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预备役人员法、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2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预备役人员法、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发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为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独特优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意见》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意见》围绕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内容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在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方面,《意见》强调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在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方面,《意见》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在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方面,《意见》指出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在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方面,《意见》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在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意见》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要求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意见》还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措施,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发布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 对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金融案件做到“应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对成渝金融法院正式运行和切实履行法定职能具有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明确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牢固树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理念,立足“两地一个金融法院”的定位,突出成渝金融法院作为跨省域管辖的专门法院职能作用,确保两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规定》根据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的职能定位,共设置了十一条内容,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根据《规定》,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做到了“应管尽管”。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机构公司纠纷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案件等。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涉金融行政纠纷、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金融行政案件。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有,负责执行其自身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金融案件过程中的执行复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成渝金融法院的监督指导,紧密结合跨省域金融法院实际,坚持改革创新,不断研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标杆性金融法院,推动成渝金融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8日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奉献。党的二十大报告单独把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22〕113号)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2〕5号),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等典型案例,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重点涵盖以下4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刑事案件,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妥善审理英雄烈士近亲属及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认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推动落实英烈保护工作联动协调制度,严厉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言行。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8起案件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二是推动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政策法规,依法审理侵害烈属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烈属的人身财产权益。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以司法之力推动保障烈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树立关爱尊崇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褒扬烈士家庭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关于依法保障烈属居住权益的案件,彰显人民法院对烈属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实践。三是服务保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依法惩治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有力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不受侵犯。为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主阵地作用,推进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此次发布的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和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的有力司法保护。四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英雄烈士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事迹的价值认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认的光辉形象,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烈士褒扬工作新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12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3批共3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指导性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准,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指导性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准确分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标准,对于相关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价值。指导性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明确了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此类案件中,涉案财产往往情况复杂,权属关系不清,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12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4批共3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民事、行政类相关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性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网络主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应考量的因素。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明显畸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主播从平台中已经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标准,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充分考虑平台的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商业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判定。该案例明确了主播行业违约金调整的具体规则,有利于平等保护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性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劳动者自营或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时,不应拘泥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还应结合企业之间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本案例通过对竞业限制纠纷审查的内容进行规制,防止竞业限制范围的不当扩张而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因工伤亡的实际施工的特殊主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有利于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1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 均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2022年12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6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发布该批案例,旨在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指导工作,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实现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了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该案例明确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法律效果,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了仲裁庭已通过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未在第一次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案件虽进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为同一纠纷,当事人接受仲裁庭管辖的行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具有效力,其无权在重新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该案例裁判规则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首次开庭前”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指引当事人合法、及时行使诉权具有积极作用。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例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协议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明确了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该案例对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办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明确了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厘清“临时仲裁”“快速仲裁”等法律概念具有指导作用,展示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国际形象。指导性案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提交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解决,如果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没有管辖权则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该约定不存在准据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该案涉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法律性质认定问题,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专题研究服务保障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 平等保护物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2022年1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进行了专题研究。