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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3年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3/6     浏览次数:    

1、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颁布。2023年1月5日消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日前颁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支撑备战打仗,着眼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队文职人员制度体系,充分借鉴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注重体现军事职业特点,进一步衔接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障制度,重点完善招录引进、职业发展、激励保障、退休管理、军地协调等方面政策,着力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社会认可度,提升文职人员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为推动文职人员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是全面规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工作的基础法规,是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军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延揽集聚优秀人才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军队文职人员能力素质、结构布局、开发管理全面转型升级,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建设,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强有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条例》配套政策《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暂行规定》《从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军队文职人员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任用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规定》《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转换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同步印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2023年1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系统总结了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经验,针对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意见》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改革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立足我国执行工作处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历史时期,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实务中当事人向执行法院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适当途径,作出了指引和要求;针对应通过仲裁或实体诉讼途径解决的相关案件,明确指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寻求实体争议救济程序解决,消除已有规范的模糊执行;对多次和重复申请执行监督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率。《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及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这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的稳定,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意见》在明确申请执行监督的一般性规定和途径的同时,参照人民法院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明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意见》还补充规定了三种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结案方式,并对结案文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指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正式运行 周强强调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23年1月12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建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正式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好、用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精神,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升我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是人民法院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环境资源审判鲜明特色,必将有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周强强调,要切实建好、用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融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平台大数据统计、分析、研判等功能,推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将平台建设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载体。树立世界眼光,充分发挥平台国际交流、研究学习、宣传展示等功能,持续加强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分享中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经验,将平台建设成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促进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窗口。坚持需求导向,密切跟踪环境资源审判实践需要,持续抓好平台推广应用、优化升级,加强平台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办理质效和审判管理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以最严标准、最高要求、最强措施坚决巩固整治年底不立案成果。2023年1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要求,以最严标准、最高要求、最强措施坚决巩固整治年底不立案成果,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提前部署、高位监督、一抓到底,建立全流程闭环式监督机制,强化“一把手”主体责任,坚决做到对年底不立案“零容忍”,持续推动整治年底不立案工作走深做实。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明确地方法院“一把手”为整治年底不立案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全国法院“不立案”日督办、周通报机制,对发现的压案不立、抬高门槛、超期审核等问题进行专项通报、“点名”批评、督促严查严改。两个月时间,共下发专项通报9期,有力督促各地法院应改尽改,应立尽立。深度应用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对四级法院每日立案波动情况进行自动预警,实现对各地立案工作的精准指导、靶向治疗。发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一网统管”作用,将全国法院月底、季度末、年底“不立案”情况纳入一站式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做到智能化预警、常态化监督、全覆盖管理。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增加调解不成自动转立案功能,对诉前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自动转入立案系统,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依托信息化手段有效解决“久调不立”问题。2022年底,全国法院立案偏离度整体平稳,连续15天日偏离度、6周周偏离度波动未出现异常。畅通全国四级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不立案”投诉监督渠道,健全来电核实督办机制,实现“有投诉、必回复”。2022年11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12368热线收到“不立案”投诉来电同比减少50.24%。除个别地区受疫情影响正在加快办理外,全国法院“不立案”投诉办结率达100%,确保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应。各地法院努力克服工作人员因新冠感染给立案工作带来的影响,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立案渠道,确保立案工作“不停摆”、诉讼服务“不打烊”。2022年,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立案1071.8万次,同比增长30.6%,平均每分钟就有61件案件实现“掌上立”。累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6.7万件,95%的管辖法院实现30分钟内响应;跨境立案服务的当事人遍布33个国家和地区,最大限度消除立案不便,让便捷高效、普惠均等、智能精准的立案服务惠及各类诉讼当事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以诉讼服务质效评估指标体系为牵引,以人民法院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为抓手,以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不立案”投诉监督为切口,以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配套举措,持之以恒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让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2023年1月7日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要求。《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疫情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正确把握政策标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通知》要求,各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严格依法办案。《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以良法促善治 全面深化民法典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并通报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巡视员、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深挖案例“富矿”,彰显民法典鲜明价值导向。