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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合肥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4/15     浏览次数:    

2017年4月15日消息,合肥市物价局近日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办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通知规定,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为推进好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收费用。办理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时,包括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6大板块,收费标准为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通知明确,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按一件收费。对于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对于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申请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通知还规定了8类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例如: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反之,如果单独核发证书,则收取登记费。同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均免收登记费。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费由申请人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及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负担。同时,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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