专题研究会议认为,现代物流在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化解现代物流快速发展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平等保护物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提高站位,主动谋划,为我国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要求,要推动形成规范高效、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物流市场。妥善审理涉物流上市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规范物流上市企业有序发展。依法保护中小微物流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妥善审理涉物流企业融资纠纷,促进物流企业优化资源配置。要精准服务现代物流发展重点方向。持续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服务保障国际物流网络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在线审理等便利群众诉讼的机制优势,促进农村物流快速发展。妥善审理涉及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纠纷,依法支持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商贸物流提档升级。会议强调,要强化审执职能保障物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法惩处物流领域刑事犯罪,为现代物流发展营造安全、清朗的法治空间。妥善审理物流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大力保护物流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深化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保障物流企业胜诉权益。要健全涉物流纠纷法律规则体系。研究制定运输合同司法解释,完善多式联运法律适用规则,充分发挥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指导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为物流业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预期。要完善高效便捷的司法保障机制。建立涉物流纠纷的统筹协调机制,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促进提高司法效率。深化涉物流纠纷的国际司法协助,助力跨境物流纠纷解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意见》提出14条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的具体举措。一、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服务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受疫情影响无力还款,主张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降低利率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依法审理涉就业见习纠纷案件,妥善认定涉就业见习用工法律关系,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意见》提出,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房产租金、金融支持等就业优先政策;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二、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可以结合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用工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考虑遵守交通规则等客观因素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劳动者主张该算法规则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请求赔偿因该算法规则不合理造成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意见》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与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平台经济发展相结合;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原则和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引导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的习惯;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劳动者受损责任分担机制。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努力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意见》强调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工作岗位,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见》对依法保障诉讼权利作出规定。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以及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当事人顺延期限,符合条件的依法在线开展诉讼活动;依法高效妥善处理涉企业复工复产纠纷案件,及时作出免、减、缓交诉讼费决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或担保方式,助力复工复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增强消费信心 提升消费意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为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司法领域落实落地,助力恢复和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出台《意见》。《意见》提出了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意见》指出,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能依免责条款对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提出免责抗辩,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治理哄抬物价、收取高额快递费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未成年消费者、老年消费者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如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将“危害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安全”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经营者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需求或者明显超出其需求范围的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服务,致使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二、加强生产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种业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粮食安全;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依法保护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依法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意见》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红绿灯”,激发投资活力;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三、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意见》依法规制平台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对接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推动共建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平台,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行政行为,推动跨区域物流畅通有序。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意见》要求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等规定,实现提升消费纠纷在线化解质效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相统一;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不断增加农村消费者司法服务供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发布《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2日发布中英文双语《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全面总结四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强化海事审判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情况。《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执行案件132633件、审执结133309件。四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涉外案件10397件、涉港澳台案件2693件;审结涉外案件10611件、涉港澳台案件2782件。《报告》显示,四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助力建设海洋强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指导海事审判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建设海洋强国。各海事法院结合各自区位优势,主动对接当地海事司法新需求,制定相应实施意见,各项务实举措成效突出。海事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凸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完善配套规则体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有力依据。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为实现海洋环境审判的高水准、高质效奠定基础。建立高效合作机制,在海事法院之间、海事法院与海事行政机关之间共建共享合作平台,形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人民法院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涉及货物运输、综合物流、船舶碰撞等各类海事案件,加强对船舶修造、航运融资、航运保险等涉船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案件的审理,维护航运商贸秩序。依法审理港口作业、码头建设、港口疏浚以及涉及海洋工程、邮轮旅游、海洋开发利用等纠纷案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司法护航作用。越来越多与我国没有管辖连结点的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报告》显示,四年来,人民法院持续强化审判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一是完善涉海法律体系建设,提供海事审判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深度参与海商法修改,积极建议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完善中国特色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发布海事审判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及时发布会议纪要等司法文件,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实践。二是创新工作制度机制,完善海事审判体系。新设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个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持续完善海事行政诉讼审理机制,支持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稳步推进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为进一步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积累经验。三是推进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海事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跨域立案,海事司法影响力和辐射力显著提升。推动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多车道”。海事司法透明度不断增强,多语种应用走在中国法院前列。设立中英文门户网站,常态化发布海事审判中英文白皮书,向世界传播中国海事司法的声音。四是注重强化队伍建设,增强海事司法能力。强化实务培训,深化学术研讨,开展法治研究,为打造高素质的海事审判专业化队伍奠定坚实基础。举办国际论坛、参加国际研讨,广泛凝聚法治共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诠释中国法治经验,贡献中国智慧。五是强化现代科技支撑,提升海事审判信息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新的中国海事审判网,各海事法院积极开发各具特色的审判辅助工具,海事审判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全面推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15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6件典型案例是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李某远危险作业案,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明确,要从严惩治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违法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导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的发生负有首要责任的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从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进一步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但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于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确定刑事责任。