为了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加具体形象生动的方式展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成效,用公正审判弘扬法治,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6件,是在反复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全国范围内精选出来的,旨在更好地指引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始终强调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定分止争,对“和稀泥”的做法坚决说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水平和效果,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高效裁判中。”杨万明介绍,发布本批典型案例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裁判指引人民群众学习民法典、信赖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旗帜鲜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本次发布案例的特点之一。在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陈某的行为侵害了肖思远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向全社会鲜明表达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坚定立场。在家庭生活中弘扬优良家风,在社会交往中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契约精神……各级人民法院紧扣民法典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依法裁判,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果,涌现了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优秀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树立标杆、明确导向,是人民法院深化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重要抓手。”杨万明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案例工作,聚焦群众关切的民生热点,彰显民法典的鲜明价值导向,深入挖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的案例“富矿”,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让民法典条文变得更加鲜活生动,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民法典对人民美好生活的重大作用和重大意义。坚持司法为民,聚焦群众关切民生热点。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中的不同权利类型,涉及婚姻家庭生活、经济交往的不同领域,既体现了民法典对权利保护的全面性,更是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生动实践。本次发布的案例还重点选取了一批适用民法典保护企业物权、债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并注重准确适用民法典有关市场交易的新制度新规则,充分发挥民法典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制度功能。“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法院的谆谆嘱托,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美好生活需要的殷切期待。”刘贵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物权纠纷案件65万件、合同纠纷案件2027万件、人格权纠纷案件33万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92万件、环境资源类案件31万件,涌现了一大批适用民法典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通过相关案件的办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产权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另一方面,民法典的新制度新规则通过审判实践不断转化成强大的社会治理效能。刘贵祥介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居住权、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家风条款、自甘风险、好意同乘、高空抛物等民法典新增重点亮点制度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司法大数据表明,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适用民法典英烈保护条款的一审裁判文书数量为679件,居住权为772件,好意同乘为2478件,人民群众对民法典的新期待新要求得到切实满足,社会正气更加充盈、正义更加彰显。发挥指导作用,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刘贵祥介绍,民法典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程序规范、内容合法、注重问题导向的要求,立足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的目标,遵循坚持“小而精”、不搞“大而全”的思路开展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严格确保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保持高度一致。在广泛征求、充分吸收立法机关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解释、担保制度解释、总则编解释、人脸识别解释、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等共计19件司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适用起到了应有作用;在社会层面也发挥了厘清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稳定社会预期的积极作用。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制定新的配套司法解释等前期成果基础上,编辑出版了《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适用大全》以民法典的条文为中心,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权威释义、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体系化编辑,并基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将有关商事、知识产权、涉外民事关系等法律的具体适用也纳入其中,形成民法典司法适用的逻辑体系。相关编辑工作共历时22个月,于2022年12月全部完成。发布会介绍,编辑出版《适用大全》旨在系统总结新时代民商事审判经验,向广大法官阐释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核心要义、制度体系和规则适用,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的系统性、科学性、准确性,推动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增强民商事审判中的系统观念,助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同时,编辑出版《适用大全》有利于法官找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为进一步深化民事制度理论研究夯实司法实践基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举行新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杨临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依法审理了绿孔雀保护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三清山巨蟒峰破坏案等一系列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健全完善公益诉讼裁判规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持续加强审判协同,服务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推动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结合流域司法保护特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职能作用。”刘竹梅介绍,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司法政策文件7部,并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鼓励流域法院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司法修复。同时,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流域沿岸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加强青藏高原、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加大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努力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真正“长出牙齿”。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十个,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段农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选编工作,向全国法院广泛征集环境公益诉讼备选指导性案例,对征集的案例逐案研究、多轮论证,并专门召开案例专业会议讨论备选指导性案例。参会人员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和地方法院法官。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突出特点。指导性案例202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指导性案例205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明确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同时,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指导性案例207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时一并予以考量,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指导性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全领域全过程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指导性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推动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推动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造畅通高效、内外协调联动机制。指导性案例210号系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跨省倾倒工业污泥违法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进一步细化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指导性案例206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督促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在依法认定无意思联络侵权人各自责任基础上,准许被告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估标准。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指导性案例204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明确技改抵扣的适用以产生法定强制性义务之外的环境效益增量为前提,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侵权人可以申请以相关技改费用适当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指导性案例208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该案明确侵权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珍惜爱护生态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检等12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推进寄递安全问题综合治理。