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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行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的实施意见》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1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工商〔2014〕8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委(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多方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多方面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合肥市工商局、合肥市农委经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的实施意见》,现印发执行。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关于推行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多方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多方面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现就推行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意义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是农民以劳务收入、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生物资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或者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后组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大力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是促进多种生产要素转化为资本要素的有效手段,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客观要求,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加强服务,方便准入等方面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大力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二、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

  (一)规范合作社名称。新设立和变更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表述为安徽省(或合肥市、或XX县)×××股份合作社。

  (二)放宽出资形式。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合作社成员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出资形式一并出资。

  (三)拓宽业务范围。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在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经营领域,从事“农家乐”、生态观光旅游、特色农产品加工等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增强经济实力;鼓励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组建新的经济实体,通过投资入股获得收益,拓宽收入渠道。

  三、依法指导规范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指导规范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一)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设立登记。设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设立大会纪要。纪要中应载明“同意以×××方式出资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经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万元”的内容,并经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3、章程。章程须经全体设立人通过并签名、盖章。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出资清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清单应载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具体数额和比例,并经全体成员确认签名、盖章。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出资的,下列材料作为出资清单的附件一并提交: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复印件;二是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还应提交承包方推荐家庭成员作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员的书面证明。

  6、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0、业务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决议。决议中应载明“同意变更登记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内容,并经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3、变更后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申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应参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设立登记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变更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同时申请变更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组建登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对暂不具备条件,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做好登记服务。各级工商部门应在登记窗口设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服务“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负责,推行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工作举措,严格执行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照。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农民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鉴证工作,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规范创建、指导服务、宣传培训等项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大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重大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妥善解决,共同促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信息来源:"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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