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明确,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事故企业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干扰、误导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的,依法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对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此外,为明确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指引,此次还专门选取了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李某远危险作业案和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等3件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危化品经营、矿山开采等较为常见的生产作业活动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具体判断标准。一方面,要依法惩治危险作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对于行为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注意加强与应急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协作,持续推动溯源治理,确保良好办案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针对现阶段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解释》。《解释》共12条,着力解决现阶段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刑事处罚范围,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中介组织人员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强化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解释》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近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时有发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此次发布的《解释》注重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依法惩治,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适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宽严相济,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 《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 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这是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司法模式,有力推动了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前期,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模式的理论实践经验,在全球率先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司法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这是人民法院主动拥抱先进技术、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创新探索和生动实践,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组织国内相关法律和技术专家,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系统总结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理论依据、应用场景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应用范围、系统建设和综合保障等相关要求,对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规范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努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分两个阶段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辅助支持,应用效能充分彰显。《意见》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安全合法原则,人工智能建设与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秘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二是公平公正原则,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需保证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确保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三是辅助审判原则,明确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四是透明可信原则,要求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定逻辑、司法服务互动机制等各个实现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五是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并要求健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责任查究机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意见》着重从人工智能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显著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有效保障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创新服务社会治理等角度,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场景。《意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具备为法官裁判案件全过程提供智能辅助能力,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能够最大程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降低各类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支持实现对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升司法管理质效,保障廉洁司法。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资源,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同时,还要求不断拓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和范围,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程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实践,积极探索并不断拓展新的应用范围。为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意见》提出五方面的系统建设要求。《意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顶层设计,加强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为面向各类业务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核心驱动。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牵引和支撑。同时,还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维保障,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完善人工智能运行维护机制。此外,《意见》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要求也一并进行了明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2022年12月6日消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开幕之际,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与时俱进,及时发布或更新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各领域司法解释,明确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新形态打击路径。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探索建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走私、贩运外来动植物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推进湿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报告显示,人民法院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丰富绿色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依法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实现从单一要素保护到整体系统保护的升级。细化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加大对故意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惩处力度。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报告显示,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专门审判体系,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扎实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管辖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国法院累计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覆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审判体系不断强化,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报告显示,人民法院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规则,以法治力量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系列活动之一。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电子送达的文书可在司法链平台在线核验。2022年12月29日消息,为更好地确保电子送达文书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依托统一建设的司法链平台,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送达的每份电子文书均在送达的同时实现司法链存证,支持当事人及社会第三方机构通过互联网司法链平台(https://sfl.court.gov.cn)的“司法链数据核验”功能对接收的电子送达文书进行在线核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应用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建成人民法院司法链平台,全国法院上链存证超过28亿条,存固证据、智能辅助、卷宗管理等方面应用效能和规范程度不断提升。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运用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关键技术,加速人民法院数字化变革,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负责人表示,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送达文书存证验证从而确保司法文书权威是区块链司法应用的重要场景之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送达的每份电子文书均在送达的同时实现司法区块链存证,支持当事人及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接收的电子送达文书进行在线核验。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全国法院电子送达文书的在线核验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电子送达文书易篡改、难验证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确保数字时代下每一份电子送达文书的真实性、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检发布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履职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20日发布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典型案例,引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活动中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持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办案理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履职能力和办案质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说,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引入人民群众参与,是公益诉讼检察自身工作方式现代化的路径之一。下一步,最高检将持续引导检察机关主动把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提出专业建议解决个案问题,并进一步推动类案监督、溯源治理。