2023年1月5日消息,党的二十大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国家邮政局、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家单位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寄递渠道联合监管责任体系、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统筹加强对寄递渠道的安全管理。2021年10月,针对寄递行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禁品犯罪高发问题,最高检向国家邮政局制发“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为推进“七号检察建议”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会同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13条,旨在以提升寄递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为主线,以增强寄递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为关键,以净化寄递安全环境为重点,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抓手,注重源头防范,深化部门协作,强化安全监管,大力提升寄递安全整体水平。《指导意见》强调,要以坚持依法治理为基本原则,加强寄递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寄递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依法打击涉寄递渠道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寄递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强化寄递安全违法线索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与协查处理。同时,完善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由邮政管理、政法委、网信、检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依法落实各部门职责,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寄递安全综合治理。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检党组“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没完没了抓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的工作部署,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推动“七号检察建议”取得更大成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9、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2023年1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4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了强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有力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根治欠薪提供司法保障,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0、最高检发布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个案合规促进行业合规 实现惩治与治理并重。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16日发布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体现检察机关以个案合规推动行业合规,实现惩治与治理并重的特点。此类案件办理中,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找准案件背后反映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主管部门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共同防范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努力实现系统治理、诉源治理。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依法全面审查,确保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企业经营模式和案件特点适用第三方机制,确保企业合规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多措并举支持第三方机制运行,发挥企业合规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兼顾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双重目标,并以个案合规推动行业合规。2、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积极稳妥探索对重罪案件适用合规考察程序。合规准备工作前移,坚持全流程、系统性推进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针对性制定专项合规组合计划,标本兼治推动真合规、真整改。3、强化能动履职,深入推进企业整改。选好第三方组织,确保监督评估效果。针对犯罪成因的专项合规计划辅之以技术监管,形成行业合规示范效应。检察机关强化诉源治理,探索建立适度容错机制,较好地推动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的有机融合,有力促进区域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彰显了检察担当。(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1、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及防范建议 合力打击协同治理虚假征信类诈骗 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23年1月20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征信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违法犯罪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5起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深入揭露犯罪手段,提出防骗识骗建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2年下半年以来,虚假征信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全国各地高发,已成为当前主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之一,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在这类案件中,诈骗分子往往冒充互联网金融平台客服,谎称因国家出台征信政策,要求受害人关闭在平台上申请的金融业务、调低贷款利率或注销之前以学生身份在平台上申请的校园贷等,否则就会影响征信记录。诈骗分子借此诱导受害人下载在线会议软件并共享屏幕,通过分饰多角等方式实施诈骗,逐步诱骗受害人将其自有资金或在网络平台上申请的贷款转入由诈骗分子控制的指定账户。最高检、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征信类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链条打击为诈骗分子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办理电话卡以及架设GOIP设备等网络黑产犯罪,持续释放从严惩治的信号。同时,针对部分电话号段被频繁用于诈骗的情况,最高检、公安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约谈其所属通信服务运营商,要求切实履行反诈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拦截处置,顺畅协查配合。针对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客服被频繁冒充的情况,要求相关平台及时预警风险、提高风控等级,筑牢防诈反诈防线。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压严打态势,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虚假征信类诈骗典型案例和防诈预警安全提示,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安心过节,严防被骗。(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2、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2023年1月4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加快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经中央依法治国委批准,自2019年起,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每两年一批,梯次推进、辐射带动,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典范标杆,营造法治政府建设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2021年8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启动了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依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杜绝形式主义、务求实效的原则,经过自愿申报、省级初审、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社会公示等程序,经报中央依法治国委批准,决定对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予以命名。在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名单中,安徽省的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区)为:合肥市、蚌埠市和南陵县,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为:安徽省马鞍山市的长江禁捕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安徽省芜湖市的依法兑现公共政策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安徽省黄山市的依法推动不动产登记综合创新示范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公安机关建成执法办案管理中心3049个。2023年1月10日消息,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聚焦法治公安建设目标,不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法治公安建设迈上新台阶。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执法办案管理中心3049个,建成率达99.3%;190万名在职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6万人取得高级执法资格。