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2022年11月14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意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近年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新情况、新要求,立足各地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了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意见》注重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责清单、统一法律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等改革文件有机贯通、协同配套,完成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制度拼图。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以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改革举措为着力点,全面统筹关联举措,推动改革精准落地,发挥改革整体效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部署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2022年11月17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大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作为继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协商和解、多元调解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的基本原则,提出持续加强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意见》提出,要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要强化协商和解,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做实多元调解,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意见》明确,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意见》还对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加大保障力度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今年1月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来,到今年9月底,共有16036家调解组织、23718名专业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诉前调解纠纷37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85.8%,大大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在线多元化解质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为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发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深化建设,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案件类型和分布区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已经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中外当事人对高效便利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新期待、当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等情况,迫切要求优化现有管辖机制。此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审判队伍的长足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现有管辖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实现涉外民商事审判“调结构”“定职能”的作用,推动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涉外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护航新时代”首场新闻发布会 介绍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7日举行“人民法院护航新时代”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令在必信,法在必行。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要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林广海强调。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间竞争日益激烈,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并向线上延伸,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带来新的冲击。对此,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时代需求,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虽然体量不大,却反映了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案件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行业布局甚至产业政策调整。例如,“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上述不正当竞争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人民法院不断细化完善竞争领域法律适用规则,出台保障公平竞争的司法解释16件。制定涉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加大侵权违法成本,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比如,今年3月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对流量劫持、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作了细化规定,通过完善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另外,为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人民法院配套出台维护公平竞争的司法政策文件10余项。先后制定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等司法政策文件,全面贯彻公平竞争政策,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服务和保障国家战略实施,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案释法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9月27日发布10件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又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典型案例各10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四个特点:第一,严厉制裁垄断行为,努力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第二,规范权利行使行为,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司法审查规则。厘清专利权等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第三,聚焦民生热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从公平竞争中获得实益。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积极回应,依法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促进市场竞争活力,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市场竞争带来的利益。第四,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人民法院通过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职,促进了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提升了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三个特点:一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多方协同配合 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仅依靠司法审判工作,还要发挥司法监督职能,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强化反垄断执法司法。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也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给予指引,从而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健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等主管部门,完善协同配合机制,推进业务交流、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形成公平竞争保护合力。还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与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创新解纷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意见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对鉴定人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2022年11月30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意见》明确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相关机制上,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意见》提出行业自律和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知识产权鉴定人、鉴定机构,相关部门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9、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九批)行政检察守护长江黄河长久安澜。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1日以“行政检察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发布第九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7件,包括颜某某滥伐林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王某某违法占用黄河滩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罗某某非法采矿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体育文化旅游公司违法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某物资公司等5家企业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金属制品厂等32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以及上海市检察机关推动规范船舶经营社会治理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最高检专门制定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8项举措,对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同履职等作出具体部署。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担当作为,依法能动履职,推动长江保护法、长江十年禁渔等有效落实,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该批典型案例涉及长江、黄河流域内滥伐林木、违法占地、非法采矿、未经环评投产等情况。检察机关积极融入社会治理,推动实现合力保护、全面保护,以实际行动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接下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自觉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领悟和谋划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工作的思路、方法和路径,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履职实绩守护长江黄河长久安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行政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位负责人补充说。(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3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1件“自洗钱”案件。