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着眼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公共设施环境和安全问题,主动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活动,协助厘清各方责任,并参与整改跟进监督和评估验收,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相结合的优势和效能。2、省市两级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支持和协同职能,主动邀请省、市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通过多种方式一体化办案,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凝聚共识形成监管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电视广告市场秩序,守护中老年人的美好生活。3、检察机关邀请长期从事羌文化保护研究的羌族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提出专业监督意见,治理效果从传统村落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延伸到传统村落的民族特色、羌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全方位保护羌族传统村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十批典型案例 构建老年人法治保障“同心圆”。2022年12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十批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介绍说,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类型。检察机关聚焦老年人诉讼、财产、医疗、退休待遇等问题依法履职,关注和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共同推进构建老年人群体法治保障“同心圆”。今年1月到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50余件。“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以护航老年人权益“小专项”为抓手,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政策要求,依法、公平、有效解决老年人合法合理诉求。张相军说,下一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全面深化监督,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活动,以“小专项”为切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相结合,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诉源治理。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关注案件中老年人的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对因不能归结于自身原因导致权利受损的,耐心释法说理解心结,消弭矛盾;能动履职,多元化解,运用司法救助与争取社会帮扶、政策支持等手段,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2、检察机关办理涉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客观公正,兼顾历史与现状、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全面深入调查核实,查明症结。检察机关应能动履职,依法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诉源治理。3、检察机关从保障老年人诉讼权利出发,以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规范庭审程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14日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0862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24件。在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有504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诉请惩罚性赔偿金额共计5.8亿元。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针对违法情节恶劣、主观过错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最高检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整改效果“回头看”、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聚焦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精准提出检察建议,助推行政机关建立了中医药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当地中医药产业有序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2、针对老年群体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更加严重,应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探索刑事罚金刑和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衔接适用,推动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3、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以加强对网络平台药店监管、推动网络平台加强自身监管为抓手,着力解决群众购药用药安全问题。与行政机关、网络平台凝聚共识,共促网络销售处方药规范化,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多元化监督推动系统治理溯源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16日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35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99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87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2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1件,典型案例涉及燃气、危化品、工业生产、道路交通、重点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监督主体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应急、住建、文旅、城管、公安、交通等多个行政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聚焦民生热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重点关注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协调各方系统治理。”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结合办案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道路交通、危化品、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方面安全隐患,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积极应对、力求突破,注重用好多元化监督手段,推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针对历史原因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矿山企业,行政机关未将其闭库工程纳入监管范围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履职,实现了闭库工程全过程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实现了溯源治理的良好效果。2、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破解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线索发现难问题,并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提供专业意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公益保护落到实处。3、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方式,解决了LNG点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职责、执法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以司法办案推动LNG点供行业专项整治,推动安全发展理念落地落实。(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最高检印发指导意见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 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12月9日是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9日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腐败增量难以有效遏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显。最高检印发《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从严惩治行贿、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意见》强调,要准确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坚决落实反腐败斗争部署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积极履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检察贡献。要落实工作要求,把握办案原则,做到惩治与预防相统筹、打击犯罪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意见》强调,要坚持“一起查”的主基调,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要严格把握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理,认真审查从宽情节证据,区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责相适、宽严得当。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意见》要求,要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意见》指出,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实配合制约。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上级检察院要做好个案指导和综合分析研判。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落实好办案衔接规定。要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强化监督效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2022年12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该批典型案例对司法办案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重申或明确。比如,案例一明确,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所涉个人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案例二明确,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中之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处理。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履职担当,不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提起公诉2.8万余人。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信息类型的界定、刑事处罚标准的确定,以及庞杂的信息数量核查等问题,亟需加强指导。该批典型案例的选编、发布,旨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深入贯彻实施,为检察办案提供指导。下一步,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履职,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类型以及刑事处罚标准加强研究,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促进平台、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4、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30日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与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传统黑恶犯罪不同,涉网络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点,涉及争议难点问题较多。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该批案例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涉网络黑恶犯罪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比如,案例一明确了如何认定网络“套路贷”以及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案例二单纯通过线上有组织地利用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具有隐蔽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尚未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依法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三阐明要从被害方是否有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服务及其对价是否合理等三个方面区分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行为。案例四重申了“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等。此外,这批案例还强调,对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为对象实施犯罪,导致严重后果的黑恶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近年来,黑恶势力向网络空间蔓延,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空间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危害巨大。2022年8月,根据中央有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部署,最高检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信息来源:新华社)