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执法关键环节,深入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不断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大力推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质增效,加强使用管理,优化运行机制,深化经验成效交流合作,推动公安机关整体执法办案水平持续提升;推动各地深化落实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全流程记录等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实执法公开工作机制,持续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公检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不断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质效稳步提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司法部发布仲裁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指导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司法部2023年1月11日发布“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中国香港居民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动漫公司就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案”3个案例,旨在向社会宣传推介仲裁高效、便捷、专业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推动仲裁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货物买卖、房屋租赁和知识产权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反映了仲裁高效便捷专业化解纠纷的优势特点,体现了仲裁机构在服务大局中的责任担当,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 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机构发布了《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为当事人减免50%仲裁费用,体现了仲裁为民、服务大局的公益属性;“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与被申请人某中国香港居民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通过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体现了仲裁高效便捷的服务优势;“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动漫公司就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案”主要体现了仲裁在知识产权新型纠纷处理中的专业性特点。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仲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指导支持仲裁机构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完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推进仲裁专业化发展,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5、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治理银保机构“滥收费”“霸王条款”等问题。2023年1月7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共八章57条,包括总则、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监督管理和附则。《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国之大者”,是金融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在法律法规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是,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管理办法》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提出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要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要求银行业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包括着眼事前预防的消保审查机制、规范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管理机制、约束合作行为的合作机构管控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的投诉处理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的考核与审计机制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筑牢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四梁八柱”,激发内生工作动力,形成不断提升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的良性循环。《管理办法》既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又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着力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又注重构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6、安徽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 拓展救助范围 延长垫付时限。2023年1月7日消息,安徽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突出救助基金“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原则和“兜底”保障作用,明确具体管理责任,财政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并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具体的管理机构。在拓展救助范围方面,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外,增加被保险机动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3天延长至7天。便民服务方面,管理机构设立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建立信息系统,规范网上办理;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至3个工作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实施细则》还完善了筹集机制,根据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确定的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幅度,安徽省合理确定具体比例;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将地方财政临时补助作为筹集来源之一。规范使用管理方面,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结余等信息,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7、安徽省将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安徽省政府2023年1月3日发布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471项审批执法权限,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决定指出,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按照“基本盘+自选”的方式,在《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中确定赋权承接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指导目录》涉及民政、农业农村、城管等19个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共赋权471项。其中: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427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17项。基本盘内事项由乡镇街道统一承接实施,少数无实际管理对象或长期无办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导目录》中调换相等数量的其他事项。各县(市、区)要组织涉及赋权的县级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无缝衔接、有序运行。坚持应放尽放、应接尽接,加强人口规模大、经济发达等管理任务重的乡镇街道承接赋权事项。根据决定,乡镇街道认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提高办事便捷度。乡镇街道要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更好服务群众、服务企业。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县级相关部门管辖。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通过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等形式,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坚持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把基层有限的资源配备好,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障基层有足够资源履行执法职责。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保持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稳定,除必要岗位外,应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决定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赋权承接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开展乡镇街道承接事项运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和《指导目录》动态调整情况,结合实际调整承接事项;要根据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和赋权承接情况,按照“一乡一策”办法,制定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构建乡镇街道“一目录三清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涉及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加强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推动、审核把关;将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指导各县(市、区)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按照月收集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年度总结评估和动态调整的要求,省委编办、省司法厅会同省有关部门配套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情况通报交流,不断深化完善乡镇街道赋权工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8、安徽省启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2023年1月1日起,安徽省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但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外)应当持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同时停止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要亮证执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 的要求,根据司法部相关通知精神,省司法厅积极协调推动全国统一标准样式行政执法证件制作发放工作,截至2022年12月,圆满完成全省12.7万名行政执法人员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主要集中在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农业、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各执法领域。