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黄某洗钱案;丁某环、朱某洗钱,鹿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李某华洗钱案;马某益受贿、洗钱案;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种形态的洗钱手段,明确了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中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总结推广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一些好的机制做法,既强调法治宣传教育,又注重指导办案。比如,作为该批典型案例中的“自洗钱”案件,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不仅厘清了办理自洗钱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指导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而且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对上游犯罪、“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的成效,更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反洗钱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持续深入推进,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作,持之以恒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要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洗钱犯罪追赃挽损力度,准确把握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强化“案例意识”,更好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反洗钱合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亮剑”市场主体冒名虚假登记。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15日发布市场主体冒名虚假登记行政检察类案监督情况,并对履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大惩治力度、凝聚合力等针对性举措,推动源头治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注册地址、伪造租赁合同等进行虚假登记,干扰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损害法律权威,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亟待共管共治。从办案情况看,当前市场主体冒名虚假登记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不法分子利用登记手续简化的便利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虽然行政登记部门已通过人脸识别、实名核验等方式,加强对基本信息的查验,但不法分子仍通过AI等技术手段突破核验,达到虚假登记目的。浙江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能动履职,开展虚假注册公司治理专项监督,摸排案件线索8172条,制发类案检察建议24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893家公司作出变更或撤销登记。二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尚未建立线索移送、数据共享等机制,案件发现难,行政监管合力有待提高。如某市检察院将检察办案数据与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电力公司等调取的数据进行碰撞、分析,发现本地37家企业涉嫌冒名登记、虚假注册等问题。三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时调查取证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机关可以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但调查取证手段有限,以及冒名登记、经营地址不明或不实等原因,导致难以收集足够证据,无法进行吊销、撤销处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行刑衔接,依法办理虚假注册公司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促进诉源治理。”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大惩治力度,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虚开发票、洗钱和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和惩治利用虚假登记实施相关违法犯罪的行为,推进对市场主体违规登记的全链条、全方位惩治;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人民银行之间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形成惩防合力;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监督线索挖掘、筛查和深化类案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梳理共性问题,依法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不断提升监督工作质效;加强法治宣传,发布涉虚假登记治理典型案例,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群体以案释法,促进其增强法治意识,共同助力建设高标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前三季度立案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7976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7日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发布这两个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976件,同比上升59.65%;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57件,同比上升131.27%。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2件。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典型案件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税、费、金、物流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违规用地等问题,案件类型比较丰富,办案成效比较明显。国财国土领域办案工作有其特殊性,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督导力度,强化质效导向。同时,在办理国财国土领域案件中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强化培训研究,逐步构建完善业务框架体系。典型意义如下1、房地产项目开发中欠缴税款问题易发多发,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破坏税收管理秩序,影响国有财产收入。检察机关应依法调查核实,充分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力保护好国有财产。2、针对此类闲置土地面积大、时间长、收回难度大的“硬骨头”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领导包案的优势,合力攻坚,确保检察建议落实落地做成刚性。3、针对行政机关未收取人防费即发放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未积极追缴人防费的怠于履职行为,检察机关在起诉中分别提出确认违法和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面整改。(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3、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2022年11月14日消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近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12件,涉及违法类型包含违法侵占、围湖填湖、非法狩猎、违法养殖、固体废物污染等。湿地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2017年7月至今年6月底,检察机关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的协作,强化湿地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间的职责权限等问题,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合理合法开展退垸还湖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助力解决久拖不决影响大的疑难问题。2、检察机关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整合四级院办案力量,充分运用“一案三查”机制,通过办理刑事、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诉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洞庭湖流域湿地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系统治理。3、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让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通过普法增强公众法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4、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聚焦就业歧视、贬损人格等侵害妇女权益情形加强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2年11月25日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今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修订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这批典型案例。案例紧紧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列举的公益诉讼条款内容,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更加注重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对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全链条治理。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有9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4件涉及妇女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针对用人单位未充分保障孕期、哺乳期妇女休息权益等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并推动涉案用人单位建立防止女性职场性骚扰制度。3件涉及妇女个人信息、人格尊严、隐私保护等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浙江省嘉善县检察院针对某公司近十年间数百名女性员工更衣过程被拍摄记录并在公共区域显示、侵犯妇女隐私权益的问题,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全过程、跟进式监督,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益专项保护。同时,案例还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涉家庭暴力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保障,稳妥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财产权益保障等内容。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以及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等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作为办案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下一步,最高检将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实施,积极稳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继续深化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研、专业支持等常态化联络机制,拓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国际视野,倡导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5、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能动履职推动形成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大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23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针对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呈现大幅上升态势,最高检于2021年10月20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安全监管,堵塞治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协同邮政管理等部门共同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陕西万某走私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江苏王某涛、董某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这批典型案例是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70余件案件中精心选编而出,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无缝衔接,全方位、宽领域进行法律监督,推进溯源治理。