25、最高检印发《规定》强调健全内部配合制约 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022年12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他规定等6个方面对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维护政法队伍的纯洁与健康,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最高检印发《规定》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严格规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健全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提升办案质效。《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负责侦查的部门(下称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由负责职务犯罪捕诉的部门(下称职检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在提前介入方面,《规定》强调,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就案件管辖、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采取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职检部门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可以商请本院职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在审查逮捕阶段,《规定》要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部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要及时通报职检部门。在审查起诉方面,《规定》要求,对于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需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办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职检部门一般沿用原强制措施。职检部门审查后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必要时,可以与侦查部门沟通后自行补充侦查。在出庭公诉环节,《规定》要求,对于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或者开展补充侦查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商请侦查部门补充完善证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及时将开庭信息通报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可以派员旁听庭审。法院宣告判决前,职检部门发现需要变更、补充、追加、撤回起诉的,应当在征求侦查部门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6、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12月13日消息,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适应军队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重点对刑事案件适用对象、管辖分工、辩护代理、证据规则、强制措施、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特别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军队政法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了基本依据。《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军队执法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将起到有力促进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司法部2022年12月30日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8、农业农村部制定公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日消息,农业农村部近日制定公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6章45条,主要规定了严格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条件、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办法》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管理,细化了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文书制作、自由裁量、着装亮证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规则,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六不准”规定和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要求。此外,《办法》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规定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完善了案件督办、案卷评查、考核评议、统计报送等内部监督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机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 治理涉老非法集资要抓早抓小。2022年12月7日消息,当前,我国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向老年人吸收资金,诱骗老年人钱财。为加大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常态化防范化解力度,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对相关工作作出制度安排。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大,不仅会给受骗老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会破坏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惩治相关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既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睦,还关系到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治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今年4月,多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治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在强调事后严厉打击的同时,更要注重事前的风险防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了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必须管住养老机构。此次《意见》突出防范为主,从加强风险摸排、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分类处置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如明确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把“黑机构”也纳入排查范围等等,既管合法、也管非法,这些具有针对性的举措,有助于早发现、早处置。通过推动关口前移,把养老服务涉诈隐患掐断在萌芽,从而及时阻断伸向老年人钱袋子的黑手。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暖心工程,贵在落实。期待有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形成工作合力,为老年人撑起防范非法集资保护网,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国家体育总局2022年12月25日发布《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这两项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国家体育总局此次公布的两份文件,就是为贯彻落实体育法相关要求而制定的。根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修改章程;聘任、解聘仲裁员;根据《体育仲裁规则》仲裁体育纠纷等。《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信息来源:新华网)
31、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2022年12月1日起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事项。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为明确司法鉴定执业范围,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根据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不在上述分类规定之中。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部2020年5月14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相关要求,护理人数鉴定和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各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将不再受理护理人数及后续治疗费的委托鉴定,护理人数按照护理级别遵医嘱确定;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达成调解案件除外。(信息来源:新浪网)
32、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2022年12月29日消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批10个案例,内容主要涉及跨境投资、跨境贸易、跨境继承,保护香港“老字号”和个人肖像权益,以及依法确认香港法院法律文书等内容,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创新、创业,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在香港美达公司诉深圳达菲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达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全体董事同意,故撤销股东会议决议,依法保护港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过渡期内的平稳运作。在魏某诉魏某某、胡某债权债务纠纷案中,法院确认香港法院作出的《讼费评定证明书》,依法支持当事人就香港诉讼产生的讼费损失提出的诉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内地与香港诉讼规则衔接。在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诉深圳黄道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综合深港两地商业来往便捷频繁及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字号和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等情况,认定深圳黄道益公司具有攀附香港黄道益活络油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彰显法院依法对香港企业老字号实施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今年前11个月,广东法院共审结涉港澳民商事一审案件1.2万件,办理区际司法协助案件2552件。近年来,广东法院先后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两个三年行动方案,推出145项线上诉讼服务打造“环大湾区司法服务圈”,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建立全省统一的港澳籍调解员名册,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广东高院公布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审判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公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对跨境纠纷管辖、诉讼主体认定、简化委托手续、送达法律文书、诉讼证据审查和域外法的查明及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引》明确,对内地和港澳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香港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向内地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指引》要求,要依法保护港澳地区的居民、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其参加诉讼提供各种便利。内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登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网站查询确认有关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诉讼的,可直接认定其授权委托关系。《指引》规定,香港和澳门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或反驳的除外。《指引》还明确,在横琴、前海、南沙等地设立的港资、澳资等投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香港、澳门具有相应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在内地法院出庭陈述意见的,内地法院应依法准许。法律界人士表示,《指引》以推进规则衔接为抓手,创新优化涉港澳商事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诉讼服务等多项机制,将有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的高效裁判,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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