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是安徽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意识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结合执法证件换发,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国家统一行政执法证集中颁发暨宣誓仪式,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9、安徽司法行政系统“晒”五年工作“成绩单”。安徽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2023年1月31日召开。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为服务保障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省委综合考核中连续五年获“优秀”等次。全省监狱戒毒系统经受住疫情冲击影响,实现监狱系统连续18年“四无”、戒毒系统连续15年“六无”;在全国率先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成效突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项目数量位居前列。五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积极推动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迈向纵深发展新阶段。推动省市县三级党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规则细则、重点工作调度制度,出台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工作要求落实指引,在全国首创全面依法治省重点工作清单和督办制度,受到中央依法治国办专门推介,法治建设实现“六个纳入”,全面依法治省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更加健全。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和法治安徽建设专家库,印发深化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方案及年度方案,推动以省委名义印发实施法治安徽建设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和“八五”普法规划,与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十四五”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出台《安徽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及法治安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率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100%,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入选数量位居全国第二。同时,围绕助推“五个安徽”建设,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 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意见》,出台《安徽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统筹开展公共政策兑现、政府履约践诺、违法行政行为集中整治、行政给付义务清查、涉党政机关案件执结攻坚等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省司法厅和相关市司法局被评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优秀单位”。大力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力推113部省地方性法规、59部省政府规章的立改废,清理16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创新型省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粮食生长期保护、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等一批法规规章颁布施行。安徽省法治环境得分全国排名由20位跃升至第3位,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五项工程,在全国第2家开通省级“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推行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常态开展“法律服务进万企”“法援惠民生”等活动,连续五年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万所联万会”机制在全国率先实现全覆盖。五年来,全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分别累计办理案件170万件、163万件、63.9万件、45.8万件、3.7万件,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12.4万名,建成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8664个,2.4万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形成“1+4+N”大调解工作格局,五年来累计调解各类纠纷272万件,形成皖北“一杯茶”、皖中“六尺巷”、皖南“作退一步想”等安徽特色调解品牌。充分发挥“第二战场”作用,在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行业等5个领域开展重点问题攻坚,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化,省司法厅荣获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省级联勤指挥中心建设开启全国先河,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联勤指挥体系日趋完善,各级联勤指挥中心实现常态运行,智慧司法、智慧监狱、智慧戒毒、智慧矫正和智慧校园等建设效果显著,司法部生命科学和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即将挂牌。五年来,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顺利完成省厅和市县两级司法局机构改革,系统性、整体性重构了全面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司法行政职能,实现职能统合、业务整合、工作聚合、人心融合,理顺了诸多多年想理顺而没有理顺的体制机制。出台贯彻《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实施意见,发布全国首个司法行政改革白皮书,纵深推进六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市两级“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实现全覆盖,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调配合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实施,省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减刑假释网上办理经验全国推广,全省司法所建设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出台行政立法、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两员一点”制度,推动长三角区域签署首份政府协同立法协议,推进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推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轻罚事项236项。建成全国首个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开展24场系列主题普法活动。(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0、合肥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2023年1月5日消息,典型案例传递是非曲直的鲜明导向,法理情交融弘扬向上向善的社会正能量。面向全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既是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渠道,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载体。合肥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近日发布,涵盖刑事、民事、商事、破产、执行等多个领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旨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进法治建设。部分典型案例内容如下:1、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激发投资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作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A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2017年7月27日,A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主要内容为:“经自查,公司发现主要在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在2015年度及2016年度存在会计差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20年7月30日,A公司因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此后,大批股民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股民认为,A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自己购买的股票亏损,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合肥中院于2021年审结118件相关案件,判决A公司共计赔偿股民损失1161.7万余元,A公司提出上诉后,省高院于2022年作出二审判决,全部维持原判。合肥中院于2022年审结88件相关案件,判决A公司共计赔偿股民损失3046.7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上述系列案件判决A公司赔偿股民损失共计4208.4万余元。法官说案: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A公司是上市公司,其因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证监部门行政处罚,股民因此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审理中,合肥中院首次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部分支持了个人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或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法院提示上市公司,要从诚信经营角度出发,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2、执行有力为业主讨回公道。为规避资金、资质等相关风险,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为开发某个项目而单独成立项目子公司,而项目子公司往往会在完成该项目任务后便就地解散,名存实亡。此类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查人找物便成了一大难点。2016年,方某等人先后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开发楼盘商品房。合同约定:如因置业公司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置业公司按已付房价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配合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方某等部分业主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业主的请求,公司应支付业主房价1%的违约金。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该置业公司迟迟不予履行法定义务,方某等向合肥中院申请执行。合肥中院于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陆续将相关163件案件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20年受理第一批仲裁案件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即发起全网查控,第一时间对案涉公司账户予以扣划结案。但在后续案件查控时,该公司账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其名下小区车位进行梳理,办理查封手续。