二是检察机关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不断加强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常态化联动机制。如在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中,被告人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后又转移归个人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补充起诉,加大了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三是持续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法治讲座、庭审观摩等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宣传工作,提高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在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中,快递从业人员根据宣传培训内容,发现收件人异常表现后及时报案,协助司法机关将毒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检党组“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没完没了抓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的工作部署,协同相应各级邮政管理等部门持续抓好“七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推动形成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大格局。(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3年起诉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犯罪25649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11日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2019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此次发布的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3件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从严惩处的案例、1件经核实系工程附随采挖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的案例。典型案例以问题为导向,解决办案部门取证、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困惑。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惩治力度;通过制发解答类意见等方式,着力研究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和协同,注重标本兼治、诉源治理,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于2022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主要内容为: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不一致,需要并案处理的,审查起诉期限自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强化溯源治理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16日发布了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共5件。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呈递增趋势,为了更好地指导此类案件办理,服务保障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批典型案例选取过程中考虑了三个方面特点:检察机关依托12309检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涉企案件,及时反馈办案进展;多部门联动,提高办案效率,全面分析、处理和把握非公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问题;强化溯源治理,帮助企业查找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用好服务非公经济“绿色通道”,有效回应企业诉求。跨部门配合横向联动,实现1+1>2的融合效应。“全院一盘棋”协同形成一体化办案格局,多点着力服务保障非公企业发展。积极能动履职,持续做好“后半篇文章”,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检察力量。2、检察机关持续落实最高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服务职能,对民营企业实施平等保护;帮助企业查找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传递“检察温度”。3、检察机关有效化解行政执法活动产生的争议,让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多措并举,及时有效化解信访矛盾;能动履职,助力区域发展大局。(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1月1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市场监管执法要求、明确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2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知》明确,《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实施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原文,不涉及增设行政相对人责任义务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市场监管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 推介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 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经验做法入选。2022年11月4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司法部近日联合向各地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发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推介北京、河北等地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方面涌现出的13个典型经验做法。《通知》指出,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渠道,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工作,对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行中央赋予的统筹推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职能,做好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制度完善、统筹部署、试点建设等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通知》提到,各地按照部署要求,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不断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创新行政裁决方式,提升行政裁决水平。特别是北京、上海、辽宁、安徽等第一批和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区,扎实推进试点任务,不断形成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征集工作,并联合司法部向全国推介了13个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在省区市一级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2022年1月,为了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组织报送工作,在各地总结、报送及推荐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遴选了新一批13个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这批经验做法切合实际、各有特色、务实管用、操作性强,主要从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裁决工作方式、加强行政裁决能力建设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通知》明确,对“北京构建行政裁决‘庭前询问、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审理模式”等13个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向各地予以推介。《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模式,不断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能力水平。要以此次典型经验做法推介为契机,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形成开拓创新、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以高水平行政裁决工作支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提升,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力量。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组织三批次共计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试点建设。本次第二批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发布,标志着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推动各地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统筹做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扎实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水平。需要明确的是,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经验做法入选。安徽省自2021年6月入选第二批7个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地方以来,省市监局在加强制度建设、畅通受理渠道、规范案件审理、强化基础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主动创新。在省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行政裁决法定依据、职责、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联系信息等,畅通受理渠道;与省高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与省司法厅联合《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和建立行政裁决申请权告知制度;建立了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聘任技术调查官146名;指定专人赴市县组织专项培训10多场次,共培训千余人次;利用案卷集中评查对行政裁决典型案例集中点评、观摩和分享;利用电视电话会议推广市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经验。合肥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先调解后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宣城市创新开展线上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芜湖市弋江区局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案件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等。目前,全省具备专利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近140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454人,行政裁决业务骨干57人,全省知识产权系统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能力显著提升。(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安徽商报)