考虑此类案件为小区业主申请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案件,业主人数众多,为妥善化解纠纷,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没有一味就案办案,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开设账户全部予以冻结,并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信用惩戒;一方面积极走访该项目子公司的集团母公司,敦促其代其子公司履行义务,最终该集团母公司代其项目子公司履行163案的全部义务,并承诺就后续未进入执行的案件将采取折抵物业费、主动上门协调等方式妥善解决。法官说案:该类案件申请执行人往往涉及同一项目小区业主,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合肥法院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运用执行艺术,不仅成功执结该系列案件,还从执行源头进行有效治理,将潜在的同类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同类型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3、偷倒废液污染环境于法不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是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关乎永续发展的根本保障。2018年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谢某、向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118余吨,把含有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将其中17余吨废液运至巢湖市槐林镇九峰村委会六度寺后面的石坑处等地,向外进行倾倒。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遂判决被告人谢某、向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法官说案:该案是倾倒、处置废旧蓄电池废液污染环境引发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为了一己私利,对含有废液的废旧蓄电池进行拆解,偷倒废液污染生态环境,危害当地居民人身安全。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侦查实验措施,对放置在厂房现场的废旧电池内的共三种含有酸液的废旧电池进行随机抽取,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物证、书证,最终认定被告人谢某自行或雇佣他人拆解含有废酸液的废旧电池重量为118吨,以犯污染环境罪对两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有力打击了此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为守护好绿水青山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1、安徽: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全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以来发出的安徽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011年,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十多年来,双方一起打拼,跑过物流、开过超市,积累了较多的家庭财产,先后购置了商品房、宝马轿车等资产。然而,共同打拼的岁月并未换来和谐美满的生活,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作为妻子,提起离婚诉讼,称多年来跟随男方创业打拼,并在家庭中倾心付出,理应平均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但被告以原告“净身出户”作为同意离婚条件,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大量资产,加之经营超市业务,收入来源广泛,债权债务众多,且对于隐匿、瞒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据此,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依法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释明未如实申报将承担的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理解与支持,承诺会严格如实填写并提交财产申报表,为有效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2、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 机构投资者的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2023年1月7日消息,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日立案受理的一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即“1号案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北京金融法院一审依法确认,大连机床集团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进一步确认案涉银行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被判在其责任范围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挂牌成立当日在线受理了“开门第一案”——“蓝石资产与兴业银行等”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标的额逾5亿元。2016年8月,大连机床集团公司发行了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由蓝石资产担任管理人的基金陆续买入并持有。融资券到期后,发行人无法还本付息,后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蓝石资产指向涉案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其购买了“垃圾债”,损失重大,故将债券主承销商兴业银行以及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等在内的多家服务机构一并起诉。由于该案涉及法院对债券发行存在虚假陈述的认定,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发行人、投资人及各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边界的认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过原告方的举证和诉讼中的司法审计程序,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确认了大连机床集团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包括隐瞒真实财务情况、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虚假陈述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认案涉银行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银行对大连机床集团公司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义务,均构成虚假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进行职业判断,未保持职业怀疑,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亦构成虚假陈述;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行业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判断案涉债券是否获得合法有效增信,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构成虚假陈述。法院同时认为,蓝石资产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仍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案涉融资券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蓝石资产仍然坚持购入的行为,可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产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案涉债券违约后,蓝石资产将购入债券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义务,并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应当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案涉银行在大连机床集团公司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集团公司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集团公司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该案的审理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全体参与者共同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第六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2023年1月30日消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第六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此次10个案例均为涉澳民商事纠纷,内容涵盖跨境担保、跨境民间借贷、跨境婚姻家事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等类型,涉及澳门居民监护权的行使、以港澳居民居住证确定管辖法院、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公司股东责任范围、澳门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等问题。案例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大湾区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大湾区交易秩序,促进两地法院判决的流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在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与赵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通过依法界定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范围,认定被告无权出售涉案的澳门房产,依法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在张某美诉彭某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准确认定不动产抵押的实际权利人及担保债权数额,支持澳门居民张某美具有优先受偿权,依法维护了澳门居民的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有2个案例涉及内地对澳门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其中,在徐某雄申请认可澳门法院离婚判决案及梁某芳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案中,广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规定的认可条件,依法认可澳门法院民事判决以及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内容,有效促进了两地判决的流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也充分体现了对澳门居民诉讼权利的保障。在许某容诉庄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广东法院依据澳门居民在内地取得的港澳居民居住证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在周某与何某英、周某彬物权纠纷案中,广东法院通过适用澳门法律审查澳门居民周某民事行为能力及其母亲曾某芳监护权的行使,依法裁定曾某芳有权以周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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