21、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行可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2022年11月16日消息,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优质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通知》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通知》要求,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此外,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安徽:全省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12.4万名。2022年11月5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日前表示,安徽省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乡村“法律明白人”重新认定、规范建档工作。全省累计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12.4万名,全省每个行政村已至少有3名“法律明白人”,乡村“法律明白人”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今年3月,安徽省对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规范化建设作出部署,重点围绕明确培育目标、引导发挥作用、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发力,深入开展乡村“法律明白人”建档管理、动态清退工作。全省各地认真开展乡村“法律明白人”遴选、培训、管理、使用工作,深入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了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有序做好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发放工作,供乡村“法律明白人”履行职责、参加培训时使用、佩戴,提高工作归属感。鼓励支持乡村“法律明白人”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工作。下一步,安徽省将深入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规范乡村“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和管理,不断充实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到2025年,确保全省各地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培养6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3、安徽高院与十大保险机构强化协作建立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2022年11月30日消息,为加大对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力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与中国人寿安徽分公司、太平洋人寿安徽分公司、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等10家保险公司,就保险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有关事项达成相关会议纪要。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已全面覆盖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对上述财产均可开展执行查控。不少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保险产品上,逃避法院的查控。为此,安徽法院不断补齐财产查控短板,在相关保险公司的协助下,积极开展执行保险产品的实践探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安徽高院与十大保险机构达成一致意见,进一步加强执行联动协作,完善协助执行机制,规范对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根据协助执行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推动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兑现。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等,保险机构可在相关业务审核中,对相关人员作审慎审查,防范保险金融风险,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11月9日对外发布《北京金融法院2022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21年3月18日至今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已收保险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7.75%,标的额达11.73余亿元。白皮书指出,目前保险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等方面,同时提出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部分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实行“捆绑销售”,要求贷款人在关联保险公司处投保相应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保费以及保险违约金等叠加收费,有的合计利率超过合理范围,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而在再保险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等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李艳红介绍,为服务首都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北京金融法院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开展保险案件繁简分流。通过制定《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案件判点说理库》,建立专家智库等方式,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强化金融法治协同,助推保险纠纷诉源治理。不断强化司法建议工作,向保险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出多份司法建议,从司法角度为行业健康发展提出有益建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判决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著作权纠纷案件 未经授权提供无障碍电影在线播放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2022年11月9日消息,某APP运营者未经授权通过该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被该电影著作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该APP运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APP运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近日,该起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著作权纠纷案件正式生效。2016年3月,甲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而乙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并且在片尾载有涉案无障碍电影的制作单位。2020年1月,甲公司发现该行为后,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诉讼中,乙公司称涉案无障碍电影由案外人丙公司改编制作而成,并在片尾进行署名,丙公司享有著作权,并且丙公司已经将涉案无障碍电影的著作权授权给乙公司。涉案APP提供无障碍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应当适用马拉喀什条约以及著作权法(2020修正)关于“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的作品”的规定,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经依法授权,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无障碍电影系在涉案电影画面基础上添加配音、手语翻译及字幕形成,未在原表达的基础上融入新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即使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亦需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丙公司已获得相关授权。此外,涉案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期间,根据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的规定,涉案无障碍电影作为电影作品,并非文字作品的范畴,不属于合理使用中规定的“将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的形式,故不构成合理使用。退一步讲,即使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的规定,涉案无障碍电影属于合理使用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但涉案APP在登录使用过程中未见任何验证机制,属于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无法控制受众群体为阅读障碍者,这势必影响到涉案电影的正常商业使用,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因此被诉行为仍不构成合理使用。综上,乙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乙公司初衷系为了提供无障碍电影,方便残障人士,且涉案无障碍电影点击量小等因素,法院依法确定相关的经济赔偿额。(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11月9日消息,由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提起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胡某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年内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4次,每次活动金额不低于1万元,如未履行上述公益活动,则按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万余元。庭审中胡某某对自己销售假冒白酒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深深悔过,并当庭宣读了书面公开道歉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经营某批发门市,其间向他人购买假冒白酒并转售到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共计销售白酒209件5016瓶,销售额达41601.1元;同时查明胡某某销售另外一种假冒白酒117件2808瓶,该行为已另案处理。2020年9月1日,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某经营的门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623瓶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23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重庆二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7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申请参加诉讼,重庆二中院依法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支持起诉,均认为胡某某在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胡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参加公益活动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在明知是假冒白酒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并长期销售,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安全、稳定、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川、渝两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法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胡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确定通过开展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的方式弥补社会公共利益,该责任形式与其侵权行为方式、影响相适应。由胡某某承担4次公益活动,每次金额不低于1万元,其履行金额与其涉案白酒销售额大致相当,没有加重胡某某的民事责任,能够有效提高胡某某主动履行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与直接采取惩罚性赔偿金相比,参加公益活动更能直接实现公益目的,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更强。鉴于上述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胡某某履行公开赔礼道歉、参加公益活动和支付赔偿金等义务。本案系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探索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环境下跨省域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明确了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跨区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用参与公益活动优先于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参考维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川、渝两地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密切两地经济往来和消费联系,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净化两地消费领域环境,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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